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保护老年人(65岁及以上)和受扶养成年人(18-64岁有残疾者)免受虐待和忽视。它规定任何个人或照护人造成或允许这些弱势成年人受到伤害是违法的,可处以罚款或监禁。

造成严重伤害可导致更严厉的判决,如果受害人遭受重伤或死亡,将额外增加3-7年的监禁。如果盗窃或欺诈行为针对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处罚将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而有所不同。

法律还涉及使用暴力或欺骗手段非法拘禁这些人的行为,可处以监禁。定义明确了谁被视为老年人、受扶养成年人和照护人。

法院可以命令犯罪者接受心理辅导,并发布限制令以保护受害人,同时考虑情况的严重性和再次犯罪的风险。

(a)CA 刑法 Code § 368(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老年人、因身体或精神残疾或其他限制而无法进行正常活动或保护自身权利的成年人,以及被收治为24小时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成年人,值得特别关注和保护。
(b)Copy CA 刑法 Code § 368(b)
(1)Copy CA 刑法 Code § 368(b)(1) 任何明知或理应知道某人是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的人,并且在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故意导致或允许任何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遭受痛苦,或对其施加不应有的身体痛苦或精神折磨,或对任何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负有照护或监护责任的人,故意导致或允许该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故意导致或允许该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处于其人身或健康受到威胁的境地,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六千美元 ($6,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州监狱监禁。
(2)CA 刑法 Code § 368(b)(2) 如果在实施第 (1) 款所述罪行时,受害人遭受了第 12022.7 节所定义的严重身体伤害,被告应在州监狱中额外服刑如下:
(A)CA 刑法 Code § 368(b)(2)(A) 如果受害人未满 70 岁,则为三年。
(B)CA 刑法 Code § 368(b)(2)(B) 如果受害人年满 70 岁或以上,则为五年。
(3)CA 刑法 Code § 368(b)(3) 如果在实施第 (1) 款所述罪行时,被告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被告应在州监狱中额外服刑如下:
(A)CA 刑法 Code § 368(b)(3)(A) 如果受害人未满 70 岁,则为五年。
(B)CA 刑法 Code § 368(b)(3)(B) 如果受害人年满 70 岁或以上,则为七年。
(c)CA 刑法 Code § 368(c) 任何明知或理应知道某人是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的人,并且在除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之外的其他情况下,故意导致或允许任何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遭受痛苦,或对其施加不应有的身体痛苦或精神折磨,或对任何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负有照护或监护责任的人,故意导致或允许该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故意导致或允许该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处于其人身或健康可能受到威胁的境地,犯有轻罪。再次或后续违反本款规定者,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368(d) 非照护人违反任何禁止盗窃、侵吞、伪造或欺诈的法律规定,或违反第 530.5 节禁止身份盗窃的规定,针对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的财产或个人身份信息,并且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人是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刑法 Code § 368(d)(1) 当所获取或获得的金钱、劳务、商品、服务或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价值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 时,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根据第 1170 节 (h) 款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368(d)(2) 当所获取或获得的金钱、劳务、商品、服务或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价值不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 时,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A 刑法 Code § 368(e) 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的照护人违反任何禁止盗窃、侵吞、伪造或欺诈的法律规定,或违反第 530.5 节禁止身份盗窃的规定,针对该老年人或受扶养成年人的财产或个人身份信息,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刑法 Code § 368(e)(1) 当所获取或获得的金钱、劳务、商品、服务或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价值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 时,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根据第 1170 节 (h) 款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36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和州执法机构都可以调查针对老年人、受扶养成人以及残疾受害者的犯罪。成人保护服务机构和长期护理申诉专员项目在其权限范围内也可以调查虐待老年人的案件,并可在需要时协助警方进行调查,但警方对刑事调查负有主要责任。

每个地方警察部门都必须更新其政策手册,纳入有关虐待老年人的信息,以确保警员了解他们的职责和责任。虐待老年人可能包括身体伤害、疏忽、遗弃、经济剥削以及其他伤害行为。“遗弃”和“经济虐待”等具体术语由另一部法律定义。

(a)CA 刑法 Code § 368.5(a) 地方执法机构和有管辖权的州执法机构对调查老年人及受扶养成人虐待以及针对老年受害者和残疾受害者的所有其他犯罪具有并行管辖权。
(b)CA 刑法 Code § 368.5(b) 成人保护服务机构和地方长期护理申诉专员项目在其法定权限内也具有调查老年人及受扶养成人虐待和刑事疏忽的管辖权,并可应执法机构请求协助地方执法机构进行刑事调查,如果符合联邦法律;然而,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执法机构保留刑事调查的专属责任。
(c)Copy CA 刑法 Code § 368.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368.5(c)(1) 每个地方执法机构应在下次进行政策修订程序时,修订或在其政策手册中与老年人及受扶养成人虐待相关的部分(如果该政策手册存在)纳入以下信息:
(A)CA 刑法 Code § 368.5(c)(1)(A) 第368条 (c) 款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B)CA 刑法 Code § 368.5(c)(1)(B) 第368条 (f) 款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C)CA 刑法 Code § 368.5(c)(1)(C) 根据 (a) 款和 (b) 款的要求,即执法机构负责调查老年人及受扶养成人虐待和刑事疏忽;然而,成人保护服务机构和长期护理申诉专员项目有权调查老年人及受扶养成人虐待和疏忽事件,并且,如果应要求且符合联邦法律,可协助执法机构进行刑事调查。
(D)CA 刑法 Code § 368.5(c)(1)(D) 作为对调查人员和第一响应者的指导方针,老年人及受扶养成人虐待的定义,如 (2) 款 (A) 项所定义。
(2)CA 刑法 Code § 368.5(c)(2) 在本款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opy CA 刑法 Code § 368.5(c)(2)(A)
(i)Copy CA 刑法 Code § 368.5(c)(2)(A)(i) “老年人及受扶养成人虐待”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CA 刑法 Code § 368.5(c)(2)(A)(i)(I) 身体虐待、疏忽、遗弃、孤立、绑架,或导致身体伤害、疼痛或精神痛苦的其他对待。
(II) 护理人员剥夺避免身体伤害或精神痛苦所必需的物品或服务。
(III) 经济虐待。
(ii)CA 刑法 Code § 368.5(c)(2)(A)(i)(ii) 就本项而言,术语“遗弃”、“绑架”、“经济虐待”、“避免身体伤害或精神痛苦所必需的物品和服务”、“孤立”、“精神痛苦”、“疏忽”和“身体虐待”具有《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3章第11节第2条(自第15610条起)中相同的含义。
(B)CA 刑法 Code § 368.5(c)(2)(B) “地方执法机构”指各市警察局和县治安官部门。
(C)CA 刑法 Code § 368.5(c)(2)(C) “政策手册”指任何一般命令、巡逻手册、执勤手册或其他书面文件或文件集合,为现场或调查人员提供应对或调查犯罪、投诉或事件的政策、程序或指导方针。

Section § 368.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被称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司法法案》,旨在保护老年人和残疾人免受虐待、暴力和剥削。它定义了与老年人和残疾人受害相关的关键术语,包括谁被视为“照护者”以及什么构成“老年人虐待”。

鼓励(但非强制)地方执法机构采纳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犯罪的政策,以确保强有力的保护和平等权利。这些政策应涵盖广泛的问题,例如老年人虐待、家庭暴力、仇恨犯罪和人口贩运。

机构应向警官提供专门培训,指导他们如何处理涉及这些弱势群体的案件,确保受害者的保护和尊严。该政策还应鼓励与成人保护服务、申诉专员项目和检察官等其他负责机构合作。

执法部门还必须优先逮捕犯罪者并执行保护令,在处理有沟通或认知障碍的受害者时要格外小心。应建立一个简便的机制,供警官在现场查阅相关政策和规程。

执法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必须应要求向州保护机构提供这些政策,并确保警官遵守这些政策,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a)CA 刑法 Code § 368.6(a) 本节应被称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司法法案》,并可援引该名称。
(b)CA 刑法 Code § 368.6(b)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368.6(b)(1) “机构规程”指地方执法机构根据其组织结构采纳的程序,并在根据本节采纳的政策中阐明,以有效且负责地履行特定机构职责。
(2)CA 刑法 Code § 368.6(b)(2) “照护者”具有第368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包括有偿或无偿的照护者。
(3)CA 刑法 Code § 368.6(b)(3) “受抚养成年人”具有第368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刑法 Code § 368.6(b)(4) “受抚养人”具有第288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A 刑法 Code § 368.6(b)(5) “残疾”包括《政府法典》第12926节和第12926.1节中定义的精神残疾和身体残疾,无论这些残疾是暂时的、永久的、先天的,还是因遗传、事故、伤害、疾病或高龄而获得。
(6)CA 刑法 Code § 368.6(b)(6) “家庭暴力”具有第13700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包括违反第273.5节的行为。
(7)CA 刑法 Code § 368.6(b)(7) “老年人”具有第368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8)CA 刑法 Code § 368.6(b)(8) “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指违反第368节的行为,包括身体虐待、忽视、经济虐待、遗弃、孤立、绑架,或其他导致身体伤害、疼痛或精神痛苦的对待,或照护者剥夺为避免身体伤害或精神痛苦所必需的物品或服务。
(9)CA 刑法 Code § 368.6(b)(9) “仇恨犯罪”具有第422.55节和第422.56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10)CA 刑法 Code § 368.6(b)(10) “人口贩运”指违反第236.1节的行为。
(11)CA 刑法 Code § 368.6(b)(11) “地方执法机构”指所有市警察局和县治安官部门。
(12)CA 刑法 Code § 368.6(b)(12) “强制报告要求”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刑法 Code § 368.6(b)(12)(A) 第4部分第1篇第2章第2.5条(自第11164节起)的要求。
(B)CA 刑法 Code § 368.6(b)(12)(B)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30节、第15630.1节和第15640节(d)款中关于报告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的要求。
(C)CA 刑法 Code § 368.6(b)(12)(C) 根据(A)项或(B)项的要求,禁止阻碍或妨碍报告。
(13)CA 刑法 Code § 368.6(b)(13) “老年人和残疾人受害”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刑法 Code § 368.6(b)(13)(A) 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虐待。
(B)CA 刑法 Code § 368.6(b)(13)(B) 非法干预强制报告。
(C)CA 刑法 Code § 368.6(b)(13)(C) 杀害老年人、受抚养成年人,或其他残疾成年人或儿童。
(D)CA 刑法 Code § 368.6(b)(13)(D) 针对老年人、受抚养成年人,或其他残疾成年人或儿童的性犯罪。
(E)CA 刑法 Code § 368.6(b)(13)(E) 虐待残疾儿童。
(F)CA 刑法 Code § 368.6(b)(13)(F) 违反相关保护令。
(G)CA 刑法 Code § 368.6(b)(13)(G) 针对实际或被感知有残疾的人的仇恨犯罪,包括但不限于由高龄引起的残疾,或与他们相关的残疾。
(H)CA 刑法 Code § 368.6(b)(13)(H) 针对老年人、受抚养成年人,或其他残疾成年人或儿童的家庭暴力,包括由高龄引起的任何残疾。
(14)CA 刑法 Code § 368.6(b)(14) “相关保护令”指加利福尼亚州或州外法院(包括但不限于部落法院、联邦法院、美国领地法院或美国军事法院)为保护老年人、受抚养成年人、受抚养人,或其他残疾成年人或儿童而发出的命令。
(15)CA 刑法 Code § 368.6(b)(15) “负责机构”指对老年人和残疾人受害负有责任的地方、州或联邦机构。这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机构、成年人保护服务机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州长期护理申诉专员办公室及其指定的地方机构、消防和紧急医疗服务、根据《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设立的区域中心、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性侵犯和家庭暴力机构、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死亡审查小组、地方政府人际关系委员会、验尸官、遗嘱认证法院调查员、公共管理人、公共监护人、公共财产管理人、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市检察官办公室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检察官、医疗补助欺诈和老年人虐待部门、州许可机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和联邦调查局。
(16)CA 刑法 Code § 368.6(b)(16) “性犯罪”指以下任何一项:
(A)CA 刑法 Code § 368.6(b)(16)(A) 根据《性犯罪者登记法案》要求登记的罪行。
(iii)CA 刑法 Code § 368.6(b)(16)(A)(iii) 调查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刑法 Code § 368.6(b)(16)(A)(iii)(I) 查阅成人或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地方长期护理申诉专员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725条规定的除外)以及任何其他负责机构收到的先前报告。
(II) 访谈每位声称的受害者、每位证人以及每位可接触到的嫌疑人。
(III) 查看所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和所有其他影像资料。
(IV) 听取所有强制报告人或其他来电者的电话。
(V)CA 刑法 Code § 368.6(b)(16)(A)(iii)(V) 作出合理努力,以确定是否有任何人对强制报告进行了非法干预。
(iv)CA 刑法 Code § 368.6(b)(16)(A)(iv) 如果执法机构建议起诉,则制定将犯罪报告传输给适当检察机关的机构规程。
(v)CA 刑法 Code § 368.6(b)(16)(A)(v) 如果机构认为适当,可参考《圣地亚哥县老年人及受抚养成人虐待蓝图》的调查响应部分和附录B,或南加州大学全国老年人虐待中心发布的《执法人员老年人虐待指南》。
(9)Copy CA 刑法 Code § 368.6(b)(9)
(A)Copy CA 刑法 Code § 368.6(b)(9)(A) 一份声明,说明根据第836条,以及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根据第13701条的允许,逮捕或寻求逮捕令是该机构的政策。该政策还应说明该机构寻求这些逮捕令的规程。
(B)CA 刑法 Code § 368.6(b)(9)(A)(B) 针对除家庭暴力以外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受害案件的逮捕机构规程,该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i)CA 刑法 Code § 368.6(b)(9)(A)(B)(i) 在警官在场时发生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受害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相关保护令的情况,警官在必要或适宜保护受害者或他人安全时,应根据合理根据进行无证逮捕。
(ii)CA 刑法 Code § 368.6(b)(9)(A)(B)(ii) 在警官不在场时发生的重罪案件中,警官在必要或适宜保护受害者或他人安全时,应根据合理根据进行无证逮捕。
(iii)CA 刑法 Code § 368.6(b)(9)(A)(B)(iii) 在警官不在场时发生的轻罪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轻罪非法干预强制报告或轻罪违反相关保护令,或在必要或适宜保护受害者或他人安全时,机构应根据合理根据寻求逮捕令。
(iv)CA 刑法 Code § 368.6(b)(9)(A)(B)(iv) 该政策应说明机构针对尚未逮捕的犯罪,根据合理根据寻求逮捕令的规程。
(10)CA 刑法 Code § 368.6(b)(10) 老年人和残疾人受害犯罪如果符合第273.5条所述的要素,也属于家庭暴力,并受第836条强制逮捕要求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由照护者或与受害者同居或曾同居的其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无论该同居者是否是受害者的亲属,或与受害者存在亲密个人关系。
(11)Copy CA 刑法 Code § 368.6(b)(11)
(A)Copy CA 刑法 Code § 368.6(b)(11)(A) 许多性侵犯和其他性犯罪的受害者延迟披露犯罪事实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羞耻、尴尬、自我怀疑、害怕不被相信以及害怕施暴者或他人报复。
(B)CA 刑法 Code § 368.6(b)(11)(A)(B) 根据第264.2条和第679.04条的指示,告知性犯罪的潜在受害者,他们有权随时选择一名支持人员在场。
(12)CA 刑法 Code § 368.6(b)(12) 机构的交叉报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40条的规定,以及执行这些交叉报告要求的机构规程。
(13)CA 刑法 Code § 368.6(b)(13) 强制报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警官的强制报告职责以及执行警官强制报告职责的机构规程。
(14)CA 刑法 Code § 368.6(b)(14) 残疾受害者和证人,包括认知和沟通障碍者,在经过训练的警官或其他受过训练的人员适当访谈时,可以是非常可信的证人。
(15)CA 刑法 Code § 368.6(b)(15) 初次响应警官在访谈认知和沟通障碍者时应遵循的程序,直至具有更高级培训的警官或其他负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场。该程序应包括一项指示,即尽可能避免重复访谈。

Section § 36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部制作并发布一份宣传通知,内容是关于针对老年人和受抚养成年人的欺诈。该通知应指导人们如何识别自己是否是欺诈受害者,以及如何提交投诉。这些信息也必须在总检察长的网站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