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入室盗窃和盗窃作案工具以及致命武器
Section § 466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撬棒、开锁器或撞匙等工具,意图闯入建筑物、汽车或船只等场所是违法的。如果你被发现持有这些工具并计划用于非法闯入,或者你制造或改装钥匙或工具用于闯入,你可能会被控犯有轻罪。如果你明知这些工具将被用于犯罪而制造或改装它们,这也是违法的。
Section § 466.1
如果您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撬锁工具、张力杆、撞匙枪或其他特定开锁设备,您必须收集购买者的详细信息。这包括他们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以及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您必须将这些信息连同日期写在收据或销售单上,并获取购买者的签名。您需要将这份文件副本至少保留一年,并且必须在营业时间内供警方查阅。不遵守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466.3
Section § 46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意图用机动车万能钥匙或车轮锁万能钥匙犯罪,那么持有或使用这些钥匙是违法的。这样做被视为轻罪。制造、广告或销售这些钥匙也是轻罪,除非是向那些因合法工作需要使用这些钥匙的人提供。机动车万能钥匙是指可以开启某类车辆的多个锁或点火开关的钥匙,而机动车车轮锁万能钥匙是指可以解锁一组旨在防盗的车轮锁的钥匙。
Section § 466.6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为他人制作新的汽车钥匙(而不是简单地复制现有钥匙),他们必须收集请求钥匙者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请求者的个人详细资料和车辆的具体信息。制作钥匙的人必须将这些信息记录在工单上并保留两年,以备执法部门或相关机构检查。违反此规定属于轻罪。这包括根据代码或印记制作的钥匙,但不适用于从现有钥匙简单复制的情况。
Section § 466.7
如果你明知持有未经车主允许制作的汽车钥匙,并打算用它做非法的事情,你可能会被控轻罪。
Section § 466.8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人在检查门或入口后为住宅或商业场所制作钥匙时,必须收集并记录请求钥匙者的具体信息。这包括他们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这些记录必须由客户签署,并保留两年,以供执法部门或特定机构检查。不遵守这些规定属于轻罪。这项法律不禁止人们复制他们已有的钥匙。持牌锁匠还须遵守额外的规定。
Section § 466.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打算用“密码截取装置”做非法的事情,那么持有或使用它就是一项轻罪。密码截取装置是一种工具,它可以捕获并回放汽车安全系统发射器发出的信号,从而关闭警报。
Section § 466.6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持有、给予或出借旨在未经车主同意、不使用制造商钥匙启动摩托车的工具或设备,均属轻罪。这包括点火系统或任何硬件,例如剪线钳或断线钳,如果意图用于非法驾驶或开走摩托车。
Section § 468
在加州,大多数人购买、出售、接收、处置、藏匿或持有狙击镜是违法的。如果被抓到,此人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狙击镜是一种装置,它利用红外线和电子望远镜,在连接到枪支上时,可以在夜间清晰地观察。
该法律的例外情况包括美国武装部队的授权成员、警察或执法人员,以及那些将狙击镜用于科学研究或教育目的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