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非法转租汽车,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州监狱刑期、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者同时面临监禁和罚款。

根据第571条的定义,非法转租机动车的行为,可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处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5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不是汽车租赁或融资协议的当事人,未经原车主许可,转让或声称转让其在汽车中的权益是违法的。如果协议之外的人因此获得报酬或其他利益,则该行为被视为非法转租。此外,如果某人试图协助或安排此类转让,而自己并非原始合同的当事人,他们也违反了法律。

(a)CA 刑法 Code § 571(a)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某人从事非法转租机动车的行为:
(1)CA 刑法 Code § 571(a)(1) 该机动车受租赁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担保协议的约束,其条款禁止转让或让与该机动车或根据该租赁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担保协议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2)CA 刑法 Code § 571(a)(2) 该人不是租赁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担保协议的当事人。
(3)CA 刑法 Code § 571(a)(3) 该人将该机动车或根据该租赁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担保协议的任何权利或权益转让或让与,或声称转让或让与给任何非租赁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担保协议当事人的人。
(4)CA 刑法 Code § 571(a)(4) 该人在第 (3) 款所述的转让或让与之前,未获得机动车出租人、出售人或担保方的书面同意。
(5)CA 刑法 Code § 571(a)(5) 该人因第 (3) 款所述的转让或让与而获得报酬或其他对价。
(b)CA 刑法 Code § 571(b) 当某人不是租赁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担保协议的当事人,并且协助、促成或安排了 (a) 款所述的实际或声称的转让或让与时,该人即从事非法转租机动车的行为。

Section § 5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参与车辆租赁、附条件销售或担保协议的人转让或让与他们在该车辆中的权利或权益,这不被视为非法转租,且不能被起诉。

然而,这不改变所有相关方同意的租赁、销售或贷款协议中任何条款的可执行性。

(a)CA 刑法 Code § 572(a) 任何作为租赁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担保协议一方的个人,对机动车中的任何权利或权益,或根据租赁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或担保协议进行的实际或声称的转让或让与,或协助、促成或安排实际或声称的转让或让与,不构成非法转租机动车的行为,且不受起诉。
(b)CA 刑法 Code § 572(b) 本章不影响任何租赁合同、附条件销售合同、担保协议或直接贷款协议中任何条款由其任何一方的可执行性。

Section § 5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说明,本章规定的处罚是在法律针对相同行为所设定的其他处罚之外的额外处罚。它还指出,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违宪,法律的其余部分对其他人和其他情况仍然有效。

(a)CA 刑法 Code § 573(a) 本章规定的处罚,是对法律就本章禁止的行为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或处罚的补充。
(b)CA 刑法 Code § 573(b)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为违宪,本章的其余部分及其规定对其他人和其他情况的适用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Section § 57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机动车销售和融资相关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买方”是指根据另一法律中规定的特定条件进行购买的人。“附条件销售合同”涉及主要用于商业用途的车辆销售。“直接贷款协议”是指贷款人提供以车辆为担保的贷款。“租赁合同”是指在其他地方定义的商业用途租赁。“机动车”是指任何需要注册的车辆。“人”泛指个人和组织。“购买方”和“卖方”在不同法律下具有特定含义。“担保协议”详细说明了购买后对资产的权利。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刑法 Code § 574(a) “买方”具有《民法典》第2981条(c)款规定的含义。
(b)CA 刑法 Code § 574(b) “附条件销售合同”具有《民法典》第2981条(a)款规定的含义。尽管有《民法典》第2981条(k)款的规定,“附条件销售合同”包括买方与卖方之间主要用于商业或营利目的的机动车销售或租赁合同。
(c)CA 刑法 Code § 574(c) “直接贷款协议”是指贷款人与购买方之间的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贷款人已根据以购买方所购机动车为担保的贷款预付了资金。
(d)CA 刑法 Code § 574(d) “租赁合同”是指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该术语和这些当事方在《民法典》第2985.7条中定义。尽管有《民法典》第2985.7条(d)款的规定,“租赁合同”包括用于商业或营利目的的租赁。
(e)CA 刑法 Code § 574(e) “机动车”是指根据《车辆法典》要求注册的任何车辆。
(f)CA 刑法 Code § 574(f) “人”是指个人、公司、商号、协会、合伙企业、信托、法人团体、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g)CA 刑法 Code § 574(g) “购买方”具有《商法典》第1201条(b)款第(30)项规定的含义。
(h)CA 刑法 Code § 574(h) “担保协议”和“担保方”分别具有《商法典》第9102条(a)款第(74)项和第(73)项规定的含义。“担保权益”具有《商法典》第1201条(b)款第(35)项规定的含义。
(i)CA 刑法 Code § 574(i) “卖方”具有《民法典》第2981条(b)款规定的含义,并包括附条件销售合同的现持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