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实施两项或多项相关重罪(涉及欺诈或贪污,且损失超过十万美元)的额外惩罚。这被称为“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可以增加额外的监禁时间和罚款。如果总损失超过五十万美元,额外监禁期可达两到五年。该法律旨在阻止个人隐藏资产以逃避支付罚款和赔偿金。它允许法院冻结资产并指定接管人来管理或出售财产,以支付受害者和罚款。法院可以确保资产得到保护,不被散失。重要的是,该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处理用于支付罚款和赔偿金的资产的程序,强调保护无辜第三方,并确保受害者优先获得赔偿。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a)(1) 任何实施两项或多项相关重罪的人,如果其重要构成要素为欺诈或贪污,且涉及相关重罪行为模式,并且该相关重罪行为模式涉及侵占或导致他人或实体损失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则在单一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判两项或多项重罪后,除其已被定罪的重罪所规定的刑罚外,还应根据 (2) 或 (3) 段的规定,在州立监狱处以额外刑期,并连续执行。此附加刑应被称为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在单一刑事诉讼程序中只能施加一次。就本节而言,“相关重罪行为模式”是指实施至少两项具有相同或相似目的、结果、主犯、受害者或作案方法,或通过其他显著特征相互关联,且并非孤立事件的重罪。就本节而言,“两项或多项相关重罪”是指针对两名或多名不同受害者实施的重罪,或在两个或多个不同场合针对同一受害者实施的重罪。
(2)CA 刑法 Code § 186.11(a)(2) 如果相关重罪行为模式涉及侵占或导致他人或实体损失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额外刑期应为在州立监狱服刑两年、三年或五年。
(3)CA 刑法 Code § 186.11(a)(3) 如果相关重罪行为模式涉及侵占或导致他人或实体损失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但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额外刑期应为第 12022.6 条 (a) 款 (1) 或 (2) 段规定的刑期。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b)(1) 除非 (a) 款中列出的事实已在控告书中指控并经事实认定者承认或认定属实,否则不得施加 (a)、(c) 和 (d) 款规定的额外刑期和罚款。
(2)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b)(2)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b)(2)(a) 款 (2) 段规定的额外刑期应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刑罚(包括第 12022.6 条)之外,且不受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c)CA 刑法 Code § 186.11(c) 任何被判犯有 (a) 款规定的两项或多项重罪的人,如果使其受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的事实已被事实认定者承认或认定属实,还应处以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或所取财物价值两倍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如果相关重罪行为模式涉及侵占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但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罚款不应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或所取财物价值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
(d)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1(d)(1) 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 (a) 款规定的两项或多项重罪,且同时被指控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或者某人在控告书中被指控犯有其重要构成要素为欺诈或贪污的重罪,且涉及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并对这些事实的存在提出指控,则该人控制的任何资产或财产,以及该人在根据 (a) 款指控的任何犯罪行为发生后,非善意购买而转让给第三方的任何资产或财产,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发现,均可由高等法院予以保全,以支付赔偿金和罚款。在被判犯有 (a) 款规定的两项或多项重罪,或其重要构成要素为欺诈或贪污的重罪,且涉及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后,如果使其受加重白领犯罪附加刑的事实,或证明在实施其重要构成要素为欺诈或贪污的重罪中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事实,已在控告书中指控并经事实认定者承认或认定属实,则高等法院可征收此财产以支付赔偿金和罚款。
(2)CA 刑法 Code § 186.11(d)(2) 为防止资产或财产的散失或藏匿,检察机关可以在提起指控两项或多项重罪(如(a)款所规定)以及(a)款所规定的加重处罚的诉状或起诉书的同时或之后,或者在提起一项重罪(其重要构成要素是欺诈或贪污,涉及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100,000))以及对这些事实存在的指控的同时或之后,向提起控诉书所在县的高级法院刑事庭提交申请,寻求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指定接管人或任何其他必要的保护性救济措施以保全财产或资产。该申请应启动一项附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且仅为实现本条规定的刑事救济而维持。该程序不受《民事证据开示法》(载于《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自第2016.010条起)第四部分)规定的约束或管辖。申请应指控被告被控两项或多项重罪,如(a)款所规定,并受(a)款所规定的加重白领犯罪处罚,或者被告被控一项重罪,其重要构成要素是欺诈或贪污,涉及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100,000),以及对这些事实存在的指控。申请应指明该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将受本条规定命令影响的资产和财产。
(3)CA 刑法 Code § 186.11(d)(3) 关于该申请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中指明的可能对财产拥有权益的每一个人。此外,该通知应在受本条规定命令影响的财产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连续刊登至少三周。通知应声明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高级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说明其所主张权益的性质和金额。通知应规定提交受保护财产权益主张的期限。
(4)CA 刑法 Code § 186.11(d)(4) 如果要保全的财产是不动产,检察机关应在提交申请时,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每个县记录一份诉讼待决通知(lis pendens),该通知应通过法定描述、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登记所有者姓名以及评估员地块编号来具体识别该财产。
(5)CA 刑法 Code § 186.11(d)(5) 如果要保全的财产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控制下的资产,检察机关在提交申请时,可以从法院获得一项命令,指示该银行或金融机构立即披露其持有的被告资产的账户号码和价值。检察机关应提交一份补充申请,具体指明哪些银行或金融机构账户将受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其他保护性救济措施的约束。
(6)CA 刑法 Code § 186.11(d)(6) 任何声称对受保护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可以在申请通知首次刊登之日起30天内,或在收到实际通知后30天内,向诉讼待决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说明其对该财产或资产的权益性质和金额。权利主张人应将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副本送达给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视情况而定。
(7)CA 刑法 Code § 186.11(d)(7) 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和赔偿应由对基础刑事犯罪判刑的高级法院决定。任何被指派到申请提交所在县高级法院刑事庭的法官,可以在根据本条规定提交指控的同时或之后,发布临时限制令。任何关于该申请的后续听证会也应由被指派到申请提交所在县高级法院刑事庭的法官审理。在基础刑事案件中提交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时,任何关于该申请的后续听证会应由被指派审理基础刑事案件的高级法院法官审理。

Section § 186.12

Explanation

本条涉及与金融诈骗相关的重罪,其中侵占或损失金额超过10万美元,通常针对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它允许法院保全个人财产,以用于受害者赔偿。如果有人被指控,他们的资产可以被冻结,以确保一旦定罪,这些资产可用于偿还受害者。

为保护这些资产,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发布命令,防止财产被出售或藏匿。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对财产的权益,法院可以指定接管人来管理。法律优先考虑受害者的赔偿,包括支付费用和尊重合法留置权,然后才对受害者的欺诈或滥用行为进行补偿。

如果一个人被判无罪或指控被撤销,任何保护令都将被解除。本法规旨在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同时平衡被告和无辜第三方的权利。

(a)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2(a)(1) 就本条而言,重罪是指违反第368条(d)款或(e)款的重罪,或违反《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6条(c)款的重罪,且涉及侵占或损失超过十万美元($100,000)。
(2)CA 刑法 Code § 186.12(a)(2) 如果一个人被指控犯有第(1)款所述的重罪,并且已提出关于这些事实存在的指控,则该人控制的任何财产,以及该人在根据本分节指控的任何犯罪行为实施之后,除非是善意购买,已转让给第三方的任何财产,无论是在州内还是州外发现,均可由高等法院予以保全,以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判处的赔偿金。在重罪定罪后,该财产可由高等法院强制执行,以支付根据本条规定判处的赔偿金。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2(b)(1) 为防止财产散失或藏匿,检察机构可在提交指控本条所涉重罪的诉状或起诉书的同时或之后,向提起控诉书的县高等法院刑事庭提交一份申请,寻求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指定接管人或任何其他必要的保护性救济以保全财产。提交申请应启动一项程序,该程序应附属于刑事诉讼,并仅为影响本条规定的刑事救济而维持。该程序不受《民事诉讼法典》第四部分第四编(自第2016.010条起)规定的《民事证据开示法》条款的约束或管辖。申请应指控被告已被指控犯有(a)分节第(1)款所述的重罪,并应指明该刑事诉讼以及将受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影响的财产。
(2)CA 刑法 Code § 186.12(b)(2) 关于该申请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方式,提供给申请中指明的可能对财产拥有权益的每一个人。此外,该通知应在受根据本条发布的命令影响的财产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连续刊登至少三周。通知应声明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说明其所主张权益的性质和金额。通知应规定提交受保护财产权益主张的期限。
(3)CA 刑法 Code § 186.12(b)(3) 如果要保全的财产是不动产,检察机构应在提交申请时,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每个县记录一份诉讼待决通知(lis pendens),其中应通过法律描述、最新均衡评估名册上显示的登记所有者姓名以及评估员地块编号来具体识别该财产。
(4)CA 刑法 Code § 186.12(b)(4) 如果要保全的财产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控制下的资产,检察机构可在提交申请时,从法院获得一项命令,指示该银行或金融机构立即披露其持有的被告的账户号码和资产价值。检察机构应提交一份补充申请,具体指明哪些银行或金融机构账户应受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或其他保护性救济的约束。
(5)CA 刑法 Code § 186.12(b)(5) 任何声称对受保护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可在申请通知首次发布之日起30天内,或在收到实际通知后30天内,向诉讼待决县的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说明其在该财产中的权益性质和金额。权利主张人应将一份经核实的权利主张副本送达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视情况而定。
(6)CA 刑法 Code § 186.12(b)(6) 根据本条规定判处赔偿的决定,应由相关刑事犯罪被判刑的高级法院作出。任何被指派到申请提交所在县高级法院刑事庭的法官,均可连同或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指控之后,发布临时限制令。随后对申请的任何听证,也应由申请提交所在县高级法院刑事庭的法官审理。在相关刑事案件提交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时,随后对申请的任何听证应由被指派审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高级法院法官审理。
(c)CA 刑法 Code § 186.12(c) 连同或在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申请之后,检察机关可向高级法院申请,且高级法院可发布以下诉讼期间命令,以维持申请中指明财产的现状:
(1)CA 刑法 Code § 186.12(c)(1) 禁止任何人转让、设定负担、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的禁令。
(2)CA 刑法 Code § 186.12(c)(2) 指定接管人占有、照管、管理和经营财产,以使该财产得以维护和保全。法院可命令,根据本条规定指定的接管人,应就其在占有、照管、管理和经营受本条约束的任何财产方面所作或产生的合理开支获得补偿。
(3)CA 刑法 Code § 186.12(c)(3) 价值足以确保根据本条规定判处的赔偿得以履行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以代替其他命令。
(d)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2(d)(1) 未经向所有已知且合理可确定的利害关系方发出符合(b)款(2)项要求的通知,并经听证以确定为保全财产在刑事诉讼结果出来之前有必要发布命令,法院不得发布初步禁令或指定接管人。法院可根据检察官的申请,连同或在提交申请之后,在听证会之前单方面发布临时限制令。临时限制令可基于对刑事调查有亲身了解的警官的宣誓声明,该声明须确立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重罪,且本条规定的赔偿金额超过或等于受临时限制令约束的财产价值。该声明可包括证人的传闻证词以确立必要事实。在向法院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临时限制令可无需通知即予发布。
(2)CA 刑法 Code § 186.12(d)(2) 被告,或根据(b)款(5)项规定提交了经核实索赔的人,有权要求法院在向检察机关送达听证请求后10天内举行要求说明理由的听证会,以确定临时限制令是否应继续有效,是否应解除根据(b)款(3)项记录的任何诉讼待决通知,或是否应为了司法公正而修改任何现有命令。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听证会应在向检察机关送达听证请求后两天内举行。
(3)CA 刑法 Code § 186.12(d)(3) 在决定是否在检察机关连同或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指控之后提起的诉讼中发布初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时,法院有权酌情考虑其认为可靠和适当的任何事项,包括传闻证词,以作出公正衡平的裁决。法院应权衡实体结果的相对确定性以及授予临时救济对各方造成的后果。如果检方很可能在实体上胜诉,且财产散失的风险大于对被告和利害关系方的潜在损害,法院应授予禁令救济。法院应特别重视以下因素:
(A)CA 刑法 Code § 186.12(d)(3)(A) 在诉讼期间保全财产的公众利益。
(B)CA 刑法 Code § 186.12(d)(3)(B) 当相关被指控的犯罪涉及欺诈和道德败坏问题时,在诉讼期间保全财产的难度。
(C)CA 刑法 Code § 186.12(d)(3)(C) 所请求的救济是由检察官代表被指控的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金融虐待受害者提出的事实。
(D)CA 刑法 Code § 186.12(d)(3)(D) 在被指控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已发生重大公共损害的可能性。
(E)CA 刑法 Code § 186.12(d)(3)(E) 赔偿金融虐待的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受害者以及支付法院判决的赔偿金所涉及的重大公共利益。
(4)CA 刑法 Code § 186.12(d)(4) 法院在作出命令时,可以考虑被告请求释放受本节影响的部分财产,以支付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合理律师费、在审判和判决前任何必要且适当的生活费,以及用于缴纳保释金。法院应权衡公众保留财产的需求与被告获得部分财产的需求。法院在为此目的作出任何释放财产的命令之前,应考虑第 (3) 款中列出的因素。
(5)CA 刑法 Code § 186.12(d)(5) 法院在作出命令时,应寻求保护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的任何无辜第三方(包括无辜配偶)的利益。
(6)CA 刑法 Code § 186.12(d)(6) 根据本节提交的任何请愿书,为指定律师之目的,应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并应分配给提起控诉书的县高等法院刑事庭。
(7)CA 刑法 Code § 186.12(d)(7) 根据根据 (c) 款第 (2) 项任命的接管人提出的已通知动议,当请愿书中指明的财产可能腐烂、损耗或价值显著降低,或当维护财产的费用与其价值不成比例时,法院可以命令进行中间销售。中间销售的收益应存入法院或按法院指示,以待根据本节确定诉讼结果。
(8)CA 刑法 Code § 186.12(d)(8) 法院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以保持受根据本诉讼发出的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令影响的任何合法商业企业的持续生存能力。
(9)CA 刑法 Code § 186.12(d)(9) 在作出命令时,法院应寻求防止受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令约束的任何财产腐烂、变质、损耗或价值显著降低。如果存在价值减损的可能性,法院应指定一名接管人处置或以其他方式保护财产的价值。
(10)CA 刑法 Code § 186.12(d)(10) 不得针对不太可能被耗散且可能被征收或扣押以实现本节目的的任何企业资产发出保全令。
(e)CA 刑法 Code § 186.12(e) 如果被告犯有受本节约束的重罪的指控被驳回或被事实认定者认定为不实,则根据本节发出的任何初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应予解除。如果陪审团是事实认定者,且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裁决,法院应有自由裁量权,根据司法利益继续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初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但是,如果检察机关选择不再重审该案件,则根据本节发出的任何初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应予解除。
(f)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2(f)
(1)Copy CA 刑法 Code § 186.12(f)(1) (A) 如果被告被判犯有受本节约束的重罪,审判法官应将初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持续至刑事判决之日,并在届时裁定受初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约束的财产中,如有,哪一部分应被征收以向犯罪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判决赔偿金的命令可以超过受初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约束的财产总价值。法院可以命令立即转移财产以执行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判决和刑罚。此外,经检察机关动议,法院可以作为判决和刑罚的一部分,作出命令,使根据本节作出的赔偿金命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第九编(自第 680.010 条起)可强制执行。
(B)CA 刑法 Code § 186.12(f)(1)(B) 此外,法院应命令被告向受害人作出全额赔偿。根据本条规定由法院命令的赔偿支付应作为法院准予的任何缓刑的条件。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命令缓刑期持续长达10年或直至向受害人作出全额赔偿,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C)CA 刑法 Code § 186.12(f)(1)(C) 判决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执行支付额外赔偿的命令,并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对被发现故意未能遵守法院任何合法命令的被告启动违反缓刑程序或藐视法庭程序。
(D)CA 刑法 Code § 186.12(f)(1)(D)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上级法院命令的判决执行在上诉期间被中止,则初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应在上诉期间保持完全有效。
(2)CA 刑法 Code § 186.12(f)(2) 责令赔偿的命令不应影响在诉讼系属通知记录之前获得的任何第三方的房地产权益,除非该财产并非作为善意有偿购买者从被告处获得。如果受本条影响的任何资产或财产受有效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益或附条件销售合同项下权益的约束,且应付给留置权、抵押权、权益或合同持有人的金额低于该财产的评估价值,则该人可以向启动诉讼的州或地方政府支付该财产评估价值与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益或附条件销售合同项下权益金额之间的差额。在支付该款项后,州或地方实体应放弃对该财产的所有主张。如果权益持有人选择不向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支付该款项,则该财产的权益应被视为已转让给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并且该财产的任何所有权凭证应在州或地方政府实体中得到确认。评估价值应在判决生效之日确定,可由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益或附条件销售合同项下权益的持有人与相关政府实体之间协议确定,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提起诉讼的县的法院指定评估师确定。持有有效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益或附条件销售合同项下权益的人应获得其权益的评估价值。
(3)CA 刑法 Code § 186.12(f)(3) 在作出最终命令时,法院应寻求保护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的任何无辜第三方(包括无辜配偶)合法获得的权益。
(g)CA 刑法 Code § 186.12(g) 在所有根据本条规定将对财产进行征收的案件中,法院指定的接管人应有权清算所有财产,其收益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分配:
(1)CA 刑法 Code § 186.12(g)(1) 支付给接管人或法院指定的评估师,用于其在财产出售或清算过程中产生或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根据本条规定对任何被征收财产进行任何必要维修、储存或运输的所有合理开支。
(2)CA 刑法 Code § 186.12(g)(2) 支付给任何有效留置权、抵押权或担保权益的持有人,金额不超过其在财产或收益中的权益。
(3)CA 刑法 Code § 186.12(g)(3) 支付给任何受害人,作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并经检察机关证明属于欺诈或非法行为模式一部分的任何欺诈或非法行为的赔偿。
(h)CA 刑法 Code § 186.12(h)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或处罚相互累积,并累积于本州所有其他法律项下可用的补救措施或处罚,但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不得根据本条以及《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七编第二部分第五章(自第17200条起)对同一被告就相同的欺诈或非法行为提起两项单独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