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收到钱是为了支付与建筑相关的服务、材料或设备费用,但故意不将这笔钱用于该目的,他们就违反了这项法律。

例如,如果他们没有完成项目或支付工程款,并将资金挪作他用,那么如果挪用金额超过 $2,350,他们可能面临最高 $10,000 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挪用金额为 $2,350 或更少,则被视为轻罪。

任何收取款项用于获取或支付服务、劳务、材料或设备,并故意不将该款项用于该目的,其方式包括故意不完成获得资金所用于的改进工程,或故意不支付与该建设相关的服务、劳务、材料或设备费用,且错误地将资金挪作他用,而非其收取资金的原始用途的人,应构成公罪,并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监禁,如果挪用金额超过两千三百五十美元 ($2,350),则可并处该罚款和该监禁。如果挪用金额少于或等于两千三百五十美元 ($2,350),该人应构成轻罪。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使用假凭证从建筑贷款中获取资金,然后将这笔钱用于非声明的目的,那么他们就构成了侵占。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访问卡及其使用相关的重要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持卡人,什么是访问卡,并区分了有效卡、过期卡、已撤销卡和伪造卡。零售商和发卡人的角色得到了澄清,同时还解释了“不完整”访问卡的含义,即缺少必要信息的卡。“贩运”一词被定义为转让或获取卡的控制权,“制卡设备”则指用于制作访问卡的工具。

在本节以及第484e条至第484j条(含)中使用时:
(1)CA 刑法 Code § 484(1) “持卡人”指获发访问卡的人,或已与发卡人达成协议,同意支付因向他人发卡而产生义务的任何人。
(2)CA 刑法 Code § 484(2) “访问卡”指任何卡、牌、代码、账号或其他账户访问方式,可单独使用或与另一张访问卡结合使用,以获取金钱、商品、服务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或可用于发起资金转账,但仅由纸质票据发起的转账除外。
(3)CA 刑法 Code § 484(3) “过期访问卡”指卡面显示已过期的访问卡。
(4)CA 刑法 Code § 484(4) “发卡人”指发行访问卡的任何人,或该人在该卡方面的代理人。
(5)CA 刑法 Code § 484(5) “零售商”指经发卡人授权,在持卡人出示访问卡时提供金钱、商品、服务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物品的任何人。
(6)CA 刑法 Code § 484(6) 如果访问卡上除持卡人签名以外,发卡人要求在持卡人使用前必须出现在访问卡上的部分内容尚未被盖印、压印、印制或书写,则该访问卡为“不完整”。
(7)CA 刑法 Code § 484(7) “已撤销访问卡”指发卡人不再授权使用的访问卡,该授权已被暂停或终止,且已书面通知持卡人。
(8)CA 刑法 Code § 484(8) “伪造访问卡”指任何伪造、虚构、篡改或伪造的访问卡,或访问卡或其组成部分的任何虚假陈述或描绘。
(9)CA 刑法 Code § 484(9) “贩运”指将财产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他人,或意图转让或处置给他人而取得财产控制权。
(10)CA 刑法 Code § 484(10) “制卡设备”指任何设计、使用或意图用于制作访问卡的设备、机器、印版、机构、印模或其他装置。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处理访问卡(如信用卡或借记卡)的非法处理行为。如果有人在未经持卡人允许的情况下,意图欺骗地出售、转让或赠送访问卡,则构成重窃罪。如果一个人在一年内从四人或四人以上那里获得访问卡,并且知道这些卡是非法获得的,也构成重窃罪。未经允许持有他人的访问卡或其卡片信息,并意图欺诈性地使用,也属于重窃罪。仅仅持有访问卡而无意欺诈性使用,则被视为轻窃罪。

(a)CA 刑法 Code § 484(a) 任何人,意图欺诈地,未经持卡人或发行人同意,出售、转让或让渡访问卡的,犯有重窃罪。
(b)CA 刑法 Code § 484(b) 除发行人以外的任何人,在任何连续12个月期间内,获得以四人或四人以上名义发行的访问卡,且其有理由知道这些访问卡是在构成违反(a)款、(c)款或(d)款规定的情形下被获取或持有的,犯有重窃罪。
(c)CA 刑法 Code § 484(c) 任何人,意图欺诈地,未经持卡人或发行人同意,获取或持有访问卡,并意图将其使用、出售或转让给持卡人或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犯有轻窃罪。
(d)CA 刑法 Code § 484(d) 任何人,未经持卡人或发行人同意,获取或持有合法发行给其他人的访问卡账户信息,并意图欺诈性地使用该信息,犯有重窃罪。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意图欺骗他人而制作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设计、制作或使用伪造卡,他们就犯了伪造罪。

此外,如果除持卡人或其授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意图欺诈地在卡交易文件上签署他人姓名或虚假姓名,他们也犯有伪造罪。

(a)CA 刑法 Code § 484(a) 任何人意图欺诈地设计、制造、更改或压印伪造的存取卡,或发出或以其他方式试图使用伪造的存取卡,均犯有伪造罪。
(b)CA 刑法 Code § 484(b) 除持卡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以外的任何人,意图欺诈地在存取卡、销售单、销售汇票或证明存取卡交易的付款凭证上签署他人姓名或虚构人物姓名,均犯有伪造罪。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意图欺骗或欺诈,不当使用信用卡或卡片信息来获取金钱、商品、服务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物品,都是违法的。 如果你使用的卡片被篡改、盗窃、伪造、过期或已撤销,或者你谎称自己是合法的持卡人,这都将被视为盗窃。如果盗窃的总金额在六个月内超过950美元,则会被归类为重窃罪,这是一种更严重的犯罪。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打击零售商或个人利用访问卡实施欺诈的行为。它规定,如果有人明知使用欺诈性、伪造或盗窃的访问卡来支付商品、服务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或者接受此类欺诈性交易的付款,则构成盗窃罪。如果总金额在连续六个月内超过950美元,则被视为重窃罪。

同样,如果有人出示销售单要求付款,但未提供等值的商品、服务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作为回报,也构成盗窃罪。如果这种欺诈性差额在连续六个月内超过950美元,则被归类为重窃罪。

任何零售商或其他怀有欺诈意图的人:
(a)CA 刑法 Code § 484(a) 在出示违反第484e条规定获取或持有的访问卡,或其明知是伪造的、已过期或已被撤销的访问卡时,提供金钱、商品、服务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并为此收取任何款项的,犯有盗窃罪。如果零售商或其他人员因违反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金钱、商品、服务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所收到的款项在任何连续的六个月期间内超过九百五十美元($950),则构成重窃罪。
(b)CA 刑法 Code § 484(b) 出示销售单或其他访问卡交易凭证以供付款,并为此收取款项,但未在该交易中提供与销售单或其他访问卡交易凭证金额等值的金钱、商品、服务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东西的,犯有盗窃罪。如果实际提供的所有金钱、商品、服务和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东西的价值与零售商或其他人员在出示销售单或其他访问卡交易凭证时为此收到的款项之间的差额在任何连续的六个月期间内超过九百五十美元($950),则构成重窃罪。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涉及与访问卡(如信用卡)相关的未经授权行为。它规定,未经许可持有或篡改不完整卡片并意图使用是违法的。这包括以导致费用错误地记账给他人方式更改卡片信息,这被视为伪造罪。此外,制造、持有或分发用于制作假卡的设备或材料也是非法的,可能面临监禁处罚。

(a)CA 刑法 Code § 484(a) 任何持有不完整访问卡,意图在未经发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完成该卡的人,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484(b) 任何意图欺诈,制作、更改、改变、变更或修改访问卡任何部分(包括磁条或其他介质中编码的、人眼无法直接读取的信息)上的访问卡账户信息的人,或授权或同意他人更改、改变、变更或修改访问卡账户信息,导致通过该访问卡发起的交易被记账或开票给非该访问卡发行对象持卡人的人,均犯有伪造罪。
(c)CA 刑法 Code § 484(c) 任何设计、制作、持有或贩运制卡设备或不完整访问卡,意图将该设备或卡用于制作伪造访问卡的人,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分享或发布访问号码(例如信用卡号码或计算机密码),意图使其被用于规避支付合法费用或实施欺诈,他们就犯了轻罪。“发布”是指通过任何方式(例如口头交流、书写或在线发布)与他人分享这些信息。

任何人发布现有、已取消、已撤销、已过期或不存在的访问卡号码或代码、个人识别码、计算机密码、访问代码、借记卡号码、银行账号,或用于发行访问卡的编号或编码,意图使其被用于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其将被用于规避任何合法费用的支付,或意图欺诈或协助他人欺诈的,犯有轻罪。在本条中,“发布”指通过口头、当面、电话、广播或电视,或在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公告板上,或以任何形式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或备忘录、传单或散页广告、报纸或杂志文章,或书籍)向一人或多人传播信息。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什么是盗窃。它包括盗窃或拿走他人的财产,滥用受托财产,或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的金钱或财产。所盗窃物品的价值以公平市场价值或约定价格为准,任何为获取这些而作出的虚假陈述都被视为持续有效。此外,如果你租用价值超过 $1,000 的物品,在书面要求归还后10天内未归还,或价值较低的物品在20天内未归还,则推定你犯有盗窃罪。如果你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租用物品且未归还,即使没有归还要求,这也被视为盗窃。

法律规定了所有人何时以及如何要求归还其财产,并且这些推定会转移法庭上的举证责任。

(a)CA 刑法 Code § 484(a) 凡是重罪盗窃、拿走、携带、引导或开走他人个人财产的人,或欺诈性地侵占受托财产的人,或明知故犯地、通过任何虚假或欺诈性陈述或借口,骗取他人金钱、劳务或动产或不动产的人,或导致或促使他人虚报其财富或商业信誉,并以此欺骗他人,获得信用,从而欺诈性地获取或占有金钱或财产,或获得他人劳务或服务的人,均犯盗窃罪。为本条目的,在确定所获财产的价值时,应以合理和公平的市场价值为准;在确定所获服务价值时,应以合同价格为准。如果没有合同价格,则应以所提供服务的合理和现行工资为准。为本条目的,任何虚假或欺诈性陈述或借口应被视为持续有效,以涵盖因此而获得的任何金钱、财产或服务,并且控告、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可以指控该罪行是在所涉特定期间的任何日期实施的。雇佣任何额外员工而未告知每位员工所有到期未付的劳务索赔以及雇主未能履行的所有判决,应构成欺诈意图的初步证据。
(b)Copy CA 刑法 Code § 48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84(b)(1) 除《车辆法典》第10855条另有规定外,如果某人根据书面合同租赁或租用他人的个人财产,且该财产价值超过一千美元 ($1,000) 且并非常用家用物品,则在该租赁或租用协议期满后,所有人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发出书面要求归还该租赁或租用财产,而该人未能在10天内将个人财产归还给所有人,则应可反驳地推定其有欺诈性盗窃的意图。
(2)CA 刑法 Code § 484(b)(2) 除《车辆法典》第10855条另有规定外,如果某人根据书面合同租赁或租用他人的个人财产,且该财产价值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该财产是常用家用物品,则在该租赁或租用协议期满后,所有人通过挂号信或注册邮件发出书面要求归还该租赁或租用财产,而该人未能在20天内将个人财产归还给所有人,则应可反驳地推定其有欺诈性盗窃的意图。
(c)CA 刑法 Code § 484(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如果某人以犯罪意图出示带有虚假或虚构姓名或地址的身份证明,以获取他人个人财产的租赁或租用,则承租人未能在租赁或租用协议期满时归还租赁财产,本条所产生的推定即应适用,且无需书面要求归还租赁或租用财产。
(d)Copy CA 刑法 Code § 484(d)
(b)Copy CA 刑法 Code § 484(d)(b) 款和 (c) 款所产生的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e)CA 刑法 Code § 484(e) 在租赁或租用协议期满后30天内,所有人应书面要求归还所租赁或租用的财产。向承租人或租用人寄送至签订租赁或租用协议时提供的地址以及任何其他已知地址的通知,应构成适当的要求。如果所有人未能发出此类书面要求,则 (b) 款所产生的推定不适用。

Section § 48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为了从典当商或二手经销商那里获取金钱或有价值的物品而谎报自己的身份或财产所有权,就构成犯罪。如果有人被判有罪,法院除了其他惩罚外,可能会命令他们向典当商或二手经销商赔偿损失。在量刑时,缓刑官必须告知典当商或经销商量刑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a)CA 刑法 Code § 484.1(a) 任何明知故犯地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证明,谎报其真实身份、其对财产的所有权权益或其出售财产的权限,以期从典当商或二手经销商处获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并实际从典当商或二手经销商处获取了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的人,犯有盗窃罪。
(b)CA 刑法 Code § 484.1(b) 一旦被判犯有(a)款所述罪行,法院除判处的任何刑罚或罚款外,可要求被告向典当商或二手经销商作出赔偿,金额不超过根据政府法典第13967条(c)款(于1994年9月28日或之前生效)的规定(如果被告被拒绝缓刑),或根据第1203.04条(于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规定(如果被告被准予缓刑),或根据第1202.4条的规定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c)CA 刑法 Code § 484.1(c) 一旦确定对根据本条被定罪的任何人进行量刑的法院听证日期,缓刑官(如果已指派)应通知典当商、二手经销商或钱币经销商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485

Explanation
如果你捡到遗失的物品,并且看起来你能查出谁是它的主人,你必须尽力归还给他们。如果你不合理地努力这样做,而是决定自己留下或给别人,这就被认为是盗窃。

Section § 486

Explanation
本法根据盗窃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两类:重窃和轻窃。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加州重窃罪是指某人非法窃取价值超过950美元的金钱、劳务、房地产或个人财产,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对于农作物或水产养殖产品,如果价值超过250美元,则构成重窃罪。此外,如果雇员在一年内从雇主那里窃取总计950美元或更多,也构成重窃罪。

直接从他人身上窃取财物,或窃取汽车或枪支,无论金额多少,都自动构成重窃罪。

如果某人通过相互关联的行为或计划窃取总计超过950美元的财物,即使发生在不同地点或针对不同受害者,只要能证明这些行为都属于一个计划或意图,就构成重窃罪。

盗窃罪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构成:
(a)CA 刑法 Code § 487(a) 当所窃取的金钱、劳务、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价值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 时,但分项 (b) 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刑法 Code § 487(b) 尽管有分项 (a) 的规定,盗窃罪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构成:
(1)Copy CA 刑法 Code § 487(b)(1)
(A)Copy CA 刑法 Code § 487(b)(1)(A) 当所窃取的家禽、鳄梨、橄榄、柑橘类或落叶果实、其他水果、蔬菜、坚果、洋蓟或其他农作物价值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时。
(B)CA 刑法 Code § 487(b)(1)(A)(B) 为证明本款项下家禽、鳄梨、橄榄、柑橘类或落叶果实、其他水果、蔬菜、坚果、洋蓟或其他农作物的价值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可以通过提供可信证据来证明,该证据表明在盗窃发生当天,相同品种和重量的家禽、鳄梨、橄榄、柑橘类或落叶果实、其他水果、蔬菜、坚果、洋蓟或其他农作物的批发价值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2)CA 刑法 Code § 487(b)(2) 当从生产该产品的商业或研究机构窃取鱼类、贝类、软体动物、甲壳类动物、海带、藻类或其他水产养殖产品,且价值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时。
(3)CA 刑法 Code § 487(b)(3) 当仆人、代理人或雇员从其委托人或雇主处窃取金钱、劳务、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且在任何连续的12个月期间内总计达到九百五十美元 ($950) 或更多时。
(c)CA 刑法 Code § 487(c) 当财产是从他人身上窃取时。
(d)CA 刑法 Code § 487(d) 当所窃取的财产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
(1)CA 刑法 Code § 487(d)(1) 汽车。
(2)CA 刑法 Code § 487(d)(2) 枪支。
(e)CA 刑法 Code § 487(e) 如果所窃取的金钱、劳务、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价值在不同但相关的行为过程中(包括针对多名受害者或在当前犯罪发生地以外的县实施的行为)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则如果这些行为是由一个意图、一个总体冲动和一个计划所驱动的,所窃取的金钱、劳务、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价值可以适当累计以指控一项重窃罪。证明不同行为是由一个意图、一个总体冲动和一个计划所驱动的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这些行为涉及相同的被告或被告们,性质基本相似,或发生在90天内。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盗窃或非法获取任何牲畜,例如马、牛、羊、猪或其他类似动物,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称为重窃罪。这包括牵走、赶走,甚至使用虚假承诺欺诈性地从合法所有人手中夺走这些动物。此外,如果这些动物属于他人且未经许可,盗窃其尸体或尸体的任何部分也构成重窃罪。

(a)CA 刑法 Code § 487(a) 任何非法盗窃、拿走、运走、牵走或赶走属于他人个人财产的任何马、母马、阉马、任何牛科动物、任何山羊科动物、骡子、公驴、母驴、绵羊、羔羊、猪、母猪、公猪、小母猪、阉猪或仔猪的人,或欺诈性地侵占受托给其的该财产的人,或明知故犯地、通过任何虚假或欺诈性陈述或借口,骗取他人该财产的人,或导致或唆使他人虚报其财富或商业信誉,并以此欺骗任何人,获得信用,从而欺诈性地取得或占有该财产的人,犯有重窃罪。
(b)CA 刑法 Code § 487(b) 任何非法盗窃、拿走、运输或运走属于他人个人财产的任何牛科、山羊科、马科、绵羊科或猪科动物,或任何骡子、公驴或母驴的尸体的人,或欺诈性地侵占受托给其的该财产的人,犯有重窃罪。
(c)CA 刑法 Code § 487(c) 任何非法盗窃、拿走、运输或运走未经其所有人同意而被宰杀的任何牛科、山羊科、马科、绵羊科或猪科动物,或任何骡子、公驴或母驴尸体的任何部分的人,犯有重窃罪。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非法将他人价值 250 美元或以上的不动产通过移除而转换为动产,并且意图盗窃,那么他们就犯了重大盗窃罪。这种罪行可能根据具体的量刑指南导致监禁。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他人的土地或建筑物上切割并拿走一部分,且其价值低于250美元,意图窃取,他们就犯了轻微盗窃罪。这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非法从他人的采矿场或设备(例如坑道或洗矿槽)中取走或企图取走金砂、汞齐或水银,这将被视为重窃罪。这种罪行可能根据具体的量刑规定导致监禁。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盗窃价值超过950美元的伴侣动物,他们就犯了重窃罪。伴侣动物包括人们为陪伴、情感支持、服务或保护目的而饲养的狗和猫等宠物。然而,这个定义不包括野生动物,例如野猫。

(a)CA 刑法 Code § 487(a) 任何重罪盗窃、拿走或带走他人价值超过九百五十美元($950)的伴侣动物者,均犯有重窃罪。
(b)Copy CA 刑法 Code § 48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87(b)(1) 就本节而言,“伴侣动物”指一个人作为家庭宠物或出于陪伴、情感支持、服务或保护目的而饲养并提供照护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狗或猫。
(2)CA 刑法 Code § 487(b)(2) 就本节而言,“伴侣动物”不包括野生动物,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和农业法典》第31752.5节所定义的野猫。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偷窃他人价值950美元或以下的宠物,则构成轻度盗窃。

宠物或伴侣动物包括狗、猫,或任何一个人为陪伴或情感支持而饲养的动物。

然而,法律不将野化动物(例如野猫)视为伴侣动物。

(a)CA 刑法 Code § 487(a) 任何重罪盗窃、拿走或带走价值不超过九百五十美元($950)的他人伴侣动物者,犯有轻度盗窃罪。
(b)Copy CA 刑法 Code § 487(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87(b)(1) 就本节而言,“伴侣动物”指一种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狗或猫,即一个人作为家庭宠物饲养并提供照料,或出于陪伴、情感支持、服务或保护目的而饲养的动物。
(2)CA 刑法 Code § 487(b)(2) 就本节而言,“伴侣动物”不包括野化动物,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和农业法典》第31752.5节所定义的野猫。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盗窃或带走他人动物,如果目的是出售、用于医学研究、屠宰或任何其他商业用途,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欺骗他人交出动物用于这些目的,也适用此规定。犯罪者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

任何盗窃或恶意带走他人动物,旨在出售、医学研究、屠宰或其他商业用途的人,或明知故犯,通过任何虚假陈述或借口,诈骗他人动物,旨在出售、医学研究、屠宰或其他商业用途的人,均犯有公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的刑罚。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盗窃价值超过 $950 的货物,除非其他条款中规定的例外情况适用,否则他们就犯了重窃罪。货物包括任何装载在拖车、铁路货车或集装箱中,正在等待运输或已在运输途中的商品或产品。

(a)CA 刑法 Code § 487(a) 任何盗窃、拿走或运走他人货物的人,如果所盗窃货物的价值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除非第487、487a和487d条另有规定,则犯有重窃罪。
(b)CA 刑法 Code § 487(b) 就本条而言,“货物”指任何已装载到拖车、铁路货车或集装箱中,正在等待运输或正在运输途中的商品、货品、产品或制成品。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公共住房项目中骗取了超过400美元,他们就犯了重窃罪。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偷窃价值超过 $950 的铜材料,例如铜线、铜缆、铜管或铜管道,这将被视为重窃罪。惩罚可能包括最高 $2,500 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根据特殊规定处以最高 $10,000 的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偷窃拖拉机、全地形车或其他用于耕作或生产食物的设备,并且价值超过 $950,他们就犯了重窃罪。这种盗窃行为涉及拿走有助于为公众生产食物的物品。

盗窃、拿走或运走拖拉机、全地形车或其他农业设备,或其任何部分,且这些设备用于获取或生产供公众消费的食物,价值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 的人,犯有重窃罪。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在一年内故意从一名雇员那里盗窃超过950美元的工资,或者从两名或更多雇员那里盗窃总计超过2350美元的工资,这可能被视为重大盗窃罪。

“工资盗窃”包括非法扣留工资、小费、福利或其他报酬,并且明知这些是应支付给雇员的。“雇员”也可以是独立承包商,“雇主”包括聘用承包商的实体。被盗窃的工资可以通过赔偿追回,雇员或劳工专员仍然可以就这些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这项法律不改变现有重大盗窃罪法律的范围。

(a)CA 刑法 Code § 487(a) 尽管有《劳动法》第215条和第216条的规定,雇主在任何连续的12个月期间内,故意盗窃任何一名雇员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 的工资,或从两名或以上雇员处盗窃总金额达两千三百五十美元 ($2,350) 的工资,可作为重大盗窃罪惩处。
(b)CA 刑法 Code § 487(b) 就本条而言,“工资盗窃”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故意剥夺依照《劳动法》第200条定义的工资、依照《劳动法》第350条定义的小费、福利或其他报酬,且明知该工资、小费、福利或其他报酬依法应支付给雇员。
(c)CA 刑法 Code § 487(c) 就本条而言,“雇员”包括独立承包商,“雇主”包括独立承包商的聘用实体。
(d)CA 刑法 Code § 487(d) 根据本条规定被起诉的工资、小费、福利或其他报酬,可根据第1202.4条和第1203.1条作为赔偿金追回。本条不禁止雇员或劳工专员就根据本条被起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劳动法》规定的补救措施。
(e)CA 刑法 Code § 487(e) 本条不构成对第487条所禁止行为的改变,也不扩大或限制其范围。

Section § 488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是说,如果一起盗窃案不属于其他任何具体的盗窃类型,那么它就被认为是轻微盗窃。

Section § 48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重窃罪的处罚。如果盗窃枪支,犯罪者可能面临 16 个月、两年或三年的州立监狱监禁。如果盗窃涉及特定动物或其尸体,处罚是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在特定条件下监禁,或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罚款所得将用于资助牲畜盗窃调查。对于不涉及枪支或特定动物的所有其他重窃罪,处罚是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类似条件下的监禁。在设有乡村犯罪预防计划的县,某些罚款将用于资助这些计划。

重窃罪的处罚如下:
(a)CA 刑法 Code § 489(a) 如果重窃罪涉及盗窃枪支,处州立监狱监禁 16 个月,或两年或三年。
(b)CA 刑法 Code § 489(b) 如果重窃罪涉及违反第 487a 条,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或处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此罚款所得应分配给牲畜识别局,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用于与调查涉及盗窃任何动物或动物尸体或尸体任何部分的重窃罪案件相关的目的,这些动物是第 487a 条中指定的动物。
(c)Copy CA 刑法 Code § 489(c)
(1)Copy CA 刑法 Code § 489(c)(1) 对于未在 (a) 款或 (b) 款中描述的所有其他重窃罪定罪,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
(2)CA 刑法 Code § 489(c)(2) 在根据第 4 部分第 11.5 篇(自第 14170 条起)或第 11.7 篇(自第 14180 条起)参与乡村犯罪预防计划的县,根据违反第 487k 条的定罪所处罚款的所得,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由审计长分配给中央谷地乡村犯罪预防计划和中央海岸乡村犯罪预防计划,分配方式应符合第 13821 条 (c) 款 (12) 项中规定的时间表。

Section § 49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有人犯下轻微盗窃罪,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 $1,000 的罚款,或被判入狱最长六个月,或两者兼施。轻微盗窃是指盗窃价值相对较低的物品。

Section § 490

Explanation
任何时候,只要加州法律提及“盗窃罪”、“侵占罪”或“偷窃”,都应理解为指的是“盗窃”。这意味着在州内的法律文本中,这些术语可以互换使用。

Section § 4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被盗物品价值在$50或以下的轻微盗窃。如果被指控的人没有以前的盗窃定罪记录,检察官可以选择将其归类为轻罪或违规(违规是一种较轻的罪行)。

如果被视为违规,该人可能需要支付最高$250的罚款。这一决定和由此产生的处罚依赖于其他地方规定的某些法律条款。

(a)CA 刑法 Code § 490.1(a) 轻微盗窃,如果所窃取的金钱、劳务、不动产或动产的价值不超过五十美元 ($50),可由检察官酌情决定指控为轻罪或违规,但前提是被指控犯有该罪行的人没有其他盗窃或与盗窃相关的定罪。
(b)CA 刑法 Code § 490.1(b) 根据本节被指控为违规的任何罪行,应受第17节 (d) 款以及第19.6节和第19.7节规定的约束。
根据本节构成违规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Section § 4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盗窃价值950美元或以下的财物,这将被视为轻窃罪,通常是一种轻罪。但是,如果该人有某些特定的近期刑事定罪记录,他们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重要的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可归类为违规行为的盗窃,也不适用于盗窃枪支的情况。

(a)CA 刑法 Code § 490.2(a) 尽管有第487条或任何其他界定重窃罪的法律规定,通过盗窃取得任何财产,且所盗窃的金钱、劳务、不动产或动产的价值不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 应被视为轻窃罪,并应作为轻罪处罚,但如果该人曾有一项或多项根据第667条 (e) 款 (2) 项 (C) 分项 (iv) 款规定的罪行,或根据第290条 (c) 款规定需要登记的罪行的前科,则该人可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受到处罚。
(b)CA 刑法 Code § 490.2(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可作为违规行为起诉的任何盗窃。
(c)CA 刑法 Code § 490.2(c) 本条不适用于盗窃枪支。

Section § 4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多起盗窃或商店扒窃事件中所有被盗物品的总价值合并计入一项指控。合并后的价值将决定盗窃罪的严重程度。

Section § 4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有组织零售盗窃,并概述了参与者的后果。它针对那些与他人合作,从商店或网上窃取商品以出售或退货换取价值的个人。

它还涵盖了那些明知而购买或持有赃物的人,以及那些计划或指挥盗窃活动的人。后果可能包括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特别是如果盗窃行为在一年内多次发生且价值超过 950 美元。法官可以考虑任何表明被告与他人合作或使用工具进行盗窃的证据。被定罪的个人可能会被命令作为缓刑条件,远离与犯罪相关的特定零售场所。

(a)CA 刑法 Code § 490.4(a) 实施下列任何行为的人犯有组织零售盗窃罪,并应根据 (b)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CA 刑法 Code § 490.4(a)(1) 与一人或多人协同行动,从一个或多个商家场所或在线市场窃取商品,意图出售、交换或退回商品以获取价值。
(2)CA 刑法 Code § 490.4(a)(2) 与两人或两人以上协同行动,接收、购买或持有 (1) 款所述商品,明知或相信其为赃物。
(3)CA 刑法 Code § 490.4(a)(3) 作为另一名个人或一群个人的代理人,从一个或多个商家场所或在线市场窃取商品,作为有组织盗窃计划的一部分。
(4)CA 刑法 Code § 490.4(a)(4) 招募、协调、组织、监督、指导、管理或资助他人实施 (1) 款或 (2) 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或任何其他界定商品盗窃的法规。
(b)CA 刑法 Code § 490.4(b) 有组织零售盗窃的处罚如下:
(1)CA 刑法 Code § 490.4(b)(1) 如果在 12 个月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单独实施了 (a) 款的 (1)、(2) 或 (3) 项违规行为,且在该 12 个月内被盗、接收、购买或持有的商品总价值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则该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Copy CA 刑法 Code § 490.4(b)(2)
(a)Copy CA 刑法 Code § 490.4(b)(2)(a) 款的 (1)、(2) 或 (3) 项中未在本款 (1) 项中描述的任何其他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3)CA 刑法 Code § 490.4(b)(3) 违反 (a) 款的 (4) 项,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c)CA 刑法 Code § 490.4(c) 为确定被告在任何诉讼中是否与一人或多人协同行动,事实认定者可考虑任何有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490.4(c)(1) 被告此前曾与一人或多人协同实施构成盗窃或任何相关罪行的行为,包括在当前犯罪发生地以外的县发生的任何行为,如果与证明被告实施该行为的倾向以外的事实相关。
(2)CA 刑法 Code § 490.4(c)(2) 被告使用或持有能够协助将商品从零售场所移走而无需支付购买价格的诡计、工具、容器、装置或其他物品,且使用该诡计、工具、容器、装置或其他物品是有组织盗窃计划的一部分。
(3)CA 刑法 Code § 490.4(c)(3) 涉案财产的种类或数量通常不会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且该财产旨在转售。
(d)CA 刑法 Code § 490.4(d) 在本条规定的起诉中,检察官无需起诉有组织零售盗窃的任何其他同伙。
(e)CA 刑法 Code § 490.4(e) 根据本条规定被判有罪后,法院应考虑作为缓刑条件命令被告远离与所犯罪行有合理关联的零售场所。

Section § 4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商店商品和图书馆资料轻微盗窃的后果和程序。如果某人首次被判犯有此类盗窃罪,可能会被处以50至1,000美元的罚款,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实施此类盗窃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可能需要承担最高500美元的经济责任。成年人和已解除亲权关系的未成年人也需承担最高500美元的损害赔偿,外加未追回物品的价值。

商家、剧院业主和图书馆员如果合理认为发生了盗窃,可以使用非致命武力拘留嫌疑人。如果这些人是基于合理理由行事,他们将受到免于诉讼的保护。此外,收取的罚款可用于旨在减少盗窃的教育项目。

(a)CA 刑法 Code § 490.5(a) 对于首次被判犯有涉及从商家场所盗窃商品或从图书馆设施盗窃书籍或其他图书馆资料的轻微盗窃罪的人,每次此类违法行为应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强制性罚款;并可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490.5(b) 当未解除亲权关系的未成年人的故意行为构成涉及从商家场所盗窃商品或从图书馆设施盗窃书籍或其他图书馆资料的轻微盗窃时,任何因此行为受损的商家或图书馆设施可对拥有该未成年人控制权和监护权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为这些诉讼之目的,未解除亲权关系的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应归咎于拥有该未成年人控制权和监护权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拥有未解除亲权关系的未成年人控制权或监护权且其行为违反本款规定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与该未成年人对商家或图书馆设施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且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外加诉讼费用。除上述损害赔偿外,如果商品未能以可销售状态追回,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与该未成年人对商家承担商品的零售价值的连带责任;或对图书馆设施承担其书籍或其他图书馆资料的公平市场价值的连带责任。这些损害赔偿的追偿可与其他限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规定一并进行,且不受其限制。根据本款提起的损害赔偿追偿诉讼,如果总损害赔偿不超过该法院的管辖限额,可在小额索赔法庭提起,或在任何其他适当法院提起;但是,根据本条提起的每项诉讼,总损害赔偿(包括商品或书籍或其他图书馆资料的价值)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本款规定是其他民事救济的补充,不限制商家或其他人选择寻求其他民事救济,但《民法典》第1714.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此处。
(c)CA 刑法 Code § 490.5(c) 当成年人或已解除亲权关系的未成年人非法从商家场所盗窃商品,或从图书馆设施盗窃书籍或其他图书馆资料时,该成年人或已解除亲权关系的未成年人应向商家或图书馆设施承担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且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损害赔偿,外加诉讼费用。除上述损害赔偿外,如果商品未能以可销售状态追回,该成年人或已解除亲权关系的未成年人应向商家承担商品的零售价值的责任;或向图书馆设施承担其书籍或其他图书馆资料的公平市场价值的责任。根据本款提起的损害赔偿追偿诉讼,如果总损害赔偿不超过该法院的管辖限额,可在小额索赔法庭提起,或在任何其他适当法院提起。本款规定是其他民事救济的补充,不限制商家或其他人选择寻求其他民事救济。
(d)CA 刑法 Code § 490.5(d) 代替 (a) 款规定的罚款,任何人可被要求执行法院指定的公共服务,但任何此类人员被要求执行的公共服务小时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满足法院根据 (a) 款规定判处的罚款所需的小时数,该小时数按判决时该州现行的最低工资计算。
(e)CA 刑法 Code § 490.5(e) 本节所收取的全部罚款应依照《刑法典》第1463条和第1463.1条的规定收取和分配;但前提是,县可以通过其监事会成员的多数票,将此类罚款的任何金额(最高不超过50%)分配给县教育总监,由其分配给当地学区。所分配的罚款应由县教育总监管理,用于资助旨在劝阻商店行窃、盗窃和入室盗窃的公共学校项目,这些项目提供咨询或其他教育服务。在遵守公共教育总监可能采纳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各县教育总监应将此类资金分配给县内提交旨在促进本节教育目的的项目申请的学区。各县教育总监管理本节的费用应从分配给县教育总监的资金中支付。
(f)Copy CA 刑法 Code § 490.5(f)
(1)Copy CA 刑法 Code § 490.5(f)(1) 商家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拘留人正试图非法拿走或已非法拿走其经营场所的商品时,可以合理拘留该人一段合理时间,以便以合理方式进行调查。
影院所有者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拘留人正试图在未经影院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在电影院内操作视频录制设备时,可以合理拘留该人一段合理时间,以便以合理方式进行调查。
图书馆设施雇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拘留人正试图非法移走或已非法移走图书馆设施内的书籍或图书馆资料时,可以合理拘留该人一段合理时间,以便以合理方式进行调查。
(2)CA 刑法 Code § 490.5(2) 在进行拘留时,商家、影院所有者或图书馆设施雇员可以使用合理限度的非致命武力,以保护自身并防止被拘留人逃跑或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损失。
(3)CA 刑法 Code § 490.5(3) 在拘留期间,商家或影院所有者,或图书馆设施雇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是从商家或图书馆设施内非法拿走或在影院内录制且处于显眼位置的任何物品,均可由商家、影院所有者或图书馆设施雇员进行检查,以查明其所有权。
(4)CA 刑法 Code § 490.5(4) 商家、影院所有者、图书馆设施雇员或其代理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拘留人正试图非法拿走或已拿走任何物品,或正试图在未经影院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在电影院内操作视频录制设备时,可以要求被拘留人自愿交出该物品或录制品。如果被拘留人拒绝交出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在场所内录制或非法拿走,或试图在场所内录制或非法拿走的录制品或物品,则授权进行拘留的人员可以进行有限且合理的搜查以追回该物品。根据本款规定,只能搜查被拘留人立即持有的包裹、购物袋、手提包或其他财产,但不包括被拘留人所穿的任何衣物。在物品被交出或发现后,被拘留人也可以被要求(但不能强制要求)提供其真实身份的充分证明。
(5)CA 刑法 Code § 490.5(5) 如果任何被允许进入正在或将要放映电影的影院的人,拒绝或未能交出或停止操作其带入或试图带入该影院的任何视频录制设备,则影院所有者有权拒绝该人入场或要求该人离开场所,并应随即提出退还(除非该提议被拒绝)该人购买影院门票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该人此后拒绝离开影院或停止操作视频录制设备,则该人应被视为故意干扰和阻碍他人进行合法商业活动,其行为符合第602.1条的含义。
(6)CA 刑法 Code § 490.5(6) 接受因本节所列罪行被捕人员羁押的警官,可在逮捕后搜查被捕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以寻找任何据称被盗的物品。
(7)CA 刑法 Code § 490.5(7) 任何人因商家拘留或逮捕而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如果拘留或逮捕该人员的商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员盗窃或企图盗窃商品,并且商家在所有情况下均采取了合理行动,则该行为可作为抗辩理由。
任何人因影院业主或图书馆设施雇员拘留或逮捕而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中,如果拘留或逮捕该人员的影院业主或图书馆设施雇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员企图在电影院内未经影院业主授权操作录像设备,或盗窃或企图盗窃书籍或图书馆资料,并且图书馆设施雇员在所有情况下均采取了合理行动,则该行为可作为抗辩理由。
(g)CA 刑法 Code § 490.5(g) 在本节中:
(1)CA 刑法 Code § 490.5(g)(1) “商品”指由商家展示、持有或零售的任何可手动交付的个人财产。
(2)CA 刑法 Code § 490.5(g)(2) “商家”指任何用于零售购买或销售任何可手动交付的个人财产的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以及其代理人、受托人、雇员、承租人或高级职员。
(3)CA 刑法 Code § 490.5(g)(3) “影院业主”指任何用于向公众放映或表演电影的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以及其代理人、雇员、受托人、承租人或高级职员。
(4)CA 刑法 Code § 490.5(g)(4) “书籍或其他图书馆资料”包括任何书籍、版画、图片、照片、雕刻、绘画、素描、地图、报纸、杂志、小册子、传单、手稿、文件、信件、公共记录、缩微胶片、录音、任何格式的视听材料、磁带或其他磁带、电子数据处理记录、文物或其他文献、书面或印刷材料,无论其物理形式或特征如何,或其任何部分,属于、借给或以其他方式由图书馆设施保管的。
(5)CA 刑法 Code § 490.5(g)(5) “图书馆设施”包括任何公共图书馆;任何教育、历史或慈善机构、组织或社团的图书馆;任何博物馆;任何公共记录保管处。
(h)CA 刑法 Code § 490.5(h) 任何图书馆设施应在其入口和出口处张贴醒目告示,内容如下:
“为防止书籍和图书馆资料被盗,州法律授权对任何涉嫌实施“图书馆盗窃”(《刑法典》第490.5节)的设施使用者进行合理期限的拘留。”

Section § 4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游乐园员工在有充分理由认为某人违反公园规定时,可以短暂拘留此人以调查情况。

如果公园里的某人在被告知后仍不遵守规定,员工可以要求他们遵守规定或离开。如果此人拒绝,则被视为扰乱公园的正常经营。

如果有人因被拘留而起诉公园,公园可以辩护称员工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违反了规定,并且行为合理。

(a)CA 刑法 Code § 490.6(a) 游乐园雇员有合理根据相信被拘留人正在违反合法的游乐园规定时,可以合理方式在合理时间内拘留某人以进行调查。
(b)CA 刑法 Code § 490.6(b) 任何进入游乐园的人,在被告知后,如果拒绝或未能遵守合法的游乐园规定,则游乐园雇员可以要求该人遵守规定或离开场所。如果该人拒绝离开场所或遵守合法的游乐园规定,则该人应被视为在第602.1条的含义内故意干扰和阻碍那些试图开展合法业务的人。
(c)CA 刑法 Code § 490.6(c) 任何因游乐园雇员拘留或逮捕某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该诉讼的抗辩理由应是,拘留或逮捕该人的游乐园雇员有合理根据相信该人未遵守合法的游乐园规定,且该游乐园雇员在所有情况下均采取了合理行动。

Section § 4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免费报纸,防止它们被大量获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例如出售换取现金或损害竞争对手。简单来说,人们不能获取超过 25 份免费报纸,用于回收换钱、出售、阻止他人阅读或损害竞争对手的业务。报架所有者和出版商有例外情况,如果他们事先声明,可以允许获取更多份报纸。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罚款甚至监禁,但根据本法,获取报纸不被视为盗窃。这些规定不改变关于侵占私人财产的现有法律。

(a)CA 刑法 Code § 490.7(a) 立法机关认为,免费报纸为公众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在许多情况下,它们是其他地方媒体所表达新闻和思想的重要替代品。立法机关进一步认为,未经授权获取多份免费报纸,无论是为了将其出售给回收中心、损害商业竞争对手、剥夺他人阅读它们的机会,还是出于任何其他原因,都损害了读者、作者、出版商和广告商的权利,并使加利福尼亚州的思想市场变得贫瘠。
(b)CA 刑法 Code § 490.7(b) 任何人不得获取超过二十五 (25) 份当前期次的免费或赠阅报纸,如果其意图是进行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
(1)CA 刑法 Code § 490.7(b)(1) 将报纸回收以换取现金或其他报酬。
(2)CA 刑法 Code § 490.7(b)(2) 出售或交换报纸。
(3)CA 刑法 Code § 490.7(b)(3) 剥夺他人阅读或享受报纸的机会。
(4)CA 刑法 Code § 490.7(b)(4) 损害商业竞争对手。
(c)CA 刑法 Code § 490.7(c) 本节不适用于放置报纸报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放置报架的物业所有者或经营者、出版商、印刷商、发行商、报纸派送员,或该期报纸的任何广告商,或获得上述任何实体明确许可的任何其他人。
(d)CA 刑法 Code § 490.7(d) 任何报纸出版商均可明确许可获取超过二十五 (25) 份当前期次的免费或赠阅报纸,通过在报架上或报纸本身中注明,如果人们愿意,可以获取更多份报纸。
(e)CA 刑法 Code § 490.7(e) 首次违反 (b) 款应视为违规行为 (infraction),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 (250) 美元的罚款。第二次或后续违反应作为违规行为或轻罪 (misdemeanor) 处罚。根据本节判处的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百 (500) 美元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最多 10 天,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法院可以命令社区服务,以代替违规行为或轻罪的其他规定处罚,违规行为为 20 小时,轻罪为 40 小时。根据本节判处的轻罪不构成轻微盗窃罪的定罪。
(f)CA 刑法 Code § 490.7(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废除、修改或削弱任何现有的禁止侵占私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g)CA 刑法 Code § 490.7(g) 就本节而言,如果距离下一期发行的时间段未过半,则该期报纸为当前期次。

Section § 49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发布禁令,禁止某人进入商店,如果他们曾因在该商店犯下诸如商店盗窃、普通盗窃、有组织零售盗窃、故意破坏、袭击或殴打等罪行而被定罪。该禁令有效期最长可达两年,如果商店属于连锁店,禁令可能还会涵盖其他门店。如果某人因在同一商店多次犯下此类罪行而被捕,也可以申请限制令。在发布禁令之前,法院会考虑对个人可能造成的不便,例如附近缺乏购买必需品的替代场所。如果有人违反此禁令,将被视为轻罪,并且在违反期间犯下的任何其他罪行也可能被起诉。有时,法院可能会提供转处计划作为替代方案。该法律还规定了送达这些禁令及其文件记录的程序。

(a)CA 刑法 Code § 490.8(a) 法院对因分项 (b) 中所述的任何违规行为判处被告刑罚时,应考虑发布一项限制被告进入零售场所的禁令,该禁令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两年,具体由法院决定。
(b)CA 刑法 Code § 490.8(b) 分项 (a) 适用于被判犯有以下任何罪行的人:
(1)CA 刑法 Code § 490.8(b)(1) 违反第 459.5 条的商店盗窃罪。
(2)CA 刑法 Code § 490.8(b)(2) 任何盗窃行为,包括违反第 487 条或第 488 条的零售场所盗窃行为。
(3)CA 刑法 Code § 490.8(b)(3) 违反第 490.4 条的有组织零售盗窃罪。
(4)CA 刑法 Code § 490.8(b)(4) 任何违反第 594 条的零售场所故意破坏行为。
(5)CA 刑法 Code § 490.8(b)(5) 任何在零售场所工作期间对零售场所员工实施的袭击或殴打,包括违反第 240、242 或 245 条的行为。
(c)Copy CA 刑法 Code § 490.8(c)
(1)Copy CA 刑法 Code § 490.8(c)(1) 根据分项 (a) 发布的禁令应禁止被限制人进入零售场所,或出现在零售场所的场地内,或任何毗邻并用于服务该零售场所的停车场内。
(2)CA 刑法 Code § 490.8(c)(2) 如果该零售场所属于连锁店或特许经营店,法院可在禁令中包含该连锁店或特许经营店在指定地理范围内的其他零售场所。
(d)CA 刑法 Code § 490.8(d) 在决定是否根据分项 (a) 或 (e) 施加零售犯罪限制令时,法院应考虑该零售场所是否是该个人居住地一英里范围内唯一销售食品、药品或其他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地方,或是否会给该个人造成不当困难。
(e)Copy CA 刑法 Code § 490.8(e)
(1)Copy CA 刑法 Code § 490.8(e)(1) 检察官、市检察官、县法律顾问或代表零售场所的律师可提交申请,请求对在同一零售场所内因分项 (b) 中列出的任何罪行被逮捕两次或两次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853.6 条发出传票代替拘留逮捕)的个人发布零售犯罪限制令。
(2)CA 刑法 Code § 490.8(e)(2) 根据本分项发布的禁令应在听证会后发布。
(3)CA 刑法 Code § 490.8(e)(3) 被申请人应被亲自送达听证会通知,并有权获得法院指定的律师代理。
(4)CA 刑法 Code § 490.8(e)(4) 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证据优势证明被申请人曾两次或两次以上在零售场所内或其场地内实施分项 (b) 中所述的罪行。
(5)CA 刑法 Code § 490.8(e)(5) 如果法院通过证据优势认定以下两点均属实,则法院可发布一项限制被申请人进入零售场所的禁令,期限不超过两年:
(A)CA 刑法 Code § 490.8(e)(5)(A) 被申请人曾两次或两次以上在零售场所内或其场地内实施分项 (b) 中所述的罪行。
(B)CA 刑法 Code § 490.8(e)(5)(B) 该个人极有可能返回该零售场所。
(6)Copy CA 刑法 Code § 490.8(e)(6)
(A)Copy CA 刑法 Code § 490.8(e)(6)(A) 根据本分项发布的禁令应禁止被限制人进入零售场所,或出现在零售场所的场地内,或任何毗邻并用于服务该零售场所的停车场内。
(B)CA 刑法 Code § 490.8(e)(6)(A)(B) 如果该零售场所属于连锁店或特许经营店,法院可在禁令中包含该连锁店或特许经营店在指定地理范围内的其他零售场所。
(f)CA 刑法 Code § 490.8(f) 违反根据本条发布的禁令,可作为轻罪处罚。声明现有法律,根据本条进行的起诉不应排除对违反本条期间实施的任何其他罪行的起诉。
(g)CA 刑法 Code § 490.8(g) 尽管有第 853.6 条的规定,逮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员的警官,无需根据书面出庭通知释放该人员。
(h)CA 刑法 Code § 490.8(h) 声明现有法律,法院可向被控违反本条规定的个人提供参与其符合资格的转处计划的机会,包括第 2 部分第 6 篇(自第 976 条起)所述的计划。
(i)CA 刑法 Code § 490.8(i) 如果根据本条发布的零售犯罪限制令所针对的人员在禁令发布或续期时未出庭,该零售犯罪限制令应由执法人员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414.10 条规定的人员亲自送达给被限制人。
(j)CA 刑法 Code § 490.8(j) 司法委员会可以规定申请书、命令以及任何其他文件的格式,并可以颁布实施本条所必需的任何法院规则。

Section § 4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伴侣动物,例如为陪伴或服务目的饲养的狗和猫,被视为个人财产。它们的价值评估方式与其他任何财产相同。然而,根据这项法律,野化动物(如某些野猫)不被归类为伴侣动物。

(a)CA 刑法 Code § 491(a) 伴侣动物属于个人财产,其价值应以与其他财产相同的方式确定。
(b)Copy CA 刑法 Code § 491(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91(b)(1) 就本节而言,“伴侣动物”指一个人作为家庭宠物饲养并提供照护的动物,或出于陪伴、情感支持、服务或保护目的而饲养并提供照护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狗或猫。
(2)CA 刑法 Code § 491(b)(2) 就本节而言,“伴侣动物”不包括野化动物,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和农业法典》第31752.5节所定义的野猫。

Section § 4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被盗物品涉及债务、书面协议或类似文件,如何确定其价值。基本上,被盗物品的价值等于该文件所主张或承诺的、但尚未支付或收取的金额,或者,如果该文件涉及所有权,则为该物品的价值。

Section § 4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偷窃了票证或任何声称提供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交通服务的凭证,那么被盗物品的价值就是运输公司出售类似票证的常规价格。

Section § 4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拿走了已经准备好并可以交付的金融票据,比如支票、债券或机票,那么本章的规定仍然适用,即使其所有者尚未将其交付给任何人。

Section § 49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拿走了附着在土地上的财产的一部分或一个固定装置,并在拿走的同时将其移除,这在法律上被视为与之前已经有人将其移除的情况相同。

Section § 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处理赃物。如果你明知是赃物还购买、接收或藏匿,可能会被判入狱长达一年。如果赃物价值低于 950 美元,且你没有严重的犯罪前科,则被视为轻微犯罪,处罚较轻。

如果小偷当场被抓,他们不能同时因盗窃和接收赃物而被双重处罚。如果你是跳蚤市场摊贩或从事商品买卖业务,在未核实是否为赃物的情况下购买了价值超过 950 美元的财产,你也将面临牢狱之灾。

对于价值 950 美元或以下的商品,如果未进行合理核实其合法性,则构成轻罪。此类犯罪的受害者可以起诉要求三倍的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试图实施这些行为也应受到惩罚。

(a)CA 刑法 Code § 496(a) 任何购买或接收任何被盗或以构成盗窃或勒索的任何方式获得的财产,且明知该财产是被盗或以该方式获得的任何人,或隐匿、出售、扣留或协助隐匿、出售或扣留任何财产,且明知该财产是被盗或以该方式获得的任何人,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但是,如果财产价值不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且该人没有根据第 667 条 (e) 款 (2) 项 (C) 目 (iv) 子句规定的罪行或根据第 290 条 (c) 款要求登记的罪行的前科,则该罪行应为轻罪,仅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实际盗窃财产的主犯可根据本条定罪。但是,任何人不得同时根据本条和盗窃同一财产被定罪。
(b)CA 刑法 Code § 496(b) 每一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1661 条所定义的跳蚤市场摊贩,以及每一位主要业务是经营或收集商品或个人财产的人,以及该人的每一位代理人、雇员或代表,购买或接收价值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 的被盗或以构成盗窃或勒索的任何方式获得的财产,在应促使该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进行合理查询以确定出售或交付财产的人具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而未进行合理查询的,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每一位《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21661 条所定义的跳蚤市场摊贩,以及每一位主要业务是经营或收集商品或个人财产的人,以及该人的每一位代理人、雇员或代表,购买或接收价值为九百五十美元 ($950) 或以下的被盗或以构成盗窃或勒索的任何方式获得的财产,在应促使该人、代理人、雇员或代表进行合理查询以确定出售或交付财产的人具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而未进行合理查询的,应犯轻罪。
(c)CA 刑法 Code § 496(c) 任何因违反 (a) 款或 (b) 款而受到损害的人,可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害金额的三倍(如有)、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d)CA 刑法 Code § 496(d) 尽管有第 664 条的规定,任何试图实施本条禁止的任何行为,除非在起诉书中明确为轻罪,否则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Section § 49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废品或旧货的经销商或收藏者,在未确保卖方有合法权利出售某些金属(如电线或铜)的情况下购买或接收这些物品是违法的,特别是当这些物品通常由公用事业公司或公共服务部门使用时。这样做可能导致监禁或罚款。

此外,您必须通过收集卖方的姓名、地址、驾驶执照号码和车辆详细信息等来确认其身份。

您还需要按照另一项商业法律的要求,保留交易记录,包括所购材料的描述。

(a)CA 刑法 Code § 496(a) 任何废品、金属或旧货的经销商或收藏者,或此类经销商或收藏者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购买或接收任何其明知或理应知道通常由铁路或其他运输、电话、电报、燃气、水务或电力公司,或本州从事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县、市、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所使用或通常属于这些实体的电线、电缆、铜、铅、焊料、汞、铁或黄铜,而未尽职调查以确定出售或交付该物品的人具有合法权利这样做,则犯有刑事接收该财产罪,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或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496(b) 任何根据 (a) 款购买或接收材料的人,应向卖方获取其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该人的全名、签名、地址、驾驶执照号码、车辆牌照号码,以及运送材料的车辆的牌照号码。
(c)CA 刑法 Code § 496(c) 交易记录应包括所购材料的适当描述,且该记录应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1607条的规定予以保存。

Section § 49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旧书经销商或收藏家,在未合法确认卖家有权出售的情况下,购买或接收属于公共图书馆、学院或大学的图书或文学材料,您可能会被指控犯罪。如果物品价值超过50美元,这是一项严重罪行,处罚可能包括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最高达物品价值两倍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如果物品价值为50美元或以下,则是一项较轻的罪行,潜在处罚包括最高一个月的监禁,或最高达物品价值两倍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所有者同意,制作或持有与房地产产权相关的私人未出版文件(如纸张、书籍、地图或文件)的未经授权副本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人意图将此类信息用于或出售给他人用于房地产产权业务,则构成盗窃。该法律还涵盖了通过奖励或有价物鼓励此行为的人,以及明知是赃物而接收此类信息的人。任何此类文件均被视为个人财产,其价值根据获取和汇编它们的成本来确定。

任何复制、转录、拍摄或以其他方式记录或备忘任何私人未出版的纸张、书籍、记录、地图或文件内容的人,该等内容包含与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信息或用于不动产所有权审查、认证或保险业务的信息,且属于从事不动产所有权审查、认证或保险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公司,未经该纸张、书籍、记录、地图或文件所有者同意,并意图将该等内容用于或转让给他人用于不动产所有权审查、认证或保险业务的,均构成盗窃罪;任何通过给予、提供或承诺给予他人任何礼物、酬金或有价物,或通过实施或承诺实施任何对他人有利的行为,诱使他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构成盗窃罪;任何从他人处接收或获取任何私人未出版的纸张、书籍、记录、地图或文件内容的副本、转录件、照片或其他记录或备忘录的人,该等内容包含与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信息或用于不动产所有权审查、认证或保险业务的信息,且明知该等内容系违反本条规定获取、准备或汇编的,均构成盗窃罪。任何此类私人未出版的纸张、书籍、记录、地图或文件的内容特此定义为个人财产,且为本条目的确定其价值时,应以获取和汇编该等内容的成本为准。

Section § 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明知是盗窃或勒索所得的机动车辆、拖车、特殊施工设备或船只,而故意购买、接收、出售、藏匿或协助藏匿,均属犯罪。如果有人明知物品被盗而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16个月至三年的监禁,或最高达10,000美元的罚款。此外,他们也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并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本法所指的特殊施工设备和船舶仅限于机动车辆和机动船舶。

Section § 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从事废金属行业的人,如果持有属于或曾经属于公共机构或私人公用事业的被盗物品,且明知这些物品是被盗的,则构成犯罪。这包括消防栓、消防连接件、窨井盖和防回流装置等物品。如果有人被发现持有这些被盗物品且未报告,除了其他法律处罚外,他们可能面临最高3,000美元的罚款。

(a)CA 刑法 Code § 496(a) 任何从事废金属打捞、回收、购买或销售的人,持有以下任何物品,且这些物品曾为或现为任何公共机构、市、县、市县联合政府、特别区或私人公用事业所有,且这些物品系被盗或以构成盗窃或勒索的任何方式获得,明知该财产系被盗或以该方式获得,或未按照《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1609.1条报告持有这些物品的,构成犯罪:
(1)CA 刑法 Code § 496(a)(1) 消防栓或该消防栓的任何可合理识别的部件。
(2)CA 刑法 Code § 496(a)(2) 任何消防部门连接件,包括但不限于可合理识别的青铜或黄铜配件和部件。
(3)CA 刑法 Code § 496(a)(3) 窨井盖或井盖,或这些窨井盖和井盖的任何可合理识别的部件。
(4)CA 刑法 Code § 496(a)(4) 防回流装置以及该装置的连接件,或该装置的任何部件。
(b)CA 刑法 Code § 496(b) 违反(a)款规定的人,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还应处以不超过三千美元($3,000)的刑事罚款。

Section § 49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车辆中窃取了财物,并打算出售或与他人合作出售,且价值超过(950)美元,那么他们就犯有为转售而盗窃汽车财产罪——即使他们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这包括将自己和他人持有的财物价值合并计算后超过该金额的情况。

出售意图可以通过证据来证明,例如过去出售被盗车辆财物的记录。这项罪行的惩罚可能是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但他们也可能根据其他法律面临额外指控。

(a)CA 刑法 Code § 496.5(a) 任何人非法占有通过一次或多次从车辆盗窃行为、非法进入车辆、撬盗上锁车辆或《车辆法典》第10852条所定义的车辆篡改行为获取的财产,无论该人是否实施了盗窃、撬盗或车辆篡改行为,当以下两项均适用时,即犯有为转售而盗窃汽车财产罪:
(1)CA 刑法 Code § 496.5(a)(1) 该财产并非为个人使用而占有,且该人意图出售或交换该财产以获取价值,或意图与一人或多人协同出售或交换该财产以获取价值。
(2)CA 刑法 Code § 496.5(a)(2) 所占有财产的价值超过(950)美元。为确定财产价值之目的,(1)款所述财产可与以下任何一项合并计算:
(A)CA 刑法 Code § 496.5(a)(2)(A) 该人在此意图下在过去两年内占有的任何其他此类财产。
(B)CA 刑法 Code § 496.5(a)(2)(B) 与第一人协同出售或交换该财产以获取价值的另一个人所占有的任何财产,当该财产是通过一次或多次从车辆盗窃行为、非法进入车辆、撬盗上锁车辆或《车辆法典》第10852条所定义的车辆篡改行为获取时,无论实施盗窃、撬盗或车辆篡改行为的人的身份如何。
(b)CA 刑法 Code § 496.5(b) 为在任何诉讼中确定被告是否意图出售或交换该财产以获取价值,事实裁决者可考虑任何有资格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刑法 Code § 496.5(b)(1) 被告在过去两年内是否出售或交换了通过从车辆盗窃、撬盗上锁车辆或《车辆法典》第10852条所定义的车辆篡改行为,或通过任何相关罪行获取的任何财产以获取价值,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发生的任何行为,如果与证明除被告实施该行为的倾向之外的事实相关,根据《证据法典》第1101条(b)款的规定。
(2)CA 刑法 Code § 496.5(b)(2) 所涉罪行中的财产是否属于通常不会为个人使用或消费而购买的类型或数量,包括由其直系亲属使用或消费。
(c)CA 刑法 Code § 496.5(c) 违反(a)款的行为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的刑罚,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
(d)CA 刑法 Code § 496.5(d) 本条不排除或禁止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进行起诉。

Section § 4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计划出售、交换或退回从零售店通过盗窃、入店行窃或入室盗窃获得的价值超过950美元的财物以换取金钱,那么非法持有这些财物是违法的。即使您本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这项法律也适用。法律将这些财物的价值视为总额,会计算您在过去两年内与他人合作或自己实施的任何类似犯罪。如果被抓到,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为了证明您有意图出售或交换这些财物,可以考虑各种证据,例如您过去的行为,或者这些财物的数量或种类异常(表明它们并非用于个人使用)。

(a)CA 刑法 Code § 496.6(a) 任何非法占有通过一次或多次入店行窃、盗窃或入室盗窃从零售企业获取的财产的人,无论其是否实施了入店行窃、盗窃或入室盗窃行为,在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时,均犯有非法剥夺零售商业机会罪:
(1)CA 刑法 Code § 496.6(a)(1) 该财产并非为个人使用而占有,且该人有意图出售、交换或退回商品以获取价值,或有意图与一人或多人协同行动以出售、交换或退回商品以获取价值。
(2)CA 刑法 Code § 496.6(a)(2) 所占有财产的价值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为确定财产价值之目的,第 (1) 款所述财产可与以下任一情况合计计算:
(A)CA 刑法 Code § 496.6(a)(2)(A) 该人在此前两年内以相同意图占有的任何其他此类财产。
(B)CA 刑法 Code § 496.6(a)(2)(B) 与第一人协同行动以出售、交换或退回商品以获取价值的另一人所占有的任何财产,当该财产是通过一次或多次入店行窃、盗窃或入室盗窃从零售企业获取的,无论实施入店行窃、盗窃或入室盗窃行为的人的身份如何。
(b)CA 刑法 Code § 496.6(b) 为在任何诉讼中确定被告是否有意图出售、交换或退回商品以获取价值,事实认定者可考虑任何有效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刑法 Code § 496.6(b)(1) 被告在此前两年内是否曾出售、交换或退回通过入店行窃、盗窃或入室盗窃从零售企业获取的商品以获取价值,或通过任何相关罪行获取的商品,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发生的任何行为,如果其与证明被告实施该行为的倾向以外的事实相关,如《证据法》第1101条(b)款所规定。
(2)CA 刑法 Code § 496.6(b)(2) 涉案财产的类型或数量通常不会为个人使用或消费而购买,包括其直系亲属的使用或消费。
(c)CA 刑法 Code § 496.6(c) 刑事剥夺零售商业机会罪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进行处罚。

Section § 49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其他州或国家偷窃或侵占财物,或者明知是赃物而接收,然后将这些财物带入加州,那么他们就可以在加州受审并受到惩罚,就像犯罪行为是在加州发生的一样。

任何人在另一州或国家盗窃或侵占他人财产,或明知是盗窃或侵占所得而接收该财产,并将其带入本州者,可被定罪并处罚,其方式如同该盗窃、侵占或接收行为发生在本州一样。

Section § 4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非法使用电力、燃气和供水等公用事业服务而不支付费用的行为。它定义了关键术语,例如“转移”指未经授权改变公用事业的流向,以及“篡改”指改动公用事业设备。

未经许可转移、篡改或重新连接公用事业服务构成轻罪。如果某人明知这些行为而从中受益,也构成犯罪。某些证据,例如被篡改的计量表,可以推断有罪。

如果盗用的公用事业服务价值超过950美元,或者犯罪者有相关的前科,则该罪行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本法律不排除根据其他刑法规定进行起诉。

(a)CA 刑法 Code § 498(a)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节的解释:
(1)CA 刑法 Code § 498(a)(1) “个人”指任何个体,或任何合伙企业、商号、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2)CA 刑法 Code § 498(a)(2) “公用事业机构”指《公用事业法典》中定义的任何电力、燃气或供水公司,以及任何政治分区运营的电力、燃气或供水系统。
(3)CA 刑法 Code § 498(a)(3) “客户”指以其名义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人。
(4)CA 刑法 Code § 498(a)(4) “公用事业服务”指公用事业机构为获取报酬而提供的电力、燃气、供水或任何其他服务。
(5)CA 刑法 Code § 498(a)(5) “转移”指未经公用事业机构授权或同意,改变电力、燃气或供水的预定流向或路径。
(6)CA 刑法 Code § 498(a)(6) “篡改”指重新布置、损坏、更改、干扰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其执行正常或惯常功能。
(7)CA 刑法 Code § 498(a)(7) “重新连接”指在公用事业机构合法断开服务后,由客户或其他人重新连接公用事业服务。
(b)CA 刑法 Code § 498(b) 任何人,意图为自己获取公用事业服务而不支付全部合法费用,或意图使他人如此行事,或意图剥夺任何公用事业机构收取其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全部合法费用的一部分,而实施、授权、唆使、协助或教唆以下任何行为的,均构成轻罪:
(1)CA 刑法 Code § 498(b)(1) 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导致转移公用事业服务。
(2)CA 刑法 Code § 498(b)(2) 通过篡改或任何其他方式,阻止任何公用事业计量表或其他用于确定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的设备准确履行其计量功能。
(3)CA 刑法 Code § 498(b)(3) 篡改公用事业机构拥有或用于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任何财产。
(4)CA 刑法 Code § 498(b)(4) 未经公用事业机构授权或同意,连接或导致连接或重新连接公用事业机构拥有或用于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财产。
(5)CA 刑法 Code § 498(b)(5) 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在当时使用时存在转移、篡改或未经授权的连接,或该使用或接收在其他方面未经公用事业机构授权或同意,而使用或直接受益于全部或部分公用事业服务。
(c)CA 刑法 Code § 498(c) 在本节项下的任何起诉中,在客户或使用或直接受益于违反本节规定获取的全部或部分公用事业服务的人所控制的场所内,存在以下任何物品、情况或条件,应允许推断该客户或个人意图并确实违反了本节规定:
(1)CA 刑法 Code § 498(c)(1) 任何主要设计用于获取公用事业服务而不支付全部合法费用的仪器、设备或装置。
(2)CA 刑法 Code § 498(c)(2) 任何已被更改、篡改或绕过的计量表,以致导致公用事业服务无计量或计量不准确。
(d)CA 刑法 Code § 498(d) 如果违反本节规定获取的所有公用事业服务的价值总计超过九百五十美元($950),或者被告此前曾因本节或任何前述条款(若在本州实施将构成违反本节的罪行)项下的罪行,或因另一州或美国法律项下的罪行(若在本州实施将构成违反本节的罪行)而被定罪,则该违法行为可处以在县监狱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在州监狱监禁。
(e)CA 刑法 Code § 498(e) 本节不应解释为排除本州刑法任何其他条款的适用性。

Section § 49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以前曾因盗窃汽车或船只而被定罪并服刑,之后又因类似罪行被捕,且新罪行涉及未经授权使用车辆或船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三年的州监狱监禁。

如果某人曾多次因未经授权使用车辆或船只而被定罪,并且至少服过一次刑,他们未来的罪行也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最高三年的州监狱监禁。该法律于1997年生效。

(a)CA 刑法 Code § 499(a) 任何人,凡曾被判犯有《车辆法典》第10851条或第487条 (d) 款的先前违规行为,涉及车辆或船只,并因此在任何刑事机构服刑或作为该罪行的缓刑条件被监禁,若随后被判犯有第499b条的违规行为,涉及车辆或船只,则对该后续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在州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
(b)CA 刑法 Code § 499(b) 任何被判犯有第499b条违规行为的人,若曾因单独提起并审理的指控,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判犯有第499b条违规行为,所有此类违规行为均涉及车辆或船只,并且因此作为缓刑条件或以其他方式至少被监禁过一次,则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在州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
(c)CA 刑法 Code § 499(c) 本条于199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取走他人的自行车或船只(如船),即使你只打算临时使用,也属于一种称为轻罪的犯罪行为。

如果你取走自行车,可能会被处以最高400美元的罚款,或在监狱服刑最长三个月,或两者兼施。如果取走船只,罚款最高可达1000美元,监禁时间最长可达一年,或两者兼施。

(a)CA 刑法 Code § 499(a) 任何人,凡未经其所有人许可,为临时使用或操作任何自行车之目的而擅自取走该自行车的,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不超过四百美元($4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三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499(b) 任何人,凡未经其所有人许可,为临时使用或操作任何船只之目的而擅自取走该船只的,犯有轻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49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计算机系统和商业秘密相关的各种术语。它阐明了构成商业秘密盗窃的行为,包括盗窃、未经许可使用或制作未经授权的商业秘密副本。它还涵盖了通过信任关系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通过贿赂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归还或意图归还被盗商业秘密不构成抗辩。违反本法律可能导致监禁或罚款。

(a)CA 刑法 Code § 499(a)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CA 刑法 Code § 499(a)(1) “访问”指接近、接近的方式或途径、靠近、允许进入,包括指示、通信、在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中存储信息或从中检索信息。
(2)CA 刑法 Code § 499(a)(2) “物品”指任何物体、材料、设备或物质或其副本,包括任何书写物、记录、录音、图画、样本、样品、原型、模型、照片、微生物、蓝图、地图,或计算机程序或信息的有形表示,包括人类可读和计算机可读的信息以及传输中的信息。
(3)CA 刑法 Code § 499(a)(3) “利益”指收益或优势,或受益人认为的任何收益或优势,包括对其感兴趣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利益。
(4)CA 刑法 Code § 499(a)(4) “计算机系统”指一台或多台机器的集合,其中一台或多台包含计算机程序和信息,并执行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逻辑、算术、信息存储和检索、通信和控制。
(5)CA 刑法 Code § 499(a)(5) “计算机网络”指两个或多个计算机系统的互连。
(6)CA 刑法 Code § 499(a)(6) “计算机程序”指一组有序的指令或语句,以及相关信息,当其以实际或修改形式在计算机系统中自动执行时,使其执行指定功能。
(7)CA 刑法 Code § 499(a)(7) “副本”指任何物品的传真件、复制品、照片或其他复制件,以及从任何物品制作的任何笔记、图画或草图。
(8)CA 刑法 Code § 499(a)(8) “代表”指描述、描绘、包含、构成、反映或记录。
(9)CA 刑法 Code § 499(a)(9) “商业秘密”指信息,包括配方、模式、汇编、程序、装置、方法、技术或过程,且该信息:
(A)CA 刑法 Code § 499(a)(9)(A) 因不为公众或通过披露或使用可获得经济价值的其他人普遍知晓而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潜在的;以及
(B)CA 刑法 Code § 499(a)(9)(B) 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
(b)CA 刑法 Code § 499(b) 任何意图剥夺或扣留商业秘密所有者的控制权,或意图将商业秘密据为己用或供他人使用的人,实施下列任何行为的,均构成盗窃罪:
(1)CA 刑法 Code § 499(b)(1) 盗窃、拿走、带走或未经授权使用商业秘密。
(2)CA 刑法 Code § 499(b)(2) 欺诈性地侵占受托给其的代表商业秘密的任何物品。
(3)CA 刑法 Code § 499(b)(3) 在非法获取该物品的访问权限后,未经授权制作或导致制作任何代表商业秘密的物品的副本。
(4)CA 刑法 Code § 499(b)(4) 通过信任和保密关系获取该物品的访问权限后,未经授权并违反该关系所产生的义务,直接从该物品或在该物品在场的情况下,制作或导致制作任何代表商业秘密的物品的副本。
(c)CA 刑法 Code § 499(c) 任何承诺、提供或给予,或共谋承诺或提供给予他人现有或前任代理人、雇员或仆人利益,作为诱导、贿赂或报酬,以转让、交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其现有或前任委托人、雇主或主人拥有的代表商业秘密的物品给任何未经所有者授权接收或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人;以及任何现有或前任代理人、雇员或仆人,索取、接受、收取或获取利益,作为诱导、贿赂或报酬,以转让、交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其现有或前任委托人、雇主或主人拥有的代表商业秘密的物品给任何未经所有者授权接收或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美元)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499(d) 在本节的起诉中,该人已归还或意图归还该物品不构成抗辩。

Section § 4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允许使用或取走他人的航空器,并且意图永久或暂时占有该航空器,他们就犯了重罪。这包括作为共犯参与未经授权的使用或盗窃行为。如果被定罪,该人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州监狱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者并处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为向其他国家汇款而处理资金的人。如果一个人接受了向国外汇款的资金,但在 10 天内未能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他们可能会被起诉:按承诺汇出款项,发出指示汇出等值款项,或者在客户要求时退款。如果处理的金额低于 950 美元,可能构成轻罪,最高可判处一年监禁或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如果涉及 950 美元或更多,特别是如果这是更大计划的一部分,则可能构成重罪,处罚更严厉,包括更长的监禁时间或最高 10,000 美元的罚款。

(a)CA 刑法 Code § 500(a) 任何收取款项,其实际或声称目的是依照《金融法典》第 1800.5 节的规定将该款项或其等值款项汇往外国的人,除非客户另有指示,未能执行以下至少一项行为的,犯有 (b) 款所述的轻罪或重罪:
(1)CA 刑法 Code § 500(a)(1) 在收到款项后的 10 天内,按照向客户所作的承诺汇出款项。
(2)CA 刑法 Code § 500(a)(2) 在收到客户款项后的 10 天内发出指示,将等值款项交付给客户指定的人。
(3)CA 刑法 Code § 500(a)(3) 在客户依照《金融法典》第 1810.5 节 (a) 款的规定书面要求退款后的 10 天内,将未按承诺汇出的任何款项退还给客户。
(b)Copy CA 刑法 Code § 500(b)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0(b)(1) 如果从客户处收到的款项总价值低于九百五十美元 ($950),(a) 款所述的罪行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2)CA 刑法 Code § 500(b)(2) 如果从客户处收到的款项总价值为九百五十美元 ($950) 或以上,或者如果该人从不同客户处收到的所有款项总价值为九百五十美元 ($950) 或以上,且这些收款是共同计划或方案的一部分,则 (a) 款所述的罪行可依照第 1170 节 (h) 款的规定处以 16 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审理盗窃或挪用金钱、股票等财物的案件时,即使无法完全证明其具体种类或金额等细节,也无妨。重要的是证明有价值的物品被盗窃或挪用了。对于侵占案件,即使当事人本应归还部分所取之物,并且他们也确实归还了,这也不影响定罪。重要的是,行为人意图永久或暂时剥夺合法所有者的价值而实施的占有行为。

在审理盗窃或侵占金钱、银行券、股票凭证或有价证券的案件中,起诉书或信息书中的指控,就财产描述而言,如果证明犯罪人侵占或盗窃了任何金钱、银行券、股票凭证或有价证券,即使未证明硬币或其他金钱的具体种类,或银行券、股票凭证或有价证券的数量、面额或种类,该指控仍可成立;在审理侵占案件时,如果证明犯罪人侵占了任何硬币或其他金钱、任何银行券、股票凭证或有价证券,即使该硬币或其他金钱、银行券、股票凭证或有价证券可能已交付给他或她,以便将其部分价值返还给交付方,并且该部分价值已相应返还,该指控仍可成立。

Section § 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个人、企业和政府机构免受未经授权访问和损害计算机系统及数据的侵害。它定义了“访问”、“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污染物”(包括病毒等)等关键术语。法律列举了各种非法活动,例如未经许可访问计算机、引入有害软件或使用他人的电子邮件域名造成损害。它规定了这些罪行的处罚,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和频率,从罚款到监禁不等。

如果计算机系统受损,受害者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教育机构必须在其行为政策中认真对待这些违规行为。法律允许没收用于这些犯罪的计算机,并对合法的工作相关计算机使用提供了一些例外。最后,它强调在合法雇佣范围内进行的某些行为可能不适用本法律的起诉。

(a)CA 刑法 Code § 502(a)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对个人、企业和政府机构的保护程度,使其免受对合法创建的计算机数据和计算机系统的篡改、干扰、损害和未经授权的访问。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导致了计算机犯罪和对计算机、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数据其他形式的未经授权访问的相应激增。
立法机关进一步发现并声明,保护所有类型和形式的合法创建的计算机、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数据的完整性,对于保护个人隐私以及本州内合法使用这些计算机、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金融机构、商业机构、政府机构和其他实体的福祉至关重要。
(b)CA 刑法 Code § 502(b)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502(b)(1) “访问”是指进入、指令、导致输入、导致输出、导致数据处理或与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逻辑、算术或内存功能资源进行通信。
(2)CA 刑法 Code § 502(b)(2) “计算机网络”是指提供一个或多个计算机系统与输入/输出设备之间通信的任何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信设施连接的显示终端、远程系统、移动设备和打印机。
(3)CA 刑法 Code § 502(b)(3) “计算机程序或软件”是指一组指令或语句以及相关数据,当以实际或修改形式执行时,使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执行指定功能。
(4)CA 刑法 Code § 502(b)(4) “计算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时间、数据处理或存储功能、互联网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电子消息服务,或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其他用途。
(5)CA 刑法 Code § 502(b)(5) “计算机系统”是指一个或多个设备(包括支持设备,但不包括不可编程且不能与外部文件配合使用的计算器)的集合,其中一个或多个设备包含计算机程序、电子指令、输入数据和输出数据,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逻辑、算术、数据存储和检索、通信和控制等功能。“计算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车辆法典》第415节定义的任何位于机动车辆内部、连接到机动车辆或以其他方式与机动车辆集成的此类设备或系统。
(6)CA 刑法 Code § 502(b)(6) “政府计算机系统”是指任何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拥有、运营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任何部分。
(7)CA 刑法 Code § 502(b)(7) “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计算机系统”是指任何对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任何部分,包括饮用水和废水处理设施、医院、应急服务提供商、电信公司以及燃气和电力公用事业公司拥有、运营或使用的计算机系统。
(8)CA 刑法 Code § 502(b)(8) “数据”是指信息、知识、事实、概念、计算机软件或计算机程序或指令的表示。数据可以以任何形式存在,在存储介质中,或存储在计算机内存中,或在传输中,或呈现在显示设备上。
(9)CA 刑法 Code § 502(b)(9) “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构建、分类、实施、使用或修改相关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通常不对公众开放,且对于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软件的运行是必需的。
(10)CA 刑法 Code § 502(b)(10) “损害”是指因访问或拒绝合法用户访问计算机系统、网络或程序而导致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的任何更改、删除、损坏或销毁。
(11)CA 刑法 Code § 502(b)(11) “受害者支出”是指所有者或承租人为了验证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程序或数据是否因访问而被更改、删除、损坏或销毁而合理且必要地发生的任何支出。
(e)Copy CA 刑法 Code § 50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2(e)(1) 除任何其他可用的民事救济外,因违反分节 (c) 的任何规定而遭受损害或损失的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的所有者或承租人,可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补偿性损害赔偿和禁令救济或其他衡平法上的救济。补偿性损害赔偿应包括所有者或承租人为核实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程序或数据是否因该访问而被更改、损坏或删除而合理且必要地发生的任何支出。就本分节授权的诉讼而言,未获解放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应根据《民法典》第 1714.1 条的规定,归咎于对其拥有控制权或监护权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CA 刑法 Code § 502(e)(2) 根据本分节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法院可判给合理的律师费。
(3)CA 刑法 Code § 502(e)(3) 本州认可的社区学院、州立大学或学术机构,必须将计算机相关犯罪作为学院或大学学生行为政策和规定中的具体违规行为,学生可能因此受到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被学术机构开除。本款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大学,除非校董会通过一项决议。
(4)CA 刑法 Code § 502(e)(4) 根据本分节提起的任何针对分节 (c) 规定的故意违规行为的诉讼中,如果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犯有《民法典》第 3294 条 (c) 分节所定义的压迫、欺诈或恶意,法院可额外判给惩罚性或示范性损害赔偿。
(5)CA 刑法 Code § 502(e)(5) 除非在被投诉行为发生之日或损害发现之日(以后者为准)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不得根据本分节提起诉讼。
(f)CA 刑法 Code § 502(f)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排除本州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任何交易的任何其他刑法规定的适用性,也不应将属于州或联邦劳动法范围和保护内的任何雇员劳动关系活动定为非法。
(g)CA 刑法 Code § 502(g) 被告拥有的、在实施分节 (c) 中描述的任何公罪期间使用的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或任何软件或数据,或被告拥有的、用作违反分节 (c) 非法获取的软件或数据存储库的任何计算机,均应根据第 502.01 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h)Copy CA 刑法 Code § 502(h)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2(h)(1) 分节 (c) 不适用于惩罚个人在其合法雇佣范围内实施的任何行为。就本节而言,当个人实施其工作任务合理必要的行为时,即视为其在雇佣范围内行事。
(2)CA 刑法 Code § 502(h)(2) 分节 (c) 的第 (3) 款不适用于惩罚个人在其合法雇佣范围之外实施的任何行为,前提是该雇员的活动未对雇主或他人造成损害,或所使用的物资或计算机服务的价值累计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i)CA 刑法 Code § 502(i) 根据分节 (h) 的第 (2) 款免于起诉的活动,如果偶然违反了分节 (c) 的第 (2)、(4) 或 (7) 款,则不应根据这些款项进行起诉。
(j)CA 刑法 Code § 502(j) 为根据本节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之目的,通过任何方式导致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被访问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人,应被视为已亲自访问了每个司法管辖区内的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k)CA 刑法 Code § 502(k) 在确定适用于违反本节规定者的条款和条件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刑法 Code § 502(k)(1) 法院应考虑禁止访问和使用计算机。
(2)CA 刑法 Code § 502(k)(2) 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如果被告表现出悔意并认识到错误行为,且有不再重犯的倾向,法院应考虑替代性判决,包括社区服务。

Section § 50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某些犯罪相关的财产没收规则。这意味着可以没收用于非法行为的财产,例如非法电信设备或计算机,这些非法行为包括欺诈或某些类型的剥削。如果有人使用其科技设备实施了法律中列出的犯罪,这些物品可能会被扣押。

如果你被捕,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来决定你的财产是否应该被没收。检察官必须通过优势证据(即超过50%的证据)证明该财产被非法使用。执法机构必须在扣押前通知任何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人。

声称对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必须在没收听证会前提交动议,证明他们不知道或无法阻止犯罪。如果确认了有效的权益,法院将计算其价值。所有者可能需要支付差额以保留财产,或允许其被出售以满足债权。如果财产被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赔偿受害者或参与起诉的实体。

当未成年人犯罪时,其监护人的财产也可能被没收,除非满足某些条件,例如防止未来滥用或向受害者作出赔偿。最后,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不会再次滥用该财产,可以拒绝没收。

(a)CA 刑法 Code § 502.01(a) 就本条而言:
(1)CA 刑法 Code § 502.01(a)(1) “可予没收的财产”指被告的任何财产,该财产是第502.8条(g)款所定义的非法电信设备,或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上存储的任何软件或数据,如果该电信设备、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曾用于实施违反或共谋违反第272条(b)款、第288、288.2、311.1、311.2、311.3、311.4、311.5、311.10、311.11、422、470、470a、472、475、476、480、483.5、484g条,或第484e条(a)、(b)或(d)款、第484f条(a)款、第484i条(b)或(c)款、第502条(c)款,或第502.7、502.8、529、529a、530.5、537e、593d、593e、646.9条,或第647条(j)款的行为,或曾用作存储违反上述规定获得的软件或数据的储存库。对于仅用于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的任何财产,不得予以没收。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则还包括被告父母或监护人的财产。
(2)CA 刑法 Code § 502.01(a)(2) “量刑法院”指对被认定犯有违反或共谋违反第272条(b)款、第288、288.2、311.1、311.2、311.3、311.4、311.5、311.10、311.11、422、470、470a、472、475、476、480、483.5、484g条,或第484e条(a)、(b)或(d)款、第484e条(d)款、第484f条(a)款、第484i条(b)或(c)款、第502条(c)款,或第502.7、502.8、529、529a、530.5、537e、593d、593e、646.9条,或第647条(j)款行为的人进行量刑的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因违反上述规定而被认定为《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条所述人员的,指少年法庭。
(3)CA 刑法 Code § 502.01(a)(3) “权益”指可予没收财产中的任何财产权益。
(4)CA 刑法 Code § 502.01(a)(4) “担保权益”指留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益或附条件销售合同项下的权益。
(5)CA 刑法 Code § 502.01(a)(5) “价值”具有以下含义:
(A)CA 刑法 Code § 502.01(a)(5)(A) 当伪造的计算机软件物品被制造或持有以供销售时,这些物品的“价值”应等同于被伪造的真实物品的零售价或公平市场价。
(B)CA 刑法 Code § 502.01(a)(5)(B) 当伪造但未组装的计算机软件包组件被查获时,包括但不限于伪造的计算机软盘、说明手册或许可信封,这些计算机软件包组件的“价值”应等同于可由这些组件制成的完整计算机软件包的数量的零售价或公平市场价。
(b)CA 刑法 Code § 502.01(b) 量刑法院应在判决后任何时间,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经所有当事方同意,在判决时,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根据本条是否有任何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予没收。在没收听证会上,检察官应承担举证责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该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予没收。检察官可以保留可能被没收的扣押财产,直至量刑听证会。
(c)Copy CA 刑法 Code § 502.01(c)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2.01(c)(1) 在没收程序开始之前,扣押可予没收财产的执法机构应对除被告以外可能拥有该财产权益的任何人进行调查。在确定财产是否应被没收的听证会前至少30天,检察机构应向在扣押前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任何人发送听证会通知。
(2)CA 刑法 Code § 502.01(c)(2) 声称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应在没收听证会前至少10天提交赎回该权益的动议,并应将动议副本发送给检察机构和缓刑部门。
(1)CA 刑法 Code § 502.01(c)(1) 首先,给予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将该财产作为弥补伤害、受害人支出或补偿性损害赔偿(如第502条(e)款(1)项所定义)的全部或部分赔偿。如果受害人根据本项选择接受该财产,该财产的价值应由法院确定,且该金额应从被告所欠的赔偿金中扣除。受害人选择不接受被没收财产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赔偿的,不应受到处罚。
(2)CA 刑法 Code § 502.01(c)(2) 其次,由法院酌情决定,给予以下一个或多个机构或实体:
(A)CA 刑法 Code § 502.01(c)(2)(A) 检察机构。
(B)CA 刑法 Code § 502.01(c)(2)(B) 检察机构所属的公共实体。
(C)CA 刑法 Code § 502.01(c)(2)(C) 其官员或雇员进行了导致没收的调查的公共实体。
(D)CA 刑法 Code § 502.01(c)(2)(D) 其他州和地方公共实体,包括学区。
(E)CA 刑法 Code § 502.01(c)(2)(E) 非营利慈善组织。
(h)CA 刑法 Code § 502.01(h) 如果财产将被出售,法院可以指定检察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通过拍卖出售该财产。销售所得款项应由法院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刑法 Code § 502.01(h)(1) 给予该财产的善意或无辜购买人、产权负担人、附条件销售卖方或抵押权人,以其在该财产中的权益金额为限,如果法院命令向该人分配。
(2)CA 刑法 Code § 502.01(h)(2) 余额(如有)由法院保留,依照(g)款的分配规定。

Section § 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明知故犯地从他们已抵押或作为担保的房产中,或从已通过止赎程序出售的房产中,取走或移走房屋、谷仓或设备等固定装置,并且意图欺骗或损害贷款人或新业主,即构成犯罪。未经贷款人或购买者的书面同意而这样做,将被视为盗窃,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Section § 5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意图欺诈而使用或持有“扫描设备”和“重编码器”是违法的。扫描设备是指任何未经持卡人许可,能够读取或存储支付卡(如信用卡或借记卡)磁条上信息的电子工具。

如果有人未经授权使用或持有重编码器将这些信息复制到另一张卡片或电子介质上,同样构成轻罪。处罚包括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法律还规定,用于这些犯罪的工具可以被没收和销毁,任何用于这些犯罪的计算机也可以被查扣。本节定义了所涉及的关键设备和术语,并明确指出本法规不排除其他法律起诉。

(a)CA 刑法 Code § 502.6(a) 任何人在明知、故意且意图欺诈的情况下,持有扫描设备,或在明知、故意且意图欺诈的情况下,未经支付卡授权用户许可,使用扫描设备访问、读取、获取、记忆或临时或永久存储支付卡磁条上编码信息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502.6(b) 任何人在明知、故意且意图欺诈的情况下,持有重编码器,或在明知、故意且意图欺诈的情况下,未经信息被重编码的支付卡授权用户许可,使用重编码器将编码信息放置在支付卡磁条或任何允许进行授权交易的电子介质上的,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一千美元 ($1,000) 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c)CA 刑法 Code § 502.6(c) 被告人拥有且违反 (a) 或 (b) 款规定持有或使用的 (e) 款所述的任何扫描设备或重编码器,可由该扫描设备或重编码器被查获所在县的警长作为违禁品予以查扣和销毁。
(d)CA 刑法 Code § 502.6(d) 被告人拥有的、在本节所述任何公罪实施过程中使用的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或任何软件或数据,或被告人拥有的、用作违反本节规定非法获取的软件或数据存储库的任何计算机,均应予以没收。
(e)CA 刑法 Code § 502.6(e)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502.6(e)(1) “扫描设备”指用于访问、读取、扫描、获取、记忆或临时或永久存储支付卡磁条上编码信息的扫描仪、读取器或任何其他电子设备。
(2)CA 刑法 Code § 502.6(e)(2) “重编码器”指将支付卡磁条上的编码信息放置到另一张支付卡磁条上的电子设备。
(3)CA 刑法 Code § 502.6(e)(3) “支付卡”指信用卡、借记卡或任何其他发给授权用户并允许用户获取、购买或接收商品、服务、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物品的卡。
(f)CA 刑法 Code § 502.6(f)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502.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故意逃避支付电话或电报服务费用是违法的。如果有人使用未经授权的收费方式、虚假号码或任何欺骗手段,都将被视为犯罪。此外,制造或分发用于规避服务费用的设备或说明也是非法的。

任何分享信用卡信息以帮助他人逃避服务费用的人也构成犯罪,根据过去的定罪记录,可能面临轻罪或重罪指控。如果之前曾因类似盗窃行为被定罪,则该犯罪行为将自动被视为重罪。

这些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可以要求全额赔偿。用于这些犯罪的工具可以被没收和销毁。此外,涉案的电脑也可能被没收。

(a)CA 刑法 Code § 502.7(a) 任何明知、故意并意图欺诈提供电话或电报服务的人,通过以下任何方式规避或试图规避,或协助、教唆或促使他人规避全部或部分合法电话或电报服务费用的,犯有轻罪或重罪,但分节 (g) 另有规定的除外:
(1)CA 刑法 Code § 502.7(a)(1) 未经现有电话号码或信用卡号码的订户或合法持有人的授权,将服务费用记入该号码。
(2)CA 刑法 Code § 502.7(a)(2) 将服务费用记入不存在的电话号码或信用卡号码,或记入与已暂停或终止的电话服务相关的号码,或记入已撤销或取消(区别于过期)的信用卡号码,且已将电话服务或信用卡的暂停、终止、撤销或取消通知该号码的订户或持有人。
(3)CA 刑法 Code § 502.7(a)(3) 使用代码、预先安排的方案或其他类似策略或装置,从而该人实际上发送或接收信息。
(4)CA 刑法 Code § 502.7(a)(4) 重新安排、篡改或连接电话或电报设施或设备,无论是物理上、电学上、声学上、感应上或以其他方式,或在使用电话或电报服务时,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重新安排、篡改或连接在当时存在。
(5)CA 刑法 Code § 502.7(a)(5) 使用任何其他欺骗、虚假借口、诡计、方案、装置、共谋或手段,包括欺诈性使用虚假、伪造或被盗的身份证明。
(b)CA 刑法 Code § 502.7(b) 任何实施以下任一行为的人,犯有轻罪或重罪,但分节 (g) 另有规定的除外:
(1)CA 刑法 Code § 502.7(b)(1) 制造、持有、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或提供或广告任何工具、设备或装置,意图使用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其旨在用于规避任何合法的电话或电报通话费,或隐瞒任何电话或电报信息的存在或始发地或目的地。
(2)CA 刑法 Code § 502.7(b)(2) 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或提供或广告本分节第 (1) 款所述工具、设备或装置的制造或组装计划或说明,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其可能被用于制造或组装该工具、设备或装置。
(c)CA 刑法 Code § 502.7(c) 任何公布现有、已取消、已撤销、已过期或不存在的信用卡号码或代码,或信用卡发行中使用的编号或编码,意图使其被用于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其将被用于规避支付任何合法的电话或电报通话费的人,犯有轻罪。分节 (g) 不适用于本分节。在本节中,“公布”指将信息传达给一个或多个个人,无论是口头、当面、通过电话、广播、电视或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板系统),或以任何形式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或备忘录、传单或小册子、报纸或杂志文章,或书籍)。
(d)CA 刑法 Code § 502.7(d) 任何作为电话卡、信用卡、呼叫代码或任何其他合法使用电信服务的手段或装置的持卡人/被签发人,明知允许他人使用该手段或装置以欺诈方式获取电信服务而收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的,犯有轻罪或重罪,但分节 (g) 另有规定的除外。
(e)CA 刑法 Code § 502.7(e) 分节 (a) 适用于所涉电话或电报通信在本州始发或终止,或既始发又终止的情况,或当服务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应由本州提供电话或电报服务的人开具账单,但由于服务费用通过分节 (a) 中列出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被规避或试图规避。
(f)CA 刑法 Code § 502.7(f) 本节项下罪行的管辖权属于罪行所涉电话呼叫或电报的始发地或终止地,或服务账单发送或本应发送的管辖区域,但由于服务通过分节 (a) 中列出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被获取或试图获取。
(g)CA 刑法 Code § 502.7(g) 任何人在过去五年内曾因本节项下盗窃服务而犯有轻罪或重罪,再次根据本节盗窃任何电话或电报服务的,构成重罪。

Section § 5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打击涉及电信设备的非法活动。如果你明知故犯地宣传、拥有或使用旨在非法逃避电信费用或协助犯罪活动的设备,你可能会面临从轻罪到重罪的刑事指控,具体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次数。累犯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监禁和巨额罚款。

此外,如果你被发现拥有大量此类设备,或者你制造此类设备以欺骗电信服务提供商,你将构成重罪。

法律将非法电信设备定义为任何用于规避合法费用、篡改识别码或隐藏通信的设备。如果被发现试图逃避费用,法院可以命令你向服务提供商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其损失的三倍,以较高者为准,外加律师费。

(a)CA 刑法 Code § 502.8(a) 任何明知故犯地宣传非法电信设备的人,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502.8(b) 任何拥有或使用非法电信设备,意图规避支付任何电信服务的合法费用或协助其他犯罪行为的人,均犯有轻罪。
(c)CA 刑法 Code § 502.8(c) 任何被认定违反 (b) 款规定,且此前曾被判犯有相同罪行的人,均犯有重罪,可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罚款,或两者并罚。
(d)CA 刑法 Code § 502.8(d) 任何拥有非法电信设备,意图出售、转让或提供,或意图向他人出售、转让或提供该设备,以规避支付任何电信服务的合法费用或协助其他犯罪行为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县监狱一年监禁或州立监狱监禁,或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罚款,或两者并罚。
(e)CA 刑法 Code § 502.8(e) 任何拥有 10 件或以上非法电信设备,意图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出售该设备,以规避支付任何电信服务的合法费用或协助其他犯罪行为的人,均犯有重罪,可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罚款,或两者并罚。
(f)CA 刑法 Code § 502.8(f) 任何制造 10 件或以上非法电信设备,意图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出售该设备,以规避支付任何电信服务的合法费用或协助其他犯罪行为的人,均犯有重罪,可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或最高五万美元 ($50,000) 罚款,或两者并罚。
(g)CA 刑法 Code § 502.8(g) 就本节而言,“非法电信设备” 指旨在规避任何电信服务的合法费用;秘密拦截电子序列号或移动识别码;篡改电子序列号;规避确认电信账户合法访问的措施;向任何电信服务提供商或合法机构隐瞒任何电信的存在、来源地或目的地;或以其他方式协助任何其他犯罪行为的设备。“非法电信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电子序列号或移动识别码,无论是否集成到无线电话或其他设备中。本款中指定的物品,尽管有任何声明或免责声明称其旨在用于教育、教学或类似目的,仍应被视为非法电信设备。
(h)Copy CA 刑法 Code § 502.8(h)
(1)Copy CA 刑法 Code § 502.8(h)(1) 如果某人违反本节规定,意图规避向电信服务提供商支付任何电信服务的合法费用,法院应命令该人向电信服务提供商支付赔偿金,金额应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A)CA 刑法 Code § 502.8(h)(1)(A) 五千美元 ($5,000)。
(B)CA 刑法 Code § 502.8(h)(1)(B) 电信服务提供商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如有)金额的三倍,加上合理的律师费。
(2)CA 刑法 Code § 502.8(h)(2) 根据本节发出赔偿令,并非必须以电信服务提供商已遭受或可能遭受实际损害为前提。

Section § 502.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判犯有与本法律相关的重罪,并且受害人是老年人或受抚养人,那么这一事实将被考虑在内,可能会加重对犯罪者的惩罚。

在本章项下被判犯有重罪时,受害人为老年人或受抚养人(如第288条所定义)这一事实,在根据第1170条 (b) 款判处刑期时,应被视为一项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