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性侵犯的危害人身罪,以及危害公共体面和良好道德罪虐待配偶者
Section § 273.8
这项法律承认,在加利福尼亚州,虐待配偶的人对他人构成危险。它强调了“垂直起诉”的有效性,即由一名受过专门培训的检察官从头到尾负责整个案件。这种方法增加了虐待者被定罪的机会,并能让他们得到适当的惩罚。该法律旨在鼓励检察官采用在不同地区已被证明有效的方法,以有效打击配偶虐待行为。
Section § 273.81
这项法律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计划,旨在向地方或市检察官办公室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起诉配偶虐待案件。其目标是协调联邦或地方等各种来源的资金,以有效支持这些工作。
司法部将根据具体标准制定指导方针,以决定如何发放拨款。这些指导方针并非官方规则,而是帮助分配资源的框架。
资金可以提供给已设立或计划设立专门单位处理配偶虐待案件的市或县,前提是它们遵守该计划的指导方针。
这些资金的申请必须由地方或市检察官签署并经地方政府批准,且不能取代现有用于此类案件的地方资金。
地方政府需要为根据本计划获得的任何拨款提供20%的配套资金。
Section § 273.82
这项法律规定了获得资金的配偶虐待者起诉单位应如何集中精力加强对已确定施虐者的起诉。这些单位必须采用垂直起诉模式,这意味着同一名检察官和家庭暴力咨询师将从头到尾处理一个案件。他们必须指派高素质的人员,即那些在家庭暴力领域具有特定经验或受过相关培训的人员。该法律还要求减少处理这些案件的工作人员的案件量。最后,它强调与当地受害者援助和虐待项目合作,以改善服务和沟通。
Section § 273.8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应如何处理配偶虐待的起诉工作。它强制规定,因另一条款中定义的配偶虐待行为而被捕的人,必须被考虑起诉。法律还规定,检察官不能仅仅因为涉事双方存在家庭或个人关系而驳回案件。此外,在决定是否继续提出指控时,检察官应评估目前对被告提出的指控的数量和严重性。
Section § 273.84
本节概述了设立配偶虐待者起诉部门并获得州政府支持的地区或市检察官办公室的职责。他们必须努力阻止符合配偶虐待标准的被指控者的审前释放,主张对被定罪的配偶虐待者判处最严厉的刑罚,并致力于加快从逮捕到指控解决的法律程序。
在家庭内部性虐待案件中,检察官有权酌情建议不同类型的刑罚。
Section § 273.85
本节概述了地方检察官和市检察官应如何处理虐待配偶案件。他们必须遵循特定的甄选标准,除非特殊情况需要采取不同方法以实现更广泛的目标。获得州政府资助处理此类案件的办公室,需要每季度向司法部报告。报告应包括移交、提起诉讼、审理和导致定罪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