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应有 6、9 或 12 名成员。三分之一由监事会任命,三分之一由警长任命,三分之一由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命。在由首席法官任命的成员中,应有一名是州律师协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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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 4301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应如何组建,明确规定委员会必须由 6、9 或 12 名成员组成。监事会、警长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各任命三分之一的成员。此外,由首席法官任命的成员中,必须有一名是州律师协会的律师。
委员会成员 监事会 警长
Section § 430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及其任期长度。成员通常被任命为四年任期,并任职直至继任者被选出。最初,由警长、高等法院法官和监事会首次任命的成员任期错开,分别为两年或四年。如果委员会职位因任期届满而出现空缺,新任命者将服务一个完整的四年任期。如果成员提前离职,替代者仅完成离职成员的剩余任期。
委员会任期 成员任命 空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