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性侵犯的危害人身罪,以及危害公共体面和良好道德罪淫秽物品
Section § 311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淫秽物品和行为相关的关键术语。“淫秽物品”包括迎合不当性兴趣、具有冒犯性性内容且缺乏重要价值的内容。如果针对特定性群体或为牟利而被利用,其价值可能被视为缺乏。此外,明知内容涉及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会影响其价值评估。“人工智能”指的是通过学习响应来影响环境的系统。“物品”包括广泛的媒体和信息,尤其是在作为商业交易一部分时。“展示”意为展示,而“分发”包括无偿给予。“淫秽实时行为”是指以类似方式冒犯且缺乏重要价值的人类活动,对目标受众或利润动机也有类似考量。该法律与一项法院判决一致,该判决将未成年人淫秽描绘限制在视觉媒体中。
Section § 311.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明知而分发、展示或持有描绘或模拟未成年人(未满 (18) 岁)从事性行为的淫秽材料,无论使用任何媒体或数字方式,并意图与他人分享,均属违法。处罚可能包括监禁或罚款。但是,执法部门以及合法的医疗、科学或教育工作除外。它也不适用于涉及合法获得解放的未成年人或未满 (18) 岁的已婚伴侣之间的合法活动。最后,电话公司在提供服务时传输此类材料不被视为违反本法。
Section § 311.2
这项法律涉及加利福尼亚州淫秽物品的传播。如果有人明知而传播或持有意图向他人展示的淫秽物品,且不涉及未成年人,则构成轻罪。但是,如果该物品涉及未成年人(真实的或经数字篡改使其看起来未满18岁)从事性行为,则构成重罪,并处以严厉的惩罚,包括监禁和巨额罚款。
如果成年人向未成年人传播此类物品,则自动构成重罪,且无需证明商业利益。某些活动,如执法行动、合法的科学或教育活动,以及涉及配偶(即使未成年)的互动,均可豁免。
电话公司仅传输信息不违反本法。
Section § 311.3
这项法律规定,明知地制作、复制或分享任何显示未满 (18) 岁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的图像或数据是违法的。重要的是,这些图像无需淫秽即可构成违法。
性行为包括性交、插入、自慰、虐恋、生殖器展示,或为性快感而进行的排便/排尿。执法、科学、教育活动以及配偶之间的互动可获得豁免。
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最高 (2,000) 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对于累犯,处罚将更严厉。某些雇员和在未经请求的情况下收到材料的情形可获得豁免。
Section § 311.4
本法律规定,雇佣、使用或让未成年人参与制作或表演露骨性内容是违法的。如果某人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这样做,他们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监禁或罚款。
如果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且出于商业目的,则构成重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性行为”包括性交、手淫或任何淫秽行为,无论是真实的还是模拟的。
对于合法解放的未成年人或已婚未成年人,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受害者未满14岁,且起诉细节中包含并证明了受害者的年龄,则适用加重处罚。
Section § 311.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撰写、创作或推广销售、分发或展示其声称淫秽内容的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均属轻罪。简而言之,如果您通过广告或宣传推广淫秽内容,您就触犯了法律。
Section § 311.7
Section § 311.8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分发淫秽物品的行为是为了合法的科学或教育目的,则可作为针对相关指控的有效抗辩。此外,如果有人被指控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物品,他们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已采取措施阻止未满18岁的人接触这些物品来为自己辩护。这些措施包括:在核实成年人年龄后向其发送访问码,并建立在访问码被滥用时取消的程序;或者要求通过信用卡支付。
任何为遵守这些规定而创建的申请人或接收人数据列表必须保密,除非法院命令,否则不得共享。
Section § 311.9
本法律概述了违反加州特定淫秽材料相关法律的处罚。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的某些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或监禁。具体处罚取决于之前的定罪记录和所涉材料的单位数量。处罚包括一千美元 ($1,000) 到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以及六个月到一年以上的监禁。对于屡犯者,处罚可能升级为重罪,并带来更严重的后果。该法律旨在处理涉及淫秽材料分发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屡次犯罪,重点是防止重复的犯罪行为。
Section § 311.10
这项法律规定,为销售或分发而刊登任何涉及未满18岁的人从事性行为的淫秽材料广告,属于严重犯罪。如果被捕,个人可能面临监禁或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执法部门或检察官在调查或起诉犯罪时的活动。
Section § 311.11
这项法律规定,明知而持有或控制任何包含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图像的媒体,属于重罪。它特别针对那些明知媒体涉及未满18岁未成年人(无论是真实情况还是通过数字修改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人。
如果有人被发现持有描绘或模拟未满18岁未成年人进行性活动的淫秽材料,他们也犯有重罪。惩罚可能包括州立监狱监禁、县监狱监禁或罚款。如果个人有相关前科,惩罚会更严厉。
如果材料包含600张以上图像,特别是涉及非常年幼的儿童,或描绘涉及未成年人的性施虐或性受虐,惩罚可能会更重。
对于某些罪行,无需证明材料是淫秽的,并且某些物品,如图画或美国电影协会评级的电影,不受本法规的约束。
Section § 311.12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如果被判通过政府拥有的计算机或网络实施涉及不雅材料的特定罪行,将面临最高2,000美元的额外罚款,除非他们无力支付。这些罚款不受某些其他法律费用的约束。收取的罚款将存入县基金,用于支持性侵犯调查员培训、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服务,以及处理儿童虐待案件的多学科团队。该法律还定义了“政府拥有”的计算资源以及“多学科团队”的协作方式。重要的是,如果保留数据违反其他法律,该法律不要求政府保留数据。
Section § 312.1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淫秽或其他有害材料的案件中,任何一方(控方或辩方)都不需要请专家证人来讨论这些材料是否淫秽或有害。但他们仍然可以提供有关当地社区标准或材料的艺术、教育或科学价值的证据,只要这些证据符合《证据法》的规定。
Section § 312.3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官员或机构持有的、显示未满18岁人员处于性情境的任何材料都可能被没收。像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这样的官员可以启动法院程序来扣押这些材料。如果你对这些材料有权益,你必须在30天内向法院提交权利主张书,以对没收提出异议。如果你不这样做,你将失去主张该财产的权利。
官员有责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这些材料应被没收。销毁这些材料不需要刑事定罪,法院可以命令执法部门销毁它们。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已获得解放的未成年人,也不适用于未成年配偶之间的合法婚姻行为。此外,如果材料是用于合法的科学或教育目的,则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Section § 312.5
Section § 312.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个人或公司仅仅是提供对其无法控制的网络或系统的访问,他们不构成违反本法。但是,如果他们与创建或分发非法内容的实体有关联,则此保护不适用。
雇主不对其雇员的非法行为负责,除非这些行为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并且雇主知晓或批准了这些行为。此外,如果一个人已真诚并合理地采取措施阻止非法通信被访问或传播,这也可以作为法庭上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