Section § 6050

Explanation

州长根据秘书的建议选择州立监狱典狱长,这些典狱长可以由秘书免职,且秘书的决定是最终的。这些职位不属于标准的公务员系统。

人力资源部决定这些典狱长的薪酬。

(a)CA 刑法 Code § 6050(a) 州长经秘书推荐,应任命各州立监狱的典狱长。每位典狱长应由秘书免职。如果秘书将其免职,秘书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典狱长应免于公务员制度。
(b)CA 刑法 Code § 6050(b) 人力资源部应确定州立监狱典狱长的薪酬。

Section § 6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加州某些州公务员的调动以及惩教官职位的年龄要求。它确保那些职责被调到新部门或负责管理新调入法律的州雇员,根据《州公务员法》保留其身份、工作和权利。部门主管负责任命公务员职位人员,但青年管理局除外。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或青年管理局的特定新职位通过《州公务员法》填补。 此外,它规定申请惩教官或惩教项目主管等职位的最高年龄为35岁,除非申请人已担任符合条件的职务,或在过去的特定时间段内以某种身份在该部门工作过。

Section § 6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目前在州公务员系统中工作的大多数人员,如果他们所从事的职能被转移到另一个部门,他们将保留公务员身份并调入新部门,而不会失去其工作身份或权利。部门主管将负责公务员职位的招聘决定,但青年管理局的职位除外。任何为加州女子监狱或青年管理局设立的新职位,都将根据《州公务员法》进行填补。

此外,在招聘惩教官及相关职位时,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有能力安全地履行职责,而不会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全。

(a)CA 刑法 Code § 6053(a) 除此前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并从事已移交至该部门的职能或从事已移交至该部门管理的法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临时任命人员外,所有人员应保留在州公务员系统内,并自本条生效之日起特此调入该部门;其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受其调动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继续由其保留。局长应根据《州公务员法》担任该部门所有公务员职位的任命机关,青年管理局的公务员职位除外。此前未设立的专为加州女子监狱或专为青年管理局设立的职位,应根据《州公务员法》予以填补。
(b)CA 刑法 Code § 6053(b) 惩教官、惩教项目主管及其他通常提供进入惩教部服务机会的看守职位的任何公开考试,应要求证明其身体能力,以有效履行该职位的职责和责任,且其方式不会过度危及看守人员自身健康或安全,或他人健康和安全。

Section § 6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惩教局和青年管理局向参加经批准的心理健康治疗课程的安保和治疗人员提供带薪休假。部门还可以承担这些课程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