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

Explanation

如果你试图贿赂加利福尼亚州的行政官员,旨在影响他们的官方行为、决定或投票,你可能面临2到4年的监禁。此外,你将被禁止在该州担任任何公职。

任何向本州任何行政官员行贿或提议行贿,意图影响其作为该官员的任何行为、决定、投票、意见或其他程序的人,可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州立监狱监禁,并丧失在本州担任任何职务的资格。

Section § 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试图用盗窃价值属于轻微盗窃的物品贿赂加州的政府工作人员,你就犯了轻罪。但如果该物品价值足够高,构成重窃,那么这种行为就变成了重罪,这意味着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面临监禁。

Section § 6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适用于加州政府官员和雇员,如果他们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贿赂,以换取影响他们的官方行动或决定。一旦被发现,他们可能被判处两到四年的监禁。如果贿赂没有实际收到,他们可能面临2,000美元到10,000美元之间的罚款。如果实际收受了贿赂,罚款将至少是2,000美元或贿赂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最高可达贿赂金额的两倍或10,000美元。此外,他们将失去职位,并且不能再在加州担任任何公职。在决定罚款时,法院必须考虑个人的支付能力。

(a)CA 刑法 Code § 68(a) 加利福尼亚州、州内县市或其政治分区的任何行政或事务性官员、雇员或受任命人,索取、收受或同意收受任何贿赂,并基于其在当时待决或可能在其官方职能范围内提交的任何事项上的投票、意见或行动将因此受到影响的协议或谅解,应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州立监狱监禁;并且,在未实际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处以不低于两千美元 ($2,000) 且不高于一万美元 ($10,000) 的赔偿罚款;或者,在实际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处以至少为实际收受贿赂金额或两千美元 ($2,000)(以较高者为准)的赔偿罚款,或不超过实际收受贿赂金额两倍或一万美元 ($10,000)(以较高者为准)的任何更大金额;此外,其应丧失其职务、雇佣或任命,并永久丧失在本州担任任何职务、雇佣或任命的资格。
(b)CA 刑法 Code § 68(b) 依照本节规定处以赔偿罚款时,法院应考虑被告支付罚款的能力。

Section § 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试图通过威胁或暴力阻止或干预行政官员(例如警察)履行职责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在官员履行职责时对其使用武力或暴力,可能会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然而,仅仅在公共场所拍摄官员照片或视频,或在个人有权在的场所录制官员,本身并不违反这项法律。

(a)CA 刑法 Code § 69(a) 任何人试图通过任何威胁或暴力手段,阻止或妨碍行政官员履行法律赋予其的任何职责,或在行政官员履行职责时,故意使用武力或暴力抗拒该官员的,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上述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9(b) 某人对行政官员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的事实,当该官员身处公共场所,或拍照或录像者身处其有权在的场所时,本身不构成对 (a) 款的违反。

Section § 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政府官员或雇员,除非法律允许,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与其公务相关的礼物或报酬,此类行为被视为轻罪。然而,选民登记和和平官员非执勤工作存在例外情况。

和平官员在非执勤时间可以身着警服从事私人保安工作,但必须遵守特定规定,例如获得地方当局批准,并且不得在劳资纠纷期间从事保安工作。此类工作的责任由兼职雇主承担,或者在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由主要雇主承担。本法规旨在解决过去的法院判决,并确保和平官员在从事此类保安工作时,其警官权力不会产生法律问题。

(a)CA 刑法 Code § 70(a) 加利福尼亚州、州内任何县市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任何行政或事务官员、雇员或受任命者,明知而索取、收受或同意收受任何报酬、酬金或奖赏,或其任何承诺,但法律授权的为履行公务行为而收受的除外,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70(b) 本节不禁止选民登记副主任在经地方条例授权的情况下,为确保选民登记而从任何候选人、政治委员会或全州性政治组织收取报酬。
(c)Copy CA 刑法 Code § 70(c)
(1)Copy CA 刑法 Code § 70(c)(1)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节起)所定义的和平官员,在其主要职务之外的非执勤时间且在其作为州或地方机构和平官员的常规职务之外,从事或受雇于作为公共实体的私人保安或巡逻员的临时或兼职工作,并在该兼职期间同时行使和平官员的权力,前提是该和平官员身着警服并受其所属和平官员机构的合理规章制度约束。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因任何和平官员的兼职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民事和刑事责任,应由该官员的兼职雇主承担。
(2)CA 刑法 Code § 70(c)(2) 立法机关通过本款旨在废除在People v. Corey, 21 Cal.3d 738案和Cervantez v. J.C. Penney Co., 24 Cal.3d 579案中的判决,以恢复本节先前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对受雇于公共实体、以兼职或临时方式、身着警服作为私人保安或巡逻员的和平官员施暴的刑事制裁,并允许在该兼职期间同时行使和平官员的权力。
(d)Copy CA 刑法 Code § 70(d)
(1)Copy CA 刑法 Code § 70(d)(1)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节起)所定义的和平官员,在其主要职务之外的非执勤时间且在其作为和平官员的常规职务之外,从事或受雇于由私人雇主提供的作为私人保安或巡逻员的临时或兼职工作,并在该兼职期间同时行使和平官员的权力,前提是以下所有条件均属实:
(A)CA 刑法 Code § 70(d)(1)(A) 该和平官员身着警服。
(B)CA 刑法 Code § 70(d)(1)(B) 作为私人保安或巡逻员的临时或兼职工作,经对主要雇主有管辖权的县监事会批准,或经监事会指定人员批准,或经对主要雇主有管辖权的市议会批准,或经市议会指定人员批准。
(C)CA 刑法 Code § 70(d)(1)(C) 制服和装备的穿着经主要雇主批准。
(D)CA 刑法 Code § 70(d)(1)(D) 该和平官员受其所属和平官员机构的合理规章制度约束。
(2)CA 刑法 Code § 70(d)(2) 尽管有上述规定,和平官员在其主要职务之外的非执勤时间且在其作为州或地方机构和平官员的常规职务之外,如果受雇于私人雇主作为保安,在罢工、停工、纠察或其他劳资纠纷的现场,不得行使警官权力。根据本款规定,是否批准作为私人保安或巡逻员的临时或兼职工作,不应成为集体谈判的议题。根据本款规定因任何和平官员的兼职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民事和刑事责任,应由该官员的主要雇主承担。主要雇主应要求兼职雇主签订赔偿协议,作为根据本款批准临时或兼职工作的条件。
(3)CA 刑法 Code § 70(d)(3) 立法机关通过本款旨在废除在People v. Corey, 21 Cal. 3d 738案和Cervantez v. J. C. Penney Co., 24 Cal. 3d 579案中的判决,以恢复本节先前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对受雇于公共实体、以兼职或临时方式、身着经主要雇主批准的警服作为私人保安或巡逻员的和平官员施暴的刑事制裁,并允许在该兼职期间同时行使和平官员的权力。

Section § 7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民事婚姻专员或副专员,在法定费用之外,为他人举行婚礼而收取金钱或礼物,属于轻罪。无论您是否有意违法,此规定都适用。但是,退休专员可以收取费用,并且在周末和节假日举行婚礼收取费用也是允许的。

任何民事婚姻专员或民事婚姻副专员,凡为根据《家庭法典》第401条举行任何婚姻而收受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物,包括由即将结婚或已由该民事婚姻专员或副专员结婚的人自愿提供的任何金钱或有价物,但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姻举行费用除外,无论该收受行为发生在婚姻举行之前或之后,也无论婚姻的举行是否以结婚人提供该金钱或有价物为条件,均犯有轻罪。
本条所述罪行的必要构成要件并非收受金钱或其他有价物的行为是出于勒索意图或其他犯罪意图。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退休民事婚姻专员请求或收受举行婚姻的费用。
本条不适用于在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举行婚姻而收受费用。

Section § 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任何公职人员,以迫使他们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是犯罪行为。如果威胁看起来确实可能实现,发出威胁的人将面临法律惩罚。对于初犯,处罚可能包括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某人此前已被判犯有此罪,他们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惩罚。该法律涵盖通过电话、电报或信件等方式直接发出的威胁。

(a)CA 刑法 Code § 71(a) 任何人,意图促使、试图促使或促使任何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的任何官员或雇员,或任何公职人员或雇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实施或不实施任何行为,通过直接向该人传达的威胁,意图对任何人或财产造成非法伤害,且威胁的接收者有合理理由认为该威胁可能被实施的,犯有公共罪行,可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刑法 Code § 71(a)(1) 首次定罪时,该人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71(a)(2) 如果该人此前曾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定罪,该前次定罪应在起诉书中指控,且如果该前次定罪经陪审团在陪审团审判中认定属实,或经法院在法院审判中认定属实,或经被告承认,则他或她应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
(b)CA 刑法 Code § 71(b) 在本条中,“直接传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电报或信件向威胁接收者进行的传达。

Section § 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通过提交虚假索赔或文件(假装是真实的)来欺骗或诈骗任何政府委员会或官员以获取支付,他们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此人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罚款最高1,000美元,或两者并罚。在更严重的情况下,根据另一法律条款 (1170),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更长的监禁,并罚款最高10,000美元。

在此语境中,“官员”也包括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某些代理人,例如保险承运人。

任何意图欺诈,向任何州委员会或官员,或向任何县、市或区委员会或官员,提交虚假或欺诈性索赔、账单、账户、凭证或书面文件,以供批准或支付(如果真实则经授权批准或支付)的人,可处以以下刑罚: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或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本条所称“官员”包括《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24.70条 (a) 款所定义的“承运人”,该承运人经授权可作为州委员会或官员,或县、市或区委员会或官员的代理人,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明知而提交申请,要求用公共资金报销参加政治活动的相关费用,是违法的。这包括支持或反对政党、候选人或投票议案的活动。如果被发现,该人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在某些情况下,处罚可能更严厉,包括监禁和最高 10,000 美元的罚款。

(a)CA 刑法 Code § 72.5(a) 任何人,如果明知某项申请是为报销参加旨在支持或反对任何政党或政治候选人的政治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而寻求公共资金,并向任何有权批准或支付此类申请的州委员会或官员,或任何县、市或区委员会或官员提交此类申请以供批准或支付,将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或者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72.5(b) 任何人,如果明知某项申请是为报销为参加明确旨在支持或反对任何投票议案的政治活动而产生的入场费用而寻求公共资金,并向任何有权批准或支付该等申请的州委员会或官员,或任何县、市或区委员会或官员提交此类申请以供批准或支付,将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或者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7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为了获得公职任命或被允许履行公职职责而提供或给予礼物或报酬是违法的。这种行为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职人员以换取报酬或礼物的方式任命他人担任公职或允许他人履行其职责,是违法的。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将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失去他们的职位,并被永久禁止在加州担任任何公职。

Section § 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并故意威胁要严重伤害或杀死某些民选官员、公共辩护人、法官,或他们的直系亲属和工作人员,并且威胁是认真的,那么这是一种犯罪。初犯者可能面临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服刑长达一年,或两者并罚。累犯者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果威胁者现在或将来有能力实施威胁,本法也适用。严重的威胁包括口头、书面或通过行为暗示的威胁。针对工作人员的威胁必须与其公务职责相关,才构成犯罪。执法部门必须向加州公路巡警局报告针对高级州官员的威胁。

(a)CA 刑法 Code § 76(a) 明知并故意威胁任何民选公职人员、县公共辩护人、县书记员、州长豁免任命人员、法官或监狱假释委员会副委员的生命,或威胁对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威胁其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的生命,或威胁对其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且意图使该言论被视为威胁,以及通过任何方式实施该威胁的明显能力者,犯有公罪,可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刑法 Code § 76(a)(1) 首次定罪,该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依照第1170条(h)款规定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76(a)(2) 如果该人此前曾因违反本条而被定罪,则此前的定罪应在起诉书中指控,如果陪审团在陪审团审判中、或法院在法院审判中认定此前的定罪属实,或被告人承认此前的定罪,则该罪行可依照第1170条(h)款规定监禁。
(b)CA 刑法 Code § 76(b) 任何知悉涉及州宪法官员、立法机关成员或司法机构成员违反本条的执法机构,应立即向加州公路巡警局报告该信息。
(c)CA 刑法 Code § 76(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76(c)(1) “实施该威胁的明显能力”包括当发出威胁的人是一名有明确释放日期的在押囚犯时,在未来某个日期实现威胁的能力。
(2)CA 刑法 Code § 76(c)(2) “严重人身伤害”包括严重的身体伤害或严重的创伤状况。
(3)CA 刑法 Code § 76(c)(3)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或子女,或在过去六个月内经常居住在同一家庭中的任何人。
(4)CA 刑法 Code § 76(c)(4) “法官工作人员”指法院官员和雇员,包括专员、裁判官和受指派任职的退休法官。
(5)CA 刑法 Code § 76(c)(5) “威胁”指口头或书面威胁,或通过行为模式或口头或书面陈述与行为相结合所暗示的威胁,其意图和明显能力在于实施该威胁,从而使威胁的目标人物合理地担心其自身或其直系亲属的安全。
(d)CA 刑法 Code § 76(d) 至于针对工作人员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的威胁,该威胁必须与民选公职人员、县公共辩护人、县书记员、州长豁免任命人员、法官或监狱假释委员会副委员的工作人员的公务职责直接相关,方可构成本条规定的公罪。
(e)CA 刑法 Code § 76(e) 威胁必须与监狱假释委员会副委员的公务职责直接相关,方可构成本条规定的公罪。

Section § 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说明,本篇中列出的规定适用于行政和事务官员,就像这些官员被明确写在法律条文中一样,但第76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