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在加利福尼亚州,虐待配偶的人对他人构成危险。它强调了“垂直起诉”的有效性,即由一名受过专门培训的检察官从头到尾负责整个案件。这种方法增加了虐待者被定罪的机会,并能让他们得到适当的惩罚。该法律旨在鼓励检察官采用在不同地区已被证明有效的方法,以有效打击配偶虐待行为。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虐待配偶者对加利福尼亚州公民的身心健康构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立法机关进一步认定,垂直起诉的概念——即由一名受过专门培训的副地区检察官、副市检察官或起诉单位在提审后被指派负责一个案件并持续至其结案——是一种经证实能显著提高虐待配偶者定罪可能性并确保对这些罪犯判处适当刑罚的有效方法。在颁布本章时,立法机关旨在支持地区检察官和市检察官办公室通过已在本州和其他州的特定城市和县证明其有效性的组织和运作技术,加大对虐待配偶者的起诉力度。

Section § 27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向地方或市检察官办公室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起诉配偶虐待案件。其目标是协调联邦或地方等各种来源的资金,以有效支持这些工作。

司法部将根据具体标准制定指导方针,以决定如何发放拨款。这些指导方针并非官方规则,而是帮助分配资源的框架。

资金可以提供给已设立或计划设立专门单位处理配偶虐待案件的市或县,前提是它们遵守该计划的指导方针。

这些资金的申请必须由地方或市检察官签署并经地方政府批准,且不能取代现有用于此类案件的地方资金。

地方政府需要为根据本计划获得的任何拨款提供20%的配套资金。

(a)CA 刑法 Code § 273.81(a) 司法部特此设立一项针对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办公室的财政和技术援助计划,命名为配偶虐待者起诉计划。所有为本章目的拨付给司法部的资金,应由总检察长管理和支付,并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与任何可能为此目的提供的联邦或地方资金进行协调或合并。
司法部应在本章项下资金分配之前,为向拟议和现有计划提供拨款制定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包含选择接受资助机构的标准,以及司法部根据法定授权准备提供拨款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指导方针不构成普遍适用的规则、条例、命令或标准。
(b)CA 刑法 Code § 273.81(b) 总检察长可向已设立或拟设立配偶虐待者起诉单位的市或县(或两者)分配和授予资金,前提是这些单位大致符合本章规定的政策和标准。
(c)CA 刑法 Code § 273.81(c) 资金的分配和授予应根据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提交并经县监事会或市议会批准的申请进行。根据本章支付的资金不得取代在没有加州配偶虐待者起诉计划的情况下,本应可用于支持配偶虐待案件起诉的地方资金。根据本计划发放的地方拨款不受《公共合同法》第10295条规定的审查。
(d)CA 刑法 Code § 273.81(d) 地方政府受助方应为本计划项下授予的每一笔拨款提供20%的配套资金。

Section § 27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获得资金的配偶虐待者起诉单位应如何集中精力加强对已确定施虐者的起诉。这些单位必须采用垂直起诉模式,这意味着同一名检察官和家庭暴力咨询师将从头到尾处理一个案件。他们必须指派高素质的人员,即那些在家庭暴力领域具有特定经验或受过相关培训的人员。该法律还要求减少处理这些案件的工作人员的案件量。最后,它强调与当地受害者援助和虐待项目合作,以改善服务和沟通。

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配偶虐待者起诉单位,应将加强起诉工作和资源集中于根据第273.83条规定的筛选标准确定的个人。加强起诉工作和资源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opy CA 刑法 Code § 273.8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73.82(a)(1) 垂直起诉代理,即由同一名检察官或起诉单位负责该特定案件从开始到结束的所有主要出庭,包括保释评估、初步听证、重要的法律和动议诉讼、审判和量刑。
(2)CA 刑法 Code § 273.82(a)(2) 垂直咨询师代理,即由一名受过培训的家庭暴力咨询师从首次出庭到案件结束(包括量刑阶段)保持联络。
(b)CA 刑法 Code § 273.82(b) 为配偶虐待案件指派高素质的调查员和检察官。就本章而言,“高素质”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273.82(b)(1) 具有一年重罪调查和起诉经验的个人。
(2)CA 刑法 Code § 273.82(b)(2) 具有至少两年轻罪调查和起诉经验的个人。
(3)CA 刑法 Code § 273.82(b)(3) 曾参加由紧急服务办公室或司法部批准的家庭暴力培训项目的人员。
(c)CA 刑法 Code § 273.82(c) 大幅减少分配给配偶虐待案件的调查员和检察官的案件量。
(d)CA 刑法 Code § 273.82(d) 与当地强奸受害者咨询中心、配偶虐待服务项目以及受害者-证人援助项目进行协调。该协调应包括但不限于:转介个人接受客户服务;参与当地培训项目;加入并参与为改善刑事司法系统机构与社区服务机构之间沟通而设立的当地专责小组;以及与担任当地强奸受害者咨询中心、配偶虐待受害者项目和受害者-证人援助项目联络代表的个人合作。

Section § 27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应如何处理配偶虐待的起诉工作。它强制规定,因另一条款中定义的配偶虐待行为而被捕的人,必须被考虑起诉。法律还规定,检察官不能仅仅因为涉事双方存在家庭或个人关系而驳回案件。此外,在决定是否继续提出指控时,检察官应评估目前对被告提出的指控的数量和严重性。

(a)CA 刑法 Code § 273.83(a) 个人应成为配偶虐待起诉工作的对象,该个人因第13700条(a)款和(b)款所述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被捕。
(b)CA 刑法 Code § 273.83(b) 在适用(a)款规定的配偶虐待者选择标准时,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不得仅以受害人与被指控的犯罪人之间存在家庭或个人关系为由拒绝立案。
(c)CA 刑法 Code § 273.83(c) 在行使第273.85条赋予的检察自由裁量权时,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应考虑目前对被告提出的罪行数量和严重性。

Section § 273.8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设立配偶虐待者起诉部门并获得州政府支持的地区或市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责。他们必须努力阻止符合配偶虐待标准的被指控者的审前释放,主张对被定罪的配偶虐待者判处最严厉的刑罚,并致力于加快从逮捕到指控解决的法律程序。

在家庭内部性虐待案件中,检察官有权酌情建议不同类型的刑罚。

各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或市检察官办公室,凡设立配偶虐待者起诉部门并根据本章获得州政府支持的,应针对配偶虐待者案件采取并执行以下政策:
(a)CA 刑法 Code § 273.84(a) 应尽一切合理的检察努力,抵制符合配偶虐待者筛选标准的被指控被告的审前释放。
(b)CA 刑法 Code § 273.84(b) 应尽一切合理的检察努力,说服法院对经起诉被认定为配偶虐待者的人判处最严厉的法定刑罚。在起诉家庭内部性虐待案件时,可就向法院建议的刑罚类型和性质行使自由裁量权。
(c)CA 刑法 Code § 273.84(c) 应尽一切合理的检察努力,缩短对符合配偶虐待者标准的个人从逮捕到指控处理的时间。

Section § 273.8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地方检察官和市检察官应如何处理虐待配偶案件。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甄选标准,除非特殊情况需要采取不同方法以实现更广泛的目标。获得州政府资助处理此类案件的办公室,需要每季度向司法部报告。报告应包括移交、提起诉讼、审理和导致定罪的案件数量。

(a)CA 刑法 Code § 273.85(a) 第273.84节中规定的甄选标准应当适用于每起虐待配偶案件,除非检察官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认为特殊情况要求偏离这些政策,以促进本章的总体宗旨和意图。
(b)CA 刑法 Code § 273.85(b) 各设立虐待配偶案件起诉部门并根据本章获得州政府支持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和市检察官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司法部提交以下信息:
(1)CA 刑法 Code § 273.85(b)(1) 移交给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或市检察官办公室以可能提起诉讼的虐待配偶案件数量。
(2)CA 刑法 Code § 273.85(b)(2) 已提起诉讼的虐待配偶案件数量。
(3)CA 刑法 Code § 273.85(b)(3) 已提交审判的虐待配偶案件数量。
(4)CA 刑法 Code § 273.85(b)(4) 经审判并导致定罪的虐待配偶案件数量。

Section § 273.8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如果某人根据本章被认定为“配偶施虐者”,则在审判期间不应将此标签告知陪审团或法官。

Section § 273.87

Explanation

本节建议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应利用联邦资金,例如来自犯罪受害者法案 (VOCA) 的资金,来执行本章的要求。

司法部被鼓励利用联邦犯罪受害者法案 (VOCA) 资金或任何其他可能可用的联邦资金,以实施本章。

Section § 273.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部用于“配偶虐待者起诉计划”的行政开支,不能超过该计划总预算的5%。
司法部根据配偶虐待者起诉计划产生的行政费用,不得超过为该计划拨付的总资金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