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向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提供或给予任何形式的个人利益、奖励或有价物品,以换取贷款或信用批准,均属重罪。这包括任何旨在通过个人获利来影响金融机构人员批准贷款或信用的款项。

“金融机构”涵盖了广泛的从事贷款或信用延期业务的实体,例如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托公司等。此外,“人”一词被广义定义,包括任何类型的法律实体,如合伙企业或公司。

任何向金融机构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给予、提供或同意给予任何报酬、酬金或奖励,或任何金钱、财产或有价物,以谋取其个人利益或个人优势,从而为任何人从该金融机构获取或试图获取贷款或信用延期者,犯有重罪。
在本条和第 (639a) 条中,“金融机构”指从事发放贷款或提供信用延期,或促成发放贷款或信用延期业务的任何个人或多人,包括但不限于州银行和联邦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托公司、工业贷款公司、个人财产经纪人、消费金融贷款人、商业金融贷款人、信用合作社、托管公司、产权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小型企业投资公司、典当商和退休基金。
在本条和第 (639a) 条中,“人”一词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团、遗产、信托、商业信托或任何类型的组织。

Section § 6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的任何董事、主管或雇员,如果通过帮助他人从该机构获得贷款来谋取个人利益,并为此接受任何形式的奖励或报酬,都属于严重犯罪。如果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个人私利,就构成了重罪。

Section § 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交通上的具体行为准则。如果你在公共交通上禁止饮食、吸烟、制造噪音、吐痰或玩滑板,你可能会面临最高250美元的罚款,并需要进行社区服务。重复违规或更严重的 acts like causing disturbances, carrying hazardous materials, or damaging property 可能会导致最高400美元的罚款、最高9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公共交通机构可以制定规则,通过民事程序而非刑事程序来执行这些处罚,并且可以要求人们为老年人或残疾乘客让座。未成年人不会因逃票而被刑事起诉,但他们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社区服务。
(4)CA 刑法 Code § 640(4) 故意阻碍他人在系统设施或车辆内的自由移动。本款不得解释为影响本州法律或适用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与集体谈判、劳资关系或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合法活动或受保护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5)CA 刑法 Code § 640(5) 故意篡改、移除、移位、损坏或毁坏公共交通系统设施或车辆的任何部分。
(e)CA 刑法 Code § 640(e) 尽管有 (a) 款或 (g) 款的规定,公共交通机构(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 99580 条 (c) 款 (4) 项)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措施:
(1)CA 刑法 Code § 640(e)(1) 制定并执行一项条例,规定对于在 (a) 款所述的、由该公共交通机构拥有管辖权的设施或车辆内,因《公共事业法典》第 99580 条 (b) 款所述的任何行为而被开具罚单的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情况,获得完成行政程序的机会,该程序仅施加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的行政处罚。施加和执行行政处罚的条例应受《公共事业法典》第 10 编第 11 部分第 8 章(自第 99580 条起)管辖。
(2)CA 刑法 Code § 640(e)(2) 根据 (b) 款,将未能在由该公共交通机构拥有管辖权的设施或车辆内让出为老年人或残疾人预留的座位的行为作为违规行为予以执行,前提是该公共交通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在就此问题举行公开听证会后颁布一项具有此效力的条例。
(f)CA 刑法 Code § 640(f) 就本条而言,“公共交通系统的设施或车辆”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刑法 Code § 640(f)(1) 《公共事业法典》第 99211 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系统的设施或车辆。
(2)CA 刑法 Code § 640(f)(2) 由交通部资助的实体所拥有或运营的设施或车辆。
(3)CA 刑法 Code § 640(f)(3) 铁路管理局的设施或车辆,无论是自有还是租赁,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的任何部分、铁路轨道、任何支线或岔道、道岔、转辙器、桥梁、高架桥、涵洞、路堤、车站或任何其他结构或固定装置,或其任何部分,附着或连接于铁路。
(4)CA 刑法 Code § 640(f)(4) 因 (1)、(2) 或 (3) 项所述的任何实体因上述任何行为而产生清理、维修或更换费用的租赁或租借设施或车辆。
(g)CA 刑法 Code § 640(g) 未成年人不得因违反 (c) 款 (1) 至 (3) 项(含)而被指控犯有违规行为或轻罪。本款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公共交通机构根据 (e) 款 (1) 项和《公共事业法典》第 99580 条的规定评估行政处罚的能力,该处罚在首次或第二次违规时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美元 (125 美元),在第三次或后续违规时不得超过二百美元 (200 美元),也不限制其允许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99580 条以社区服务代替支付逃票或乘客行为罚款,或允许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 99580 条分期付款或延期支付逃票或乘客行为罚款。

Section § 6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欺骗或试图欺骗任何类型的自动售货机,即构成轻罪。这包括使用假币或篡改的硬币,或使用机器所有者不允许的任何伎俩。如果您未正确支付就从这些机器中获取产品或服务,即属违法。此外,制造、销售或赠送旨在欺骗此类机器的假币或装置也是非法的。

1. 任何明知故犯地操作、或导致他人操作、或企图操作、或企图导致他人操作任何自动售货机、老虎机或其他旨在接收美利坚合众国法定硬币以销售、使用或享用财产或服务的容器,通过使用假币(slug)或任何虚假、伪造、残损、磨损或外国硬币,或通过该机器或容器的所有者、承租人或被许可人未合法授权的任何方式、方法、伎俩或装置,或从任何自动售货机、老虎机或其他旨在接收美利坚合众国法定硬币以销售、使用或享用财产或服务的容器中,获取、取得或接收任何商品、货物、物品、燃气、电流、有价物品,或任何乐器、留声机或其他财产的使用或享用,而未向该机器或容器投入并交付该机器或容器的所有者、承租人或被许可人所要求的相应金额的美利坚合众国法定硬币的,均犯有轻罪。
2. 任何意图欺骗或诈骗任何自动售货机、老虎机或其他旨在接收美利坚合众国法定硬币以销售、使用或享用财产或服务的容器、储物箱或装置的所有者、承租人、被许可人或有权获得其内容的其他人的,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任何假币、装置或物质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制造用于销售、或销售或赠送任何旨在或预计将放入或存入任何此类自动售货机、老虎机或其他此类容器、储物箱或装置的假币、装置或物质的,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6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故意欺骗或欺诈投币式电话的所有人是犯罪行为。如果您使用或试图使用除认可货币以外的任何物品来操作这些电话,或者使用伎俩逃避支付应有费用,您可能会被控轻罪。此外,制造、销售或赠送任何旨在欺骗这些电话的物品,例如假币或装置,也是非法的。

1. 任何明知故犯、蓄意欺诈任何投币式电话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被许可人,而操作或促使操作、试图操作或试图促使操作任何投币式电话,使用任何假币或任何虚假、伪造、残损、磨损或外国硬币,或使用任何未经该所有人、承租人或被许可人合法授权的手段、方法、伎俩或装置,或任何明知故犯、蓄意欺诈任何投币式电话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被许可人,而从或通过任何此类投币式电话获取、取得或接收任何电话或电报设施或服务的使用或享用,但未向该投币式电话投入或交付所需金额的合法美利坚合众国硬币的,均犯有轻罪。
2. 任何意图欺骗或欺诈任何投币式电话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被许可人或有权获得其内容的其他人员,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其意图用于非法用途,而为销售制造,或销售或赠送任何旨在或预计将放入或存入任何此类投币式电话的假币、装置或物质的,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6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待售产品或其包装上或内部盖章、印刷、放置或插入任何文字,均属轻罪。但是,如果是在商店所有者、产品制造商或授权零售合作伙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则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文字”指任何形式的交流或表达,例如带有文字或图片的传单、通知或广告。

(a)CA 刑法 Code § 640.2(a) 任何人在待售消费品的产品、盒子、包装或其他容器内或其上盖章、印刷、放置或插入任何文字,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640.2(b) 如果产品储存或销售场所的所有者或经理,或其指定人员,或产品制造商或产品的授权经销商或零售商同意放置或插入该文字,则本条不适用。
(c)CA 刑法 Code § 640.2(c) 在本条中,“文字”指任何形式的表达或交流,包括包含字母、文字或图画表示的传单、通知或广告。

Section § 640.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对公共设施或交通系统涂鸦破坏行为的惩罚。如果清理费用低于250美元,则被视为违规行为,可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和社区服务。违法者也可能被要求保持特定区域无涂鸦,以替代传统惩罚。如果之前有破坏行为的定罪,则升级为轻罪,可能面临监禁、更高额罚款和更多社区服务时间,或类似的无涂鸦维护义务。

进一步的定罪可能导致更严厉的惩罚,例如更长的监禁期和更高的罚款,或更长时间的社区服务或涂鸦清除义务。如果未成年人无法支付罚款,其父母可能需要承担,但法院可基于正当理由予以豁免。所收取的罚款用于支持涂鸦清理工作。社区服务涉及对18岁以下人员的直接监督,法院也可强制要求咨询辅导。

“涂鸦或其他刻画材料”涵盖在财产上未经授权的任何文字、图像或标记。法院可以指派社区服务或涂鸦清除工作,并可要求进行咨询辅导。

(a)Copy CA 刑法 Code § 640.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0.5(a)(1) 任何人,如果使用涂鸦或其他刻画材料污损政府实体(定义见《政府法典》第811.2节)的设施或车辆的内部或外部,或公共交通系统(定义见《公共事业法典》第99211节)的设施或车辆的内部或外部,或由交通部资助的实体运营的设施或车辆的内部或外部,或任何租赁或租用的设施或车辆的内部或外部,且上述任何实体因此产生的清理、维修或更换费用低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则犯有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并处以最少48小时的社区服务,总时长不超过200小时,期限不超过180天,且服务时间应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本款不排除适用第594节。
(2)CA 刑法 Code § 640.5(a)(2) 代替根据第 (1) 款要求的社区服务,如果某个司法管辖区已采纳《第594节 (f) 款》所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则包括其父母或监护人,在90天内保持社区内指定财产无涂鸦。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父母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其参与。
(b)Copy CA 刑法 Code § 640.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0.5(b)(1) 如果该人曾根据 (a) 款被判犯有违规行为,或曾被判犯有第594、594.3、594.4、640.6或640.7节规定的罪行,则该罪行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处以不超过二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作为缓刑条件,法院应命令被告执行最少96小时的社区服务,总时长不超过400小时,期限不超过350天,且服务时间应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
(2)CA 刑法 Code § 640.5(b)(2) 代替根据第 (1) 款要求的社区服务,如果某个司法管辖区已采纳《第594节 (f) 款》所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则包括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缓刑条件,在180天内保持社区内指定财产无涂鸦。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父母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其参与。
(c)Copy CA 刑法 Code § 640.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0.5(c)(1) 任何人,如果曾根据本节或第594、594.3、594.4、640.6或640.7节,或这些罪行的任何组合,在两次不同场合被判有罪,且至少其中一次定罪曾根据判决、附条件判决或缓刑令被监禁,随后又根据本节被判有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处以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作为缓刑条件,法院可命令被告执行社区服务,总时长不超过600小时,期限不超过480天,且服务时间应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
(2)CA 刑法 Code § 640.5(c)(2) 代替根据第 (1) 款可能命令的社区服务,如果某个司法管辖区已采纳《第594节 (f) 款》所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则包括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缓刑条件,在240天内保持社区内指定财产无涂鸦。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父母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其参与。
(d)Copy CA 刑法 Code § 640.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0.5(d)(1) 任何人根据 (a) 款被定罪后,除了根据 (a)、(b) 或 (c) 款施加的任何惩罚之外,经受害人选择,法院可命令被告执行必要的劳动,以清理、维修或更换该人损坏的财产。
(2)CA 刑法 Code § 640.5(d)(2) 如果未成年人个人无力支付因违反 (a)、(b) 或 (c) 款而被征收的任何罚款,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支付罚款的责任。法院可在认定有正当理由后,免除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罚款。

Section § 6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涂鸦破坏行为。如果有人用涂鸦污损财产,且损失低于250美元,他们可能被罚款高达1,000美元,并必须完成48至200小时的社区服务。作为替代,他们可能需要保持某处财产90天内没有涂鸦。

如果此人有先前的破坏行为,罪行会变得更严重,可能导致长达六个月的监禁、2,000美元的罚款以及更多的社区服务时间。另一种选择是保持某处财产180天内没有涂鸦。

在两次先前定罪之后,进一步的犯罪意味着长达一年的监禁和高达3,000美元的罚款。社区服务或涂鸦清除可能增至600小时。法院可以命令犯罪者,如果他们是未成年人,则包括其父母,清理或维护财产。

如果未成年人无法支付罚款,父母需承担责任,除非有正当理由获得豁免。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务可以在父母的监督下进行。“涂鸦”包括任何未经授权的标记,法院也可能要求进行心理辅导。

(a)Copy CA 刑法 Code § 640.6(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0.6(a)(1) 除第640.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用涂鸦或其他刻写材料污损不属于其本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人,当污损、损坏或毁坏的金额少于二百五十美元($250)时,构成轻微违法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本款不排除适用第594条。
除本条规定的处罚外,法院应命令被告在不超过180天的时间内,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完成至少48小时但不超过200小时的社区服务。
(2)CA 刑法 Code § 640.6(2) 代替根据第 (1) 款要求的社区服务,如果某个司法管辖区已采纳第594条 (f) 款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则包括其父母或监护人,在90天内保持社区内特定财产没有涂鸦。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参与。
(b)Copy CA 刑法 Code § 640.6(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0.6(b)(1) 如果此人曾根据 (a) 款被判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曾被判犯有第594、594.3、594.4、640.5或640.7条规定的罪行,则该罪行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作为缓刑条件,法院应命令被告在不超过350天的时间内,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完成至少96小时但不超过400小时的社区服务。
(2)CA 刑法 Code § 640.6(b)(2) 代替根据第 (1) 款要求的社区服务,如果某个司法管辖区已采纳第594条 (f) 款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则包括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缓刑条件,在180天内保持社区内特定财产没有涂鸦。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参与。
(c)Copy CA 刑法 Code § 640.6(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0.6(c)(1) 任何曾根据本条或第594、594.3、594.4、640.5或640.7条,或这些罪行的任何组合,在两次不同场合被判有罪,并因至少一项定罪而根据判决、附条件判决或缓刑被监禁的人,如果随后根据本条被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三千美元($3,000)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监禁和罚款。作为缓刑条件,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在不超过480天的时间内,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之外,完成不超过600小时的社区服务。
(2)CA 刑法 Code § 640.6(c)(2) 代替根据第 (1) 款可能命令的社区服务,如果某个司法管辖区已采纳第594条 (f) 款定义的涂鸦清除计划,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则包括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缓刑条件,在240天内保持社区内特定财产没有涂鸦。如果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对被告有害,或者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是必须照顾幼儿的单亲,则本款不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参与。
(d)CA 刑法 Code § 640.6(d) 任何人根据 (a) 款被定罪后,法院除了根据 (a)、(b) 或 (c) 款施加的任何处罚外,经受害人选择,可以命令被告进行必要的劳动,以清理、修复或更换该人损坏的财产。
(e)CA 刑法 Code § 640.6(e) 如果未成年人个人无力支付因违反 (a)、(b) 或 (c) 款而征收的任何罚款,则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支付罚款的责任。法院在认定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免除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罚款。
根据 (a)、(b) 或 (c) 款要求18岁以下人员进行的任何社区服务,可以在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在场和直接监督下进行。

Section § 640.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公路100英尺范围内损坏或污损财产,例如涂鸦或故意破坏,他们就犯了轻罪。他们可能被判处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项并罚。如果他们再次犯案,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项并罚。

任何人在公路或其100英尺范围内,或在其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护栏、标志、交通信号灯、雪杆和类似设施,但不包括街道名称标志)上或之内违反第594、640.5或640.6条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第二次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6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损坏高速公路上的财产,如隔音墙、立交桥或交通标志,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这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此外,除了正常的上学或工作时间外,该人可能还需要在420天内完成最多480小时的社区服务。

任何违反第594、640.5或640.6条规定的人,在高速公路或其附属设施上,包括隔音墙、立交桥、立交桥支撑、护栏、标志、信号灯及其他交通管制设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作为缓刑条件,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在不超过420天的时间内完成不超过480小时的社区服务,但须在其上学或工作时间以外的 时间进行。

Section § 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贿赂或试图贿赂电报或电话工作人员以泄露他们因工作职责而接触到的私人信息或资料是违法的。它还惩罚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过此类方式获取的任何信息。

任何人,通过支付或承诺任何贿赂、诱导或报酬,促使或试图促使任何电报或电话代理人、接线员或雇员披露任何私人信息,或其内容、主旨、实质或含义,或向任何代理人、接线员或雇员提供任何贿赂、报酬或奖励,以披露其因作为代理人、接线员或雇员的信任而获得的任何私人信息,或使用或试图使用任何如此获得的信息,均依照第639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Section § 6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在未经雇主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收受金钱或物品,以换取利用其职位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违法的。如果有人在这些条件下向雇员提供或给予此类好处,他们也触犯了法律。

如果贿赂金额为250美元或以下,本法律不适用。处罚根据所涉金额而异:贿赂金额为1,000美元或以下者,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超过1,000美元者,刑罚更重。“腐败地”一词指故意意图损害或欺骗雇主或竞争对手。

(a)CA 刑法 Code § 641.3(a) 任何雇员,如果腐败地且未经雇主知晓或同意,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其雇主以外的人的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并非为雇主信托持有),以换取利用或同意利用其职位为该其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任何在此类情况下向雇员提供或给予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物品的人,均犯有商业贿赂罪。
(b)CA 刑法 Code § 641.3(b) 如果金钱数额或有价值物品的货币价值为二百五十美元 ($250) 或以下,本条不适用。
(c)CA 刑法 Code § 641.3(c) 如果贿赂金额为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下,商业贿赂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如果贿赂金额超过一千美元 ($1,000),则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或在州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
(d)CA 刑法 Code § 641.3(d) 就本条而言:
(1)CA 刑法 Code § 641.3(d)(1) “雇员”指官员、董事、代理人、受托人、合伙人或雇员。
(2)CA 刑法 Code § 641.3(d)(2) “雇主”指公司、协会、组织、信托、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
(3)CA 刑法 Code § 641.3(d)(3) “腐败地”指该人明确意图损害或欺诈 (A) 其雇主,(B) 其向其提供、给予或同意给予金钱或有价值物品的人的雇主,(C) 其向其索取、接收或同意接收金钱或有价值物品的人的雇主,或 (D) 任何此类雇主的竞争对手。

Section § 64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产权保险公司或相关公司的员工通过支付或收取金钱或其他利益以换取业务转介来从事商业贿赂是违法的。如果被发现这样做,该人员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每笔交易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产权业务”的定义参照《保险法》的另一条款。

此外,它澄清了此罪行可能导致根据其他法律提起诉讼,并且虽然一个人可以根据本条和另一个相关条款被指控,但不能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惩罚。

(a)CA 刑法 Code § 641.4(a) 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的雇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011条所定义的持证人支付佣金、报酬或其他对价,腐败地违反《保险法》第12404条,或持证人通过从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的雇员处收受佣金、报酬或其他对价,作为促成或转介产权业务的诱因,腐败地违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0177.4条的,犯有商业贿赂罪。
(b)CA 刑法 Code § 641.4(b) 就本条而言,商业贿赂可处县监狱监禁,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对每笔非法交易处以一万美元($10,000)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641.4(c) 就本条而言,“产权业务”具有《保险法》第12404条中使用的相同含义。
(d)CA 刑法 Code § 641.4(d) 本条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提起诉讼。
(e)CA 刑法 Code § 641.4(e) 本条不得解释为取代或影响第641.3条。任何人均可被指控违反本条和第641.3条。但是,被告不得因构成违反本条和第641.3条的同一行为而根据本条和第641.3条受到处罚。

Section § 6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干洗店的安全标准,特别是针对使用大量已知会释放危险蒸汽的氯代烃溶剂的干洗店。法律要求所有干洗活动必须在密闭机器中进行,以防止烟雾逸散到工作区域。如果操作不能在这些机器内完成,则必须在经过特殊设计和通风的房间内进行,以确保有毒蒸汽不会积聚。违反本法律将被视为轻罪。

(a)CA 刑法 Code § 641.5(a) 在任何使用超过一加仑挥发性、商业无水氯代烃类溶剂进行干洗的洗衣店中,所有干洗、烘干和除臭过程应完全在密闭机器或设备内完成,这些机器或设备应排气至室外,排气点距离任何窗户或其他开口不少于八英尺,并且其使用和操作方式应能防止烟雾、气体或蒸汽逸散到工作间或工作场所。
(b)CA 刑法 Code § 641.5(b) 除按照 (a) 款规定进行操作外,任何人都不得经营使用超过一加仑挥发性、商业无水氯代烃类溶剂进行干洗的洗衣店,除非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刑法 Code § 641.5(b)(1) 所有干洗、烘干和除臭过程均在设计和通风方式能确保危险有毒蒸汽浓度不会在工作区域积聚的单个房间或隔间内进行。
(2)CA 刑法 Code § 641.5(b)(2) 干洗过程在设计、安装和操作方式能防止危险有毒蒸汽浓度逸散到工作区域的密闭机器或设备中进行。
(c)CA 刑法 Code § 641.5(c) “挥发性、商业无水溶剂”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41.5(c)(1) 任何商业无水液体、挥发性产品或物质,具有蒸发能力,并在蒸发过程中产生和释放气体或蒸汽。
(2)CA 刑法 Code § 641.5(c)(2) 任何在洗衣行业中通常被称为“氯代烃溶剂”的溶剂。
(d)CA 刑法 Code § 641.5(d)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均属轻罪。

Section § 6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干洗企业在住宅或公共建筑等场所进行干洗时,不得使用某些化学品,特别是四氯化碳或三氯乙烯,而不是在常规干洗店或工厂进行。如果有人违反这项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从尸体上取走并保留有价值物品供个人使用是犯罪行为。如果所取物品通常被视为轻微盗窃,则构成轻罪。如果构成重窃,则为重罪。但是,如果物品是根据另一部法律中列出的某些授权人员的指示移除的,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6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明知故犯地在公共或私人垃圾场以及任何公众可见的区域处置胎儿遗骸(胎儿遗骸是指无生命迹象的受孕产物)是违法的。违反此法律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针对的是受害人未满 13 岁的特定性犯罪。如果某人首次被定罪,法院可以在其假释时要求其接受醋酸甲羟孕酮荷尔蒙治疗。对于第二次定罪,这项治疗在假释时是强制性的。治疗在出狱前一周开始,并持续到被认为不再必要为止。如果罪犯选择永久性手术替代方案,则无需接受此治疗。惩教部负责监督这项治疗的实施,确保罪犯了解其效果和副作用。医生如果反对,可以选择不参与治疗的执行。这项治疗与法律其他条款中列出的某些罪行有关。

(a)CA 刑法 Code § 645(a) 任何首次被判犯有 (c) 款所列任何罪行的人,如果受害人未满 13 岁,可以在假释时,由法院酌情决定,除了该罪行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判处的任何其他惩罚之外,接受醋酸甲羟孕酮治疗或其化学等效物。
(b)CA 刑法 Code § 645(b) 任何第二次被判犯有 (c) 款所列任何罪行的人,如果受害人未满 13 岁,必须在假释时,除了该罪行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判处的任何其他惩罚之外,接受醋酸甲羟孕酮治疗或其化学等效物。
(c)CA 刑法 Code § 645(c) 本条适用于以下罪行:
(1)CA 刑法 Code § 645(c)(1) 第 286 条的 (c) 款或 (d) 款。
(2)CA 刑法 Code § 645(c)(2) 第 288 条的 (b) 款的 (1) 项。
(3)CA 刑法 Code § 645(c)(3) 第 287 条的 (c) 款或 (d) 款,或原第 288a 条。
(4)CA 刑法 Code § 645(c)(4) 第 289 条的 (a) 款或 (j) 款。
(d)CA 刑法 Code § 645(d) 假释犯应在其从州立监狱或其他机构获释前一周开始接受醋酸甲羟孕酮治疗,并应继续治疗,直至惩教部向监狱假释委员会证明此治疗不再必要。
(e)CA 刑法 Code § 645(e) 如果一个人自愿接受针对性犯罪者的荷尔蒙化学治疗的永久性手术替代方案,他或她将不受本条约束。
(f)CA 刑法 Code § 645(f) 惩教部应执行本条并实施本条所要求的规程。规程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惩教部中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 2 编第 5 章(自第 2000 条起)或《整骨疗法倡议法案》获得执业许可的医生和外科医生违背其意愿参与本条规定的执行。这些规程应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告知该人荷尔蒙化学治疗的效果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任何副作用。受本条约束的人应确认已收到此信息。

Section § 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试图收取在加州发生的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索赔,并意图在加州以外提起诉讼,都是非法的。这适用于索赔权属于加州居民或其法定代表人,并且被告可以在加州被送达传票的情况。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就犯了轻罪,可能会面临100到1000美元的罚款,30天到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任何人意图或目的在于在本州以外提起诉讼,寻求或招揽收取在本州内遭受的人身伤害或由此导致的死亡的损害赔偿金业务,且意图在本州以外提起诉讼,在诉讼权属于本州居民或其法定代表人,且被告为可在本州内送达个人传票的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情况下,均属非法。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并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30天且不超过六个月,或在上述限度内由法院酌情决定并处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且明知地试图受雇于受伤者本人,或受雇于代表受伤者的人,去调查导致其受伤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或事件。但是,这并不妨碍调查员通过受伤者的律师寻求雇佣。如果你违反了这项规定,将被视为犯有轻罪,这是一种刑事犯罪。此外,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为工会工作的业务代表或律师。

Section § 6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明知故犯地直接要求受伤者或代表受伤者的人购买或使用与导致他们受伤或死亡的事故相关的照片,是违法的。如果你违反这项法律,将被视为轻罪,也就是一种较轻的犯罪。但是,法律允许一个人(公共雇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除外)为此目的联系受伤者的律师。

任何人不得明知故犯地直接招揽任何受伤人员,或任何代表该受伤人员行事的人,以出售或使用与导致该受伤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事故相关的照片。
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任何人(公共雇员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除外)向受伤人员的律师兜售此类照片的出售或使用。

Section § 64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故意并反复跟踪或骚扰他人,并发出可信威胁,导致他人或其家人对其安全产生恐惧,构成犯罪。跟踪行为可处以罚款、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如果犯罪人违反了法院命令、曾被判犯有某些重罪,或之前曾跟踪过同一人,则处罚会加重。

“可信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法律还规定,被判犯有跟踪重罪的人可能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骚扰”涉及严重惊扰或折磨他人的行为。此外,法院可以发布最长达 10 年的禁止接触令,并要求犯罪人接受咨询或治疗。

本法律不适用于劳工纠察等活动。该法规定义了“骚扰”、“可信威胁”、“行为模式”和“直系亲属”等具体术语。最后,如果量刑具有灵活性,缓刑可能包括强制性咨询,法院将根据案件详情考虑是否需要发布保护令。

(a)CA 刑法 Code § 646.9(a) 任何故意、恶意并反复跟踪他人,或故意并恶意骚扰他人,并发出可信威胁,意图使该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安危产生合理恐惧者,犯有跟踪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处州监狱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46.9(b) 任何人在存在有效的临时限制令、禁令或任何其他法院命令,禁止针对同一当事人实施 (a) 款所述行为时,违反 (a) 款者,应处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
(c)Copy CA 刑法 Code § 646.9(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6.9(c)(1) 任何人在根据第 273.5、273.6 或 422 条被判犯有重罪后,实施违反 (a) 款的行为者,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处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五年。
(2)CA 刑法 Code § 646.9(c)(2) 任何人在根据 (a) 款被判犯有重罪后,实施违反本条的行为者,应处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五年。
(d)CA 刑法 Code § 646.9(d) 除本条规定的处罚外,量刑法院可以命令根据本条被判犯有重罪的人,根据第 290.006 条登记为性犯罪者。
(e)CA 刑法 Code § 646.9(e) 就本条而言,“骚扰”指针对特定人员实施明知故犯的行为模式,该行为模式严重惊扰、烦扰、折磨或恐吓该人,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
(f)CA 刑法 Code § 646.9(f) 就本条而言,“行为模式”指在一段时间内(无论长短)发生的两次或两次以上行为,表明目的的连续性。受宪法保护的活动不属于“行为模式”的含义。
(g)CA 刑法 Code § 646.9(g) 就本条而言,“可信威胁”指口头或书面威胁,包括通过使用电子通信设备实施的威胁,或通过行为模式或口头、书面或电子通信声明与行为的结合所暗示的威胁,意图使威胁目标人员对其自身或其家人的安危产生合理恐惧,且具有明显实施威胁的能力,从而使威胁目标人员对其自身或其家人的安危产生合理恐惧。无需证明被告有实际实施威胁的意图。威胁实施者目前被监禁不应成为根据本条提起诉讼的障碍。受宪法保护的活动不属于“可信威胁”的含义。
(h)CA 刑法 Code § 646.9(h) 就本条而言,“电子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电脑、录像机、传真机或寻呼机。“电子通信”具有《美国法典》第 18 卷第 2510 条第 12 款所定义术语的相同含义。
(i)CA 刑法 Code § 646.9(i) 本条不适用于在劳工纠察期间发生的行为。
(j)CA 刑法 Code § 646.9(j) 如果根据本条被定罪的任何人获得缓刑,或其判决的执行或施加被暂停,则缓刑条件应是该人参加法院指定的咨询。但是,法院在证明有充分理由后,可以认定不应施加咨询要求。
(k)Copy CA 刑法 Code § 646.9(k)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6.9(k)(1) 量刑法院还应考虑发布命令,限制被告与受害人进行任何接触,该命令可根据法院的决定,有效期最长达 10 年。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任何限制令的期限应基于法院审理的事实严重性、未来违规的可能性、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安全,以及根据第 273.75 条向法院提供的信息。
(2)CA 刑法 Code § 646.9(k)(2) 无论被告被判处州监狱监禁、县监狱监禁,还是判决的施加被暂停且被告被判处缓刑,法院均可发布此保护令。
(l)CA 刑法 Code § 646.9(l) 就本条而言,“直系亲属”指任何配偶、父母、子女、任何二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或任何其他经常居住在该家庭的人,或在过去六个月内经常居住在该家庭的人。

Section § 64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警官认为某人面临立即跟踪危险时,迅速签发紧急保护令。该命令可以根据反复骚扰或威胁的报告发出。

警官必须将命令书面记录下来,其中包含诸如为何需要该命令、失效日期和法院信息等详细内容。它还就下一步行动向受保护人和被限制人提供建议。

该命令有效期最长为七天,并包括禁止拥有或购买枪支等规定。

警方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命令送达被限制人,向受保护人提供副本,并将其提交法院和司法部记录。警官如果善意执行命令,将免受法律追究。

重要的是,这些命令不能限制受言论自由或法律保护的活动,例如劳工抗议。

(a)CA 刑法 Code § 646.9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警官(定义见第830.1节、830.2节、830.32节或第830.33节 (a) 款)提出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因其指控被另一个人故意、恶意和反复跟踪或骚扰,且该人曾发出可信威胁,意图使作为威胁目标的该人对其自身安全或其直系亲属的安全产生合理恐惧(在第646.9节的含义内),则司法官员可以签发单方紧急保护令。
(b)CA 刑法 Code § 646.91(b) 请求签发紧急保护令的警官应当将该命令书面化并签署。
(c)CA 刑法 Code § 646.91(c) 紧急保护令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646.91(c)(1) 签发该命令所依据的理由说明。
(2)CA 刑法 Code § 646.91(c)(2) 命令失效的日期和时间。
(3)CA 刑法 Code § 646.91(c)(3) 受保护方居住的区或县的高等法院地址。
(4)CA 刑法 Code § 646.91(c)(4) 以下声明,应当以英文和西班牙文印制:
(A)CA 刑法 Code § 646.91(c)(4)(A) “致受保护人:本命令有效期至上述日期和时间。如果您希望寻求持续保护,您必须向上述地址的法院申请命令。您可以就与您申请未来任何法院命令相关的任何事项寻求律师的建议。应及时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协助您提出申请。”
(B)CA 刑法 Code § 646.91(c)(4)(B) “致被限制人:本命令有效期至上述日期和时间。但是,受保护方可以从法院获得更永久的限制令。您可以就与该申请相关的任何事项寻求律师的建议。应及时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协助您回应申请。在本命令生效期间,您不得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
(d)CA 刑法 Code § 646.91(d) 仅当司法官员认定以下两项均成立时,方可根据本节签发紧急保护令:
(1)CA 刑法 Code § 646.91(d)(1) 已提出合理理由相信存在第646.9节所定义的立即和现实的跟踪危险。
(2)CA 刑法 Code § 646.91(d)(2) 紧急保护令是必要的,以防止跟踪行为的发生或再次发生。
(e)CA 刑法 Code § 646.91(e) 紧急保护令可酌情包括以下任一具体命令:
(1)CA 刑法 Code § 646.91(e)(1) 《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节所述的骚扰保护令。
(2)CA 刑法 Code § 646.91(e)(2) 《民事诉讼法典》第527.8节所述的工作场所暴力保护令。
(f)CA 刑法 Code § 646.91(f) 紧急保护令应当在不损害任何人的情况下签发。
(g)CA 刑法 Code § 646.91(g) 紧急保护令在以下时间中较早者失效:
(1)CA 刑法 Code § 646.91(g)(1) 签发之日后的第五个法院工作日司法事务结束时。
(2)CA 刑法 Code § 646.91(g)(2) 签发之日后的第七个日历日。
(h)CA 刑法 Code § 646.91(h) 请求签发紧急保护令的警官应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646.91(h)(1) 如果可以合理地找到被限制人,则将命令送达被限制人。
(2)CA 刑法 Code § 646.91(h)(2) 将命令副本交给受保护人,或者,如果受保护人是未成年子女,则在可以合理地找到受保护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下,交给其父母或监护人,或交给对该子女拥有临时监护权的人。
(3)CA 刑法 Code § 646.91(h)(3) 签发后尽快将命令副本提交法院。
(4)CA 刑法 Code § 646.91(h)(4) 将命令录入司法部维护的保护令和限制令计算机数据库系统。
(i)CA 刑法 Code § 646.91(i) 警官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手段执行紧急保护令。
(j)CA 刑法 Code § 646.91(j) 善意执行紧急保护令的警官不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k)CA 刑法 Code § 646.91(k) 根据本节请求签发紧急保护令的第830.32节 (a) 款或 (b) 款所述的警官,在命令签发后,还应当通知警官所在学院或学校管辖范围内的该市的警长或警察局长。
(l)CA 刑法 Code § 646.91(l) 本节所用的“司法官员”指法官、专员或裁判官。
(m)CA 刑法 Code § 646.91(m) 根据本节受紧急保护令约束的人,在命令生效期间,不得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
(n)CA 刑法 Code § 646.91(n)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法院发布紧急保护令,以禁止受宪法保护或受本州法律或美国法律保护的言论或其他活动,或禁止在劳资纠纷期间发生的活动(如《民事诉讼法典》第527.3条所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纠察和散发传单。
(o)CA 刑法 Code § 646.91(o)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表格、指示和规则,用于安排听证会以及根据本节设立的其他程序。
(p)CA 刑法 Code § 646.91(p) 任何故意不服从根据本节授予的任何紧急保护令的行为,均应根据第166条予以惩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根据第646.9条而非本节进行惩罚,如果第646.9条的违反而被同时提出并得到证明。

Section § 646.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某人受到第646.91条规定的限制令约束,法院必须阻止他们试图查明受保护的人、他们的家人、看护人或监护人的住址,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做。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表格以帮助实施这项规定。

Section § 64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局在被判犯有跟踪罪或涉及家庭暴力的重罪的人员从监狱或看守所释放时,或其假释状态发生变化时,通知受害者、其家属或目击者。通知必须至少提前15天发出,并尽可能使用首选的联系方式。受害者有责任保持其联系方式的最新,以便接收此类通知,尽管当局必须在联系信息过时时做出合理努力进行通知。

如果受害者之前未选择接收更新通知,当局必须通知他们。所有接收者的联系信息都将对被定罪人员保密。“释放”包括服刑期满、转为假释或缓刑监督,或从机构逃逸。任何逃逸情况也必须报告给根据本法有权接收通知的人员。实质性遵守这些步骤即被视为足够。

(a)Copy CA 刑法 Code § 646.9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6.92(a)(1) 惩教与康复部、县治安官或地方惩教部门主管,应在任何被判犯有违反第646.9条罪行或被判犯有涉及家庭暴力(如《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重罪的人员从州监狱或县监狱释放前,或该被定罪人员的假释状态发生任何变化或假释地点发生相关变化时,或该被定罪人员在假释期间逃避监督时,提前不少于15天向法院认定为犯罪受害者、受害者家属或犯罪目击者的任何人发出通知,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或挂号信,发送至其最后已知地址,并根据请求方的选择(如果该方式可用)使用其选定的通信方式。受害者、家属或目击者应向该部门或县治安官告知其当前的联系信息,方有权接收通知。受害者可以指定另一个人代为接收通知。该部门、县治安官或地方惩教部门主管应合理尝试寻找已请求通知但其联系信息不正确或未更新的人员。但是,向该部门或县治安官告知当前联系信息的义务仍由受害者承担。
(2)CA 刑法 Code § 646.92(a)(2) 在该部门根据第3058.61条发出通知后,如果受害者最初未根据本条请求通知,则治安官或警察局长(视情况而定)应尝试告知受害者,或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则告知受害者的父母或监护人,其根据本条享有的通知权。
(b)CA 刑法 Code § 646.92(b) 与根据本条接收通知的任何人相关的所有信息均应保密,不得提供给被判犯有违反本条罪行的人员。
(c)CA 刑法 Code § 646.92(c) 就本条而言,“释放”包括因服刑期满而从州监狱或县监狱释放,从州监狱或县监狱释放至假释或缓刑监督,或从机构或再入境设施逃逸。
(d)CA 刑法 Code § 646.92(d) 该部门或县治安官应向(a)款所述的通知接收人发出通知,告知任何被判犯有违反第646.9条罪行或被判犯有涉及家庭暴力(如《家庭法典》第6211条所定义)的重罪的人员从机构或再入境设施逃逸的情况。
(e)CA 刑法 Code § 646.92(e) 实质性遵守即满足(a)款的通知要求。

Section § 646.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公众可以通过治安官或其他管理监狱的机构提供的指定电话号码,获取被捕者的保释状态和释放信息。这个号码会包含在受害者资源卡上。如果被捕者被转移到不同的设施,有关转移的详细信息也会通过这个电话号码提供。

此外,保释听证会应公开举行,受害者会收到通知并被允许出席和发言。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被告获释后会受到某些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不得联系或接近受害者,不得持有武器,遵守法律,以及向法庭提供最新的联系方式。违反这些条件可能导致签发无保释金逮捕令。

(a)Copy CA 刑法 Code § 646.9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6.93(a)(1) 在那些被捕者最初被关押在县治安官管理的监狱的县,治安官应指定一个电话号码,供公众查询保释状态,或确定被捕者是否已被释放,如果尚未释放,则查询已知的预定释放日期。本款不要求县治安官或监狱管理者设立新的电话号码,但应要求第264.2条所定义的受害者资源卡上包含的信息,明确受害者应拨打哪个电话号码以获取此信息。本款不要求县治安官或市警察部门制作新的受害者资源卡,其中包含供公众查询被捕者保释或羁押状态的指定电话号码,直至其现有受害者资源卡用尽为止。
(2)CA 刑法 Code § 646.93(a)(2) 在那些被捕者最初被关押在非县治安官管理的监狱的羁押设施的县,以及那些不运营受害者通知(VNE)系统的县,应向公众提供一个电话号码,供其查询保释状态,或确定被捕者是否已被释放,如果尚未释放,则查询已知的预定释放日期。本款不要求市警察机构或监狱管理者设立新的电话号码,但应要求第264.2条所定义的受害者资源卡上包含的信息,明确受害者应拨打哪个电话号码以获取此信息。本款不要求县治安官或市警察部门制作新的受害者资源卡,其中包含供公众查询被捕者保释或羁押状态的指定电话号码,直至其现有受害者资源卡用尽为止。
(3)CA 刑法 Code § 646.93(a)(3) 如果被捕者被转移到另一个羁押设施,且不再由最初逮捕机构羁押,转移日期和新的羁押地点应通过逮捕机构指定的电话号码提供。
(4)CA 刑法 Code § 646.93(a)(4) 根据第264.2条提供给受害者的资源卡应列出本条所指的指定电话号码。
(b)CA 刑法 Code § 646.93(b) 任何降低保释金的请求应根据第1270.1条在公开法庭上审理。此外,检察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通知受害者保释听证会。受害者可以出席听证会,并应被允许就保释问题向法庭陈述。
(c)CA 刑法 Code § 646.93(c) 除非有正当理由不施加以下条件,否则法官应将以下条件作为保释释放的附加条件:
(1)CA 刑法 Code § 646.93(c)(1) 被告不得亲自、通过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与被指控的受害者进行接触。
(2)CA 刑法 Code § 646.93(c)(2) 被告不得故意靠近被指控的受害者、其住所或工作地点100码以内。
(3)CA 刑法 Code § 646.93(c)(3) 被告不得持有任何枪支或其他致命或危险武器。
(4)CA 刑法 Code § 646.93(c)(4) 被告应遵守所有法律。
(5)CA 刑法 Code § 646.93(c)(5) 被告在出庭时应要求,应向法庭提供其现居或将居住的地址,如果有工作,提供工作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被告住所装有电话,提供住宅电话号码。
以声明形式证明违反了任何这些条件,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应导致签发无保释金逮捕令。

Section § 646.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被判跟踪罪且被认为有高再犯风险的个人设立了一项特殊的假释计划。该计划包括严格的监督以及获得专业服务,例如药物滥用治疗和心理健康咨询。假释犯必须参加复发预防课程,并可能参与小组咨询会议。计划费用可能根据假释犯的支付能力由其部分承担。

合格的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必须参与,并且假释犯需通过临床评估被认为适合接受治疗。一项评估该计划有效性(包括对再犯率的影响)的报告已要求在2006年前提交。该计划的实施取决于是否有可用资金。

(a)CA 刑法 Code § 646.94(a) 视《预算案》拨款情况而定,惩教部应确保任何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被判违反第646.9条的假释犯,如果被认为有再次实施跟踪犯罪的高风险,应被纳入一项强化和专业化的假释监督计划,期限不超过假释期。
(b)Copy CA 刑法 Code § 646.9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6.94(b)(1) 该计划应包括转介至专业服务,例如药物滥用治疗,针对需要这些专业服务的罪犯。
(2)CA 刑法 Code § 646.94(b)(2) 参与此计划的假释犯须作为假释条件参加复发预防课程。
(3)CA 刑法 Code § 646.94(b)(3) 假释官可作为计划的一部分开展小组咨询会议。
(4)CA 刑法 Code § 646.94(b)(4) 如果这样做有助于提高治疗计划的有效性,该部门可将其他合适的罪犯纳入治疗计划。
(c)CA 刑法 Code § 646.94(c) 该计划应在部门工作人员的协助和监督下建立,主要通过获取专门治疗跟踪患者的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每位被纳入此计划的假释犯须参加临床咨询计划,旨在降低假释犯实施或企图实施暴力行为或跟踪其受害者的可能性。
(d)CA 刑法 Code § 646.94(d) 该部门可要求受本条约束的人员支付与此治疗相关部分或全部费用,视该人员的支付能力而定。“支付能力”指该人员偿付提供精神健康治疗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总体能力,并应包括但不限于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刑法 Code § 646.94(d)(1) 当前财务状况。
(2)CA 刑法 Code § 646.94(d)(2) 合理可预见的未来财务状况。
(3)CA 刑法 Code § 646.94(d)(3) 该人员在假释日期后获得就业的可能性。
(4)CA 刑法 Code § 646.94(d)(4) 可能影响该人员向部门偿付费用的财务能力的其他任何因素。
(e)CA 刑法 Code § 646.94(e) 就本条而言,专门治疗跟踪患者的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刑法 Code § 646.94(e)(1) 持有执照的临床社会工作者,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部第14章第4条(自第4996条起)所定义;临床心理学家,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6.5条所定义;或从事精神病学实践的内外科医生。
(2)CA 刑法 Code § 646.94(e)(2) 在跟踪患者的评估和治疗领域具有临床经验。
(3)CA 刑法 Code § 646.94(e)(3) 拥有两封来自专业人士的推荐信,可证明申请人在跟踪患者咨询方面的经验。
(f)CA 刑法 Code § 646.94(f) 该计划应针对被判违反第646.9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假释犯:
(1)CA 刑法 Code § 646.94(f)(1) 该罪犯已接受临床评估。
(2)CA 刑法 Code § 646.94(f)(2) 对该罪犯犯罪记录的审查表明,该罪犯在假释后对其受害者或其他人实施进一步跟踪行为或暴力行为的风险很高。
(3)CA 刑法 Code § 646.94(f)(3) 根据其临床评估,该假释犯可能适合接受治疗。
(g)CA 刑法 Code § 646.94(g) 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前,惩教部应评估该强化和专业化的假释监督计划,并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关于该计划结果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被纳入该计划人员再次实施跟踪相关犯罪的累犯率以及该计划的成本效益分析。
(h)CA 刑法 Code § 646.94(h) 本条应在《预算案》拨付足够资金以实施本条时生效。

Section § 647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多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被视为轻罪。这包括在公共场所从事淫荡行为、教唆或从事卖淫以及公开乞讨。它还涵盖为非法目的游荡、未经许可住宿以及在公共场所醉酒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此外,它还禁止某些侵犯隐私的行为,例如偷窥建筑物、未经同意在私人场合录制他人以及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特殊规定适用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对累犯的加重处罚以及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保护。

除非(b)款第(5)项以及(k)款和(l)款另有规定,任何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均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属轻罪:
(a)CA 刑法 Code § 647(a) 个人在公共场所、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或暴露于公众视野的场所,教唆他人从事或从事淫荡或放荡行为。
(b)Copy CA 刑法 Code § 64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7(b)(1) 个人教唆、同意从事或从事卖淫行为,意图从他人处收取报酬、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个人在具有从事该行为的特定意图时,表示接受他人从事该行为的提议或教唆,即视为同意从事卖淫行为,无论该提议或教唆是否由同样具有从事卖淫行为特定意图的人提出。
(2)CA 刑法 Code § 647(b)(2) 个人教唆、同意从事或从事与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的卖淫行为,以该个人向对方提供报酬、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为交换。个人在具有从事该行为的特定意图时,表示接受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从事该行为的提议或教唆,即视为同意从事卖淫行为,无论该提议或教唆是否由同样具有从事卖淫行为特定意图的人提出。
(3)CA 刑法 Code § 647(b)(3) 个人教唆、同意从事或从事与未成年人的卖淫行为,以该个人向该未成年人提供报酬、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为交换。个人在具有从事该行为的特定意图时,表示接受未成年人从事该行为的提议或教唆,即视为同意从事卖淫行为,无论该提议或教唆是否由同样具有从事卖淫行为特定意图的未成年人提出。
(4)CA 刑法 Code § 647(b)(4) 接受从事卖淫行为的提议或教唆的表示不构成违反本款规定,除非表示接受从事该行为的提议或教唆的人,在本州内实施了除表示接受之外的进一步促成卖淫行为的行动。在本款中,“卖淫”包括人与人之间为金钱或其他对价而进行的任何淫荡行为。
(5)CA 刑法 Code § 647(b)(5) 尽管有第(1)至(3)项的规定,本款不适用于被指控从事收取金钱或其他对价行为的未满18岁的儿童,如果该行为由成年人实施,则会违反本款规定。根据本项规定,被商业剥削的儿童可依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00条(b)款第(2)项被裁定为法院的受抚养儿童,并且如果符合无需逮捕令即可临时羁押的条件,可依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05条(a)款被临时羁押。
(c)CA 刑法 Code § 647(c) 在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拦住他人,以乞讨或募捐为目的。
(d)CA 刑法 Code § 647(d) 在向公众开放的厕所内或附近游荡,以从事或教唆淫荡、猥亵或非法行为为目的。
(e)CA 刑法 Code § 647(e) 未经所有者或有权占有或控制该建筑物、构筑物、车辆或场所(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的人的许可,在该处住宿。
(f)CA 刑法 Code § 647(f) 在公共场所被发现受酒精饮料、毒品、受控物质、甲苯或酒精饮料、毒品、受控物质或甲苯的混合物影响,处于无法照顾自身安全或他人安全的状况;或因受酒精饮料、毒品、受控物质、甲苯或酒精饮料、毒品或甲苯的混合物影响,干扰、阻碍或妨碍街道、人行道或其他公共通道的自由使用。
(4)Copy CA 刑法 Code § 647(f)(4)
(A)Copy CA 刑法 Code § 647(f)(4)(A) (i) 故意分发或导致分发另一可识别的人的亲密身体部位图像,或描绘该人从事性交、鸡奸、口交、性侵犯行为的图像,或描绘该人手淫或该人参与手淫的图像,且子条款 (I) 至 (III)(含)全部属实的人:
(I)CA 刑法 Code § 647(f)(4)(A)(I) 分发图像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图像的分发将导致严重的精神痛苦。
(II) 被描绘者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
(III)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ia) 图像中的被描绘者和分发图像的人已同意或已达成谅解,即该图像应保持私密。
(ib) 分发图像的人在未经被描绘者授权的情况下,明知而录制、捕获或以其他方式获取该图像,且该图像是在被描绘者有合理隐私期望的情况下录制或捕获的。
(ic) 分发图像的人通过超出授权访问被描绘者的财产、账户、消息、文件或资源,明知而获取该图像。
(ii)CA 刑法 Code § 647(f)(4)(A)(ii) 故意创建并分发或导致分发任何照片级真实图像、数字图像、电子图像、计算机图像、计算机生成图像或其他描绘另一可识别的人的亲密身体部位的图像,或描绘该人从事性交、鸡奸、口交、性侵犯行为的图像,或描绘该人手淫或该人参与手淫的图像,且该图像的创建方式会使合理的人相信该图像是被描绘者的真实图像,在分发图像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图像分发将导致严重的精神痛苦,且被描绘者遭受该痛苦的情况下。本条款不适用于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
(B)Copy CA 刑法 Code § 647(f)(4)(A)(B)
(i)Copy CA 刑法 Code § 647(f)(4)(A)(B)(i) 当一个人亲自分发子段 (A) 中描述的图像时,该人即为故意分发该图像。
(ii)CA 刑法 Code § 647(f)(4)(A)(B)(i)(ii) 当一个人安排、明确要求或故意导致他人分发子段 (A) 中描述的图像时,该人即为故意导致该图像被分发。
(C)CA 刑法 Code § 647(f)(4)(A)(C) 在本段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i)CA 刑法 Code § 647(f)(4)(A)(C)(i) “分发”包括公开展示或给予占有。
(ii)CA 刑法 Code § 647(f)(4)(A)(C)(ii) “可识别的”具有与第 (2) 和 (3) 段相同的含义。
(iii)CA 刑法 Code § 647(f)(4)(A)(C)(iii) “亲密身体部位”指生殖器、肛门的任何部分,对于女性而言,还包括乳晕顶部以下的任何乳房部分,无论是未遮盖的还是透过衣物清晰可见的。
(D)CA 刑法 Code § 647(f)(4)(A)(D)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分发子段 (A) 中描述的图像不构成对本段的违反:
(i)CA 刑法 Code § 647(f)(4)(A)(D)(i) 分发是在报告非法活动的过程中进行的。
(ii)CA 刑法 Code § 647(f)(4)(A)(D)(ii) 分发是根据传票或其他法院命令进行的,用于法律诉讼。
(iii)CA 刑法 Code § 647(f)(4)(A)(D)(iii) 分发是在合法的公共程序中进行的。
(iv)CA 刑法 Code § 647(f)(4)(A)(D)(iv) 分发与公共关注或公共利益事项相关。分发并非仅仅因为被描绘者是公众人物就构成公共关注或公共利益事项。
(5)CA 刑法 Code § 647(f)(5) 本分段不排除根据任何规定更重处罚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6)CA 刑法 Code § 647(f)(6) 如果根据第 654 条禁止该处罚,被告不得因同时违反分段 (j) 的第 (4) 段和分段 (j) 的第 (2) 段或第 502 条而受到处罚。
(k)Copy CA 刑法 Code § 647(k)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7(k)(1) 除第 (3) 段另有规定外,第二次或后续违反分段 (j) 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47(k)(2) 除第 (3) 段另有规定外,如果违反分段 (j) 的受害者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该违反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3)CA 刑法 Code § 647(k)(3) 如果违反第 (j) 款第 (3) 项的受害者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则再次或后续违反第 (j) 款第 (3) 项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本款不适用于犯罪时未满 18 岁的人。
(l)Copy CA 刑法 Code § 647(l)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7(l)(1) (A) 如果被告人年满 18 岁或以上,且其犯罪行为违反了第 (b) 款,被招揽的人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且被告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被招揽的人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则该违法行为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两天且不超过一年的刑罚,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除非第 (2) 项另有规定。
(B)CA 刑法 Code § 647(l)(1)(B) 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当最符合司法利益时,可以减少或取消本款规定的强制性两天县监狱监禁。如果法院减少或取消强制性两天监禁,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理由。
(2)Copy CA 刑法 Code § 647(l)(2)
(A)Copy CA 刑法 Code § 647(l)(2)(A) 如果被招揽的未成年人在犯罪时未满 16 岁,或者如果被招揽的人在犯罪时未满 18 岁且是根据第 236.1 条规定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则该违法行为可处以下列任何一种刑罚:
(i)CA 刑法 Code § 647(l)(2)(A)(i) 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并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ii)CA 刑法 Code § 647(l)(2)(A)(ii) 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47(l)(2)(A)(B) 再次或后续违反本款的行为可作为重罪,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Section § 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察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无家可归者或离家出走的青少年送往收容所。只要警察在运送过程中小心谨慎,他们就不会对发生的任何伤害负责。 这项法律只适用于当地县监事会合法批准的县,并且警察在运送之前必须核实收容所是否有空位。

Section § 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成人学校附近游荡并骚扰或侵扰在校学生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阻碍他人在街道、人行道或其他公共区域自由通行,即构成轻罪。它还明确,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制定关于在这些地方行为的规定。

Section § 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县,如果一个人在过去一年中因公共场合醉酒被定罪两次,新的指控可能导致至少 90 天的监禁。这项规定只有在县监事会确认有足够的酒精治疗设施可用时才适用。如果被定罪者同意参加至少 60 天的酒精治疗项目,法官可以判处缓刑或暂缓执行监禁。参加项目所花费的任何时间都算作已服刑时间。

(a)CA 刑法 Code § 64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只有在监事会通过法令采纳 (b) 款的规定,并认定存在或将存在足够的酒精治疗和康复设施以容纳该款所述人员后,(b) 款才在一个县内生效。
(b)CA 刑法 Code § 647(b) 在任何指控违反第 647 条 (f) 款的起诉书中,如果被告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判违反第 647 条 (f) 款,则每次此类前科都应在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如果陪审团在陪审团审判中,或法院在法院审判中认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前科属实,或被告承认,则被告应在县监狱服刑不少于 90 天。如果法院作为缓刑或暂缓执行判决的条件,命令被告在符合酒精和药物滥用部门酒精项目司发布的酒精康复之家项目指南所述最低标准的设施中,参加酒精治疗和康复项目 60 天,则审判法院可以对被告判处缓刑或暂缓执行判决。
(c)CA 刑法 Code § 647(c) 第 4019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 (b) 款所述酒精治疗和康复项目的有条件参加。

Section § 6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当地政府制定规定,禁止人们携带已开启的酒精饮料进入或停留在某些场所。这些规定适用于酒类商店的场所、紧邻的停车场以及附近已张贴清晰告示的人行道。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违规行为。重要的是,这些限制不适用于紧邻此类商家的私人住宅停车场。此外,这项法律不改变市或县在公共场所控制已开启酒精饮料的权力。

(a)CA 刑法 Code § 647(a) 市、县或市县可通过地方法令规定,任何人不得持有任何已开启、封条已破损或内容物已被部分取出的含有酒精饮料的瓶子、罐子或其他容器,进入、身处或停留于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9部(自第23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零售包装非现场销售酒精饮料持证人的已张贴告示的场所,包括紧邻该场所的已张贴告示的停车场,或紧邻该持证和已张贴告示场所的任何公共人行道上。任何违反此类法令规定的个人均构成违规。
(b)CA 刑法 Code § 647(b) 在 (a) 款中,“已张贴告示的场所”指根据任何零售包装非现场销售酒精饮料许可证需获得许可的场所,紧邻该持证场所的停车场以及紧邻该持证场所的任何公共人行道,在这些场所上,清晰可见的告示向持证人及其停车场的顾客以及公共人行道上的人员表明 (a) 款的规定适用。根据本条通过的任何地方法令均应要求张贴场所告示。
(c)CA 刑法 Code § 647(c)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紧邻已张贴告示场所的私人住宅停车场。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县、市或市县的权力,规定在任何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持有已开启酒精饮料的行为。

Section § 647.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647条下的特定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在任何其他处罚之外,额外处以最高70美元的罚款。这包括涉及静脉注射毒品的情况。

这笔罚款的收益将用于另一部法律中规定的用途。然而,法院必须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并且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无法支付这笔罚款而拒绝缓刑。

除根据第647条评估的任何罚款外,法官可对任何违反第647条 (a) 款或 (b) 款的人,或者,如果该罪行涉及静脉注射受管制物质,则对违反第647条 (f) 款的人,判处不超过七十美元 ($70) 的罚款,该罚款的收益应根据第1463.23条使用。
然而,法院应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任何被告不得因其无力支付本条允许的罚款而被拒绝缓刑。

Section § 647.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某项特定法律并被判有罪,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缓刑。作为缓刑的一部分,在他们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可能需要参加另一项法律(与车辆相关)中描述的一个项目。这是在任何其他强制性缓刑条件之外的。

Section § 647.3

Explanation

本法律保护那些作为某些严重犯罪(如重罪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目击者挺身而出的人,使其免于因与他们举报的事件相关的轻微罪行而被捕。具体而言,如果这些人在目睹或成为他们举报的犯罪的受害者时,曾参与轻微的毒品相关罪行或某些与卖淫相关的罪行,他们将不会因此被捕。

此外,持有避孕套不能作为逮捕某人涉嫌卖淫相关罪行的理由。

(a)CA 刑法 Code § 647.3(a) 举报自己是第1192.7条 (c) 款所定义的重罪、第245条 (a) 款所规定的攻击罪、第273.5条所规定的家庭暴力罪、第518条所规定的勒索罪、第236.1条所规定的人口贩运罪、第243.4条 (a) 款所规定的性侵犯罪或第646.9条所规定的跟踪骚扰罪的受害者或目击者的人,如果该罪行与该人举报的犯罪有关,或者该人在成为其举报犯罪的受害者或目击者时或前后从事了该罪行,则不得因以下任何罪行被捕:
(1)CA 刑法 Code § 647.3(a)(1) 违反《加州统一受控物质法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第11000条起))的轻罪。
(2)CA 刑法 Code § 647.3(a)(2) 违反第372条或第647条 (a) 款或 (b) 款,或前第653.22条的罪行,如果该罪行与卖淫行为有关。
(b)CA 刑法 Code § 647.3(b) 任何数量的避孕套持有,不得作为因违反第372条或第647条 (a) 款或 (b) 款,或前第653.22条而被捕的合理根据,如果该罪行与卖淫行为有关。

Section § 64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骚扰或猥亵未满18岁儿童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做出这种行为,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在与儿童互动,但实际上是与成年人互动,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如果有人未经允许进入住宅后违反此法律,他们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州监狱监禁。累犯将面临越来越严厉的惩罚,包括更长的监禁期,特别是如果他们之前有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定罪记录。如果被定罪并获得缓刑,被告可能被要求接受心理咨询;但只有在受害人提出请求且符合受害人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与受害人接触。最后,本法律不禁止检察官在适用情况下提出其他指控。

(a)Copy CA 刑法 Code § 647.6(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7.6(a)(1) 任何骚扰或猥亵未满18岁儿童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47.6(a)(2) 任何出于对儿童不自然或异常的性兴趣,与他或她认为未满18岁的成年人发生行为的人,如果该行为针对未满18岁的儿童将构成违反本条规定,应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47.6(b) 任何人在未经同意进入有人居住的住宅,或《车辆法典》第635条所定义的拖挂房车,或任何其他建筑物的有人居住部分后违反本条规定,应处以州监狱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并处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
(c)Copy CA 刑法 Code § 647.6(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7.6(c)(1)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在第二次及每次后续定罪时,应处以州监狱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47.6(c)(2) 任何人在曾根据第261、264.1、269、285、286、287、288.5或289条,或原第288a条被判重罪(其中任何一项涉及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或曾根据本条被判重罪,或根据第288条被定罪,或根据第311.4条涉及未满14岁未成年人的重罪定罪后违反本条规定,应处以州监狱监禁两年、四年或六年。
(d)Copy CA 刑法 Code § 647.6(d)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7.6(d)(1) 在任何被判违反本条规定并获得缓刑的案件中,法院应要求咨询作为缓刑条件,除非法院在法庭记录中书面声明咨询不适当或无效。
(2)CA 刑法 Code § 647.6(d)(2) 在任何被判违反本条规定,且作为缓刑条件,法院禁止被告与受害人接触的案件中,禁止接触的法院命令不得修改,除非受害人提出请求且法院认定修改符合受害人的最佳利益。在本款中,“与受害人接触”包括所有身体接触、出现在受害人面前、通过任何方式进行沟通、任何代表被告的第三方进行的沟通以及任何礼物。
(e)CA 刑法 Code § 647.6(e) 本条规定不禁止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647.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第647条下的某些罪行,法院可能会命令他们作为缓刑条件参加咨询。该人必须根据其支付能力支付咨询费用,但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则不会被拒绝缓刑。

如果某人再次犯下这些罪行,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重复的罪行涉及(j)款下的特定行为,罚款可高达5,000美元。

(a)CA 刑法 Code § 647.7(a) 在任何人被判违反第647条(i)款或(j)款的情况下,法院可要求咨询作为缓刑条件。任何被命令参加咨询项目的被告应负责支付其参与咨询项目的费用,费用由法院决定。法院应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任何被告不得因无力支付而被拒绝缓刑。
(b)CA 刑法 Code § 647.7(b) 任何曾被判违反第647条(i)款或(j)款,并再次或后续违反第647条(i)款或(j)款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除非(c)款另有规定。
(c)CA 刑法 Code § 647.7(c) 任何曾被判违反第647条(i)款或(j)款,并违反第647条(j)款第(3)项的人,无论其是首次、第二次或后续违反该项,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4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根据加州法律被视为非法的某些材料如何被扣押和销毁。这些被称为“事项”的材料包括违反隐私法获取的图像和媒体。政府官员可以扣押这些事项,司法部长或地方法律机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没收。必须向任何可能对该材料拥有权益的人发出通知,允许他们在30天内提出权利主张。如果无人提出权利主张,法院可以继续宣布其应被没收。即使没有刑事定罪,法院也可以命令销毁这些事项,销毁工作可由执法或司法机构执行。如果该材料是用于合法的科学或教育目的,则可以提出抗辩。

(a)CA 刑法 Code § 647.8(a) 违反第647条 (j) 款规定获取或分发,并由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州政府官员或机构持有的事项,应依照本条规定予以没收。
(b)CA 刑法 Code § 647.8(b) 对 (a) 款所述事项提起没收诉讼,可由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提起。诉讼程序应通过向事项所在地县的高等法院提交没收申请书启动。
(c)CA 刑法 Code § 647.8(c) 检察机关应就该申请书向任何可能对所称收益拥有财产权益的个人送达通知。通知应说明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书,说明其主张的权益金额,并确认或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如果无法通过挂号信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通知,通知应连续至少三周刊登在财产所在地县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所有通知均应规定提交对被扣押财产权益主张的期限。
(d)Copy CA 刑法 Code § 647.8(d)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7.8(d)(1) 任何对财产或收益主张权益的人,可以在扣押通知首次发布之日起30天内,或在收到实际通知后30天内,向诉讼待决县的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书,说明其对财产或收益的权益。权利主张人应将经核实的权利主张书副本酌情提交给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市检察官。
(2)CA 刑法 Code § 647.8(d)(2) 如果在 (1) 款规定的期限结束时,利害关系人未提交权利主张,法院应根据动议,宣布该人已放弃其所称权益,并且在证明符合 (c) 款规定后,该权益应被没收。
(e)CA 刑法 Code § 647.8(e) 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须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事项应根据本条规定予以没收。
(f)CA 刑法 Code § 647.8(f) 在根据本条规定发出销毁事项命令之前,无需寻求或获得刑事定罪。任何由市、县、市县合一政府或州政府官员或机构持有的 (a) 款所述事项,包括发现的财产,或因未进行审判的案件而获得的财产,或通过驳回或其他非定罪方式处理的财产,可以命令销毁。
(g)CA 刑法 Code § 647.8(g) 销毁 (a) 款所述事项的法院命令可由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或司法部执行。法院命令应明确负责销毁的机构。
(h)CA 刑法 Code § 647.8(h) 在本条中,“事项”指任何图片、照片、图像、电影、录像带、胶片、幻灯片、底片、幻灯片、复印件或其他图像表示、录音或电子复制品。“事项”还指包含相关图像的任何数据存储介质,但不包括计算机、相机、电信或电子设备,除非该事项仅由存储在无法更改或删除的设备上的电子信息组成。
(i)CA 刑法 Code § 647.8(i) 在根据本条规定批准销毁事项的命令之前,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证明该申请书所涵盖的财产不超过为消除冒犯性事项的占有所必需的范围。
(j)CA 刑法 Code § 647.8(j) 在任何没收程序中,被扣押事项是为合法的科学或教育目的而合法持有的,可作为抗辩理由。

Section § 6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急救人员(如警察、护理人员和消防员)不得在事故或犯罪现场拍摄死者照片,除非是为了官方执法目的或真正的公共利益。如果他们违反此规定,每次违规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雇佣急救人员的机构必须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此规定告知其员工。

(a)CA 刑法 Code § 647.9(a) 急救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行事,对事故或犯罪现场作出响应,并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个人电子设备或其所属机构的设备,拍摄死者照片,如果其目的并非官方执法目的或真正的公共利益,则构成轻罪,每次违规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b)CA 刑法 Code § 647.9(b) 雇佣急救人员的机构应于2021年1月1日,将其雇佣的急救人员告知本节所施加的禁令。
(c)CA 刑法 Code § 647.9(c) 就本节而言,“急救人员”指州或地方治安官、护理人员、紧急医疗技术员、救援服务人员、应急管理人员、消防员、验尸官或验尸官的雇员。

Section § 64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未经美国授权,制造或使用非官方的、类似货币的票据,例如钞票或支票,这是非法的。首次这样做,属于轻微犯罪,称为轻罪。如果他们再次这样做,则属于严重犯罪,称为重罪。

Section § 648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非法目的持有或使用假币(也称为“弹头”或未经授权的代币),则构成犯罪。这些物品不是真正的美国或外国硬币,必须符合特定规定,例如标明来源,且不能与任何真币相似。它们也不能由某些材料或尺寸制成,以免欺骗投币机。发行这些代币的机构只能将其用于预设目的,并且必须告知顾客这些代币不能在其他地方用作货币。

(a)CA 刑法 Code § 648(a) 任何人,为任何非法目的持有,或制造、出售、发行或流通任何不符合(b)款规定的尺寸、形状、重量、构造和使用限制的弹头或代币,均犯有轻罪。本节所称“弹头”和“代币”,系指任何非美国或外国硬币的金属或其他材料。但是,电车公司出售并接受作为车费的代币,以及具有可退还交易价值的刻字支票,不受本节规定的约束。
(b)Copy CA 刑法 Code § 648(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48(b)(1) 该弹头或代币应至少在一面清楚标明其来源机构的名称和地点,或包含清楚表明制造商身份的识别标记或徽标。
(2)CA 刑法 Code § 648(b)(2) 该弹头或代币的直径(英寸)不得属于以下任何范围:
(A)CA 刑法 Code § 648(b)(2)(A) 0.680-0.775。
(B)CA 刑法 Code § 648(b)(2)(B) 0.810-0.860。
(C)CA 刑法 Code § 648(b)(2)(C) 0.910-0.980。
(D)CA 刑法 Code § 648(b)(2)(D) 1.018-1.068。
(E)CA 刑法 Code § 648(b)(2)(E) 1.180-1.230。
(F)CA 刑法 Code § 648(b)(2)(F) 1.475-1.525。
(3)CA 刑法 Code § 648(b)(3) 该弹头或代币不得由纯芯两侧包覆铜镍合金的三层材料制成,也不得由铜基材料制成,除非锌、镍、铝、镁和其他合金材料的总量至少占代币重量的20%。
(4)CA 刑法 Code § 648(b)(4) 该弹头或代币不得具有足够的磁性,以致能被投币机构接受。
(5)CA 刑法 Code § 648(b)(5) 该弹头或代币上的设计不得与任何当前或过去的外国或美国硬币相似。
(6)CA 刑法 Code § 648(b)(6) 使用这些弹头或代币的机构应在其场所内显著且醒目地张贴告示,告知顾客联邦法律禁止在场所外将这些弹头或代币用于任何货币目的。
(7)CA 刑法 Code § 648(b)(7) 发行机构不得接受弹头或代币作为支付其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的款项,但弹头或代币设计用于的特定用途除外。

Section § 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驾驶出租车或类似车辆的人,如果明知故犯地将顾客带到与顾客指示不符的错误酒店、旅馆、寄宿公寓或住宿地点,则构成轻罪。如果司机故意将乘客误导到与要求不同的地点,他们就犯了罪。

Section § 6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经营酒店、旅馆或类似住宿场所的人,如果付费让人撒谎或误导潜在客人入住其他住宿场所,则构成轻罪。

Section § 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购买、出售、交易或赠送联邦指令券属于轻罪,除非您将其用于这些指令券原本应使用的食品或棉花制品。只有在这些指令券已根据州或联邦法律兑换后,您才被允许进行此类交易。这些指令券由美国农业部发放,旨在用于食品和剩余棉花制品。

Section § 652

Explanation

如果任何人给未满18岁的人进行人体穿刺,除非有父母或监护人在场或提供了经过公证的书面许可,否则将被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但是,这条规定不适用于已解放的未成年人。重要的是,这里的人体穿刺是指在身体上插入珠宝或装饰品,例如唇部、舌部、鼻部或眉部的穿刺,但不包括耳部穿刺。此外,未成年人或其父母不会根据本法律受到惩罚。

(a)CA 刑法 Code § 652(a) 任何人对未满18岁的人进行或提供人体穿刺服务,均属违规行为,除非该人体穿刺是在被穿刺者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根据其经公证的书面指示进行。
(b)CA 刑法 Code § 652(b) 本节不适用于已解放未成年人的人体穿刺。
(c)CA 刑法 Code § 652(c) 在本节中,“人体穿刺”指在人体上制造一个开口,以插入珠宝或其他装饰品,包括但不限于唇部、舌部、鼻部或眉部的穿刺。“人体穿刺”不包括耳部穿刺。
(d)CA 刑法 Code § 652(d) 接受人体穿刺的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任何其他未成年人,均不承担本节规定的处罚责任。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为未满18岁的人纹身或提供纹身服务的人,都犯有轻罪。纹身被定义为用针将颜料植入皮肤下方,以制造永久性图案。但这条规定不适用于正在履行职责的持证医疗专业人员。

任何为未满18岁的人纹身或提供纹身服务的人,均犯有轻罪。
在本条中,“纹身”指通过针刺或其他方式,将颜料植入人体皮肤表层之下,以形成透过皮肤可见的永久性标记或图案。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持证医疗专业人员在其执业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被学校官员或警察等有权人员要求离开,却仍在有儿童的学校或公共场所附近逗留,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和/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对于已登记的性犯罪者,处罚更严厉:最高 2,000 美元的罚款,以及随着再犯次数增加而可能加长的监禁时间。此外,某些必须向警察或治安官登记的人也会面临类似的处罚。这里的“游荡”指的是没有正当理由地闲逛。这项法律不排除对类似行为提起其他刑事指控。

(a)CA 刑法 Code § 653(a) 除 (b) 或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在儿童就读或通常聚集的学校或公共场所附近游荡的人,以及在儿童就读或通常聚集的学校或公共场所附近逗留的人,或在被该学校的首席行政官员(或在首席行政官员不在场时,由代行首席行政官员职责的人)、或由学区安全巡逻队成员(该成员已获得该学校首席行政官员的书面授权,作为其代理人履行此职责)、或市警察、或治安官或副治安官、或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部门的和平官员要求离开后 72 小时内重新进入或来到该学校或场所的人,均属流浪者,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53(b) 任何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而违反 (a) 款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刑法 Code § 653(b)(1) 首次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53(b)(2) 如果被告曾因违反本条或前第 653g 条而被定罪一次,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 10 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监禁和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且在服刑至少 10 天之前,不得缓刑、假释或以任何其他理由释放。
(3)CA 刑法 Code § 653(b)(3) 如果被告曾因违反本条或前第 653g 条而被定罪两次或两次以上,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 90 天但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监禁和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且在服刑至少 90 天之前,不得缓刑、假释或以任何其他理由释放。
(c)CA 刑法 Code § 653(c) 任何根据第 186.30 条规定须向警察局长或治安官登记而违反 (a) 款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刑法 Code § 653(c)(1) 首次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53(c)(2) 第二次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法院应考虑至少 10 天的监禁期。
(3)CA 刑法 Code § 653(c)(3) 如果被告曾被定罪两次或两次以上,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法院应考虑至少 90 天的监禁期。
(d)CA 刑法 Code § 653(d) 在本条中,“游荡”指在学校或公共场所逗留、徘徊或闲逛,而无合法理由在场。
(e)CA 刑法 Code § 653(e)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或禁止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针对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实施犯罪并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在进入或逗留在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的日间照护或住宿机构之前,必须向机构管理员登记。登记时,他们必须披露其性犯罪者身份,提供个人详细信息,并出示身份证明。如果性犯罪者的在场扰乱机构或构成风险,机构可以拒绝或撤销登记。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罚款和监禁,对累犯的处罚会升级。本法律不排除根据其他法律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a)CA 刑法 Code § 653(a) 任何根据第290条规定因针对第368条所定义的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实施犯罪而须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除非是该机构的居民,否则不得进入或逗留在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经常在场或居住的日间照护或住宿机构的场地内,除非已向机构管理员或其指定人员登记,或为了登记目的迅速前往机构管理员或指定人员的办公室。
(b)CA 刑法 Code § 653(b) 为了根据(a)款进行登记,性犯罪者应告知机构管理员或指定人员其是性犯罪者;提供其姓名、地址以及进入机构的目的;并提供身份证明。
(c)CA 刑法 Code § 653(c) 如果机构管理员有合理理由认定该犯罪者的在场或行为会扰乱或已经扰乱机构、任何居民、雇员、志愿者或访客;会导致或已经导致财产损失;该犯罪者在机构的在场会干扰或已经干扰机构活动的正常进行;或会以其他方式使机构、任何雇员、志愿者或访客面临风险,则机构管理员可以拒绝登记、对登记施加限制或撤销性犯罪者的登记。
(d)CA 刑法 Code § 653(d)  任何违反本条的行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刑法 Code § 653(d)(1) 首次定罪,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53(d)(2) 如果被告曾因违反本条而被定罪一次,则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10天或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监禁和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且在服刑至少10天之前,不得假释、缓刑或以任何其他理由释放。
(3)CA 刑法 Code § 653(d)(3) 如果被告曾因违反本条而被定罪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90天或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监禁和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且在服刑至少90天之前,不得假释、缓刑或以任何其他理由释放。
(e)CA 刑法 Code § 653(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禁止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销售采矿机械的人,如果未能向买方提供销售单据,或未能保存详细记录销售日期、机械描述和买方信息的书面销售记录,则构成轻罪。买方也必须记录其购买详情,包括卖方信息、机械描述和购买日期。卖方和买方都必须遵守这些要求,以避免法律处罚。

任何销售用于或将用于采矿目的的机械设备的人,如果在销售时未能向买方提供该机械设备的销售单据,或未能保存书面销售记录,注明销售日期、描述该机械设备并显示买方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任何此类机械设备的买方,如果在本州,未能保存其购买该机械设备的记录,注明卖方的姓名和地址、描述该机械设备并显示购买日期,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惩罚那些试图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如果您唆使他人实施抢劫或贿赂等严重罪行,您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巨额罚款,或两者并罚。唆使他人谋杀可能导致三、六或九年的州监狱监禁,而唆使他人实施暴力性犯罪则可能导致两到四年的监禁。

唆使他人实施特定毒品犯罪或某些与福利相关的犯罪,可能会导致较短的县监狱监禁,特别是对于屡犯者。提供黑客服务或非法计算机访问协助也会受到处罚。要证明这些教唆犯罪,根据犯罪类别,需要一到两名证人的证词,以及佐证证据。此外,如果其他法律对教唆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则可以适用该法律。

(a)CA 刑法 Code § 653(a) 任何人为实施犯罪,唆使他人提议、接受或参与提议或接受贿赂,或实施或参与实施劫车、抢劫、入室盗窃、重大盗窃、接收赃物、敲诈勒索、伪证、教唆伪证、伪造、绑架、纵火或使用致命武器或工具或通过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进行袭击,或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阻止或劝阻任何已是或可能成为证人的人出席或在任何经法律授权的审判、诉讼或调查中作证的,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或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该罪行本身可能被判处的罚款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653(b) 任何人为实施犯罪,唆使他人实施或参与实施谋杀的,应处以三年、六年或九年的州监狱监禁。
(c)CA 刑法 Code § 653(c) 任何人为实施犯罪,唆使他人实施强奸、暴力鸡奸、暴力口交,或违反第264.1、288或289条的任何行为的,应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州监狱监禁。
(d)Copy CA 刑法 Code § 653(d)
(1)Copy CA 刑法 Code § 653(d)(1) 任何人为实施犯罪,唆使他人实施《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2、11379、11379.5、11379.6或11391条规定的罪行的,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任何曾被判犯有唆使他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罪行,随后又被判犯有被禁止的教唆罪的,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
(2)CA 刑法 Code § 653(d)(2)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判处的监禁期限更长的情况。
(e)CA 刑法 Code § 653(e) 任何人为实施犯罪,唆使他人实施《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14条规定的罪行的,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任何曾被判犯有唆使他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罪行,随后又被判犯有被禁止的教唆罪的,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
(f)Copy CA 刑法 Code § 653(f)
(1)Copy CA 刑法 Code § 653(f)(1) 任何人为实施犯罪,唆使他人实施第502条规定的罪行的,应按第 (3)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CA 刑法 Code § 653(f)(2) 任何人为实施犯罪,提议为他人提供协助以进行违反第502条的活动的,应按第 (3)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这包括运营提供协助他人寻找黑客服务的互联网网站的人员。就本条而言,“黑客服务”指违反第502条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数据的协助。
(3)CA 刑法 Code § 653(f)(3) 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的人员,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同一个人随后每次违反本款的行为,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g)CA 刑法 Code § 653(g) 违反 (a)、 (b) 或 (c) 款被指控的罪行,应通过两名证人的证词,或一名证人证词和佐证情况来证明。违反 (d)、 (e) 或 (f) 款被指控的罪行,应通过一名证人证词和佐证情况来证明。
(h)CA 刑法 Code § 653(h)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规定更重处罚的法律进行起诉。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未经所有者同意非法复制和销售录音制品。它规定,复制或销售音乐或录音带等录音制品,或为营利目的运输它们,都是犯罪行为。如果你被查获持有 1,000 份或更多非法复制品,处罚可能非常严厉,包括数年监禁和高达 50 万美元的罚款。销售或持有 100 份或更多非法复制品可能导致监禁和高达 2 万美元的罚款,重复犯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这项法律的例外情况包括广播公司为广播目的,以及致力于保护音乐遗产的非营利教育机构,只要它们尝试找到原始所有者。这项法律仅适用于 1972 年 2 月 15 日之前制作的录音。

(a)CA 刑法 Code § 653(a) 任何人犯有可根据 (b) 和 (c) 款规定处罚的公罪,如果其:
(1)CA 刑法 Code § 653(a)(1) 明知并故意转录或导致转录已录制在唱片、光盘、磁线、磁带、胶片或其他录音制品上的任何声音,意图出售或导致出售,或意图通过公开表演用于商业利益或私人经济收益,而转录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且未经所有者同意。
(2)CA 刑法 Code § 653(a)(2) 在本州内为金钱或其他类似对价运输或导致运输任何此类制品,且明知其上的声音未经所有者同意而被转录。
(b)CA 刑法 Code § 653(b)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 (a) 款罪行的人,如果该罪行涉及转录或运输,或导致转录或运输 (a) 款所述制品不少于 1,000 件,则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处以两年、三年或五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653(c) 任何被判犯有 (a) 款中未在 (b) 款中描述的任何其他罪行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根据 (a) 款(未在 (b) 款中描述)的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653(d) 任何人明知 (a) 款所述制品上的声音未经所有者同意而被转录,而为出售或转售、或出售或转售、或导致出售或转售、或出租、或为这些目的而持有该制品,均犯有公罪。
(1)CA 刑法 Code § 653(d)(1) 违反 (d) 款且涉及不少于 100 件此类制品的,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对本段所述行为的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53(d)(2) 任何被判犯有本款中未在 (1) 段中描述的任何罪行的人,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对本段所述行为的第二次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对本段所述行为的第三次或后续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处以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A 刑法 Code § 653(e) 在本条中,“人”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成员或雇员、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公司或协会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所有者”指拥有原始母版录音的人,该母版录音体现在用于在唱片、光盘、磁带、胶片或其他可录制声音的制品上复制录制声音的母版唱片、母版光盘、母版磁带、母版胶片或其他制品中,且转录的录制声音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此;“母版录音”指声音在录音制品上的原始固定,可从中制作副本。
(f)CA 刑法 Code § 653(f) 本条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私人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g)CA 刑法 Code § 653(g) 本条不适用于从事广播或电视广播的任何人,其转录或导致转录任何此类声音(电影音轨除外),意图用于或与广播传输或相关用途,或用于档案目的。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你卷入滑雪事故,并且在没有帮助可能受伤或需要援助的人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你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唯一的例外是你离开是为了通知当局或寻求帮助。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如果鼓励或恐吓未成年人实施某些严重犯罪,如谋杀、抢劫或盗窃汽车,都是非法的。唆使者可能面临三到七年的监禁。

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6岁或以上,则该成年人必须比未成年人至少大五岁,本法律才适用。判处的刑罚不能超过未成年人实际实施该罪行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

在量刑时,法院必须考虑未成年人被唆使实施的犯罪的严重程度。

(a)CA 刑法 Code § 653(a) 任何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以任何自愿方式,唆使、诱导、鼓励或恐吓任何未成年人,意图使该未成年人实施违反《刑法典》第136.1条(c)款第(1)项或第187、211、215、245、246、451、459或520条,或《车辆法典》第10851条的重罪,应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判处三年、五年或七年监禁。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年满16岁或以上,本条仅适用于成年人在犯罪时比未成年人至少大五岁的情况。
(b)CA 刑法 Code § 653(b)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根据(a)款判处的刑罚均不得超过该未成年人被唆使、诱导、鼓励或恐吓实施的重罪所规定的最高刑罚。
(c)CA 刑法 Code § 653(c) 凡根据(a)款判处刑罚时,法院应将基础犯罪的严重程度作为加重情节之一予以考虑。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目的是骚扰或烦扰他人,使用淫秽语言或威胁性言辞打电话或发信息是违法的。即使没有对话,或者反复尝试联系,也构成轻罪。允许你控制的设备用于此类目的也是非法的。如果被捕,你可能需要作为缓刑条件的一部分参加心理辅导。这项法律涵盖了广泛的设备,包括电话、电脑以及其他传输信息或数据的技术设备。重要的是,善意进行的电话或信息,例如商务通话,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a)CA 刑法 Code § 653(a) 任何意图骚扰的人,通过电话或电子通讯设备与他人联系,并向或关于该他人使用任何淫秽语言,或向该他人发出任何威胁,意图对被联系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均犯有轻罪。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善意进行的电话通话或电子联系。
(b)CA 刑法 Code § 653(b) 任何意图骚扰或烦扰的人,反复拨打电话或通过电子通讯设备反复联系,或以任何电话或联系组合方式联系他人,无论是否因拨打电话或通过电子通讯设备联系而产生对话,均犯有轻罪。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善意进行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电话通话或电子联系。
(c)CA 刑法 Code § 653(c) 任何通过电话实施的犯罪,可被视为在电话通话拨出或接听之时和地点发生。任何通过电子通讯设备或媒介(包括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可被视为在电子通讯最初发送或被接收方首次查看之时和地点发生。
(d)CA 刑法 Code § 653(d) 当意图骚扰的人通过电话或电子通讯设备联系并要求回电,并在接到回电后实施(a)款或(b)款禁止的行为时,即违反了(a)款或(b)款。
(e)CA 刑法 Code § 653(e) 当一个人明知而允许其控制下的任何电话或电子通讯被用于上述各款禁止的目的时,即违反了(a)款或(b)款。
(f)CA 刑法 Code § 653(f)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被定罪的任何人获得缓刑,或其刑罚的执行或判处被暂停,法院可以命令该人参加心理辅导作为缓刑条件。
(g)CA 刑法 Code § 653(g) 就本条而言,“电子通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电脑、录像机、传真机、寻呼机、个人数字助理、智能手机以及任何传输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数据的其他设备。“电子通讯设备”还包括但不限于可视电话、TTY/TDD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用于辅助或协助聋哑或残疾人进行通讯的设备。“电子通讯”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18篇第2510节第12款中定义的术语相同。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安装或继续使用双向镜是违法的,这种双向镜允许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观察浴室、更衣室或酒店房间等私人区域的人。如果这样做,就构成轻罪。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双向镜是允许使用的,存在例外。这些地方包括监狱、医疗中心、执法机构大楼和教育机构。

这里将双向镜描述为一种镜子,在特定照明条件下,允许一侧的人看穿它,而另一侧的人只能看到自己的反射。

任何于1970年4月1日之后安装或维护任何双向镜,允许观察任何洗手间、厕所、浴室、盥洗室、淋浴间、更衣室、试衣间、汽车旅馆房间或酒店房间的人,均犯有轻罪。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区域:(a) 州或地方公共刑罚、矫正、羁押或医疗机构,这些机构用于被判处或自愿被限制在这些机构中或自愿在其中接受治疗的人员,或为其提供治疗;(b) 私人羁押或医疗机构,这些机构用于被判处或自愿被限制在这些机构中或自愿在其中接受治疗的人员,或为其提供治疗;(c) 公共或私人治疗设施,这些设施用于被判处或自愿被限制在这些设施中或自愿在其中接受治疗的人员,或为其提供治疗;(d) 州或地方执法机构运营的建筑物;或 (e) 公共或私人教育机构。
本条所称“双向镜”是指一种镜子或其他表面,在特定照明条件下,允许其一侧的任何人透过它看到另一侧,而在同一时间,其另一侧的任何人或该其他表面只能看到普通的镜面或其他表面反射。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在本州内,为商业目的进口、持有以供出售或出售某些动物(如北极熊、大象等多种动物)的尸体或其部分是违法的。从2020年开始,鳄鱼和短吻鳄也被纳入其中,除非它们根据美国法律或条约被列为濒危物种。从2022年起,禁令范围扩大到鬣蜥和河马等动物。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能面临1,00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重要的是,如果这项法律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a)CA 刑法 Code § 653(a) 为商业目的进口到本州,意图出售而持有,或在本州内出售北极熊、豹、虎猫、虎、猎豹、美洲豹、貂羚、狼 (Canis lupus)、斑马、鲸、眼镜蛇、蟒蛇、海龟、疣猴、袋鼠、小羊驼、海獭、自由漫游的野马、海豚或鼠海豚 (Delphinidae)、西班牙猞猁或大象的尸体,或其任何部分或产品,均属非法。
(b)Copy CA 刑法 Code § 65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53(b)(1) 自2020年1月1日起,为商业目的进口到本州,意图出售而持有,或在本州内出售鳄鱼或短吻鳄的尸体,或其任何部分或产品,均属非法。
(2)CA 刑法 Code § 653(b)(2) 本款不授权进口或销售根据联邦《濒危物种法》列为濒危物种的任何短吻鳄或鳄鱼物种或其产品,也不允许进口或销售任何短吻鳄或鳄鱼物种或其产品,如果此举违反联邦法律或美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
(c)CA 刑法 Code § 653(c) 自2022年1月1日起,为商业目的进口到本州,意图出售而持有,或在本州内出售鬣蜥、石龙子、凯门鳄、河马,或泰加蜥、环纹蜥或尼罗河巨蜥的尸体,或其任何部分或产品,均属非法。
(d)CA 刑法 Code § 653(d) 违反本条规定者犯有轻罪,每次违规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A 刑法 Code § 653(e) 本条所列物种的为商业目的进口、意图出售而持有以及出售的禁令是可分割的。认定一项或多项禁令无效不应影响任何其余禁令的有效性。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如果将某些受保护的动物或植物的尸体或部分带入美国是非法的,那么持有或出售它们也是非法的。这些动物和植物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例如《濒危物种法案》或《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如果你违反了这些联邦规定,这也被视为违反了本州法律,州或地方官员将对此采取行动。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任何海豹尸体的任何部分带入加州、出售或意图出售,都是非法的。

如果有人违反这项法律,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这可能导致一千美元到五千美元之间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为商业目的向本州进口、意图出售而持有、或在本州内出售任何海豹的尸体或其任何部分或产品,均属违法。
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和监禁并罚。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72年6月1日起,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出售或意图出售某些鱼类、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或哺乳动物的尸体或其部分是违法的。这些物种在其他条款中具体列出。违反这项法律被视为轻罪。

尽管有1970年第1557章第3条的规定,在本州境内,自1972年6月1日以后,意图出售或出售第653o条或第653p条中规定的任何鱼类、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或哺乳动物的尸体,或其任何部分或产品,均属非法。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轻罪。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所有者同意,运输、销售或复制现场表演的录音是违法的。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录制或分发表演,他们可能面临严厉的惩罚,包括罚款和监禁。除非另有说明,表演者通常被推定拥有录音权。根据所涉未经授权物品的数量,违法者可能面临最高五年的监禁和最高五十万美元的罚款。对于为非商业目的录制表演的广播或有线电视公司,本法有例外规定。

(a)CA 刑法 Code § 653(a) 任何人在本州内为金钱或其他对价运输或促使运输任何载有现场表演声音的物品,且明知其上的声音未经现场表演声音所有者同意而被录制或母带制作的,犯有公罪,可按 (g) 款或 (h) 款规定处罚。
(b)CA 刑法 Code § 653(b) 在本条和第 653u 条中:
(1)CA 刑法 Code § 653(b)(1) “现场表演”指以任何可听见的顺序朗诵、演绎或演奏一系列音乐、口语或其他声音。
(2)CA 刑法 Code § 653(b)(2) “物品”指用于录制或母带制作现场表演声音的原始光盘、磁线、磁带、胶片、唱片或其他录音设备,以及任何全部或部分复制原件的副本或复制品。
(3)CA 刑法 Code § 653(b)(3) “人”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成员或雇员、公司、协会,或公司或协会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高级职员。
(c)CA 刑法 Code § 653(c) 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现场表演声音的表演者应被推定拥有录制或母带制作这些声音的权利。
(d)CA 刑法 Code § 653(d) 就本条而言,获授权保管和控制反映所有者同意现场表演录制或母带制作的商业记录的人,应是任何有关同意问题的诉讼中的适当证人。
依本条传唤的任何证人,应遵守所有关于证人作证能力以及所提供证词的相关性和可采性的证据规则。
(e)CA 刑法 Code § 653(e) 本条既不扩大也不减损录音或母带制作当事方可能依法拥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f)CA 刑法 Code § 653(f) 本条不适用于从事广播或电视广播或有线电视广播的人,他们为广播或有线传输以及教育电视或广播节目中的相关用途、档案目的或新闻节目或目的录制或固定现场表演的声音,条件是该录制或母带制作未由广播或有线电视广播实体独立于广播或有线电视广播向订阅者或公众进行商业分发。
(g)CA 刑法 Code § 653(g)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 (a) 款罪行的人,如果该罪行涉及运输或促使运输不少于 1,000 件 (a) 款所述物品,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处两年、三年或五年监禁,或处不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h)CA 刑法 Code § 653(h) 任何被判犯有 (g) 款未述及的 (a) 款其他罪行的人,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g) 款未述及的 (a) 款项下的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或处不超过二十万美元($20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i)CA 刑法 Code § 653(i) 任何为销售或转售而提供、销售或转售、促使销售或转售、出租或为这些目的而持有任何 (a) 款所述物品,且明知其上的声音未经现场表演声音所有者同意而被如此录制或母带制作的人,犯有公罪。
(1)CA 刑法 Code § 653(i)(1) 违反 (i) 款,涉及不少于 100 件此类物品的,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两万美元($2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对本款所述行为的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或处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干扰用于报告或询问紧急情况的无线电通信,他们就触犯了法律。紧急情况是指人身或财产面临严重危险,或已发生损害,且正在寻求帮助的情形。这种行为通常是轻罪,可处以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但是,如果干扰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则会升级为重罪,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具体来说,如果干扰公共安全无线电通信(例如警察或消防部门使用的通信)导致严重伤害或重大经济损失,则可能构成重罪。

(a)CA 刑法 Code § 653(a) 任何人明知且恶意地中断、扰乱、阻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通过业余无线电或民用波段无线电频率传输的通信,且该通信的目的是告知或询问紧急情况的,即构成公罪。
(b)CA 刑法 Code § 653(b) 就本节而言,“紧急情况”指个人处于或通信传输者合理认为个人处于严重人身伤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中,或财产处于或通信传输者合理认为财产处于广泛损坏或毁坏的迫在眉睫的危险中,或该伤害或毁坏已经发生且传输者正在试图寻求帮助的状况或情形。
(c)CA 刑法 Code § 653(c) 违反 (a) 款规定者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除非由于该罪行的实施,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财产损失,在此情况下,该罪行属重罪,可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
(d)CA 刑法 Code § 653(d) 任何人明知且恶意地中断、扰乱、阻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通过公共安全无线电频率传输的紧急通信,且该罪行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财产损失的,构成重罪,可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判处监禁。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所有者同意,为商业利益或经济收益而录制或制作现场表演声音的母带是犯罪行为。除非另有协议,表演者通常被视为所有者。如果被抓,处罚会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监禁和高达 50 万美元的巨额罚款。对于较轻的案件,罚款较低,但累犯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经授权的人可以就是否获得同意作证。

(a)CA 刑法 Code § 653(a) 任何人在任何物品上录制或制作母带或导致被录制或制作母带,意图为商业利益或私人经济收益而销售现场表演的声音,且明知其上的声音未经现场表演声音所有者同意而被录制或制作母带的,犯有公共罪行,可依照 (d) 和 (e) 款的规定予以惩罚。
(b)CA 刑法 Code § 653(b) 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现场表演声音的表演者应被推定拥有录制或制作这些声音母带的权利。
(c)Copy CA 刑法 Code § 653(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53(c)(1) 就本节而言,经授权保管和控制反映所有者同意录制或制作现场表演母带的商业记录的人,应是任何有关同意问题的诉讼中的适当证人。
(2)CA 刑法 Code § 653(c)(2) 依照本节传唤的任何证人,应遵守所有与证人作证能力以及所提供证词的相关性和可采性有关的证据规则。
(d)CA 刑法 Code § 653(d)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 (a) 款规定的人,如果该罪行涉及录制、制作母带或导致录制或制作至少 1,000 件 (a) 款所述物品的母带,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依照第 1170 节 (h) 款的规定监禁两年、三年或五年,或处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A 刑法 Code § 653(e) 任何被判犯有 (d) 款未描述的 (a) 款其他违反行为的人,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 款未描述的 (a) 款项下的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依照第 1170 节 (h) 款的规定监禁,或处不超过二十万美元 ($20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判违反了第 (653h)、(653s)、(653u) 或 (653w) 条中提到的任何法律,法院必须命令没收并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相关的录音物品和设备。这些物品可以包括从唱片和磁带到任何用于制作或存储与犯罪相关的声音和图像的工具。

任何人被判犯有第 (653h)、(653s)、(653u) 或 (653w) 条的任何违法行为时,法院在其定罪判决中,除其中规定的处罚外,应命令没收并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光盘、磁线、磁带、胶片,或任何其他可录制或存储声音或图像的物品,以及任何和所有用于制造、复制或组装这些物品的电子、机械或其他设备,这些物品或设备曾与第 (653h)、(653s)、(653u) 或 (653w) 条的任何违法行为相关联,或构成该违法行为的一部分。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了个人或经济利益,销售、租赁或提供任何录制品或视听作品,而其封面或标签上未清晰显示制造商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创作者姓名的,属于违法行为。此规定不适用于原始软件制造商或授权生产商。在法律中,“录制品”是指任何存储声音或信息的物理介质,“视听作品”是指旨在通过设备(如投影仪)展示的图像作品,以及任何配套的声音。

如果有人被发现持有100件或更多未正确标注的录制品或影片,将面临严厉处罚,包括最高五年的监禁或最高50万美元的罚款。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初犯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5万美元的罚款。再犯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最高20万美元的罚款。

(a)Copy CA 刑法 Code § 653(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53(a)(1) 任何人,如果为了商业利益或个人经济收益,明知地广告或要约出售或转售,或出售或转售,或导致租赁、出售或转售,或租赁,或制造,或为这些目的而持有任何录制品或视听作品,而其外封面、盒子、封套或标签未清晰显著地披露其制造商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实际作者、艺术家、表演者、制作人、程序员或团体名称的,则犯有未披露录制品或视听作品来源罪。本节不要求原始制造商或软件制作商的授权被许可人披露贡献作者或程序员。
(2)CA 刑法 Code § 653(a)(2) 在本节中,“录制品”指任何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存储信息或声音的有形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唱片、光盘、磁带、音频盒式磁带、电线、胶片、存储卡、闪存盘、硬盘、数据存储设备,或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存储信息或声音的其他介质,但不包括伴随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的声音。
(3)CA 刑法 Code § 653(a)(3) 在本节中,“视听作品”是指由本质上旨在通过机器或设备(如投影仪、观看器或电子设备)展示的相关图像以及任何伴随声音组成的实物作品,无论承载这些作品的物质客体(如胶片、磁带、光盘、存储卡、闪存盘、硬盘、数据存储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性质如何。
(b)CA 刑法 Code § 653(b)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a)款规定的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刑法 Code § 653(b)(1) 如果犯罪涉及(a)款所述的至少100件录音制品或100件视听作品的广告、要约出售或转售、出售、租赁、制造或为这些目的而持有,或其商业等价物,则该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h)款处以两年、三年或五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53(b)(2) 任何未在(1)项中描述的违反(a)款的其他行为,初犯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3)CA 刑法 Code § 653(b)(3) 任何未在(1)项中描述的违反(a)款的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监禁,或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1,000)但不超过二十万美元($20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恶意拨打恶作剧电话或使用电子设备联系911,意图骚扰或烦扰他人,就属于犯罪行为。一旦被抓,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长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是,如果是善意拨打911电话,则不受此限制。 如果在短时间内反复拨打不合理的电话,就可能被起诉。除了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你还可能需要支付因这些电话而产生的任何不必要的紧急服务费用。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滥用911紧急系统用于非紧急情况或骚扰的行为定为犯罪。如果有人明知而无紧急情况却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911,则构成违规。初犯会收到书面警告,但罚款会从第二次违规的50美元逐步增加到多次违规的250美元。通过911进行骚扰可作为轻罪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和可能的监禁。如果骚扰行为涉及仇恨犯罪要素,处罚将更加严厉,包括更长的监禁时间和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

法律将紧急情况定义为需要立即协助的情形,例如挽救生命或预防犯罪。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电话公司在维护期间,或因智力障碍无法理解其行为后果的个人。

(a)CA 刑法 Code § 653(a) 明知而允许使用或使用911紧急系统并非出于紧急原因的,构成违规行为,处罚如下:
(1)CA 刑法 Code § 653(a)(1) 首次违规,由最初接到电话或电子设备通信的公共安全实体向违规者发出书面警告,说明后续违规的处罚。书面警告应告知接收者,如果接收者没有拨打或明知而允许使用911紧急系统拨打非紧急911电话或发送电子设备通信,则应通知发出机构该警告发出不当。执法机构可提供关于911紧急系统正确使用的教育材料。
(2)CA 刑法 Code § 653(a)(2) 第二次或后续违规,由最初接到电话或电子设备通信的公共安全实体可发出传票,据此违规者应受到以下处罚,法院可根据违规者的支付能力予以减免:
(A)CA 刑法 Code § 653(a)(2)(A) 第二次违规,罚款五十美元 ($50)。
(B)CA 刑法 Code § 653(a)(2)(B) 第三次违规,罚款一百美元 ($100)。
(C)CA 刑法 Code § 653(a)(2)(C) 第四次或后续违规,罚款二百五十美元 ($250)。
(3)CA 刑法 Code § 653(a)(3)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未成年人拥有监护权和控制权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该未成年人对根据本款规定处以的罚款负有连带责任。
(b)CA 刑法 Code § 653(b) 明知而允许使用或使用911紧急系统以骚扰他人为目的的,构成犯罪,处罚如下:
(1)CA 刑法 Code § 653(b)(1) 首次违规,作为违规行为,可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罚款;或作为轻罪,可处以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2)CA 刑法 Code § 653(b)(2) 第二次或后续违规,作为轻罪,可处以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c)CA 刑法 Code § 653(c) 如果某人明知而允许使用或使用911紧急系统以骚扰他人为目的,且该行为属于第422.55条或第422.85条所述的行为,则实施该行为的人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罚款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d)CA 刑法 Code § 653(d) 就本条而言,“紧急情况”指任何紧急服务将导致挽救生命、减少财产损失、更快地抓捕罪犯、协助处理可能危及生命的医疗问题、火灾、需要救援、即将发生的潜在犯罪,或需要立即协助的类似情况。
(e)Copy CA 刑法 Code § 653(e)
(1)Copy CA 刑法 Code § 653(e)(1) 尽管有 (a) 款规定,本条不适用于电话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与911紧急系统或311电话系统的日常维护、修理或操作相关的行为或不作为。
(2)CA 刑法 Code § 653(e)(2) 本条不适用于患有智力障碍或其他精神障碍,导致其难以或无法理解其行为潜在后果的人使用911紧急系统的情况。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电影院里使用录音设备录制电影,但没有获得影院的书面许可,你可能会被指控犯有公罪。你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有。

录音设备指的是任何能够捕捉电影声音或图像的相机或其他设备。电影院指的是任何放映电影的场所。

本法律不阻止检察官在适用情况下根据其他相关法律对你提出指控。

(a)CA 刑法 Code § 653(a) 任何人在电影院放映电影期间,为录制影院电影之目的,且未经电影院所有者明确书面授权而操作录音设备,即犯有公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53(b)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653(b)(1) “录音设备”指照相、数字或摄像机,或能够录制电影的声音和图像或电影的任何部分的其他音频或视频录制设备。
(2)CA 刑法 Code § 653(b)(2) “电影院”指放映电影的剧院或其他场所。
(c)CA 刑法 Code § 653(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人,未成年人除外,如果在线向10个以上的人分享大部分或全部商业录音或视频,且未披露其电子邮件地址,可能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未成年人面临较小的罚款,但如果屡次违规也可能被监禁。

某些例外情况适用,例如,如果分享是在个人网络内进行,或已获得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如果在其网站上正确显示其联系信息,则不承担责任。

违反本法的一项额外惩罚包括销毁非法分享的文件。最终,本法不限制著作权所有人分享其自己的内容,且文件删除的惩罚不适用于他们。

(a)CA 刑法 Code § 653(a) 任何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人,未成年人除外,明知某录音或视听作品是商业性的,故意以电子方式向10个以上其他人传播该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而未披露其电子邮件地址以及该录音或视听作品的标题的,可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53(b) 任何违反 (a) 款的未成年人,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任何第三次或后续违反 (a) 款的未成年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c)Copy CA 刑法 Code § 653(c)
(a)Copy CA 刑法 Code § 653(c)(a) 款和 (b) 款不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53(c)(1) 向其直系亲属或在其个人网络内以电子方式传播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的人,个人网络定义为由该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控制且仅限其访问的受限访问网络。
(2)CA 刑法 Code § 653(c)(2) 如果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或经著作权所有人授权行事的人,已明确许可该录音或视听作品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可由任何人或向任何人无限制地以电子方式自由传播。
(3)CA 刑法 Code § 653(c)(3) 经著作权所有人或经著作权所有人授权行事的人许可,以电子方式传播商业视听作品或录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人。
(4)CA 刑法 Code § 653(c)(4) 通过有线电视系统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或《美国法典》第47篇中定义的直播卫星服务,对商业视听作品或录音进行许可的电子传播。
(d)CA 刑法 Code § 653(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限制著作权所有人传播其自己的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
(e)CA 刑法 Code § 653(e) 违反本节规定被定罪后,除规定处罚外,法院应命令永久删除或销毁任何包含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的电子文件,其传播是违反行为的基础。本款不适用于著作权所有人或经著作权所有人授权行事的人。
(f)CA 刑法 Code § 653(f)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违反,也不协助或教唆违反 (a) 款,且 (a) 款不应针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执行,只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其服务的用户能够以电子方式传播视听作品或录音,并且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可访问的位置维护其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电子通知方式。
就本节而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指一个实体,只要该实体正在传输、路由或提供由他人发起或指示的互联网通信连接,在用户指定的点之间或点之间,传输用户在线放置的材料,应用户指示存储或托管该材料,或将用户引向或链接到该材料。
(g)CA 刑法 Code § 653(g) 就本节而言:
(1)CA 刑法 Code § 653(g)(1) “录音”是指任何录制的图像、声音或图像和声音的电子或物理载体,但不包括视听作品或伴随视听作品的声音。
(2)CA 刑法 Code § 653(g)(2) “视听作品”是指电影、电视节目、视频或电脑游戏或其他视听演示的电子或物理载体,这些演示由本质上旨在通过使用投影仪、观看器或电子设备等机器或设备,或《第502节》中定义的计算机程序、软件或系统来显示的关联图像组成,以及任何伴随的声音。
(3)CA 刑法 Code § 653(g)(3) “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是指一种录音或视听作品,其著作权所有人、受让人、授权代理人或被许可人已或打算通过许可方式向公众提供销售、出租、表演或展览,但不包括少于录音或视听作品绝大部分的摘录。无论以电子方式传播该录音或视听作品的人是否从该传播中寻求商业利益或私人经济收益,该录音或视听作品都可能是商业性的。
(4)CA 刑法 Code § 653(g)(4) “电子传播”指发起传输、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用于在互联网或其他数字网络上分发,无论其他人是否曾以电子方式传播过相同的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
(5)CA 刑法 Code § 653(g)(5) “电子邮件地址”指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发生传播的账户持有人的有效电子邮件地址。
(6)CA 刑法 Code § 653(g)(6) “披露”指在传播或获取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的过程中,以可识别或可获取的方式提供信息,或将信息附于其中,且该信息可供任何从事传播或接收该商业录音或视听作品的人员访问。
(h)CA 刑法 Code § 653(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65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公共活动、促销或广告中,在户外释放由导电材料制成并充有比空气轻的气体的气球是违法的。如果你违反了这项规定,你就构成了一项违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你被抓到三次,就会变成一项轻罪。载人热气球以及用于政府或科学研究的气球除外。

(a)CA 刑法 Code § 653.1(a) 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在户外释放由导电材料制成并充有比空气轻的气体的气球,作为公共或民事活动、促销活动或产品广告的一部分。
(b)CA 刑法 Code § 653.1(b)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应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任何违反本条规定且此前曾两次被判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应构成轻罪。
(c)CA 刑法 Code § 653.1(c) 本条不适用于载人热气球,或用于政府或科学研究项目的气球。

Section § 6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使用电话或电脑等电子设备分享他人个人信息,意图恐吓他人或其家人,并导致他人受到第三方伤害或骚扰的行为属于犯罪。这包括发送可能煽动非法行为的骚扰信息或图像。如果被判有罪,个人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该法律对电子设备进行了广义定义,涵盖了从手机到互联网的所有设备,并将骚扰解释为旨在严重惊扰或烦扰他人且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a)CA 刑法 Code § 653.2(a) 任何人,意图使他人对其自身安全或其直系亲属的安全产生合理恐惧,通过电子通信设备,未经他人同意,且为了即将由第三方对该他人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接触、伤害或骚扰的目的,以电子方式分发、发布、发送电子邮件、提供超链接或供下载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他人的数字图像,或关于他人的骚扰性质的电子信息,且该行为可能煽动或导致该非法行为的,犯有轻罪,可处以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53.2(b) 就本条而言,“电子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计算机、互联网网页或网站、互联网电话、混合蜂窝/互联网/无线设备、个人数字助理(PDA)、录像机、传真机或寻呼机。“电子通信”具有与《美国法典》第18卷第2510(12)节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c)CA 刑法 Code § 653.2(c)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53.2(c)(1) “骚扰”是指针对特定人员的明知故犯的行为模式,合理的人会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令人不安、严重烦扰、严重折磨或严重恐吓该人员,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
(2)CA 刑法 Code § 653.2(c)(2) “骚扰性质的”是指合理的人会认为严重令人不安、严重烦扰、严重折磨或严重恐吓该人员,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目的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