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每个县的监事会设立一个委员会,就与成人羁押设施相关的问题向他们提供建议。

Section § 43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应如何组建,明确规定委员会必须由 6、9 或 12 名成员组成。监事会、警长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各任命三分之一的成员。此外,由首席法官任命的成员中,必须有一名是州律师协会的律师。

委员会应有 6、9 或 12 名成员。三分之一由监事会任命,三分之一由警长任命,三分之一由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命。在由首席法官任命的成员中,应有一名是州律师协会的成员。

Section § 43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及其任期长度。成员通常被任命为四年任期,并任职直至继任者被选出。最初,由警长、高等法院法官和监事会首次任命的成员任期错开,分别为两年或四年。如果委员会职位因任期届满而出现空缺,新任命者将服务一个完整的四年任期。如果成员提前离职,替代者仅完成离职成员的剩余任期。

Section § 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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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如果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批准,他们的费用可以报销。这些费用由法院所在县支付,并从县金库中支出。主审法官的书面命令授权支付,该命令会提交给县监事会和治安官。

委员会成员应无偿服务,但经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批准后,可报销其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应由法院拥有管辖权的县承担,并应根据高等法院主审法官的书面命令从县金库中支付,该命令指示县审计员向县司库开具指定金额的此类费用支付令。主审法官向县司库发出的所有命令应一式两份提交给县监事会和治安官。

Section § 4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在上一日历年的3月底之前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副本必须提交给县监事会、一名法官、警长、惩教委员会和总检察长。

Section § 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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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个委员会必须检查市县的成人拘留设施。检查的重点是囚犯的工作、关押、照护、管理、教育和待遇等相关条件,依据惩教委员会设定的最低标准。每次检查后,委员会必须提交一份包含建议的报告,按照第 (4304)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