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有能力供养其配偶,但却故意遗弃对方,使其缺乏食物、衣物或住所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但是,如果配偶的行为使得遗弃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则不构成犯罪。

任何有足够能力供养其配偶,或有能力赚取供养其配偶的收入,而故意遗弃并使其配偶处于贫困境地,或拒绝或疏忽向其配偶提供必需的食物、衣物、住所或医疗服务的个人,除非该配偶的行为使该个人有理由遗弃该配偶,否则即犯有轻罪。

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告(无论是在等待审判还是已被定罪等待判刑)通过同意一项法院批准的安排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被告必须承诺每月支付固定金额,以供养子女或配偶,用于食物、住所和医疗等必需品。这项协议最长有效期为两年。如果被告未能按时付款,法院可以继续审判或判刑。但是,如果有充分理由,法院也可以重新评估情况并延长或修改协议。

被捕后、认罪或审判前,或根据第270条或第270a条被定罪或认罪后、判刑前,如果被告出庭并向加利福尼亚州人民作出有足够担保人的承诺,金额由法院确定并经法院批准,且条件是被告每月向拥有该子女监护权的人或该配偶支付法院确定的金额,以此为该未成年子女或该配偶(视情况而定)提供必要的食物、住所、衣物、医疗服务或其他补救性护理,则法院可中止诉讼程序或判决;该承诺在两年内或法院确定的更短时间内有效并具有约束力;如果被告未能遵守该承诺,法院可命令被告出庭说明为何不应在该诉讼中进行进一步程序或为何不应判刑,届时,法院可继续进行该诉讼,或判刑,或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修改命令并作出新的承诺,并进一步中止诉讼程序或判决一段类似期限。

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一有能力但未向其有需要的父母提供必要赡养(如食物、衣物、住所或医疗照护)的成年子女,可能被控犯有轻罪。《家庭法典》的特定部分提及了一项例外情况。

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某人根据第 (270) 条或第 (270a) 条被定罪的情况下,所处罚款的处理方式。罚款通常应支付给被定罪者的配偶,或其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如果子女正在领取公共援助,罚款将支付给县级部门。县级部门将首先将这笔钱用于未来的抚养需求,或用于偿还过去的公共援助费用。

在根据第 (270) 条或第 (270a) 条的规定定罪和判刑的任何案件中,如果处以罚款,该罚款应由法院指示全部或部分支付给被告的配偶或该被告子女的监护人或保管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如果子女正在领取公共援助,所有处以的罚款、罚金或没收款以及从被告处收取的所有资金应支付给县级部门。如此支付的款项应首先用于县级部门收到后下一个日历月的抚养费,任何剩余款项应应用于未来的需求,或视为对过去由公共援助资金提供的抚养费的报销。

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涉及遗弃或未能扶养配偶或子女的案件中,证明婚姻或亲子关系所需的证据,不得超出民事审判中所需证据的范围。在此类案件中,夫妻双方或同居伴侣都可以就婚姻或伴侣关系以及子女的父母身份作证。如果父母未能提供食物或住所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则会被推定为是故意的。检察官可以在这些案件中证明丈夫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并且其他法律程序中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如果一位家长向地方检察官报告,称另一位家长未提供必要的子女抚养费,且该子女未获得任何公共援助,地方检察官必须迅速调查此报告。他们将核实报告的真实性,并评估应提供抚养费的家长的所在地和经济能力。如果报告被证实属实,地方检察官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确保该子女获得必要的抚养费。

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每 (90) 天,地方检察官必须审查关于未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报告,除非支付已正式终止,所涉人员已永久迁出该县,或未支付抚养费的父母现在正在遵守规定。

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有人因违反特定子女抚养法而被定罪,并获得包含抚养费支付命令的缓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首先,法院可以命令像执行民事判决一样强制执行抚养费支付,但前提是尚未有针对相同抚养费的民事判决或命令。 其次,法院可以要求从该人的收入中自动扣除支付款项,前提是没有针对相同抚养费的现有自动扣款命令。 这些选项是法院确保抚养费支付的任何其他法律途径的补充。

Section § 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故意且无正当理由不为子女提供必需品,如食物、衣物、住所或医疗护理,他们可能会被控犯有轻罪。这种罪行可能导致最高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父母在法院确认其亲子关系后仍继续这种忽视行为,他们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包括州监狱监禁。这项法律适用于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监护安排如何,也无论是否有其他人正在抚养该子女。如果父母遗弃或忽视了子女,则推定其行为是故意的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在评估父母抚养子女的能力时,还会考虑所有形式的收入。此外,同意人工授精的丈夫在法律上被视为该子女的父亲。最后,根据宗教信仰通过祈祷为子女提供治疗被认为是“补救性护理”。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故意且无合法理由地不为其子女提供必需的衣物、食物、住所或医疗服务,或其他补救性护理,则其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已最终裁定某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且该人已获知此裁定,而其随后仍故意且无合法理由地不为其子女提供必需的衣物、食物、住所、医疗服务或其他补救性护理,则此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在州监狱处以一年零一天的确定刑期,或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本法规不得解释为仅因该子女的另一方父母合法享有该子女的监护权,或因该子女的另一方父母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自愿或非自愿地为该子女提供或承诺提供此类必需的食物、衣物、住所或医疗服务或其他补救性护理,而免除该父母在此处定义的因该不作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该父母遗弃或抛弃子女的证据,或该父母未为其子女提供必需的食物、衣物、住所或医疗服务或其他补救性护理的证据,是初步证据,表明此类遗弃或抛弃或未提供必需的食物、衣物、住所或医疗服务或其他补救性护理是故意的且无合法理由的。
法院在确定父母抚养其子女的能力时,应考虑所有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和赠与。
本条规定适用于该子女的父母是否曾结婚或离婚,以及无论任何离婚诉讼中关于赡养费或子女抚养费的任何判决。就本条而言,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应被视为已存在的人。
如果一名妇女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且其丈夫书面同意人工授精,则为本条目的,该丈夫应被视为该子女的父亲。
如果父母根据公认教会或宗教教派的教义和惯例,通过其正式认可的执业者,仅通过祈祷以精神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治疗,则此类治疗应构成本条所指的“其他补救性护理”。

Section § 27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幼儿园至八年级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未能鼓励孩子上学,且孩子是长期旷课者(经常无故缺课),那么家长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处罚可能包括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是,有一种“延期判决”计划可供选择,该计划允许家长通过满足特定条件来避免立即受到处罚。如果他们遵守规定,指控可能会被撤销,类似于戒毒转处计划。

该计划包括与学校官员定期会面,转介至育儿课程或心理健康服务等支持服务,以及明确说明如果未能遵守计划条款会发生什么。重要的是,该计划的资金必须来自非州政府来源,并且家长不能同时因违反本法和另一项与旷课相关的法律而受到惩罚。如果检察官决定不提供该计划,他们必须书面或记录在案地解释原因。

(a)CA 刑法 Code § 270.1(a) 六岁或以上、就读幼儿园或1至8年级(含)且受义务全日制教育或义务延续教育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其子女为《教育法典》第48263.6条所定义的长期旷课者,未能合理监督和鼓励学生上学,且已获得语言无障碍支持服务以解决学生的旷课问题,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根据本款犯有轻罪的家长或监护人可参与 (b) 款所定义的延期判决程序。
(b)CA 刑法 Code § 270.1(b) 高等法院可设立一项延期判决程序,其中包括 (1) 至 (7) 款所列的组成部分,以审理涉及《教育法典》第48263.6条所定义的长期旷课小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案件:
(1)CA 刑法 Code § 270.1(b)(1) 专门的法院排期。
(2)CA 刑法 Code § 270.1(b)(2) 由该县高等法院法官领导。
(3)CA 刑法 Code § 270.1(b)(3) 与长期旷课学生就读学区指定的学区代表定期安排和举行会议。这些代表可包括学校心理学家、学校辅导员、教师、学校行政人员或学区认为适当的其他教育服务提供者。
(4)CA 刑法 Code § 270.1(b)(4) 根据每个案件的适当情况,为家长或监护人提供服务转介,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刑法 Code § 270.1(b)(4)(A) 案件管理。
(B)CA 刑法 Code § 270.1(b)(4)(B) 心理和身体健康服务。
(C)CA 刑法 Code § 270.1(b)(4)(C) 育儿课程和支持。
(D)CA 刑法 Code § 270.1(b)(4)(D) 药物滥用治疗。
(E)CA 刑法 Code § 270.1(b)(4)(E) 儿童保育和住房。
(5)CA 刑法 Code § 270.1(b)(5) 明确声明,如果被告对每项指控均认罪并放弃判决宣读时间,法院可就当前被指控的罪行或多项罪行准予延期判决,以代替审判;并且,在被告遵守法院规定并经被告在认罪时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后,经检察官动议,法院将驳回对被告的指控,并适用根据第851.90条和第1203.4条规定成功完成戒毒转处计划或延期判决计划的相同程序。
(6)CA 刑法 Code § 270.1(b)(6) 明确声明,未能遵守该计划的任何条件可能导致检察官或法院提出判决录入动议,届时法院将对所认罪的指控作出有罪裁定,录入判决,并按照本法典的其他规定安排量刑听证会。
(7)CA 刑法 Code § 270.1(b)(7) 解释参与延期判决程序后刑事记录的保留和处置,以及被告在成功完成该程序后就其被捕和延期判决问题回答相关问题的权利。
(c)CA 刑法 Code § 270.1(c) 根据本条设立的延期判决程序的资金应完全来源于非州政府资金。
(d)CA 刑法 Code § 270.1(d) 对于《教育法典》第48263.6条所定义的长期旷课小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因违反本条和涉及旷课儿童家长和监护人刑事责任的第272条规定而受到双重处罚。
(e)CA 刑法 Code § 270.1(e) 如果任何地方检察官选择指控被告违反 (a) 款,且检察官认定被告符合或不符合延期判决的条件,检察官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声明,或记录在案,说明该决定的依据。

Section § 270.5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在儿童保护机构要求并告知其义务后,拒绝让其未成年子女与他们同住,或未能提供其他住所,他们可能因这项轻罪被处以最高 $500 的罚款。但是,如果父母有正当理由,例如担心自身安全,他们可能不会受到处罚。

“儿童保护机构”一词包括警察局、治安官部门,或县缓刑和福利部门。

(a)CA 刑法 Code § 270.5(a) 任何父母,无合法理由地拒绝接受其未成年子女进入父母家中,或未能提供替代住所,在儿童保护机构要求其这样做后,并在被告知本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后,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
(b)CA 刑法 Code § 270.5(b) 就本条而言,“儿童保护机构”指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县缓刑部门或县福利部门。
(c)CA 刑法 Code § 270.5(c) 就本条而言,“合法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合理担心未成年子女在家中会危及父母或家中其他居住者的安全。

Section § 270.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法院命令支付配偶赡养费,并且他们知道这项命令,然后他们离开加州,意图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支付,他们可能会受到惩罚。这种惩罚可能是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

如果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已作出临时或永久性配偶赡养费支付令,要求某人支付配偶赡养费,且该人已获知该命令,并且他或她随后离开本州,意图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故意不支付配偶赡养费,则他或她可被判处县监狱监禁,期限不超过一年,罚款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或监护人遗弃14岁以下的儿童,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遗弃意味着将孩子留在某处,意图不再回来。

任何14岁以下儿童的父母,以及任何受托抚养或教育该儿童的人,无论在何处遗弃该儿童,意图抛弃该儿童的,依照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遗弃未满14岁的儿童,或者有能力却不抚养他们,就会受到惩罚。如果有人谎称某个孩子是孤儿,以便让他们进入孤儿院,这项法律也适用。惩罚包括坐牢、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任何明知故犯地遗弃,或有能力抚养却未能或拒绝抚养其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者,或明知虚假却谎称任何孤儿院或慈善机构的经理、官员或代理人,声称申请入该孤儿院或机构的任何儿童是孤儿者,均应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2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或任何法定监护人将72小时或以下的婴儿交给指定安全弃婴点的工作人员,他们将不会面临遗弃婴儿的刑事指控。这为新生儿提供了一个安全合法的照护选择,避免了与遗弃儿童相关的传统法律后果。

安全弃婴点和相关人员在另一部法律,即《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有所定义,这确保了哪些地点和人员符合此项保护的资格具有一致性。

(a)CA 刑法 Code § 271.5(a) 任何父母或其他对72小时或以下未成年子女拥有合法监护权的人,如果其自愿将子女的实际监护权交予安全弃婴点值班人员,则不得因违反第270、270.5、271或271a条而被起诉。
(b)CA 刑法 Code § 271.5(b) 就本条而言,“安全弃婴点”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5.7条(a)款第(1)项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c)Copy CA 刑法 Code § 271.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1.5(c)(1) 就本条而言,“合法监护权”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5.7条(j)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2)CA 刑法 Code § 271.5(c)(2) 就本条而言,“人员”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5.7条(a)款第(3)项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未成年人从事非法行为或不服从少年法庭命令,均属犯罪。它适用于任何影响未成年人行为的人,例如使用威胁或劝说。父母也有责任监督和保护他们未满18岁的子女。如果21岁或以上的人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试图引诱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离开,并且知道其行为可能有害,则构成轻罪或违规行为。但是,紧急情况或专业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除外。

(a)Copy CA 刑法 Code § 27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2(a)(1) 任何实施任何行为或不履行任何职责的人,该行为或不行为导致或倾向于导致或鼓励任何未满18岁的人触犯《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601或602条的规定,或该行为或不行为对此有所助益;或任何通过任何行为或不行为,或通过威胁、命令或劝说,诱导或试图诱导任何未满18岁的人或少年法庭的任何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不遵守或拒绝遵守少年法庭的合法命令,或从事或实施任何行为,或遵循任何行为方式,或以某种方式生活,以致导致或明显倾向于导致该人成为或仍然是《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601或602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均犯有轻罪,一旦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县监狱罚款和监禁,或可获准缓刑,缓刑期不超过五年。
(2)CA 刑法 Code § 272(a)(2) 就本小节而言,任何未满18岁者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合理的照护、监督、保护和控制。
(b)Copy CA 刑法 Code § 27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2(b)(1) 任何21岁或以上的成年陌生人,明知而接触或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沟通,且明知或理应知道该未成年人未满14岁,旨在劝诱和引诱,或运送,或试图劝诱和引诱,或运送该未成年人离开其住所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保管人所知的该未成年人所在的任何地点,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该未成年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明确同意,且意图规避该未成年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均犯有违规行为或轻罪,受第17条(d)款的约束。
(2)CA 刑法 Code § 272(b)(2) 本小节不适用于紧急情况。
(3)CA 刑法 Code § 272(b)(3) 在本小节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A)CA 刑法 Code § 272(b)(3)(A) “紧急情况”是指未成年人面临迫在眉睫的人身伤害、情感伤害或心理伤害威胁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272(b)(3)(B) “接触”或“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话或互联网,其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538条。
(C)CA 刑法 Code § 272(b)(3)(C) “陌生人”是指泛泛之交,与其不存在实质性关系的人,或为了主要目的(即受害,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600条(e)款)而建立或促进关系的人。
(D)CA 刑法 Code § 272(b)(3)(D) “明确同意”是指积极、直接、明确的口头或书面许可,无需推断或暗示来补充其含义。
(4)CA 刑法 Code § 272(b)(4)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将个人在其受雇范围和过程中,或作为经认可的公民或慈善组织的志愿者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为定为犯罪。
(5)CA 刑法 Code § 272(b)(5) 本条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并帮助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合理的照护、监督、保护和控制。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支付给特定授权机构或律师的费用外,为安排孩子收养或同意收养而支付或收取任何金钱或有价物品都是非法的。法律允许作为慈善行为提供与生育相关的经济帮助,前提是这种帮助与收养安排无关。如果父母在接受此类经济帮助时,计划不完成或不同意收养,则构成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监禁或2500美元罚款。如果父母在未披露的情况下从多个潜在收养家庭处收取费用,或者收取的金额超过合理的怀孕和生育费用,也构成轻罪。屡次犯下这些行为的人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本法不排除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a)CA 刑法 Code § 273(a) 任何人或机构为安排儿童收养或同意收养而支付、提议支付或收取金钱或任何有价物,均属轻罪。本款不适用于为州社会服务部、经许可的收养机构、如《家庭法典》第8502条所定义的收养服务提供者,或提供收养法律服务的律师所提供的收养服务而支付的任何费用。
(b)CA 刑法 Code § 273(b) 本节不应将作为慈善行为支付或收取母亲在分娩前和分娩期间与生育相关的医疗或住院费用以及必要生活费用视为非法,只要该支付不取决于安排孩子收养、同意收养或配合完成收养。
(c)CA 刑法 Code § 273(c) 任何父母意图获取 (b) 款规定的经济利益,且存在以下任一意图的,均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
(1)CA 刑法 Code § 273(c)(1) 不完成收养。
(2)CA 刑法 Code § 273(c)(2) 不同意收养。
(d)CA 刑法 Code § 273(d) 任何父母从两个或更多潜在收养家庭或个人处获取 (b) 款规定的经济利益,如果任何一方父母同时实施以下两项行为的,均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
(1)CA 刑法 Code § 273(d)(1) 明知有义务披露该信息,却故意不向这些家庭或个人披露还有其他有意收养该孩子的潜在收养家庭或个人。
(2)CA 刑法 Code § 273(d)(2) 明知而接受 (b) 款规定的经济利益,如果总金额超过母亲在怀孕前和怀孕期间合理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或住院费用以及必要生活费用。
(e)CA 刑法 Code § 273(e) 任何曾被判犯有 (c) 或 (d) 款所述罪行的人,如果经单独审判并被判犯有 (c) 或 (d) 款的后续违规行为,则犯有公罪,可处以县监狱或州监狱监禁。
(f)CA 刑法 Code § 273(f)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根据第48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任何人提起轻罪或重罪诉讼,以代替根据本节提起的诉讼。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虐待和忽视儿童。它规定,如果有人导致或允许儿童遭受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痛苦,他们可能面临最高六年的监禁。如果造成的伤害不太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则被视为较轻的罪行,称为轻罪。

如果某人被判有罪并获得缓刑,法官需要设定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至少四年的缓刑期、保护受害者的法院命令,以及参与为期一年的虐待儿童治疗项目。该项目必须立即开始,并向法院提供入学证明。项目费用必须支付,除非该人无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可能会被减少或免除。

如果犯罪涉及毒品或酒精,该人在缓刑期间不得使用这些物质,并可能接受随机检测。法官如果认为公平,可以免除任何缓刑条件,但必须说明理由。

(a)CA 刑法 Code § 273(a) 任何人在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形或条件下,故意导致或允许任何儿童遭受痛苦,或对其施加不合理的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或对任何儿童负有照护或监护责任者,故意导致或允许该儿童的人身或健康受到伤害,或故意导致或允许该儿童处于其人身或健康受到威胁的境地,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四年或六年。
(b)CA 刑法 Code § 273(b) 任何人在除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之外的情形或条件下,故意导致或允许任何儿童遭受痛苦,或对其施加不合理的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或对任何儿童负有照护或监护责任者,故意导致或允许该儿童的人身或健康受到伤害,或故意导致或允许该儿童处于其人身或健康可能受到威胁的境地,犯有轻罪。
(c)CA 刑法 Code § 273(c) 如果某人被判违反本条规定且获得缓刑,法院应要求满足以下最低缓刑条件:
(1)CA 刑法 Code § 273(c)(1) 强制性的最低缓刑期为48个月。
(2)CA 刑法 Code § 273(c)(2) 一项刑事法院保护令,保护受害者免受进一步的暴力行为或威胁,并且,如果适用,包括禁止居住或远离受害者的条件。
(3)Copy CA 刑法 Code § 273(c)(3)
(A)Copy CA 刑法 Code § 273(c)(3)(A) 成功完成由缓刑部门批准的、不少于一年的虐待儿童者治疗咨询项目。被告应在获得缓刑后立即被命令开始参与该项目。该咨询项目应符合第273.1条规定的标准。被告应在入学后30天内向法院提交项目入学证明文件,并附上季度进展报告。
(B)CA 刑法 Code § 273(c)(3)(A)(B) 犯罪者的缓刑条件不得解除,直至所有应支付给咨询项目的合理费用已全额付清,但在任何情况下,缓刑期均不得超出第1203.1条(a)款规定的期限。如果法院根据被告情况变化认定被告无力支付费用,法院可以减少或免除这些费用。
(4)CA 刑法 Code § 273(c)(4) 如果犯罪是在被告受毒品或酒精影响下实施的,被告在缓刑期间应戒绝使用毒品或酒精,并应接受其缓刑官的随机毒品检测。
(5)CA 刑法 Code § 273(c)(5) 法院可以放弃上述任何最低缓刑条件,如果认定该条件不符合司法公正的最佳利益。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放弃任何条件的理由。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对八岁以下儿童负有责任的人,以合理之人认为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力袭击该儿童,并导致儿童死亡,将面临25年至终身监禁。这不影响可能适用的其他谋杀罪指控。

如果儿童幸存但因脑损伤而昏迷,或因袭击导致永久性瘫痪,该人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但有机会获得假释。在这里,瘫痪指的是因神经或肌肉损伤导致的主要或完全的运动功能丧失。

(a)CA 刑法 Code § 273(a) 任何对八岁以下儿童负有照护或监护责任的人,以合理之人认为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袭击该儿童,导致该儿童死亡的,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25年至终身监禁的刑罚。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影响第187条 (a) 款或第189条的适用性。
(b)CA 刑法 Code § 273(b) 任何对八岁以下儿童负有照护或监护责任的人,以合理之人认为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袭击该儿童,导致该儿童因脑损伤而昏迷或遭受永久性瘫痪的,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并可能获得假释的刑罚。在本款中,“瘫痪”指因神经系统或肌肉机制损伤而导致的主要或完全运动功能丧失。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满16岁的儿童不得出现在法庭上,也不得与被指控犯罪或已被定罪的成年人一同被运送,除非有适当的官员在场监督情况。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当一个在加州合法注册的防止虐待儿童的社团起诉涉及儿童的案件时,所有与某些儿童相关罪行有关的罚款、处罚和没收所得款项都将归该社团所有。这笔资金有助于支持他们保护儿童的工作。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对儿童施加严厉的体罚或造成创伤性伤害是严重罪行。如果被判有罪,该人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累犯可能会被加判额外刑期,除非他们在十年内没有再犯类似罪行或未被监禁。缓刑附带严格规定,例如至少三年的缓刑期、为受害者提供保护令、强制参与虐待儿童治疗项目,并且必须支付费用,除非能证明经济困难。如果罪行涉及毒品或酒精,该人必须戒除这些物质并接受随机检测。然而,如果法院认为缓刑条件不公平,可以灵活调整。

(a)CA 刑法 Code § 273(a) 任何故意对儿童施加残酷或不人道的体罚或造成创伤性状况伤害的人,均犯有重罪,应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两年、四年或六年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并处最高六千美元 ($6,000) 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273(b) 任何被认定违反 (a) 款规定的人,若有该罪行的前科,应加判四年刑期;但若被告在十年期间内未犯下导致重罪判决的罪行且未被监禁或依照第1170条 (h) 款规定在县监狱羁押,则本款不应对其在该十年期间之前服刑的任何监禁或依照第1170条 (h) 款规定判处的刑期施加额外刑期。
(c)CA 刑法 Code § 273(c) 如果某人被判违反本条规定并获准缓刑,法院应要求以下最低缓刑条件:
(1)CA 刑法 Code § 273(c)(1) 强制性最低缓刑期为36个月。
(2)CA 刑法 Code § 273(c)(2) 刑事法院保护令,保护受害者免受进一步的暴力行为或威胁,并在适当情况下,施加居住排除或远离条件。
(3)Copy CA 刑法 Code § 273(c)(3)
(A)Copy CA 刑法 Code § 273(c)(3)(A) 成功完成不少于一年的虐待儿童者治疗咨询项目。被告应在获准缓刑后立即被命令开始参与该项目。该咨询项目应符合第273.1条规定的标准。被告应在入学后30天内向法院提交项目入学证明,并附上季度进展报告。
(B)CA 刑法 Code § 273(c)(3)(A)(B) 罪犯的缓刑条件不得解除,直到向咨询项目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已全额付清,但在任何情况下,缓刑期均不得延长超过第1203.1条 (a) 款规定的期限。如果法院根据被告情况变化认定被告无力支付费用,法院可以减少或豁免费用。
(4)CA 刑法 Code § 273(c)(4) 如果罪行是在被告受毒品或酒精影响下实施的,被告在缓刑期间应戒除毒品或酒精,并应接受其缓刑官的随机毒品检测。
(5)CA 刑法 Code § 273(c)(5) 如果法院认定某项条件不符合司法最佳利益,可以豁免上述任何最低缓刑条件。法院应记录其豁免的理由。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如果你受雇于或管理一家从事邮件或包裹递送的公司,并且你派遣未成年员工去妓院之类的场所,或者允许他们进入这些场所,你就犯了轻罪。
任何电话公司、特快专递公司或协会,以及任何其他从事包裹、信件、便条、信息或其他物品递送的公司或个人,以及该等个人、公司或协会的任何经理、主管或其他代理人,凡派遣受雇于或受其控制的任何未成年人前往任何妓院、杂耍剧院或其他声誉不佳的场所的经营者,或与该妓院、剧院或其他场所相关联的任何人,或该场所的任何住客,或允许该未成年人进入该妓院、剧院或其他场所的,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父母、监护人、雇主或公司,如果派遣或指引未成年人前往任何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场所,例如酒馆、赌场或妓院,均属轻罪。这样做可能导致刑事指控。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儿童在场并受其照护时,行为有辱人格、不当或不道德,或经常酗酒,则构成轻罪。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根据加州法律的某些条款被定罪并判处入狱,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在服刑期间从事公共项目工作。这项工作的工资,每天最高2美元,可以每月支付给罪犯的家人或法院指定的受托人,以供养他们。

在本法典第 (270) 条、第 (270a) 条、第 (270b) 条、第 (271) 条或第 (271a) 条的规定下进行的所有起诉中,凡已定罪并判处县监狱或市监狱监禁的,法院可指示该被定罪人应在其被定罪的县或市的公共道路或高速公路,或任何其他公共工程上强制劳动,期限为该刑期。并且,该人被监禁在县监狱的县监事会,以及该人被监禁在市监狱的市议会,在已定罪并判刑且该工作由被判处县监狱或市监狱监禁的人执行的情况下,均有责任允许并命令从任何可用资金中支付给妻子或监护人,或一个或多个子女的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为受托人的组织或个人,在每个日历月末,为供养该妻子或子女,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不得超过该被监禁人每天工作两美元。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目的是帮助他人对儿童实施犯罪,那么分享关于儿童的信息(包括他们的外貌或所在地)是违法的。违反者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这包括通过任何媒介(如互联网或电子邮件)分享信息。根据这项法律,“儿童”指14岁及以下的人,“信息”可以包括图像或视频。如果此类信息被非法发布,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申请法院命令,以阻止进一步的发布。

(a)CA 刑法 Code § 273(a) 任何发布描述或描绘儿童、儿童外貌、儿童所在地或可能找到儿童的地点的信息,且意图让另一个人立即利用该信息对儿童实施犯罪,并且该信息可能有助于立即实施对儿童的犯罪的人,犯有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73(b) 就本节而言,“发布”指通过任何媒介向他人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万维网或电子邮件。
(c)CA 刑法 Code § 273(c) 就本节而言,“儿童”指14岁或以下的人。
(d)CA 刑法 Code § 273(d) 就本节而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像、胶片、幻灯片、照片、底片、幻灯片、复印件、录像带、视频激光盘或任何其他计算机生成的图像。
(e)CA 刑法 Code § 273(e) 任何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果其儿童的信息违反 (a) 款规定被发布,可寻求初步禁令,禁止进一步发布该信息。

Section § 27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14岁以下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孩子已经死亡,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共安全机构,除非孩子当时正在接受医生的即时照护,或者当局已经知情。如果孩子失踪且处于危险之中,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执法部门,除非当局已经知情。

未能遵守可能导致轻罪指控,这意味着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1000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这项法律不排除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a)Copy CA 刑法 Code § 27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3(a)(1) 任何对14岁以下儿童负有照护、监护或控制责任的父母或监护人,明知或应知该儿童已死亡的,应当自其明知或应知该儿童已死亡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政府法典》第53102条所定义的公共安全机构。
(2)CA 刑法 Code § 273(a)(2) 本款不适用于儿童在死亡时已处于医生的即时照护下,或公共安全机构、验尸官或法医已以其他方式知悉该死亡事件的情形。
(b)Copy CA 刑法 Code § 27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3(b)(1) 任何对14岁以下儿童负有照护、监护或控制责任的父母或监护人,明知或应知该儿童为失踪人员且有证据表明该儿童为第14215条所定义的处于危险中的人员的,应当自其明知或应知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执法部门。
(2)CA 刑法 Code § 273(b)(2) 如果执法部门已以其他方式知悉该儿童为失踪人员,则本款不适用。
(c)CA 刑法 Code § 273(c) 违反本节规定属于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273(d)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273.1

Explanation

如果在加州被判虐待儿童罪的人需要作为缓刑条件参加治疗项目,该项目必须符合特定标准。项目应具备处理虐待儿童问题的专业知识,聘用持证治疗师或在持证治疗师监督下工作的人员,并采用针对虐待行为的治疗方法,包括愤怒管理和育儿教育。

治疗应包括团体和个人形式,团体人数不超过12人。项目还必须能够识别和处理药物滥用问题。需要与被告签订书面协议,涵盖项目内容和出勤规定。儿童受害者参与任何家庭咨询必须是自愿的。

如果被告不适合某个项目,法院将收到通知以寻找替代方案。项目必须获得被告的逮捕报告,并定期向法院提供进展更新。被告需承担治疗费用,但如果费用影响家庭福祉,法院可以豁免。项目必须接受所有犯罪者,即使是那些费用被豁免的,但应公平分担服务这些犯罪者的成本。

(a)CA 刑法 Code § 273.1(a) 依第273a或273d条规定被判犯有虐待儿童罪的虐待儿童者,作为缓刑条件被转介至的任何治疗项目,须符合以下标准:
(1)CA 刑法 Code § 273.1(a)(1) 在虐待儿童受害者以及发生虐待和暴力的家庭的治疗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CA 刑法 Code § 273.1(a)(2) 提供直接服务的员工是在本州执业的持证治疗师,或是在本州执业的持证治疗师的直接监督下工作。
(3)CA 刑法 Code § 273.1(a)(3) 采用专门针对该罪行的治疗方案,包括预防和打破家庭暴力循环的方法、愤怒管理,以及侧重于识别儿童发展和情感需求等方面的育儿教育。
(4)CA 刑法 Code § 273.1(a)(4) 采用团体和个人治疗及咨询,小组人数不超过12人。
(5)CA 刑法 Code § 273.1(a)(5) 能够识别药物滥用,并在法院尚未如此做的情况下,治疗滥用行为或将犯罪者转介至药物滥用治疗项目。
(6)CA 刑法 Code § 273.1(a)(6) 与被告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包含项目组成部分的概要、出勤要求、在不受化学物质影响的情况下参加小组会议的要求,以及一项声明,即如果确定被告未从项目中受益或对项目造成干扰,被告可能被移出项目。
(7)CA 刑法 Code § 273.1(a)(7) 经治疗咨询师推荐,项目可包括家庭咨询。但是,任何儿童受害者不得被强迫或要求参与该项目,包括家庭咨询,并且任何项目不得以儿童受害者的参与为条件来决定被告的入学。治疗咨询师应私下告知儿童受害者其参与是自愿的。
(b)CA 刑法 Code § 273.1(b) 如果项目发现被告不适合,项目应立即联系缓刑部门或法院。缓刑部门或法院应重新安排案件听证会,或将被告转介至适当的替代性虐待儿童者治疗咨询项目。
(c)CA 刑法 Code § 273.1(c) 应虐待儿童者治疗咨询项目的请求,法院应向项目提供被告的逮捕报告、此前发生的暴力事件以及治疗史。
(d)CA 刑法 Code § 273.1(d) 虐待儿童者治疗咨询项目应至少每三个月向缓刑部门和法院提供定期进展报告,其中应包括出勤情况、费用支付历史和项目遵守情况。项目应提交一份最终评估,其中包含项目对被告进展的评估,以及关于项目成功或不成功结业的建议。
(e)CA 刑法 Code § 273.1(e) 被告应支付治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任何药物检测费用。但是,法院在认定被告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可以豁免部分或全部财务责任。应被告的请求,法院应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被告支付治疗项目的能力。在听证会上,法院可以考虑所有相关信息,但应考虑治疗项目费用对被告为因违反第273a或273d条而受伤的儿童提供食物、衣物和住所的能力的影响。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无力支付治疗项目的任何部分费用,其认定的理由应记录在案。在此种认定情况下,项目费用或其中一部分应予豁免。
(f)CA 刑法 Code § 273.1(f) 根据本条接受虐待儿童者转介的所有项目,均应接受费用已被部分或全部豁免的犯罪者。但是,法院应要求每个合格项目服务不超过其按比例应承担的获得费用豁免的犯罪者份额,并要求所有合格项目平等分担服务那些获得费用豁免的犯罪者的成本。

Section § 27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实施女性生殖器切割(FGM)犯下重罪,除了该重罪的现有刑罚外,他们将面临额外一年的州立监狱监禁。女性生殖器切割被定义为非医疗目的的切割或改变女性生殖器部位,如阴唇或阴蒂。

此外,这项法律不阻止根据其他与身体伤害相关的严重法律条款提起指控。

(a)CA 刑法 Code § 273.4(a) 如果构成第273a条(a)款重罪违规行为是女性生殖器切割,如(b)款所定义,被告应被判处在州立监狱额外监禁一年,除第273a条规定的刑罚外,并连续执行。
(b)CA 刑法 Code § 273.4(b) “女性生殖器切割”是指为非医疗目的切除或缝合大阴唇、小阴唇、阴蒂或外阴。
(c)CA 刑法 Code § 273.4(c)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根据第203、205或206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Section § 2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对特定人群(如前配偶、伴侣或同居者)造成导致创伤性状况的身体伤害,即构成重罪。初犯的处罚包括监禁和最高 6,000 美元的罚款。如果犯罪者有相关的前科,处罚可能会增加,包括更长的监禁时间和最高 10,000 美元的罚款。

该法律还涉及缓刑条件,并可能要求犯罪者支付受害者咨询或家庭暴力庇护所等费用。法院可以发布保护令,以防止与受害者接触,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可达 15 年,具体取决于安全性和再犯可能性等各种因素。

重要的是,该条款还包括关于如果再次因类似罪行而处于缓刑期会发生什么情况的规定,以及配偶或伴侣何时不能使用共有财产支付罚款或赔偿的详细信息。

(a)CA 刑法 Code § 273.5(a) 任何人故意对 (b) 款所述受害者造成导致创伤性状况的身体伤害,即犯有重罪,一经定罪,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两、三或四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最高六千美元 ($6,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opy CA 刑法 Code § 273.5(b)
(a)Copy CA 刑法 Code § 273.5(b)(a) 款适用于受害者是或曾是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的:
(1)CA 刑法 Code § 273.5(b)(1) 犯罪者的配偶或前配偶。
(2)CA 刑法 Code § 273.5(b)(2) 犯罪者的同居伴侣或前同居伴侣。
(3)CA 刑法 Code § 273.5(b)(3) 犯罪者的未婚夫(妻),或与犯罪者有或曾有订婚或约会关系的人,定义见第 243 条 (f) 款 (10) 项。
(4)CA 刑法 Code § 273.5(b)(4) 犯罪者子女的母亲或父亲。
(c)CA 刑法 Code § 273.5(c) 在本条所用“同居”一词中,无需自称是同居者的配偶即可构成同居。
(d)CA 刑法 Code § 273.5(d) 在本条中,“创伤性状况”指身体状况,例如伤口,或外部或内部损伤,包括但不限于因勒颈或窒息造成的损伤,无论轻微或严重,由物理力量引起。就本条而言,“勒颈”和“窒息”包括通过对喉部或颈部施加压力来阻碍人的正常呼吸或血液循环。
(e)CA 刑法 Code § 273.5(e) 就本条而言,如果被指控的男性父母根据《家庭法典》第 7611 条和第 7612 条被推定为生父,则该人应被视为另一人的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f)Copy CA 刑法 Code § 273.5(f)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3.5(f)(1) 在先前根据 (a) 款,或第 243 条 (d) 款,或第 243.4、244、244.5 或 245 条定罪后的七年内,因违反本条的行为而被定罪的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四或五年,或并处监禁和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2)CA 刑法 Code § 273.5(f)(2) 在先前根据第 243 条 (e) 款定罪后的七年内,因违反本条的行为而被定罪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两、三或四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g)CA 刑法 Code § 273.5(g) 如果对根据 (a) 款定罪的人准予缓刑,法院应根据第 1203.097 条的规定实施缓刑。
(h)CA 刑法 Code § 273.5(h) 如果对根据 (a) 款定罪且曾犯有 (f) 款规定的先前罪行的被告准予缓刑,或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法院应施加以下缓刑条件之一:
(1)CA 刑法 Code § 273.5(h)(1) 如果被告在过去七年内曾因违反 (f) 款规定的罪行而遭受一次先前定罪,则除第 1203.097 条所载规定外,缓刑条件应包括被告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 15 天。
(2)CA 刑法 Code § 273.5(h)(2) 如果被告在过去七年内曾因违反 (f) 款规定的罪行而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先前定罪,则除第 1203.097 条所载规定外,缓刑条件应包括被告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 60 天。
(3)CA 刑法 Code § 273.5(h)(3) 法院在证明有正当理由后,可以认定本款要求的强制监禁不应施加,并应在记录中说明其认定正当理由的原因。
(i)CA 刑法 Code § 273.5(i) 如果因违反 (a) 款而被定罪后准予缓刑,缓刑条件可以包括,与根据第 1203.097 条施加的缓刑条款一致,代替罚款,以下一项或两项要求:
(1)CA 刑法 Code § 273.5(i)(1) 被告根据第 1203.097 条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支付款项,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2)Copy CA 刑法 Code § 273.5(i)(2)
(A)Copy CA 刑法 Code § 273.5(i)(2)(A) 被告向受害者偿还合理的咨询费用和法院认定为被告犯罪直接结果的其他合理费用。
(B)CA 刑法 Code § 273.5(i)(2)(A)(B) 对于根据本款规定,作为缓刑条件,要求支付罚款、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付款或支付赔偿金的命令,法院应确定被告的支付能力。如果会损害被告向受害人支付直接赔偿金或支付法院命令的子女抚养费的能力,则不得发出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付款的命令。如果已婚或处于注册同居伴侣关系的人所受伤害,是由于其配偶或同居伴侣违反本条的犯罪行为全部或部分造成的,则不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解除犯罪配偶或同居伴侣对受害配偶或同居伴侣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1203.04条或第1202.4条规定),或对庇护所就受害配偶或同居伴侣和 受抚养人产生的费用(本条规定)的责任,直到犯罪配偶或同居伴侣的所有个人财产用尽为止。
(j)Copy CA 刑法 Code § 273.5(j)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3.5(j)(1) 根据 (a) 款定罪后,量刑法院还应考虑发布一项限制被告与受害人接触的命令,该命令的有效期最长可达15年,由法院决定。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限制令的期限应基于法院审理的事实的严重性、未来违规的可能性、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安全,以及根据第273.75条向法院提供的信息。无论被告被判处州监狱或县监狱监禁,或者如果判决被暂缓执行且被告被判处缓刑,法院都可以发布此保护令。
(2)CA 刑法 Code § 273.5(j)(2) 经检察官、被告或受害人书面申请,发布命令的法院可以基于正当理由修改或终止保护令,但前提是检察官、被告和受害人应在申请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通知。
(k)CA 刑法 Code § 273.5(k) 如果治安官因违反本条而进行逮捕,则治安官无需告知受害人其根据第836条 (b) 款进行公民逮捕的权利。

Section § 2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违反保护令是犯罪行为。保护令是一种旨在保护某人免受骚扰或伤害的法律命令。违反此命令可能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违反命令导致人身伤害,处罚会加重。该人可能面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至少3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尽管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如果有人持续违反这些命令,处罚会变得更严厉,特别是涉及暴力时。

该法律还强调,各县负责执行这些命令。它规定,受保护令约束的人持有枪支是非法的,除非有豁免情况。

此外,如果处于缓刑期的人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受害者心理辅导费用或向家庭暴力庇护所捐款,同时会考虑他们的支付能力。

(a)CA 刑法 Code § 273.6(a) 任何故意且明知地违反《家庭法典》第6218条所定义的保护令,或违反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527.8或527.85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03条发布的命令的行为,均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73.6(b) 如果违反 (a) 款导致人身伤害,该人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但是,如果该人在县监狱被监禁至少48小时,法院可以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并基于记录在案的理由,减少或取消本款规定的30天最低监禁期。在根据本款决定是否减少或取消最低监禁期时,法院应考虑法院面前事实的严重性、在案件审理期间是否有其他违反命令的指控、未来违反行为的可能性、受害者的安全,以及被告是否已成功完成或正在进行心理辅导。
(c)Copy CA 刑法 Code § 273.6(c)
(a)Copy CA 刑法 Code § 273.6(c)(a) 款和 (b) 款应适用于以下法院命令:
(1)CA 刑法 Code § 273.6(c)(1) 依照《家庭法典》第6320或6389条发布的任何命令。
(2)CA 刑法 Code § 273.6(c)(2) 将一方排除在家庭住所或另一方住所之外的命令。
(3)CA 刑法 Code § 273.6(c)(3) 禁止一方从事法院认定为执行 (a) 款所述命令所必需的特定行为的命令。
(4)CA 刑法 Code § 273.6(c)(4) 由其他州发布并依照《家庭法典》第10部第5部分(自第6400条起)获得承认的任何命令。
(d)CA 刑法 Code § 273.6(d) 再次被判违反 (a) 款所述命令,且该行为发生在先前违反 (a) 款所述命令的定罪之日起七年内,并涉及暴力行为或“可信的暴力威胁”(依照第139条 (c) 款的定义),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罚。
(e)CA 刑法 Code § 273.6(e) 如果再次被判违反 (a) 款所述命令,且该行为发生在先前违反 (a) 款所述命令的定罪之日起一年内并导致受害者人身伤害,该人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但是,如果该人在县监狱被监禁至少30天,法院可以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并基于记录在案的理由,减少或取消本款规定的六个月最低监禁期。在根据本款决定是否减少或取消最低监禁期时,法院应考虑法院面前事实的严重性、在案件审理期间是否有其他违反命令的指控、未来违反行为的可能性、受害者的安全,以及被告是否已成功完成或正在进行心理辅导。
(f)CA 刑法 Code § 273.6(f) 各县的检察机构应主要负责执行 (a)、(b)、(d) 和 (e) 款所述的命令。
(g)Copy CA 刑法 Code § 273.6(g)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3.6(g)(1) 任何明知自己因本法典第136.2条、《家庭法典》第6218条,或《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527.8或527.85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03条定义的保护令的规定而被禁止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的人,应依照第29825条处罚。
(2)CA 刑法 Code § 273.6(g)(2) 任何受 (1) 款所述保护令约束的人,不应因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而根据本条受到起诉,只要该枪支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527.9条 (f) 款或《家庭法典》第6389条 (h) 款获得豁免。
(h)CA 刑法 Code § 273.6(h) 如果因违反 (a)、(b)、(c)、(d) 或 (e) 款而被定罪后获得缓刑,法院应依照第1203.097条的规定判处缓刑,且缓刑条件可以包括,代替罚款,以下一项或两项要求:
(1)CA 刑法 Code § 273.6(h)(1) 被告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或虐待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庇护所支付款项,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根据第1203.097条的规定。
(2)CA 刑法 Code § 273.6(h)(2) 被告赔偿受害人合理的咨询费用以及法院认定是被告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
(i)CA 刑法 Code § 273.6(i) 对于任何支付罚款、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支付款项或根据(e)款作为缓刑条件支付赔偿金的命令,法院应确定被告的支付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支付命令会损害被告向受害人支付直接赔偿金或支付法院判令的子女抚养费的能力,则不得发出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支付款项的命令。如果已婚人士的伤害全部或部分是由其配偶违反本条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则夫妻共同财产不得用于解除犯罪配偶对受害配偶的赔偿责任(根据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1203.04条或第1202.4条的规定),或用于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向庇护所支付的与受害配偶及其受抚养人相关的费用,直到犯罪配偶的所有个人财产用尽为止。

Section § 273.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未经庇护所许可,透露人口贩运或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地点是违法的。如果有人故意这样做,他们可能会被控轻罪。

人口贩运庇护所是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24小时紧急住所的地方,而家庭暴力庇护所则为性侵犯或配偶虐待受害者提供类似支持。法律明确规定,本条不适用于律师与其客户之间的私人通信。

(a)CA 刑法 Code § 273.7(a) 任何人未经人口贩运庇护所或家庭暴力庇护所授权,恶意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人口贩运庇护所或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地点,或被指定为人口贩运庇护所或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地点,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273.7(b)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273.7(b)(1) “家庭暴力庇护所”指一个保密地点,为性侵犯、配偶虐待受害者或两者兼有者及其家人提供24小时紧急住所。
(2)CA 刑法 Code § 273.7(b)(2) “人口贩运庇护所”指一个保密地点,为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根据第236.1条规定属于受害者的任何人)提供24小时紧急住所。
(3)CA 刑法 Code § 273.7(b)(3) 性侵犯、配偶虐待或两者兼有,包括但不限于第240、242、243.4、261、261.5、264.1、266、266a、266b、266c、266f、273.5、273.6、285、288和289条所述的罪行。
(c)CA 刑法 Code § 273.7(c) 本条不适用于律师与其客户之间的保密通信。

Section § 27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且明知地违反《福利与机构法典》中规定的保护令属于轻罪,可处以罚款和/或最长一年的监禁。如果违反行为导致人身伤害,处罚可能包括更高的罚款或更长的监禁期,但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例如被告在咨询方面的进展)酌情减轻部分处罚。

该法律涵盖的命令包括禁止骚扰、将个人排除在住所之外或限制某些行为的命令。在七年内再次违反涉及暴力或威胁的命令将导致更严厉的惩罚。各县负责执行这些命令,法院可以要求违法者接受咨询或支付受害人的费用,具体取决于他们的支付能力。

(a)CA 刑法 Code § 273.65(a) 任何故意且明知地违反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304或362.4条发布的保护令的行为,均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73.65(b) 如果违反 (a) 款的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该人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一年,或并处罚款和监禁。但是,如果该人在县监狱被监禁至少48小时,法院可以为了司法公正并基于记录在案的理由,减少或取消本款要求的30天最低监禁期。在决定是否根据本款减少或取消最低监禁期时,法院应考虑其面前事实的严重性、案件审理期间是否有其他违反命令的指控、未来违反的可能性、受害人的安全,以及被告是否已成功完成或正在咨询方面取得进展。
(c)Copy CA 刑法 Code § 273.65(c)
(a)Copy CA 刑法 Code § 273.65(c)(a) 款和 (b) 款应适用于以下法院命令:
(1)CA 刑法 Code § 273.65(c)(1) 禁止任何一方骚扰、攻击、殴打、威胁、性侵犯、施暴、骚扰、意图骚扰而反复通过邮件联系,或扰乱另一方或其指明的家庭和住户成员的安宁的命令。
(2)CA 刑法 Code § 273.65(c)(2) 将一方排除在家庭住宅或另一方住宅之外的命令。
(3)CA 刑法 Code § 273.65(c)(3) 禁止一方从事法院认定为执行 (a) 款命令所必需的特定行为的命令。
(d)CA 刑法 Code § 273.65(d) 在先前因违反 (a) 款所述命令而被定罪的七年内,再次因违反 (a) 款所述命令而被定罪,且涉及暴力行为或第139条 (c) 款所定义的“可信威胁”暴力的,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进行处罚。
(e)CA 刑法 Code § 273.65(e) 如果再次因违反 (a) 款所述命令而被定罪,且该行为发生在先前因违反 (a) 款所述命令而被定罪的一年内,并导致同一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该人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进行监禁。但是,如果该人在县监狱被监禁至少30天,法院可以为了司法公正并基于记录在案的理由,减少或取消本款要求的六个月最低监禁期。在决定是否根据本款减少或取消最低监禁期时,法院应考虑其面前事实的严重性、案件审理期间是否有其他违反命令的指控、未来违反的可能性、受害人的安全,以及被告是否已成功完成或正在咨询方面取得进展。
(f)CA 刑法 Code § 273.65(f) 各县的检察机构对根据 (a)、(b)、(d) 和 (e) 款发布的命令的执行负有主要责任。
(g)CA 刑法 Code § 273.65(g) 法院可以命令根据本条被定罪的人接受咨询,并在适当情况下完成施暴者治疗项目。
(h)CA 刑法 Code § 273.65(h) 如果因违反 (a)、(b) 或 (c) 款而被定罪后获得缓刑,缓刑条件可以包括以下一项或两项要求,以代替罚款:
(1)CA 刑法 Code § 273.65(h)(1) 根据第1203.097条,被告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支付款项,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2)CA 刑法 Code § 273.65(h)(2) 被告赔偿受害人合理的咨询费用以及法院认定为被告犯罪直接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
(i)CA 刑法 Code § 273.65(i) 对于任何支付罚款、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付款或根据 (e) 款作为缓刑条件支付赔偿金的命令,法院应确定被告的支付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付款的命令会损害被告向受害者支付直接赔偿金或法院命令的子女抚养费的能力,则不得发出该命令。

Section § 27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加州,当有人被指控家庭暴力时,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必须彻底调查其背景。在法院就保释、认罪协议或保护令作出决定之前,他们需要核查过去的暴力定罪、任何限制令以及任何相关的犯罪记录。这项背景调查包括搜索各种犯罪数据库以收集必要信息。

如果发布了家庭暴力命令,在有相关未决案件的情况下,该信息也应与相关法院共享;如果需要,还可在不同州的法院之间共享。此外,如果发现被告人拥有枪支,法院必须指导被告人如何上缴。如果他们在48小时内不遵守,执法部门将收到通知并采取行动,以确保社区安全。

(a)CA 刑法 Code § 273.75(a) 对于任何涉及《刑法典》第13700条 (a) 和 (b) 款或《家庭法典》第6203条和第621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控,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应当通过访问 (b) 款中列举的电子数据库,进行或促使进行对被告人历史的彻底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前的家庭暴力定罪、其他形式的暴力或武器犯罪以及任何民事或刑事法院发布的现行保护令或限制令。该信息以及逮捕机构根据第273.76条提供的信息,应当提交法院审议,(1) 在提审时设定保释金或在被告人被羁押时将其无保释放时,(2) 在审议任何认罪协议时,以及 (3) 在根据第136.2条 (h) 或 (i) 款、第273.5条 (j) 款、第368条 (l) 款、第646.9条 (k) 款或第1203.097条 (a) 款 (2) 项发布保护令时。在确定保释金或根据认罪协议释放时,法院应当考虑受害人、受害人的子女以及如果被告人被释放可能处于危险中的任何其他人的安全。
(b)CA 刑法 Code § 273.75(b) 就本条而言,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应当在随时可用且合理可访问的情况下,搜索或促使搜索以下数据库:
(1)CA 刑法 Code § 273.75(b)(1) 加州性犯罪和纵火犯登记处 (CSAR)。
(2)CA 刑法 Code § 273.75(b)(2) 受监督释放档案。
(3)CA 刑法 Code § 273.75(b)(3) 司法部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维护的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
(4)CA 刑法 Code § 273.75(b)(4) 联邦调查局的全国数据库。
(5)CA 刑法 Code § 273.75(b)(5) 地方维护的刑事历史记录或数据库。
但是,如果某个记录或数据库中的信息可以通过搜索另一个记录或数据库获得,则无需搜索该记录或数据库。
(c)CA 刑法 Code § 273.75(c) 如果本条要求的调查显示存在现行的民事保护令或限制令,或由另一刑事法院发布且涉及相同或相关当事人的保护令或限制令,并且如果在当前的刑事诉讼中发布了保护令或限制令,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应当在命令发布后立即将有关当前刑事诉讼中发布的命令内容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被告人定罪的任何信息发送给其他法院。应请求,本款所述信息可发送给相应的家庭法院、少年法院或民事法院。应请求,并在证明有迫切需要时,本条所述信息可发送给另一州的法院。
(d)CA 刑法 Code § 273.75(d) 如果根据 (a) 款提供给法院的信息表明被告人拥有或持有枪支,或如果法院以其他方式收到证据表明被告人拥有或持有枪支或弹药,法院应当向被告人提供关于如何遵守枪支和弹药禁令的信息。如果在被告人收到保护令送达后48小时内未提供遵守枪支禁令的证据,或在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4.700条进行审查听证(如果需要或可能另有要求)之后,法院应当命令法院书记员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最有效的方式,通知检察机构和适当的执法官员保护令的发布和内容、有关枪支或弹药的信息以及法院认为通过搜索获得的任何其他适当信息。收到通知的检察机构和执法官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获取被告人拥有、持有或控制的该等及任何其他枪支或弹药,并酌情并尽快处理任何违反有关枪支或弹药命令的行为。

Section § 27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警官在逮捕涉嫌家庭暴力的人时,必须对枪支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他们需要查询自动化枪支系统,以了解被捕者是否拥有或持有任何枪支;询问被捕者、受害者及其他家庭成员关于被捕者可能拥有的枪支情况;并临时扣押任何合法发现的枪支或致命武器。所有这些行动都必须在逮捕报告中详细记录。此外,警官在将案件提交给检察官时,还必须附上自动化枪支系统的报告。

(a)CA 刑法 Code § 273.76(a) 针对涉及依照第13700条 (a) 和 (b) 款,或《家庭法典》第6203条和第621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行为的犯罪,逮捕警官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273.76(a)(1) 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查询自动化枪支系统,以查明被捕者拥有或持有的任何枪支。
(2)CA 刑法 Code § 273.76(a)(2) 询问被捕者、受害者以及任何其他家庭成员(如适用),关于被捕者拥有或持有的任何枪支。
(3)CA 刑法 Code § 273.76(a)(3) 确保依照第18250条,将任何显而易见的,或根据同意或其他合法搜查发现的枪支或其他致命武器临时扣押。
(4)CA 刑法 Code § 273.76(a)(4) 在逮捕报告中详细记录本款所要求的已采取的行动。
(b)CA 刑法 Code § 273.76(b) 调查警官或立案警官在向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提交案件时,应当附上自动化枪支系统报告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