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性侵犯的危害人身罪,以及危害公共体面和良好道德罪博彩
Section § 330
如果您参与组织、玩耍或押注某些类型的赌博游戏,例如法罗牌或轮盘赌,根据加州法律,您就犯了轻罪。这适用于您是为了金钱还是其他有价值的东西而进行这些活动。违反此法律的处罚是处以100美元至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330
这项法律规定,在您拥有或管理的任何地方,持有或控制老虎机或某些骰子等赌博设备,如果这些设备用于基于偶然性的赌博,则构成轻罪。一旦被抓,每次犯罪的处罚都会增加。首次犯罪可能面临 500 至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二次犯罪的处罚是 1,000 至 10,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第三次或后续犯罪将导致 10,000 至 25,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涉及多台机器或多个地点,每台机器和每个地点将额外处以 1,000 至 5,000 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330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持有、出售、出租或提供通过偶然性操作,可能发放奖品、金钱或额外游戏的老虎机或类似设备,均属违法。签订涉及这些机器,通过偶然性提供价值的协议也属非法。但是,在州际航行的船只上,只要机器被锁好且未在加州境内使用,则是允许的。此外,根据部落博彩规定运营的持牌制造商可获豁免。违反此法律将构成轻罪,并处以罚款和可能的监禁,多次违法将加重处罚。然而,主要依靠技巧的弹珠机和娱乐设备不在此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Section § 330
根据本法律,“打孔板”被归类为一种老虎机。这意味着它受制于法律中其他条款(特别是第330b条)中提及的适用于老虎机的规则和限制。打孔板被定义为任何可以通过移除其中的一部分(例如纸条或标签)来揭示隐藏数字、名称或符号的装置。
Section § 330.1
这项法律规定,凡是涉及角子机(老虎机),如果其中存在赢取有价值物品的风险或机会,都是非法的。这包括制造、拥有、销售、租赁甚至保管这类机器。处罚根据犯罪次数而异:首次犯罪可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第二次犯罪可处以1,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罚款,或同样的监禁期限,或两者并罚。第三次及后续犯罪将处以10,000美元至2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犯罪涉及多台机器或多个地点,每台机器和每个地点都将处以额外罚款。这里所指的角子机(老虎机)定义为任何通过运气成分提供奖励或额外机会的设备,即使它也提供产品或娱乐等其他东西。
Section § 330.3
Section § 330.4
这项法律规定,拥有、控制或持有角子机或类似设备是非法的,并可能导致处罚。允许将此类机器放置或存放在您拥有或管理的任何财产中属于轻罪。此外,这些角子机可能会被当局没收。
Section § 330.5
Section § 330.6
Section § 33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持有超过25年的老虎机且未用于赌博,可以作为辩护理由。如果有人被指控持有此类机器,他们可以辩称这是一台未用于赌博的古董机,以避免被起诉。在案件审理期间,除非法院裁定该辩护不适用,否则查获的老虎机不得销毁或更改。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具有历史和审美价值的旧老虎机,而非其赌博功能。
Section § 330.8
Section § 330.9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为特定目的(如贸易展、会议、大会)或作为电影、电视或视频制作的道具,运输和持有老虎机或类似设备是合法的。但是,这些机器必须处于无法操作状态,或者设置为演示模式,即它们可以运行但不能接受或支付现金。这是联邦法律中规定的一项州豁免。该法律将“演示模式”定义为允许机器在不进行金融交易的情况下运行的设置,并通过引用其他法律定义来阐明“老虎机”或“赌博设备”的含义。
Section § 330.11
Section § 331
Section § 332
Section § 333
如果你被传唤作为控方证人,但没有按要求出庭,你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334
本节规定,在游乐场或嘉年华等游戏摊位上,使用任何隐藏装置或方法来减少顾客中奖机会以欺骗顾客是违法的。如果被抓到,将面临盗窃指控。如果明知这些作弊装置将被用于欺骗玩家,制造或销售此类装置也是违法的。
经营一种名为“razzle-dazzle”的游戏,即玩家付费累积积分以赢得奖品,属于轻罪。“特许经营摊位”是指任何人们付费参与并可能赢得奖品的游戏。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Section § 335
如果地方检察官、警长或警官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违反本章法律,他们必须举报并积极起诉这些人。未能这样做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33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警察查封并销毁任何用于非法赌博或彩票的设备。设备被查封后,必须在发现设备的地点张贴通知。如果在 30 天内无人认领该设备,它将被销毁。如果法院裁定该设备非法,它也将在判决生效后被销毁。任何与设备一起发现的钱款,在设备销毁后将上缴给当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当地高等法院负责处理任何追回这些设备或钱款的法律诉讼。
Section § 336
Section § 336.9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参与了小额的、非商业性的赌博,针对合法的技能、速度或耐力竞赛,比如体育赛事或赛跑,只要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获胜的机会,你可能会被处以最高250美元的罚款。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在线赌博或任何涉赌金额超过2500美元的赌池。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如果收受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帮助某人逃避赌博法律下的逮捕或定罪,即构成重罪。此外,签发或假装签发非法游戏的许可证,或支持任何允许这些游戏的规定,也构成重罪。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旨在打击非法赌博活动,例如做庄和经营赌博业务。它列举了各种非法行为,例如销售联合赌注、记录赌注或允许将场所用于赌博。如果有人首次被捕,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累犯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更高的罚款和强制监禁。法院不能免除这些处罚,但可以提供附带条件的缓刑。这项法律适用于惯常从事赌博活动的人以及只做过一次的人。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规定,向任何体育赛事(摔跤表演除外)的运动员或潜在运动员提供金钱或贿赂是违法的,目的是让他们不尽全力,或者以某种方式操纵比赛,帮助他人获胜或限制获胜优势。如果有人被发现这样做,他们可能被控重罪,面临监禁和/或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如果接受金钱或贿赂,意图不尽力争取胜利,或操纵结果以使他人或团队受益,都是非法的。这包括棒球、橄榄球、篮球、拳击、赛马和摔跤比赛等体育项目。一旦被抓,惩罚可能是坐牢、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有。
Section § 337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体育赛事中的权威人士,如裁判或评委,收受或同意收受贿赂,以不诚实的方式影响比赛结果,他们就犯下了重罪。他们可能面临监禁、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体育运动,包括棒球、橄榄球、拳击、赛马和摔跤。
Section § 337
如果有人试图非法影响赛马结果,或以虚假名义报名参赛马匹,他们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具体的非法行为包括使用药物或设备来刺激或抑制马匹的表现,或以虚假名称报名参赛马匹。“药物”被定义为可以影响动物神经系统的物质,但某些经批准的维生素和饲料除外。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禁止在赛马场内拥有、运输或使用任何可卡因类局部麻醉剂,除非由兽医开具处方。处方必须详细说明药物的使用方式,并且一份副本应提交给赛事监督员。此外,此类物质的使用需要赛事监督员的批准,并且必须由委员会指定的兽医进行监督。
Section § 337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明知而将关于赛马或其他与赌博相关的比赛(如结果、赔率或参赛者变化)的信息提供给参与非法赌博的人,则是违法的。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更长的州监狱监禁。
然而,它允许报纸、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将这些信息作为新闻报道。它还保护公共承运人(如电话公司)在履行其正常职责或支持合法允许的赌博活动时免受处罚。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未经适当许可经营或组织任何赌博活动(称为“受控游戏”)是违法的。这包括经营游戏、分享利润以及处理赌博设备。业主或承租人不得允许在其物业上进行未经许可的赌博活动。一旦被发现,违规者将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一万美元的罚款,屡犯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受控游戏”包括扑克、牌九以及任何经司法部批准的机会游戏,但不包括合法的宾果游戏、赛马、州彩票和私人住宅游戏。对于赌博场所,玩家费用不能根据投注额或赢利额计算。费用必须预先确定,尽管在有公开通知的情况下可以偶尔免除,并且每张赌桌的收费率不得超过五种。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广告宣传或协助广告宣传不采用联营制(parimutuel system)的赛马投注均属非法。联营制是一种投注方式,所有赌注汇入一个彩池,赔率通过在赢家之间分配彩池来计算。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可能被处以500美元罚款。如果他们再次违法,将被更严肃地视为轻罪,罚款最高可达10,000美元。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人口超过400万的县。它规定,经营或参与抽牌扑克游戏(如低牌扑克)属于轻罪,但只有在该县监事会决定将此问题提交投票,并且多数选民同意禁止后,该规定才会生效。在此之前,县里现有的关于抽牌扑克的法律仍然有效。该法律强调,大县面临与扑克游戏相关的独特问题,这证明了这项特殊法规的合理性。如果法律的任何部分被宣布无效,则整个法律都将失效。
Section § 337
本节定义了博彩相关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它解释了“相关设备”包括用于博彩或与博彩相关的各种设备,但这些设备本身不被归类为博彩设备,例如骰子和扑克牌系统。“无现金投注系统”是指使用计算机化方法管理投注积分,而无需使用实体货币。“作弊”被定义为改变游戏以影响结果或赔付,但不包括为增加游戏多样性而进行的已知改变。“钱箱”是游戏过程中存放现金和筹码的地方。
“赌博场所”是指任何进行博彩活动的地方。“赌博游戏设备”是指影响投注结果的设备,例如老虎机、视频显示器或与老虎机一起使用的组件。“事后投注”、“缩减投注”和“追加投注”是指不诚实的投注行为,例如在得知游戏结果后改变赌注。“部落博彩机构”是指监督印第安博彩法规的机构。“投注积分”是非现金的投注等价物,“投注工具”是在无现金博彩系统中使用的非代币价值。
Section § 337
Section § 337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或持有伪造的赌博物品或可能影响赌博游戏的设备是违法的。在赌场或赌博场所使用假筹码、代币或任何未经授权的物品是违法的。只有经授权的赌博场所雇员才能持有可以改变游戏或系统的设备。法律还禁止使用工具或设备制造假赌博代币或硬币。持有制造伪造博彩工具的设备,如模具或熔炉,也是非法的。
Section § 337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销售或分发任何旨在违反特定赌博规则的赌博物品,如纸牌、筹码或游戏,均属非法。以影响赌注结果或改变游戏随机运作方式的方式标记、更改或修改任何赌博设备,也属违法。此外,如果你明知或有意所教方法将被用于违反特定的赌博法律,那么教唆他人作弊或使用作弊设备也是非法的。
Section § 337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违反或试图违反某些与赌博相关的法律(即第337u至337y条)的处罚。如果是初犯,你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你再次违法,罚款将增至一万五千美元。试图实施这些违法行为,将与实际实施这些行为受到同等处罚。本法也允许根据其他法律提出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