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撬棒、开锁器或撞匙等工具,意图闯入建筑物、汽车或船只等场所是违法的。如果你被发现持有这些工具并计划用于非法闯入,或者你制造或改装钥匙或工具用于闯入,你可能会被控犯有轻罪。如果你明知这些工具将被用于犯罪而制造或改装它们,这也是违法的。

任何人在其身上或其占有中持有撬锁器、撬具、钥匙坯、撬棒、螺丝刀、老虎钳、水泵钳、滑锤、细长撬棒、张紧杆、撞匙枪、管状锁开锁器、撞匙、地板保险箱拉拔器、万能钥匙、陶瓷或瓷质火花塞碎片,或其他器具或工具,意图以重罪方式破门或闯入任何建筑物、铁路车辆、航空器、船舶、拖挂房车或《车辆法典》所定义的车辆,或明知而制造或改装,或企图制造或改装任何上述钥匙或其他器具,使其能够适配或打开建筑物、铁路车辆、航空器、船舶、拖挂房车或《车辆法典》所定义的车辆的锁,而未被有权开启该锁的人请求,或制造、改装或修理任何器具或物品,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其意图用于实施轻罪或重罪,均犯有轻罪。第459条中提及的任何结构应被视为本条所指的建筑物。

Section § 466.1

Explanation

如果您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撬锁工具、张力杆、撞匙枪或其他特定开锁设备,您必须收集购买者的详细信息。这包括他们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以及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您必须将这些信息连同日期写在收据或销售单上,并获取购买者的签名。您需要将这份文件副本至少保留一年,并且必须在营业时间内供警方查阅。不遵守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任何明知故犯地向他人出售或提供撬锁工具、张力杆、撞匙枪、管状锁开锁器或地板保险箱门拉器的人,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均应获取接收该设备的人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如有)、出生日期以及驾驶执照号码或身份证明号码(如有)。该信息,连同设备出售或提供的日期以及接收该设备的人员的签名,应当载明于销售单或收据上。每份销售单或收据的副本应当保留一年,并应在营业时间内供任何执法人员查阅。
任何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4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有旨在闯入或损坏投币式机器(如自动售货机或停车计时器)的工具或装置,并意图从中盗窃,是违法的。如果被发现持有此类工具并有此意图,可能会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该法律将“投币式机器”定义为涵盖各种机器,例如自动售货机、停车计时器、投币电话以及其他类似设备。

Section § 4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意图用机动车万能钥匙或车轮锁万能钥匙犯罪,那么持有或使用这些钥匙是违法的。这样做被视为轻罪。制造、广告或销售这些钥匙也是轻罪,除非是向那些因合法工作需要使用这些钥匙的人提供。机动车万能钥匙是指可以开启某类车辆的多个锁或点火开关的钥匙,而机动车车轮锁万能钥匙是指可以解锁一组旨在防盗的车轮锁的钥匙。

(a)CA 刑法 Code § 466.5(a) 任何人,意图将其用于实施非法行为而持有任何机动车万能钥匙或机动车车轮锁万能钥匙的,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466.5(b) 任何人,意图将其用于实施非法行为而使用机动车万能钥匙开启任何机动车的锁或操作其点火开关,或使用机动车车轮锁万能钥匙开启任何机动车的车轮锁的,犯有轻罪。
(c)CA 刑法 Code § 466.5(c) 任何人,明知而为销售目的制造、广告、提供或销售机动车万能钥匙或机动车车轮锁万能钥匙,除非是向在其合法职业或业务中使用此类钥匙的人销售的,犯有轻罪。
(d)CA 刑法 Code § 466.5(d)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刑法 Code § 466.5(d)(1) “机动车万能钥匙”指能够操作特定组别内所有机动车锁或点火开关,或同时操作所有机动车锁和点火开关的钥匙,且该组别中的每个锁或点火开关均可由一把不能操作该组别中其他一个或多个锁或点火开关的钥匙操作。
(2)CA 刑法 Code § 466.5(d)(2) “机动车车轮锁”指为防盗目的附着在机动车车轮上的装置,且只能通过与特定机动车上附着的车轮锁相匹配的唯一钥匙单元才能移除。
(3)CA 刑法 Code § 466.5(d)(3) “机动车车轮锁万能钥匙”指能够操作特定组别内所有机动车车轮锁的钥匙单元,且该组别中的每个车轮锁均可由一个不能操作该组别中任何其他车轮锁的钥匙单元操作。

Section § 466.6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为他人制作新的汽车钥匙(而不是简单地复制现有钥匙),他们必须收集请求钥匙者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请求者的个人详细资料和车辆的具体信息。制作钥匙的人必须将这些信息记录在工单上并保留两年,以备执法部门或相关机构检查。违反此规定属于轻罪。这包括根据代码或印记制作的钥匙,但不适用于从现有钥匙简单复制的情况。

(a)CA 刑法 Code § 466.6(a) 任何通过复制现有钥匙以外的任何方法,为他人制作能够启动机动车点火装置或根据《车辆法典》注册的个人财产钥匙的人,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均应获取请求或购买钥匙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如有)、出生日期以及驾驶执照号码或身份识别号码;以及将要制作钥匙的、根据《车辆法典》注册的车辆或个人财产的注册或识别号码、牌照号码、年份、品牌、型号、颜色和车辆识别号码。此类信息,连同钥匙制作日期和钥匙制作对象的签名,应记录在工单上。每份此类工单的副本应保留两年,应包含提供服务的锁匠的姓名和许可证号码,并应在营业时间内供任何治安官或追债和调查服务局检查,或应要求提交给该局。
任何违反本小节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466.6(b) 本条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钥匙代码或印记制作钥匙。
(c)CA 刑法 Code § 466.6(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从另一把钥匙复制任何机动车钥匙。

Section § 466.7

Explanation

如果你明知持有未经车主允许制作的汽车钥匙,并打算用它做非法的事情,你可能会被控轻罪。

任何人,意图将其用于实施非法行为,持有汽车钥匙,且明知该钥匙是在未经机动车登记车主或合法车主,或合法占有机动车的人的同意下制作的,即犯有轻罪。

Section § 4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人在检查门或入口后为住宅或商业场所制作钥匙时,必须收集并记录请求钥匙者的具体信息。这包括他们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这些记录必须由客户签署,并保留两年,以供执法部门或特定机构检查。不遵守这些规定属于轻罪。这项法律不禁止人们复制他们已有的钥匙。持牌锁匠还须遵守额外的规定。

(a)CA 刑法 Code § 466.8(a) 任何明知故犯地为他人制作能够开启任何住宅或商业机构的门或其他入口方式的钥匙的人,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只要其制作方法涉及对该门或入口进行现场检查,则必须在工作订单表格上,连同钥匙制作日期、该住宅或商业机构的街道地址以及钥匙制作人的签名,获取以下关于请求或购买钥匙的人的信息:
(1)CA 刑法 Code § 466.8(a)(1) 姓名。
(2)CA 刑法 Code § 466.8(a)(2) 地址。
(3)CA 刑法 Code § 466.8(a)(3) 电话号码(如有)。
(4)CA 刑法 Code § 466.8(a)(4) 出生日期。
(5)CA 刑法 Code § 466.8(a)(5) 驾驶执照号码或身份证明号码(如有)。
每份此类工作订单的副本应保留两年,并应在营业时间内开放供任何治安官或催收和调查服务局检查,或应要求提交给该局。
任何违反本款任何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466.8(b) 本节内容不得解释为禁止从另一把钥匙复制任何住宅或商业机构的钥匙。
(c)CA 刑法 Code § 466.8(c) 由催收和调查服务局许可的锁匠须遵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三部第8.5章(第6980节起)中规定的条款。
(d)CA 刑法 Code § 466.8(d) 本节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钥匙代码或印痕制作钥匙。

Section § 46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打算用“密码截取装置”做非法的事情,那么持有或使用它就是一项轻罪。密码截取装置是一种工具,它可以捕获并回放汽车安全系统发射器发出的信号,从而关闭警报。

(a)CA 刑法 Code § 466.9(a) 凡持有密码截取装置,意图将其用于实施非法行为者,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466.9(b) 凡使用密码截取装置解除机动车安全警报系统,意图将该装置用于实施非法行为者,犯有轻罪。
(c)CA 刑法 Code § 466.9(c) 在本条中,“密码截取装置”指一种能够接收并记录机动车安全警报系统发射器发出的编码信号,并能回放该信号以解除该系统的装置。

Section § 46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持有、给予或出借旨在未经车主同意、不使用制造商钥匙启动摩托车的工具或设备,均属轻罪。这包括点火系统或任何硬件,例如剪线钳或断线钳,如果意图用于非法驾驶或开走摩托车。

(a)CA 刑法 Code § 466.65(a) 任何持有、给予或出借旨在绕过摩托车原厂点火装置以便在没有制造商钥匙的情况下启动摩托车发动机的设备,或持有、给予或出借任何摩托车点火装置或其部件,且意图未经车主同意非法驾驶或开走摩托车,或协助非法驾驶或开走摩托车的人,均犯有轻罪。
(b)CA 刑法 Code § 466.65(b) 任何持有、给予或出借任何硬件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剪线钳、电工胶带、断线钳、剥线钳或内六角扳手,且意图未经车主同意非法驾驶或开走摩托车,或协助非法驾驶或开走摩托车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468

Explanation

在加州,大多数人购买、出售、接收、处置、藏匿或持有狙击镜是违法的。如果被抓到,此人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狙击镜是一种装置,它利用红外线和电子望远镜,在连接到枪支上时,可以在夜间清晰地观察。

该法律的例外情况包括美国武装部队的授权成员、警察或执法人员,以及那些将狙击镜用于科学研究或教育目的的人。

任何明知而购买、出售、接收、处置、藏匿或持有狙击镜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在本节中,“狙击镜”指任何设计用于或可适用于枪支的附件、装置或类似器具,其通过使用投射红外光源和电子望远镜,使操作者能够在夜间目视确定和定位物体的存在。
本节不禁止美国武装部队成员或由正式设立的机构授权执法或执行条例的警官、治安官或执法人员授权使用或持有此类狙击镜;本节也不禁止仅用于科学研究或教育目的时使用或持有此类狙击镜。

Section § 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明知而制造、复制、使用或持有任何由州或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公立学校)拥有或控制的建筑物或区域的钥匙,且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并明知自己没有持有钥匙的授权,就构成轻罪。

任何明知而制造、复制、促使复制、使用、或试图制造、复制、促使复制、使用、或持有任何由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州机构、委员会、县、市或任何公立学校或社区大学学区拥有、运营或控制的建筑物或其他区域的钥匙,且未经该建筑物或区域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的授权,并明知缺乏此类授权的,犯有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