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88年县级惩教设施资本支出和青年设施债券法案,这意味着它涉及为建设或翻新县监狱和青少年犯设施提供资金。

本篇应称为并可引述为1988年县级惩教设施资本支出和青年设施债券法案。

Section § 4496.02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加利福尼亚州县监狱和少年管教设施持续存在的问题。尽管之前的债券法案带来了一些改善,但许多监狱仍然过度拥挤且状况不佳。该文本强调迫切需要进行资本改善,以确保被拘禁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如果这些问题未能立即解决,设施将面临关闭或被置于法院监督之下的风险。由于财政限制,各县难以资助必要的升级改造,这影响了公共安全,因为设施人口持续超出容量。因此,建设新设施对于管理过度拥挤至关重要。

Section § 4496.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篇章中与青少年和惩教设施及其资金相关的关键术语。“委员会”指的是1988年成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县级惩教和青少年设施的财务。“基金”是为此目的设立的债券基金。“县级惩教设施”指的是监狱设施,但不包括青少年设施,并包含为精神疾病囚犯和因醉酒被拘留者设立的独立区域。“县级青少年设施”包括青少年管教所和其他拘留中心。“青少年中心”是供6至17岁儿童参与各种活动的地方,例如娱乐、咨询和领导力项目。最后,“青少年庇护所”为无家可归或受虐待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满足基本需求,并理想情况下与家人团聚或找到一个安全的家。

本篇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刑法 Code § 4496.04(a) “委员会”指根据第4496.34条设立的1988年县级惩教设施资本支出和青少年设施财务委员会。
(b)CA 刑法 Code § 4496.04(b) “基金”指根据第4496.10条设立的1988年县级惩教设施资本支出和青少年设施债券基金。
(c)CA 刑法 Code § 4496.04(c) “县级惩教设施”指县级监狱设施,包括用于照护精神疾病囚犯和因醉酒被捕人员的独立设施,但不包括县级青少年设施。
(d)CA 刑法 Code § 4496.04(d) “县级青少年设施”指县级青少年管教所、青少年之家、农场或营地,以及其他青少年拘留设施。
(e)CA 刑法 Code § 4496.04(e) “青少年中心”指一个设施,供6至17岁(含)的儿童聚集参与各种项目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娱乐、健康与健身、预防青少年犯罪(例如反帮派项目和培养抵制同伴压力的项目)、针对吸毒、酗酒和自杀等问题的咨询、公民和领导力培养,以及青少年就业。
(f)CA 刑法 Code § 4496.04(f) “青少年庇护所”指一个设施,为流落街头的无家可归未成年人或受虐待和被忽视的儿童提供各种服务,以帮助他们满足即时生存需求,并帮助他们与父母团聚,或作为最后选择,为他们找到一个合适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