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举办娱乐活动(例如音乐会或体育比赛)的场所,未经财产所有人或经营者的书面许可,你不能以高于票面价格出售门票。如果你这样做,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明知或理应知道可能伤害他人,而故意将毒物或有害物质混入食物、饮料、药品或公共供水系统,即属犯罪。这样做可能导致两到五年的严重监禁。如果投毒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你可能面临额外三年的监禁。

此外,明知不实却散布有关此类投毒的虚假信息,也是非法的,可能导致长达一年的监禁。此外,法院可以对每件被篡改的物品处以重罚。

(a)Copy CA 刑法 Code § 347(a)
(1)Copy CA 刑法 Code § 347(a)(1) 任何故意将毒物或有害物质掺入任何食物、饮料、药品或药物产品,或故意将毒物或有害物质放入任何泉水、水井、水库或公共供水系统的人,且该人明知或理应知道此举会致使任何人受到伤害,即犯有重罪,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四年或五年。
(2)CA 刑法 Code § 347(a)(2) 任何违反第(1)款的行为,若涉及使用摄入后可能导致死亡的毒物或有害物质,或导致任何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应加判三年监禁。
(b)CA 刑法 Code § 347(b) 任何恶意告知他人毒物或其他有害物质已被或将被放入任何食物、饮料、药品、药物产品或公共供水系统,且明知该报告不实的人,即犯有罪行,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c)CA 刑法 Code § 347(c) 对于违反(a)款的每件被篡改物品,法院可处以最高罚款。

Section § 3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制造、销售或赠送含有有害或有毒物质的酒精饮料。任何被指控的人必须证明他们的饮料不含此类物质。违反这项法律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制造、销售、提供或赠送,或提议制造、销售、提供或赠送任何含有有害或有毒物质的可饮用性质的酒精溶液,均属非法。且制造、销售、提供或赠送,或提议制造、销售、提供或赠送任何此类含有有害或有毒物质的可饮用性质的酒精溶液的个人、商号或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该可饮用性质的酒精溶液不含任何有害或有毒物质。任何违反本节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制造、销售或持有以供销售带有在州务卿处或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假冒商标的伪造商品是违法的。处罚取决于所涉假冒商品的价值和数量。刑罚包括罚款和监禁,累犯或假冒商品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时,刑罚会加重。被没收的假冒商品和制造工具必须销毁,但在特定条件下可捐赠给慈善机构。

本法律豁免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租或租赁发生假冒行为的房产的人,除非他们直接销售或持有假冒商品。它也不适用于合理使用,或在商标注册前已使用相同商标的人。此外,任何被定罪的人必须赔偿商标所有者和其他受影响方的损失。

(a)CA 刑法 Code § 350(a) 任何故意制造、有意销售或明知而持有以供销售任何在州务卿处注册或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主注册簿注册的假冒商标的人,一经定罪,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刑法 Code § 350(a)(1) 当犯罪涉及本款所述物品少于1,000件,且其总零售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低于第487条所定义重窃罪的价值要求时,如果该人为个人,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者,如果该人为商业实体,应处以不超过二十万美元($200,000)的罚款。
(2)CA 刑法 Code § 350(a)(2) 当犯罪涉及本款所述物品1,000件或更多,或其总零售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等于或高于第487条所定义重窃罪的价值要求时,如果该人为个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或处以不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或者,如果该人为商业实体,应处以不超过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罚款。
(b)CA 刑法 Code § 350(b) 任何曾被判犯有(a)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之罪的人,在随后被判犯有(a)款第(1)项规定之罪时,如果该人为个人,应处以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者,如果该人为商业实体,应处以不超过四十万美元($400,000)的罚款。
(c)CA 刑法 Code § 350(c) 任何曾被判犯有(a)款规定之罪,且因构成定罪的行为,通过他人依赖假冒物品的预期用途而直接且可预见地导致他人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人,如果该人为个人,应处以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的罚款,或根据第1170条(h)款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者,如果该人为商业实体,应处以不超过四十万美元($400,000)的罚款。
(d)Copy CA 刑法 Code § 350(d)
(1)Copy CA 刑法 Code § 350(d)(1) 除第(2)项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导致定罪或不抗辩答辩,法院应命令没收并销毁所有此类商标以及所有带有此类商标的商品、物品或其他材料,以及没收并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制造此类商标的工具,以及所有用于制造、复制、运输或组装此类商标的电气、机械或其他设备,这些设备曾与违反本条的任何行为相关联或构成其一部分。
(2)CA 刑法 Code § 350(d)(2) 经任何执法机构请求并获得特定注册人的同意后,法院可考虑一项动议,将第(1)项所述物品(不包括第653w条所定义的录音或视听作品)捐赠给非营利组织,以便免费向该组织服务的贫困人口分发这些物品。
(3)CA 刑法 Code § 350(d)(3) 犯罪所得的没收应受第1部分第7篇第9章(自第186条起)的管辖。但是,根据本条规定,不得没收任何符合以下条件,且可凭《车辆法典》第12804.9条规定的C类、M1类或M2类驾照合法在公路上驾驶的车辆:
(A)CA 刑法 Code § 350(d)(3)(A) 非被告的共有财产。
(B)CA 刑法 Code § 350(d)(3)(B) 该人或被告直系亲属唯一可用的C类、M1类或M2类车辆。
(C)CA 刑法 Code § 350(d)(3)(C) 被告为合法谋生或任何其他合理合法目的而合理需要保留的。
(e)CA 刑法 Code § 350(e)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h)CA 刑法 Code § 350(h) 本条不应强制执行于任何从事商标合理使用的人,依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4247条的规定。
(i)CA 刑法 Code § 350(i) 当某人根据本条被判犯有罪行时,法院应命令该人依照第1202.4条的规定,向商标所有人以及该罪行的任何其他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Section § 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或声称产品来自某个特定经销商、制造商或生产商(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是违法的。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协助或允许这种虚假陈述,他们就犯了轻罪。处罚包括100美元至600美元的罚款,最高9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是,如果您在获得另一生产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品牌销售其产品,则本规定不适用。

任何销售、试图销售、要约销售或协助销售任何商品、产品或产出,且故意虚假声称该商品、产品或产出是除真实经销商、制造商或生产商之外的任何经销商、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商品、产品或产出的人,或任何商号成员或公司高级职员,明知而允许该商号或公司的任何雇员销售、要约销售或协助销售任何商品、产品或产出,或虚假声称该商品、产品或产出是除真实经销商、制造商或生产商之外的任何经销商、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商品、产品或产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但不超过六百美元 ($6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20天但不超过90天,或两者并罚。本条不适用于经另一制造商或生产商书面同意,以其自身名称或品牌销售或要约销售该制造商或生产商的产品或产出的任何人。

Section § 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更改或销毁失事财产上的识别标记,或伪装其外观,意图阻止所有者识别该财产,即构成轻罪。该法律还规定,销毁或隐匿证明所有权的文件,例如发票或提货单,也属犯罪行为。

Section § 3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更改、损坏或在原木、木材或木料上添加虚假标记,以隐藏其真实所有者,他们就犯了轻罪。

任何人,凡抹去、更改或污损任何原木、木材或木料上的标记,或在上面做假标记,意图阻止所有者发现其身份的,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359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被允许主持婚礼的人明知故犯地主持了乱伦或其他非法的婚姻,他们可能被处以100到1000美元的罚款,或被监禁三到十二个月,或两者兼施。

任何被授权主持婚姻的人,如果故意且明知地主持任何乱伦或其他法律禁止的婚姻,可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但不超过一千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三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36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没有结婚许可证的情况下主持婚礼,或者没有必要的授权,或者故意虚报婚姻情况,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362

Explanation
如果像官员这样的有权人士收到一份名为“人身保护令”的法院命令,但他们却忽视或拒绝遵守,那么他们就犯了轻微罪行,即轻罪。

Section § 36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已通过法院命令(即人身保护令)获释,那么任何人,包括法院成员,都不得因同一原因再次非法逮捕或监禁该人。这样做被视为轻罪,即一种较轻的犯罪。

Section § 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羁押着另一个人,并且法院已命令释放该被羁押者,那么羁押者试图规避此命令是违法的。他们不能将该人转移到其他地方,也不能将其交给他人,或藏匿他们以规避法院的裁决。这样做属于轻罪。

Section § 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经营旅店或客运业务的人,如果无充分理由拒绝向客人或乘客提供服务,即构成轻罪。但是,如果旅店经营者遵循了另一项法律(《民法典》第1865条)中描述的某些行为,则推定他们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

Section § 3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盲人、聋人或残疾人可以携带他们经过专门训练的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例如酒店、医院和学校。他们不得因此被收取额外费用,但需对其犬只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阻止或干扰这些权利的行使是犯罪行为,可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训练员也可以携带犬只进入这些场所进行训练,前提是犬只系有牵引绳并佩戴适当的身份标签。这项法律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旨在确保服务性动物使用者享有平等的无障碍权利。

(a)CA 刑法 Code § 365.5(a) 任何盲人、聋人或残疾人,作为在本州内运营的任何公共承运人、飞机、机动车、火车、公共汽车、有轨电车、船只或任何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或运输方式的乘客,有权携带其经过专门训练的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
(b)CA 刑法 Code § 365.5(b) 任何盲人、聋人或残疾人及其经过专门训练的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不得仅因该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而被拒绝进入本州内的住宿场所、优惠、设施、医疗设施(包括医院、诊所和医生办公室)、电话设施、收养机构、私立学校、酒店、住宿地、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或度假场所,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c)CA 刑法 Code § 365.5(c) 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或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的代理人,阻止残疾人行使或干扰残疾人行使本节规定的权利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
(d)CA 刑法 Code § 365.5(d) 在本节中,“导盲犬”指任何经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编第9.5章(第7200节起)获得许可的人员训练的导盲犬或“导盲之眼”犬,或符合为实施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公法101-336)第三章而通过的联邦法规中定义标准的犬只。
(e)CA 刑法 Code § 365.5(e) 在本节中,“信号犬”指任何经过训练,能够提醒聋人或听力受损者注意入侵者或声音的犬只。
(f)CA 刑法 Code § 365.5(f) 在本节中,“服务犬”指任何经过单独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工作或执行任务的犬只,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保护工作、救援工作、拉动轮椅或捡拾掉落物品。
(g)Copy CA 刑法 Code § 365.5(g)
(1)Copy CA 刑法 Code § 365.5(g)(1)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因违反本节而可获得的任何民事救济。
(2)CA 刑法 Code § 365.5(g)(2) 本节旨在为所有将动物训练为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饲主或训练员提供平等的无障碍便利,其方式不低于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公法101-336)和1986年《航空承运人无障碍法案》(公法99-435)所规定的。
(h)CA 刑法 Code § 365.5(h) 任何人行使(a)和(b)款规定的权利不得以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为条件,但该人应对其犬只对场所或设施造成的任何可证明的损害负责。
(i)CA 刑法 Code § 365.5(i) 任何训练员或残疾人可以携带犬只进入(a)和(b)款规定的任何场所,以训练这些犬只成为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该人应确保犬只系有牵引绳,并佩戴由县书记官或动物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4编第3.5章(第30850节起)授权签发的身份标签,标明其为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此外,该人应对其犬只对场所或设施造成的任何可证明的损害负责。

Section § 3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使用导盲犬、服务犬或助行器械是违法的。此类行为被视为轻罪,可能导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1,500美元至2,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助行器械可以是任何帮助残疾人(例如轮椅或白手杖)的设备,也包括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这些犬只经过训练,通过执行任务来协助残疾人,例如引导视力障碍者、提醒声音或协助行动任务。此外,本法律不影响因违反本法规而可能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

(a)CA 刑法 Code § 365.6(a) 任何人,无合法理由,通过骚扰或阻碍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或助行器械使用者或其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故意干扰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或助行器械的使用,即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处以不少于一千五百美元 ($1,500) 但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365.6(b)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365.6(b)(1) “助行器械”指任何使残疾人(如《民法典》第54条 (b) 款所定义)能够独立出行的器械,包括但不限于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如《民法典》第54.1条所定义)、轮椅、助行器或白手杖。
(2)CA 刑法 Code § 365.6(b)(2) “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指任何经过训练为残疾人工作或执行任务的犬只,包括但不限于引导视力受损者、提醒听力受损者注意入侵者或声音、拉动轮椅或捡拾掉落物品。
(c)CA 刑法 Code § 365.6(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因违反本节而可获得的任何民事补救措施。

Section § 36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虚假声称拥有或训练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是犯罪行为。如果被发现这样做,你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法律还明确,“所有者”包括经实际所有者授权使用该犬只的任何人。

(a)CA 刑法 Code § 365.7(a) 任何明知故犯并欺诈性地通过口头或书面通知声称自己是任何犬只的所有者或训练者,而该犬只被许可为、被认定为或被识别为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如民法典第365.5条 (d)、(e) 和 (f) 款以及第54.1条 (b) 款第 (6) 项所定义),均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365.7(b) 在本条中,“所有者”指拥有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任何人,或经所有者授权使用导盲犬、信号犬或服务犬的任何人。

Section § 367

Explanation

在加州,除了特定情况外,任何人买卖或交易人体器官用于移植以获取金钱都是非法的。明知器官涉及此类交易而摘取或移植该器官也是被禁止的。“人体器官”包括肾脏、心脏等主要器官,但不包括血浆和精子。“有偿方式”指获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与移植过程相关的合理费用。根据《统一人体器官捐献法》进行的捐献是允许的。本法律不适用于器官捐献者、接受者或协助移植的其家人。医生在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下进行移植手术不会受到处罚。违反者可能面临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和/或最高五年的监禁。

(a)CA 刑法 Code § 367(a) 除 (d) 和 (e)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明知而为移植目的以有偿方式获取、接收、出售、促成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人体器官,均属非法。
(b)CA 刑法 Code § 367(b) 除 (d)、(e) 和 (f) 款另有规定外,明知器官是违反 (a) 款规定以有偿方式获取、或将以有偿方式转让或出售而摘取或移植任何人体器官,均属非法。
(c)CA 刑法 Code § 367(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367(c)(1) “人体器官”包括但不限于人体肾脏、肝脏、心脏、肺脏、胰腺,或任何其他人体器官或不可再生或非再生组织,血浆和精子除外。
(2)CA 刑法 Code § 367(c)(2) “有偿方式”指经济利益或优势,但不包括与人体器官的摘取、储存、运输和移植相关的合理费用,或对这些服务的报销,或人体器官捐献者因捐献器官而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和误工费。
(d)CA 刑法 Code § 367(d) 任何关于非出售器官捐献或其他非出售行为,根据或为促进《健康与安全法》第7部第1章第3.5节(第7150条起)《统一人体器官捐献法》的目的而进行的,包括根据《车辆法》第12811.3条提供的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不应被本条规定视为非法。
(e)CA 刑法 Code § 367(e) 本条不适用于器官被摘取者,也不适用于接受移植者,或协助为移植目的获取器官的上述人员的近亲。
(f)CA 刑法 Code § 367(f) 违反 (b) 款规定移植人体器官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如果该行为是在紧急和危及生命的情况下进行的,则不承担该款规定的刑事责任。
(g)CA 刑法 Code § 367(g) 任何违反 (a) 款或 (b) 款规定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规定判处三年、四年或五年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精子、卵子或胚胎提供者签署同意书,在辅助生殖中使用这些材料是违法的。同样,未经提供者和受方双方同意,将这些生殖材料植入非提供者体内也是非法的。违反此法律的人可能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五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然而,如果男性向经许可的组织库捐献精子,则无需书面同意。

(a)CA 刑法 Code § 367(a) 任何人明知而将精子、卵子或胚胎用于辅助生殖技术,且其用途不同于精子、卵子或胚胎提供者在书面同意书上所指明的用途,均属非法。
(b)CA 刑法 Code § 367(b) 任何人明知而通过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将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非精子、卵子或胚胎提供者的受方体内,且未经精子、卵子或胚胎提供者和受方的签署书面同意,均属非法。
(c)CA 刑法 Code § 367(c)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应依照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三年、四年或五年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367(d) 就本条而言,向经许可的组织库捐献精子的男性无需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