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性侵犯的危害人身罪,以及危害公共体面和良好道德罪有害物质
Section § 313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与潜在有害内容相关的关键术语。“有害物质”指的是迎合性兴趣、显得冒犯且对未成年人缺乏重要价值的内容。如果内容针对特定的性变态群体,则会根据该群体的视角进行判断。如果内容被商业利用并迎合淫秽兴趣,则很可能对未成年人缺乏价值。“物质”涵盖各种媒体类型,并包括商业电话信息。“人”可以是个人或实体;“分发”指转移占有;“明知地”指知道内容的性质;“展示”指呈现;而“未成年人”指任何未满18岁的人。
Section § 313.1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内容的侵害。如果你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或者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年龄,却向他们销售、出租、分发或展示有害材料,这是违法的。该规定涵盖所有媒介,包括电话信息,并且对违规行为设有处罚。
如果你冒充未成年人的父母,让他们接触有害内容,同样会受到惩罚。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公共场所经营含有成人内容的自动售货机,或不对这些机器进行监督,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是被禁止的。如果采取了特定的年龄验证措施,则有明确的抗辩理由。
销售成人视频录像的商家必须设立一个指定的“仅限成人”区域,否则将面临罚款。更改租赁视频并添加有害内容也是非法的。此外,电信公司传输此类信息有例外规定,并且有关于年龄验证相关名单保密性的条款。
Section § 313.2
这项法律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向自己的子女提供“有害内容”(即被认为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内容),或者允许他们观看,只要父母或监护人在场陪同。同样,如果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任何人都可以向他们展示有害内容。如果未成年人由一名自称是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成年人陪同,而展示内容的人没有理由相信该成年人在说谎,那么展示者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允许某些成年人决定其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接触可能有害的内容。
Section § 313.4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313.1条((e)部分除外),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他们之前已有类似定罪,他们将根据第1170条(h)款面临更严厉的惩罚,这通常意味着更长的监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