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4600(a) 任何故意和蓄意拆毁、拉倒或以其他方式毁坏或损害任何看守所、监狱,或任何看守所或监狱内的任何公共财产的人,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并依照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但如果对任何市、市县或县看守所财产或监狱财产的损害或伤害被认定为九百五十美元 ($950) 或以下,则该人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4600(b) 在任何人被判违反本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向拥有被被告损坏财产的公共实体进行赔偿。法院应在命令中明确规定,拥有被被告损坏财产的公共实体,在被告支付所有未结清的罚款、罚金、评估费、赔偿罚款和赔偿令之前,不得执行该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