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以尊严、尊重和体恤对待犯罪受害人和证人的重要性。它突出了他们在配合执法方面的关键作用,并认可他们对司法系统的贡献。法律旨在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与刑事被告人同等有力的维护。法律还规定,受害人和证人的新权利将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并且如果某项权利在法律其他地方存在,即使它未在某一特定章节中列出,也不会降低其重要性。

鉴于犯罪受害人和证人有充分自愿配合执法和检察机构的公民和道德义务,并进一步认识到这种公民合作对本州州和地方执法工作以及本州刑事司法系统的整体效力和良好运行持续重要性,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在本篇章的颁布中,其意图是确保所有犯罪受害人和证人受到尊严、尊重、礼貌和体恤的对待。其进一步意图是,与犯罪受害人和证人相关的、在第 (679.02) 节中列举的权利,应由执法机构、检察官和法官予以尊重和保护,其力度不应低于对刑事被告人提供的保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新的权利产生时或产生后尽快,将这些权利的引用添加到第 (679.02) 节中。未在该节中列举的、但在法律其他地方列举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削弱该权利的重要性或可执行性。

Section § 67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与犯罪相关的术语。“犯罪”是指任何行为,如果由成年人实施,将被视为轻罪或重罪。“受害人”是指遭受犯罪侵害的人。“证人”是指根据其掌握的相关信息,将为或可能为控方提供证词的人,无论法律程序是否已经开始。

在本篇中,下列定义应予适用:
(a)CA 刑法 Code § 679.01(a) “犯罪”指在本州实施的行为,如果由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将构成轻罪或重罪。
(b)CA 刑法 Code § 679.01(b) “受害人”指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c)CA 刑法 Code § 679.01(c) “证人”指任何已经或预计将为控方作证的人,或因掌握相关信息而可能被传唤或很可能被传唤为控方证人的人,无论任何诉讼或程序是否已经开始。

Section § 67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犯罪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确保他们在法律程序中获得信息并参与其中。受害者及其家人有权被告知开庭日期、量刑、假释听证会以及某些囚犯状态变更。他们可以在量刑和假释听证会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应被告知其获得民事赔偿和损害赔偿的权利。受害者还可以选择被告知某些审前处置,并有机会参与社区恢复性司法项目。此外,执法部门和法律实体必须提供有关这些权利的教育材料,供受害者和证人查阅。

(a)CA 刑法 Code § 679.02(a) 特此确立以下权利为犯罪受害者和证人的法定权利:
(1)CA 刑法 Code § 679.02(a)(1) 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被告知,受害者或证人已被传唤出庭的法院诉讼将不会按原计划进行,前提是检察官确定不需要该证人出庭。
(2)CA 刑法 Code § 679.02(a)(2) 应受害者或证人的请求,由检察官告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第 11116.10 条所规定。
(3)CA 刑法 Code § 679.02(a)(3) 对于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则为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受害者已死亡,则为其近亲,有权被告知所有量刑程序,并有权出庭,合理表达其观点,其观点可按第 1191.16 条的规定通过音频或视频方式保存,并有权让法院考虑其陈述,如第 1191.1 条和第 1191.15 条所规定。
(4)CA 刑法 Code § 679.02(a)(4) 对于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则为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受害者已死亡,则为其近亲,有权被告知所有少年处置听证会,其中所指控的行为如果由成年人实施将构成重罪,并有权出席和表达其观点,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656.2 条所规定。
(5)CA 刑法 Code § 679.02(a)(5) 应受害者或受害者(如果已死亡)的近亲的请求,有权被告知任何假释资格听证会,并有权出庭,无论是亲自出庭(如第 3043 条所规定),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如第 3043.2 条和第 3043.25 条所规定),以合理表达其观点,并有权让其陈述被考虑,如本法典第 3043 条和《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1767 条所规定。
(6)CA 刑法 Code § 679.02(a)(6) 应受害者或受害者(如果犯罪是杀人罪)的近亲的请求,有权被告知囚犯被安置在重返社会或工作假释计划中,或被告知囚犯越狱,如第 11155 条所规定。
(7)CA 刑法 Code § 679.02(a)(7) 有权被告知证人可能有权获得证人费和里程费,如第 1329.1 条所规定。
(8)CA 刑法 Code § 679.02(a)(8) 对于受害者,有权获得有关受害者民事赔偿权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四章第五章(自第 13959 条起)和本法典第 1191.2 条从赔偿基金获得补偿机会的信息。
(9)CA 刑法 Code § 679.02(a)(9) 有权要求迅速返还据称被盗或被侵占的财产,当该财产不再需要作为证据时,如第二部第十编第十二章(自第 1407 条起)和第十三章(自第 1417 条起)所规定。
(10)CA 刑法 Code § 679.02(a)(10) 有权要求迅速处理刑事诉讼。
(11)CA 刑法 Code § 679.02(a)(11) 如果被告将被假释,有权根据第 679.03 条和第 3058.8 条(如适用)被告知。
(12)CA 刑法 Code § 679.02(a)(12) 对于受害者,应请求,有权被告知案件的任何审前处置,达到《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 28 款所要求的程度。
(A)CA 刑法 Code § 679.02(a)(12)(A) 受害者可以请求被告知审前处置。
(B)CA 刑法 Code § 679.02(a)(12)(B) 受害者可以通过任何可用的合理方式被告知。
(C)CA 刑法 Code § 679.02(a)(12)(C) 本款无意影响人民和被告根据第 1050 条享有的迅速处置的权利。
(13)CA 刑法 Code § 679.02(a)(13) 对于受害者,如果被告被判犯有以下任何罪行,有权由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告知其有权通过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提供的表格请求并根据第 (14) 款收到通知:
(A)CA 刑法 Code § 679.02(a)(13)(A) 意图实施强奸、鸡奸、口交或违反第 264.1、288 或 289 条的任何行为的袭击,违反第 220 条。
(B)CA 刑法 Code § 679.02(a)(13)(B) 意图实施违反第 261、286、287、288 或 289 条,或前第 262 或 288a 条的违反第 207 或 209 条的行为。
(C)CA 刑法 Code § 679.02(a)(13)(C) 强奸,违反第 261 条。
(D)CA 刑法 Code § 679.02(a)(13)(D) 口交,违反第 287 条或前第 288a 条。
(E)CA 刑法 Code § 679.02(a)(13)(E) 鸡奸,违反第 286 条。
(F)CA 刑法 Code § 679.02(a)(13)(F) 违反第 288 条。
(G)CA 刑法 Code § 679.02(a)(13)(G) 违反第 289 条。
(14)CA 刑法 Code § 679.02(a)(14) 当受害者根据第 (13) 款请求通知时,治安官应告知受害者,被判犯有该罪行的人已被命令接受缓刑,并向受害者发出该人将从治安官羁押中释放的拟定日期通知。
(15)CA 刑法 Code § 679.02(a)(15) 对于受害人,应被告知可获得的社区型恢复性司法项目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于其社区、县、县监狱、少年拘留所和惩教与康复部的项目。受害人有权尽早并尽可能频繁地获得通知,包括在初次接触期间、后续调查期间、分流时、案件审理全过程以及判决后程序中。
(b)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2(b)
(a)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2(b)(a)款中规定的权利应载于根据第13897.1条准备的信息和教育材料中。该信息和教育材料应由根据第4部分第6篇第11章(自第13897条起)设立的受害人法律资源中心分发给地方执法机构和地方受害人项目。
(c)CA 刑法 Code § 679.02(c) 地方执法机构应向受害人和证人提供(b)款所述材料的副本。
(d)CA 刑法 Code § 679.02(d) 本条无意影响地方受害人和证人援助中心向受害人和证人提供的权利和服务。
(e)CA 刑法 Code § 679.02(e) 法院不得在法庭听取(a)款第(3)项或第(4)项所述声明之前,向公众公布该声明。

Section § 679.03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告知受害人、证人或近亲有关暴力罪犯定罪后状态的责任。县级机构,如地方检察官、缓刑部门和受害人-证人协调员,必须每年协商,以决定由谁来通知这些人他们有权接收罪犯状态的最新信息。如果未能达成协议,法官将指定一个机构来处理通知事宜。

惩教与康复部提供一份表格,供受害人、证人或近亲请求获取有关罪犯释放、越狱、处决或死亡的通知。被选定的机构必须将此表格提供给相关方,向他们解释其知情权,并将表格发送给该部门以采取行动。所有请求通知者的信息必须保密,不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披露。

受害人、证人或近亲也可以选择在可用情况下通过自动化电子系统接收通知。

(a)CA 刑法 Code § 679.03(a) 就涉及第29905条所定义的暴力犯罪的被告定罪而言,县地方检察官、缓刑部门和受害人-证人协调员应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协商并制定年度政策,以决定由其哪个机构告知在被告被捕后受到被告威胁的每位涉及该定罪的证人,以及该犯罪的每位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其有权根据第3058.8条或第3605条请求并接收通知。如果未能达成协议,主审法官应指定适当的县机构或部门提供此通知。
(b)CA 刑法 Code § 679.03(b) 惩教与康复部应向根据(a)款指定的机构提供一份表格,以便(a)款中指定的人员能够请求并接收该部门关于暴力罪犯释放、越狱、预定处决或死亡的通知。该机构应将该表格提供给受害人、证人或受害人近亲填写,向该人或这些人解释其有权获得此类通知,并将填妥的表格转交至该部门。惩教与康复部或假释听证委员会负责根据第3058.8条和第3605条的规定,通知所有请求获得暴力罪犯释放或预定处决通知的受害人、证人或受害人近亲。
(c)CA 刑法 Code § 679.03(c) 所有与根据(b)款接收通知的任何人有关的信息均应保密,且不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披露限制。
(d)CA 刑法 Code § 679.03(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受害人、证人或受害人近亲在可用情况下使用自动化电子通知程序请求通知。

Section § 67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性侵犯受害者有权在与执法部门、地方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讯问中,由其选择的受害者权益倡导者和一名支持人员在场。即使之前曾放弃过这项权利,该权利仍然保留。但是,如果支持人员的在场被认为对讯问目的有害,则可以将其排除在外。在任何首次刑事讯问之前,必须书面告知受害者这些权利,包括要求特定性别的讯问人员在场。

受害者还应被告知,在辩护律师进行的讯问中,他们有权拥有受害者权益倡导者或支持人员。拒绝受害者权益倡导者不能在法庭上被用来对受害者不利,除非这在法律诉讼中变得相关。该法律鼓励使用接受过创伤知情培训的讯问人员,并确保受害者不会被劝阻寻求医疗检查。

(a)CA 刑法 Code § 679.04(a) 因第264.2条(b)款(1)项所列任何罪行而遭受性侵犯的受害者,有权在执法机关、地方检察官或辩护律师进行的任何讯问中,由受害者选择的受害者权益倡导者和一名支持人员在场。无论受害者此前是否在医疗证据或身体检查中,或在执法机关、地方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的此前讯问中放弃过此项权利,受害者均保留此项权利。但是,如果执法机关或地方检察官认定该支持人员在场会损害讯问目的,则执法机关或地方检察官可将该支持人员排除在讯问之外。本条所称“受害者权益倡导者”是指《证据法》第1035.2条所定义的性侵犯咨询师,或在第4部分第6编第4章第2条(自第13835条起)下设立的中心工作的受害者权益倡导者。
(b)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4(b)(1) 在执法机关或地方检察官就任何因性侵犯而引起的刑事诉讼开始首次讯问之前,因第264.2条所列任何罪行而遭受性侵犯的受害者,应由负责的执法机关或地方检察官书面告知其有权在讯问或接触时,由受害者选择的受害者权益倡导者和一名支持人员在场,告知其根据法律在第680.2条(a)款所述卡片中列出的其他受害者权利,以及受害者有权要求在与执法官员或地方检察官进行任何讯问时,有一名与受害者同性别或异性别的陪同人员在场,除非没有此类人员可合理提供。本款适用于执法机关或地方检察官雇佣或聘用的调查员和代理人。
(2)CA 刑法 Code § 679.04(b)(2) 在根据(1)项告知受害者其权利时,负责的执法机关或地方检察官还应告知受害者有权在辩护律师或辩护律师雇佣的调查员或代理人进行的任何讯问中,由受害者权益倡导者和一名支持人员在场。
(3)CA 刑法 Code § 679.04(b)(3) 受害者权益倡导者的在场不应损害法律另行保障的任何现有权利。受害者放弃受害者权益倡导者权利的声明在法庭上不予采纳,除非法院认定该放弃声明在待决诉讼中存在争议。
(4)CA 刑法 Code § 679.04(b)(4) 受害者有权要求在与执法官员或地方检察官进行任何讯问时,有一名与受害者同性别或异性别的陪同人员在场,除非没有此类人员可合理提供。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在此背景下的每位讯问人员都接受创伤知情培训。
(c)CA 刑法 Code § 679.04(c) 执法机关为确定是否发生犯罪以及嫌疑人身份而进行的初步调查,不构成本条所指的执法讯问。
(d)CA 刑法 Code § 679.04(d) 执法官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阻涉嫌性侵犯的受害者接受医疗证据或身体检查。

Section § 67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接受执法人员、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的询问时,有权让家庭暴力倡导者和一名支持人员陪同。但是,如果执法人员或检察官认为他们的在场会妨碍询问目的,可以要求他们离开。家庭暴力倡导者可以是特定项目雇用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法律定义的咨询师,他们在询问前必须告知受害者关于保密性的任何限制。

在开始与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相关的询问之前,受害者必须被告知他们有权让倡导者和支持人员在场。这项告知必须由执法人员或检察官提供。此外,在接受辩护方询问之前,受害者也必须被提醒这些权利。

警方为确定是否发生犯罪以及嫌疑人身份而进行的初步调查,不属于本法规所指的正式询问。

(a)CA 刑法 Code § 679.05(a) 家庭法典第6203条或第6211条,或刑法典第13700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或虐待受害者,有权在执法机构、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的任何讯问中,由其选择的家庭暴力倡导者和一名支持人员在场。但是,如果执法机构或检察官确定该人员在场会损害讯问目的,执法机构或检察官可以将其排除在讯问之外。本条所称的“家庭暴力倡导者”是指受雇于第13835.2条规定的旨在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建议或协助的计划的人员,或证据法典第1037.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咨询师。在出席执法机构、检察官或辩护律师进行的任何讯问之前,家庭暴力倡导者应告知受害者其与家庭暴力倡导者之间沟通保密性的任何适用限制。
(b)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5(b)(1) 在执法机构或检察官就任何因家庭暴力事件引起的刑事诉讼开始初次讯问之前,家庭法典第6203条或第6211条,或本法典第13700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或虐待受害者,应由在场的执法机构或检察官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有权在讯问或接触时,由其选择的家庭暴力倡导者和一名支持人员在场。本款适用于受雇或受聘于执法部门或检察官的调查员和代理人。
(2)CA 刑法 Code § 679.05(b)(2) 在根据第(1)款告知受害者其权利时,在场的执法机构或检察官还应告知受害者有权在辩护律师或受雇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员或代理人进行的任何讯问中,由家庭暴力倡导者和一名支持人员在场。
(c)CA 刑法 Code § 679.05(c) 执法部门为确定是否发生犯罪以及嫌疑人身份而进行的初步调查,不构成本条所指的执法讯问。

Section § 67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缓刑部门在罪犯获释接受缓刑后,告知家庭暴力、虐待或跟踪骚扰的受害者有关罪犯的居住社区信息。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受害者明确要求获得此类通知并提供了其当前地址的情况。地方检察官负责告知受害者他们有权接收这些通知。

(a)CA 刑法 Code § 679.06(a) 县缓刑部门应在罪犯被定罪后,根据第1203条 (a) 款被判处或获释接受缓刑并由县缓刑部门监督时,将该罪犯当前居住社区或获释后拟居住社区告知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受害者(定义见第13700条或《家庭法典》第6203条或第6211条),或跟踪骚扰的受害者(定义见第646.9条)。
(b)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6(b)
(a)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6(b)(a) 款仅适用于受害者已请求通知并已向缓刑部门提供了可接收通知的当前地址的情况。
(c)CA 刑法 Code § 679.06(c) 地方检察官应告知 (a) 款所述的每一位受害者其根据本条请求和接收通知的权利。

Section § 67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执法调查人员在死者已知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况下,对其家人或朋友进行访谈,尤其是在存在某些可疑因素时。这些因素包括过早或意外死亡、现场显示为自杀或事故、一方伴侣希望结束关系、存在强制控制史等。如果符合这些条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进行尸检。警员必须及时更新家庭暴力相关培训。在调查期间,家庭成员应能获得支持服务,并且如果死亡被裁定为非他杀,他们有权获取调查记录。这项法律不阻碍正在进行的调查,也不对执法部门施加额外责任。它定义了“家庭暴力”,并阐明了构成家庭暴力史的要素以及“伴侣”一词的含义。

(a)CA 刑法 Code § 679.07(a) 在对一名有可识别的家庭暴力受害史的死者的死亡方式和死因作出任何认定之前,且存在分项 (b) 中列出的三项或更多因素时,执法调查人员应当约谈死者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与死者关系密切的朋友或亲属,以获取有关该家庭暴力史的相关信息。
(b)CA 刑法 Code § 679.07(b) 在执法调查人员已确定存在可识别的家庭暴力受害史,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他们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 27521 条要求进行全面尸检:
(1)CA 刑法 Code § 679.07(b)(1) 死者过早死亡或非正常死亡。
(2)CA 刑法 Code § 679.07(b)(2) 死亡现场显示为自杀或意外死亡。
(3)CA 刑法 Code § 679.07(b)(3) 其中一方伴侣曾想结束关系。
(4)CA 刑法 Code § 679.07(b)(4) 存在包括强制控制在内的家庭暴力受害史。
(5)CA 刑法 Code § 679.07(b)(5) 死者被发现在家中或居住地死亡。
(6)CA 刑法 Code § 679.07(b)(6) 死者被现任或前任伴侣发现。
(7)CA 刑法 Code § 679.07(b)(7) 存在包括勒颈或窒息在内的家庭暴力受害史。
(8)CA 刑法 Code § 679.07(b)(8) 死者的现任或前任伴侣,或死者或死者现任或前任伴侣的子女,是最后见到死者活着的人。
(9)CA 刑法 Code § 679.07(b)(9) 在执法人员到达之前,伴侣控制了现场。
(10)CA 刑法 Code § 679.07(b)(10) 死者遗体已被移动,或现场或其他证据以某种方式被改变。
(c)CA 刑法 Code § 679.07(c) 宣誓就职的执法人员在调查已确定死者有可识别的家庭暴力受害史的死亡案件时,应当确保其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培训是最新的,包括根据第 13519 条要求的培训。
(d)CA 刑法 Code § 679.07(d) 在调查和任何审查进行期间,家庭成员应有权获得本篇章下提供的所有受害者服务和支持。
(e)CA 刑法 Code § 679.07(e) 如果地方执法机构认定死亡并非他杀并结案,家庭成员或其法律顾问有权要求获取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篇第 10 部分(自第 7920.000 条起))目前可获取的调查的所有记录。
(f)CA 刑法 Code § 679.07(f) 本条不要求地方执法机构损害现有或正在进行的调查,也不取代赋予地方执法机构在死亡案件调查中的自由裁量权。本条不因地方执法机构对现有案件的调查或其在这些案件中的调查结论而对其施加任何额外责任。
(g)CA 刑法 Code § 679.07(g)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79.07(g)(1) “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法典》第 6211 条中使用的相同含义。
(2)CA 刑法 Code § 679.07(g)(2) “可识别的家庭暴力受害史”指可证明的过去曾遭受家庭暴力的事件,这些事件可通过之前的警方报告、书面或照片文件、限制令声明、目击者证词或其他证实此类事件历史的证据进行核实。
(3)CA 刑法 Code § 679.07(g)(3) “伴侣”指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前同居者、未婚夫/妻、与死者有恋爱关系或婚约的人,或死者子女的父母。

Section § 679.0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执法人员向犯罪受害者提供一份“受害者权利卡”,告知他们自己的权利以及可获得的服务。但这仅在市或县决定实施时才适用。该卡片包含的信息包括:受害者权益倡导者可以帮助受害者了解其权利、协助申请赔偿、与检方沟通、获取支持服务以及准备受害者影响陈述。法律还明确指出,该卡旨在告知受害者,但不保证他们有权获得特定的福利或服务。最后,与此卡相关的行为被视为酌情行为。

(a)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8(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8(a)(1) 凡有针对受害者的犯罪发生,负责该案件的执法人员可向犯罪受害者提供一份“受害者权利卡”,具体内容见(b)款。
(2)CA 刑法 Code § 679.08(a)(2) 本节仅在市议会或监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方可在该市或县生效。
(3)CA 刑法 Code § 679.08(a)(3)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取代或禁止任何受本节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目前向犯罪受害者提供的任何服务。
(b)CA 刑法 Code § 679.08(b) “受害者权利卡”是指一张卡片或纸张,以至少10磅字体向犯罪受害者提供一份附带免责声明的印刷通知,内容涉及根据现有州法律可能提供的协助受害者的潜在服务。该印刷通知应包含以下或实质上相似的措辞:
“加州法律赋予犯罪受害者重要权利。如果您是犯罪受害者,您可能有权获得受害者权益倡导者的协助,他们可以回答您可能对刑事司法系统提出的许多问题。”
“受害者权益倡导者可以协助您处理以下事项:
(1)CA 刑法 Code § 679.08(1) 解释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期间您有权获得哪些信息。
(2)CA 刑法 Code § 679.08(2) 协助您申请赔偿金,以弥补您的犯罪相关损失。
(3)CA 刑法 Code § 679.08(3) 与检方沟通。
(4)CA 刑法 Code § 679.08(4) 协助您获得受害者支持服务。
(5)CA 刑法 Code § 679.08(5) 协助您在罪犯被判刑前准备受害者影响陈述。”
“如需与受害者权益倡导者交谈,请拨打以下任何电话号码:”
[列出当地司法管辖区所有受害者权益倡导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请注意,提供此信息旨在通过告知受害者部分(但不一定是全部)可获得的服务来协助受害者;提供此信息及其所含内容并非法律建议,也无意构成对任何受害者权利或受害者获得任何特定福利或服务的资格或权利的保证。”
(c)CA 刑法 Code § 679.08(c) 本节所涵盖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均属根据《政府法典》第820.2条的酌情行为。

Section § 679.09

Explanation

当执法机构调查未成年人死亡事件时,如果能找到受害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主要负责的执法机构必须向他们提供某些信息。这包括参与调查的执法机构的联系方式、案件编号、在现场发现的未成年人个人物品的详细信息,以及任何允许提供的调查进展。如果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这些信息将应要求提供给直系亲属。重要的是,任何可能干扰调查的细节都可以不予提供。

执法机构无需向家属提供所有调查记录,并且只需提供一份信息副本。家庭成员可能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才能获取这些信息,做出虚假声明将受到处罚。“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通过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相关的近亲。

(a)CA 刑法 Code § 679.09(a) 如果执法机构正在调查未成年人死亡事件,承担主要调查责任的执法机构应在找到受害人父母或监护人时,向其提供以下信息:
(1)CA 刑法 Code § 679.09(a)(1) 参与调查的每个执法机构的联系信息,以及(如果已知)该参与执法机构中特定调查的主要联系人的身份信息。
(2)CA 刑法 Code § 679.09(a)(2) (如适用)提及该调查的案件编号。
(3)CA 刑法 Code § 679.09(a)(3) 在未成年人身上发现的个人物品清单,以及允许直系亲属依据《政府法典》第27491.3节收集受害人个人物品所需的联系信息。如果提供有关个人物品的信息会干扰执法机构正在进行的调查,则可以不向直系亲属提供受害人个人物品清单。
(4)CA 刑法 Code § 679.09(a)(4) 调查状态信息,由执法机构酌情决定。
(b)CA 刑法 Code § 679.09(b) 如果未能找到父母或监护人,承担主要调查责任的执法机构应应受害人直系亲属的要求,向其提供以下信息:
(1)CA 刑法 Code § 679.09(b)(1) 参与调查的每个执法机构的联系信息,以及(如果已知)该参与执法机构中特定调查的主要联系人的身份信息。
(2)CA 刑法 Code § 679.09(b)(2) (如适用)提及该调查的案件编号。
(3)CA 刑法 Code § 679.09(b)(3) 在未成年人身上发现的个人物品清单,以及允许直系亲属依据《政府法典》第27491.3节收集受害人个人物品所需的联系信息。如果提供有关个人物品的信息会干扰执法机构正在进行的调查,则可以不向直系亲属提供受害人个人物品清单。
(4)CA 刑法 Code § 679.09(b)(4) 调查状态信息,由执法机构酌情决定。
(c)CA 刑法 Code § 679.09(c) 执法机构无需提供任何可能危及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个人干扰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信息。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执法机构提供根据其调查生成的调查记录供受害人的直系亲属查阅。
(d)CA 刑法 Code § 679.09(d) 本节不要求执法机构向直系亲属提供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信息的多个副本。
(e)CA 刑法 Code § 679.09(e) 根据本节提供信息的执法机构可以要求任何接收信息的家庭成员通过经认证的声明确认其身份。任何明知或故意根据本款规定作出虚假声明认证的人,应处以违规罚款。
(f)CA 刑法 Code § 679.09(f) 就本节而言,“直系亲属”指受害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祖父母、姑姨、叔伯、兄弟、姐妹,以及通过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相关的子女或孙子女。

Section § 679.1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与某些犯罪(也称为符合条件的犯罪活动)受害人相关的认证实体和官员的程序。它定义了谁可以成为认证实体或官员,并列出了符合条件的犯罪,例如强奸、人口贩运和家庭暴力。如果受害人在调查或起诉中提供了帮助,他们可以申请I-918补充B表格认证,这有助于处理移民事务。该法律确保受害人无需满足某些条件(如案件状态)即可提出认证请求。认证实体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处理这些请求,并且不得基于受害人的过往或表格获批的可能性等各种因素拒绝认证。此外,除特殊情况外,法律禁止未经同意披露受害人的移民身份。

(a)CA 刑法 Code § 679.10(a) 就本节而言,“认证实体”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679.10(a)(1) 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校区或根据《教育法典》第38000条设立的学区警察部门。
(2)CA 刑法 Code § 679.10(a)(2) 检察官。
(3)CA 刑法 Code § 679.10(a)(3) 法官。
(4)CA 刑法 Code § 679.10(a)(4) 任何其他负责侦查、调查或起诉符合条件的犯罪或犯罪活动的机构。
(5)CA 刑法 Code § 679.10(a)(5) 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具有刑事侦查或调查管辖权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民权部和劳资关系部。
(b)CA 刑法 Code § 679.10(b) 就本节而言,“认证官员”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679.10(b)(1) 认证实体的负责人。
(2)CA 刑法 Code § 679.10(b)(2) 经认证实体负责人特别指定,代表该机构签发I-918补充B表格认证的监管人员。
(3)CA 刑法 Code § 679.10(b)(3) 法官。
(4)CA 刑法 Code § 679.10(b)(4) 《联邦法规法典》第8篇第214.14 (a)(2)节中定义的任何其他认证官员。
(c)CA 刑法 Code § 679.10(c) “符合条件的犯罪活动”与联邦《移民和国籍法》第101(a)(15)(U)(iii)节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犯罪活动具有相同含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罪行:
(1)CA 刑法 Code § 679.10(c)(1) 强奸。
(2)CA 刑法 Code § 679.10(c)(2) 酷刑。
(3)CA 刑法 Code § 679.10(c)(3) 人口贩运。
(4)CA 刑法 Code § 679.10(c)(4) 乱伦。
(5)CA 刑法 Code § 679.10(c)(5) 家庭暴力。
(6)CA 刑法 Code § 679.10(c)(6) 性侵犯。
(7)CA 刑法 Code § 679.10(c)(7) 虐待性行为。
(8)CA 刑法 Code § 679.10(c)(8) 卖淫。
(9)CA 刑法 Code § 679.10(c)(9) 性剥削。
(10)CA 刑法 Code § 679.10(c)(10) 女性生殖器切割。
(11)CA 刑法 Code § 679.10(c)(11) 被劫持为人质。
(12)CA 刑法 Code § 679.10(c)(12) 债务奴役。
(13)CA 刑法 Code § 679.10(c)(13) 伪证。
(14)CA 刑法 Code § 679.10(c)(14) 强迫劳动。
(15)CA 刑法 Code § 679.10(c)(15) 奴役。
(16)CA 刑法 Code § 679.10(c)(16) 绑架。
(17)CA 刑法 Code § 679.10(c)(17) 诱拐。
(18)CA 刑法 Code § 679.10(c)(18) 非法刑事拘禁。
(19)CA 刑法 Code § 679.10(c)(19) 非法监禁。
(20)CA 刑法 Code § 679.10(c)(20) 敲诈勒索。
(21)CA 刑法 Code § 679.10(c)(21) 勒索。
(22)CA 刑法 Code § 679.10(c)(22) 过失杀人。
(23)CA 刑法 Code § 679.10(c)(23) 谋杀。
(24)CA 刑法 Code § 679.10(c)(24) 重罪袭击。
(25)CA 刑法 Code § 679.10(c)(25) 干扰证人。
(26)CA 刑法 Code § 679.10(c)(26) 妨碍司法。
(27)CA 刑法 Code § 679.10(c)(27) 境外劳务合同欺诈。
(28)CA 刑法 Code § 679.10(c)(28) 跟踪骚扰。
(d)CA 刑法 Code § 679.10(d) “符合条件的犯罪”包括其性质和构成要素与(c)款所述犯罪活动基本相似的刑事犯罪,以及企图、共谋或教唆实施任何此类犯罪的行为。
(e)CA 刑法 Code § 679.10(e) “经美国司法部完全认可的代表”是指经美国司法部批准,可在移民上诉委员会、移民法庭或国土安全部代表个人的律师。该代表应受雇于经美国司法部认可的特定非营利、宗教、慈善、社会服务或类似组织,以代表这些个人,且其认可资格处于良好状态。
(f)CA 刑法 Code § 679.10(f) 应受害人、代表受害人的执业律师或经美国司法部完全认可并获授权在移民程序中代表受害人的代表的请求,受害人曾向其报案的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七日内提供警方报告副本。
(g)Copy CA 刑法 Code § 679.10(g)
(1)Copy CA 刑法 Code § 679.10(g)(1) 应受害人、受害人家庭成员、代表受害人的执业律师或经美国司法部完全认可并获授权在移民程序中代表受害人的代表的请求,当受害人是符合条件的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并且已经、正在或可能有助于该符合条件的犯罪活动的侦查、调查或起诉时,认证实体的一名认证官员应在I-918补充B表格认证上证明受害人的协助性。认证实体应将填妥的I-918补充B表格认证转交给受害人、受害人家庭成员、代表受害人的执业律师或经美国司法部完全认可并获授权在移民程序中代表受害人的代表,而无需受害人提供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

Section § 67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人口贩运案件中,谁可以成为“认证实体”和“认证官员”。认证实体可以包括执法机构、检察官、法官和某些州政府部门。认证官员通常是这些实体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该法律解释了就本节而言,“人口贩运”的构成要素,包括通过胁迫进行的性贩运和劳务贩运,并概述了受害者获得移民身份帮助的程序。具体而言,受害者可以请求I-914补充B表格声明,以证明他们配合了调查或起诉。

(a)CA 刑法 Code § 679.11(a) 就本节而言,“认证实体”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679.11(a)(1) 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大学警察局、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校区警察局,或根据《教育法典》第38000条设立的学区警察局。
(2)CA 刑法 Code § 679.11(a)(2) 检察官。
(3)CA 刑法 Code § 679.11(a)(3) 法官。
(4)CA 刑法 Code § 679.11(a)(4) 工业关系部。
(5)CA 刑法 Code § 679.11(a)(5) 任何其他对人口贩运具有刑事、民事或行政调查或起诉权的州或地方政府机构。
(b)CA 刑法 Code § 679.11(b) 就本节而言,“认证官员”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679.11(b)(1) 认证实体的负责人。
(2)CA 刑法 Code § 679.11(b)(2) 经认证实体负责人特别指定,代表该机构签发I-914补充B表格声明的监管人员。
(3)CA 刑法 Code § 679.11(b)(3) 法官。
(4)CA 刑法 Code § 679.11(b)(4) 《联邦法规典籍》第8篇第214.14(a)(2)节所定义的任何其他认证官员。
(c)CA 刑法 Code § 679.11(c) “人口贩运”与《美国法典》第22篇第7102节规定的“严重形式的人口贩运”具有相同含义,并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79.11(c)(1) 性贩运,指通过武力、欺诈或胁迫诱导商业性行为,或被诱导从事此类行为的人未满18岁。
(2)CA 刑法 Code § 679.11(c)(2) 通过武力、欺诈或胁迫招募、窝藏、运送、提供或获取某人从事劳动或服务,目的是使其遭受非自愿奴役、苦役、债务奴役或奴隶制。
(d)CA 刑法 Code § 679.11(d) “人口贩运”还包括其性质和构成要素与(c)款所述犯罪活动基本相似的刑事犯罪,以及企图、共谋或教唆实施任何此类犯罪的行为。
(e)CA 刑法 Code § 679.11(e) “经美国司法部完全认可的代表”是指经美国司法部批准,可在移民上诉委员会、移民法庭或国土安全部代表个人的律师。该代表应为受雇于经美国司法部认可的特定非营利、宗教、慈善、社会服务或类似组织,且其认可资格处于良好状态的人员。
(f)Copy CA 刑法 Code § 679.11(f)
(1)Copy CA 刑法 Code § 679.11(f)(1) 应受害者、受害者家属、代表受害者的执业律师,或经美国司法部完全认可并获授权在移民程序中代表受害者的代表的请求,当受害者是人口贩运受害者,并且已经、正在或可能配合人口贩运的调查或起诉时,认证实体的一名认证官员应在I-914补充B表格声明上认证受害者的配合情况。认证实体应将填妥的I-914补充B表格认证文件转交给受害者、受害者家属、代表受害者的执业律师,或经美国司法部完全认可并获授权在移民程序中代表受害者的代表,且不得要求受害者提供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
(2)CA 刑法 Code § 679.11(f)(2) 向认证实体提交I-914补充B表格声明的受害者,在提交认证请求或向政府提交申请时无需身在美国境内,并可在美国境外申请认证。
(g)CA 刑法 Code § 679.11(g) 为确定根据(f)款的配合情况,如果受害者没有拒绝或未能提供执法部门合理要求的信息和协助,则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受害者正在配合、已经配合或可能配合人口贩运的调查或起诉。如果受害者合理地声称他们不知道有配合请求,则其未能配合不会推翻其配合的推定。
(h)CA 刑法 Code § 679.11(h) 认证官员应完整填写并签署I-914补充B表格声明,并就受害者配合情况,详细说明所调查或起诉罪行的性质,以及受害者在侦查、调查或起诉犯罪活动方面的配合或可能配合的详细描述。
(i)Copy CA 刑法 Code § 679.11(i)
(1)Copy CA 刑法 Code § 679.11(i)(1) A certifying entity shall process a Form I-914 Supplement B declaration within 30 days of request, unless the noncitizen is in removal proceedings, in which case the declaration shall be processed within 7 days of the first business day following the day the request was received.
(2)CA 刑法 Code § 679.11(i)(2) A certifying agency shall process a Form I-918 Supplement B certification within 7 days of the first business day following the day the request was received if the victim asserts a qualifying family member of the victim will lose eligibility for T nonimmigrant status in 60 days or fewer because the victim’s noncitizen sibling will turn 18 years of age, the victim’s noncitizen child will turn 21 years of age, or the victim will turn 21 years of age.
(j)Copy CA 刑法 Code § 679.11(j)
(1)Copy CA 刑法 Code § 679.11(j)(1) A current investigation, an apprehension of the suspect who committed the qualifying crime, the filing of charges, closing of a case, or a prosecution or conviction is not required for the victim to request and obtain the Form I-914 Supplement B declaration from a certifying official.
(2)CA 刑法 Code § 679.11(j)(2) A certifying official shall not refuse to complete the Form I-914 Supplement B declaration and provide it to the victim, the victim’s family member, licensed attorney representing the victim, or representative fully accredited by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uthorized to represent the victim in immigration proceedings or to otherwise certify that a victim has been helpful, solely because a case has already been prosecuted or otherwise closed, or because the time for commencing a criminal action has expired.
(3)CA 刑法 Code § 679.11(j)(3) A certifying entity shall not refuse to complete the Form I-914 Supplement B declaration for any of the following reasons:
(A)CA 刑法 Code § 679.11(j)(3)(A) The victim’s criminal history information.
(B)CA 刑法 Code § 679.11(j)(3)(B) The victim’s immigration history.
(C)CA 刑法 Code § 679.11(j)(3)(C) The victim’s gang membership or gang affiliation.
(D)CA 刑法 Code § 679.11(j)(3)(D) The certifying entity’s belief that the Form I-914 Supplement B petition will not be approved by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E)CA 刑法 Code § 679.11(j)(3)(E) The victim has an open case with another certifying entity.
(F)CA 刑法 Code § 679.11(j)(3)(F) The certifying entity’s belief that the victim is eligible for relief or protection under Section 679.10 or any other provision of law.
(G)CA 刑法 Code § 679.11(j)(3)(G) The victim’s inability to produce a crime report from a law enforcement agency.
(H)CA 刑法 Code § 679.11(j)(3)(H) The victim’s cooperation or refusal to cooperate in a separate case.
(k)CA 刑法 Code § 679.11(k) A certifying official may only withdraw the certification if the victim refuses to provide information and assistance when reasonably requested.
(l)CA 刑法 Code § 679.11(l) A certifying entity is prohibited from disclosing the immigration status of a victim or person requesting the Form I-914 Supplement B declaration, except to comply with federal law or legal process, or if authorized by the victim or person requesting the Form I-914 Supplement B declaration.
(m)CA 刑法 Code § 679.11(m) A certifying entity that receives a request for a Form I-914 Supplement B declaration shall report to the Legislature, on or before January 1, 2018, and annually thereafter, the number of victims who requested Form I-914 Supplement B declarations from the entity, the number of those declaration forms that were signed, and the number that were denied. A report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shall comply with Section 9795 of the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 679.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执法部门应如何处理来自犯罪受害者以及为排除目的自愿提供样本的其他人的DNA样本。本质上,这些DNA样本只能用于收集它们所针对的特定调查,不能与不相关的其他DNA样本进行比对,也不能存储在数据库中进行更广泛的搜索。

执法机构必须安全保管这些样本,不得随意分享,并遵守关于其使用的严格限制。如果一个人的DNA是为排除目的自愿提供的,并且该人未被指控犯罪,则其DNA图谱必须从所有数据库中删除。例外情况允许保留参与调查过程的人员(如第一响应者)的DNA,以确保质量控制,但需获得适当同意。此外,还允许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结果不被污染或错误识别。

法律还解释了“正在调查的事件”等关键术语,强调这仅指促使进行DNA分析的犯罪或涉嫌犯罪。

(a)CA 刑法 Code § 679.12(a) 以下程序适用于从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受害者处获得的已知DNA参考样本,以及为排除目的自愿提供的任何个人的已知DNA参考样本,以及从这些样本中提取的任何图谱:
(1)CA 刑法 Code § 679.12(a)(1) 执法机构及其代理人应仅将这些DNA样本或图谱用于与正在调查的事件直接相关的目的。
(2)CA 刑法 Code § 679.12(a)(2) 任何执法机构或其代理人不得将这些样本或图谱与不涉及正在调查的事件的DNA样本或图谱进行比对。
(3)CA 刑法 Code § 679.12(a)(3) 任何执法机构或其代理人不得将这些DNA图谱纳入任何允许将这些样本与从犯罪现场获得的DNA证据中提取的图谱进行比对或匹配的数据库。
(4)CA 刑法 Code § 679.12(a)(4) 任何执法机构或其代理人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对这些DNA样本或图谱的访问权限,除非该人或实体同意遵守关于该样本或图谱使用和披露的法定限制。
(5)CA 刑法 Code § 679.12(a)(5) DNA样本中在完成所要求的检测或分析后剩余的任何部分应安全存储,并且只能根据本节中规定的样本使用和披露限制进行使用。
(6)CA 刑法 Code § 679.12(a)(6) 执法机构的任何代理人不得将这些DNA样本或图谱的任何部分提供给提供这些样本的执法机构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但经法院命令授权时,这些剩余DNA样本的部分可提供给被告。
(7)CA 刑法 Code § 679.12(a)(7) 任何为排除目的自愿提供DNA图谱的人,如果该人没有过去或现在的犯罪或未决指控使其符合纳入州DNA和法医鉴定数据库和数据银行计划的资格,则其可搜索的数据库图谱应从所有公共和私人数据库中删除。
(8)CA 刑法 Code § 679.12(a)(8) 本节不禁止刑事实验室收集、保留和在多起案件中用于比对目的的以下DNA图谱:
(i)CA 刑法 Code § 679.12(a)(8)(i) 在收集、处理或加工DNA案件证据过程中,因接近或接触该证据可能导致DNA污染的人员的DNA图谱,包括第一响应者、犯罪现场调查员、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实验室其他人员,如果这些排除样本是经书面同意自愿提供用于质量保证或控制样本的,或者如果排除样本是作为雇佣条件经书面同意获得的,以便刑事实验室能够确保结果可靠。
(ii)CA 刑法 Code § 679.12(a)(8)(ii) 与实验室检测中使用的消耗品或试剂或阳性对照样本的制造或生产相关人员的DNA图谱,如果这些排除样本是经书面同意自愿提供的。
(iii)CA 刑法 Code § 679.12(a)(8)(iii) 可能在塑料管、塑料板、拭子和缓冲液等消耗品或试剂上偶然发现的DNA图谱。
(9)CA 刑法 Code § 679.12(a)(9) 自愿排除样本的书面同意要求,不排除DNA检测实验室保留在根据本节使用时,在本节颁布之前由个人在未获得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的第(8)款所述的自愿质量保证或控制样本,或者如果法律的其他规定要求实验室保留此类案件样本。
(10)CA 刑法 Code § 679.12(a)(10) 本节不排除DNA检测实验室对同时分析的样本进行有限比对,以评估DNA分型结果是否存在潜在污染,在检测到污染时确定污染源,并确保污染图谱未被错误识别为推定犯罪者的DNA图谱。
(11)CA 刑法 Code § 679.12(a)(11) 本节不影响将样本纳入第295节所述的州DNA数据库,不影响使用州DNA数据库识别失踪人员,不影响遵守允许释放样本进行判后检测的其他法律规定,也不影响以不违反本节的方式合法收集的嫌疑人参考样本的使用。
(b)CA 刑法 Code § 679.12(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79.12(b)(1) “正在调查的事件”是指导致执法机构或代理人分析或要求从该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受害者或证人处获取DNA样本的犯罪或涉嫌犯罪。
(2)CA 刑法 Code § 679.12(b)(2) 执法机构的“代理人”包括该机构允许接触直接从犯罪或涉嫌犯罪的受害者或证人身上采集的DNA样本,或从这些样本中开发的任何图谱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这包括但不限于公立或私立DNA检测机构。
(3)CA 刑法 Code § 679.12(b)(3) “受害者”或“证人”不包括任何作为正在调查的事件的调查对象的人,如果执法人员有合理根据相信该人已犯下与正在调查的事件相关的公共罪行。
(4)CA 刑法 Code § 679.12(b)(4) 如果执法人员不认为该个人是嫌疑人,并已要求提供自愿DNA样本以在当前调查中排除该人的DNA图谱,则样本是“为排除目的自愿提供”的。
(c)CA 刑法 Code § 679.12(c) 本节不适用于源自受害者的生物材料证据,该生物材料并非受害者本人所有,且并非来自为排除目的自愿提供参考样本的个人,例如从袭击者身上转移的DNA。

Section § 679.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谁可以作为“认证机构”或“认证负责人”,为配合执法部门的刑事线人批准 I-854A 表格。认证机构包括州和地方执法部门、检察官、法官以及负有刑事调查职责的机构。“认证负责人”可以是这些机构的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合格刑事线人”是指其信息对破案至关重要,并愿意协助执法部门的人。

认证机构可以为线人申请 I-854A 表格,即使线人不在美国境内。认证负责人必须完整填写表格,详细说明线人如何协助犯罪侦查或起诉。只有在线人拒绝合理配合时,才能撤销认证。最后,线人的移民身份必须保密,除非联邦法律或法律命令要求披露,或线人本人同意。

(a)CA 刑法 Code § 679.13(a) 就本节而言,“认证实体”指以下任何一方:
(1)CA 刑法 Code § 679.13(a)(1) 州或地方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大学警察局、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校区警察局,或根据《教育法典》第 38000 条设立的学区警察局。
(2)CA 刑法 Code § 679.13(a)(2) 检察官。
(3)CA 刑法 Code § 679.13(a)(3) 法官。
(4)CA 刑法 Code § 679.13(a)(4) 任何其他负责侦查、调查或起诉合格犯罪或犯罪活动的机构。
(5)CA 刑法 Code § 679.13(a)(5) 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拥有刑事侦查或调查管辖权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民权部和劳资关系部。
(b)CA 刑法 Code § 679.13(b) 就本节而言,“认证官员”指以下任何一方:
(1)CA 刑法 Code § 679.13(b)(1) 认证实体负责人。
(2)CA 刑法 Code § 679.13(b)(2) 经认证实体负责人特别指定,代表该机构签发 I-854A 表格认证的监督职务人员。
(3)CA 刑法 Code § 679.13(b)(3) 法官。
(4)CA 刑法 Code § 679.13(b)(4) 《联邦法规法典》第 8 篇第 214.14 (a)(2) 节中定义的任何其他认证官员。
(c)CA 刑法 Code § 679.13(c) “合格刑事线人”是指符合以下要求的个人:
(1)CA 刑法 Code § 679.13(c)(1) 线人必须掌握关于犯罪重要方面或正在发生的犯罪的可靠信息。
(2)CA 刑法 Code § 679.13(c)(2) 线人必须愿意与美国执法官员分享该信息或在法庭上作证。
(3)CA 刑法 Code § 679.13(c)(3) 线人身在美国境内对于该犯罪的成功调查或起诉至关重要。
(d)CA 刑法 Code § 679.13(d) 认证实体可以为合格刑事线人申请并认证 I-854A 表格。根据本节规定,合格线人无需身在美国境内即可获得认证。
(e)CA 刑法 Code § 679.13(e) 认证官员应完整填写并签署 I-854A 表格认证,并就合格刑事线人提供的帮助,详细说明所调查或起诉犯罪的性质,以及合格刑事线人对侦查、调查或起诉犯罪活动所提供的帮助或可能提供的帮助的详细描述。
(f)CA 刑法 Code § 679.13(f) 认证官员仅在合格刑事线人拒绝在合理要求下提供信息和协助时,方可撤销认证。
(g)CA 刑法 Code § 679.13(g) 认证实体禁止披露已完成 I-854A 表格认证的合格刑事线人的移民身份,除非是为了遵守联邦法律或法律程序,或经合格刑事线人授权。

Section § 679.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受害者和证人协助执法部门,从而保护民众免受犯罪侵害,而无需担心仅仅因为涉案而受到惩罚。它强调,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受害者、证人,或能提供犯罪证据,并且自己没有被指控犯罪,警方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移民身份而拘留他们或将他们移交给移民当局,除非有法院命令,例如令状。

(a)CA 刑法 Code § 679.015(a) 本州的公共政策是,通过鼓励所有犯罪受害者或证人,或在刑事调查中能提供证据的其他人,与刑事司法系统合作,并避免因这些人是受害者或与刑事司法系统合作而惩罚他们,从而保护公众免受犯罪和暴力侵害。
(b)CA 刑法 Code § 679.015(b) 凡是作为犯罪受害者或证人,或在刑事调查中能提供证据的个人,如果未被指控或判决犯有任何州法律规定的罪行,治安官不得仅因任何实际或涉嫌的移民违规行为而拘留该个人,或在没有司法令状的情况下将其移交给联邦移民当局。

Section § 679.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犯罪受害人能免费知晓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被称为“Marsy Rights”。执法和检察机构必须在首次接触受害人时或之后不久,向他们提供这些权利信息。他们必须提供一张由司法部长制作的“Marsy Rights”卡。这张卡片包含犯罪受害人的权利、如何访问名为“Marsy’s Page”的网站的详细信息,以及一个受害人援助免费电话号码。

此外,如果非营利组织免费提供,各机构还必须向犯罪受害人分发一份“Victims’ Survival and Resource Guide”小册子和视频。这些材料列出了经司法部长批准的政府机构和支持资源。各机构也可以选择在司法部长批准后,自行制作和分发自己的指南和视频。

(a)CA 刑法 Code § 679.026(a) 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制定本条的意图是,落实《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款所确立的犯罪受害人权利,使其知晓宪法和本州法规中列举的犯罪受害人权利。
(b)CA 刑法 Code § 679.026(b) 每位犯罪受害人均有权免费获得一份《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款所承认的犯罪受害人权利清单。这些权利应被称为“Marsy Rights”。
(c)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26(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26(c)(1) 每个调查刑事犯罪行为的执法机构和每个起诉刑事犯罪行为的机构,应按照本条规定,在首次接触犯罪受害人时、在后续调查期间,或在调查人员或检察官认为适当的此后尽快,免费向每位刑事犯罪受害人提供或使其获得第 (3) 和 (4) 款所述的“Marsy Rights”卡。
(2)CA 刑法 Code § 679.026(c)(2) 本条所要求的受害人信息披露应在根据《刑法典》第14260条授权设立并由州政府资助和维护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该网站应被称为“Marsy’s Page”。
(3)CA 刑法 Code § 679.026(c)(3) 司法部长应设计并以“.pdf”或其他图像格式向第 (1) 款所列的每个机构提供一张“Marsy Rights”卡,该卡应包含《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款 (b) 项所述的犯罪受害人权利、关于犯罪受害人如何访问第 (2) 款所述网页的信息,以及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以便犯罪受害人联系当地的受害人援助办公室。
(4)CA 刑法 Code § 679.026(c)(4) 每个调查刑事活动的执法机构,如果由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 (c) 款第 (3) 项归类为非营利组织的任何机构免费提供给该机构,则应向每位犯罪受害人提供并使其获得经司法部长批准的“Victims’ Survival and Resource Guide”小册子和/或视频。“Victims’ Survival and Resource Guide”和视频应包括一张经批准的“Marsy Rights”卡、一份政府机构、非营利受害人权利团体、支持团体以及协助犯罪受害人的当地资源清单,以及司法部长认为可能对犯罪受害人有帮助的任何其他信息。
(5)CA 刑法 Code § 679.026(c)(5) 第 (1) 款所述的任何机构可自行决定,除了或代替第 (4) 款所述的材料,设计并向每位刑事犯罪受害人分发其自己的经司法部长批准内容的“Victims’ Survival and Resource Guide”和视频。

Section § 679.02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执法部门或检察官首次接触犯罪受害者时,他们必须告知受害者(如果受害者已故,则告知其近亲)与受害相关的权利,包括住房、就业、赔偿和移民救济方面的权利。他们还必须在 2025 年 6 月 1 日之前提供一张“受害者保护和资源”卡,该卡概述了受害者的权利和可用资源。这张卡解释了各种权利和项目,例如租户权利、联邦移民救济以及如何申请费用赔偿。卡中还提供了关于如何获得限制令、使用创伤康复中心以及参与恢复性司法项目的指导。

司法部长负责以易于理解的格式制作这张卡。这项法律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前提是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这些举措。

(a)CA 刑法 Code § 679.027(a) 调查刑事犯罪的每个执法机构以及起诉刑事犯罪的每个机构,应按照本条规定,在首次接触犯罪受害者时、在后续调查期间,或在调查人员或检察官认为适当的此后尽快,告知每位受害者,如果受害者已故,则告知其近亲,他们根据与受害相关的适用法律可能享有的权利,包括与住房、就业、赔偿和移民救济相关的权利。
(b)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2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79.027(b)(1) 调查刑事犯罪的每个执法机构以及起诉刑事犯罪的每个机构,应按照本条规定,在首次接触犯罪受害者时、在后续调查期间,或在调查人员或检察官认为适当的此后尽快,免费向每位刑事犯罪受害者提供或使其可获得第 (3) 款所述的“受害者保护和资源”卡。
(2)CA 刑法 Code § 679.027(b)(2) 受害者保护和资源卡可以设计为第 679.026 条所述的“马西权利”卡的一部分并与该卡一同提供。
(3)CA 刑法 Code § 679.027(b)(3) 截至 2025 年 6 月 1 日,司法部长应设计并以 PDF 或其他图像格式向第 (1) 款中列出的每个机构提供一张“受害者保护和资源”卡,该卡应包含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的受害者权利和资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刑法 Code § 679.027(b)(3)(A) 关于《政府法典》第 12945.8 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信息。
(B)CA 刑法 Code § 679.027(b)(3)(B) 关于《民法典》第 1946.7 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信息。
(C)CA 刑法 Code § 679.027(b)(3)(C) 关于《民事诉讼法典》第 1161.3 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信息,包括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哪些犯罪和租户符合资格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符合资格。
(D)CA 刑法 Code § 679.027(b)(3)(D) 关于适用于某些犯罪受害者的联邦移民救济的信息。
(E)CA 刑法 Code § 679.027(b)(3)(E) 关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四章第五章(第 13950 条及后续条款)所设立的计划的信息,包括关于该计划可能报销的费用类型、资格以及如何申请的信息。
(F)CA 刑法 Code § 679.027(b)(3)(F) 关于《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三章第一节(第 6205 条及后续条款)所设立的计划的信息。
(G)CA 刑法 Code § 679.027(b)(3)(G) 关于申请限制令或保护令的资格的信息。
(H)CA 刑法 Code § 679.027(b)(3)(H) 由第四部第六编第十一章(第 13897 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受害者法律资源中心的联系信息。
(I)CA 刑法 Code § 679.027(b)(3)(I) 根据《政府法典》第 13963.1 条由州政府资助的创伤康复中心列表,附带其联系信息,该列表应每年更新。
(J)CA 刑法 Code § 679.027(b)(3)(J) 他们可获得的社区型恢复性司法项目和流程,包括服务于其社区、县、县监狱、少年拘留所和惩教康复部的项目。
(c)CA 刑法 Code § 679.027(c) 本节应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仅当从 2024-25 财政年度开始的多年预测中,普通基金资金可用于支持持续的增加和行动,并且如果拨出款项以补充赔偿基金以支持本节中的行动。

Section § 680

Explanation

《性侵受害者DNA权利法案》确保性侵案件中DNA证据的及时和妥善处理。执法部门必须在特定时限内提交DNA证据进行检测,并应受害者要求告知其案件进展。受害者有权获取DNA检测和案件进展的信息。如果证据未被处理,受害者必须被告知,尤其是在接近诉讼时效时。对于未侦破案件的证据,有严格规定禁止销毁,至少20年内或直到未成年受害者年满40岁。受害者也可以要求不检测其DNA样本。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告知和涉及受害者,旨在保护他们的权利并支持及时使用DNA证据来侦破案件。

(a)CA 刑法 Code § 680(a)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性侵受害者DNA权利法案”。
(b)CA 刑法 Code § 680(b)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680(b)(1) 脱氧核糖核酸 (DNA) 和法医鉴定分析是识别和起诉性侵犯罪者的强大执法工具。
(2)CA 刑法 Code § 680(b)(2) 现有法律要求因重罪被捕或被控的成年人以及因重罪被判定的青少年提交DNA样本,作为该逮捕、指控或判定的结果。
(3)CA 刑法 Code § 680(b)(3) 性侵受害者对其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拥有强烈兴趣。
(4)CA 刑法 Code § 680(b)(4) 执法机构有义务对性侵受害者妥善处理、保留和及时进行强奸证据包或其他犯罪现场证据的DNA检测,并就法医检测进展和案件调查情况对受害者作出回应。
(5)CA 刑法 Code § 680(b)(5) 司法部Cal-DNA数据库和通过联合DNA索引系统 (CODIS) 建立的国家数据库的增长,使得许多性侵犯罪者在首次犯罪后即可被识别,前提是强奸证据包得到及时分析。
(6)CA 刑法 Code § 680(b)(6) 及时对强奸证据包进行DNA分析是影响加利福尼亚州男性、女性和儿童的核心公共安全问题。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了促进公共安全,鼓励在第803条 (g) 款 (1) 项规定的时限内对强奸证据包进行DNA分析。
(7)CA 刑法 Code § 680(b)(7) 直接从性侵受害者处收集的DNA参考样本,以及为排除目的自愿提供的任何个体DNA参考样本,应按照第679.12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c)CA 刑法 Code § 680(c) 为确保性侵法医证据在第803条 (g) 款 (1) 项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得到分析,并确保性犯罪(包括根据这些分项指定的性犯罪)具有最长的可能诉讼时效,应发生以下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80(c)(1) 发生第261、261.5、286、287或289条或原第262或288a条规定的性犯罪的管辖区内的执法机构,对于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性侵法医证据,应执行以下一项操作:
(A)CA 刑法 Code § 680(c)(1)(A) 在性侵法医证据被登记为证据后20天内将其提交给刑事实验室。
(B)CA 刑法 Code § 680(c)(1)(B) 确保建立快速周转DNA计划,以便在从受害者处获取证据后五天内,将从受害者接受检查的医疗机构直接收集的性侵法医证据提交给刑事实验室。
(2)CA 刑法 Code § 680(c)(2) 刑事实验室对于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任何性侵法医证据,应执行以下一项操作:
(A)CA 刑法 Code § 680(c)(2)(A) 尽快处理性侵法医证据,在可行时创建DNA图谱,并在最初收到证据后不迟于120天内将符合条件的DNA图谱上传至CODIS。
(B)CA 刑法 Code § 680(c)(2)(B) 尽快将性侵法医证据传输给另一个刑事实验室,但在最初收到证据后不迟于30天内,以便对证据进行DNA检测。如果创建了DNA图谱,传输方刑事实验室应在收到DNA存在通知后尽快(但不迟于30天)将该图谱上传至CODIS。
(3)CA 刑法 Code § 680(c)(3) 本款不要求实验室检测在性侵法医证据检查中获得的所有法医证据物品。当实验室处理证据的代表性样本以努力检测犯罪者的外来DNA时,该实验室被视为符合本节的指导方针。
(4)CA 刑法 Code § 680(c)(4) 如果DNA图谱不符合关于将DNA图谱上传至CODIS的联邦指导方针,本节不要求将该DNA图谱上传至CODIS。
(i)CA 刑法 Code § 680(i)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负责根据(d)款提供信息的执法机构应及时提供信息,并应受害人或受害人指定人员的请求,告知受害人或受害人指定人员执法机构所知的任何信息重大变更。为了有权根据本条收到通知,受害人或受害人指定人员应将应向其提供信息的人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告知相关主管机关,以及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变更(如果提供了电子邮件地址)。
(j)CA 刑法 Code § 680(j) 被告人或被指控或被判犯有侵害受害人罪行的人,无权对任何未能遵守本条的行为提出异议。未能根据本条向性侵受害人提供权利或通知,不得被被告人用于寻求撤销定罪或判决。
(k)CA 刑法 Code § 680(k) 性侵受害人可获得的唯一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针对执法机构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是提起强制执行令状的资格,以要求遵守(e)款或(f)款。

Section § 6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在2022年7月1日前建立一个安全的电子系统。该系统旨在帮助性侵幸存者通过SAFE-T数据库追踪其证据包的状态和详细信息。该系统必须确保隐私和安全,并需要与执法部门和犯罪受害者团体进行协调。

司法部应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前,并与执法机构和犯罪受害者团体协商,建立一个流程,允许性侵幸存者私密、安全地以电子方式追踪并接收关于其性侵证据包在该部门SAFE-T数据库中的状态、位置和信息的更新。

Section § 6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性侵受害者首次接触执法人员或医务人员时,必须获得一张信息卡。这张卡片列出了受害者的权利,必须易于理解,包括大字体和提供主要语言版本。卡片应解释受害者无需参与刑事司法系统或接受检查即可保留其权利,并且法院不能因他们拒绝就犯罪作证而将其监禁。它还必须包含危机中心的联系方式,解释执法保护措施,并列出如何申请法医证据结果。卡片应包含赔偿基金和赔偿权利的信息,并应明确受害者在检查或访谈时可以有一名支持人员在场。它还警告了证据降解的速度,讨论了证据的检测时限,并说明了证据的保存期限。此外,受害者可以免费索取犯罪报告副本,并获取已定罪性犯罪者的性犯罪者登记信息。执法部门必须向相关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足够的卡片。

(a)CA 刑法 Code § 680.2(a) 在首次接触性侵受害者时,执法人员或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向受害者提供一张卡片。该卡片应由每个地方执法机构与性侵专家协商制定,以清晰易懂的语言(达到英语五年级水平的人可理解)、至少12磅字体,并以州内所有主要语言提供,解释性侵受害者的所有权利。该卡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680.2(a)(1) 明确声明性侵受害者无需参与刑事司法系统或接受医学证据或身体检查即可保留其法律规定的权利。
(2)CA 刑法 Code § 680.2(a)(2) 明确声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19条,如果藐视法庭的行为是拒绝就犯罪作证,法院不得因藐视法庭而监禁、限制或拘留性侵或家庭暴力受害者。
(3)CA 刑法 Code § 680.2(a)(3) 附近强奸危机中心和性侵咨询师的电话或互联网网站联系信息。
(4)CA 刑法 Code § 680.2(a)(4) 关于性侵受害者可获得的执法保护类型的信息,包括临时保护令,以及获取该保护的程序。
(5)CA 刑法 Code § 680.2(a)(5) 申请受害者性侵法医证据分析结果的说明。
(6)CA 刑法 Code § 680.2(a)(6) 关于与性侵相关的医疗及其他费用的州和联邦赔偿基金的信息,以及如果发生刑事审判,性侵受害者获得任何市、州或联邦赔偿权的权利信息。
(7)CA 刑法 Code § 680.2(a)(7) 明确声明受害者有权在因性侵而进行的任何首次医学证据检查、身体检查或调查性访谈中,有一名性侵咨询师和至少一名受害者选择的其他支持人员在场,并且性侵咨询师可以24小时联系。
(8)CA 刑法 Code § 680.2(a)(8) 关于潜在证据降解速度的信息。
(9)CA 刑法 Code § 680.2(a)(9) 明确声明,如果将对性侵法医证据进行检测,应在第803条(g)款(1)项(A)和(B)分项规定的时限内将其运送至犯罪实验室并进行分析。
(10)CA 刑法 Code § 680.2(a)(10) 明确声明执法机构或犯罪实验室将至少保留性侵法医证据20年,如果受害者在涉嫌犯罪时未满18岁,则至少保留到受害者40岁生日。
(b)CA 刑法 Code § 680.2(b) 执法官员应在性侵受害者提出书面请求后,向受害者免费提供与性侵相关的初步犯罪报告副本,无论该报告是否已被执法机构结案。执法机构可以在提供给受害者的副本中删除个人身份信息。
(c)CA 刑法 Code § 680.2(c) 检察官应根据第290.46条,在性侵受害者提出书面请求后,向受害者提供被定罪被告在性犯罪者登记册上的信息,如果该被告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
(d)CA 刑法 Code § 680.2(d) 执法机构应向其管辖范围内所有提供性侵医学证据检查或身体检查的服务提供者,提供足够数量的(a)款所述卡片。

Section § 6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执法机构在收集性侵犯证据包后的120天内,将相关详细信息记录到SAFE-T数据库中。他们需要报告证据包是否已送去进行DNA分析,是否发现了有用的DNA图谱,或者解释为什么没有处理该证据包。每120天需要更新一次,直到检测完成,除非案件已结案或机构决定不进行分析。2016年之前收集的证据包不受这些更新要求的限制。

SAFE-T数据库不得包含个人信息、DNA图谱或可能影响刑事调查的数据。到2022年7月1日,该数据库应允许幸存者安全地追踪他们的证据包。司法部每年必须向立法机构报告数据摘要,且不包含个人详细信息。SAFE-T数据库的内容是保密的,通常不受法律诉讼的影响。这些规定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之后收集的证据包。

(a)CA 刑法 Code § 680.3(a) 每一个调查过涉及从受害者处收集性侵犯证据包案件的执法机构,应在收集后120天内,在司法部的SAFE-T数据库中为该证据包创建信息记录,并报告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680.3(a)(1) 该证据包中的生物证据样本是否已提交给DNA实验室进行分析。
(2)CA 刑法 Code § 680.3(a)(2) 该证据包是否生成了具有证明力的DNA图谱。
(3)CA 刑法 Code § 680.3(a)(3) 如果证据未提交给DNA实验室进行处理,则说明未将该证据包中的证据提交给DNA实验室进行处理的原因。
(b)CA 刑法 Code § 680.3(b) 在性侵犯证据包生物证据提交处理120天后,如果公共DNA实验室尚未进行DNA检测,该实验室应在相应的SAFE-T数据字段中提供其状态的原因。如果调查执法机构已与私人供应商实验室签订合同,对证据包证据进行DNA检测,则提交证据的执法机构应在SAFE-T中提供120天更新。本款所述程序应每120天进行一次,直至DNA检测完成,但(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c)Copy CA 刑法 Code § 680.3(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80.3(c)(1) 在性侵犯案件的诉讼时效期满时,或者如果执法机构选择不分析DNA或打算根据第680条(g)款销毁或处置犯罪现场证据,调查执法机构应书面说明作为该案件调查一部分收集的证据包未被分析的原因。此书面声明免除了调查执法机构或公共实验室根据本条报告与该证据包相关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2)CA 刑法 Code § 680.3(c)(2) 根据第680.4条(b)款在SAFE-T中创建的、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收集的证据包记录,不受120天更新要求的限制。
(d)CA 刑法 Code § 680.3(d) SAFE-T数据库不得包含受害者或嫌疑人的任何身份识别信息,不得包含任何DNA图谱,也不得包含任何可能妨碍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的信息。
(e)CA 刑法 Code § 680.3(e) SAFE-T数据库应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前,允许性侵犯幸存者私密、安全、电子地追踪并接收关于其性侵犯证据包状态和位置的更新,如第680.1条所规定。
(f)CA 刑法 Code § 680.3(f) 司法部应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总结当年输入SAFE-T数据库的数据。该报告不得提及个别受害者、嫌疑人、调查或起诉。该报告应由该部门公开。
(g)CA 刑法 Code § 680.3(g) 除(e)款另有规定外,为保护SAFE-T数据库信息的机密性,SAFE-T数据库内容应保密,参与的执法机构或实验室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不得被迫(除非《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1963) 373 U.S. 83要求)向寻求这些记录或信息的个人或当事方提供任何SAFE-T数据库内容。
(h)CA 刑法 Code § 680.3(h) 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从受害者处收集的性侵犯证据包证据,以及根据第680.4条(b)款要求输入SAFE-T数据库的从受害者处收集的性侵犯证据包证据。

Section § 6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执法机构、医疗机构和公共刑事实验室都必须清点并记录其尚未检测的性侵犯证据包。到2026年7月1日,这些机构需要将所有截至该日期尚未完成DNA检测的性侵犯证据包录入一个名为SAFE-T的专门数据库。如果一个证据包只进行了生物学筛查但未进行DNA检测,则不被视为“已检测”。 医疗机构必须报告受害者选择不向警方报案的证据包,并提供所有已报告的未检测证据包的详细信息。司法部将在2027年7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其中包含所有收集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