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a)(1) 任何实施两项或多项相关重罪的人,如果其重要构成要素为欺诈或贪污,且涉及相关重罪行为模式,并且该相关重罪行为模式涉及侵占或导致他人或实体损失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则在单一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判两项或多项重罪后,除其已被定罪的重罪所规定的刑罚外,还应根据 (2) 或 (3) 段的规定,在州立监狱处以额外刑期,并连续执行。此附加刑应被称为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在单一刑事诉讼程序中只能施加一次。就本节而言,“相关重罪行为模式”是指实施至少两项具有相同或相似目的、结果、主犯、受害者或作案方法,或通过其他显著特征相互关联,且并非孤立事件的重罪。就本节而言,“两项或多项相关重罪”是指针对两名或多名不同受害者实施的重罪,或在两个或多个不同场合针对同一受害者实施的重罪。
(2)CA 刑法 Code § 186.11(a)(2) 如果相关重罪行为模式涉及侵占或导致他人或实体损失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额外刑期应为在州立监狱服刑两年、三年或五年。
(3)CA 刑法 Code § 186.11(a)(3) 如果相关重罪行为模式涉及侵占或导致他人或实体损失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但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额外刑期应为第 12022.6 条 (a) 款 (1) 或 (2) 段规定的刑期。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b)(1) 除非 (a) 款中列出的事实已在控告书中指控并经事实认定者承认或认定属实,否则不得施加 (a)、(c) 和 (d) 款规定的额外刑期和罚款。
(2)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b)(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b)(2)(a) 款 (2) 段规定的额外刑期应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刑罚(包括第 12022.6 条)之外,且不受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c)CA 刑法 Code § 186.11(c) 任何被判犯有 (a) 款规定的两项或多项重罪的人,如果使其受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的事实已被事实认定者承认或认定属实,还应处以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所取财物价值两倍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如果相关重罪行为模式涉及侵占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但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罚款不应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或所取财物价值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
(d)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d)(1) 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 (a) 款规定的两项或多项重罪,且同时被指控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或者某人在控告书中被指控犯有其重要构成要素为欺诈或贪污的重罪,且涉及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并对这些事实的存在提出指控,则该人控制的任何资产或财产,以及该人在根据 (a) 款指控的任何犯罪行为发生后,非善意购买而转让给第三方的任何资产或财产,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发现,均可由高等法院予以保全,以支付赔偿金和罚款。在被判犯有 (a) 款规定的两项或多项重罪,或其重要构成要素为欺诈或贪污的重罪,且涉及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后,如果使其受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的事实,或证明在实施其重要构成要素为欺诈或贪污的重罪中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事实,已在控告书中指控并经事实认定者承认或认定属实,则高等法院可征收此财产以支付赔偿金和罚款。
(2)CA 刑法 Code § 186.11(d)(2) 为防止资产或财产的散失或藏匿,检察机关可以在提起指控两项或多项重罪(如(a)款所规定)以及(a)款所规定的加重处罚的诉状或起诉书的同时或之后,或者在提起一项重罪(其重要构成要素是欺诈或贪污,涉及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100,000))以及对这些事实存在的指控的同时或之后,向提起控诉书所在县的高级法院刑事庭提交申请,寻求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指定接管人或任何其他必要的保护性救济措施以保全财产或资产。该申请应启动一项附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且仅为实现本条规定的刑事救济而维持。该程序不受《民事证据开示法》(载于《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自第2016.010条起)第四部分)规定的约束或管辖。申请应指控被告被控两项或多项重罪,如(a)款所规定,并受(a)款所规定的加重白领犯罪处罚,或者被告被控一项重罪,其重要构成要素是欺诈或贪污,涉及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100,000),以及对这些事实存在的指控。申请应指明该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将受本条规定命令影响的资产和财产。
(3)CA 刑法 Code § 186.11(d)(3) 关于该申请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中指明的可能对财产拥有权益的每一个人。此外,该通知应在受本条规定命令影响的财产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连续刊登至少三周。通知应声明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高级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说明其所主张权益的性质和金额。通知应规定提交受保护财产权益主张的期限。
(4)CA 刑法 Code § 186.11(d)(4) 如果要保全的财产是不动产,检察机关应在提交申请时,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每个县记录一份诉讼待决通知(lis pendens),该通知应通过法定描述、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登记所有者姓名以及评估员地块编号来具体识别该财产。
(5)CA 刑法 Code § 186.11(d)(5) 如果要保全的财产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控制下的资产,检察机关在提交申请时,可以从法院获得一项命令,指示该银行或金融机构立即披露其持有的被告资产的账户号码和价值。检察机关应提交一份补充申请,具体指明哪些银行或金融机构账户将受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其他保护性救济措施的约束。
(6)CA 刑法 Code § 186.11(d)(6) 任何声称对受保护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可以在申请通知首次刊登之日起30天内,或在收到实际通知后30天内,向诉讼待决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说明其对该财产或资产的权益性质和金额。权利主张人应将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副本送达给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视情况而定。
(7)CA 刑法 Code § 186.11(d)(7) 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和赔偿应由对基础刑事犯罪判刑的高级法院决定。任何被指派到申请提交所在县高级法院刑事庭的法官,可以在根据本条规定提交指控的同时或之后,发布临时限制令。任何关于该申请的后续听证会也应由被指派到申请提交所在县高级法院刑事庭的法官审理。在基础刑事案件中提交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时,任何关于该申请的后续听证会应由被指派审理基础刑事案件的高级法院法官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