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2.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何为“仇恨犯罪”。本质上,仇恨犯罪是指因受害者的某些特征而部分或全部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这些特征包括残疾、性别、国籍、种族或族裔、宗教、性取向,以及与具有这些特征的个人或群体的任何关联。该定义还包括违反另一特定法律条款(422.6节)的行为,但不仅限于此。除非其他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情况明确要求不同含义,否则此定义广泛适用。

为本篇之目的,以及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含义,为所有其他州法之目的,以下规定适用:
(a)CA 刑法 Code § 422.55(a) “仇恨犯罪”指因以下一项或多项受害者的实际或感知特征而全部或部分实施的犯罪行为:
(1)CA 刑法 Code § 422.55(a)(1) 残疾。
(2)CA 刑法 Code § 422.55(a)(2) 性别。
(3)CA 刑法 Code § 422.55(a)(3) 国籍。
(4)CA 刑法 Code § 422.55(a)(4) 种族或族裔。
(5)CA 刑法 Code § 422.55(a)(5) 宗教。
(6)CA 刑法 Code § 422.55(a)(6) 性取向。
(7)CA 刑法 Code § 422.55(a)(7) 与具有一项或多项上述实际或感知特征的个人或群体的关联。
(b)CA 刑法 Code § 422.55(b) “仇恨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第422.6节的行为。

Section § 422.56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仇恨犯罪相关术语的定义。它解释了基于种族或宗教等特定特征与某人或群体关联的含义,以及构成“仇恨犯罪”的要素。残疾被广泛定义,涵盖身体和精神状况,无论其如何获得。性别不仅指生理性别,还包括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全部或部分因为”这一短语澄清了偏见必须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动机,但不必是唯一原因。国籍和种族包括原籍和族裔背景等多个方面。宗教涵盖所有信仰,包括不可知论和无神论。性取向包括异性恋、同性恋和双性恋。最后,“受害者”被广义定义,可以指犯罪中被针对的个人或实体。

就本篇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刑法 Code § 422.56(a) “与具有一项或多项实际或感知特征的个人或群体关联”包括支持、认同或身处以下任何场所:社区中心、教育机构、家庭、个人、办公室、会议厅、礼拜场所、私人机构、公共机构、图书馆,或拥有或被认定与具有第 422.55 条 (a) 款第 (1) 至 (6) 项(含)所列“仇恨犯罪”定义中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人相关的其他实体、群体或个人,或身处其拥有、租赁或毗邻的场所。
(b)CA 刑法 Code § 422.56(b) “残疾”包括精神残疾和身体残疾,其定义见《政府法典》第 12926 条,无论这些残疾是暂时的、永久的、先天的,还是因遗传、事故、伤害、高龄或疾病而获得。本定义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c)CA 刑法 Code § 422.56(c) “性别”指生理性别,并包括一个人的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性别表达”指一个人的性别相关外表和行为,无论其是否与该人出生时被指定的生理性别刻板关联。
(d)CA 刑法 Code § 422.56(d) “全部或部分因为”指偏见动机必须是犯罪的实际原因,无论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当存在多个同时动机时,被禁止的偏见必须是导致特定结果的一个实质性因素。不要求偏见是主要因素,也不要求如果没有实际或感知的特征,犯罪就不会发生。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根据 In re M.S. (1995) 10 Cal.4th 698 和 People v. Superior Court (Aishman) (1995) 10 Cal.4th 735 判例的现有法律的宣示。
(e)CA 刑法 Code § 422.56(e) “国籍”指原籍国、移民身份(包括公民身份)和民族血统。本定义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f)CA 刑法 Code § 422.56(f) “种族或族裔”包括血统、肤色和族裔背景。
(g)CA 刑法 Code § 422.56(g) “宗教”包括宗教信仰、遵守和实践的所有方面,并包括不可知论和无神论。
(h)CA 刑法 Code § 422.56(h) “性取向”指异性恋、同性恋或双性恋。
(i)CA 刑法 Code § 422.56(i) “受害者”包括但不限于社区中心、教育机构、实体、家庭、群体、个人、办公室、会议厅、人员、礼拜场所、私人机构、公共机构、图书馆,或犯罪的其他受害者或预定受害者。

Section § 422.57

Explanation
在本刑法典条文中,当使用“性别”一词时,其含义与法律的另一条文,即第422.56条中定义的相同。这意味着在这些相关法规中,“性别”的定义是一致的,除非某项具体法律或上下文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