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与潜在有害内容相关的关键术语。“有害物质”指的是迎合性兴趣、显得冒犯且对未成年人缺乏重要价值的内容。如果内容针对特定的性变态群体,则会根据该群体的视角进行判断。如果内容被商业利用并迎合淫秽兴趣,则很可能对未成年人缺乏价值。“物质”涵盖各种媒体类型,并包括商业电话信息。“人”可以是个人或实体;“分发”指转移占有;“明知地”指知道内容的性质;“展示”指呈现;而“未成年人”指任何未满18岁的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刑法 Code § 313(a) “有害物质”指整体而言,对普通人而言,参照当前全州标准,迎合淫秽兴趣的物质;以及整体而言,以明显冒犯的方式描绘或描述性行为,且整体而言,对未成年人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的物质。
(1)CA 刑法 Code § 313(a)(1) 当从物质的性质或其传播、分发或展示的情形来看,该物质是为明确界定的性变态群体设计的,则该物质的吸引力应参照其目标接收群体进行判断。
(2)CA 刑法 Code § 313(a)(2) 在本章项下的起诉中,如果制作、展示、销售、传播、分发或宣传的情形表明被告为迎合其淫秽吸引力而对该物质进行商业利用,则该证据对物质的性质具有证明力,并可证明该物质对未成年人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的结论是正当的。
(b)CA 刑法 Code § 313(b) “物质”指任何书籍、杂志、报纸、视频录像或其他印刷或书面材料;或任何图片、绘画、照片、电影或其他图像表现形式;或任何雕像或其他塑像;或任何录音、转录或机械、化学或电气复制品;或任何其他物品、设备、机器或材料。“物质”还包括作为商业交易的一部分进行传输、传播或分发时的实时或录制的电话信息。
(c)CA 刑法 Code § 313(c) “人”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商号、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d)CA 刑法 Code § 313(d) “分发”指转移占有,无论有偿或无偿。
(e)CA 刑法 Code § 313(e) “明知地”指知道该物质的性质。
(f)CA 刑法 Code § 313(f) “展示”指展示。
(g)CA 刑法 Code § 313(g) “未成年人”指任何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Section § 3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内容的侵害。如果你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或者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年龄,却向他们销售、出租、分发或展示有害材料,这是违法的。该规定涵盖所有媒介,包括电话信息,并且对违规行为设有处罚。

如果你冒充未成年人的父母,让他们接触有害内容,同样会受到惩罚。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公共场所经营含有成人内容的自动售货机,或不对这些机器进行监督,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是被禁止的。如果采取了特定的年龄验证措施,则有明确的抗辩理由。

销售成人视频录像的商家必须设立一个指定的“仅限成人”区域,否则将面临罚款。更改租赁视频并添加有害内容也是非法的。此外,电信公司传输此类信息有例外规定,并且有关于年龄验证相关名单保密性的条款。

(a)CA 刑法 Code § 313.1(a) 任何人,明知某人是未成年人,或未能合理谨慎地查明未成年人真实年龄的,明知而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时或录制的电话信息,向该未成年人销售、出租、分发、发送、促使发送、展示或提议分发或展示任何有害物质的,应按照第313.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公用事业法典》第234条所定义的电话公司,传输本章所述信息或在提供电话服务时从事相关活动,不构成违反本条规定。
(b)CA 刑法 Code § 313.1(b) 任何谎称自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并因此导致该未成年人被允许观看任何有害物质的展览的人,应按照第313.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c)Copy CA 刑法 Code § 313.1(c)
(1)Copy CA 刑法 Code § 313.1(c)(1) 任何明知而通过位于公共场所(未成年人被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除外)的投币式或代币式自动售货机或机械或电子控制的自动售货机,展示、销售或提议销售任何向公众展示以下任何行为的照片或图像的有害物质的,应按照第313.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鸡奸、口交、性交、手淫、兽交,或勃起充血状态下暴露阴茎的照片。
(2)CA 刑法 Code § 313.1(c)(2) 任何明知而通过无人监督且位于公共场所(未成年人被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除外)的投币式自动售货机,展示、销售或提议销售任何有害物质(如第313条(a)款所定义)的,应按照第313.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d)CA 刑法 Code § 313.1(d) 本条规定不使市、县或市县通过的任何条例失效或禁止其通过,该条例限制在本章所定义的对未成年人有害的材料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被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除外)的展示,通过要求在材料前面放置通常称为“遮挡架”的装置,以便材料的下三分之二不暴露于视线。
(e)CA 刑法 Code § 313.1(e) 任何销售或出租有害物质视频录像的人,应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一个区域,用于放置有害物质视频录像以及任何宣传这些视频录像销售或出租的材料。该区域应标明“仅限成人”。未能设立和标明该区域属于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未能将视频录像或广告(无论其内容如何)放置在该区域不构成违规行为。任何为转售目的向他人销售或分发有害物质视频录像的人,应告知购买者本条的规定。本款不适用于《教育法典》第18710条所定义的公共图书馆。
(f)CA 刑法 Code § 313.1(f) 任何租借视频录像并通过添加有害材料来更改该视频录像,随后将该视频录像归还给视频租赁店的人,应犯有轻罪。在任何因违反本款而提起的诉讼中,如果视频租赁店未能张贴一个所有顾客都能合理看到的标牌,明确说明本款的规定,则可作为抗辩理由。
(g)CA 刑法 Code § 313.1(g) 在任何因违反(a)款而对明知通过电话或电话设施向任何18岁以下的人分发有害物质的人提起的诉讼中,以下措施可作为抗辩理由:被告已采取以下任一措施来限制18岁以下人员接触有害物质:
(1)CA 刑法 Code § 313.1(g)(1) 要求接收有害物质的人在使用有害物质传输开始前,使用信息提供者提供的授权访问或识别码,被告此前已在采取合理措施查明申请人已满18岁或以上后,通过邮寄方式将该码发放给申请人,并已建立程序,在收到书面或电话通知该码已丢失、被盗、被18岁以下人员使用或不再需要该码后,立即取消任何人的该码。
(2)CA 刑法 Code § 313.1(g)(2) 在传输该物质前要求通过信用卡支付。
(h)CA 刑法 Code § 313.1(h) 在任何因违反(c)款第(2)项而提起的诉讼中,以下措施可作为抗辩理由:被告已采取以下任一措施来限制18岁以下人员接触有害物质:

Section § 3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向自己的子女提供“有害内容”(即被认为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或者允许他们观看,只要父母或监护人在场陪同。同样,如果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任何人都可以向他们展示有害内容。如果未成年人由一名自称是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成年人陪同,而展示内容的人没有理由相信该成年人在说谎,那么展示者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允许某些成年人决定其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接触可能有害的内容。

(a)CA 刑法 Code § 313.2(a)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任何父母或监护人向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分发任何有害内容,或允许其子女或被监护人观看任何有害内容的展览,如果该子女或被监护人由其陪同。
(b)CA 刑法 Code § 313.2(b)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任何人向以下任何人员展示任何有害内容:
(1)CA 刑法 Code § 313.2(b)(1) 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
(2)CA 刑法 Code § 313.2(b)(2) 由一名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该成年人自称是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且该展示者通过合理谨慎的审查,没有理由知道该成年人并非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Section § 3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被指控违反了本章的规定,你可以通过证明你所做的事情是为了合法的科学或教育目的来为自己辩护。

Section § 313.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313.1条((e)部分除外),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他们之前已有类似定罪,他们将根据第1170条(h)款面临更严厉的惩罚,这通常意味着更长的监禁期。

任何违反第313.1条((e)款除外)的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但是,如果该人曾因违反第313.1条((e)款除外),或曾因违反本法典第一编第九章第7.5章(自第311条起)的任何条款而被定罪,则该人应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Section § 3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无法执行,本章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执行。这是因为本章的每个部分都是相互独立的,或者说是“可分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