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根据第8060条的实施取决于资金的可用性。社区惩罚项目的资金应由委员会从立法机关拨款中管理。除了年度预算案或其他立法中拨付的州资金外,项目资金还可以来自多种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8090(a) 用于社区惩罚项目的联邦资金。
(b)CA 刑法 Code § 8090(b) 私人或企业赠款,或两者兼有。
(c)CA 刑法 Code § 8090(c) 可向参与社区矫正项目的罪犯收取的服务和管理费,但不得仅因无力支付费用而拒绝任何罪犯进入社区惩罚项目。
(d)CA 刑法 Code § 8090(d) 源自作为县或县际合作的社区惩罚项目一部分而设立的社区发展公司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由社区惩罚项目拥有和运营的企业,或由罪犯工作项目,或由两者兼有产生的收入,但须在支付经营和管理该企业或工作项目的成本之后。
(e)CA 刑法 Code § 8090(e) 其他可能被认定适合为社区矫正提供资金的来源。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没有社区惩罚方法的情况下,社区矫正能够减少将被监禁在州监狱的罪犯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