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州诊所和教堂入口自由通行法案》,或《加州FACE法案》。它旨在确保人们可以自由进出诊所和教堂,而不会遇到阻碍或恐吓。

本篇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加州诊所和教堂入口自由通行法案》,或《加州FACE法案》。

Section § 4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暴力和生殖健康服务相关的特定法律术语。“暴力犯罪”是指对他人或其财产使用武力。“干预”是指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恐吓”是指使他人有理由担心会受到人身伤害。“非暴力”行为是指不构成暴力犯罪的行为。“物理阻碍”是指阻碍进出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机构或宗教礼拜场所,使其难以或危险地进出。“生殖健康服务”涵盖了与怀孕等问题相关的医疗和支持服务。“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或协助者”是指任何参与这些服务的人,无论是作为工作人员、志愿者还是其他身份。“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是指任何提供此类服务的地点,例如诊所或医院。

本标题的定义如下:
(a)CA 刑法 Code § 423.1(a) “暴力犯罪”指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使用、企图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为构成要素的犯罪。
(b)CA 刑法 Code § 423.1(b) “干预”指限制一个人的行动自由。
(c)CA 刑法 Code § 423.1(c) “恐吓”指使一个人合理地担心自己或他人会受到人身伤害。
(d)CA 刑法 Code § 423.1(d) “非暴力”指不构成暴力犯罪的行为。
(e)CA 刑法 Code § 423.1(e) “物理阻碍”指使他人无法进出或难以或危险地进出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机构或宗教礼拜场所。
(f)CA 刑法 Code § 423.1(f) “生殖健康服务”指在医院、诊所、医生办公室或其他机构提供的生殖健康服务,包括与人类生殖系统相关的医疗、外科、咨询或转诊服务,包括与怀孕或终止妊娠相关的服务。
(g)CA 刑法 Code § 423.1(g) “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或协助者”指个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作人员、志愿者和第三方供应商,其现在或曾经参与获取、寻求获取、提供、寻求提供或协助或寻求协助他人(应他人请求)在生殖健康服务机构获取或提供服务,或现在或曾经参与拥有或运营或寻求拥有或运营生殖健康服务机构的个人或实体。
(h)CA 刑法 Code § 423.1(h) “生殖健康服务机构”包括提供或寻求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医院、诊所、医生办公室或其他机构,并包括该机构所在的建筑物或结构。

Section § 423.2

Explanation

如果你不是对未成年子女采取行动的父母或监护人,你不能通过使用武力、威胁或物理阻碍来伤害或试图伤害参与生殖健康服务或宗教活动的人。这包括医疗诊所的患者和提供者,以及在礼拜场所行使宗教自由的人。

你也不能出于同样的原因损坏与这些群体相关的财产,并且不应在生殖健康服务设施录制任何人,以恐吓他们放弃继续其活动。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分享此类录音以进行恐吓也是被禁止的。

任何人,父母或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采取行动的除外,实施下列任何行为的,应受到第423.3节规定的处罚。
(a)CA 刑法 Code § 423.2(a) 通过武力、武力威胁或构成暴力犯罪的物理阻碍,故意伤害、恐吓、干扰或试图伤害、恐吓、干扰任何个人或实体,因为该个人或实体是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或协助者,或为了恐吓某个个人或实体,或某类个人或实体,使其不成为或不继续作为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或协助者。
(b)CA 刑法 Code § 423.2(b) 通过武力、武力威胁或构成暴力犯罪的物理阻碍,故意伤害、恐吓、干扰或试图伤害、恐吓、干扰在宗教礼拜场所合法行使或寻求行使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权利的人。
(c)CA 刑法 Code § 423.2(c) 通过非暴力物理阻碍,故意伤害、恐吓、干扰或试图伤害、恐吓、干扰任何个人或实体,因为该个人或实体是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或协助者,或为了恐吓任何个人或实体,或任何类别的个人或实体,使其不成为或不继续作为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或协助者。
(d)CA 刑法 Code § 423.2(d) 通过非暴力物理阻碍,故意伤害、恐吓、干扰或试图伤害、恐吓、干扰在宗教礼拜场所合法行使或寻求行使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权利的人。
(e)CA 刑法 Code § 423.2(e) 故意损坏或毁坏个人、实体或设施的财产,或试图这样做,因为该个人、实体或设施是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协助者或设施。
(f)CA 刑法 Code § 423.2(f) 故意损坏或毁坏宗教礼拜场所的财产。
(g)CA 刑法 Code § 423.2(g) 在生殖健康服务设施入口100英尺范围内或设施内,未经该人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或协助者同意,故意录像、拍摄、拍照或通过电子方式记录,意图明确恐吓该人使其不成为或不继续作为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或协助者,并因此导致该人受到恐吓。
(h)CA 刑法 Code § 423.2(h) 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论坛,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站和社交媒体,故意披露或分发明知是违反(g)款规定获得的录像、影片、照片或录音,意图明确恐吓该人使其不成为或不继续作为生殖健康服务患者、提供者或协助者,并因此导致该人受到恐吓。就本款而言,“社交媒体”是指电子服务或账户,或电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或静态照片、博客、视频博客、播客、即时消息和短信、电子邮件、在线服务或账户,或互联网网站个人资料或位置。
(i)Copy CA 刑法 Code § 423.2(i)
(g)Copy CA 刑法 Code § 423.2(i)(g)款和(h)款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节(b)款所述的人。

Section § 423.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与阻碍诊所通行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有人首次违反第423.2条的某些规定,通常被视为轻罪,最高可判处一年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两万五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然而,重复违法或违反不同款项的行为可能升级为重罪指控,罚款最高可达五万美元。该法律强调州和联邦当局在处理这些案件中的合作,特别是与联邦《诊所入口自由通行法》的协同。重要的是,同一行为不能同时受到州和联邦法律的双重定罪。

(a)CA 刑法 Code § 423.3(a) 首次违反第423.2条 (c)、(d)、(g) 或 (h) 款的行为属于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423.3(b) 第二次或后续违反第423.2条 (c)、(d)、(g) 或 (h) 款的行为,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或罚款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423.3(c) 首次违反第423.2条 (e) 或 (f) 款的行为属于重罪,可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或罚款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423.3(d) 首次违反第423.2条 (a) 或 (b) 款的行为属于轻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e)CA 刑法 Code § 423.3(e) 第二次或后续违反第423.2条 (a)、(b)、(e) 或 (f) 款的行为属于重罪,可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或罚款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f)CA 刑法 Code § 423.3(f) 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时,法院应考虑《加州法院规则》第4.421条和第4.423条中列出的适用加重和减轻情节,并应将此前违反1994年联邦《诊所入口自由通行法》(18 U.S.C. Sec. 248) 的行为,或此前违反其他司法管辖区法规且该行为构成违反第423.2条或1994年联邦《诊所入口自由通行法》的行为,视为此前违反第423.2条的行为。
(g)CA 刑法 Code § 423.3(g) 本篇确立了州对同时受1994年联邦《诊所入口自由通行法》(18 U.S.C. Sec. 248) 禁止的行为的并行管辖权,该法规定首次违反者处以轻罪处罚,第二次及后续违反者处以重罪-轻罪处罚。州执法机构和检察官应与联邦当局合作,预防、逮捕和起诉这些罪行,并在适当时寻求联邦起诉。
(h)CA 刑法 Code § 423.3(h) 任何人不得因违反第423.2条的行为而根据本条被定罪,如果该行为在特定场合与该场合下该人根据1994年联邦《诊所入口自由通行法》(18 U.S.C. Sec. 248) 被定罪的行为相同。

Section § 4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受第423.2条(可能涉及生殖健康服务或宗教礼拜场所的访问)侵犯的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支付法律费用,并制止违法行为。生殖健康服务的客户、提供者或协助者可以就与其服务相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而行使宗教自由的人可以就某些其他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可以选择法定损害赔偿而非实际损害赔偿,每项违法行为有固定金额。此外,司法部长和其他法律机构也可以提起诉讼并寻求罚款。法律还规定了如何考虑联邦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下的先前违法行为。如果某人已根据联邦诊所入口自由法因相同行为被认定负有责任,则不允许重复追究责任。
(a)CA 刑法 Code § 423.4(a) 因违反第423.2条而受损害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禁止该违法行为,并要求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及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及专家证人费,但只有生殖健康服务客户、提供者或协助者可以根据第423.2条的 (a)、(c) 或 (e) 款提起诉讼,且只有在宗教礼拜场所合法行使或寻求行使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权利的人,或拥有或运营宗教礼拜场所的实体,可以根据第423.2条的 (b)、(d) 或 (f) 款提起诉讼。关于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告可以在最终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候选择,不要求实际损害赔偿,而要求获得法定损害赔偿,对于每次纯粹非暴力违法行为,金额为一千美元 ($1,000),对于每次其他违法行为,金额为五千美元 ($5,000)。
(b)CA 刑法 Code § 423.4(b) 司法部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禁止违反第423.2条的行为,为 (a) 款所述的受损害人要求补偿性损害赔偿,并对每个被诉人处以民事罚款。对于纯粹非暴力的首次违法行为,民事罚款不得超过两千美元 ($2,000),对于任何其他首次违法行为,不得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对于纯粹非暴力的后续违法行为,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对于任何其他后续违法行为,不得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根据本款处以民事罚款时,法院应将违反1994年联邦诊所入口自由法 (18 U.S.C. Sec. 248) 的先前违法行为,或违反其他司法管辖区法规的先前违法行为(该行为将构成违反第423.2条或1994年联邦诊所入口自由法),视为违反第423.2条的先前违法行为。
(c)CA 刑法 Code § 423.4(c) 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条被认定对在特定场合实施的违反第423.2条的行为负有责任,如果该特定场合的相同行为已成为该人根据1994年联邦诊所入口自由法 (18 U.S.C. Sec. 248) 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依据。

Section § 4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发布限制令,以保护某些法律诉讼中涉及的个人的健康、安全或隐私。这包括与侵犯生殖健康服务或宗教礼拜相关的案件。法院可以保护生殖健康客户、提供者和相关方,以及行使宗教自由的个人和宗教礼拜场所。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限制拍摄与这些案件相关的个人。法院还可以允许个人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化名以保护其隐私。

(a)Copy CA 刑法 Code § 423.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423.5(a)(1) 法院在受理针对违反第423.2条 (a)、(c) 或 (e) 款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时,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包括发布限制令,以保障以下任何一方的健康、安全或隐私:
(A)CA 刑法 Code § 423.5(a)(1)(A) 作为诉讼当事人或证人的生殖健康服务客户、提供者或协助人员。
(B)CA 刑法 Code § 423.5(a)(1)(B) 是第423.2条 (a)、(c) 或 (e) 款所禁止行为的受害者,或有成为受害者风险的人。
(2)CA 刑法 Code § 423.5(a)(2) 法院在受理针对违反第423.2条 (b)、(d) 或 (f) 款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时,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包括发布限制令,以保障以下任何一方的健康、安全或隐私:
(A)CA 刑法 Code § 423.5(a)(2)(A) 在宗教礼拜场所合法行使或寻求行使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权的人。
(B)CA 刑法 Code § 423.5(a)(2)(B) 拥有或运营宗教礼拜场所的实体。
(b)CA 刑法 Code § 423.5(b) 根据 (a) 款第 (1) 项发布的限制令,在合理需要保障 (a) 款第 (1) 项 (A) 和 (B) 分项所述人员的健康、安全或隐私时,可包含禁止或限制拍摄这些人员的规定。根据 (a) 款第 (2) 项发布的限制令,在合理需要保障 (a) 款第 (2) 项 (A) 和 (B) 分项所述人员的健康、安全或隐私时,可包含禁止或限制拍摄这些人员的规定。
(c)CA 刑法 Code § 423.5(c) 法院可酌情允许 (a) 款第 (1) 项 (A) 或 (B) 分项所述的个人在 (a) 款第 (1) 项所述的民事诉讼中使用化名,以在合理需要时保障这些人员的健康、安全或隐私。法院可酌情允许 (a) 款第 (2) 项 (A) 或 (B) 分项所述的个人在 (a) 款第 (2) 项所述的民事诉讼中使用化名,以在合理需要时保障这些人员的健康、安全或隐私。

Section § 423.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法律不打算做什么。它确保受宪法或其他法律保护的活动不受影响。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定,或对本法律禁止的行为设定惩罚,不受本法律的限制。它也不会改变堕胎和生殖健康服务的监管方式,或干涉劳动法的规定。本法律不会为受言论自由权保护的活动增加更多惩罚或限制现有惩罚。最后,除非有明确的例外规定,本法律允许根据本法律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进行起诉。

本篇不得解释为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a)CA 刑法 Code § 423.6(a) 损害任何受宪法保护的活动,或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或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保护的任何活动。
(b)CA 刑法 Code § 423.6(b) 提供专属的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或优先于或排除任何县、市或市县通过任何法律,以对本篇禁止的任何行为提供补救,或将任何此类行为定为犯罪。
(c)CA 刑法 Code § 423.6(c) 干涉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对堕胎执行或提供其他生殖健康服务的监管。
(d)CA 刑法 Code § 423.6(d) 否定、取代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劳动法》第二编第三部分第10章(自第1138条起)任何条款的实施。
(e)CA 刑法 Code § 423.6(e) 设立额外的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或限制任何现有的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以纠正干扰行使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或《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保护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活动。
(f)CA 刑法 Code § 423.6(f) 排除根据本篇和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的起诉,但第423.3条(g)款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