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性犯罪者登记法》要求被判犯有某些性相关罪行的人员向地方当局登记。登记是强制性的,期限根据具体罪行而异:较轻的罪行登记10年,较严重的罪行登记20年,最严重的罪行则终身登记。法律对哪些罪行需要登记有具体规定,并对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特定年龄差异的情况适用例外。该法律还包括确定适用哪一登记等级的规则,并为暂时没有等级指定的人员提供了灵活性。

此外,登记期限从获释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未能登记,期限可能会延长,而额外的罪行可能会重新计算登记期限。除非适用特定条件,否则青少年通常可免于登记。

(a)CA 刑法 Code § 290(a) 第290条至第290.024条(含)应被称为“性犯罪者登记法”,并可援引此名称。这些条款中所有提及“本法”之处均指性犯罪者登记法。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0(b)
(c)Copy CA 刑法 Code § 290(b)(c)款所述的每一个人,在(d)款规定的期限内,当其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在加利福尼亚州上学或工作时(如第290.002条和第290.01条所述),应在进入任何城市、县、市县或校园(其临时居住地)或在该地改变住所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居住城市的警察局长,或如果居住在非建制区或没有警察部门的城市则向县治安官登记;此外,如果该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校园内或其任何设施中,则应向该校园的警察局长登记,并在此后根据本法进行登记,除非根据第290.5条或法律另有规定,登记义务已终止。
(c)CA 刑法 Code § 290(c) 以下人员应进行登记:
(1)CA 刑法 Code § 290(c)(1) 自1944年7月1日以来,在本州任何法院或任何联邦或军事法院被判犯有以下罪行的人员:在实施或企图实施强奸过程中犯下的第187条罪行,或根据第286条、287条、288条或289条或前第288a条可判处的任何行为,或意图违反第261条、286条、287条、288条或289条或前第288a条而犯下的第207条或209条罪行,或第220条罪行(致残袭击除外),或第236.1条(b)款或(c)款,或第243.4条,或第261条,或前第262条(a)款(1)项涉及使用武力或暴力并因此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罪行,或第264.1条、266条或266c条,或第266h条(b)款,或第266i条(b)款,或第266j条、267条、269条、285条、286条、287条、288条、288.3条、288.4条、288.5条、288.7条、289条或311.1条,或前第288a条,或第311.2条(b)、(c)或(d)款,或第311.3条、311.4条、311.10条、311.11条或647.6条,或前第647a条,或第653f条(c)款,或第314条第1款或第2款,或根据第272条涉及猥亵或淫荡行为的任何罪行,或第288.2条的任何重罪;任何包含本款所述罪行所有要素的法定前身罪行;或自该日期以来已被或此后被判犯有企图或共谋实施本款所述任何罪行的人员。
(2)Copy CA 刑法 Code § 290(c)(2)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c)(2)(A) 任何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员,如果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被判犯有第647条(l)款(2)项的罪行,并且之前曾被判犯有第647条(l)款(2)项(A)分项的罪行,则应进行登记,条件是,在犯罪时,该人员的年龄比被引诱的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到该人员的出生日期计算)大10岁以上,并且该定罪是唯一要求该人员登记的定罪。
(B)CA 刑法 Code § 290(c)(2)(A)(B) 本款不排除法院根据第290.006条要求某人登记。
(3)CA 刑法 Code § 290(c)(3) 尽管有(1)项的规定,如果某人被判犯有第286条(b)款、第287条(b)款或第289条(h)款或(i)款的罪行,但在犯罪时,该人员的年龄比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到该人员的出生日期计算)不大10岁以上,并且该定罪是唯一要求该人员登记的定罪,则不要求其登记。本款不排除法院根据第290.006条要求某人登记。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0(d)
(c)Copy CA 刑法 Code § 290(d)(c)款所述的人员,或根据本法另有要求登记的人员,在定罪并从监禁、安置、收容或缓刑或其他监督中释放后,应按以下规定登记10年、20年或终身: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d)(1)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d)(1)(A) 一级罪犯至少需要登记10年。如果某人因(c)款所述的轻罪定罪而需要登记,或因(c)款所述的重罪定罪(但该重罪并非第667.5条(c)款或第1192.7条(c)款所述的严重或暴力重罪)而需要登记,则该人属于一级罪犯。
(B)CA 刑法 Code § 290(d)(1)(A)(B)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2)项或(3)项需要登记的人员。
(2)Copy CA 刑法 Code § 290(d)(2)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d)(2)(A) 二级罪犯须登记至少20年。如果某人被判犯有(c)款所述的罪行,且该罪行也属于第667.5条(c)款或第1192.7条(c)款、第285条、第286条(g)款或(h)款、第287条(g)款或(h)款或原第288a条、第289条(b)款、或第647.6条所述的罪行,并且是针对该罪行分别提起诉讼并审理的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则该人是二级罪犯。
(B)CA 刑法 Code § 290(d)(2)(A)(B) 如果某人须依照第(3)款的规定进行终身登记,则本款不适用。
(3)CA 刑法 Code § 290(d)(3) 三级罪犯须终身登记。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某人是三级罪犯:
(A)CA 刑法 Code § 290(d)(3)(A) 在被判犯有须登记罪行后,该人随后在单独的诉讼中被判犯有(c)款所述的罪行,且该定罪是因实施第667.5条(c)款所述的暴力重罪,或者该人随后被判犯有依照第290.006条被命令登记的罪行,且该定罪是因实施第667.5条(c)款所述的暴力重罪。
(B)CA 刑法 Code § 290(d)(3)(B) 该人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六编第二部第二章第四条(自第6600条起)的规定,作为性暴力掠夺者被送入州立精神病院。
(C)CA 刑法 Code § 290(d)(3)(C) 该人被判犯有以下任一罪行:
(i)CA 刑法 Code § 290(d)(3)(C)(i) 违反第187条,同时企图实施或实施可根据第261、286、287、288或289条或原第288a条处罚的行为。
(ii)CA 刑法 Code § 290(d)(3)(C)(ii) 违反第207条或第209条,意图违反第261、286、287、288或289条或原第288a条。
(iii)CA 刑法 Code § 290(d)(3)(C)(iii) 违反第220条。
(iv)CA 刑法 Code § 290(d)(3)(C)(iv) 违反第266h条(b)款。
(v)CA 刑法 Code § 290(d)(3)(C)(v) 违反第266i条(b)款。
(vi)CA 刑法 Code § 290(d)(3)(C)(vi) 违反第266j条。
(vii)CA 刑法 Code § 290(d)(3)(C)(vii) 违反第267条。
(viii)CA 刑法 Code § 290(d)(3)(C)(viii) 违反第269条。
(ix)CA 刑法 Code § 290(d)(3)(C)(ix) 违反第288条(b)款或(c)款。
(x)CA 刑法 Code § 290(d)(3)(C)(x) 违反第288.2条。
(xi)CA 刑法 Code § 290(d)(3)(C)(xi) 违反第288.3条,除非意图实施违反第286条(b)款、第287条(b)款或原第288a条、或第289条(h)款或(i)款的行为。
(xii)CA 刑法 Code § 290(d)(3)(C)(xii) 违反第288.4条。
(xiii)CA 刑法 Code § 290(d)(3)(C)(xiii) 违反第288.5条。
(xiv)CA 刑法 Code § 290(d)(3)(C)(xiv) 违反第288.7条。
(xv)CA 刑法 Code § 290(d)(3)(C)(xv) 违反第653f条(c)款。
(xvi) 依照第667.61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任何罪行。
(D)CA 刑法 Code § 290(d)(3)(D) 该人依照第290.04条,在因主要性犯罪被释放到社区时,其在性犯罪者静态风险评估工具 (SARATSO) 上的风险等级远高于平均风险,如该工具的《编码规则》所定义。
(E)CA 刑法 Code § 290(d)(3)(E) 该人是依照第667.71条规定的惯犯性犯罪者。
(F)CA 刑法 Code § 290(d)(3)(F) 该人被判犯有在两次分别提起诉讼并审理的程序中违反第288条(a)款的罪行。
(G)CA 刑法 Code § 290(d)(3)(G) 该人因第667.61条所列的罪行被判处15至25年无期徒刑。
(H)CA 刑法 Code § 290(d)(3)(H) 该人须依照第290.004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I)CA 刑法 Code § 290(d)(3)(I) 该人被判犯有第236.1条(b)款或(c)款所述的重罪。
(J)CA 刑法 Code § 290(d)(3)(J) 该人被判犯有第243.4条(a)款、(c)款或(d)款所述的重罪。
(K)CA 刑法 Code § 290(d)(3)(K) 该人被判犯有违反第261条(a)款第(2)、(3)或(4)项的罪行,或被判犯有违反第261条的罪行并依照第264条(c)款第(1)或(2)项受到处罚。
(L)CA 刑法 Code § 290(d)(3)(L) 该人被判犯有违反原第262条(a)款第(1)项的罪行。
(M)CA 刑法 Code § 290(d)(3)(M) 该人被判犯有违反第264.1条的罪行。
(N)CA 刑法 Code § 290(d)(3)(N) 该人被判犯有根据第272条涉及淫秽或猥亵行为的任何罪行。
(O)CA 刑法 Code § 290(d)(3)(O) 该人被判犯有违反第286条(c)款第(2)项或(d)款、(f)款或(i)款的罪行。
(P)CA 刑法 Code § 290(d)(3)(P) 该人被判犯有违反第287条(c)款第(2)项或(d)款、(f)款或(i)款或原第288a条的罪行。
(Q)CA 刑法 Code § 290(d)(3)(Q) 该人被判犯有违反第289条(a)款第(1)项或(d)款、(e)款或(j)款的罪行。
(R)CA 刑法 Code § 290(d)(3)(R) 该人被判犯有违反第311.1条或第311.11条的重罪,或违反第311.2条的(b)、(c)或(d)款、第311.3条、第311.4条或第311.10条。
(4)Copy CA 刑法 Code § 290(d)(4)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d)(4)(A) 根据第290.005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如果其罪行被评估为等同于(c)款所述的加州可登记罪行,则应被置于相应的级别。
(B)CA 刑法 Code § 290(d)(4)(A)(B) 如果该人根据第290.005条的登记义务仅基于在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登记要求,且没有等同的加州可登记罪行,则该人应作为二级罪犯进行登记,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该人应作为三级罪犯进行登记:
(i)CA 刑法 Code § 290(d)(4)(A)(B)(i) 根据第290.06条,该人在因主要性犯罪被释放进入社区时,其在静态风险评估工具(SARATSO)上的风险等级远高于平均风险,具体定义见该工具的编码规则。
(ii)CA 刑法 Code § 290(d)(4)(A)(B)(ii) 该人随后在单独的诉讼中被判犯有与(c)款所列罪行实质相似的罪行,且该罪行也与第667.5条(c)款所描述的罪行实质相似,或与第269条或第288.7条实质相似。
(iii)CA 刑法 Code § 290(d)(4)(A)(B)(iii) 该人曾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六编第二部第二章第四条(自第6600条起)在与对性暴力捕食者进行民事收容实质相似的程序中被送往州立精神病院或精神健康机构。
(5)Copy CA 刑法 Code § 290(d)(5)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d)(5)(A) 如果本款所述的适当级别指定无法立即确定,司法部可将(c)款所述之人,或根据本法案另行要求登记之人,归入“待定级别”类别。被归入此“待定级别”类别的个人应继续根据本法案进行登记。该个人登记的任何期间应计入强制性最低登记期限。
(B)CA 刑法 Code § 290(d)(5)(A)(B) 司法部应在个人被归入“待定级别”类别后的24个月内,确定本款所述的个人适当级别指定。
(e)CA 刑法 Code § 290(e) 一级或二级所需登记期限的最低时限自因可登记罪行从监禁、安置或收容(包括任何相关民事收容)释放之日起计算。指定级别所需登记期限的最低时限在随后的任何监禁、安置或收容(包括任何随后的民事收容)期间中止,但未导致定罪、裁决或撤销缓刑或假释的逮捕不应中止所需的登记期限。每因未根据本法案登记而被判犯有轻罪,最低时限应延长一年;每因未根据本法案登记而被判犯有重罪,最低时限应延长三年,无论因该定罪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登记人随后被判犯有根据本法案要求登记的另一罪行,则适用于该级别的登记要求的新的最低时限应自该人从监禁、安置或收容(包括任何相关民事收容)释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根据本法案要求登记的后续定罪发生在完成与首次可登记罪行定罪相关的级别后,终止登记人登记的命令之前,则适用的级别应是与这些定罪相关的最高级别。
(f)CA 刑法 Code § 290(f) 本条不要求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根据本法案进行登记,除非第290.008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290.00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已被法律认定为性暴力掠夺者,他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特定登记要求。

Section § 29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大学和学院就读或工作的性犯罪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园警察部门登记。如果没有校园警察,他们必须向当地市警察局或县治安官登记。这项登记是《性犯罪者登记法》规定的其他要求之外的补充。

如果一个人未能按要求登记,他们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重复犯罪的处罚会加重。此外,关于犯罪者的非公开信息可以与校园社区共享,以帮助他们保护自己,但不得用于伤害或歧视犯罪者。

关于犯罪者的信息共享仅限于校园社区,请求此信息的成员必须同意不滥用信息。信息传播记录必须保存五年。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1(a)(1) 自2002年10月28日起,根据《性犯罪者登记法》第290条至第290.009条(含)规定需要登记的每一个人,如果其作为任何大学、学院、社区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注册入学,或者无论有偿或无偿地作为该大学、学院、社区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全职或兼职雇员,或者在该大学、学院、社区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从事职业超过14天,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超过30天,则除了《性犯罪者登记法》所要求的登记外,还应在开始在该大学、学院、社区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入学或就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使用司法部可能要求的表格,向校园警察部门登记。“受雇或从事职业”一词包括无论是否获得经济报酬、志愿服务或为政府或教育利益而履行的就业。登记人还应在停止在该大学、学院、社区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入学或受雇,或停止从事职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校园警察部门。
(2)CA 刑法 Code § 290.01(a)(2) 就本节而言,校园警察部门是指根据《教育法》第72330条、第89560条或第92600条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的警察部门,或者是根据《刑法》第830.6条规定配备有被授权或任命的具有治安官身份的人员的警察部门,并且是主要负责调查其所在学院或大学校园内发生的犯罪的执法机构。
(b)CA 刑法 Code § 290.01(b) 如果大学、学院、社区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没有校园警察部门,登记人应根据(a)款的规定,向校园所在城市的警察局或校园所在县的治安官(如果校园位于非建制地区或没有警察部门的城市)登记,使用司法部可能要求的表格。(a)款和(b)款的要求是《性犯罪者登记法》要求的补充。
(c)CA 刑法 Code § 290.01(c) 首次违反本节规定者,属轻罪,可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第二次违反本节规定者,属轻罪,可处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第三次或后续违反本节规定者,属轻罪,可处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1(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1(d)(1) (A) 根据美国法典第20篇第1092(f)(1)(I)节的要求,关于校园内已登记性犯罪者(根据第290.46节规定,其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网站向公众公开)的以下信息,可由任何校园警察部门,或如果大学、学院、社区学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没有警察部门,则由对该校园拥有管辖权的警察部门或治安官部门,以及这些机构的任何雇员,向校园社区成员发布:
(i)CA 刑法 Code § 290.01(d)(1)(i) 犯罪者的全名。
(ii)CA 刑法 Code § 290.01(d)(1)(ii) 犯罪者的已知别名。
(iii)CA 刑法 Code § 290.01(d)(1)(iii) 犯罪者的性别。
(iv)CA 刑法 Code § 290.01(d)(1)(iv) 犯罪者的种族。
(v)CA 刑法 Code § 290.01(d)(1)(v) 犯罪者的身体描述。
(vi)CA 刑法 Code § 290.01(d)(1)(vi) 犯罪者的照片。
(vii)CA 刑法 Code § 290.01(d)(1)(vii) 犯罪者的出生日期。
(viii)CA 刑法 Code § 290.01(d)(1)(viii) 导致根据第290节登记的罪行。
(ix)CA 刑法 Code § 290.01(d)(1)(ix) 最后一次登记或重新登记的日期。
(B)CA 刑法 Code § 290.01(d)(1)(B) 本款规定的授权是治安官或执法机构根据第290.45节提供已登记性犯罪者信息的授权的补充,并且尽管有第290.021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授权仍然存在。
(2)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1(d)(2)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1(d)(2)(1)款中列出的任何执法实体及其雇员,在本款项下善意行事,均可免除民事或刑事责任。

Section § 290.002

Explanation

如果你不住在加州,但在加州工作、做志愿者或学习,每次超过 (14)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你就必须向加州当局登记。无论你的工作是否有报酬,这条规定都适用。如果你在这里学习,也必须登记。你需要提供你在加州的工作单位或学校的详细信息,以及你在州外的居住地址。这项规定于 (2000) 年 (11) 月 (25) 日开始实施。“受雇或从事职业”指的是任何类型的工作,即使你没有因此获得报酬。

在其居住州被要求登记的人员,如果是在加利福尼亚州全职或兼职受雇,或从事职业,无论是否有报酬,超过 (14) 天,或在一个日历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应根据本法案进行登记。本法案中描述的、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教育机构全职或兼职就读的州外居民,如《教育法典》第 (22129) 条所定义,应根据本法案进行登记。为登记目的,州外居民所在地应是该人员受雇、从事职业或就读学校的地点。受本节约束的州外居民,除根据第 (290.015) 条要求的信息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供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就业地点名称或就读学校名称,以及其居住州的地址或所在地。本节所涉人员的登记要求应于 (2000) 年 (11) 月 (25) 日生效。“受雇或从事职业”一词包括无论是否获得经济报酬、志愿服务或为政府或教育利益而履行的工作。

Section § 29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司法部必须向负责管理公共资助的勃起功能障碍治疗的州机构提供已登记性犯罪者的姓名和身份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作为一项安全措施,确保这些治疗不会被此类犯罪者使用。

这些信息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以防止滥用,并且只能用于授权目的。此外,州机构可以访问性犯罪者数据库,以帮助确保这些治疗不会提供给已登记的犯罪者。司法部可能会对处理这些请求收取费用。

(a)CA 刑法 Code § 290.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司法部应根据第290条的规定,识别需要登记的人员姓名,并从请求机构提供的人员名单中,向任何负责授权或提供公共资助的处方药或其他疗法以治疗这些人员勃起功能障碍的州政府实体提供这些姓名以及核实身份所需的其他信息。州政府实体应使用根据本条收到的信息,通过防止被定罪的性犯罪者使用处方药或其他疗法治疗勃起功能障碍来保护公共安全。
(b)CA 刑法 Code § 290.02(b) 除本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33.225条授权的目的外,禁止将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用于或披露给任何其他目的。司法部可以对请求收取费用,包括与该服务相关的所有实际和合理成本。
(c)CA 刑法 Code § 290.0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负责授权或提供公共资助的处方药或其他疗法以治疗勃起功能障碍的州政府实体,可以使用第290.46条授权的性犯罪者数据库,通过防止被定罪的性犯罪者使用这些药物或疗法来保护公共安全。

Section § 290.003

Explanation
如果你自1944年7月1日以来,因实施或企图实施法律中列出的某些特定罪行而被从监狱释放、解除监禁或假释,你必须按照规定的规则进行登记。这适用于另一条款中详细说明的特定罪行。

Section § 29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州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系统,来监控和管理社区中的性犯罪者,以保障公众安全并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法律指出性犯罪者很可能再次犯罪,并承认公众获取犯罪者信息对于安全至关重要。由于公共安全利益,性犯罪者的隐私权有所降低。在平衡犯罪者权利的同时,法律支持在特定条件下披露信息,以保护弱势群体。

该法律重申了性犯罪者登记的要求,并规定某些严重犯罪者的详细信息应向公众公开。它还支持向社区告知高风险犯罪者的情况,以确保公共保护,但指出披露信息并非旨在进一步惩罚犯罪者。相反,其目的是在不滥用信息的情况下增强社区安全。研究表明,社区告知法有助于显著提升公共安全,且信息滥用情况极少。

《2006年性犯罪者惩罚、控制和遏制法案》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全州系统,用于识别和管理性犯罪者,以降低他们造成的风险并保护潜在受害者。

(a)CA 刑法 Code § 290.0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社区的已登记性犯罪者建立一套全面的风险评估、监督、监测和控制系统,对于增强公共安全和降低这些犯罪者再犯的风险是必要的。立法机关进一步确认并采纳了以下发现和声明,这些发现和声明此前已在其颁布的“梅根法案”中有所体现:
(1)CA 刑法 Code § 290.03(a)(1) 性犯罪者在被监禁或收容释放后,存在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潜在高风险,保护公众免受这些犯罪者再次犯罪的侵害是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
(2)CA 刑法 Code § 290.03(a)(2) 公众获取根据第290条和第290.4条收集的关于被判犯有非法性行为罪行人员的信息,以便公众成员能够充分保护自己及其子女免受这些人员的侵害,这是一项紧迫且必要的公共利益。
(3)CA 刑法 Code § 290.03(a)(3) 被判犯有非法性行为罪行的人员,由于公共安全利益的存在,其隐私期望有所降低。
(4)CA 刑法 Code § 290.03(a)(4) 在平衡犯罪者的正当程序和其他权利与公共安全利益时,立法机关发现,根据《2006年性犯罪者惩罚、控制和遏制法案》中规定的情况披露性犯罪者信息,将进一步实现政府保护弱势群体免受潜在伤害的首要利益。
(5)CA 刑法 Code § 290.03(a)(5) 性犯罪者的登记、根据第290条和第290.4条公开披露某些性犯罪者的特定信息,以及向社区公开告知某些高风险性犯罪者的存在,将进一步实现公共安全和公众对处理这些犯罪者的刑事及精神健康系统进行监督的政府利益。
(6)CA 刑法 Code § 290.03(a)(6) 为保护本州人民的安全和普遍福祉,有必要规定性犯罪者继续登记,公开披露某些更严重性犯罪者的特定信息,并就即将从羁押中释放或已居住在本州社区的高风险性犯罪者进行社区告知。这项授权向公众披露关于严重和高风险性犯罪者的必要和相关信息的政策,是确保公共保护的一种手段,不应被解释为惩罚性的。
(7)CA 刑法 Code § 290.03(a)(7) 然而,立法机关也声明,在向公众提供某些性犯罪者的信息时,其目的并非是让这些信息被用于对任何被判性犯罪的人施加报复或额外惩罚。尽管立法机关意识到信息可能被滥用,但它认为不披露信息对公众造成的危险远远超过信息可能被滥用的风险。立法机关还了解到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的研究表明,这些州的社区告知法和类似信息的公开披露,导致信息被犯罪滥用的情况很少,而公共安全得到了显著提升。
(b)CA 刑法 Code § 290.03(b) 在颁布《2006年性犯罪者惩罚、控制和遏制法案》时,立法机关特此建立了一个标准化的全州系统,以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已知的性犯罪者,旨在降低这些犯罪者再犯的风险,从而保护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免受未来的伤害。

Section § 2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被判犯有某些性犯罪的人,首次定罪需支付300美元罚款,后续定罪需支付500美元罚款,除非法院认定他们无力支付。收取的罚款每月分配给不同的州基金。一部分资金拨给司法部性惯犯基金,用于帮助监测和起诉累犯。另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地方DNA检测实验室,特别是用于执法目的。此外,部分资金还用于支付性犯罪假释犯GPS追踪的费用。惩教部也可以向被监禁的个人收取罚款,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a)CA 刑法 Code § 290.3(a) 任何被判犯有第290条 (c) 款所规定罪行的人,除因实施基本罪行而被判处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有)外,首次定罪应处以三百美元 ($300) 罚款,第二次及每次后续定罪应处以五百美元 ($500) 罚款,除非法院认定被告无力支付罚款。
上一个月根据本款规定收取的全部罚款,其金额,针对因犯有第290条 (c) 款所规定罪行而被捕或被定罪的任何人,在其被定罪或保释金被没收时,应由县财务官每月一次转交至主计长,存入普通基金。根据本款存入普通基金的款项应由主计长按照 (b) 款的规定进行划拨。
(b)CA 刑法 Code § 290.3(b)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 (a) 款存入的因第290条第二次及后续定罪所得的款项中,三分之一应首先转入司法部性惯犯基金,如本款 (1) 项所规定。根据 (a) 款存入的所有款项的剩余部分中,50% 应转入司法部性惯犯基金,如 (1) 项所规定,25% 应转入根据《政府法典》第76104.6条设立的DNA识别基金,25% 应平均分配给设有地方DNA检测实验室的县,如 (2) 项所规定。
(1)CA 刑法 Code § 290.3(b)(1) 那些指定款项应转入根据第11170条 (b) 款 (5) 项设立的司法部性惯犯基金,并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第4部分第6编第9.5章(自第13885条起)和第10章(自第13890条起)的宗旨,以监测、逮捕和起诉性惯犯。
(2)CA 刑法 Code § 290.3(b)(2) 那些指定款项应平均分配并按季度拨付给设有地方DNA检测实验室的县。在根据本项进行任何拨款之前,主计长应扣除为设立和管理向这些县支付这些款项而将产生的估计费用。根据本项分配给县的任何款项,该县应专门用于执法目的的DNA样本检测。
(c)CA 刑法 Code § 290.3(c)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惩教与康复部可以向被判犯有第290条 (c) 款所列任何罪行的人收取根据本条施加的罚款,且该罪行导致其被监禁在惩教与康复部管辖下的设施中。惩教与康复部根据本款收取的全部款项应每月一次转交至主计长,存入普通基金,如 (a) 款所规定,并由主计长按照 (b) 款的规定进行划拨。
(d)CA 刑法 Code § 290.3(d) 根据 (a) 款收取的每笔首次定罪罚款的三分之一和每笔第二次定罪罚款的五分之一,其金额应转入惩教与康复部,以帮助支付用于监测性犯罪假释犯的全球定位系统费用。

Section § 290.004

Explanation

自1944年7月1日起,任何被认定为精神错乱的性犯罪者,或因犯有需要登记的罪行而被判有罪但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人,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任何自1944年7月1日以来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六编第二部分第二章第1条(第6300节起)被认定或此后被认定为精神错乱的性犯罪者,或任何在审判的有罪阶段被认定犯有本法案要求登记的罪行,但在审判的精神状态阶段被认定因精神错乱而无罪的人,均应按照本法案进行登记。

Section § 29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州授权性犯罪者风险评估工具”(SARATSO),这是一套用于评估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员再犯风险的工具。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工具的选择和更新,以确保其科学有效性并被广泛接受。

目前,针对成年男性的标准工具是STATIC-99,但在经过适当研究后,委员会可以一致决定增加或替换其他工具。同样的过程也适用于为成年女性以及男性和女性青少年选择特定工具。委员会还会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新证据更新工具。

委员会承担多项职责,包括定义风险等级,并且其善意行为享有免责权。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4(a)(1) 本节授权用于特定人群的性犯罪者风险评估工具,就每类人群而言,应称为州授权性犯罪者风险评估工具 (SARATSO)。如果尚未根据本节为特定人群选择SARATSO,则本法典其他地方规定的管理SARATSO的义务不适用于该人群。每一名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员,均应按照本节和本法典其他地方的规定,接受SARATSO评估。
(2)CA 刑法 Code § 290.04(a)(2) 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的一名代表,经与加州精神病院部的一名代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一名代表协商后,应组成SARATSO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加州惩教与康复部提供人员,其宗旨是确保SARATSO反映预测性犯罪者再犯风险的最可靠、客观和完善的规程,已通过科学验证和交叉验证,并且已或合理可能被法院广泛接受。委员会应酌情咨询风险评估、精算工具在预测性犯罪者风险中的应用、性犯罪、性犯罪者治疗、心理健康和法律领域的专家。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4(b)(1) 自2007年1月1日起,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成年男性适用的SARATSO应为STATIC-99风险评估量表,该量表应为成年男性的SARATSO静态工具。
(2)CA 刑法 Code § 290.04(b)(2) SARATSO审查委员会应决定STATIC-99是否应补充一个衡量动态风险因素的经验性工具,或者STATIC-99是否应被不同的风险评估工具取代作为SARATSO。SARATSO审查委员会应选择一个衡量动态风险因素的经验性工具和一个衡量未来暴力风险的经验性工具。所选工具应为成年男性的SARATSO动态工具和成年男性的SARATSO未来暴力工具。如果委员会一致同意对指定的SARATSO进行更改,应将更改告知州长和立法机关,并且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决定。决定公布六十天后,所选工具应成为成年男性的SARATSO。
(c)CA 刑法 Code § 290.04(c) 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前,SARATSO审查委员会应研究适用于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成年女性的风险评估工具。如果委员会一致同意用于评估该人群的适当风险评估工具,应将所选工具告知州长和立法机关,并且加州精神卫生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决定。决定公布六十天后,所选工具应成为成年女性的SARATSO。
(d)CA 刑法 Code § 290.04(d) 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前,SARATSO审查委员会应研究适用于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男性青少年的风险评估工具。如果委员会一致同意用于评估该人群的适当风险评估工具,应将所选工具告知州长和立法机关,并且加州精神卫生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决定。决定公布六十天后,所选工具应成为男性青少年的SARATSO。
(e)CA 刑法 Code § 290.04(e) 在2007年7月1日或之前,SARATSO审查委员会应研究适用于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女性青少年的风险评估工具。如果委员会一致同意用于评估该人群的适当风险评估工具,应将所选工具告知州长和立法机关,并且加州精神卫生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决定。决定公布六十天后,所选工具应成为女性青少年的SARATSO。
(f)CA 刑法 Code § 290.04(f) 委员会应定期评估针对每个特定人群的SARATSO静态、动态和未来暴力风险工具。如果委员会一致同意对任何人群的SARATSO进行更改,应将所选工具告知州长和立法机关,并且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决定。决定公布六十天后,所选工具应成为该人群的SARATSO。
(g)CA 刑法 Code § 290.04(g) 委员会应履行符合本法案规定或法律另有要求的其他职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SARATSO界定风险等级。委员会对根据本法案的善意行为应免于承担责任。

Section § 2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众通过一项州政府服务查询特定人员是否为已登记的性犯罪者。您可以提交一份至少包含六个姓名的名单,并支付一定费用,以查明其中是否有任何人在公共名单上。这项服务的收入将用于其运营。

如果错误使用这些信息来犯罪,将导致严厉的惩罚,包括对重罪处以额外监禁,对轻罪处以罚款。您只能将这些信息用于保护处于危险中的人——将其用于健康保险、贷款或就业等目的均属非法。

如果您滥用这些信息,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包括赔偿和最高达 25,000 美元的罚款。如果司法部是善意行事,则无需承担责任。

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公开列出的性犯罪者,无论其犯罪行为发生于何时。

(a)CA 刑法 Code § 290.4(a) 部门应运营一项服务,公众可通过该服务使用司法部批准的表格提供至少六个人的名单,并查询这些人中是否有任何一人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并受制于公开通知。司法部应根据第 290.46 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网站向公众提供有关任何人的信息,但仅限于根据第 290.46 条可披露的信息。司法部可对请求收取费用,包括与该服务相关的所有实际和合理成本。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b)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b)(a) 款中规定的服务运营收入应存入司法部内的性犯罪者公共信息账户,用于司法部实施本条的目的。
该账户中的资金应包括 (a) 款授权的服务运营收入,以及立法机关向该账户提供的任何其他资金。该账户中的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供司法部使用,用于 (a) 款中规定的目的。
(c)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c)(1) 任何使用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实施重罪的人,除任何其他处罚外,应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处以五年监禁,并与任何其他处罚连续执行。
(2)CA 刑法 Code § 290.4(c)(2) 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实施轻罪的人,除任何其他处罚或罚款外,应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d)(1) 个人被授权使用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仅用于保护处于危险中的人。
(2)CA 刑法 Code § 290.4(d)(2) 除根据 (1) 项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授权外,禁止将根据本条披露的任何信息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A)CA 刑法 Code § 290.4(d)(2)(A) 健康保险。
(B)CA 刑法 Code § 290.4(d)(2)(B) 保险。
(C)CA 刑法 Code § 290.4(d)(2)(C) 贷款。
(D)CA 刑法 Code § 290.4(d)(2)(D) 信用。
(E)CA 刑法 Code § 290.4(d)(2)(E) 就业。
(F)CA 刑法 Code § 290.4(d)(2)(F) 教育、奖学金或助学金。
(G)CA 刑法 Code § 290.4(d)(2)(G) 住房或住宿。
(H)CA 刑法 Code § 290.4(d)(2)(H) 任何商业机构提供的福利、特权或服务。
(3)CA 刑法 Code § 290.4(d)(3) 本条不影响根据本法典第 11105 条和第 11105.3 条、民法典第 226.55 条、金融法典第 777.5 条和第 14409.2 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22.01 条和第 1596.871 条以及劳动法典第 432.7 条等其他规定对信息的授权访问或使用。
(4)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d)(4)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d)(4)(A) 任何将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用于 (1) 项规定以外的目的或违反 (2) 项的行为,应使使用者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陪审团或无陪审团审理的法院可能确定的任何金额,但不超过实际损害赔偿金额的三倍,且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以及律师费、惩罚性赔偿或不超过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
(B)CA 刑法 Code § 290.4(d)(4)(A)(B) 凡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个人或群体正在从事违反 (2) 项的 (a) 款中规定的服务滥用模式或惯例时,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或任何因服务滥用而受害的人,均有权在适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预防性救济,包括申请永久性或临时禁令、限制令或针对负责滥用模式或惯例的个人或群体的其他命令。上述补救措施应独立于受害方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第一编第二部分(自第 43 条起))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程序。
(e)CA 刑法 Code § 290.4(e) 司法部及其雇员根据本条的善意行为应免于承担责任。
(f)CA 刑法 Code § 290.4(f) 本条的公开通知规定适用于 (a) 款中描述的每一个人,无论其犯罪何时发生或其根据第 290 条的登记义务何时产生,以及适用于根据第 290.46 条受公开通知约束的每一项罪行,无论其何时发生。

Section § 290.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谁必须登记为性犯罪者。任何自1944年7月1日以来在任何法院被判犯有在加州会被视为性犯罪的人,都必须登记,除非有例外情况。这包括在其他地方被定罪的人,如果他们的罪行涉及性强迫或性满足,或者如果他们在定罪州因类似罪行需要登记。然而,如果罪行涉及猥亵暴露、非法性交、乱伦,或双方自愿成年人之间的某些行为(如鸡奸或口交),则只有当该罪行包含与加州可登记罪行相符的构成要件时,才需要在加州登记。

例如,如果某人在另一州因猥亵暴露被定罪,他们只有在该罪行符合加州相应罪行的所有构成要件时,才需要在加州登记。

依照本法,下列人员应当登记:
(a)CA 刑法 Code § 290.005(a) 除 (c) 或 (d)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自1944年7月1日以来,或此后在任何其他法院,包括任何州法院、联邦法院或军事法院,被判犯有任何罪行的人,如果该罪行在本州实施或企图实施,根据被判罪行的构成要件或该人承认的事实或事实审理者认定属实的事实或军事诉讼记录中约定的事实,本应被判处第290条 (c) 款所述的一项或多项罪行,包括该人作为第31条所定义的“主犯”的罪行。
(b)CA 刑法 Code § 290.005(b) 任何被任何其他法院,包括任何州法院、联邦法院或军事法院,命令就任何罪行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如果法院在定罪或判刑时认定该人实施该罪行是出于性强迫或为了性满足。
(c)CA 刑法 Code § 290.005(c)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在定罪州居住期间因在该州实施的性犯罪而被要求登记的人。
(d)CA 刑法 Code § 290.00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另一州被判犯有与下列罪行之一相似的罪行,且在该定罪州被要求登记的人,除非该州外罪行,根据定罪罪行的构成要件或定罪记录中已证明或约定的事实,包含第290条 (c) 款所述的可登记加州罪行的所有构成要件,否则不要求在加州登记:
(1)CA 刑法 Code § 290.005(d)(1) 猥亵暴露,根据第314条。
(2)CA 刑法 Code § 290.005(d)(2) 非法性交,根据第261.5条。
(3)CA 刑法 Code § 290.005(d)(3) 乱伦,根据第285条。
(4)CA 刑法 Code § 290.005(d)(4) 鸡奸,根据第286条,或口交,根据第287条或原第288a条,但前提是犯罪者通知司法部,该鸡奸或口交定罪是针对第290.019条所述的双方自愿成年人之间的行为,并且司法部在合理勤勉的情况下能够核实该事实。
(5)CA 刑法 Code § 290.005(d)(5) 组织卖淫,根据第266h条,或拉皮条,根据第266i条。

Section § 29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创建和监督使用 SARATSO 评估工具对性犯罪者风险水平进行评估的人员的培训项目。SARATSO 培训委员会由来自主要部门和机构的代表组成,负责在各组织的协助下制定培训。惩教部、州立医院和某些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标准化这些评估官员的培训。

每个管理机构负责培训的不同方面,且培训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如果分数看起来不准确,会有一个审查程序,专家可以调整风险水平。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这些评估。对于谁可以使用这些工具并培训他人,特别是关于动态评估和未来暴力预测,也有相应的指导方针。

(a)CA 刑法 Code § 290.05(a) SARATSO 培训委员会应由州立医院部的一名代表、惩教与康复部的一名代表、司法部长办公室的一名代表以及加州首席缓刑官的一名代表组成。
(b)CA 刑法 Code § 290.05(b) SARATSO 培训委员会应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与惩教标准管理局和警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协商,为本法典授权管理静态 SARATSO 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具体规定见第 290.04 节。
(c)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5(c)(1) 惩教与康复部应负责监督根据第 290.06 节 (a)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管理静态 SARATSO 的人员的培训。
(2)CA 刑法 Code § 290.05(c)(2) 州立医院部应负责监督根据第 290.06 节 (a) 款第 (3) 项管理静态 SARATSO 的人员的培训。
(3)CA 刑法 Code § 290.05(c)(3) 惩教标准管理局应负责制定根据第 290.06 节 (a) 款第 (5) 项或第 (6) 项管理静态 SARATSO 的人员的培训标准。
(4)CA 刑法 Code § 290.05(c)(4) 警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应负责制定根据第 290.06 节 (b) 款管理静态 SARATSO 的人员的培训标准。
(d)CA 刑法 Code § 290.05(d) 培训应由风险评估领域和使用精算工具预测性犯罪者风险的专家进行。在符合委员会设定的要求的前提下,惩教与康复部、州立医院部、缓刑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地方执法机构应指定其组织内的关键人员参加培训,并经该部门授权,培训其组织内被指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人。任何管理静态 SARATSO 的人员应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e)CA 刑法 Code § 290.05(e) 如果负责对静态 SARATSO 进行评分的机构认为,根据犯罪者记录中的因素,某个个体分数未能代表该人员的真实风险水平,该机构可将此案例提交给 SARATSO 审查委员会聘请的专家,以监督 SARATSO 的评分。这些专家在决定提高或降低风险水平时应以实证研究为指导。对静态 SARATSO 进行评分的机构应制定一份协议,用于根据本款规定向聘请的专家提交风险水平覆盖请求。
(f)CA 刑法 Code § 290.05(f) 静态 SARATSO 只能由根据本节接受培训的人员,为法规授权的目的进行。管理动态 SARATSO 和未来暴力 SARATSO 的人员应按照第 290.09 节的要求,接受管理动态和未来暴力 SARATSO 工具的培训。缓刑官或假释官可由 SARATSO 专家就动态 SARATSO 工具进行培训,并且只有在成功完成培训后,经 SARATSO 培训委员会授权,方可使用该工具进行评估。

Section § 29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概述了一级和二级性犯罪者向法院申请从性犯罪者登记名册中移除的程序。一级和二级犯罪者在其强制登记期满后,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提交申请。该申请必须送达相关执法机构和地方检察官,后者将报告该人是否符合终止登记的要求。如果地方检察官认为公共安全需要继续登记,他们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在此期间法院将考虑犯罪性质、犯罪者行为以及再犯风险等因素。 对于具有特定情况的二级犯罪者,法规允许在10年内未再犯且符合其他特定条件后申请终止登记。三级犯罪者可在20年后申请终止登记,但如果其罪行符合某些条件则不能提交申请。如果申请被驳回,该人必须等待指定期限才能重新申请。法院在批准或驳回申请时必须通知司法部,本条规定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0.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被法院命令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即使其他法律没有要求他们登记。法院必须确定他们的犯罪是否是出于性强迫或为了性满足,并解释为何需要登记。

除非法院另有认定,这些人通常被登记为一级罪犯。但是,如果法院给出理由,它可以决定将某人登记为更高级别的罪犯。

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性质、受害人的年龄和人数、受害人是否是陌生人,以及该人的过往行为。法律还会使用特定的风险评估工具,审查该人再犯的可能性。

这项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A 刑法 Code § 290.006(a) 任何被任何法院根据该法案命令登记的人,如果根据第290条不需要登记,则应当进行登记,前提是法院在定罪或判刑时认定该人实施犯罪是出于性强迫或为了性满足。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其认定理由和要求登记的理由。
(b)CA 刑法 Code § 290.006(b) 该人应根据第290条(d)款(1)项登记为一级罪犯,除非法院认定该人应登记为二级或三级罪犯,并在记录中说明其认定理由。
(c)CA 刑法 Code § 290.006(c) 在决定是否要求该人登记为二级或三级罪犯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刑法 Code § 290.006(c)(1) 可登记罪行的性质。
(2)CA 刑法 Code § 290.006(c)(2) 受害人的年龄和人数,以及在犯罪时是否有任何受害人是该人个人不认识的。就本款而言,如果受害人与罪犯相识不足24小时,则该受害人被视为该人个人不认识的。
(3)CA 刑法 Code § 290.006(c)(3) 该人在可登记罪行定罪之前和之后的犯罪行为和相关非犯罪行为。
(4)CA 刑法 Code § 290.006(c)(4) 该人是否曾因性动机犯罪被捕或被定罪。
(5)CA 刑法 Code § 290.006(c)(5) 该人当前性犯罪或暴力犯罪再犯的风险,包括该人在SARATSO静态风险评估工具上的风险等级,以及,如果可从过去的性犯罪监督中获取,该人在SARATSO动态和暴力风险评估工具上的风险等级。
(d)CA 刑法 Code § 290.006(d) 本节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0.0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如何对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员进行静态SARATSO风险评估。州立监狱中的人员在释放前由惩教与康复部进行评估,如果可能,评估会在释放前4到10个月之间进行。假释人员如果在释放前未被评估,则会接受评估;从其他州转移过来的人员,在确定他们必须在加州登记为性犯罪者后60天内接受评估。

州立医院部在被收容人员释放前对其进行评估,评估分数会发送给司法部。缓刑部门在判刑前或缓刑期结束前对个人进行评估。执法机构可以要求进行评估,个人也可以要求进行自己的评估,但需要支付费用。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因犯有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经授权的评估人员如果善意地进行评估,可免于承担责任。

静态SARATSO,如第290.04条所规定,应按以下方式执行: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6(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6(a)(1) 惩教与康复部应对所有被监禁在州立监狱的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估。在可能的情况下,评估应在解除监禁前至少四个月,但不早于十个月进行。
(2)CA 刑法 Code § 290.06(a)(2) 如果某人未在从州立监狱释放前接受评估,该部门应对所有处于假释期的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估。在可能的情况下,评估应在假释期结束前至少四个月,但不早于十个月进行。该部门应在数据库中记录根据本款和第(1)款评估的人员的风险评估分数,以及任何由缓刑官根据第1203条提交给该部门的风险评估分数。
(3)CA 刑法 Code § 290.06(a)(3) 该部门应对所有从任何其他州或由联邦政府转移到本州的假释人员进行评估,这些人员已在或此后将在任何其他法院(包括任何州、联邦或军事法院)被判犯有任何罪行,如果该罪行在本州实施或企图实施,将根据第290条(c)款的规定被判处一项或多项罪行。本款要求的评估应在司法部确定该人员根据第290.005条需要在加利福尼亚州登记为性犯罪者后不迟于60天内进行。
(4)CA 刑法 Code § 290.06(a)(4) 州立医院部应对所有被收容在该部门的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估。在可能的情况下,评估应在解除收容前至少四个月,但不早于十个月进行。州立医院部应在数据库中记录根据本款评估的人员的风险评估分数,以及任何由缓刑官根据第1203条提交给该部门的风险评估分数。
(5)CA 刑法 Code § 290.06(a)(5) 自2010年1月1日起,惩教与康复部和州立医院部应在评估日期后不迟于30天内,将根据第(2)、(3)和(4)款获得的分数发送给司法部。犯罪者的风险评估分数应尽快成为司法部维护的档案的一部分,且不产生财务影响,但不迟于2012年1月1日。
(6)CA 刑法 Code § 290.06(a)(6) 各缓刑部门应在判刑前,对第(c)款所定义的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估,无论是否根据第1203条准备了报告。
(7)CA 刑法 Code § 290.06(a)(7) 各缓刑部门应对其监管下未根据第(6)款接受评估的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应在缓刑期结束前进行,但不迟于2010年1月1日。
(b)CA 刑法 Code § 290.06(b) 未根据第(a)款接受评估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评估:
(1)CA 刑法 Code § 290.06(b)(1) 应根据第290条至第290.023条(含)登记该人员的司法管辖区的执法机构的要求,该人员应接受评估。执法机构可与缓刑部门签订谅解备忘录以执行评估。或者,执法机构可安排经过培训的人员根据第290.05条(d)款进行风险评估。
(2)CA 刑法 Code § 290.06(b)(2) 未根据第(a)款接受评估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登记执法机构应提供申请表。要求评估的人员应支付足以覆盖评估成本的评估费用。如此要求的风险评估应由缓刑部门(如果执法机构与缓刑部门之间建立了谅解备忘录)或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根据第290.05条(d)款进行。
(c)CA 刑法 Code § 290.06(c) 就本条而言,“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因犯有根据《性犯罪者登记法》要求其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罪行,并根据SARATSO审查委员会选定的任何风险评估工具(SARATSO)的作者指定用于该风险评估工具的官方编码规则,而有资格接受评估的人员。
(d)CA 刑法 Code § 290.06(d) 根据本条、第1203条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06条授权进行风险评估的人员,在本法案下善意行为可免于承担责任。

Section § 2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在某些人员从监狱获释前15天,或在无法满足该时间表时尽快,告知地方执法部门相关信息。分享的信息包括该人员的姓名、居住地、体貌特征和定罪详情。

这项要求特别适用于因某些定罪而必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员。“执法部门”一词涵盖该人员必须在其新住所登记的任何机构。

如果向执法部门提供的释放日期或其他详情有任何变更,该部门必须在得知变更后36小时内通知他们。

(a)CA 刑法 Code § 290.6(a) 在(b)款所述人员的预定释放日期前十五天,惩教与康复部应向地方执法部门提供该人员的所有以下信息:
(1)CA 刑法 Code § 290.6(a)(1) 姓名。
(2)CA 刑法 Code § 290.6(a)(2) 社区住所和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3)CA 刑法 Code § 290.6(a)(3) 体貌特征。
(4)CA 刑法 Code § 290.6(a)(4) 定罪信息。
(b)CA 刑法 Code § 290.6(b) 本款适用于任何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且因第290.46条(b)、(c)或(d)款中规定的罪行而被定罪,须依据第290条规定登记的人员,以及适用于那些款项中描述的任何人员。
(c)CA 刑法 Code § 290.6(c) 就本条而言,“执法部门”包括该人员获释后根据其获释时的居住社区,须依据第290条规定向其登记的任何机构。
(d)CA 刑法 Code § 290.6(d) 如果惩教与康复部无法在预定释放日期前15天提供(a)款中指定的信息,则应在该日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提供该信息。
(e)CA 刑法 Code § 290.6(e) 如果预定释放日期或任何所需信息在预定释放日期之前发生变更,惩教与康复部应在得知变更后36小时内通知地方执法部门。

Section § 290.00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定罪而必须登记,即使定罪被撤销,他们也需要继续登记,除非他们获得一份特殊的证书,允许他们停止登记,或者他们证明自己没有犯下该罪行。

Section § 29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受过培训的专家查阅与已登记性犯罪者相关的所有记录。这些记录包括犯罪历史、警方报告、缓刑档案,甚至是被封存的记录。这种查阅是为了管理或审查性犯罪者州授权风险评估工具 (SARATSO)。然而,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所获取的信息不予公开,这意味着它对公众保密。

Section § 2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惩教局将囚犯的血液和唾液样本提供给他们将被释放的县,但前提是该县拥有自己的DNA检测实验室。

Section § 290.008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曾因某些严重罪行被少年拘留的人员必须登记为性犯罪者。这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犯下的罪行。该法将罪犯分为两类:一级罪犯必须登记至少五年,而犯下更严重或暴力重罪的二级罪犯则必须登记至少十年。在最短期限届满后,可以通过申请终止登记。在释放前,相关部门必须告知这些人员其登记义务。如果他们的记录被封存,登记信息必须销毁,但其他记录除非法院命令,否则仍将保留。本条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并涉及少年司法司的关闭事宜。

(a)CA 刑法 Code § 290.008(a) 任何人在1986年1月1日或之后,因犯下或企图犯下(c)款所述的任何罪行,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后,从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被释放或假释,且其监护权曾归属于该部门的,应依照该法案进行登记,除非根据第290.5条或法律另有规定,其登记义务已终止。
(b)CA 刑法 Code § 290.008(b) 任何人在另一州相当于少年司法司的机构被释放或假释,且其监护权曾归属于该机构,原因是在该州犯下或企图犯下的罪行,如果在本州犯下或企图犯下,将可作为(c)款所述的一项或多项罪行受到惩罚的,应依照该法案进行登记。
(c)CA 刑法 Code § 290.008(c) 本条所述的任何违反以下任何规定犯下罪行的人,应根据该法案进行登记:
(1)CA 刑法 Code § 290.008(c)(1) 根据第220条,意图实施强奸、鸡奸、口交或违反第264.1、288或289条的任何罪行而实施的袭击。
(2)CA 刑法 Code § 290.008(c)(2) 第261条(a)款的(1)、(2)、(3)、(4)或(6)项,第264.1、266c或267条,第286条(b)款的(1)项或(c)或(d)款,第287条(b)款的(1)项或(c)或(d)款,第288或288.5条,原第288a条(b)款的(1)项或(c)或(d)款,第289条(a)款,或第647.6条中定义的任何罪行。
(3)CA 刑法 Code § 290.008(c)(3) 意图违反第261、286、287、288或289条,或原第288a条而实施的违反第207或209条的罪行。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08(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08(d)(1) 一级少年罪犯须登记至少五年。如果一个人在被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并因(c)款所列的罪行(该罪行并非第667.5条(c)款或第1192.7条(c)款所述的严重或暴力重罪)从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被释放或假释后被要求登记,则该人是一级少年罪犯。
(2)CA 刑法 Code § 290.008(d)(2) 二级少年罪犯须登记至少十年。如果一个人在被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并因(c)款所列的罪行(该罪行是第667.5条(c)款或第1192.7条(c)款所述的严重或暴力重罪)从加州惩教与康复部被释放或假释后被要求登记,则该人是二级少年罪犯。
(3)CA 刑法 Code § 290.008(d)(3) 根据本条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可在其强制最短登记期限届满时,根据第290.5条,向其登记所在县的少年法庭提交终止性犯罪者登记的申请。
(e)CA 刑法 Code § 290.008(e) 在从加州惩教与康复部释放或假释之前,任何根据本条须登记的人应被告知根据该法案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的义务。部门官员应将所需的表格和信息传送给司法部。
(f)CA 刑法 Code § 290.008(f) 当被要求登记的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81条规定的程序封存其记录时,司法部、执法机构及其他机构或公职人员保管的所有专门与登记相关的记录应被销毁。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要求销毁司法部、执法机构、少年法庭或其他机构和公职人员保存的与案件相关的其他刑事罪犯或少年记录,除非法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781条下令销毁。
(g)CA 刑法 Code § 290.008(g) 本条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h)CA 刑法 Code § 290.008(h) 就本条而言,被释放的人应包括以下所有情况:
(1)CA 刑法 Code § 290.008(h)(1) 2022年7月1日或之后,由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监护的受监护人,在释放前,因该司法定关闭而由该司或县首席缓刑官将其送回管辖法院进行替代处置。该司应在受监护人被送回法院之前告知其登记义务。

Section § 29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检察官和司法部在案件结案后,将那些因某些需要登记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个人的记录保留75年。简单来说,如果某人被判犯有需要登记的罪行,这些记录必须长期保存,以备将来查阅。

Section § 290.8

Explanation
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如果地方执法机构未能在每个工作日的正常办公时间登记性犯罪者,他们必须通知惩教部和青年管理局的区域办公室。他们需要提供关于何时何地可以登记性犯罪者的详细信息,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Section § 290.009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并且你是在加州的高校就读学生,或者在高校工作(无论是否有报酬),你都必须遵守该法案规定的登记规则。

Section § 29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到2012年7月,必须使用名为SARATSO动态工具和SARATSO未来暴力工具的特定工具来评估性犯罪者。每一位需要登记并处于假释或缓刑期的性犯罪者,都必须参加一个经过认证的性犯罪者管理项目。

这些项目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只能由加利福尼亚州性犯罪者管理委员会认证的专业人员来运营。这些专业人员必须定期使用SARATSO工具评估犯罪者,并将得分报告给假释代理人和司法部。评估结果随后可供执法部门查阅。

法律要求管理专业人员与缓刑官之间就犯罪者的进展保持持续沟通。此外,专业人员必须每年接受评估工具的培训,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资质。

2012年7月或之前,第290.04条所规定的SARATSO动态工具和SARATSO未来暴力工具应按以下方式执行: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9(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9(a)(1) 每一名根据第290条至第290.023条(含)规定须登记的性犯罪者,在假释或正式缓刑期间,应根据第1203.067条和第3008条的规定,参与经批准的性犯罪者管理项目。
(2)CA 刑法 Code § 290.09(a)(2) 性犯罪者管理项目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性犯罪者管理委员会根据第9003条制定的认证要求。缓刑部门和惩教康复部不得雇用或与任何个人或实体签订合同,也不得允许性犯罪者雇用或与任何个人或实体签订合同,以根据本条提供性犯罪者评估或治疗服务,除非该个人或实体提供的性犯罪者评估或治疗服务符合根据第9003条制定的标准。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9(b)(1) 经加利福尼亚州性犯罪者管理委员会根据第9003条认证的性犯罪者管理专业人员,为缓刑部门或惩教康复部提供性犯罪者管理项目时,应在动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使用SARATSO动态工具评估每一名处于正式缓刑或假释期的已登记性犯罪者,并应在犯罪者解除监管后的六个月内进行最终动态评估。管理专业人员还应使用SARATSO未来暴力工具评估项目中的性犯罪者。
(2)CA 刑法 Code § 290.09(b)(2) 经认证的性犯罪者管理专业人员应在评估后尽快(但不迟于30天)将该人员在SARATSO动态工具和未来暴力工具上的得分提供给该人员的假释代理人或缓刑官。在评估后的30天内,经认证的性犯罪者管理专业人员应使用SARATSO使用的动态和暴力风险评估工具数据库将得分发送给司法部。该得分应通过司法部用于加利福尼亚州性犯罪和纵火登记处 (CSAR) 的互联网网站供执法部门查阅。
(c)CA 刑法 Code § 290.09(c) 经认证的性犯罪者管理专业人员应定期(但至少每月一次)与犯罪者的缓刑官或假释代理人沟通,讨论犯罪者在项目中的进展和动态风险评估问题,并应按要求与经认证的测谎专家分享相关信息。
(d)CA 刑法 Code § 290.09(d) SARATSO培训委员会应提供关于SARATSO动态工具和SARATSO未来暴力工具的年度培训。经认证的性犯罪者管理专业人员应参加此培训一次以获得执行评估的授权,此后应按SARATSO培训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培训更新。如果性犯罪者管理专业人员在参加关于动态和暴力风险评估工具的SARATSO培训之前,已根据第9003条获得认证以实施经批准的性犯罪者管理项目,他们应向SARATSO培训委员会提交由SARATSO培训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评估专家提供的关于这些工具的培训证明。

Section § 2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未能履行第290条规定的登记义务,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在收到书面请求后,必须向司法部提供该人的地址。

Section § 290.01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有多个常住地址,他或她需要在其居住的每个区域向当地主管部门登记每个地址,无论在那里住多少天或多少晚。如果所有地址都在同一个区域,他们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供所有这些地址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290.011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本法律被要求登记,并且以流动人员(即没有固定住所的人)身份居住,您必须终身进行登记。当您从监狱或看守所获释时,您有五个工作日进行登记,除非您在获释前不足30天内已作为流动人员登记。每30天,您需要向您所在地区的当地执法部门更新您的登记信息,即使是临时居住。如果您从流动人员变为有固定住所,或反之,您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您的信息。

如果您更改了睡觉或活动的地方,您无需立即报告,直到下一次登记时再报告。每年生日时,您需要用当前详细信息更新您的登记。如果您迁出本州,请务必在五天内通知警方;他们会将信息更新给司法部,司法部会通知新地点的当地执法部门。未能按要求登记可能会导致起诉。“流动人员”指没有固定住所的人。

根据该法案要求登记且以流动人员身份居住的每个人,都必须按以下规定终身登记:
(a)CA 刑法 Code § 290.011(a) 他或她应在从监禁、安置或收容中释放,或在缓刑期内释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如果该人之前已登记,则应重新登记,根据第290条 (b) 款的规定,但如果该人之前作为流动人员登记的日期距其从监禁中释放的日期不足30天,则他或她无需重新登记为流动人员,直至其下一次强制性的30天登记更新。如果一名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被定罪的流动人员进入本州,他或她应在进入加利福尼亚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城市的警察局长或其所在县的治安官(如果其位于非建制区或没有警察部门的城市)进行登记。如果一名流动人员在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内连续五个工作日没有实际在场,他或她应在释放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实际在场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登记,根据第290条 (b) 款的规定。在释放后首次登记的第30天或之前,流动人员此后应至少每30天重新登记一次。流动人员应在其在该30天期间实际在场的城市的警察局长处进行登记,或者如果其在非建制区或没有警察部门的城市实际在场,则应向该县的治安官进行登记;此外,如果其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校园或其任何设施内实际在场,则应向该校园的警察局长进行登记。无论其在重新登记的特定司法管辖区内实际在场的时间长短,流动人员都应至少每30天重新登记一次。如果流动人员未能在任何30天期限内重新登记,他或她可能在其实际在场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被起诉。
(b)CA 刑法 Code § 290.011(b) 根据第290条 (b) 款的规定,迁入住所的流动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在该地址进行登记。根据该规定在住所地址登记的人员,如果成为流动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 (a) 款的规定重新登记为流动人员。
(c)CA 刑法 Code § 290.011(c) 从登记后的第一个生日开始,流动人员应在其生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每年进行登记,以向 (a) 款所述的实体更新其登记信息。流动人员应在其在该日期实际在场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进行登记。在30天更新和年度更新时,流动人员应提供司法部年度更新表格上要求的当前信息,包括第290.015条 (a) 款 (1) 至 (3) 项所述的信息,以及 (d) 款中指定的信息。
(d)CA 刑法 Code § 290.011(d) 流动人员在登记和重新登记时,应提供司法部登记表格上要求的当前信息,并应列出其睡觉、吃饭、工作、常去以及从事休闲活动的地点。如果流动人员在30天期间内更改或增加了表格上列出的地点,他或她无需报告新的地点,直到下一次强制性重新登记。
(e)CA 刑法 Code § 290.011(e) 未能遵守根据 (a) 款在首次登记后每30天重新登记的要求,应根据第290.018条 (g) 款进行处罚。未能遵守本条的任何其他要求,应根据第290.018条 (a) 款或 (b) 款进行处罚。
(f)CA 刑法 Code § 290.011(f) 迁出本州的流动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亲自告知其实际在场的城市的警察局长,或者如果其在非建制区或没有警察部门的城市实际在场,则告知该县的治安官,其迁出本州的情况。流动人员应告知该登记机构其计划中的州外目的地、住所或流动地点,以及其返回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计划(如果已知)。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此信息后的三天内,将地点变更信息的副本转发给司法部。司法部应将适当的登记数据转发给对新住所或地点具有当地管辖权的执法机构。

Section § 290.0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被要求登记的性犯罪者必须每年更新其登记,在其生日后的五天内提供当前信息。此外,被归类为性暴力捕食者的人必须每90天核实其地址和就业信息。流浪者需要至少每30天更新一次登记。重要的是,不得收取任何登记或更新费用,所有信息都直接提交给加州性犯罪和纵火犯登记处。

Section § 290.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州政府登记的人员,如果更改住址,必须通知执法部门。如果他们搬家,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亲自告知警方。如果他们还没有新地址,仍必须告知警方他们正在搬家,并在迁入新地点后五天内通过邮件告知具体地址。

警方随后必须将此信息转交给司法部,司法部会向地方机构更新该人员的新位置信息。

当被拘留人员或州立机构中的人员进入或离开时,该机构必须在15天内向司法部报告此变更。这确保了即使他们没有家庭住址,其登记信息也能保持最新。

(a)CA 刑法 Code § 290.013(a) 依照本法案最后一次登记住址的人,如果更改其住址,无论是在其当前登记的管辖区内,还是迁往州内或州外的新管辖区,均须在搬迁后五个工作日内,亲自通知其最后一次登记的执法机构,告知搬迁情况、新地址或临时居住地(如果已知),以及其返回加州的任何计划。
(b)CA 刑法 Code § 290.013(b) 如果该人在搬迁时不知道新的住址或地点,登记人须在搬迁后五个工作日内,亲自通知最后一次登记的机构其正在搬迁。该人随后须在迁入新的住址或地点(无论是临时还是永久)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将新地址或地点通知最后一次登记的机构。
(c)CA 刑法 Code § 290.013(c) 执法机构须在收到此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地址变更信息的副本转交司法部。司法部须将适当的登记数据转交对新居住地拥有地方管辖权的执法机构。
(d)CA 刑法 Code § 290.013(d) 如果该人被收押或释放于惩教与康复部设施、县或地方拘留设施,或州精神病院,监禁、安置或收容地点的官员须在收到和释放该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该部规定的方式,将登记人的地址变更信息转交司法部。如果该人被收押到设施中,该机构无需提供登记人的实际地址,但须注明其正在该机构管辖下的设施中服刑或被收容。本款适用于自1999年1月1日或之后被收押到部门设施、县或地方拘留设施,或州精神病院的人员。司法部须将地址变更信息转交该人最后一次登记的机构。

Section § 290.014

Explanation

如果性犯罪者登记在册的人更改了姓名,他们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亲自告知警方。警方随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此信息发送给司法部。

如果该人更改或添加了互联网身份标识(例如社交媒体用户名),他们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此更改通知邮寄给警方。警方随后会将此信息分享给司法部。

(a)CA 刑法 Code § 290.014(a) 任何根据该法案要求注册的人,如果更改其姓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亲自告知其目前注册的执法机构。该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此信息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此信息的副本转交司法部。
(b)CA 刑法 Code § 290.014(b) 任何根据第290.024条要求注册互联网身份标识的人,如果增加或更改互联网身份标识(如第290.024条所定义),应在增加或更改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向其目前注册的执法机构发送书面通知,说明该增加或更改。该执法机构应将该信息提供给司法部。

Section § 290.015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本法被要求登记,您必须在从监狱或看守所释放时进行登记,除非您的监禁期少于30天且满足某些条件。此登记包括提供一份签名的书面声明,其中包含您的雇主地址、指纹、近期照片、车辆信息以及在线身份标识符列表等详细信息。您还需要确认需要更新这些信息,并了解如果您搬迁到其他州,可能需要在那里进行登记。

您必须提供您的居住证明,即使是临时住所,如果您没有固定住所,必须正式声明。如果您有住所但暂时没有证明,您必须在30天内提供。负责您登记的执法机构会在三天内将您的信息转交给司法部。如果您未按要求登记,当地地区检察官可以申请逮捕令逮捕您并采取法律行动。

(a)CA 刑法 Code § 290.015(a) 受本法约束的人,在从监禁、安置、收押中释放,或根据第290条(b)款假释时,应当登记;如果他或她之前已登记,则应重新登记。本条不适用于被监禁少于30天的人,如果他或她已按本法要求登记,他或她在监禁后返回上次登记的地址,且根据第290.012条(a)款要求在其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的年度登记更新未落在该监禁期内。登记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290.015(a)(1) 由该人签署的书面声明,提供司法部要求的信息,并提供该人的雇主姓名和地址,以及该人工作地点的地址(如果该地址与雇主主要地址不同)。
(2)CA 刑法 Code § 290.015(a)(2) 由登记官员拍摄的该人的指纹和近期照片。
(3)CA 刑法 Code § 290.015(a)(3) 由该人拥有、经常驾驶或以该人名义登记的任何车辆的车牌号。
(4)CA 刑法 Code § 290.015(a)(4) 根据第290.024条的要求,该人实际使用的所有互联网标识符列表。
(5)CA 刑法 Code § 290.015(a)(5) 由该人签署的书面声明,确认该人需要根据本章要求登记并更新(4)款中的信息。
(6)CA 刑法 Code § 290.015(a)(6) 告知该人,除了本法的要求外,他或她可能在搬迁到的任何其他州有登记义务。
(7)CA 刑法 Code § 290.015(a)(7) 充分的居住证明副本,应限于加州驾照、加州身份证、近期租金或水电费收据、印有个人姓名的支票或其他显示该人姓名和地址的近期银行文件,或登记官员认为可靠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果该人没有住所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合理预期获得住所,该人应告知登记官员,并签署由登记官员提供的声明,说明该事实。在向登记官员出示居住证明或签署声明表示该人没有住所后,该人应被允许登记。如果该人声称有住所但没有任何居住证明,他或她应被允许登记,但应在被允许登记之日起30天内提供居住证明。
(b)CA 刑法 Code § 290.015(b) 此后三天内,登记执法机构应将声明、指纹、照片以及车牌号(如有)转交司法部。
(c)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1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015(c)(1) 如果某人在释放后未能按照(a)款规定登记,该人将被假释或处于缓刑期的司法管辖区的地区检察官可以请求签发逮捕令逮捕该人,并有权根据第290.018条起诉该人。
(2)CA 刑法 Code § 290.015(c)(2) 如果该人在释放时未处于假释、缓刑、释放后社区监督或强制监督之下,以下适用司法管辖区的地区检察官应有权根据第290.018条起诉该人:
(A)CA 刑法 Code § 290.015(c)(2)(A) 如果该人之前已登记,则在该人上次登记的司法管辖区。
(B)CA 刑法 Code § 290.015(c)(2)(B) 如果没有之前的登记,但该人在司法部性犯罪者登记要求通知表上指明了他或她预期居住的地点,则在他或她预期居住的司法管辖区。
(C)CA 刑法 Code § 290.015(c)(2)(C) 如果(A)项和(B)项均不适用,则在根据本法使该人须登记的罪行发生地司法管辖区。

Section § 290.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任何根据该法案需要注册的人,必须在他们进入监狱或其他羁押场所时,或者在获得假释释放之前,进行预注册。

负责他们羁押场所的官员或假释官将负责办理预注册。预注册内容包括一份由本人签署的书面声明、指纹和一张近期照片。

预注册只需办理一次。办理完成后,官员必须在三天内将这些详细信息以及该人员的车辆牌照号码(如果有的话)发送给司法部。

(a)CA 刑法 Code § 290.016(a) 1998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根据本法案要求注册的人员,在被监禁、安置或收押时,或在假释释放前,应进行预注册。预注册官员应为监禁、安置或收押地点的接收官员,如果该人员将获假释释放,则为假释官。预注册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290.016(a)(1) 一份由该人员签署的书面预注册声明,提供司法部要求的信息。
(2)CA 刑法 Code § 290.016(a)(2) 该人员的指纹和一张近期照片。
(3)CA 刑法 Code § 290.016(a)(3) 任何根据本款进行预注册的人员,仅需预注册一次。
(b)CA 刑法 Code § 290.016(b) 此后三天内,预注册官员应将该声明、指纹、照片以及车辆牌照号码(如有)转交至司法部。

Section § 290.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监狱、看守所或其他监禁场所获释,且必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在获释前必须被告知其登记义务。官员必须通过让这些人员阅读并签署一份表格,确保他们理解自己的登记职责。这些官员还必须获取该人员获释后的预计居住地址,并通知司法部和地方执法机构。

对于处于缓刑期的人员,缓刑官会告知他们,并将相同的登记信息分享给司法部和相关执法部门。如果某人未经监督释放或在缴纳罚款后获释,法院必须履行相同的职责。

(a)CA 刑法 Code § 290.017(a) 任何从监狱、州立或联邦监狱、学校、劳改营或其他其曾被监禁的机构获释、解除监禁或假释,且依照本法案规定须登记的人,在解除监禁、假释或获释前,应由监禁场所或医院的负责官员告知其依照本法案的登记义务,且该官员应要求该人阅读并签署司法部可能要求的任何表格,声明已向该人解释其依照本法案的登记义务。监禁场所或医院的负责官员应获取该人在解除监禁、假释或获释后预计居住的地址,并应将该地址报告给司法部。该官员应同时将该人的近期照片转交司法部。
(b)CA 刑法 Code § 290.017(b) 监禁场所或医院的负责官员应将表格一份交给该人,并将一份发送给司法部,另一份发送给对该人解除监禁、假释或获释后预计居住地具有管辖权的适当执法机构。如果使该人受本法案约束的定罪是重罪定罪,负责官员应不迟于该人预定获释前45天,将一份发送给对该人解除监禁、假释或获释后预计居住地具有地方管辖权的适当执法机构;一份发送给起诉该人的检察机构;以及一份发送给司法部。监禁场所或医院的负责官员应保留一份。
(c)CA 刑法 Code § 290.017(c) 任何依照本法案规定须登记且获准缓刑释放的人,在获释或解除监禁前,应由缓刑部门告知其依照本法案的登记义务,且缓刑官应要求该人阅读并签署司法部可能要求的任何表格,声明已向其解释登记义务。缓刑官应获取该人在获释或解除监禁后预计居住的地址,并应在三天内将该地址报告给司法部。缓刑官应将表格一份交给该人,一份发送给司法部,并将一份转交对该人解除监禁、假释或获释后预计居住地具有地方管辖权的适当执法机构。
(d)CA 刑法 Code § 290.017(d) 任何依照本法案规定须登记且获得无监督缓刑的附条件释放,或缴纳罚款后解除监禁的人,在获释或解除监禁前,应由判决该人有罪的法院在公开法庭上告知其依照本法案的登记义务,且法院应要求该人阅读并签署司法部可能要求的任何表格,声明已向其解释登记义务。如果法院认为这符合法院的效率利益,法院可以指派法警要求该人阅读并签署本法案规定的表格。法院应获取该人在获释或解除监禁后预计居住的地址,并应在三天内将该地址报告给司法部。法院应将表格一份交给该人,一份发送给司法部,并将一份转交对该人解除监禁、假释或获释后预计居住地具有地方管辖权的适当执法机构。

Section § 290.01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未能遵守性犯罪者登记要求的处罚。如果一名有轻罪定罪的人违反了该法案,则构成轻罪,可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有重罪定罪者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罪指控,并处以16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如果该人被认定为精神失常或因精神失常而无罪,首次违规是轻罪,而后续违规则变为重罪。性暴力掠夺者必须每90天核实一次登记信息,否则可能导致在县监狱监禁一年。

对于未能重新登记或提供居住证明等罪行,处罚可能包括数月的监禁。不提供互联网身份标识或提供虚假信息也会受到类似处罚。

如果处于假释或缓刑期的人未登记,其假释或缓刑可能会被撤销。违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如果在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适用额外处罚。

(a)CA 刑法 Code § 290.018(a) 任何根据本法案因轻罪定罪或少年裁定而被要求登记的人,故意违反本法案任何要求者,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
(b)CA 刑法 Code § 290.018(b) 除分项 (f)、(h)、(i) 和 (k) 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本法案因重罪定罪或少年裁定而被要求登记的人,故意违反本法案任何要求者,或曾因未根据本法案登记的罪行而被定罪或少年裁定者,且随后故意违反本法案任何要求者,犯有重罪,并应处以在州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刑罚。
(c)CA 刑法 Code § 290.018(c) 如果准予缓刑,或者暂停判决或执行刑罚,则缓刑或暂停执行的条件应是该人至少在县监狱服刑90天。分项 (b) 或本分项所述的刑罚,无论该人是否已获假释或已解除假释,均应适用。
(d)CA 刑法 Code § 290.018(d) 被认定为精神失常性犯罪者,或在审判的有罪阶段被认定犯有根据本法案需要登记的罪行,但在审判的精神健全阶段被认定因精神失常而无罪者,或在少年裁定中,因根据第290.008条要求登记的罪行而被维持申诉,但被认定因精神失常而无罪者,故意违反本法案任何要求者,犯有轻罪,并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对于任何第二次或后续故意违反本法案任何要求的行为,该人犯有重罪,并应处以在州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刑罚。
(e)CA 刑法 Code § 290.018(e) 如果该人在解除假释后,被判犯有本法案规定的重罪或遭受少年裁定,他或她应被要求完成至少一年的假释,此外还应承担本节规定的任何其他惩罚。只有在司法利益能得到最佳服务的特殊情况下,本节规定的重罪被定罪者才可获得缓刑。根据本法案准予缓刑时,法院应在记录中注明并载入会议记录,说明该处置最能符合司法利益的情况。
(f)CA 刑法 Code § 290.018(f) 任何曾被裁定为性暴力掠夺者(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600条)的人,且未能按照第290.012条分项 (b) 的要求每90天核实其登记信息者,应处以在州监狱或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
(g)CA 刑法 Code § 290.018(g) 除分项 (f) 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第290.011条被要求登记或重新登记的人,且故意未能遵守其至少每30天重新登记的要求者,犯有轻罪,并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至少30天但不超过六个月的刑罚。任何故意未能遵守其至少每30天重新登记要求的人,在任何90天内,不得因一次未登记行为而被多次指控此项违规。任何故意第三次或后续违反第290.011条关于其至少每30天重新登记要求的人,应根据分项 (a) 或 (b) 予以惩罚。
(h)CA 刑法 Code § 290.018(h) 任何未能按照第290.015条分项 (a) 第 (7) 款要求提供居住证明的人,无论其登记义务所依据的罪行是什么,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的刑罚。
(i)CA 刑法 Code § 290.018(i) 任何未能按照第290.015条分项 (a) 第 (4) 款要求提供其互联网身份标识的人,无论其登记义务所依据的罪行是什么,犯有轻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的刑罚。
(j)CA 刑法 Code § 290.018(j) 任何根据本法案被要求登记且故意违反本法案任何要求的人,对于其违反的每一项要求,均犯有持续性罪行。
(k)CA 刑法 Code § 290.018(k) 除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外,未在司法部的登记和重新登记表格上提供所需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均属犯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阻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进行的起诉。
(l)CA 刑法 Code § 290.018(l) 凡某人获假释或缓刑,并根据该法案被要求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假释机构或法院(视情况而定)应命令撤销该人的假释或缓刑。就本款而言,“假释机构”具有第3000条所述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290.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76年1月1日之前,因与双方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行为(这些行为现在已不再违法)而被根据现已过时的法律定罪的人,无需在加州登记为性犯罪者。如果这些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定罪是针对此类已非刑事化的行为,他们就可以从登记册中被移除。他们可以向司法部提交官方文件或一份保密声明。

司法部将决定该人的行为是否确实已非刑事化,如果是,司法部必须通知该人及当地执法机构,以移除该人的登记信息。如果证据不足,司法部将告知该人必须继续登记,但如果该人不同意此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a)CA 刑法 Code § 290.019(a) 尽管本法案有任何其他条款规定,任何在1976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286条(a)款或原第288a条被定罪的人,如果该定罪是针对经1975年第71章法规或1976年第1139章法规非刑事化的、双方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行为,则无需因该定罪而根据本法案进行登记。司法部应将该人从加州性犯罪者登记册中移除,且该人根据以下任一程序解除其登记义务:
(1)CA 刑法 Code § 290.019(a)(1) 该人向司法部提交官方书面证据,包括法院记录或警方报告,证明该人根据上述任一条款的定罪是针对经非刑事化的、双方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行为。
(2)CA 刑法 Code § 290.019(a)(2) 该人向司法部提交一份声明,声明其根据上述任一条款的定罪是针对已非刑事化的、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行为。该声明应保密,不作为公共记录,并应包括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以及导致定罪的情况摘要,包括定罪日期和发生地县。
(b)CA 刑法 Code § 290.019(b) 司法部应确定该人的定罪是否是针对已非刑事化的、双方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行为。如果该定罪是针对已非刑事化的、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行为,且该人没有其他根据本法案需要登记的罪行,司法部应在收到这些文件后60天内,通知该人其已解除登记义务,并应通知该人已登记的当地执法机构,该人已解除登记义务。当地执法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从其档案中删除该人的登记信息。如果提交的书面或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人的主张,司法部应在收到这些文件后60天内,通知该人其主张无法成立,且该人应继续根据本法案进行登记。司法部应根据该人的请求,提供司法部在决定该人应继续根据本法案进行登记时所依据的任何信息。任何根据本款被司法部拒绝其主张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对司法部拒绝其主张的决定提出上诉。

Section § 290.02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必须登记为性犯罪者,并被暂时送出监狱执行消防或灾害控制等工作任务,当地警方需要提前被告知他们将在哪里工作。这不适用于在看守下被暂时释放的人员。

Section § 290.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法案所要求的记录,包括陈述、照片和指纹,公众无法查阅。只有和平官员或执法官员可以查看这些记录,除非法律另有允许。

Section § 290.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在2010年7月1日前升级暴力犯罪信息网络(VCIN)。升级必须修复影响数据准确性的任何软件问题,并包含性犯罪者信息的字段。此外,系统逻辑应简化以提高性能并降低维护成本。改进后的VCIN必须提供足够的数据存储和处理能力,并向执法部门提供对性犯罪者数据和照片的完整互联网访问权限。它还应设计灵活,以适应未来需求,包括根据其他法律允许,向公众在线提供部分信息。

在2010年7月1日或之前,司法部应翻新VCIN以执行以下事项:
(1)CA 刑法 Code § 290.022(1) 纠正所有影响数据完整性的软件缺陷,并为所有强制性的性犯罪者数据包含指定的数据字段。
(2)CA 刑法 Code § 290.022(2) 整合并简化程序逻辑,从而提高系统性能并降低系统维护成本。
(3)CA 刑法 Code § 290.022(3) 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存储、处理和搜索功能。
(4)CA 刑法 Code § 290.022(4) 向执法机构提供对所有性犯罪者数据和照片的完整互联网访问权限。
(5)CA 刑法 Code § 290.022(5) 采用灵活的设计结构,以便轻松满足未来对增强系统功能的需求,包括根据第290.46条向公众提供性犯罪者信息的互联网访问权限。

Section § 290.023

Explanation
第290.023条规定,如果某人根据本法案必须登记为性犯罪者,他们必须进行登记,无论其犯罪发生的时间或他们何时需要开始登记。这项规定适用于本法案中列出的所有罪行,无论犯罪发生的时间。

Section § 290.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2017年1月1日之后被判犯有重罪,并且由于其犯罪涉及互联网而需要登记,那么他们必须登记其互联网身份标识。

如果他们使用互联网收集受害人的私人信息、使用互联网贩运受害人,或者使用互联网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材料,则适用此要求。

法律将“互联网身份标识”定义为用于直接在线通信的电子邮件或用户名,但不包括密码和其他个人身份标识。此外,“私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其他个人数据。

就本章而言:
(a)CA 刑法 Code § 290.024(a) 任何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被判犯有重罪,且根据本法案要求进行登记的人,如果法院在判刑时认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当登记其互联网身份标识:
(1)CA 刑法 Code § 290.024(a)(1) 该人使用互联网收集任何私人信息,以识别犯罪受害人,从而进一步实施犯罪。
(2)CA 刑法 Code § 290.024(a)(2) 该人根据第236.1条(b)款或(c)款被判犯有重罪,并使用互联网贩运犯罪受害人。
(3)CA 刑法 Code § 290.024(a)(3) 该人根据第7.5章(自第311条起)被判犯有重罪,并使用互联网准备、出版、分发、发送、交换或下载淫秽物品或描绘未成年人从事性行为的物品,如第311.4条(d)款所定义。
(b)CA 刑法 Code § 290.024(b) 就本章而言:
(1)CA 刑法 Code § 290.024(b)(1) “互联网身份标识”指任何电子邮件地址或用户名,用于即时通讯或社交网络,实际用于互联网用户之间的直接通信,且该通信方式不向公众开放。“互联网身份标识”不包括互联网密码、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或个人识别码。
(2)CA 刑法 Code § 290.024(b)(2) “私人信息”指任何识别或描述个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电子邮件、聊天、即时通讯、社交网络或用于互联网通信的类似名称;社会安全号码;账号;密码;个人识别码;身体描述;实际位置;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教育背景;财务事项;医疗或就业历史;以及该个人所作或归属于该个人的陈述。

Section § 29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执法机构向公众分享已登记性犯罪者的信息,以保护社区安全。他们必须附带一份声明,说明其目的是保护公众免受犯罪者的侵害。除非有逮捕令或根据特定规定,否则他们不能将这些信息发布到网上。机构可以分享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和车辆详情等信息,但不能分享受害者的信息或犯罪者的互联网标识符。如果机构善意行事,他们将免于被起诉;学校或日托中心如果负责任地分享这些信息,也同样受到保护。滥用这些信息进行犯罪将导致额外的惩罚。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哪些机构被视为指定执法机构,并限制在线标识符仅用于犯罪调查。它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任何指定的执法实体在为确保公共安全所必需时,可以根据该实体掌握的关于该特定人员当前性犯罪或暴力再犯风险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人员在第 290.04 条 (f) 款所述的 SARATSO 风险评估工具上的静态、动态和暴力风险等级,通过该实体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关于根据第 290 条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员的信息。
(2)CA 刑法 Code § 290.45(a)(2) 执法实体在披露信息时应附带一份声明,说明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成员保护自己及其子女免受性犯罪者的侵害。
(3)CA 刑法 Code § 290.45(a)(3) 通过互联网网站进行的社区通知应受第 290.46 条管辖,并且指定的执法实体不得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任何将个人识别为须登记的性犯罪者的信息,除非该条另有规定,或者有针对该人员的未执行逮捕令。
(b)CA 刑法 Code § 290.45(b) 根据 (a) 款可提供的信息可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者的姓名、已知别名、性别、种族、体貌特征、照片、出生日期、住址(该住址在公布前应进行核实)、犯罪者车辆的描述和车牌号,或已知犯罪者驾驶的车辆的描述和车牌号、犯罪者针对的受害者类型、相关的假释或缓刑条件、导致根据本条进行分类的罪行,以及解除监禁的日期,但不包括会识别受害者的信息。它不应包括根据本章提交的任何互联网标识符。
(c)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5(c)(1) 指定的执法实体可以授权根据本条接收信息的人员和实体向更多人员披露信息,仅当该实体确定向更多人员披露信息将增强公共安全并确定进一步披露的适当范围时。执法实体不得通过将该信息放置在互联网网站上而授权披露此信息,并且不得授权披露根据本章提交的互联网标识符,除非 (h) 款另有规定。
(2)CA 刑法 Code § 290.45(c)(2) 根据 (1) 款从执法实体接收信息的人员,只能以执法实体授权的方式和范围披露该信息。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5(d)(1) 指定的执法实体及其雇员根据本条的善意行为应免于承担责任。
(2)CA 刑法 Code § 290.45(d)(2) 第 11165.7 条所述的公共或私人教育机构、日托机构或儿童看护人,或公共或私人教育机构或日托机构的雇员,善意地根据 (c) 款授权传播信息者,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e)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5(e)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5(e)(1) 任何利用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实施重罪的人员,除任何其他惩罚外,应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处以五年监禁,且该刑期应与任何其他刑期连续执行。
(2)CA 刑法 Code § 290.45(e)(2) 任何利用根据本条披露的信息实施轻罪的人员,除任何其他已施加的处罚或罚款外,应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f)CA 刑法 Code § 290.45(f) 就本条而言,“指定执法实体”指司法部、地方检察官、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以及所有经法规明确授权调查或起诉违法者的州或地方机构。
(g)CA 刑法 Code § 290.45(g) 本条的公众通知规定适用于根据第 290 条规定须登记的每个人员,无论其犯罪何时发生或其根据第 290 条的登记义务何时产生,以及适用于第 290 条所述的每项罪行,无论其何时发生。
(h)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5(h)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5(h)(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指定的执法实体只能使用根据本章提交的互联网标识符,或将该互联网标识符发布给另一个执法实体,用于调查与性相关的犯罪、绑架或人口贩运。

Section § 290.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司法部在一个网站上公开分享关于需要注册的性犯罪者的特定信息。它确保受害者的详细信息和犯罪者的就业信息不被披露。它包括数据核实和更新的规则,例如包含解除监禁的日期。某些严重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如化名、照片和犯罪记录,会在网上公布以增强公共安全。法律还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从网站上保留或删除犯罪者的详细信息,例如证明存在家庭关系且未涉及严重犯罪。

对所披露信息的使用方式有限制;它仅用于安全目的,不得用于就业、住房或信贷方面的决策。滥用此信息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和法律诉讼。如果为了保护公共安全有必要,执法机构可以在其网站上分享犯罪者的详细信息。法律还规定,执法部门根据本法规善意采取行动可免于承担责任。最后,必须制定策略来教育公众如何负责任地使用这些信息。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a)(1) 在本节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司法部应通过本节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向公众提供根据第290节要求注册的人员信息。司法部应持续更新该互联网网站。所有识别受害人姓名、出生日期、地址或与注册人关系的信息应从互联网网站中排除。该人员雇主的姓名或地址,以及除该人员被要求注册的特定罪行之外的犯罪历史,不应包含在互联网网站上。司法部应根据其决定将该互联网网站翻译成除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
(2)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a)(2)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a)(2)(A) 在2010年7月1日或之前,司法部应通过本节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向公众提供关于(b)款所述任何人员的以下信息:
(i)CA 刑法 Code § 290.46(a)(2)(A)(i) 该人员根据第290节要求注册的最近一次犯罪的定罪年份。
(ii)CA 刑法 Code § 290.46(a)(2)(A)(ii) 该人员因该罪行被解除监禁的年份。
但是,除非司法部也能提供该罪行相应的解除监禁年份,以及关于任何后续重罪的必要说明,否则不得向公众提供定罪年份。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B)
(i)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B)(i) 任何州立机构,凡解除监禁一名因根据第290节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的罪行而被监禁的人员,应在解除监禁后30天内,以司法部批准的方式和格式,向司法部提供该人员最近一次要求注册的罪行的解除监禁年份。
(ii)CA 刑法 Code § 290.46(B)(i)(ii) 任何州立机构,凡解除监禁一名根据第290节要求注册的人员,且其监禁是因在该人员被要求注册的罪行之后所犯的重罪,应在解除监禁后30天内,将该事实告知司法部。
(iii)CA 刑法 Code § 290.46(B)(i)(iii) 任何州立机构,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前解除监禁一名因根据第290节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的罪行而被监禁的人员,应以司法部批准的方式和格式,向司法部提供该人员最近一次要求注册的罪行的解除监禁年份。惩教与康复部提供的信息应限于目前以电子格式维护的信息。
(iv)CA 刑法 Code § 290.46(B)(i)(iv) 任何州立机构,凡在2007年1月1日之前解除监禁一名根据第290节要求注册的人员,且其监禁是因在该人员被要求注册的罪行之后所犯的重罪,应以司法部批准的方式和格式,将该事实告知司法部。惩教与康复部提供的信息应限于目前以电子格式维护的信息。
(3)CA 刑法 Code § 290.46(3) 州立医院部应在收押后30天内,向司法部提供所有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六部第二章第二部分第四条(第6600节起)被收押的人员姓名,并应在释放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所有这些被释放人员的姓名。
(b)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b)(1) 对于被判犯有或企图犯有第 (2) 款所列任何罪行或以其他方式描述的个人,或属于第 290 条 (d) 款第 (3) 项所述的三级罪犯的个人,司法部应通过互联网网站向公众提供该个人的姓名和已知别名、照片、身体描述(包括性别和 种族)、出生日期、犯罪记录、此前被裁定为性暴力捕食者的情况、该个人居住的地址,以及司法部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但不包括根据 (a) 款排除的信息,但根据第 290.008 条因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而需要登记的人员的信息不得在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司法部还应通过互联网网站向公众提供该个人的静态 SARATSO 风险等级(如有),以及基于 SARATSO 未来暴力工具的升级风险等级信息。任何根据本款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由司法部列入公共互联网网站的登记人信息,在该登记人被置于第 290 条 (d) 款第 (5) 项所述的待定等级类别期间,可继续保留在公共互联网网站上。
(2)CA 刑法 Code § 290.46(b)(2) 本款适用于以下罪行和罪犯:
(A)CA 刑法 Code § 290.46(b)(2)(A) 在实施或企图实施强奸或根据第 286、287、288 或 289 条或原第 288a 条可判刑的任何行为时犯下的第 187 条罪行。
(B)CA 刑法 Code § 290.46(b)(2)(B) 意图违反第 261、286、287、288 或 289 条或原第 288a 条而犯下的第 207 条罪行。
(C)CA 刑法 Code § 290.46(b)(2)(C) 意图违反第 261、286、287、288 或 289 条或原第 288a 条而犯下的第 209 条罪行。
(D)CA 刑法 Code § 290.46(b)(2)(D) 第 261 条 (a) 款第 (2) 或 (6) 项。
(E)CA 刑法 Code § 290.46(b)(2)(E) 第 264.1 条。
(F)CA 刑法 Code § 290.46(b)(2)(F) 第 269 条。
(G)CA 刑法 Code § 290.46(b)(2)(G) 第 286 条 (c) 或 (d) 款。
(H)CA 刑法 Code § 290.46(b)(2)(H) 第 288 条 (a)、(b) 或 (c) 款,前提是该罪行是重罪。
(I)CA 刑法 Code § 290.46(b)(2)(I) 第 287 条或原第 288a 条 (c) 或 (d) 款。
(J)CA 刑法 Code § 290.46(b)(2)(J) 第 288.3 条,前提是该罪行是重罪。
(K)CA 刑法 Code § 290.46(b)(2)(K) 第 288.4 条,前提是该罪行是重罪。
(L)CA 刑法 Code § 290.46(b)(2)(L) 第 288.5 条。
(M)CA 刑法 Code § 290.46(b)(2)(M) 第 289 条 (a) 或 (j) 款。
(N)CA 刑法 Code § 290.46(b)(2)(N) 第 288.7 条。
(O)CA 刑法 Code § 290.46(b)(2)(O) 任何曾被裁定为性暴力捕食者的人,定义见《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6600 条。
(P)CA 刑法 Code § 290.46(b)(2)(P) 违反第 311.1 条的重罪。
(Q)CA 刑法 Code § 290.46(b)(2)(Q) 违反第 311.2 条 (b)、(c) 或 (d) 款的重罪。
(R)CA 刑法 Code § 290.46(b)(2)(R) 违反第 311.3 条的重罪。
(S)CA 刑法 Code § 290.46(b)(2)(S) 违反第 311.4 条 (a)、(b) 或 (c) 款的重罪。
(T)CA 刑法 Code § 290.46(b)(2)(T) 第 311.10 条。
(U)CA 刑法 Code § 290.46(b)(2)(U) 违反第 311.11 条的重罪。
(V)CA 刑法 Code § 290.46(b)(2)(V) 第 290 条 (d) 款第 (3) 项所述的三级罪犯。
(c)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c)(1) 对于被判犯有或企图犯有第 290 条 (d) 款第 (2) 项所列任何罪行或以其他方式描述且属于二级罪犯的个人,以及被判犯有或企图犯有第 647.6 条罪行的个人,司法部应通过互联网网站向公众提供该个人的姓名和已知别名、照片、身体描述(包括性别 和种族)、出生日期、犯罪记录、该个人居住的社区和邮政编码,或该个人作为流动人员登记的县,以及司法部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但不包括根据 (a) 款排除的信息或该个人居住的地址,但根据第 290.008 条因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而需要登记的人员的信息不得在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任何根据本款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由司法部列入公共互联网网站的登记人信息,在该登记人被置于第 290 条 (d) 款第 (5) 项所述的待定等级类别期间,可继续保留在公共互联网网站上。
(2)CA 刑法 Code § 290.46(c)(2) 任何在2022年1月1日其信息未被列入公共互联网网站的登记人,且被归入第290条(d)款第(5)项所述的待定层级类别者,其本款所述信息可通过公共互联网网站向公众公开。
(d)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d)(1) (A) 依据《性犯罪者登记法》要求登记的犯罪者,如果其证明其唯一可登记的罪行属于以下任一情况,可以申请从互联网网站上排除其信息:
(i)CA 刑法 Code § 290.46(d)(1)(i) 犯罪者已成功完成缓刑的罪行,但前提是犯罪者向部门提交一份缓刑报告、判决前报告、根据第288.1条准备的报告或其他官方法院文件的认证副本,明确证明犯罪者是受害者的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或祖父母,且该罪行不涉及口交或通过他人的阴茎或任何异物对受害者或犯罪者的阴道或直肠进行插入。
(ii)CA 刑法 Code § 290.46(d)(1)(ii) 犯罪者在申请时正处于缓刑期的罪行,但前提是犯罪者向部门提交一份缓刑报告、判决前报告、根据第288.1条准备的报告或其他官方法院文件的认证副本,明确证明犯罪者是受害者的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或祖父母,且该罪行不涉及口交或通过他人的阴茎或任何异物对受害者或犯罪者的阴道或直肠进行插入。
(B)CA 刑法 Code § 290.46(d)(1)(B) 如果,在犯罪者申请后,犯罪者违反缓刑并导致其被监禁于县监狱或州监狱,则该犯罪者从互联网网站上的排除资格或排除申请将被终止。
(C)CA 刑法 Code § 290.46(d)(1)(C) 就本款而言,“成功完成缓刑”指在缓刑期间,犯罪者未因违反缓刑而获得额外的县监狱或州监狱刑期,也未因另一项罪行被定罪并导致判处县监狱或州监狱刑期。
(2)CA 刑法 Code § 290.46(d)(2) 如果部门认定根据本款旧版本获得排除资格的人员不符合本款当前版本的排除资格,部门应撤销该排除资格,尽合理努力通知该人员其排除资格已被撤销,并在尝试通知后不早于30天,按照本条规定在互联网网站上向公众公开该犯罪者的信息。
(3)CA 刑法 Code § 290.46(d)(3) 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款被排除,除非犯罪者已向部门提交足够的文件,使部门能够根据SARATSO静态风险评估工具的编码规则确定该人员的SARATSO风险等级为中等、中等偏下或非常低。
(e)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e)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e)(1) 根据第290.45条(f)款定义的指定执法实体,可以通过第(2)项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向公众公开根据第290条要求登记的人员信息,但前提是该人员的信息也显示在司法部的梅根法案互联网网站上。
(2)CA 刑法 Code § 290.46(e)(2) 执法实体可以通过互联网网站公开(c)款所述信息,如果其认定通过该实体的互联网网站公开特定犯罪者的信息对于确保公共安全是必要的,基于该实体掌握的关于特定犯罪者当前风险的信息,包括犯罪者性犯罪或暴力再犯的风险,如有,则根据第290.04条所述,由该人员的SARATSO静态、动态和暴力风险等级所示。
(3)CA 刑法 Code § 290.46(e)(3) 根据本款可提供的信息可能包括第290.45条(b)款中指定的信息。但是,该犯罪者的地址不得公开,除非该犯罪者是其地址根据(b)款已在司法部互联网网站上公开的人员。
(f)CA 刑法 Code § 290.46(f) 就本节而言,“罪行”包括该罪行的法定前身,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实施的任何罪行,如果该罪行在本州实施或企图实施,将作为第290条(c)款所列罪行在本州受到惩罚。
(g)CA 刑法 Code § 290.46(g)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7921.505条的规定,根据本节披露信息不构成对《政府法典》第1编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项下豁免的放弃,且不影响其他情况下关于披露的其他法定限制。
(h)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h)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h)(1) 任何利用根据本节披露的信息实施轻罪的人,除任何其他已施加的处罚或罚款外,还应受到不低于一万美元 ($10,000) 且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
(2)CA 刑法 Code § 290.46(2) 任何利用根据本节披露的信息实施重罪的人,除任何其他惩罚外,还应被判处,且与任何其他惩罚连续执行,根据第1170条(h)款规定,处以五年监禁。
(i)CA 刑法 Code § 290.46(i) 任何根据第290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人,访问根据本节设立的互联网网站的,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j)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j)
(1)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j)(1) 个人被授权使用根据本节披露的信息,仅用于保护处于危险中的人。
(2)CA 刑法 Code § 290.46(2) 除根据第(1)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授权外,将根据本节披露的任何信息用于以下任何目的均被禁止:
(A)CA 刑法 Code § 290.46(A) 医疗保险。
(B)CA 刑法 Code § 290.46(B) 保险。
(C)CA 刑法 Code § 290.46(C) 贷款。
(D)CA 刑法 Code § 290.46(D) 信用。
(E)CA 刑法 Code § 290.46(E) 就业。
(F)CA 刑法 Code § 290.46(F) 教育、奖学金或助学金。
(G)CA 刑法 Code § 290.46(G) 住房或住宿。
(H)CA 刑法 Code § 290.46(H) 任何商业机构提供的福利、特权或服务。
(3)CA 刑法 Code § 290.46(3) 本节不影响根据(除其他规定外)本法典第11105条和第11105.3条、《家庭法典》第8808条、《金融法典》第777.5条和第14409.2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01条和第1596.871条以及《劳动法典》第432.7条授权访问或使用信息。
(4)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4)
(A)Copy CA 刑法 Code § 290.46(4)(A) 任何将根据本节披露的信息用于第(1)款规定以外的目的或违反第(2)款的行为,应使使用者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陪审团或无陪审团法庭可能确定的任何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害金额的三倍,且不低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以及律师费、惩罚性赔偿金,或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民事罚款。
(B)CA 刑法 Code § 290.46(B) 凡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人或群体违反第(2)款规定,通过根据本节设立的互联网网站滥用信息的模式或惯例,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或任何因滥用行为而受害的人,均有权向适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预防性救济,包括申请对负责滥用模式或惯例的个人或群体发出永久性或临时禁令、限制令或其他命令。前述救济应独立于受害方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救济或程序,包括《民法典》第1编第2部(自第43条起)。
(k)CA 刑法 Code § 290.46(k) 本节的公共通知规定适用于本节所述的每个人,无论该人的罪行何时实施或其根据第290条的登记义务何时产生,并适用于本节所述的每项罪行,无论其何时实施。
(l)CA 刑法 Code § 290.46(l) 指定的执法实体及其雇员根据本节的善意行为应免于承担责任。
(m)CA 刑法 Code § 290.46(m) 总检察长应与地方执法部门以及其他了解性犯罪者的人士合作,制定策略,以协助公众理解和使用关于已登记性犯罪者的公开可用信息,从而促进公共安全。这些策略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咨询热线、关于如何回应本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的社区和商业指南,以及任何其他促进公众对这些犯罪者进行教育的资源。
(n)CA 刑法 Code § 290.46(n) 本节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290.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记录每位已登记性犯罪者的地址,并使用一个唯一标识符来描述住所类型,例如房屋、公寓、汽车旅馆或许可设施。这些信息将与其他登记数据一起存储在一个数据库中。如果州社会服务部和其他州机构需要这些信息用于执法或涉及性犯罪者的调查,它们可以访问这些信息。这项规定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Section § 29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被判缓刑或假释的性犯罪者,必须在获释后的六个工作日内,向其缓刑官或假释官提供已登记的证明。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导致难以按时提交,可以申请延期。此外,在受监督期间,如果登记信息有任何变更或更新,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缓刑官或假释官必须在登记证明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六天,告知这些性犯罪者他们的这些义务。“登记证明”指的是登记表的复印件,执法部门在性犯罪者提出要求时,必须免费提供。

(a)CA 刑法 Code § 290.85(a) 每一名根据第290条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并获假释或缓刑释放的人,应在获假释或缓刑释放后的六个工作日内,向其缓刑官或假释官提供登记证明。提供登记证明的六日期限,只有在缓刑官或假释官认定存在与当地执法机构登记能力相关的特殊情况,导致该人无法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登记时,方可延长。
(b)CA 刑法 Code § 290.85(b) 每一名根据第290条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并获假释或缓刑释放的人,在其须受缓刑官或假释官监督期间,应在任何登记信息变更或更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其缓刑官或假释官提供变更或更新证明。
(c)CA 刑法 Code § 290.85(c) 监督根据第290条规定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个人的缓刑官或假释官,应在向缓刑官或假释官提供登记证明或任何登记信息变更或更新证明的日期前不少于六日,告知该个人其在本节项下的职责。
(d)CA 刑法 Code § 290.85(d) 就本节而言,“登记证明”指实际登记表的复印件。根据第290条规定登记某人为性犯罪者,且该人已获假释或缓刑释放并因此受本节约束的执法机构,应在该登记人请求提供登记证明以履行本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时,免费向其提供登记证明。

Section § 290.95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第290条规定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并且您申请或接受了将直接与未成年人一起工作的职位(无论是工作还是志愿服务),您必须披露您的登记身份。如果您将在无成人陪同的环境中与未成年人工作,或者对他们拥有管理权,这一点尤为重要。

此外,如果您的定罪涉及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您不能在将与未成年人单独相处的情况下工作或做志愿者。但是,如果您是企业主或独立承包商,且不直接与未成年人工作,则此规定不适用。

如果您违反这些规定,将构成轻罪,可能导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并且请记住,一旦披露,该罪行不会在初次违规后继续存在。

(a)CA 刑法 Code § 290.95(a) 任何根据第290条规定须登记的人,如果申请或接受作为雇员或志愿者的职位,且在该职位中,登记人将直接且在无成人陪同环境下与未成年子女工作,并非偶然或偶尔,或对未成年子女拥有监督或纪律权力,则须在申请或接受职位时,向该个人、团体或组织披露其登记人身份。
(b)CA 刑法 Code § 290.95(b) 任何根据第290条规定须登记的人,如果申请或接受作为雇员或志愿者的职位,且在该职位中,申请人将直接且在有成人陪同环境下与未成年子女工作,并且申请人的工作要求其并非偶然地接触未成年子女,则须在申请或接受职位时,向该个人、团体或组织披露其登记人身份。
(c)CA 刑法 Code § 290.95(c) 任何因受害者为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而被判有罪,从而须根据第290条规定登记的人,不得担任雇主、雇员或独立承包商,或作为志愿者与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合作,其身份将使登记人直接且在无成人陪同环境下与未成年子女工作,并非偶然或偶尔,或对未成年子女拥有监督或纪律权力。本款不适用于不直接在无成人陪同环境下与未成年人工作的企业主或独立承包商。
(d)CA 刑法 Code § 290.95(d) 就本条而言,“直接且在无成人陪同环境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e)CA 刑法 Code § 290.95(e) 违反本条规定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且违反本条规定不构成持续性犯罪。

Section § 291

Explanation
如果学校雇员因特定罪行被捕,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加州公路巡警局必须通知相关的学校主管部门。对于教师,他们必须致电并书面通知学区总监和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对于非教学人员,他们必须致电学区总监并书面通知学区理事会。
每一位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在逮捕任何因《刑法典》第290条、《刑法典》第261条(a)款或《教育法典》第44010条所列罪行而被捕的学校雇员时,只要他或她知道被捕者是学校雇员,应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a)CA 刑法 Code § 291(a) 如果该学校雇员是本州任何公立学校的教师,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应立即通过电话通知聘用该教师的学区总监,并应立即将逮捕的书面通知送达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以及该人员受雇所在县的学校总监。收到通知后,县学校总监和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应立即通知聘用该人员的学区理事会。
(b)CA 刑法 Code § 291(b) 如果该学校雇员是本州任何公立学校的非教师人员,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加州公路巡警局局长应立即通过电话通知聘用该非教师人员的学区总监,并应立即将逮捕的书面通知送达聘用该人员的学区理事会。

Section § 291.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私立学校的教师因特定罪行被捕,负责逮捕的县治安官、警察局长或公路巡警局局长必须立即通知该教师的雇主。他们需要向学校当局发送书面通知,并且还必须打电话告知逮捕情况,前提是他们知道被捕者是学校雇员。

Section § 291.5

Explanation
如果社区学院的教师或指导员因某些严重罪行被捕,警方必须迅速通过电话通知该学区的学区长,并向州社区学院校长发送书面通知。学区长随后必须将逮捕情况告知学院的理事会。

Section § 2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阐明,某些严重罪行,包括特定的性犯罪和相关的暴力行为,被视为涉及暴力和重大身体伤害的重罪。它强调,这些罪行具有与州宪法所定义的严重罪行相符的分类。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澄清,就《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2节的 (b) 款和 (c) 款而言,违反第261节 (a) 款的第 (2) 项或第 (6) 项,原第262节 (a) 款的第 (1) 项或第 (4) 项,第264.1节,第286节的 (c) 款或 (d) 款,第287节的 (c) 款或 (d) 款或原第288a节,第288节的 (b) 款,或第289节的 (a) 款,应被视为涉及暴力行为的重罪,以及涉及严重身体伤害的重罪。

Section § 29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报案称自己是性犯罪的受害者,执法人员必须告知他们,除非他们要求保密,否则他们的姓名可能会公开。任何书面报告都需表明受害者已获告知并记录其回应。

执法部门不得分享受害者的地址或姓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与检察官、假释官和缓刑官等特定机构分享。同样,人口贩运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也适用相同的隐私规定。

法律确保受害者的身份保密,并根据《政府法典》的另一条款告知受害者其隐私权。该法律还界定了哪些罪行属于性犯罪,并规定了假释官或缓刑官何时可以获取这些信息的标准。

(a)CA 刑法 Code § 293(a) 执法机构的雇员,凡亲自接到某人报告,声称报案人是性犯罪的受害者,应当告知该人,除非该人请求不将其姓名列为公共记录,否则其姓名将成为公共记录,此乃根据《政府法典》第7923.615条的规定。
(b)CA 刑法 Code § 293(b) 涉嫌性犯罪的书面报告,应当表明涉嫌受害者已根据 (a) 款被适当告知,并应记录受害者的回应。
(c)CA 刑法 Code § 293(c) 执法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声称是性犯罪受害者的个人地址,但检察官、惩教与康复部的假释官、假释机构的听证官、县缓刑部门的缓刑官,或法律授权或要求的其他个人或公共机构除外。
(d)CA 刑法 Code § 293(d) 如果声称是性犯罪受害者的个人已选择根据本条和《政府法典》第7923.615条行使其权利,执法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该人的姓名,但检察官、惩教与康复部的假释官、假释机构的听证官、县缓刑部门的缓刑官,或法律授权或要求的其他个人或公共机构除外。
(e)CA 刑法 Code § 293(e) 执法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声称是第236.1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或该涉嫌受害者的直系亲属(除非该家庭成员被指控犯有与同一事件相关的刑事罪行)的姓名、地址或图像,但检察官、惩教与康复部的假释官、假释机构的听证官、县缓刑部门的缓刑官,或法律授权或要求的其他个人或公共机构除外;且该信息和这些图像应予保密。执法机构应口头告知声称是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人,其有权根据本条和《政府法典》第7923.615条要求其姓名、地址和图像,以及其直系亲属的姓名、地址和图像予以保密。就本款而言,“直系亲属”应具有《刑法典》第422.4条 (b) 款 (3) 项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f)CA 刑法 Code § 293(f) 就本条而言,性犯罪指《政府法典》第7923.615条 (b) 款所列的任何罪行。
(g)CA 刑法 Code § 293(g) 惩教与康复部的假释官、假释机构的听证官和县缓刑部门的缓刑官有权根据 (c)、(d) 和 (e) 款接收信息,仅当信息所涉人员声称其是性犯罪受害者或第236.1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受害者,且涉嫌犯罪者是假释犯,被指控在假释期间犯罪;或者,对于县缓刑官而言,涉嫌犯罪者是缓刑犯或正在接受县缓刑部门的调查。

Section § 2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记录和诉讼程序中,使用“简·多伊”或“约翰·多伊”来保密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且不会损害案件审理。法院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隐私。如果法院下达此命令,并且案件进入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必须在审判开始和结束时被告知,受害人的姓名保密仅是为了保护其隐私,对案件本身没有影响。

Section § 2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某人因涉及虐待儿童或性犯罪的特定罪行被定罪时施加额外罚款,特别是如果涉及未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这些罚款用于支持儿童虐待预防项目。罚款金额取决于罪行是重罪(最高 $5,000)还是轻罪(最高 $1,000),并且必须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如果犯罪人与受害者有密切关系,法院在施加罚款前必须考虑罚款可能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此外,一小部分罚款可用于支付收取这些罚款所涉及的行政费用。

(a)CA 刑法 Code § 294(a) 任何人因违反第 273a、273d、288.5、311.2、311.3 或 647.6 条而被定罪后,法院除施加任何其他处罚或赔偿罚款外,可以命令被告支付基于其支付能力的赔偿罚款,对于重罪定罪,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对于轻罪定罪,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该罚款应存入赔偿基金,并转移至县儿童信托基金,用于儿童虐待预防目的。
(b)CA 刑法 Code § 294(b) 任何人因违反第 261、264.1、285、286、287 或 289 条或前第 288a 条而被定罪,且该违法行为涉及未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时,法院除施加任何其他处罚或赔偿罚款外,可以命令被告支付基于其支付能力的赔偿罚款,对于重罪定罪,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对于轻罪定罪,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该罚款应存入赔偿基金,并转移至县儿童信托基金,用于儿童虐待预防目的。
(c)CA 刑法 Code § 294(c) 如果犯罪人是受害者的直系亲属,法院在根据本条决定施加罚款时,应考虑施加罚款可能对受害者造成的任何困难。
(d)CA 刑法 Code § 294(d) 如果法院根据本条命令施加罚款,收取该罚款的实际行政费用(不得超过所支付总金额的 2%)可以存入县财政总基金,供该县使用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