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1994年社区惩罚法案。它为社区惩罚项目建立了框架。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1994年社区惩罚法案。

Section § 80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社区惩罚计划的作用和目标。这些计划旨在通过州和地方政府的合作,利用各种制裁措施而非传统的监禁刑罚来管理非暴力罪犯,特别是那些对公共安全风险较低的个人。

这些计划侧重于通过针对即将入狱和即将入看守所的非暴力罪犯来促进行为改变并减少看守所人口。此类计划应独立资助,逐步发展,并通过试点方法进行评估以确保有效性。它们需要州和地方机构之间的协调努力和规划,由惩教委员会凭借其经验来领导这些工作。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刑法 Code § 8051(a) 社区惩罚计划需要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以提供和扩大对特定目标罪犯群体使用中间制裁措施。
(b)CA 刑法 Code § 8051(b) 社区计划必须在惩罚罪犯的同时,提供改变行为的机会。
(c)CA 刑法 Code § 8051(c) 社区惩罚计划为管理特定罪犯提供了适当的手段,但不应被视为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唯一方案。
(d)CA 刑法 Code § 8051(d) 社区惩罚计划针对即将入狱和即将入看守所的非暴力罪犯,因为这群人对公众的风险最小,并且最适合社区计划提供的个性化方案和服务。
(e)CA 刑法 Code § 8051(e) 社区惩罚计划强调减少地方看守所人口,从而为新收押人员、假释违规者和缓刑违规者(目前被送往看守所)以及已被送往监狱短期服刑的非暴力重罪犯腾出看守所空间。
(f)CA 刑法 Code § 8051(f) 社区惩罚计划必须由一个持续、可靠且独立的资金来源提供资金。
(g)CA 刑法 Code § 8051(g) 社区惩罚计划应逐步扩大,并在扩大前测试各种试点方法以确定其有效性。
(h)CA 刑法 Code § 8051(h) 为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确保对地方罪犯人口的适当管理,每个使用社区惩罚计划的县都必须实施一个地方协调的规划过程。
(i)CA 刑法 Code § 8051(i) 鉴于成功的社区惩罚计划依赖于州和地方机构的协调努力以及成功的合作关系,惩教委员会是协调社区惩罚工作的合理州机构,因为它在州和地方合作计划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Section § 8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县级惩教中与社区惩罚相关的几个术语。它解释说,“委员会”指的是惩教委员会,“首席惩教行政官”是经监事会指定负责县级惩教工作的人员。“社区惩罚”一词描述了州与各县之间合作,在地方层面管理某些罪犯服务。这包括与法律和社区官员合作制定的“社区惩罚计划”,以解决惩教需求。此外,还概述了“中间制裁”,它们是监禁的替代方案,例如强化监督、附带电子监控的居家拘禁、社区服务和恢复性司法等。法律将“非暴力罪犯”描述为没有暴力指控或记录、符合特定分类指导方针且不对社区构成社区风险的人。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定义应适用:
(a)CA 刑法 Code § 8052(a) “委员会”指惩教委员会,除非另有说明。
(b)CA 刑法 Code § 8052(b) “首席惩教行政官”指由监事会指定对县级惩教运作和项目(包括社区惩罚项目)负有行政责任的警长、首席缓刑官或县惩教部门主管。
(c)CA 刑法 Code § 8052(c) “社区惩罚”指州与一个县或多个县之间的合作,以管理和提供惩教服务,特别是根据一个县或多个县的社区惩教计划,在地方政府层面为特定、选定的罪犯群体提供的被视为中间制裁的服务。
(d)CA 刑法 Code § 8052(d) “社区惩罚计划”指由一个县或多个县颁布的社区惩罚项目提案,该提案由首席惩教行政官与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以及监事会指定的其他相关社区代表合作制定,旨在解决该县或多个县的惩教需求。
(e)CA 刑法 Code § 8052(e) “中间制裁”指除简单监禁于监狱或看守所或传统常规缓刑监督之外的惩罚选择和制裁。中间制裁可由惩教机构直接提供,或通过社区公共或私人惩教服务提供者提供,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刑法 Code § 8052(e)(1) 在看守所或监狱中短期“冲击式”监禁,期限不超过60天。
(2)CA 刑法 Code § 8052(e)(2) 在“新兵训练营”设施中监禁。
(3)CA 刑法 Code § 8052(e)(3) 强化监督。
(4)CA 刑法 Code § 8052(e)(4) 附带电子监控的居家拘禁。
(5)CA 刑法 Code § 8052(e)(5) 强制社区服务。
(6)CA 刑法 Code § 8052(e)(6) 恢复性司法项目,例如强制受害者赔偿和受害者-罪犯和解。
(7)CA 刑法 Code § 8052(e)(7) 根据第1208条在休假项目中进行工作、培训或教育。
(8)CA 刑法 Code § 8052(e)(8) 根据第4024.2条在工作释放项目中以工作代替监禁。
(9)CA 刑法 Code § 8052(e)(9) 日常报告。
(10)CA 刑法 Code § 8052(e)(10) 根据第7编第9.4章(自第6240条起)设立的强制性住院或非住院药物滥用治疗项目。
(11)CA 刑法 Code § 8052(e)(11) 强制随机药物检测。
(12)CA 刑法 Code § 8052(e)(12) 母婴护理项目。
(13)CA 刑法 Code § 8052(e)(13) 提供结构化管理、监督、药物治疗、酒精治疗、扫盲项目、就业咨询、心理咨询或这些及其他干预措施的任何组合的社区寄宿项目。
(f)CA 刑法 Code § 8052(f) “非暴力罪犯”指目前未被指控犯有第667.5条所定义的暴力犯罪,其犯罪记录不包括暴力犯罪,符合国家惩教研究所(NIC)模范分类系统关于非暴力罪犯分类的指导方针,并且经惩教行政官认定不对社区构成风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