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加利福尼亚州诊所和教堂入口自由出入法案
Section § 423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州诊所和教堂入口自由通行法案》,或《加州FACE法案》。它旨在确保人们可以自由进出诊所和教堂,而不会遇到阻碍或恐吓。
Section § 423.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暴力和生殖健康服务相关的特定法律术语。“暴力犯罪”是指对他人或其财产使用武力。“干预”是指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恐吓”是指使他人有理由担心会受到人身伤害。“非暴力”行为是指不构成暴力犯罪的行为。“物理阻碍”是指阻碍进出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机构或宗教礼拜场所,使其难以或危险地进出。“生殖健康服务”涵盖了与怀孕等问题相关的医疗和支持服务。“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或协助者”是指任何参与这些服务的人,无论是作为工作人员、志愿者还是其他身份。“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是指任何提供此类服务的地点,例如诊所或医院。
Section § 423.2
如果你不是对未成年子女采取行动的父母或监护人,你不能通过使用武力、威胁或物理阻碍来伤害或试图伤害参与生殖健康服务或宗教活动的人。这包括医疗诊所的患者和提供者,以及在礼拜场所行使宗教自由的人。
你也不能出于同样的原因损坏与这些群体相关的财产,并且不应在生殖健康服务设施录制任何人,以恐吓他们放弃继续其活动。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分享此类录音以进行恐吓也是被禁止的。
Section § 423.3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与阻碍诊所通行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有人首次违反第423.2条的某些规定,通常被视为轻罪,最高可判处一年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两万五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然而,重复违法或违反不同款项的行为可能升级为重罪指控,罚款最高可达五万美元。该法律强调州和联邦当局在处理这些案件中的合作,特别是与联邦《诊所入口自由通行法》的协同。重要的是,同一行为不能同时受到州和联邦法律的双重定罪。
Section § 423.4
Section § 423.5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发布限制令,以保护某些法律诉讼中涉及的个人的健康、安全或隐私。这包括与侵犯生殖健康服务或宗教礼拜相关的案件。法院可以保护生殖健康客户、提供者和相关方,以及行使宗教自由的个人和宗教礼拜场所。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限制拍摄与这些案件相关的个人。法院还可以允许个人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化名以保护其隐私。
Section § 423.6
本节解释了本法律不打算做什么。它确保受宪法或其他法律保护的活动不受影响。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定,或对本法律禁止的行为设定惩罚,不受本法律的限制。它也不会改变堕胎和生殖健康服务的监管方式,或干涉劳动法的规定。本法律不会为受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活动增加更多惩罚或限制现有惩罚。最后,除非有明确的例外规定,本法律允许根据本法律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