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儿童监护程序中的关键定义。它将“儿童”定义为任何未满18岁的人。“法院命令”或“监护令”是指任何处理儿童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法律决定。“监护程序”涉及以监护权为核心问题的法律行动,例如离婚或监护案件。“合法监护人”是指拥有合法权利照护儿童的个人或机构。“监护权”涉及对儿童的实际控制,通常由法院命令界定;公共机构可以继续担任监护人,直到其监护权被合法解除。如果父母一方死亡或无法照护儿童,监护权可能会转移给另一方父母,除非法院另有裁定。“保留”一词指持有孩子,而“探视”是指法院命令某人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家庭暴力”引用了特定的法律定义,而“绑架”涵盖了带走或藏匿儿童等行为。

本章的定义如下:
(a)CA 刑法 Code § 277(a) “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人。
(b)CA 刑法 Code § 277(b) “法院命令”或“监护令”指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监护程序中发布的、影响儿童监护权或探视权的监护裁定、判决或命令,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最初的还是修改过的。一项命令一旦作出,应持续有效,直至其期满、被修改、被撤销或依法终止。
(c)CA 刑法 Code § 277(c) “监护程序”指以监护裁定为争议焦点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离婚或分居诉讼、抚养依赖、监护、终止父母权利、收养、亲子关系认定(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1350条或第11350.1条项下的诉讼除外),或家庭暴力保护程序,包括根据《家庭法典》第10编第3部分(第6240条起)发布的紧急保护令。
(d)CA 刑法 Code § 277(d) “合法监护人”指对儿童拥有监护权的个人、监护人或公共机构。
(e)CA 刑法 Code § 277(e) “监护权”指根据(b)款定义的监护令,或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依法或根据《家庭法典》第12编第3部分(第7600条起)所载的《统一亲子关系法》对儿童进行人身照护、监护和控制的权利。当公共机构根据法定授权或法院命令对儿童的照护、监护、控制或行为行使保护性监护或管辖权时,该机构是儿童的合法监护人,并拥有对儿童的人身监护权。在儿童的任何后续安置中,该公共机构继续作为合法监护人,拥有对儿童的人身监护权,直至该公共机构的监护权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或依法终止。
(f)CA 刑法 Code § 277(f) 在没有相反的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如果拥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死亡、无法或拒绝行使监护权,或已遗弃其家庭,则该父母将其对儿童的监护权丧失给另一方父母。父母权利已被法院命令终止的生父母不再是合法监护人,也不再拥有人身监护权。
(g)CA 刑法 Code § 277(g) “保留”或“扣留”指无论儿童是否反抗或反对,均保留对儿童的人身占有。
(h)CA 刑法 Code § 277(h) “探视”指法院命令分配给任何个人接触儿童的时间。
(i)CA 刑法 Code § 277(i) “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或父母的代理人。
(j)CA 刑法 Code § 277(j) “家庭暴力”指《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
(k)CA 刑法 Code § 277(k) “绑架”指带走、诱拐、保留、扣留或藏匿。

Section § 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没有监护权的人,如果带走、诱骗、扣留、藏匿或隐藏儿童,意图使该儿童脱离其合法监护人,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和/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另外,他们也可能根据另一项法律规定被判处两到四年的监禁和/或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或者同时面临监禁和罚款。

任何无权监护的人,恶意带走、诱骗、扣留、藏匿或隐瞒任何儿童,意图将该儿童扣留或隐瞒使其脱离合法监护人,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78.5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人故意从合法监护人或有权探视的人那里带走、扣留或藏匿儿童都是非法的。处罚包括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在更严重的情况下,监禁时间可能更长,罚款最高可达10,000美元。 这项法律还明确指出,在儿童被带走之后才获得监护令,并不能作为这种行为的开脱。此外,如有必要,法院仍有权以藐视法庭罪起诉某人。

Section § 278.6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某人因非法带走或藏匿儿童(特别是根据第278条或第278.5条)而被判刑的情况。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必须考虑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加重和减轻情节。加重情节可能包括孩子面临伤害风险、被剥夺教育或被带出国外。减轻情节可能涉及在被捕前安全送回孩子。此外,犯罪者必须赔偿地方检察官和受害人为寻找和送回孩子所产生的费用,并且该赔偿可作为最终判决执行。

(a)CA 刑法 Code § 278.6(a) 在因违反第278条或第278.5条(或两者)而被定罪后的量刑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任何相关的加重情节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情况:
(1)CA 刑法 Code § 278.6(a)(1) 孩子面临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或疾病的重大风险。
(2)CA 刑法 Code § 278.6(a)(2) 被告在绑架时或绑架期间对孩子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或孩子本人施加或威胁施加人身伤害。
(3)CA 刑法 Code § 278.6(a)(3) 被告在绑架期间伤害或遗弃了孩子。
(4)CA 刑法 Code § 278.6(a)(4) 孩子被带走、诱骗、扣留、藏匿或隐匿在美国境外。
(5)CA 刑法 Code § 278.6(a)(5) 孩子未被送还给合法监护人。
(6)CA 刑法 Code § 278.6(a)(6) 被告曾绑架或威胁绑架孩子。
(7)CA 刑法 Code § 278.6(a)(7) 被告大幅改变了孩子的外貌或姓名。
(8)CA 刑法 Code § 278.6(a)(8) 被告在绑架期间剥夺了孩子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
(9)CA 刑法 Code § 278.6(a)(9) 绑架持续的时间。
(10)CA 刑法 Code § 278.6(a)(10) 孩子的年龄。
(b)CA 刑法 Code § 278.6(b) 在因违反第278条或第278.5条(或两者)而被定罪后的量刑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任何相关的减轻情节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278.6(b)(1) 被告在被捕或逮捕令签发之前(以先发生者为准)将孩子完好无损地送回。
(2)CA 刑法 Code § 278.6(b)(2) 被告提供了有助于孩子安全返回的信息和协助。
(c)CA 刑法 Code § 278.6(c) 除对违反第278条或第278.5条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法院应命令被告向地方检察官支付根据《家庭法典》第3134条规定为寻找和送回孩子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并向受害人支付受害人或代表受害人为寻找和找回孩子而合理产生的开支和费用。根据本条作出的裁决应构成最终判决,并应作为最终判决予以执行。

Section § 27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合法监护权的人,如果他们真诚地相信孩子与另一方在一起会立即面临人身伤害或情感伤害,可以带走或藏匿孩子。如果涉及家庭暴力,通常就是这种情况。

但是,带走孩子后,该人必须向孩子原居住地的地区检察官报告情况,包括姓名、地址以及带走孩子的原因。在合理时间内,他们必须向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并告知地区检察官任何地址变更。合理时间被定义为报告至少10天内,以及开始法院诉讼至少30天内。提供给当局的联系方式将保密,除非根据州法律或确保安全的法院命令予以披露。

(a)CA 刑法 Code § 278.7(a) 第278.5条不适用于对子女拥有监护权的人,如果其真诚且合理地相信该子女若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将遭受即时的人身伤害或情感伤害,而带走、诱骗、留置、扣留或藏匿该子女。
(b)CA 刑法 Code § 278.7(b) 第278.5条不适用于对子女拥有监护权且曾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如果其真诚且合理地相信该子女若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将遭受即时的人身伤害或情感伤害,而带走、诱骗、留置、扣留或藏匿该子女。“情感伤害”包括子女的父母一方曾对带走、诱骗、留置、扣留或藏匿子女的父母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
(c)CA 刑法 Code § 278.7(c) 带走、诱骗、留置、扣留或藏匿子女的人应当履行以下所有义务:
(1)CA 刑法 Code § 278.7(c)(1) 在带走、诱骗、留置、扣留或藏匿子女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子女在采取行动前居住的县的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报告。报告应包括该人的姓名、子女和该人的当前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带走、诱骗、留置、扣留或藏匿子女的原因。
(2)CA 刑法 Code § 278.7(c)(2) 在带走、诱骗、留置、扣留或藏匿子女后的合理时间内,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监护诉讼,符合联邦《防止父母绑架法》(Section 1738A, Title 28, United States Code) 或《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权法》(Part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400) of Division 8 of the Family Code) 的规定。
(3)CA 刑法 Code § 278.7(c)(3) 通知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该人及子女的任何地址或电话号码变更。
(d)CA 刑法 Code § 278.7(d) 就本条而言,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报告的合理时间至少为10天,提起监护诉讼的合理时间至少为30天。本节不排除任何人早于上述规定时间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报告或提起监护诉讼。
(e)CA 刑法 Code § 278.7(e) 根据本节提供的该人及子女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应当保密,除非根据州法律或包含适当保障措施以确保该人及子女安全的法院命令予以披露。

Section § 279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即使行为人在实施拐带或藏匿儿童行为时不在加州,本州仍可对其提起诉讼。这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儿童在被带走时是加州居民或身在加州;儿童后来在加州被发现;或者在事件发生时,儿童的合法监护人或拥有探视权的人居住在加州。

Section § 279.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如其他两个条款所述,未经许可带走、藏匿或扣留未成年子女的罪行是持续性犯罪。这意味着只要孩子被藏匿或扣留,该罪行就持续存在。

Section § 279.5

Explanation
当有人因非法带走或扣留儿童而被捕时,法院在设定保释金时会考虑特定因素。他们会查看孩子是否已归还给其合法监护人。如果没有,法院将评估孩子不被归还的风险,以及被告是否可能逃跑,或试图藏匿以逃避法院权力。

Section § 27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以下情况下将儿童置于保护性监护之下:有人可能藏匿或转移儿童以规避法院权力;没有合法的人可以照管儿童;监护权主张相互冲突;或者儿童被绑架了。警察必须遵循某些步骤,例如,如果安全,将儿童送回其合法监护人处,获得临时监护的紧急命令,或将儿童移交给社会服务机构。

如果有人因绑架儿童被捕,警察必须确保儿童按指示送回。法院必须确保儿童返回合法监护人处,特别是当监护令存在争议时,法院会决定哪项监护法律优先。法院必须迅速安排听证会以解决管辖权争议,执行合法监护,并确保儿童的送回。

(a)CA 刑法 Code § 279.6(a) 执法人员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将儿童置于保护性监护之下:
(1)CA 刑法 Code § 279.6(a)(1) 执法人员有合理理由认为某人可能藏匿儿童、携儿童逃离管辖区,或者通过逃离或藏匿来规避法院的权力。
(2)CA 刑法 Code § 279.6(a)(2) 没有合法的监护人可对儿童进行监护。
(3)CA 刑法 Code § 279.6(a)(3) 存在相互冲突的监护令或相互冲突的监护权主张,且当事方无法就由哪一方对儿童进行监护达成一致。
(4)CA 刑法 Code § 279.6(a)(4) 该儿童是被绑架的儿童。
(b)CA 刑法 Code § 279.6(b) 当执法人员根据本条将儿童置于保护性监护之下时,执法人员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CA 刑法 Code § 279.6(b)(1) 将儿童释放给其合法监护人,除非有合理理由认为释放会导致儿童面临危险、被绑架或被带离管辖区。
(2)CA 刑法 Code § 279.6(b)(2) 根据《家庭法典》第10部第3部分(自第6240条起)获得紧急保护令,命令将儿童安置给书面同意接受临时监护的临时监护人。
(3)CA 刑法 Code § 279.6(b)(3) 将儿童释放给负责安排庇护或寄养的社会服务机构。
(4)CA 刑法 Code § 279.6(b)(4) 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送回儿童。
(c)CA 刑法 Code § 279.6(c) 某人因违反第278条或第278.5条被捕后,执法人员应接管在被捕人员的陪伴下或控制下被发现的被绑架儿童,并按照 (b) 款的指示交付儿童。
(d)CA 刑法 Code § 279.6(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违反第278条或第278.5条被捕时,法院应在提审时或之后,命令儿童在特定日期之前或当天返回合法监护人处,或者该人应在该日期说明为何未按命令送回儿童。如果本州内或本州与外国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监护令,法院应在五个法院工作日内安排听证会,以确定根据本州法律哪个法院拥有管辖权,并确定根据本州法律、《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法》(《家庭法典》第8部第3部分(自第3400条起))或联邦法律(如适用),哪个州拥有签发监护令的属事管辖权。听证会结束后,或者如果儿童在提审时未按法院命令送回,法院应就哪个监护令有效并应予执行作出裁定。如果听证会结束后儿童仍未送回,法院应在合理时间内设定一个日期,届时儿童应返回合法监护人处,并命令被告在该日期前遵守,或在该日期说明为何他或她未按指示送回儿童。法院应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219条 (a) 款执行其命令或任何后续的儿童送回命令,以确保儿童迅速安置到合法监护人处。对控方或辩方不利的命令可通过向适当法院提出的强制令或禁令状进行复审。

Section § 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违反《家庭法典》特定条款的规定,藏匿或转移儿童,他们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如果他们在县内藏匿或转移儿童,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如果他们将儿童从该县带到州外,惩罚可能会更严厉,包括可能的徒刑。

任何故意导致或允许违反《家庭法典》第 (8713)、(8803) 或 (8910) 条规定移除或藏匿任何儿童的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a)CA 刑法 Code § 280(a) 如果儿童被藏匿在收养程序正在进行的县内或儿童已被安置收养的县内,或从该县被移至本州内某地,则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b)CA 刑法 Code § 280(b) 如果儿童从该县被移至本州以外的某地,则依照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