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性侵犯的危害人身罪,以及危害公共体面和良好道德罪强奸、拐骗、奸淫儿童和诱奸
Section § 261
这项法律将强奸定义为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非自愿性交。这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合法同意,且施暴者知晓此情况,或者性交是通过武力、暴力或威胁发生的。它还涵盖了受害者因药物影响而丧失行为能力、无意识,或被欺骗误以为施暴者是其他人等情况。如果受害者在未来伤害或滥用公权力的威胁下被迫顺从,也可以指控强奸。法律还提供了“胁迫”和“威胁”等术语的定义,这些术语指的是会迫使某人做出其通常不会同意的顺从行为的威胁。
Section § 261.5
这项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定义为18岁以下的人)发生性关系是违法的。如果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在三年或三年以内,则被视为轻罪。如果年龄差距更大,则可能被指控为轻罪或重罪,并处以不同的刑罚。对于21岁以上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有特殊规定,这也可能导致重罪指控。
涉事成年人还可能面临民事罚款,罚款金额会根据年龄差距而增加。检察官可以追究这些罚款,所得资金将用于预防未成年人怀孕的基金。对于被定罪者,可能会处以额外罚款,但会考虑其支付能力。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被定罪的人不得在儿童聚集的场所完成社区服务。
Section § 261.6
这项法律阐明了在某些性犯罪起诉中“同意”的含义。要使同意有效,一个人必须积极同意并自愿参与,同时理解他们所同意的内容。仅仅因为人们正在约会或已婚,并不自动意味着同意已经给出。该法律还指出,它不改变证据的使用方式,也不改变谁必须证明是否存在同意。
Section § 261.9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雇佣或试图雇佣未满18岁妓女的罪行,除了任何其他罚款或处罚外,他们将必须支付最高达25,000美元的额外罚款。这些罚款所得的资金将经立法机关决定,用于犯罪发生地的县内,支持针对遭受性剥削未成年人的项目。
Section § 263
本条法律规定,强奸罪主要关乎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和侵犯。即使是最小程度的性侵入也足以被认定为强奸。
Section § 263.1
Section § 264
这项法律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强奸罪的惩罚。通常,强奸罪可能导致三年、六年或八年的监禁。此外,法官可以根据犯罪者的支付能力,处以最高70美元的罚款。如果强奸是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的,监禁期限将增加到9年、11年或13年。对于对14岁或以上未成年人实施的此类犯罪,监禁期限为7年、9年或11年。这项具体规定不影响可能导致额外指控或处罚的其他适用法律。
Section § 264.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与他人合谋,使用武力或暴力,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实施性行为,他们将面临监禁。如果被判有罪,他们可能被判处五年、七年或九年监禁。如果受害人是14岁以下的儿童,刑期为十年至十四年。如果受害人是14岁或以上但仍是未成年人,刑期为七年至十一年。即使有其他法律可以起诉该罪行,本法律也适用。
Section § 264.2
这项法律规定,在调查性侵犯或家庭暴力等犯罪时,执法人员必须迅速向受害人提供一张关于可用资源的特定信息卡。如果性侵犯受害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或其机构必须通知当地的强奸受害人咨询中心,医院也可以在受害人同意后联系该中心。受害人有权在医疗检查期间由咨询师和陪同人员陪同,但如果这些人员在场不利于检查目的,他们可能会被要求离开。在任何检查之前,受害人应收到一张以其理解的语言提供信息的卡片。检查结束后,如果设施可用,受害人应被允许免费淋浴或洗澡。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在获取任何法医证据后的24小时内通知执法部门,如果知道正确的管辖权,则通知该管辖区的执法部门。
Section § 266
这项法律规定,诱骗或引诱未满18岁的人进入妓院或任何其他场所进行卖淫或非法性活动是犯罪行为。任何协助此过程,或使用欺骗手段促使他人从事性行为的人都将受到惩罚。处罚包括最长一年的监禁、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266
Section § 26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谎言或假装,以旨在恐吓受害人的方式,诱骗他人发生性行为,这是非法的。如果受害人因恐惧而改变行为,犯罪者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到四年的州监狱监禁。在此背景下,“恐惧”是指害怕自己或家人受到身体伤害或死亡。
Section § 266
Section § 266
Section § 266
Section § 266
这项法律规定,从他人的卖淫活动中获利是违法的。如果你明知他人是妓女,却依靠其收入生活,或从她们或卖淫场所获取金钱,你就犯下了拉皮条罪,这是一项重罪。惩罚是判处3年、4年或6年州立监狱监禁。
如果妓女是未成年人,罪行会更严重。如果未成年人是16岁或以上,刑期仍为3年、4年或6年。然而,如果未成年人未满16岁,刑期将增加到3年、6年或8年。这项法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卖淫剥削。
Section § 266
这项法律规定,拉皮条是重罪,指劝说或安排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具体构成拉皮条的行为包括:为卖淫目的招揽他人;使用威胁或许诺鼓励他人成为或继续从事卖淫;以及为这些活动收受或给予金钱。
如果这些行为涉及未成年人,惩罚会加重。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6岁或以上,将面临3年、4年或6年的监禁。如果未成年人未满16岁,监禁期限为3年至8年。
Section § 26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让未满 (16) 岁的儿童参与性行为,属于一项严重的罪行,即重罪。这包括提供、运送或促成此类情况,或说服儿童参与。如果被定罪,该人可能面临三年、六年或八年的监禁,以及最高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罚款。
Section § 266
如果有人因涉及拉皮条、操纵卖淫、引诱儿童性交易或绑架卖淫等特定法律而被定罪,法院可以处以额外罚款。对于某些罪行,罚款最高可达5,000美元,而对于其他罪行,最高可达25,000美元。在决定这些罚款时,法院会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被告是否从中获利以及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程度。从引诱儿童性交易或绑架卖淫案件中收取的罚款,其中一半必须用于帮助人口贩运儿童受害者的组织。部分罚款也允许用于支付县政府收取这些罚款的行政费用。
Section § 26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犯罪者对未满14岁的儿童实施特定性行为,且犯罪者比儿童大至少七岁,则构成加重儿童性侵犯这一严重罪行。这些行为包括《加州刑法典》各条款所定义的强奸、鸡奸、口交和性侵入。
如果被判有罪,该人将面临重罪指控,并处以15年至终身监禁的强制性刑罚。此外,如果这些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的受害者,或在不同场合涉及同一受害者,法院将对每项罪行判处连续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