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已在州立监狱服无期徒刑,并且他们故意使用致命武器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手段袭击他人,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刑罚的选择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特定条款。但是,如果受害者在袭击发生后一年零一天内没有因此次袭击而死亡,那么惩罚将是无期徒刑,且九年内不得假释。

计算受害者死亡时间时,袭击发生的那一整天算作第一天。即使袭击发生在监狱围墙之外,只要袭击者当时正在服无期徒刑,且未处于假释、缓刑或保释状态,这项规定也适用。

任何正在服无期徒刑并被判处在本州州立监狱服刑的人,且怀有预谋恶意,使用致命武器或器具,或以任何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手段,对他人实施袭击的,应处以死刑或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刑罚应根据第 190.3 条和第 190.4 条的规定确定;但是,如果受此袭击的人在袭击发生后一年零一天内并未因此袭击的直接结果而死亡,则刑罚应为在州立监狱服无期徒刑,且九年内不得假释。
为计算袭击实施与被袭击人死亡之间经过的天数,袭击发生当日应计为第一天。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在袭击发生于任何监狱围墙之外时适用本条,如果实施袭击的人在袭击发生时正在服无期徒刑,且正在州立监狱服刑,并且未处于假释、缓刑或保释候审状态。

Section § 450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立监狱中的囚犯使用致命武器袭击他人,或使用足以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力袭击他人,他们将犯下重罪。惩罚是额外两年、四年或六年的监禁,与其现有刑期连续执行。如果第4500条适用于该情况,则本规定不适用。

(a)CA 刑法 Code § 4501(a) 除第4500条另有规定外,在本州州立监狱中服刑的每一个人,凡使用致命武器或器械对他人实施袭击的,均构成重罪,并应在州立监狱服刑两年、四年或六年,连续执行。
(b)CA 刑法 Code § 4501(b) 除第4500条另有规定外,在本州州立监狱中服刑的每一个人,凡使用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任何武力手段对他人实施袭击的,均构成重罪,并应在州立监狱服刑两年、四年或六年,连续执行。

Section § 45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立监狱中的囚犯向和平执法人员或监狱工作人员投掷人类排泄物或体液进行攻击,他们将犯下一种名为“加重殴打”的严重罪行。对此的惩罚可以是两到四年的监禁。

“喷射攻击”一词用于描述这种特定类型的攻击。监狱当局必须调查任何此类事件的报告,如果需要保护受害者的健康,可以命令对囚犯进行肝炎或结核病等疾病的医学检测。

所有可信的攻击报告都必须提交给当地地方检察官,以便采取可能的法律行动。此外,惩教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这些事件,包括数量、已采取的行动以及预防策略。

最后,本法律不排除同时追究其他相关法律指控。

(a)CA 刑法 Code § 4501.1(a) 任何被监禁在州立监狱的人,如果对任何和平执法人员(定义见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或州立监狱雇员实施“喷射攻击”行为,即犯有加重殴打罪,并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或在州立监狱监禁两、三或四年。根据本条被判重罪的每名州立监狱囚犯,应按照第4501.5条的规定服刑。
(b)CA 刑法 Code § 4501.1(b) 就本条而言,“喷射攻击”是指故意将或导致将任何人类排泄物或其他体液或身体物质,或任何含有此类人类排泄物或其他体液或身体物质的混合物放置或投掷到他人身上,导致与该人的皮肤或黏膜实际接触。
(c)CA 刑法 Code § 4501.1(c) 州立监狱的典狱长或负责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可用手段调查所有报告的或涉嫌违反 (a) 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法医可接受的方法保存和检测涉嫌的喷射物质,以确认是否存在人类排泄物或其他体液或身体物质。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囚犯违反了 (a) 款,州立监狱的首席医务官或其指定人员,在认为医学上必要以保护可能遭受本条规定侵犯的官员或雇员的健康时,可以命令囚犯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自愿或非自愿地接受肝炎或结核病或肝炎和结核病两者的检查或测试,并在此后由医务官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以确保不再发生肝炎或结核病传播。这些决定应符合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定义的职业暴露。任何检查或测试的结果应提供给遭受报告或涉嫌违反本条行为的官员或雇员。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其他方式取代第8篇(第7500条起)的运作。任何根据本条进行测试、传输测试结果或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其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免除民事责任。
(d)CA 刑法 Code § 4501.1(d) 州立监狱的典狱长或负责人员应将所有有合理理由相信囚犯违反 (a) 款的报告转交当地地方检察官进行起诉。
(e)CA 刑法 Code § 4501.1(e) 惩教与康复部应在2000年1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关于州立监狱喷射攻击事件以及本条授权的医学检测的调查结果和建议。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4501.1(e)(1) 截至报告日期,每个州立监狱设施发生的喷射攻击事件总数。
(2)CA 刑法 Code § 4501.1(e)(2) 每起喷射攻击事件的处理结果,包括施加的行政处罚、被起诉的事件数量以及这些起诉的结果,包括施加的任何处罚。
(3)CA 刑法 Code § 4501.1(e)(3) 实施加重殴打的囚犯概况,包括有一项或多项先前严重或暴力重罪判决的囚犯数量。
(4)CA 刑法 Code § 4501.1(e)(4) 该部门为限制此类事件所做的努力,包括员工培训以及防护服和护目镜的使用。
(5)CA 刑法 Code § 4501.1(e)(5) 本条授权的医学检测结果和费用。
(f)CA 刑法 Code § 4501.1(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排除根据本条和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450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州立监狱里,并且对非其他囚犯的人进行人身攻击,这被视为一项严重的罪行,即重罪。如果被判有罪,该个人可能会被判处额外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并且这个刑期必须在他们当前的刑期之外连续服刑。

Section § 4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监狱或看守所内,或在往返这些地方的途中,持有或制造武器,则构成重罪。如果有人在监狱或看守所内持有刀具、枪支、爆炸物或催泪瓦斯等武器,他们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如果有人在这些地方试图制造此类武器,他们可能被判处16个月到三年的监禁。监狱或看守所包括州立监狱、监狱营地和县级看守所。

(a)CA 刑法 Code § 4502(a) 任何人在任何刑事机构内或被监禁期间,在被运送往返任何刑事机构期间,或在任何刑事机构的官员、警官或雇员的羁押下,拥有、随身携带或在其保管或控制下持有任何通常被称为短棍、弹弓、警棍、沙棒、沙袋或指虎的器械或武器,任何爆炸物或固定弹药,任何短剑、匕首或尖锐器械,任何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枪械,或任何催泪瓦斯或催泪瓦斯武器,均犯有重罪,并应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刑期连续执行。
(b)CA 刑法 Code § 4502(b) 任何人在任何刑事机构内或被监禁期间,在被运送往返任何刑事机构期间,或在任何刑事机构的官员、警官或雇员的羁押下,制造或企图制造任何通常被称为短棍、弹弓、警棍、沙棒、沙袋或指虎的器械或武器,任何爆炸物或固定弹药,任何短剑、匕首或尖锐器械,任何手枪、左轮手枪或其他枪械,或任何催泪瓦斯或催泪瓦斯武器,均犯有重罪,并应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刑期连续执行。
(c)CA 刑法 Code § 4502(c) 就本条而言,“刑事机构”指州立监狱、监狱公路营、监狱林业营或其他监狱营地或农场,或县监狱或县公路营。

Section § 4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监狱中的人如果使用武力或威胁劫持人质或违背他人意愿强行扣留他人,将构成严重犯罪。如果被发现这样做,该人将面临重罪指控,并将在州立监狱额外服刑三年、五年或七年,这些刑期将叠加在他们目前正在服的任何刑期之上。

Section § 4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何时一个人被视为被关押在州立监狱中。即使他们暂时因工作或出庭而身处监狱外,仍被视为“被关押”,除非已获假释。监禁令的有效性,在法院撤销该命令的判决生效之前,并不影响其监禁状态。

为本章之目的:
(a)CA 刑法 Code § 4504(a) 某人被视为被“州立监狱”监禁,如果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命令,被监禁于第5003条所列的任何监狱和机构中,包括但不限于被交付给惩教与康复部或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无论监禁的目的为何,也无论指示监禁的命令是否有效,直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撤销该命令的判决生效。
(b)CA 刑法 Code § 4504(b) 某人被视为“被监禁于”监狱中,即使在犯罪时,其暂时身处监狱围墙或界限之外,为了执行劳役、为了在当地惩教机构中候审,或为了囚犯可能被允许暂时离开监狱围墙或界限的任何其他目的。已获假释的囚犯,就本章而言,不被视为“被监禁于”监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