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袭击定义为:试图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并且有能力这样做,即使伤害并未实际发生。

袭击是指非法企图,且伴有现有能力,对他人身体实施暴力伤害。

Section § 241

Explanation

本《刑法典》章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实施攻击行为的后果。通常,攻击行为可能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受害者是停车管理员,且攻击者知道其身份,则罚款将增至最高2,000美元,监禁时间仍为最高六个月。当攻击行为针对执法人员、消防员、紧急救援人员、救生员以及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专业人员时,处罚更为严厉,罚款可达2,000美元,监禁时间可延长至一年。本节还详细定义了这些角色,以确保明确哪些人受到这些保护。

(a)CA 刑法 Code § 241(a) 攻击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41(b) 当攻击行为针对正在履行职责的停车管理员实施,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停车管理员时,该攻击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241(c) 当攻击行为针对正在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消防员、紧急医疗技术员、救生员、文书送达员、交通协管员、法规执行官、动物管理官员或搜救队员实施,或针对在医院、诊所或其他医疗机构之外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生或护士实施,或针对在急诊科提供服务的医院医生、护士或其他医护人员实施,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消防员、紧急医疗技术员、救生员、文书送达员、交通协管员、法规执行官、动物管理官员或搜救队员,或正在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生或护士,或正在急诊科提供服务的医院医生、护士或其他医护人员时,该攻击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241(d)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241(d)(1) 执法人员指第二部分第三编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定义的任何人。
(2)CA 刑法 Code § 241(d)(2) “紧急医疗技术员”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分部(自第1797条起)的标准,持有有效证书或执照的EMT-I、EMT-II或EMT-P(急救护理人员)。
(3)CA 刑法 Code § 241(d)(3) “护士”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分部第6章(自第2700条起)或第6.5章(自第2840条起)的标准,持有有效证书或执照的人,或在急诊科提供服务的医院护士。
(4)CA 刑法 Code § 241(d)(4) “救生员”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A)CA 刑法 Code § 241(d)(4)(A) 受雇于州、县或市的救生员,并经地方法令指定为公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签发传票来执行地方法令和轻罪。
(B)CA 刑法 Code § 241(d)(4)(B) 穿着带有书面身份标识(表明其救生员身份)并清晰标明雇佣机构的特色服装。
(5)CA 刑法 Code § 241(d)(5) “文书送达员”指符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350条规定的标准或明确豁免于该标准的人。
(6)CA 刑法 Code § 241(d)(6) “交通协管员”指受雇于县或市,负责监督和执行与停车和车辆操作相关的州法律和地方法令的任何人。
(7)CA 刑法 Code § 241(d)(7) “动物管理官员”指受雇于县或市,负责执行动物管理法律或法规的任何人。
(8)Copy CA 刑法 Code § 241(d)(8)
(A)Copy CA 刑法 Code § 241(d)(8)(A) “法规执行官”指不属于第二部分第三编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描述的任何人,且受雇于任何政府部门、公共或准公共公司、公共机构、公共服务公司、任何城镇、市、县或市政公司(无论是注册成立的还是特许的),该实体拥有健康、安全和福利要求的执行权,其职责包括执行任何法规、规章、条例或标准,并被授权签发传票或提起正式投诉。
(B)CA 刑法 Code § 241(d)(8)(A)(B) “法规执行官”还包括受雇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并根据《雇员住房法》(Part 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000) of Division 1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州住房法》(Part 1.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7910) of Division 1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1980年预制房屋法》(Part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000) of Division 1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移动房屋公园法》(Part 2.1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200) of Division 1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以及《特殊居住公园法》(Part 2.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8860) of Division 1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拥有健康、安全和福利要求执法权的人员。
(9)CA 刑法 Code § 241(d)(9) “停车管理人员”是指受雇于市、县或市县,负责监督和执行与停车相关的州法律和地方法规的任何人员。
(10)CA 刑法 Code § 241(d)(10) “搜救队员”是指隶属于政府机构管理的有组织搜救队的任何人员。
(11)CA 刑法 Code § 241(d)(11) “医护人员”是指在其受雇期间和职责范围内,履行与医院急诊科或该部门安保所提供的护理和治疗直接相关的职责的人员。

Section § 241.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袭击正在执勤的看守人员,并且他们知道或理应知道对方是看守人员,他们可能被判处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面临其他监禁选择。

Section § 24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学校或公园内实施袭击,他们可能面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和/或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如果袭击者是未成年人,且袭击发生在学校内,法院除了其他处罚外,还可能要求他们参加咨询,费用由其父母承担,除非父母无力支付。但是,即使父母无力支付,未成年人也必须参加咨询。

在这项法律中,“学校”包括从小学到社区学院的各类学校,而“公园”指的是公共公园,不包括用于职业体育或商业活动的场所。

(a)Copy CA 刑法 Code § 241.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41.2(a)(1) 任何人在学校或公园财产上实施袭击时,该袭击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241.2(a)(2) 当未成年人在学校财产上违反本节规定时,法院除任何其他罚款、判决或作为缓刑条件外,可命令该未成年人参加法院认为适当的咨询,费用由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法院应考虑该未成年人父母的支付能力,但是,任何未成年人不得因其父母无力支付本节规定的咨询费用而免除参加咨询。
(b)CA 刑法 Code § 241.2(b) 本节所称“学校”指任何小学、初中、四年制高中、高级中学、成人学校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机会学校、延续高中、区域职业中心、夜校、技工学校或社区学院。
(c)CA 刑法 Code § 241.2(c) 本节所称“公园”指任何公共维护或运营的公园。它不包括用于职业体育或商业活动的任何设施。

Section § 24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财产上或其车辆内袭击他人是违法的。如果被抓到,你可能会被罚款高达2,000美元,和/或被判入狱长达一年。

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包括运营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和校车的实体,无论其是公有还是私有。“在财产上”包括车站及其停车场。

(a)CA 刑法 Code § 241.3(a) 当在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财产上或其机动车辆内对任何人实施袭击时,该罪行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41.3(b) 在本节中,“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指公有或私有的实体,其运营用于有偿载客的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缆车、无轨电车或其他机动车辆,包括在固定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或在空中悬挂的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或运营校车。
(c)CA 刑法 Code § 241.3(c) 在本节中,“在财产上”指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整个车站,包括为使用该交通系统的公众预留的停车场。

Section § 241.4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你袭击他人,可能会被处以最高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是,如果你袭击一名在学区警察部门工作的和平执法人员,并且你知道或理应知道他们正在履行职责,那么惩罚会更严厉。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特定法律面临更长的刑期。

袭击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当袭击是针对一名正在履行其作为学区警察部门成员职责的和平执法人员(根据《教育法典》第 38000 条)实施时,且实施该罪行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其职责的和平执法人员,则该罪行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Section § 2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袭击正在履行职责的公路工人属于犯罪行为,且如果袭击者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执勤的公路工人。如果罪名成立,袭击者可能面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路工人”包括与交通部或地方政府实体合作的雇员或承包商,以及志愿者,他们在高速公路、道路或相关区域进行维护、修理、建设、操作设备或从事相关维护工作。

(a)CA 刑法 Code § 241.5(a) 当对正在履行职责的公路工人实施袭击,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公路工人时,该罪行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41.5(b) 在本节中,“公路工人”指交通部雇员,与交通部签订合同工作的承包商或承包商雇员,市、县或市县的雇员,与市、县或市县签订合同工作的承包商或承包商雇员,或《劳动法》第1720.4节所定义的志愿者,且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
(1)CA 刑法 Code § 241.5(b)(1) 在高速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施工区内,对州高速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基础设施以及相关的路权进行维护、修理或建设。
(2)CA 刑法 Code § 241.5(b)(2) 在高速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施工区内,在州高速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基础设施以及相关的路权上操作设备。
(3)CA 刑法 Code § 241.5(b)(3) 在高速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施工区内,根据要求对州高速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基础设施进行任何相关的维护工作。

Section § 24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学校雇员履行职责时对其进行袭击,或因其履行职责而进行报复,这属于犯罪行为,即使发生在校外或非上课时间。实施袭击的人必须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学校雇员。惩罚可能包括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在合法劳资纠纷期间发生的情况。

当对正在履行职责的学校雇员实施袭击,或因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而进行报复时,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在教学日期间还是在任何其他时间,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学校雇员,该袭击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就本条而言,“学校雇员”具有第245.5条 (d) 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本条不适用于在其他合法劳资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Section § 241.7

Explanation
如果参与法庭案件的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或结束后袭击陪审员或候补陪审员,他们将面临处罚。处罚可以是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监禁时间也可以根据特定的州监禁指导方针执行。

Section § 24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为美国武装部队成员的兵役而袭击他们,袭击者可能面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两者兼施。“因为”这个词的意思是,该人员的兵役必须是袭击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使袭击者有其他动机。

(a)CA 刑法 Code § 241.8(a) 任何对美国武装部队成员实施袭击,且袭击原因是受害者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41.8(b) “因为”指偏见动机必须是袭击的实际原因,无论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当存在多个同时存在的动机时,被禁止的偏见必须是导致袭击发生的一个实质性因素。

Section § 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殴打定义为未经允许,故意对他人使用武力或暴力。

殴打是指对他人身体施加任何故意的、非法的武力或暴力。

Section § 243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殴打行为的处罚,殴打是指故意且非法地对他人使用武力或暴力。法律根据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后果。通常,殴打行为可导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然而,如果殴打行为是针对警察、医务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等特定类型的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责期间实施的,处罚可能会增加至一年监禁。

此外,如果受害者受到严重伤害,监禁时间可延长至四年。在家庭殴打案件中,例如针对配偶或亲密关系中的人,处罚可能包括强制参加施暴者改造计划。还可能处以支持家庭暴力庇护所或赔偿受害者费用的罚款。本节详细说明了哪些人符合治安官、护士、紧急医疗技术员以及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其他角色的资格。

(a)CA 刑法 Code § 243(a) 殴打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43(b) 当殴打行为针对以下人员实施时:正在履行职责的(无论在岗或非在岗)治安官、看守官、消防员、紧急医疗技术员、救生员、保安人员、看守助理、送达传票员、交通协管员、法规执行官、动物管理官或搜救队员,包括治安官身着警服并同时履行其作为治安官的职责,同时以兼职或临时私人保安或巡逻员的私人身份受雇时,或正在履行职责的(无论在岗或非在岗)缓刑部门非宣誓雇员,或在医院、诊所或其他医疗机构之外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生或护士,或在医院急诊科提供服务的医生、护士或其他医护人员,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治安官、看守官、消防员、紧急医疗技术员、救生员、保安人员、看守助理、送达传票员、交通协管员、法规执行官、动物管理官或搜救队员,缓刑部门非宣誓雇员,或正在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生或护士,或在医院急诊科提供服务的医生、护士或其他医护人员,该殴打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opy CA 刑法 Code § 243(c)
(1)Copy CA 刑法 Code § 243(c)(1) 当殴打行为针对正在履行职责的(无论在岗或非在岗)看守官、消防员、紧急医疗技术员、救生员、送达传票员、交通协管员或动物管理官,或正在履行职责的(无论在岗或非在岗)缓刑部门非宣誓雇员,或在医院、诊所或其他医疗机构之外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生或护士,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缓刑部门非宣誓雇员、看守官、消防员、紧急医疗技术员、救生员、送达传票员、交通协管员或动物管理官,或正在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医生或护士,且该受害者受到伤害,该殴打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或根据第1170条(h)款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
(2)CA 刑法 Code § 243(c)(2) 当第(1)款中规定的殴打行为针对正在履行职责的(无论在岗或非在岗)治安官实施时,包括治安官身着警服并同时履行其作为治安官的职责,同时以兼职或临时私人保安或巡逻员的私人身份受雇时,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治安官,该殴打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243(d) 当殴打行为针对任何人实施且对该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时,该殴打行为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
(e)Copy CA 刑法 Code § 243(e)
(1)Copy CA 刑法 Code § 243(e)(1) 当对配偶、与被告同居的人、被告子女的父母、前配偶、未婚夫或未婚妻,或与被告目前或以前有约会或订婚关系的人实施殴打时,该殴打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准予缓刑,或暂缓执行或判决,其条件应是被告必须参加并成功完成为期不少于一年的施暴者治疗计划,如第1203.097条所述;如果此类计划不可用,则参加法院指定的其他适当咨询计划。但是,本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市、县或市县提供加州宪法第十三条B款第6节所设想的新计划或更高水平的服务。
(2)CA 刑法 Code § 243(e)(2) 一旦被判违反本款,如果准予缓刑,缓刑条件可包括以下一项或两项要求,以代替罚款:
(A)CA 刑法 Code § 243(e)(2)(A) 被告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支付款项,最高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
(B)CA 刑法 Code § 243(e)(2)(B) 被告赔偿受害人合理的咨询费用以及法院认定为被告犯罪直接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
对于根据本款作为缓刑条件而作出的支付罚款、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支付款项或支付赔偿金的任何命令,法院应确定被告的支付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向家庭暴力庇护所项目支付款项的命令会损害被告向受害人支付直接赔偿或支付法院命令的子女抚养费的能力,则不得作出该命令。如果已婚人士的伤害全部或部分是由其配偶违反本节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得用于清偿犯罪配偶根据1995年8月2日或之前生效的第1203.04条或第1202.4条对受害配偶的赔偿责任,或根据本节对受害配偶及其受抚养人相关费用向庇护所支付的责任,直至犯罪配偶的所有个人财产用尽为止。
(3)CA 刑法 Code § 243(3) 一旦被判违反本款,如果准予缓刑或暂缓执行或判决,且该人曾被判违反本款或第273.5条,该人除满足第(1)段的条件外,还应被监禁不少于48小时。但是,法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施加本款所要求的强制性最低监禁,并在此类情况下,准予缓刑或命令暂缓执行或判决。
(4)CA 刑法 Code § 243(4)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这些特定罪行在判刑时应予以特别考虑,以表明社会对这些针对与其建立了亲密关系的受害者的暴力犯罪的谴责。
(5)CA 刑法 Code § 243(5) 如果一名治安官因违反本节(e)款第(1)段而进行逮捕,该治安官无需告知受害人其根据第836条(b)款进行公民逮捕的权利。
(f)CA 刑法 Code § 243(f) 在本节中:
(1)CA 刑法 Code § 243(f)(1) “治安官”指第二部分第三编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定义的任何人。
(2)CA 刑法 Code § 243(f)(2) “紧急医疗技术员”指EMT-I、EMT-II或EMT-P(急救护理人员),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部(自第1797条起)的标准持有有效证书或执照。
(3)CA 刑法 Code § 243(f)(3) “护士”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第6章(自第2700条起)或第6.5章(自第2840条起)的标准持有有效证书或执照的人,或在急诊部门提供服务的医院护士。
(4)CA 刑法 Code § 243(f)(4) “严重身体伤害”指身体状况的严重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失去知觉;脑震荡;骨折;任何身体部位或器官功能长期丧失或受损;需要大量缝合的伤口;以及严重毁容。
(5)CA 刑法 Code § 243(f)(5) “伤害”指任何需要专业医疗处理的身体伤害。
(6)CA 刑法 Code § 243(f)(6) “看守人员”指任何具有第831条所述职责和义务,并受雇于任何市或县的执法机构,或作为志愿者履行这些职责的人员。
(7)CA 刑法 Code § 243(f)(7) “救生员”指第241条(d)款第(5)项所定义的人员。
(8)CA 刑法 Code § 243(f)(8) “交通协管员”指受雇于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负责监督和执行与停车和车辆操作相关的州法律和地方法规的任何人员。
(9)CA 刑法 Code § 243(f)(9) “动物管理人员”指受雇于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负责执行动物管理法律或法规的任何人员。
(10)CA 刑法 Code § 243(f)(10) “约会关系”指主要以情感或性投入的预期为特征,且不考虑经济因素的频繁亲密交往。
(11)Copy CA 刑法 Code § 243(f)(11)
(A)Copy CA 刑法 Code § 243(f)(11)(A) “法规执行官”指未在第2部分第3章第4.5章(自第830条起)中描述的任何人员,其受雇于任何政府部门、公共或准公共公司、公共机构、公共服务公司、任何城镇、市、县或市政公司(无论是注册成立的还是特许的),具有健康、安全和福利要求的执行权限,其职责包括执行任何法规、规则、条例或标准,并被授权开具罚单或提起正式投诉。
(B)CA 刑法 Code § 243(f)(11)(A)(B) “法规执行官”还包括受雇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并根据《雇员住房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1部分(自第17000条起));《州住房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1.5部分(自第17910条起));《1980年预制房屋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部分(自第18000条起));《移动房屋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1部分(自第18200条起));以及《特殊占用公园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部第2.3部分(自第18860条起))具有健康、安全和福利要求执行权限的任何人员。
(12)CA 刑法 Code § 243(f)(12) “看守助理”指任何具有第831.7条所述职责和义务,并受雇于任何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的执法机构的人员。
(13)CA 刑法 Code § 243(f)(13) “搜救队员”指任何属于由政府机构管理的有组织搜救队的人员。
(14)CA 刑法 Code § 243(f)(14) “安全官”指任何具有第831.4条所述职责和义务,并受雇于任何市、县或市县联合政府的执法机构的人员。
(15)CA 刑法 Code § 243(f)(15) “医护人员”指在受雇期间和职责范围内,直接从事医院急诊科或该部门安保所提供的护理和治疗相关工作的人员。
(g)CA 刑法 Code § 243(g) 立法机关通过在1981-82和1983-84常会期间对本条进行的修订,旨在废除诸如People v. Corey, 21 Cal. 3d 738和Cervantez v. J.C. Penney Co., 24 Cal. 3d 579等案件的判决,并恢复本条先前关于对兼职或临时受雇、穿着警服担任私人保安或巡逻员的和平官员实施殴打的刑事制裁的司法解释,并允许在兼职期间同时行使和平官员的权力。

Section § 24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对监管人员(比如狱警或看守)实施殴打(一种身体暴力行为),并且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人的职业和职责,那么其惩罚将包括依照法律的另一条款规定处以监禁。

Section § 24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学校、公园或医院场地内实施殴打(即身体伤害或未经同意的武力),他们可能面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施暴者是未成年人,法院还可能要求他们参加心理辅导,费用由其父母承担,除非父母无力支付,但无论如何未成年人都必须参加。

在这里,“医院”是指任何用于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设施。“公园”是指任何公共维护的公园,不包括用于职业体育或商业活动的场所。“学校”则涵盖了从小学到社区学院的所有教育机构。

如果事件发生在合法的劳资纠纷期间,本法律不适用。

(a)Copy CA 刑法 Code § 243.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43.2(a)(1) 除非第243.6条另有规定,当在学校财产、公园财产或公立或私立医院场地内对任何人实施殴打时,该殴打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在县监狱的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243.2(a)(2) 当未成年人在学校财产内实施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时,法院除任何其他罚款、判决或作为缓刑条件外,可命令该未成年人参加法院认为适当的心理辅导,费用由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法院应考虑该未成年人父母的支付能力,但是,不得因该未成年人父母无力支付本条规定的心理辅导费用而免除该未成年人参加心理辅导。
(b)CA 刑法 Code § 243.2(b) 为本条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243.2(b)(1) “医院”指用于诊断、护理和治疗人类疾病的设施,且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部第二章(自第1250条起)许可要求约束或明确豁免。
(2)CA 刑法 Code § 243.2(b)(2) “公园”指任何公共维护或运营的公园。不包括用于职业体育或商业活动的任何设施。
(3)CA 刑法 Code § 243.2(b)(3) “学校”指任何小学、初中、四年制高中、高级中学、成人学校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机会学校、延续高中、区域职业中心、夜校、技术学校或社区学院。
(c)CA 刑法 Code § 243.2(c) 本条不适用于发生在其他合法劳资纠纷期间的行为。

Section § 243.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公共或有偿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或出租车)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攻击校车司机或交通车站工作人员,并且您知道他们正在工作或他们是乘客,您可能面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和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攻击行为导致受害人受伤,潜在的监禁时间将增加至最高三年州监狱监禁,并处以相同的罚款。

当对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缆车、无轨电车或其他机动车辆(包括在固定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或在空中悬挂轨道上运行的车辆,用于有偿载客运输)的运营人员、驾驶员或乘客实施殴打行为,或对校车驾驶员实施殴打行为,或对提供该运输服务的实体之车站工作人员或售票员实施殴打行为,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人(如果是运营人员、驾驶员或代理人)正在履行其职责,或受害人是乘客时,该罪行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对该受害人造成伤害,该罪行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在州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24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性侵犯,指违背他人意愿,出于性目的触摸其私密部位。它适用于多种情况:如果受害者被非法束缚;如果受害者因住院治疗而无法自卫;如果施暴者通过欺骗获取同意;或者如果受害者被迫自慰或触摸他人。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惩罚,包括监禁和罚款。法律还规定,如果施暴者是雇主而受害者是雇员,则惩罚会更重。法律澄清了“私密部位”和“严重残疾”等术语的含义,并允许根据其他法律进行额外起诉。对未成年人重复犯罪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a)CA 刑法 Code § 243.4(a) 任何人触摸他人私密部位,而该他人被被告或同谋非法束缚,且该触摸违背被触摸者的意愿,并且是为了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的目的,则构成性侵犯。违反本款规定者,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并处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处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并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b)CA 刑法 Code § 243.4(b) 任何人触摸因医疗而住院治疗且严重残疾或丧失医疗行为能力的他人的私密部位,若该触摸违背被触摸者的意愿,并且是为了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的目的,则构成性侵犯。违反本款规定者,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并处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处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并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c)CA 刑法 Code § 243.4(c) 任何人为了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的目的触摸他人私密部位,且受害者当时因施暴者虚假声称该触摸具有专业目的而不知晓该行为的性质,则构成性侵犯。违反本款规定者,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并处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处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并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d)CA 刑法 Code § 243.4(d) 任何人为了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的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导致他人(而该他人被被告或同谋非法束缚,或因医疗而住院治疗且严重残疾或丧失医疗行为能力)自慰或触摸上述任何一人或第三人的私密部位,则构成性侵犯。违反本款规定者,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并处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处州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并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e)Copy CA 刑法 Code § 243.4(e)
(1)Copy CA 刑法 Code § 243.4(e)(1) 任何人触摸他人私密部位,若该触摸违背被触摸者的意愿,且是为了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的特定目的,或任何人为了性唤起、性满足或性虐待的目的,违背他人意愿,导致他人自慰或触摸上述任何一人或第三人的私密部位,则构成轻罪性侵犯,可处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但是,如果被告是雇主且受害者是被告的雇员,则该轻罪性侵犯可处不超过三千美元 ($3,000) 的罚款,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从被告处因违反本款规定而收取的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应转交州财政部,并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分配给民权部,用于执行《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政府法典第二卷第三部第2.8部分(第12900条起)),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但是,在所有罚款,包括可能已对被告施加的任何赔偿罚款,全部付清之前,任何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金额均不得转交州财政部。
(2)CA 刑法 Code § 243.4(e)(2) 在本款中,“触摸”指与他人发生身体接触,无论是直接接触,通过犯罪者的衣物接触,还是通过受害者的衣物接触。
(f)CA 刑法 Code § 243.4(f) 在 (a)、(b)、(c) 和 (d) 款中,“触摸”指与他人皮肤发生身体接触,无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通过犯罪者的衣物接触。
(g)CA 刑法 Code § 243.4(g)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Section § 2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官在学校活动期间,如果有人在学校财产上实施袭击或殴打,可以无需逮捕令将其逮捕。即使警官没有亲眼目睹事件发生,只要他们有充分理由相信事件确实发生,就可以进行逮捕。“学校”一词涵盖了广泛的教育机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成人学校和社区学院。

(a)CA 刑法 Code § 243.5(a) 当一个人在学校活动进行期间,在学校财产上实施袭击或殴打时,警官可以,无需逮捕令,尽管有第836条(a)款第(2)项或第(3)项的规定,逮捕实施袭击或殴打的人:
(1)CA 刑法 Code § 243.5(a)(1) 无论何时该人已实施袭击或殴打,即使不在警官在场的情况下。
(2)CA 刑法 Code § 243.5(a)(2) 无论何时警官有合理理由相信待逮捕的人已实施袭击或殴打,无论其是否确实已实施。
(b)CA 刑法 Code § 243.5(b) 本节所称“学校”指任何小学、初中、四年制高中、高中、成人学校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机会学校、延续高中、区域职业中心、夜校、技工学校或社区学院。

Section § 243.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学校雇员实施身体攻击(即殴打),无论是在他们履行职责时,还是为了报复该雇员在工作中做的事情,他们都可能面临监禁、最高 2,000 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无论事件是否发生在上学期间,也无论是否发生在校内或校外,都适用此规定。如果施袭者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学校雇员,则适用这些处罚。

如果攻击造成伤害,惩罚可能包括长达三年的监禁。如果事件发生在合法的劳资纠纷期间,本法律不适用。学校雇员的定义参照另一法律条款。

当对正在履行职责的学校雇员实施殴打,或因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而进行报复,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无论是在上学期间还是在任何其他时间,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学校雇员时,该殴打行为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但是,如果受害者受到伤害,该殴打行为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监禁 16 个月、两年或三年。
就本节而言,“学校雇员”具有第 245.5 条 (d) 款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本节不适用于在合法劳资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Section § 24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是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审判期间或审判结束后对陪审员或候补陪审员进行人身攻击,他们将面临严厉的惩罚。这些惩罚可能包括最高五千美元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或更长的监禁刑期,从16个月到三年不等。犯罪者还可能面临罚款和监禁(或徒刑)的双重处罚。

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该诉讼中已选定陪审团审理案件,并且在法律诉讼待决期间或审判结束后,对任何在该法律诉讼中被选定并宣誓就职的陪审员或候补陪审员实施殴打的,应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或在州监狱监禁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

Section § 24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体育赛事之前、期间或之后袭击体育官员,并且他们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人是正在履行职责的体育官员,他们将面临严厉的处罚。这些处罚可能包括最高 $2,000 的罚款和/或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体育官员”包括裁判员、司线员和其他类似角色,只要他们是为体育官员提供培训和教育的组织的一部分。

(a)CA 刑法 Code § 243.8(a) 当在校际、大学校际或任何其他有组织的业余或职业体育比赛之前、期间或紧接之后,对参与其中的体育官员实施殴打,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正在履行其职责时,该罪行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43.8(b) 就本节而言,“体育官员”是指担任裁判员、司线员或边裁的任何个人,或担任类似职务但可能以不同头衔或名称为人所知,并且由地方、州、区域或国家组织正式注册或为其成员,该组织部分从事向体育官员提供教育和培训。

Section § 243.9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地方拘留设施中的囚犯如果故意将体液或物质(即“喷射攻击”)投掷到和平执法人员或设施工作人员身上,则构成严重殴打罪。此罪可判处两到四年的监禁。

“喷射攻击”是指使用人类排泄物等物质与他人发生身体接触。设施管理部门必须使用法医方法调查此类事件,并可要求囚犯接受肝炎和结核病等疾病的健康检查,以保护受影响的工作人员。

如果有合理理由,这些案件必须移交给地方检察官进行起诉。法律允许根据本条以及其他适用法律进行起诉。

(a)CA 刑法 Code § 243.9(a) 任何被关押在地方拘留设施的人,如果对任何和平执法人员(定义见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或地方拘留设施的雇员实施“喷射攻击”(gassing)行为,即犯有严重殴打罪,并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或在州立监狱监禁两、三或四年。
(b)CA 刑法 Code § 243.9(b) 就本条而言,“喷射攻击”(gassing)是指故意将或导致将任何人类排泄物或其他体液或身体物质,或任何含有此类人类排泄物或其他体液或身体物质的混合物,放置或投掷到他人身上,导致与该人的皮肤或黏膜实际接触。
(c)CA 刑法 Code § 243.9(c) 地方拘留设施的负责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可用手段调查所有报告的或涉嫌违反 (a) 款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法医可接受的方法保存和检测涉嫌的喷射攻击物质,以确认是否存在人类排泄物或其他体液或身体物质。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囚犯违反了 (a) 款,地方拘留设施的首席医疗官或其指定人员,在其认为医学上必要以保护可能遭受本条规定侵犯的警官或雇员的健康时,可以命令囚犯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接受肝炎或结核病或肝炎和结核病两者的检查或测试,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并在之后由医疗官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以确保不再发生肝炎或结核病的传播。这些决定应符合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定义的职业暴露。任何检查或测试的结果应提供给遭受报告的或涉嫌违反本条规定的警官或雇员。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以其他方式取代第8篇(自第7500条起)的运作。任何根据本条进行测试、传输测试结果或披露信息的人,对于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免除民事责任。
(d)CA 刑法 Code § 243.9(d) 地方拘留设施的负责人应将所有有合理理由相信囚犯违反 (a) 款的报告提交给当地地方检察官进行起诉。
(e)CA 刑法 Code § 243.9(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根据本条和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Section § 24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因某人在美国军队服役而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是违法的。如果你这样做,可能会面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这种攻击必须是出于对该人服兵役的偏见,并且这种偏见必须是攻击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Section § 243.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的市或县设施中被关押或服刑,并且他们对非囚犯的人进行人身攻击,他们就犯了罪。他们可能根据具体的量刑指南面临监禁,或因此项罪行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

在本州被关押、被判处或正在市或县监狱、劳教农场或劳教筑路营服刑的任何人,如果对任何非被关押或被判处在该处的人实施殴打,则犯有公罪,并可根据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

Section § 24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对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造成身体伤害(实施殴打),且明知其年龄或依赖性,肇事者可被处以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监禁最长一年,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24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公共交通提供者的财产上或其运营的车辆内对他人实施殴打(一种有害或冒犯性的身体行为)的后果。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责任人可能面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共交通提供者包括任何政府或私人拥有的实体,这些实体运营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缆车、无轨电车或其他有偿载客的机动车辆。这还包括校车。

“在……财产上”一词指的是公共交通运营的整个场所,例如车站和供交通系统使用者使用的停车场。

(a)CA 刑法 Code § 243.35(a) 除第243.3条另有规定外,当在公共交通提供者的财产上或其机动车辆内对任何人实施殴打时,该罪行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43.35(b) 在本条中,“公共交通提供者”指公有或私有的实体,为有偿运送人员而运营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缆车、无轨电车或其他机动车辆,包括在固定轨道上或在空中悬挂的轨道或铁轨上运行的车辆,或运营校车。
(c)CA 刑法 Code § 243.35(c) 在本条中,“在……财产上”指提供公共交通的整个车站,包括为使用该交通系统的公众预留的停车场。

Section § 24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对正在履行职责的公路工作人员实施殴打,并且你明知或理应知道他们是公路工作人员,你可能面临最高2,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它将“公路工作人员”定义为任何从事州或地方道路维修、施工或维护工作的人员,包括交通部或地方政府的雇员和承包商,以及某些志愿者。公路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他们在施工区内操作设备或执行施工任务等具体职责来确定。

(a)CA 刑法 Code § 243.65(a) 当对正在履行职责的公路工作人员实施殴打,且实施犯罪的人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公路工作人员时,该罪行应处以不超过两千美元($2,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43.65(b) 在本节中,“公路工作人员”指交通部雇员,与交通部签订合同的承包商或承包商雇员,市、县或市县的雇员,与市、县或市县签订合同的承包商或承包商雇员,或《劳动法》第1720.4节所定义的志愿者,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的人员:
(1)CA 刑法 Code § 243.65(b)(1) 在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施工区内,对州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基础设施及相关路权进行维护、修理或施工。
(2)CA 刑法 Code § 243.65(b)(2) 在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施工区内,在州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基础设施及相关路权上操作设备。
(3)CA 刑法 Code § 243.65(b)(3) 在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施工区内,根据需要对州公路或地方街道或道路基础设施进行任何相关的维护工作。

Section § 243.8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在职业体育赛事中,观众向比赛场地或赛场投掷物品,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这些区域,均属违法行为。体育设施的所有者必须通过告示或广播告知观众这些规定和相应的处罚。违反此规定可能面临最高 250 美元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观众,不适用于球员或赛事官员。此外,违反这些规定并不妨碍在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时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a)CA 刑法 Code § 243.83(a) 任何参加职业体育赛事的人员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1)CA 刑法 Code § 243.83(a)(1) 意图干扰比赛或分散球员注意力,而向比赛场地或赛场内或跨越其投掷任何物品。
(2)CA 刑法 Code § 243.83(a)(2) 在经授权的比赛参与者进入比赛场地或赛场开始体育赛事后,直至比赛参与者完成体育赛事的比赛时间之前,未经授权人员许可进入比赛场地或赛场。
(b)Copy CA 刑法 Code § 243.8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43.83(b)(1) 举办职业体育赛事的设施所有者应提供一份通知,明确本节禁止的非法活动以及从事该禁止活动的惩罚。
(2)CA 刑法 Code § 243.83(b)(2) 该通知应在设施内显著位置展示,或可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例如在大屏幕上显示或通过一般公共广播。此外,通知应张贴在体育设施的所有受控入口区域。
(3)CA 刑法 Code § 243.83(b)(3) 未能提供该通知不构成违反本节规定的抗辩理由。
(c)CA 刑法 Code § 243.83(c)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243.83(c)(1) “球员”包括任何经授权的比赛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球队成员、无论如何指定的裁判员以及支持人员,无论这些人员是否获得报酬。
(2)CA 刑法 Code § 243.83(c)(2) “职业体育赛事”指涉及职业运动队或组织或职业运动员的预定体育赛事,且向公众收取入场费。
(d)CA 刑法 Code § 243.83(d) 违反 (a) 款规定属于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该罚款不适用本法典第 1464 条或 1465.7 条或政府法典第 76000 条规定的罚款评估。
(e)CA 刑法 Code § 243.83(e) 本节适用于职业体育赛事的观众;本节不适用于球员或第 243.8 节中定义的体育官员。
(f)CA 刑法 Code § 243.83(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阻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规定进行的起诉。

Section § 243.85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一家专业体育设施,您需要在看台的大部分座位、入口处和停车场张贴告示。这些告示必须显示一个短信号码和电话号码,供人们在发生暴力事件时联系安保人员。

Section § 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并有害地将危险化学品或易燃物质放置或投掷到他人身上,以造成伤害或毁容的行为属于犯罪。违反者可被判处两年、三年或四年州立监狱监禁。法律明确指出,易燃物质包括汽油、石油产品或闪点为华氏150度或以下的液体。

Section § 24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电击枪”是指能够通过电击暂时使人动弹不得的装置,但不包括第16780条中定义的非致命武器。如果有人使用电击枪或非致命武器袭击他人,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者16个月、两年或三年的州监狱监禁。

如果袭击的对象是已知正在执勤的和平官员或消防员,刑罚可能会加重,处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本法规不限制其他袭击相关法律的适用。

(a)CA 刑法 Code § 244.5(a) 在本条中,“电击枪”指任何物品,但第16780条所定义的非致命武器除外,该物品被用作或意图用作攻击性或防御性武器,并能够通过施加电荷暂时使人丧失行动能力。
(b)CA 刑法 Code § 244.5(b) 任何使用电击枪或第16780条所定义的非致命武器对他人实施袭击的人,应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
(c)CA 刑法 Code § 244.5(c) 任何使用电击枪或第16780条所定义的非致命武器对正在履行职责的和平官员或消防员实施袭击的人,且明知或理应知道该人是正在履行职责的和平官员或消防员,应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
(d)CA 刑法 Code § 244.5(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第245条在任何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

Section § 245

Explanation

本法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各类袭击行为的处罚。如果有人使用致命武器袭击他人,可能面临最高四年的州立监狱监禁、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以及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使用枪支袭击的处罚类似,但如果枪支是半自动的,州立监狱监禁期限为三到九年。

在袭击中使用机关枪、攻击性武器或.50 BMG步枪,将导致四到十二年的州立监狱监禁。旨在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袭击行为也面临严厉处罚。

袭击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果袭击涉及致命武器或枪支,并且明知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则根据所用武器,州立监狱监禁期限会增加。

法律还规定,如果犯罪中使用的任何武器归袭击者所有,则必须予以没收。此外,法律明确指出“执法人员”是指法定指定人员。

(a)Copy CA 刑法 Code § 24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245(a)(1) 任何使用枪支以外的致命武器或器具袭击他人人身者,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或并处以罚款和监禁。
(2)CA 刑法 Code § 245(a)(2) 任何使用枪支袭击他人人身者,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少于六个月且不超过一年,或并处以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和监禁。
(3)CA 刑法 Code § 245(a)(3) 任何使用机关枪(如第16880条所定义)、攻击性武器(如第30510或30515条所定义)或.50 BMG步枪(如第30530条所定义)袭击他人人身者,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4年、8年或12年。
(4)CA 刑法 Code § 245(a)(4) 任何以任何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手段袭击他人人身者,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三年或四年,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或并处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45(b) 任何使用半自动枪支袭击他人人身者,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九年。
(c)CA 刑法 Code § 245(c) 任何使用枪支以外的致命武器或器具,或以任何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手段袭击执法人员或消防员人身,且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当该执法人员或消防员正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四年或五年。
(d)Copy CA 刑法 Code § 24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245(d)(1) 任何使用枪支袭击执法人员或消防员人身,且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当该执法人员或消防员正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四年、六年或八年。
(2)CA 刑法 Code § 245(d)(2) 任何使用半自动枪支袭击执法人员或消防员人身,且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当该执法人员或消防员正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五年、七年或九年。
(3)CA 刑法 Code § 245(d)(3) 任何使用机关枪(如第16880条所定义)、攻击性武器(如第30510或30515条所定义)或.50 BMG步枪(如第30530条所定义)袭击执法人员或消防员人身,且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或消防员,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6年、9年或12年。
(e)CA 刑法 Code § 245(e) 当某人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定罪,且案件涉及使用致命武器、器具或枪支,并且该武器、器具或枪支归该人所有时,法院应命令将该武器、器具或枪支视为滋扰物,并应按照第18000和18005条规定的方式予以没收和处置。
(f)CA 刑法 Code § 245(f) 在本条中,“执法人员”指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以第830条为起始)中指定为执法人员的任何人。

Section § 24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某些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谁被视为“消防员”或“救火员”以及“紧急救援人员”。“消防员”或“救火员”包括任何与消防部门或灭火机构相关的人员,无论是受薪人员还是志愿者,工作范围涵盖从联邦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同样,“紧急救援人员”涵盖了任何积极参与紧急救援行动的此类人员。这些定义对于理解某些法律保护和责任的适用性至关重要。

在第 148.2 条中使用时,“紧急救援人员”意指任何作为联邦政府、加利福尼亚州、市、县、市县、区或本州其他公共或市政公司或政治分支机构的消防部门或消防保护或灭火机构的官员、雇员或成员的人员,无论此人是志愿者、部分受薪还是全职受薪,且其正在根据第 148.3 条 (c) 款的定义,在紧急情况下实际参与现场人员或财产的救援工作。

Section § 245.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使用致命武器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力,袭击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缆车或任何营运车辆的运营员、驾驶员、乘客或车站工作人员,他们可能面临三到五年的州立监狱监禁。这适用于受害者正在履行职责且袭击者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正在执勤的情况。

Section § 2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使用致命武器或以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方式袭击监管人员(例如监狱或看守所的警卫),并且他们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人员是正在履行职责的监管人员,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三年、四年或五年州立监狱监禁。

如果使用的武器属于袭击者本人,法院可以选择将其宣布为妨害物并予以没收和销毁。

任何使用致命武器或器械或任何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方式,袭击第 831 条或 831.5 条所定义的监管人员,且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监管人员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四年或五年。
当某人因涉及使用致命武器或器械的案件而被判违反本条规定时,且该武器或器械为该人所有,法院可酌情命令将该武器或器械视为妨害物,并应按照第 18000 条和 18005 条规定的方式予以没收和销毁。

Section § 24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使用致命武器(但不是枪支)袭击正在执勤的学校雇员,并且明知对方是学校雇员,他们可能面临1至5年的县立监狱或州立监狱监禁。如果袭击涉及枪支,刑罚将增加至州立监狱4至8年监禁,或县立监狱6个月至1年监禁。使用电击枪或泰瑟枪进行此类袭击,将导致最高4年的州立监狱监禁或最高1年的县立监狱监禁。“学校雇员”一词涵盖了广泛的职位,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和学区董事会成员。本条规定不限制其他袭击法律的适用。

(a)CA 刑法 Code § 245.5(a) 任何使用致命武器或器具(枪支除外),或以任何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方式,对学校雇员实施袭击,且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学校雇员,当该学校雇员正在履行职责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四或五年,或在县立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b)CA 刑法 Code § 245.5(b) 任何使用枪支对学校雇员实施袭击,且明知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学校雇员,当该学校雇员正在履行职责时,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四、六或八年,或在县立监狱监禁不少于六个月且不超过一年。
(c)CA 刑法 Code § 245.5(c) 任何使用电击枪或泰瑟枪对学校雇员实施袭击,且明知或理应知道该人是正在履行职责的学校雇员,当该学校雇员正在履行职责时,应处以在县立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立监狱监禁二、三或四年。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第245条在任何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
(d)CA 刑法 Code § 245.5(d) 在本条中,“学校雇员”指任何受雇于学区,担任全职或兼职的永久性或试用期持证或分类雇员,包括代课教师。在本条中,“学校雇员”还包括实习教师或学区董事会成员。在本条中,“学校”的含义与第626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2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事欺凌行为是违法的,欺凌包括任何可能对任何教育机构的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入会活动。欺凌不同于常规体育赛事或学校批准的活动。如果欺凌行为未导致严重伤害,则被视为轻罪,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但如果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则可能构成重罪,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受欺凌行为伤害的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且本法律不阻止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a)CA 刑法 Code § 245.6(a) 从事本节所定义的欺凌行为属违法。
(b)CA 刑法 Code § 245.6(b) “欺凌”指任何进入学生组织或学生团体的入会或预备入会方式,无论该组织或团体是否获得教育机构的官方认可,且该方式可能对本州任何学校、社区学院、学院、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任何前任、现任或未来学生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欺凌”一词不包括惯常的体育赛事或学校认可的活动。
(c)CA 刑法 Code § 245.6(c) 违反本节规定但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属轻罪,可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但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
(d)CA 刑法 Code § 245.6(d) 任何亲自从事欺凌行为并导致死亡或依照《刑法典》第243条 (f) 款 (4) 项的定义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构成轻罪或重罪,并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e)CA 刑法 Code § 245.6(e) 欺凌行为的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该诉讼可针对任何欺凌行为的参与者,或学生正在寻求加入的任何组织,如果该组织的代理人、董事、受托人、经理或高级职员授权、要求、命令、参与或批准了该欺凌行为。
(f)CA 刑法 Code § 245.6(f) 根据本节进行的起诉不应禁止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的起诉。

Section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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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故意并恶意地向有人居住或有人在场的地点开枪,例如房屋、建筑物、车辆、航空器、露营车或房车,他们就犯下了严重的罪行,被归类为重罪。潜在的惩罚包括数年州立监狱监禁或较短的县监狱监禁。重要的是,“有人居住的”意味着该地点用于居住,无论当时是否有人在内。

任何恶意并故意向有人居住的住宅、有人占用的建筑物、有人占用的机动车辆、有人占用的航空器、根据《车辆法典》第362条定义的有人居住的房车,或根据《车辆法典》第243条定义的有人居住的露营车发射枪支的人,均犯有重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三年、五年或七年州立监狱监禁,或处以不少于六个月且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在本条中,“有人居住的”指目前用于居住目的,无论是否有人在内。

Section § 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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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人因涉及枪支和车辆的某些严重罪行(如谋杀或谋杀未遂)被定罪,法院将命令出售用于犯罪的车辆。该车辆必须移交给当地治安官或警察局长,他们将通知所有合法车主有关出售意向。

合法车主可以选择在 15 天内通知当局自行出售车辆,否则当局将通过适当的公开通知进行公开拍卖。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支付费用、偿还合法车主的债务、清偿任何其他留置权,然后支付给对车辆拥有权益的任何人。任何剩余款项将用于当地预防青少年暴力的服务。如果车辆不适合出售,可以销毁或捐赠。

如果车辆被盗,或者出售车辆会导致被告的直系亲属失去必要的交通工具,则存在例外情况。

(a)CA 刑法 Code § 246.1(a)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被判犯有一级或二级谋杀罪、过失杀人罪、谋杀未遂罪、使用致命武器袭击罪、从载人车辆内或向载人车辆非法开枪或挥舞枪支(受害人是在公共街道或高速公路上被从机动车内或在机动车内使用枪支杀害、袭击或攻击的),或犯罪街头帮派成员(定义见第 186.22 条 (f) 款)在车辆内非法持有枪支的,法院应命令出售用于实施该罪行的车辆。
根据本款命令出售的任何车辆,应移交给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治安官或市警察局长。接收车辆的警官应立即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查明车辆所有合法和注册车主的姓名和地址,并在收到该信息后的五天内,通过挂号信向除被告以外的所有合法和注册车主(地址从该局获取)发送通知,告知他们该车辆已被宣布为妨害物,将根据本条规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告知出售或其他处置的大致日期和地点。该通知还应告知任何合法车主其根据 (b) 款进行出售的权利。
(b)CA 刑法 Code § 246.1(b) 任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收回或交回机动车销售的合法车主,如果其在根据 (a) 款邮寄通知后的 15 天内,将进行销售的意图告知接收车辆的警官,则可以占有并进行车辆的销售。根据本款进行的车辆销售,可以在合法车主通常为销售收回或交回车辆所给出的时间、方式和通知下进行。合法车主进行的任何销售所得款项应按照 (d) 款的规定进行处置。
(c)CA 刑法 Code § 246.1(c) 如果合法车主未按照 (b) 款的规定,将其进行销售的意图告知接收车辆的警官,警官应在收到车辆后的 60 天内,将车辆公开拍卖。在销售前至少 10 天但不超过 20 天(不包括销售当天),警官应通过在车辆所在城市或县(视情况而定)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广告来发布销售通知,该通知应包含车辆的品牌、年份、型号、识别号和牌照号,以及销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对于摩托车,还应包括发动机号。如果该县没有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则应通过在车辆所在城市或县的三个最公共场所和车辆销售地点张贴包含本款要求信息的销售通知,并在销售当天及之前连续 10 天张贴。
(d)CA 刑法 Code § 246.1(d) 根据本条进行的销售所得款项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处置:
(1)CA 刑法 Code § 246.1(d)(1) 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前扣押和保管车辆所产生的费用。
(2)CA 刑法 Code § 246.1(d)(2) 向合法车主支付截至销售日期仍欠合法车主的债务金额,包括应计利息或融资费用以及滞纳金。
(3)CA 刑法 Code § 246.1(d)(3) 向车辆上任何次级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持有人支付以此担保的任何债务,前提是在款项分配完成前收到书面要求通知。次级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持有人,如果被要求,应合理提供其权益的合理证明,除非其应要求提供,否则无权根据本款获得分配。
(4)CA 刑法 Code § 246.1(d)(4) 向任何能够证明对车辆拥有权益(包括共有财产权益)的其他人支付,以其可证明的权益为限。
(5)CA 刑法 Code § 246.1(d)(5) 余额(如有)归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市或县所有,存入其普通基金的特别账户,专门用于支付提供预防青少年暴力服务或教育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实施出售的人员应按照本分节的规定支付出售所得款项,并在出售进行后的15天内,向所有有权获得或声称拥有部分款项的人提供一份关于款项处置的书面账目。
(e)CA 刑法 Code § 246.1(e) 如果根据本条出售的车辆不属于那种可以轻易向公众出售的类型,则该车辆应被销毁或捐赠给慈善机构。
(f)CA 刑法 Code § 246.1(f)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得根据本条出售车辆:
(1)CA 刑法 Code § 246.1(f)(1) 该车辆系被盗车辆,除非无法合理确定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和注册所有人的身份。
(2)CA 刑法 Code § 246.1(f)(2) 该车辆为他人所有,或者该车辆存在被告以外的人享有的共有财产权益,并且该车辆是被告直系亲属唯一可用的、可凭3级或4级驾驶执照在公路上驾驶的车辆。
(g)CA 刑法 Code § 246.1(g)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车辆被用于实施违反(a)分节所列罪行的行为:从车辆向他人开枪,或者由受害人所乘坐车辆以外的车辆的乘员开枪。

Section § 2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法律允许,否则以可能伤害或杀死他人的粗心方式开枪或发射BB弹装置是违法的。如果你违反这项法律,可能会被判处最长一年的县监狱监禁。BB弹装置是指任何利用气压、瓦斯或弹簧发射弹丸(如BB弹或铅弹)的器械。

(a)CA 刑法 Code § 246.3(a) 除非法律另有授权,任何故意以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极其疏忽方式发射枪支的人,构成公罪,并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46.3(b) 除非法律另有授权,任何故意以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极其疏忽方式发射BB弹装置的人,构成公罪,并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
(c)CA 刑法 Code § 246.3(c) 在本条中,“BB弹装置”指任何通过气压、瓦斯压力或弹簧作用力发射弹丸(例如BB弹或铅弹)的器械。

Section § 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并恶意地向一架空置飞机开枪,他们就犯下了被归类为重罪的严重罪行。法律还提到,向无人汽车、建筑物或房屋开枪是一种公罪,这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如果你获得所有者的许可,向废弃车辆或空置结构开枪,则此规定不适用。在这项法律中,“飞机”一词指的是任何旨在载人飞行的装置。

(a)CA 刑法 Code § 247(a) 任何人故意并恶意地向无人飞机开枪射击,即犯有重罪。
(b)CA 刑法 Code § 247(b) 任何人向无人机动车或无人居住的建筑物或住宅开枪射击,即犯有公罪,可处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或处州监狱监禁。本款不适用于经所有人许可射击废弃车辆、无人车辆、无人居住的建筑物或住宅的情形。
在本节和第246节中,“飞机”指任何旨在并能够运载人员穿越空域的装置。

Section § 2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故意恶意地用激光照射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是违法的,尤其是在飞机上载有人员时。如果被抓到,此人可能被控轻罪,最高可判处一年县监狱监禁或1,000美元罚款;或者被控重罪,最高可判处三年州监狱监禁或2,000美元罚款。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美国军方进行的激光实验活动。“飞行器”是指任何设计用于载人飞行的交通工具,而“激光”是一种发射强大光束的设备。

任何故意并恶意地向载人飞行器(无论其处于运动中还是飞行中)发射激光的人,均违反本条规定,可作为轻罪处罚,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一千美元($1,000)罚款;或作为重罪处罚,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处16个月、两年或三年监禁,或处两千美元($2,000)罚款。本条不适用于由美国武装部队或代表美国武装部队进行的激光开发活动。
在本条中,“飞行器”指任何旨在并能够通过空域运载人员的装置。
在本条中,“激光”指一种利用原子或分子在能级之间的自然振荡,以在光谱的紫外、可见或红外区域产生相干电磁辐射的装置,且其发射功率超过一毫瓦连续波。

Section § 2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故意用强光或强光装置照射航空器,且其强度足以干扰航空器运行的,均属违法。违反者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