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监狱、农场和营地县看守所
Section § 4000
该法律规定,加州的县监狱由县治安官管理。这些监狱有多种用途:羁押需要作为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人员;拘留被控犯罪并等待审判的人员;监禁因藐视法庭或根据民事法律被羁押的人员;囚禁被判有罪的罪犯;以及羁押违反释放后社区监督条款的人员。
Section § 4001
加州法律要求县监狱必须有足够的房间,以便将不同类别的人员彼此分开。这些类别包括等待审判的人、已被定罪并正在服刑的人,以及作为证人被羁押或因民事案件或藐视法庭指控而被羁押的人。
Section § 4001.1
这项法律规定了执法官员如何与在押线人互动。警官不得向线人支付超过50美元以获取其在刑事案件中的证词。但是,如果官员能妥善记录,他们可以报销必要的费用,例如搬迁费、差旅费和住宿费。此外,执法部门和线人不能主动试图从被告那里引出有罪陈述,而只能是被动听取。最后,“在押线人”指的是在另一法律条款中定义的人。
Section § 4001.2
这项法律要求县监狱询问他们拘留的每个人是否曾在美国军队服役,并记录他们的回答。收集到的信息必须与被拘留者、他们的律师和地方检察官共享。这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02
这项法律确保监狱中囚犯的某些隔离。通常,等待审判的人、已服刑的人以及因民事案件被拘留的人必须分开安置,男性和女性囚犯也必须分开,除非他们是夫妻。但是,如果经过仔细评估,考虑到犯罪行为和安全等因素,等待审判的人可以与已判刑的囚犯安置在一起。根据性暴力掠夺者法律被拘留的囚犯必须单独安全安置,尽管他们可以申请豁免以获得不同的住宿安排,前提是这种安排是安全且自愿的。县没有义务将男性和女性囚犯安置在一起或运营共同参与的项目。
Section § 4002.5
这项法律规定,到2020年1月1日,加州每个县的治安官或县监狱管理者必须制定一项政策,以支持哺乳期囚犯为婴幼儿进行母乳喂养。该政策应遵循最佳实践,并包括停止泌乳或断奶、挤出和储存母乳以供交付给婴儿的具体程序,以及要求参与计划的囚犯进行药物筛查。该政策需要明确张贴在监狱所有医疗区域,并传达给与怀孕或哺乳期囚犯互动的工作人员。无论监狱的管理方式或囚犯的法律地位如何,该政策均适用。
Section § 4004
如果囚犯因犯罪被定罪或正在接受审查,他们必须待在县监狱里,直到合法释放。如果他们没有合法命令就离开,这将被视为越狱。但是,在法庭案件审理期间,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合法命令将他们暂时从监狱中移出。当他们在法庭时,法警(如果有的话)会看管他们。定罪后,高等法院也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授权将他们移出,由治安官监督。
如果县监狱太满,治安官可以将已定罪的囚犯转移到市监狱中可用的地方,如第 4004.5 条所述。
Section § 4004.5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提供设施,用于关押等待审判或审查的囚犯,只要市领导和县委员会达成协议,就可以不向县收费。该法律还允许城市为因县监狱拥挤而从县监狱转移过来的公共罪犯提供设施,同样,这需要城市和县达成协议。城市可以选择免费向县提供这些设施。
Section § 4005
这项法律规定,县治安官必须将美国当局移送的囚犯关押在县监狱,直到他们依法获释,就像他们是州政府移送的囚犯一样。前提是美国必须为这些囚犯提供供养。
然而,如果县城200英里范围内有联邦监狱,治安官只有在监狱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才会接收这些囚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仍必须为囚犯提供供养。
Section § 4006
如果犯人被交由警长羁押,警长有责任依照联邦法院的规定保障犯人安全。
Section § 400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或市议会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管理和运营位于其辖区内的联邦监狱。如果签订了此类协议,当地的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将对监狱及其囚犯拥有完全控制权。此外,在监狱工作的人员将被视为治安官或警察局长的员工。
Section § 4007
Section § 4008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囚犯被转移到不同县监狱时的程序。囚犯任命书的认证副本必须交给该监狱的警长或负责人。该负责人有责任保管囚犯的安全,就像他们是该监狱所在县的警长一样。新监狱的警长实质上承担了这些囚犯原属县警长的职责。
Section § 4009
Section § 401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命令将囚犯从市或县监狱转移到医院,如果监狱无法提供他们所需的医疗治疗。治安官必须安排医院的安保,费用由县承担。
县负责医疗费用,除非囚犯是从市监狱转出的,在这种情况下由市支付。如果囚犯无力支付这些服务费用,则由市或县承担。
当囚犯有能力支付时,医院主管可以与他们就其护理费用达成财务安排。囚犯可以拒绝这种治疗,并自费选择自己的医疗护理。
Section § 4011.1
本法律允许县、市和青少年管理局追回为监狱囚犯或拘留所青少年提供的医疗、牙科或视力护理费用,条件是这些人员在被监禁或拘留的第一天就符合Medi-Cal资格,并且有联邦财政援助。
如果费用无法通过医疗计划追回,地方当局可以向有能力支付的囚犯或负责方追讨费用。此类索赔不能针对配偶。护理费用不包括在监狱中发生的伤害或法律强制要求的护理。
在向个人收费之前,当局必须确定该个人或负责的第三方是否有能力支付,要求提供以伪证罪处罚的财务证明。可以举行听证会以核实支付能力,被指控方可以在听证会上提交证据和证人证词。
如果一方被认为有能力支付,则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付款。如果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可以请求修改判决。
Section § 4011.3
在加州,县治安官、惩教局长和警长不得向囚犯收取在监狱中因医疗原因必需的耐用医疗设备或用品的费用。这些物品是必需的,以确保囚犯能够平等参与监狱的项目和服务。
耐用医疗设备包括眼镜、假牙和助听器等物品。这些设备必须能够承受重复使用,并且应是医疗必需品,由医生开具处方,并适用于监狱内外使用。
医疗用品通常是一次性物品,经处方以满足医疗需求,并旨在用于门诊。它们也用于医疗目的,并且通常不是没有生病或受伤的人所必需的。
Section § 4011.5
Section § 4011.6
如果监狱负责人或法官发现某位在押人员可能患有精神健康障碍,他们可以将其送往治疗机构进行72小时的评估。当地精神健康主任可以在转送前对在押人员进行评估,并且《福利与机构法典》中的某些规定将适用于他们。
当法院或监狱官员转送在押人员时,他们必须通知包括当地精神健康主任、检察官和在押人员律师在内的多方人员。如果一名在押人员被收治在精神健康机构,该机构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关于其状况的保密报告。
在押人员可以选择自愿留在精神健康机构,无需法院同意。在机构中度过的时间将计入他们的刑期。如果机构怀疑法庭程序可能损害在押人员的福祉,那么在机构中度过的时间将不计入其审判或提审的截止日期。
本法律条款涉及惩教机构中的精神健康评估和治疗,以及它们与正在进行的刑事或少年案件的关系。
Section § 401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因轻罪被拘留的囚犯需要住院治疗,法院或警长可以选择在囚犯住院期间撤走看守。如果囚犯在没有使用武力的情况下逃跑或试图逃跑,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另一项轻罪,这可能导致额外一年的监禁。但是,如果在逃跑过程中使用了武力或暴力,罪名将升级为重罪,导致更严厉的惩罚。逃跑所增加的监禁时间将从囚犯原本应获释的时间之后开始计算。
Section § 4011.8
Section § 4011.9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名被指控或被判犯有重罪的囚犯需要在医院接受医疗或外科治疗,则可能会解除对其的看守。如果囚犯在医院期间明显无法越狱,或不对他人或财产构成威胁,就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4011.1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对被羁押人员的医疗保健支付公平及时,并鼓励执法部门与医院之间的合作。治安官、警察局长和拘留所负责人不应规避支付合法羁押人员的医疗费用,并应与医院进行公平协商。为执法部门羁押患者提供护理的医院可以收取特定费率,如果没有合同,费率将基于特定的成本报告。执法部门不能仅仅为了转移医疗费用而释放然后重新逮捕被羁押人员。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以解决可负担的被羁押人员医疗保健的障碍。未与执法部门签订合同的救护车服务提供者按医疗保险费率获得报酬。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确定成本,并明确了在某些县谁可以签订被羁押人员医疗服务合同。
Section § 4011.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如何帮助监狱和少年管教所的囚犯申请健康保险计划。自2023年1月1日起,各县需要选择机构来协助囚犯参加Medi-Cal、CHIP等健康计划。县治安官或缓刑官只有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选中。社区组织必须获得监狱管理者或缓刑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县官员需要共享数据,以确保囚犯在监禁期间保持Medi-Cal覆盖,并协调监禁期间和监禁后的医疗保健。医疗保健服务部必须制定流程并与相关医疗系统共享数据,以确保从监狱或少年管教所释放的囚犯能够继续获得护理。
Section § 4012
如果传染病在监狱内或附近爆发,并且医生确认囚犯的健康面临风险,县法官可以正式指定另一个安全的地点安置囚犯。这可以是县内的不同地点,也可以是邻近县的监狱。法官的决定会记录在法院书记官处,治安官随后被授权将囚犯转移到这个新地点,直到可以安全地将他们带回。
Section § 401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典狱长、警长或监狱看守收到一份发给被监禁人员的法律文件,他们必须迅速将其交给该人员,并注明收到文件的时间。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可能需要对因其疏忽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此外,送达给州立机构内人员的法律文件,可以由任何合法授权送达传票的人员进行送达。
Section § 4014
Section § 4015
法律规定,治安官必须接收经合法授权送入监狱的人员,并且县政府必须为这些囚犯提供食物、衣物和寝具等必需品。这些必需品的质量和数量必须符合惩教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标准。除特殊情况外,这些费用通常由县财政支付。
法律还明确指出,治安官不必接收需要立即医疗护理的人员,除非他们已经接受治疗。此外,对于在被送入监狱前需要立即医疗护理的被捕人员,城市不负责支付其医疗费用。该法律旨在确保这些医疗费用由被捕人员的保险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来源承担。
Section § 4016
Section § 4016.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必须向市或县报销因羁押那些已准备好移送至州监狱但因州方无法接收而未能移送的州囚犯所产生的费用。
报销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例如,当囚犯准备好被移送时,县已通知部门并等待超过五个工作日。用于报销的资金必须用于改善监狱条件和设施。但是,如果县的监狱不符合最低标准且未努力改进,报销可能会被暂停。
涵盖的费用包括与州设施中囚犯看护费用类似的开支。报销申请必须在费用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这项法律于2011年10月1日生效。
Section § 4017
本节规定,在县或市监狱、工业农场或公路营地服刑的人员,无论是根据最终判决还是作为缓刑条件,都可能被要求从事公共项目劳动或参与防火灭火工作。他们可以在当地或附近地区从事公共项目或协助扑灭火灾。如果他们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受伤或死亡,他们将被视为雇员,享受工人赔偿。工作内容可以包括在这些设施内的文书或基本体力劳动,并且必须由合格的雇员直接监督。每名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监督超过20名在押人员。
Section § 4017.1
这项法律规定,被关押在县监狱或市监狱等场所,并按地方当局要求从事工作的人,不能从事那些能让他们接触到个人隐私信息的工作。这包括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其他敏感数据。但是,如果他们参加了工作假释计划,在进行短暂交易时,可以短暂地处理驾驶执照或信用卡,但不能将其作为担保或抵押品持有。
此外,如果被拘禁者确实接触到个人信息,他们必须告知对方自己是被关押的身份。这项规定有一个例外,尤其不适用于那些参与就业计划的囚犯,因为在这些计划中,他们可能会偶然接触到一些信息。
Section § 4017.5
Section § 4018.1
Section § 4018.5
Section § 4018.6
Section § 4019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囚犯在被关押于监狱或治疗中心等各种设施期间,如何通过良好表现或参与特定项目来获得减刑。
每服刑四天,如果囚犯表现良好并遵守规定,就可以从其监禁期中扣除一天。
它适用于多种情况,包括判刑前、缓刑期间或违反假释规定之后。它还包括针对接受精神健康治疗或参与项目的人员的特定规定。
然而,这些减刑不适用于非常短的羁押(少于四天)或某些被称为“快速监禁”的短期监禁。
该法律针对 2011 年 10 月 1 日之后实施的犯罪进行了更新,并将持续有效至 2028 年 1 月 1 日,除非延长。
Section § 401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类地方羁押机构(如县监狱或市监狱)的囚犯如何获得时间抵免。它适用于人们在判刑前被羁押、服短期刑期或作为缓刑条件等情况。通常,每羁押四天,如果囚犯遵守规定并完成分配的劳动,其刑期就会被扣除一天。存在一些限制,例如必须至少羁押四天才能获得抵免,并且不适用于称为“短期监禁”的短时期。这项法律中规定的修改仅影响立法生效后实施的犯罪,以明确新旧规则的适用方式。
Section § 4019.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治安官或县惩教局局长给县监狱的囚犯额外的减刑时间。如果囚犯参加工作或职业培训项目,他们可以比平时更快地获得减刑,每参加一天可能获得一天半的减刑,而不是标准的一天。这些项目包括在农场、道路营地工作、环境项目,或森林防火和水土保持等活动。
Section § 4019.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囚犯,如果他们参与特定项目,可以获得更多折抵以减少他们的服刑时间。由治安官指派到环保营地或接受过消防员培训的囚犯,每服务一天可以获得两天的折抵,是通常比率的两倍。此外,徒手消防队成员在积极灭火时会获得最低工资,并且有程序来解决任何工资争议。这些额外的折抵和福利适用于从 October 1, 2011 起符合条件的囚犯。
Section § 4019.4
这项法律允许县治安官或县惩教主任,对完成特定康复计划的囚犯,从其监禁期中扣减刑期。这些计划可以包括学术课程、职业培训和药物滥用辅导等。囚犯每完成一个项目里程碑,可以获得一到六周的减刑,每年最多可减刑六周。参与是特权而非权利,如果囚犯违反特定规定,这些抵免可能会被收回。该法律适用于县监狱中已判刑和未判刑的囚犯。此外,参与项目不能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被用作认罪的证据。
Section § 4019.5
这项法律禁止囚犯设立任何非正式或未经授权的法庭,即“袋鼠法庭”,来惩罚狱友。它还禁止囚犯可能假借维护清洁之名,实则用于惩罚他人的“卫生委员会”。治安官和监狱长等执法人员不得允许囚犯在拘留场所内相互控制或惩戒。他们还必须记录所有惩戒行动,并确保任何教导其他囚犯的狱友不拥有惩戒权。
Section § 4020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官员要求剪掉县监狱囚犯的头发,如果这样做是出于公共卫生原因、为了阻止疾病传播或改善囚犯健康所必需的。警长或监狱官员必须确保对因轻罪服刑超过15天的囚犯进行理发,将其头发剪至不超过一英寸半的长度。
Section § 4020.4
在人口超过275,000的县,法律要求设一名女性副警长,专门负责管理女性囚犯。县警长必须任命这名女性副警长,以确保对女性囚犯的妥善管理和监督。
Section § 4020.7
这项法律规定了被指派执行监狱勤务的女副警长或其他女性的职责。她有权在合理时间探视县监狱内的女性囚犯并与她们交谈。她还负责对女性囚犯进行搜查。此外,她必须通过自己的行动和指导,努力促进这些囚犯的健康、福利和改造。
Section § 4020.8
这项法律规定,在县监狱中,女性囚犯必须始终能够接触到女性副警长或其他合适的女性,以便进行探视或交谈。法律还明确指出,只有这些女性才能对女性囚犯进行搜身。这样做是为了确保任何男性警官或工作人员都不能阻碍这些职责的履行,从而维护对女性囚犯的适当行为和尊重。
Section § 4021
这项法律确保了加州地方拘留所中女性囚犯的适当监督和搜查。它规定必须指派一名受过培训的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监督女性囚犯,并确保其在岗且可接触。此外,它禁止男性工作人员搜查女性囚犯或进入她们的牢房,除非有女性雇员在场。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同时维持囚犯羁押的适当规程。
Section § 4022
本法律规定,当一个人因轻罪被判在县监狱服刑时,如果市同意,他们可以被关押在市监狱。这适用于监狱位于犯罪发生地的同一司法区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县通常为在县监狱关押囚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费用,将由市承担。
Section § 4023
如果一个监狱的日均在押人数超过100人,那么必须始终配备一名执业医生来为囚犯提供医疗服务。这个平均人数是根据上一个财政年度的数据来确定的。县监狱的医生由县治安官选择,薪水由县政府决定;市监狱的医生由市议会选择,薪水由市政府支付。
囚犯可以拒绝监狱提供的医疗服务,选择自费进行治疗。如果他们这样做,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可以将他们转移到经法院法官批准的私人医疗机构。如果私人治疗的看管费用高于监狱治疗的看管费用,囚犯必须承担超出部分的额外费用。囚犯不能被关押或治疗在法院批准地点以外的任何地方。
Section § 4023.5
地方羁押场所内的人员必须被允许免费使用经期和生殖卫生用品,例如卫生巾和卫生棉条。他们也有权使用经医疗专业人员开具的避孕用品。
被羁押人员必须获得有关计划生育服务的信息。这些服务应在他们预定释放日期前至少60天提供。如果提出要求,他们应获得医生或相关服务,以满足其释放时的计划生育需求。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县或区域性羁押场所内被关押超过24小时的任何人。
Section § 4023.6
这项法律确保地方拘留设施中的被监禁者可以选择自己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例如医生或执业护士,以确定她们是否怀孕。如果她们被发现怀孕,她们也可以选择自己的服务提供者来获得必要的医疗或外科护理,但如果服务提供者不是设施提供的,她们必须自行支付费用。设施可以为这些检查制定合理的规定,并且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必须是最新且有效的。此外,关于这些权利的信息必须在设施内所有可能怀孕的个人都能看到的地方张贴。
Section § 4023.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监狱中的某人被确定可能怀孕,必须在抵达监狱后72小时内向其提供妊娠检测,但他们可以拒绝。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该人将从受过培训的健康专业人员那里获得关于产前护理、收养和堕胎选项的公正咨询。
监狱不能决定被监禁的孕妇是否可以堕胎,但如果她们选择堕胎,监狱必须提供医疗护理。怀孕的囚犯必须接受妊娠检查和产前护理。法律确保提供诸如分配下铺和免受电击枪伤害等便利。有阿片类药物使用史的怀孕囚犯应获得药物辅助治疗。
囚犯应能接触到针对孕期或产后护理的社区项目。社会工作者必须协助新生儿护理的决策。分娩时,囚犯将被送往医院,受到隐私保护,并可以有一名支持人员在场。监狱需要提供产后护理,并确保所有被监禁者的权利都清晰张贴。
Section § 4024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治安官在囚犯被监禁的最后一天,根据治安官的判断释放囚犯。一旦囚犯服刑期满或被法院命令释放,治安官可以提供一个自愿项目,允许囚犯在羁押设施内额外停留最多16小时,或直到正常工作时间。这为他们提供了在白天或被释放到治疗中心的机会,尽管他们也可以选择立即离开。
该项目是自愿的,需要囚犯的书面同意;它不应将囚犯的释放时间推迟到超出法律要求。如果已交保释金的囚犯选择参加,他们必须通知其保释代理人。治安官应为囚犯提供打电话的便利,以便安排交通或通知保释代理人。
Section § 4024.1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县或市监狱的负责人,比如县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向法官申请许可,提前释放囚犯,最长可达30天。如果监狱人满为患,囚犯人数超过床位容量,就可以这样做。
一旦法官批准,当局可以加速释放那些接近释放日期、解除监禁或刑满的囚犯,最多提前30天,以管理过度拥挤。但是,提前释放的囚犯人数不能超过使囚犯人数与床位容量达到平衡所需的数量。
最接近自然释放的囚犯将优先获得提前释放。提前释放的天数不能超过囚犯原判刑期的10%。
Section § 4024.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为囚犯设立自愿工作释放计划。参与者每工作一天,就可以减刑一天。工作内容可以包括体力劳动,例如维护公共场所、协助非营利组织、清理涂鸦,或帮助老年人完成家庭任务。如果因医疗原因无法进行体力劳动,参与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公共部门工作。
该计划还允许囚犯通过参与教育或职业培训计划获得积分。参与者必须承诺按时参加其安排的工作或计划,如果未能做到,他们可能会被重新收押。参与的标准和规则由警长或其他授权官员决定,他们也负责确保工作分配适合每位参与者。如果某人过去的表现不令人满意,法律不强制官员将其分配到某个计划中。
本节于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4024.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的监事会,在平均监狱囚犯人数达到监狱容量至少90%的情况下,授权治安官运行一项工作释放计划。这意味着囚犯可以在监狱外工作,而不是在监狱里服刑,但他们仍将获得与在监狱服刑时相同的减刑积分。
计划优先考虑自愿参加的囚犯,参与者必须遵守规定,包括在工作期间穿着特定服装。如果他们逃避职责,可能会被重新拘留,并且不按时报到属于轻罪。
只有被治安官认为合适的人才能参加,并且可以根据参与者的支付能力收取费用。
Section § 4024.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和市建立一个系统,如果犯罪受害者提出要求,就可以通知他们罪犯从当地拘留所(如监狱)获释的情况。地方政府必须与当地的治安官或警察局长协调此事,并且可以聘请私人公司来处理通知工作。必要的信息必须与该公司共享,该公司应通过电话、电脑或邮件通知受害者。警方必须与当地的受害者支持中心合作,以确保该系统有效运作。该法律还确保参与通知过程的任何人都不会因履行这些职责而承担法律责任。
Section § 4024.5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县监狱获释人员的具体权利。它适用于已服满刑期、经法院命令释放或指控被驳回等人员。
警长必须提供关于监狱释放程序的信息,包括权利清单和做出释放决定后的释放时间表。此外,任何被关押或最近获释的人员,都可以从监狱拨打最多三次免费电话,以帮助规划安全释放。
Section § 4025
这项法律允许县治安官在监狱内经营商店,向囚犯出售物品。从2028年起,他们必须提供无硫酸盐洗发护发产品。价格由治安官设定,利润存入囚犯福利基金。该基金还接收囚犯手工艺品销售收入和电话通话利润。资金主要用于通过教育和福利项目造福囚犯,但也可根据需要支持监狱设施,不包括膳食和医疗等基本开支,除非是为了囚犯的最佳利益。城市也可以经营类似的商店,由市官员管理。基金盈余可以投资以赚取利息,利息也存回基金。基金还可用于帮助获释的贫困囚犯解决衣物和交通问题。每年需要提交一份报告以追踪资金支出情况。
Section § 4025.5
这项法律在加州特定县设立了一项计划,允许警长或县官员使用囚犯福利基金的资金,帮助贫困囚犯重返社会。这种援助可在囚犯释放后30天内提供,可能包括就业安置、咨询、获取适当身份证明、教育和住房等支持。
这些资金只能用于增强,而非取代县政府或警长提供的现有服务。参与该计划的县必须向监事会报告资金支出情况、受益囚犯人数、提供的援助类型以及囚犯参与该计划的时长。
Section § 4026
Section § 4027
Section § 4027.5
截至2025年1月1日,加州各县治安官或拘留设施管理人员必须为地方监狱和类似设施中的被拘留者制定关于宗教仪容、衣着和头饰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达到特定标准并体现最佳实践。
这些政策适用于任何用于羁押囚犯超过24小时的设施,无论该设施是否由私人公司运营,也无论被羁押者是正在等待审判还是已被定罪。
Section § 4028
这项法律确保了在地方拘留设施中被拘留的、有怀孕能力的人,只要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资格,就有权在没有不合理条件或延误的情况下获得堕胎。设施不能施加与州法律不符的妊娠期限制、不必要的延误,或要求法院命令的交通等限制。堕胎权的获取必须在所有相关被拘留者都能看到的地方清晰张贴。
Section § 4029
本法律要求县成人拘留所为男性和女性囚犯提供同等质量的设施和服务。如果向某一性别提供设施、项目、服务或特权(如教育或咨询),则必须向另一性别提供,除非异性囚犯人数过少,无法证明成本合理。项目和设施不一定必须存在,除非立法机关专门提供资金,否则不要求平等使用。如果立法机关提供资金,则要求在1979年1月1日前遵守。各县需在1976年前报告其遵守能力。在需要精神病治疗且单独项目不合理的情况下,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一个项目可以同时服务两性囚犯。
Section § 403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警方如何对因轻微犯罪(如轻罪或违规行为)被捕的人进行脱衣搜查和体腔搜查。其目的是通过限制此类搜查的实施时机,保护个人的宪法隐私权,并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未经基于合理怀疑或搜查令的事先授权,不得进行脱衣搜查或体腔搜查,特别是如果逮捕不涉及武器、毒品或暴力。对未成年人适用特殊规定。只有同性别的医疗专业人员或执法人员才能进行这些搜查,且搜查应在私密环境下进行。
违反这些规定是违法的,违规者可能被控轻罪。任何因非法搜查而受害的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包括至少1000美元,并可能获得律师费或惩罚性赔偿。
Section § 403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少年拘留中心对未成年人进行脱衣搜查和体腔搜查的规则。它明确指出,在进行脱衣搜查或目视体腔搜查时,工作人员不得触摸未成年人的乳房、臀部或生殖器。
身体腔体搜查必须仅由合格的医务人员在卫生条件下进行。搜查人员(医务人员除外)必须与未成年人同性别,且搜查必须在私密区域进行。违反这些程序属于轻罪,因违规行为受害的个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至少1,000美元。
该法律不限制与这些行为相关的其他法律权利或起诉,并允许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包括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
Section § 4032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地拘留设施中两种探视囚犯的方式:面对面探视(可能涉及身体接触或通过障碍物观看)和通过音视频设备进行的视频探视。如果某个设施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提供面对面探视,则不能改为只提供视频探视。
此外,如果探视者在现场,无论是面对面探视还是视频探视,设施都不得收取费用。如果某个设施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只提供视频探视,那么现场视频探视必须免费,并且如果该设施提供远程视频探视服务,每周至少一小时的远程视频探视也必须免费。
Section § 4032.5
这项被称为瓦基莎法案的法律,要求县或市监狱在被监禁人员死亡后24小时内通知特定人员。通知必须送达死者当前医疗信息发布表格和近亲属表格中列出的人员。
Section § 4033
这项法律允许圣迭戈县警长部门协同机动车辆管理局设立一个试点项目,在符合条件的被监禁人员获释时,为他们发放身份证。该项目旨在帮助他们在五年内获得有效身份证或更新驾驶执照。要符合资格,被监禁人员必须提供身份和合法居留证明,以及其他要求。被监禁人员可能曾持有或从未持有加州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当他们申请驾驶执照而非身份证时,需负责支付任何费用差额。该项目要求在2028年4月1日前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成功之处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