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已经结婚或处于注册同居伴侣关系中,又与其他人结婚或建立注册同居伴侣关系,你就犯了重婚罪,除非有另一法律条款中详细说明的某些例外情况。

在重婚审判中,你不需要官方文件来证明婚姻或同居伴侣关系;其他可接受的证据也可以使用。如果第二次婚姻或伴侣关系发生在其他州,但有证据表明你之后在加州同居,这就足以支持重婚指控。

(a)CA 刑法 Code § 281(a) 任何有在世配偶的人,与任何其他人结婚或建立注册同居伴侣关系,除非属于第282条规定的情况,均犯重婚罪。
(b)CA 刑法 Code § 281(b) 在重婚审判中,无需通过登记簿、证书或其他记录证据来证明任何一项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但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可以通过在其他案件中可用于证明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的证据来证明;并且当第二次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发生在本州之外时,证明该事实,并附有此后在本州同居的证据,足以支持指控。

Section § 282

Explanation

第282条解释了关于再婚或重新建立同居伴侣关系的一项先前规则的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其前配偶或伴侣已失踪五年且不知其是否在世的人。如果前次婚姻或伴侣关系已被法院合法废止、宣告无效或解除,该规则也不适用。

第281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刑法 Code § 282(a) 因任何前次婚姻或前次注册同居伴侣关系而涉及的任何人,其配偶因该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已连续五年失踪,且在此期间该人不知其配偶尚在人世。
(b)CA 刑法 Code § 282(b) 因任何前次婚姻或任何前次注册同居伴侣关系而涉及的任何人,该婚姻或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已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宣告无效、废止或解除。

Section § 28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重婚罪(即同时与一人以上结婚),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甚至在州立监狱服刑更长时间。

Section § 2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明知故犯地与已婚人士结婚或建立同居伴侣关系,且该婚姻被视为非法,他们可能被处以至少5,000美元的罚款或面临监禁。

Section § 2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血缘关系过于亲近而无法合法结婚(即其婚姻将被视为乱伦和无效)的个人,如果彼此结婚或在年满14岁或以上的情况下从事通奸或奸淫等性行为,可能面临监禁。

Section § 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鸡奸定义为一人阴茎与另一人肛门之间的性接触,即使是轻微的插入也足以构成犯罪。它详细规定了实施鸡奸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惩罚,特别是涉及未达到特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以及在非自愿条件下的情况。

惩罚会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是否使用武力、报复威胁、受害者因精神或身体状况或使用物质而无法同意等因素而加重。如果鸡奸行为涉及误导身份或涉及公共权力人物的威胁,还将适用额外惩罚。

针对每种情况,法律都规定了具体的监禁期限,从较短的县监狱刑期到较长的州立监狱刑期不等。此外,还会根据被告的支付能力处以小额罚款。

(a)CA 刑法 Code § 286(a) 鸡奸是指一人阴茎与另一人肛门接触的性行为。任何性侵入,无论多么轻微,都足以构成鸡奸罪。
(b)Copy CA 刑法 Code § 286(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6(b)(1) 除第288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与未满18岁者参与鸡奸行为的人,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或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2)CA 刑法 Code § 286(b)(2) 除第288条另有规定外,任何21岁以上与未满16岁者参与鸡奸行为的人,应犯重罪。
(c)Copy CA 刑法 Code § 286(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6(c)(1) 任何与未满14岁且比其本人年轻10岁以上者参与鸡奸行为的人,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八年。
(2)Copy CA 刑法 Code § 286(c)(2)
(A)Copy CA 刑法 Code § 286(c)(2)(A) 任何通过武力、暴力、胁迫、恐吓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违背受害者意愿实施鸡奸行为的人,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八年。
(B)CA 刑法 Code § 286(c)(2)(A)(B) 任何与未满14岁者实施鸡奸行为,且该行为是通过武力、暴力、胁迫、恐吓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违背受害者意愿完成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9年、11年或13年。
(C)CA 刑法 Code § 286(c)(2)(A)(C) 任何与14岁或以上未成年人实施鸡奸行为,且该行为是通过武力、暴力、胁迫、恐吓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违背受害者意愿完成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7年、9年或11年。
(D)CA 刑法 Code § 286(c)(2)(A)(D) 本款不排除根据第269条、第288.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3)CA 刑法 Code § 286(c)(3) 任何实施鸡奸行为,且该行为是通过威胁未来报复受害者或任何其他人,违背受害者意愿完成的,并且施暴者有合理可能性执行该威胁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八年。
(d)Copy CA 刑法 Code § 286(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6(d)(1) 任何自愿与他人协同行动,亲自或协助教唆他人,实施鸡奸行为,且该行为是通过武力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违背受害者意愿完成的,或通过威胁未来报复受害者或任何其他人,违背受害者意愿完成的,并且施暴者有合理可能性执行该威胁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五年、七年或九年。
(2)CA 刑法 Code § 286(d)(2) 任何自愿与他人协同行动,亲自或协助教唆他人,对未满14岁的受害者实施鸡奸行为,且该行为是通过武力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违背受害者意愿完成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10年、12年或14年。
(3)CA 刑法 Code § 286(d)(3) 任何自愿与他人协同行动,亲自或协助教唆他人,对14岁或以上未成年受害者实施鸡奸行为,且该行为是通过武力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违背受害者意愿完成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7年、9年或11年。
(4)CA 刑法 Code § 286(d)(4) 本款不排除根据第269条、第288.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e)CA 刑法 Code § 286(e) 任何在第4504条定义的任何州立监狱或第6031.4条定义的任何地方拘留设施内,与任何年龄的人参与鸡奸行为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或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f)CA 刑法 Code § 286(f) 任何实施鸡奸行为,且受害者当时对该行为的性质不知情,且实施者知晓此情况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八年。本款所称“对该行为的性质不知情”是指受害者因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而无法反抗:
(1)CA 刑法 Code § 286(f)(1) 处于无意识或睡眠状态。
(2)CA 刑法 Code § 286(f)(2) 未察觉、不知晓、未感知或未意识到该行为的发生。
(3)CA 刑法 Code § 286(f)(3) 因行为人事实上的欺诈,未察觉、不知晓、未感知或未意识到该行为的基本特征。
(4)CA 刑法 Code § 286(f)(4) 因行为人欺诈性地声称性侵犯具有专业目的而实际上不具有任何专业目的,导致未察觉、不知晓、未感知或未意识到该行为的基本特征。
(g)CA 刑法 Code § 286(g) 除 (h)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实施鸡奸行为,且受害人当时因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而无法给予法律同意,且实施该行为的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的,应处以三年、六年或八年州立监狱监禁。尽管存在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编第一部分(自第 5000 条起))设立的监护,检察官仍应作为犯罪要素证明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导致被指控的受害人无法给予同意。
(h)CA 刑法 Code § 286(h) 任何人实施鸡奸行为,且受害人当时因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而无法给予法律同意,且实施该行为的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并且被告人和受害人当时均被收容在州立精神病医院或经县精神卫生主管批准的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精神病治疗机构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或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尽管存在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编第一部分(自第 5000 条起))设立的监护,检察官仍应作为犯罪要素证明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导致被指控的受害人无法给予法律同意。
(i)CA 刑法 Code § 286(i) 任何人实施鸡奸行为,且受害人因麻醉性或镇静性物质或任何受管制物质而无法反抗,且被告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的,应处以三年、六年或八年州立监狱监禁。
(j)CA 刑法 Code § 286(j) 任何人实施鸡奸行为,且受害人误以为实施该行为的人是受害人认识的、而非被告人的其他人而顺从,且此种误解是由被告人以诱导此种误解为目的而实施的任何诡计、借口或隐瞒所造成的,应处以三年、六年或八年州立监狱监禁。
(k)CA 刑法 Code § 286(k) 任何人实施鸡奸行为,且该行为是违背受害人意愿,通过威胁使用公职人员的权力来监禁、逮捕或驱逐受害人或他人而完成的,并且受害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是公职人员的,应处以三年、六年或八年州立监狱监禁。
在本款中,“公职人员”指受雇于政府机构,并作为其职位一部分拥有监禁、逮捕或驱逐他人权力的人。行为人无需实际是公职人员。
(l)CA 刑法 Code § 286(l) 在 (c) 款和 (d) 款中,“威胁报复”指威胁绑架或非法监禁,或造成极度痛苦、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
(m)CA 刑法 Code § 286(m) 除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惩罚外,法官可对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处以不超过七十美元 ($70) 的罚款,该罚款所得应根据第 1463.23 条的规定使用。然而,法院应考虑被告人的支付能力,任何被告人不得因其无力支付本款允许的罚款而被拒绝缓刑。

Section § 2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与动物发生性接触均属轻罪。法律对“性接触”进行了广义定义,并明确指出兽医学、为繁殖目的进行的人工授精以及动物饲养等特定活动属于例外,不被视为犯罪。如果有人涉嫌与动物发生性接触,当局可以扣押该动物以保护其安全并收集证据。如果该人被定罪,动物可能会被没收并移交给当局进行领养,被定罪人必须承担法律程序中与动物护理相关的所有费用。

法律还明确规定,任何被判犯有此罪的人将负责与被扣押动物相关的财务费用,并可能面临罚款或额外判决。如果不止一人因特定动物被定罪,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其他与被扣押动物的护理和费用责任相关的程序,请参见另一法律条款,即第 597.1 节。

(a)CA 刑法 Code § 286.5(a) 任何与动物发生性接触的人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286.5(b) 本节不适用于由执业兽医或在执业兽医指导下的注册兽医技术员进行的任何合法且公认的兽医学实践,为繁殖目的对动物进行的任何人工授精,任何公认的动物饲养实践,例如饲养、繁殖或协助动物分娩过程,或任何其他为动物提供护理的实践,或任何与评判品种体型相关的普遍接受的实践。
(c)CA 刑法 Code § 286.5(c) 在本节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286.5(c)(1) “动物”指任何非人类生物,无论死活。
(2)CA 刑法 Code § 286.5(c)(2) “性接触”指一个人与动物之间为性唤起或满足、虐待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任何行为,涉及一方的性器官或肛门与另一方的口腔、性器官或肛门之间的接触,或者,在没有真实的兽医或动物饲养目的的情况下,将人的身体任何部位或任何物体,无论多么轻微,插入动物的阴道或肛门开口,或者将动物身体的任何部位插入人的阴道或肛门开口。
(d)Copy CA 刑法 Code § 286.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6.5(d)(1) 任何调查违反本节行为的授权官员可以扣押用于实施犯罪的动物,以保护动物的健康或安全或他人的健康或安全,并获取犯罪证据。
(2)CA 刑法 Code § 286.5(d)(2) 根据本款扣押的任何动物应立即送往收容所或兽医诊所,由兽医检查是否存在性接触证据。
(3)CA 刑法 Code § 286.5(d)(3) 一旦被指控违反本节的人被定罪,所有就该违法行为合法扣押和收容的动物应由法院裁定没收,并随后移交给扣押官员或适当的公共实体进行妥善领养或其他处置。违反本节并被定罪的人应亲自向扣押机构承担从扣押之时到妥善处置之时所有收容费用。定罪后,法院应命令被定罪人向适当的公共实体支付扣押或收容动物的住宿、护理、喂养和治疗费用。与特定动物相关的每个被定罪人可能对该特定动物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付款应是法院判处的任何其他罚款或刑罚之外的额外费用。
(4)CA 刑法 Code § 286.5(d)(4)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如果根据第 (1) 款扣押动物,被扣押动物的处置、护理或财务费用责任应符合第 597.1 节的规定。

Section § 287

Explanation

加州《刑法典》第287条涉及口交罪,即一人之口与另一人的性器官或肛门进行性交的行为。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口交是违法的,如果犯罪者年满21岁且未成年人未满16岁,则处罚更重。如果该行为涉及武力、威胁、恐吓,或者受害人因年龄、失去意识或残疾而无法同意,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利用职权、药物或欺骗手段胁迫他人进行口交,也将导致严厉处罚。额外处罚包括罚款,罚款金额根据犯罪者的支付能力确定。

(a)CA 刑法 Code § 287(a) 口交是指一人之口与另一人之性器官或肛门进行性交的行为。
(b)Copy CA 刑法 Code § 28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7(b)(1) 除第288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与未满18岁之人进行口交行为者,应处州立监狱监禁,或县立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
(2)CA 刑法 Code § 287(b)(2) 除第288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年满21岁且与未满16岁之人进行口交行为者,犯重罪。
(c)Copy CA 刑法 Code § 287(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7(c)(1) 任何与未满14岁且比其本人年轻10岁以上之人进行口交行为者,应处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为三年、六年或八年。
(2)Copy CA 刑法 Code § 287(c)(2)
(A)Copy CA 刑法 Code § 287(c)(2)(A) 任何在违反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口交行为者,应处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为三年、六年或八年。
(B)CA 刑法 Code § 287(c)(2)(A)(B) 任何对未满14岁之人实施口交行为,且该行为是在违反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完成者,应处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为八年、十年或十二年。
(C)CA 刑法 Code § 287(c)(2)(A)(C) 任何对年满14岁或以上未成年人实施口交行为,且该行为是在违反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完成者,应处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为六年、八年或十年。
(D)CA 刑法 Code § 287(c)(2)(A)(D) 本款不排除根据第269条、第288.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3)CA 刑法 Code § 287(c)(3) 任何实施口交行为,且该行为是在违反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将来报复受害人或任何其他人,并且存在施暴者将执行该威胁的合理可能性而完成者,应处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为三年、六年或八年。
(d)Copy CA 刑法 Code § 287(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7(d)(1) 任何自愿与他人协同行动,亲自或通过协助和教唆他人实施口交行为者,(A) 该行为是在违反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武力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完成的,或 (B) 该行为是在违反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将来报复受害人或任何其他人,并且存在施暴者将执行该威胁的合理可能性而完成的,或 (C) 受害人当时因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而无法给予合法同意,且实施该行为者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的,应处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为五年、七年或九年。尽管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五部第一章(第5000条起))的规定为受害人指定了监护人,检察官仍应证明,作为第 (3) 款所述罪行的要素,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使被指控的受害人无法给予合法同意。
(2)CA 刑法 Code § 287(d)(2) 任何自愿与他人协同行动,亲自或协助和教唆他人,对未满14岁的受害人实施口交行为,且该行为是在违反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武力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完成者,应处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为十年、十二年或十四年。
(3)CA 刑法 Code § 287(d)(3) 任何自愿与他人协同行动,亲自或协助和教唆他人,对年满14岁或以上未成年受害人实施口交行为,且该行为是在违反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武力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完成者,应处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为八年、十年或十二年。
(4)CA 刑法 Code § 287(d)(4) 本款不排除根据第269条、第288.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e)CA 刑法 Code § 287(e) 任何在第4504条所定义的任何州立监狱中,或在第6031.4条所定义的任何地方拘留所中被监禁期间参与口交行为的人,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或县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一年。
(f)CA 刑法 Code § 287(f) 任何实施口交行为的人,且受害人在当时对该行为的性质不知情,且实施该行为的人知晓此情况,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期限为三年、六年或八年。在本款中,“对行为性质不知情”指因受害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而无法反抗:
(1)CA 刑法 Code § 287(f)(1) 处于无意识或睡眠状态。
(2)CA 刑法 Code § 287(f)(2) 未察觉、不知晓、未感知或未意识到该行为的发生。
(3)CA 刑法 Code § 287(f)(3) 因犯罪人事实上的欺诈,未察觉、不知晓、未感知或未意识到该行为的基本特征。
(4)CA 刑法 Code § 287(f)(4) 因犯罪人虚假陈述该口交行为具有专业目的,而实际上不具有任何专业目的,未察觉、不知晓、未感知或未意识到该行为的基本特征。
(g)CA 刑法 Code § 287(g) 除(h)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实施口交行为的人,且受害人当时因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而无法给予法律同意,且实施该行为的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期限为三年、六年或八年。尽管存在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1部分(自第5000条起))规定设立的监护权,检察官应作为犯罪要素证明,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导致被指控的受害人无法给予同意。
(h)CA 刑法 Code § 287(h) 任何实施口交行为的人,且受害人当时因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而无法给予法律同意,且实施该行为的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且被告人和受害人当时均被收容在州立精神病患者护理和治疗医院,或经县精神卫生主管批准的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精神病患者护理和治疗机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或县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一年。尽管存在根据《兰特曼-彼得里斯-肖特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部第1部分(自第5000条起))规定设立的监护权,检察官应作为犯罪要素证明,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导致被指控的受害人无法给予法律同意。
(i)CA 刑法 Code § 287(i) 任何实施口交行为的人,且受害人因任何致醉或麻醉物质,或任何受管制物质而无法反抗,且被告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期限为三年、六年或八年。
(j)CA 刑法 Code § 287(j) 任何实施口交行为的人,且受害人是在相信实施该行为的人是受害人认识的、而非被告人的情况下屈从的,且此信念是由被告人以诱导此信念为目的而实施的任何诡计、借口或隐瞒所诱导的,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期限为三年、六年或八年。
(k)CA 刑法 Code § 287(k) 任何实施口交行为的人,且该行为是违背受害人意愿,通过威胁使用公职人员的权力来监禁、逮捕或驱逐受害人或他人而完成的,且受害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人是公职人员,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期限为三年、六年或八年。
在本款中,“公职人员”指受雇于政府机构,并作为其职位一部分拥有监禁、逮捕或驱逐他人权力的人。犯罪人实际上不必是公职人员。
(l)CA 刑法 Code § 287(l) 在(c)款和(d)款中,“威胁报复”指威胁绑架或非法监禁,或造成极度痛苦、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
(m)CA 刑法 Code § 287(m) 除了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处罚外,法官可以对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处以不超过七十美元($70)的罚款,该罚款的收益将按照第1463.23条的规定使用。但是,法院应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任何被告不得因其无力支付本款允许的罚款而被拒绝缓刑。

Section § 28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对未满14岁儿童或受抚养人实施猥亵行为的罪行,并详细说明了各种情况和处罚。如果有人故意对未满14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以满足性欲,他们可能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到八年。如果使用武力、暴力或恐吓,刑期将增加到五到十年,这些处罚也适用于看护人虐待受抚养人的情况。

对于受害者年龄在14-15岁的情况,如果犯罪者比受害者至少大10岁,处罚可能是在州立监狱监禁最长三年或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可以处以额外罚款,并且在法律程序中必须考虑防止受害者遭受心理伤害。“看护人”包括在各种照护环境中负责受抚养人的人员。

对于可能假释的终身监禁何时适用,有具体的指导方针,特别是如果受害者遭受了人身伤害,这必须在法庭上得到证明。

(a)CA 刑法 Code § 288(a) 除第 (i)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故意并淫秽地对或与一名未满14周岁儿童的身体或其任何部位或肢体实施任何淫秽或猥亵行为,包括第一部分规定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任何行为,意图唤起、迎合或满足该人或儿童的淫欲、情欲或性欲,构成重罪,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六或八年。
(b)Copy CA 刑法 Code § 288(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8(b)(1) 任何人通过使用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使受害者或他人立即遭受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实施第 (a) 款所述行为,构成重罪,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5、8或10年。
(2)CA 刑法 Code § 288(b)(2) 作为看护人,对受抚养人通过使用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使受害者或他人立即遭受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实施第 (a) 款所述行为并具有该款所述意图的人,构成重罪,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5、8或10年。
(c)Copy CA 刑法 Code § 288(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8(c)(1) 任何人实施第 (a) 款所述行为并具有该款所述意图,且受害者为14或15周岁儿童,且该人比该儿童至少大10岁,构成公罪,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一、二或三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在确定该人是否比该儿童至少大10岁时,年龄差应从该人的出生日期到该儿童的出生日期计算。
(2)CA 刑法 Code § 288(c)(2) 作为看护人,对受抚养人实施第 (a) 款所述行为并具有该款所述意图的人,构成公罪,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一、二或三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d)CA 刑法 Code § 288(d) 根据本节或第288.5节进行的任何逮捕或起诉中,治安官、地方检察官和法院应考虑儿童受害者或受抚养人的需求,并在现有预算资源和宪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儿童受害者或受抚养人受害者因参与法庭程序而遭受心理伤害。
(e)Copy CA 刑法 Code § 288(e)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8(e)(1) 任何人因违反第 (a) 款或第 (b) 款而被定罪后,法院除施加任何其他刑罚或罚款外,可命令被告支付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额外罚款。在确定罚款金额时,法院应考虑任何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罪行的严重性和性质、犯罪情节、被告是否因犯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以及受害者因犯罪遭受经济损失的程度。根据本节征收和收取的每笔罚款应存入受害者-证人援助基金,以根据第13837节的规定,用于资助儿童性剥削和儿童性虐待受害者咨询中心和预防项目。
(2)CA 刑法 Code § 288(e)(2) 如果法院根据本款命令征收罚款,收取该罚款的实际行政费用,不超过所支付总额的2%,可存入县财政总基金,供县使用和受益。
(f)CA 刑法 Code § 288(f) 就第 (b) 款第 (2) 项和第 (c) 款第 (2) 项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刑法 Code § 288(f)(1) “看护人”指以下任何公共或私人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雇员、独立承包商、代理人或志愿者,当这些设施为老年人或受抚养人提供照护时:
(A)CA 刑法 Code § 288(f)(1)(A) 24小时医疗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1250.2和1250.3节所定义。
(B)CA 刑法 Code § 288(f)(1)(B) 诊所。
(C)CA 刑法 Code § 288(f)(1)(C) 家庭健康机构。
(D)CA 刑法 Code § 288(f)(1)(D) 成人日间保健中心。
(E)CA 刑法 Code § 288(f)(1)(E) 为受抚养人提供服务的中学和为受抚养人或老年人提供服务的高等教育机构。
(F)CA 刑法 Code § 288(f)(1)(F) 庇护工场。
(G)CA 刑法 Code § 288(f)(1)(G) 营地。
(H)CA 刑法 Code § 288(f)(1)(H) 社区照护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02节所定义,以及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9.2节所定义。
(I)CA 刑法 Code § 288(f)(1)(I) 临时照护机构。
(J)CA 刑法 Code § 288(f)(1)(J) 寄养家庭。

Section § 288.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判犯有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任何猥亵或不当行为,法院不能暂停其刑罚,直到一名受人尊敬的精神病医生或合格的心理学家评估他们的精神健康状况。

Section § 28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明知或相信接收者是未成年人,却发送或分享描绘未成年人参与性活动的材料,则属违法。如果这样做是为了满足性欲或促成身体接触,根据具体情况,可被判为轻罪或重罪。

如果分享的材料有害但未描绘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处罚会略有不同,但仍然严重。如果该行为是合法性教育、科学或教育目的的一部分,个人可以提出抗辩。

这项规定不影响电话公司、有线电视公司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时无意中传输此类材料。

(a)Copy CA 刑法 Code § 288.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8.2(a)(1) 任何明知、应知或相信他人是未成年人者,且明知故犯地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实物递送、电话、电子通讯或当面,分发、发送、促使发送、展示或提议分发或展示任何描绘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的有害物质给他人,意图唤起、吸引或满足该人或未成年人的淫欲、情欲或性欲,且意图或为了与他人进行性交、鸡奸或口交,或意图使任何一方触摸对方的私密身体部位,构成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构成重罪,可处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五年。
(2)CA 刑法 Code § 288.2(a)(2) 如果该人使用的物质是有害物质,但未包含描绘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的图像,该罪行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州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
(3)CA 刑法 Code § 288.2(a)(3) 就本款而言,第 (2) 项所述罪行应包含第 (1) 项所述的所有要素,但第 (2) 项中修改的要素除外。
(b)CA 刑法 Code § 288.2(b) 就本条而言,“性行为”的含义与第 311.4 条 (d) 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c)CA 刑法 Code § 288.2(c) 就本条而言,“有害物质”的含义与第 313 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d)CA 刑法 Code § 288.2(d) 就本条而言,私密身体部位包括任何人的性器官、肛门、腹股沟或臀部,或女性的乳房。
(e)CA 刑法 Code § 288.2(e)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
(f)CA 刑法 Code § 288.2(f) 在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父母或监护人为了合法的性教育目的而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应构成抗辩理由。
(g)CA 刑法 Code § 288.2(g) 在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被指控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科学或教育目的而实施的,应构成抗辩理由。
(h)CA 刑法 Code § 288.2(h) 《公共事业法典》第 234 条所定义的电话公司、根据《政府法典》第 53066 条获得特许经营的有线电视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商业在线服务提供商,在提供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或商业在线服务时,承载、广播或传输本条所述信息或执行相关活动,不构成违反本条规定。

Section § 28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却联系或试图联系他们,并意图对他们实施某些严重犯罪,例如绑架或性侵犯,这是非法的。如果罪名成立,该人将面临与实际未遂犯罪相同的刑期。

“联系”包括任何形式的交流,无论是亲自进行、通过代理人,还是使用任何通信技术,如邮件、互联网或电话系统。

如果有人因此罪被定罪后再次犯案,他们将在原有刑期之上额外增加五年监禁。

(a)CA 刑法 Code § 288.3(a) 任何联系或与未成年人交流,或试图联系或与未成年人交流的人,明知或理应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并意图对该未成年人实施第 207、209、261、264.1、273a、286、287、288、288.2、289、311.1、311.2、311.4 或 311.11 条,或前第 288a 条中规定的罪行,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与意图实施的罪行的未遂刑期相同。
(b)CA 刑法 Code § 288.3(b) 在本条中,“联系或交流”应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或交流,可以通过亲自进行或通过代理人或机构、任何印刷媒体、任何邮政服务、普通承运人或通信普通承运人、任何电子通信系统,或任何电信、有线、计算机或无线电通信设备或系统来实现。
(c)CA 刑法 Code § 288.3(c) 任何被判犯有 (a) 款规定之罪行的人,如果此前曾被判犯有 (a) 款规定之罪行,应处以在州立监狱额外连续监禁五年。

Section § 288.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儿童有不当的性兴趣,并安排与未成年人(或他们认为是未成年人的人)进行性活动,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他们之前有相关罪行的定罪记录,将面临州监狱监禁。

如果他们真的出现在会面地点,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州监狱监禁。本法律不排除根据其他法律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a)Copy CA 刑法 Code § 288.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8.4(a)(1) 凡是出于对儿童不自然或不正常的性兴趣,安排与未成年人或其认为是未成年人的人会面,目的在于暴露其生殖器、阴部或肛门区域,让该儿童暴露其生殖器、阴部或肛门区域,或从事淫秽或猥亵行为的,应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288.4(a)(2) 凡是在此前曾因第290条 (c) 款所列罪行被定罪后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应处以州监狱监禁。
(b)Copy CA 刑法 Code § 288.4(b)
(a)Copy CA 刑法 Code § 288.4(b)(a) 款 (1) 项所述的任何人,如果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时间前后前往约定会面地点,应处以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
(c)CA 刑法 Code § 288.4(c) 本条规定不应排除或禁止依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Section § 28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针对的是与儿童同住或经常接触儿童的人,如果在至少三个月的时间内,对未满14岁的儿童实施了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性行为。这被定义为持续性虐待儿童罪,可判处6年、12年或16年监禁。

要定罪,陪审团只需同意发生了足够次数的行为,而无需就具体是哪些行为达成一致。涉及同一儿童的其他行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被指控,除非这些行为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或作为替代指控。如果涉及多名儿童,可以对每名儿童单独提出指控。

(a)CA 刑法 Code § 288.5(a) 任何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一处或经常接触该子女的人,在一段不少于三个月的时间内,对犯罪时未满14岁的儿童实施三次或三次以上实质性性行为(如第1203.066条 (b) 款所定义),或对犯罪时未满14岁的儿童实施三次或三次以上猥亵或淫荡行为(如第288条所定义),即犯有持续性虐待儿童罪,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6年、12年或16年的刑罚。
(b)CA 刑法 Code § 288.5(b) 根据本条定罪,事实认定者(如果是陪审团)仅需一致同意发生了规定次数的行为,而无需就哪些行为构成了规定次数达成一致。
(c)CA 刑法 Code § 288.5(c) 除非根据本条指控的其他被指控罪行发生在本条指控的时间段之外,或以替代方式指控其他罪行,否则不得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涉及同一受害人的其他实质性性行为(如第1203.066条 (b) 款所定义,犯罪时受害儿童未满14岁)或猥亵和淫荡行为(如第288条所定义)与本条下的指控一并提出。被告人根据本条只能被指控一项罪名,除非涉及多名受害人,在此情况下,可对每名受害人单独指控一项罪名。

Section § 28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18岁或以上的人,与10岁或以下儿童发生性交、鸡奸、口交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性侵犯,都属于严重犯罪。如果有人实施这些行为,他们就犯了重罪,并将面临严厉的监禁刑罚。对于性交或鸡奸行为,刑罚是25年至终身监禁;而对于口交或其他性侵犯行为,刑期是15年至终身。

(a)CA 刑法 Code § 288.7(a) 任何18岁或以上的人,与10岁或以下儿童发生性交或鸡奸行为的,犯有重罪,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为25年至终身。
(b)CA 刑法 Code § 288.7(b) 任何18岁或以上的人,与10岁或以下儿童发生口交或性侵犯行为(如第289条所定义)的,犯有重罪,应处以州立监狱监禁,刑期为15年至终身。

Section § 2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强迫或操纵他人进行性侵犯是违法的。如果受害人不同意,且该行为是通过武力、威胁或利用受害人无法同意的情况实施的,将处以严厉的惩罚。

刑罚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和其同意能力而有所不同。例如,如果受害人未满14岁,特别是使用了武力或威胁,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法律还涵盖了受害人被欺骗、无意识或受药物影响的情况。

此外,它还涉及施暴者冒充公职人员身份或权力进行欺骗的案件。在所有情况下,了解受害人缺乏同意能力对于起诉至关重要。

该法律定义了“性侵犯”,何种行为构成威胁,并包含了适用不同量刑法律的具体条件。

(a)Copy CA 刑法 Code § 289(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9(a)(1) (A) 任何实施性侵犯行为的人,当该行为违背受害人意愿,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八年的刑罚。
(B)CA 刑法 Code § 289(a)(1)(B) 任何对一名未满14岁的儿童实施性侵犯行为的人,当该行为违背受害人意愿,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八年、十年或十二年的刑罚。
(C)CA 刑法 Code § 289(a)(1)(C) 任何对一名14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行为的人,当该行为违背受害人意愿,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人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六年、八年或十年的刑罚。
(D)CA 刑法 Code § 289(a)(1)(D) 本款不排除根据第269条、第288.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2)CA 刑法 Code § 289(a)(2) 任何实施性侵犯行为的人,当该行为违背受害人意愿,通过威胁将来报复受害人或任何其他人而实施,且存在施暴者将实施该威胁的合理可能性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八年的刑罚。
(b)CA 刑法 Code § 289(b) 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实施性侵犯行为的人,如果受害人当时因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而无法给予合法同意,且实施该行为或导致该行为被实施的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八年的刑罚。尽管根据《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第1章(第5000条起))的规定已为受害人指定了监护人,检察官仍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证明,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使被指控的受害人无法给予合法同意。
(c)CA 刑法 Code § 289(c) 任何实施性侵犯行为的人,如果受害人当时因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而无法给予合法同意,且实施该行为或导致该行为被实施的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并且被告和受害人当时均被收容在州立精神病患者护理和治疗医院,或经县精神卫生主管批准的任何其他公共或私人精神病患者护理和治疗机构,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尽管根据《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5部第1章(第5000条起))的规定存在监护权,检察官仍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证明,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使被指控的受害人无法给予合法同意。
(d)CA 刑法 Code § 289(d) 任何实施性侵犯行为的人,如果受害人当时对该行为的性质不知情,且实施该行为或导致该行为被实施的人知晓此情况,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八年的刑罚。在本款中,“对该行为的性质不知情”指因受害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而无法反抗:
(1)CA 刑法 Code § 289(d)(1) 处于无意识状态或熟睡中。
(2)CA 刑法 Code § 289(d)(2) 未察觉、不知晓、未感知或未意识到该行为的发生。
(3)CA 刑法 Code § 289(d)(3) 由于施暴者的事实欺诈,未察觉、不知晓、未感知或未意识到该行为的基本特征。
(4)CA 刑法 Code § 289(d)(4) 由于施暴者虚假陈述性侵犯行为具有专业目的,而实际上并无专业目的,未察觉、不知晓、未感知或未意识到该行为的基本特征。
(e)CA 刑法 Code § 289(e) 任何实施性侵犯行为的人,当受害人因任何致醉或麻醉物质,或任何受管制物质而无法反抗,且被告知晓或理应知晓此情况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八年的刑罚。
(f)CA 刑法 Code § 289(f) 任何人实施性侵犯行为,如果受害人因相信实施该行为或导致该行为发生的人是受害人所认识的、而非被告本人的人而顺从,且此种信念系由被告为诱导此种信念而施行的任何诡计、伪装或隐瞒所致,则应处三年、六年或八年州立监狱监禁。
(g)CA 刑法 Code § 289(g) 任何人实施性侵犯行为,如果该行为是违背受害人意愿,通过威胁利用公职人员的权力监禁、逮捕或驱逐受害人或他人而完成的,且受害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人是公职人员,则应处三年、六年或八年州立监狱监禁。
在本款中,“公职人员”指受雇于政府机构,作为其职位的一部分,有权监禁、逮捕或驱逐他人的人。犯罪人无需实际是公职人员。
(h)CA 刑法 Code § 289(h) 除第288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与未满18岁的人发生性侵犯行为的人,应处州立监狱或县立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
(i)CA 刑法 Code § 289(i) 除第288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年满21岁,与未满16岁的人发生性侵犯行为的人,构成重罪。
(j)CA 刑法 Code § 289(j) 任何与未满14岁且比其本人小10岁以上的人发生性侵犯行为的人,应处三年、六年或八年州立监狱监禁。
(k)CA 刑法 Code § 289(k) 在本条中:
(1)CA 刑法 Code § 289(k)(1) “性侵犯”是指为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之目的,通过任何异物、物质、器械或装置,或通过任何不明物体,导致任何人阴部或肛门开口的穿透,无论多么轻微,或导致他人穿透被告或他人的阴部或肛门开口的行为。
(2)CA 刑法 Code § 289(k)(2) “异物、物质、器械或装置”应包括身体的任何部位,但性器官除外。
(3)CA 刑法 Code § 289(k)(3) “不明物体”应包括任何异物、物质、器械或装置,或身体的任何部位,包括阴茎,当不确定穿透是由阴茎、异物、物质、器械或装置,或身体的任何其他部位造成时。
(l)CA 刑法 Code § 289(l) 在(a)款中,“威胁报复”指威胁绑架或非法监禁,或施加极度疼痛、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
(m)CA 刑法 Code § 289(m) 在本条中,“受害人”包括被告导致其穿透被告或他人阴部或肛门开口的任何人,或其阴部或肛门开口被被告或他人穿透的任何人,且根据本条要求,其在其他方面符合受害人资格。

Section § 28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逃到加州以逃避对某些罪行(例如特定的性犯罪)的起诉或惩罚,且这些行为在加州也属于非法,则构成轻罪。在根据本法律起诉某人之前,州检察官必须请求原司法管辖区引渡该人,并且只有在该司法管辖区拒绝引渡时才能继续进行。此外,如果某人在逃到加州后被判犯有重罪性犯罪,他们必须在原有刑期之上额外服刑两年。

Section § 28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或拘留机构的雇员、官员或代理人与被限制在这些机构内的同意性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违法的。它适用于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提供此类服务的公共和私人实体。法律详细说明了“拘留设施”的含义,包括监狱、看守所和用于运送被限制人员的车辆。它还详细定义了“性行为”。

被限制人员的同意并不能使该行为合法化,这意味着如果发生性行为,同意不构成抗辩理由。某些情况例外,例如经适当授权的夫妻探视、搜查或医疗检查。违反行为通常是轻罪,但对于屡犯或特定罪行可能升级为重罪,导致包括监禁或罚款在内的严厉处罚。根据本法被判重罪的雇员将被解雇,并且不得在惩教与康复部内重新雇用。

(a)Copy CA 刑法 Code § 289.6(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89.6(a)(1) 公共实体医疗机构的雇员或官员,或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提供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私人个人或实体的雇员、官员或代理人,与被限制在医疗机构内的同意性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犯有公罪。本款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b)、(e)、(g)、(h)和(j)款以及(i)款(2)项(C)分项所定义的医疗机构,其中受害者是非自愿被限制的。
(2)CA 刑法 Code § 289.6(a)(2) 公共实体拘留设施的雇员或官员,或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提供拘留设施或拘留设施工作人员的私人个人或实体的雇员、官员、代理人,或根据与拘留设施签订的合同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个人或代理人,或私人或公共实体拘留设施的志愿者,或警官,与被限制在拘留设施内的同意性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犯有公罪。
(3)CA 刑法 Code § 289.6(a)(3) 惩教与康复部下属部门、委员会或机构的雇员,或与惩教与康复部下属部门、委员会或机构签订合同的设施的雇员,在其受雇期间直接提供对囚犯、被监护人或假释犯的治疗、护理、控制或监督,并与作为囚犯、被监护人或假释犯的同意性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犯有公罪。
(b)CA 刑法 Code § 289.6(b) 本条所称“公共实体”是指州、联邦政府、市、县、市县、联合县监狱区,或由两个或多个公共实体之间根据联合权力协议创建的任何实体。
(c)CA 刑法 Code § 289.6(c) 本条所称“拘留设施”是指:
(1)CA 刑法 Code § 289.6(c)(1) 用于限制成年人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监狱、看守所、营地或其他惩教设施。
(2)CA 刑法 Code § 289.6(c)(2) 根据与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用于限制成年人或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建筑物或设施。
(3)CA 刑法 Code § 289.6(c)(3) 用于羁押人员进行面谈、审讯或调查的房间,且该房间独立于看守所或位于执法机构的行政区域内。
(4)CA 刑法 Code § 289.6(c)(4) 用于在被限制人员限制期间运送他们的车辆,包括运送已被逮捕但尚未登记入册的人员。
(5)CA 刑法 Code § 289.6(c)(5) 位于法院建筑物内或毗邻法院建筑物,用于为出庭目的限制人员的法院羁押设施。
(d)CA 刑法 Code § 289.6(d) 本条所称“性行为”是指:
(1)CA 刑法 Code § 289.6(d)(1) 性交。
(2)CA 刑法 Code § 289.6(d)(2) 鸡奸,如第286条(a)款所定义。
(3)CA 刑法 Code § 289.6(d)(3) 口交,如第287条(a)款或原第288a条所定义。
(4)CA 刑法 Code § 289.6(d)(4) 性侵犯,如第289条(k)款所定义。
(5)CA 刑法 Code § 289.6(d)(5) 摩擦或触摸他人的乳房或性器官,或在他人面前且知情的情况下触摸自己的乳房或性器官,意图唤起、吸引或满足自己或他人的淫欲、情欲或性欲。
(e)CA 刑法 Code § 289.6(e) 被限制人员或假释犯对本条禁止的性行为的同意,不构成违反本条的刑事起诉的辩护。
(f)CA 刑法 Code § 289.6(f)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法院命令或经运营或承包运营发生夫妻探视的拘留设施的公共实体的授权代表书面批准而进行的隔夜夫妻探视期间发生的同意性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也不适用于根据合法搜查进行的身体接触或侵犯,或善意医疗检查或治疗,包括临床治疗。
(g)CA 刑法 Code § 289.6(g) 任何违反(a)款(1)项,或违反(a)款(2)项或(3)项(如(d)款(5)项所述)的行为,均属轻罪。
(h)CA 刑法 Code § 289.6(h) 任何违反(a)款(2)项或(3)项(如(d)款(1)、(2)、(3)或(4)项所述)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i)CA 刑法 Code § 289.6(i) 任何先前被判违反本条的人员,再次违反时,将构成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