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7

Explanation

本法条将绑架定义为违背他人意愿,通过恐吓或武力手段,将其转移到加州境内或境外的其他地点。它包括特定情况,例如为实施某些性犯罪或奴役等非法目的而带走14岁以下儿童,以及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绑架。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为保护儿童免受迫在眉睫的伤害而采取的行动,或根据某些法律条款授权的行动。法律还明确指出,绑架一个不反抗的儿童所需的武力,仅指为达到非法目的而将其移动相当长一段距离所需的物理力量。

(a)CA 刑法 Code § 207(a) 任何人在本州强行,或通过任何其他灌输恐惧的手段,盗窃或带走,或扣押、拘留或逮捕任何人,并将其带到另一个国家、州或县,或带到同一县的另一部分,即犯有绑架罪。
(b)CA 刑法 Code § 207(b) 任何人,为了实施第288条中定义的任何行为,通过虚假承诺、虚假陈述或类似手段,雇佣、说服、引诱、诱骗或诱惑任何14岁以下的儿童离开本国、本州或本县,或进入同一县的另一部分,即犯有绑架罪。
(c)CA 刑法 Code § 207(c) 任何人强行,或通过任何其他灌输恐惧的手段,带走或扣押、拘留或逮捕任何人,意图将其带出本州,而未根据美国法律或本州法律确立权利主张;或通过虚假承诺、虚假陈述或类似手段,雇佣、说服、引诱、诱骗或诱惑任何人离开本州,或被带离或移出本州,目的和意图是将其卖为奴隶或强迫劳役,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用于自己或他人之用,且未经该被说服者的自由意愿和同意,即犯有绑架罪。
(d)CA 刑法 Code § 207(d) 任何人在本州之外,违反行为发生地法律,通过武力或欺诈手段绑架或带走任何人,并将其带入、送入或运入本州境内,并随后在本州境内被发现,即犯有绑架罪。
(e)CA 刑法 Code § 207(e) 对于那些需要使用武力的绑架类型而言,绑架一个不反抗的婴儿或儿童所需的武力程度,是将该儿童带走相当长一段距离以达到非法目的或具有非法意图所需的物理武力程度。
(f)Copy CA 刑法 Code § 207(f)
(a)Copy CA 刑法 Code § 207(f)(a)至(d)款,包括在内,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207(f)(1) 任何盗窃、带走、引诱、拘留、藏匿或窝藏任何14岁以下儿童的人,如果该行为是为了保护儿童免受迫在眉睫的伤害。
(2)CA 刑法 Code § 207(f)(2) 任何根据第834条或第837条行事的人。

Section § 208

Explanation

在加州,绑架罪可判处3年、5年或8年监禁。如果受害者未满14岁,刑罚将增加至5年、8年或11年。但是,如果孩子是被拥有合法权利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或经法院命令获准接触的监护人带走,则不适用这种更严厉的惩罚。

如果给予缓刑,法院通常应要求在县监狱监禁12个月,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这样做,并且如果未遵循此规定,则必须说明理由。

(a)CA 刑法 Code § 208(a) 绑架罪可处以州立监狱监禁三年、五年或八年。
(b)CA 刑法 Code § 208(b) 如果被绑架者在犯罪实施时未满14岁,该绑架行为可处以州立监狱监禁五年、八年或十一年。本款不适用于亲生父母、自然父亲(如《家庭法典》第7611条所规定)、养父母或经法院命令获准接触未成年子女的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带走、拘留或藏匿。
(c)CA 刑法 Code § 208(c) 在所有准予缓刑的案件中,法院应(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司法公正以较轻的刑罚为宜)要求作为缓刑条件,该人应在县监狱监禁12个月。如果法院准予缓刑而未要求被告在县监狱监禁12个月,则应说明其施加较轻刑罚的理由。

Section § 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的绑架及相关犯罪。如果有人违背他人意愿将其带走,意图勒索赎金、实施敲诈勒索或获取有价物,则构成重罪。如果受害者受到伤害或处于危险境地,绑架者可能面临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如果未造成伤害,他们仍可能面临终身监禁但有假释的可能性。

此外,如果绑架他人意图实施抢劫或性犯罪等,且受害者的移动增加了其受伤害的风险,则可能导致终身监禁并有假释的可能性。缓刑可能包括长达12个月的县监狱监禁,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判处较轻的刑罚。

最后,某些指控可能与其他法律重叠,但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根据不同法律被两次惩罚。

(a)CA 刑法 Code § 209(a) 任何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扣押、监禁、诱骗、引诱、诱拐、绑架、藏匿、劫持或带走他人,意图扣留或拘禁,或实际扣留或拘禁该他人以勒索赎金、报酬,或实施敲诈勒索,或向他人索取任何金钱或有价物为目的,或协助或教唆任何此类行为的人,犯重罪。当受该行为侵害的人遭受死亡或身体伤害,或被故意监禁,使其面临极大的死亡可能性时,该人一经定罪,应处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当受该行为侵害的人未遭受死亡或身体伤害时,该人一经定罪,应处州立监狱终身监禁,可假释。
(b)Copy CA 刑法 Code § 20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209(b)(1) 绑架或带走他人以实施抢劫、强奸、口交、鸡奸,或违反第264.1、288、289条,或原第262条的任何规定为目的的人,应处州立监狱终身监禁,可假释。
(2)CA 刑法 Code § 209(b)(2) 本款仅适用于受害人的移动超出了实施预定基本犯罪所附带的程度,且增加了受害人所面临的伤害风险,该风险超出了预定基本犯罪本身必然存在的风险。
(c)CA 刑法 Code § 209(c) 准予缓刑时,法院应,除非在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判处较轻刑罚更为适宜的特殊情况下,要求将该人监禁在县监狱12个月作为缓刑条件。如果法院准予缓刑而未要求被告在县监狱监禁12个月,则应说明其判处较轻刑罚的理由。
(d)Copy CA 刑法 Code § 209(d)
(b)Copy CA 刑法 Code § 209(d)(b)款不取代或影响第667.61条。一个人可以被指控违反(b)款和第667.61条。但是,一个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同时违反(b)款和第667.61条而被根据(b)款和第667.61条进行处罚。

Section § 209.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有人在劫车时绑架了不参与犯罪的其他人,目的是为了帮助劫车,那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终身监禁,但有机会获得假释。这项法律适用于受害者被移动了相当远的距离,并且这种移动增加了他们受伤害的风险,超出了劫车本身通常会带来的风险。如果罪犯获得缓刑,通常必须在县监狱服刑12个月,除非法院认为给予较轻的处罚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说明理由。

(a)CA 刑法 Code § 209.5(a) 任何人在实施劫车过程中,为促成劫车实施而绑架并非劫车实施主犯的他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并有可能获得假释。
(b)CA 刑法 Code § 209.5(b) 本条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受害人的移动超出了劫车实施本身附带的范围,受害人被从劫车现场附近移动了相当远的距离,且受害人的移动增加了其所面临的伤害风险,该风险超出了劫车罪本身必然存在的风险。
(c)CA 刑法 Code § 209.5(c) 在所有准予缓刑的案件中,法院应(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司法公正以较轻处罚为宜)要求将该人监禁在县监狱12个月作为缓刑条件。如果法院在未要求被告人被监禁在县监狱12个月的情况下准予缓刑,则应说明其施加较轻处罚的理由。

Section § 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假装自己绑架了某人,或者声称自己有能力影响被绑架者的释放,以此向他人索取金钱或有价值的物品,都属于重罪。一旦被捕并定罪,此人可能面临最高四年的监禁。

但如果某人真诚地相信自己能帮助营救被绑架者,且与绑架行为无关,即使他们为营救服务收取金钱,也不受此法律限制。

任何人,为了获取赎金或报酬,或为了向任何人勒索或索取金钱或有价值的物品,冒充或以任何方式声称自己是扣押、监禁、诱骗、引诱、诱拐、绑架、藏匿、劫持或带走任何人的;或冒充或以任何方式声称自己是扣留或拘禁该人的;或冒充或以任何方式声称自己是协助或教唆任何此类行为的;或冒充或以任何方式声称自己具有影响力、权力或能力,能够使被扣押、监禁、诱骗、引诱、诱拐、绑架、藏匿、劫持或带走的人获释的,均犯有重罪,一旦定罪,将被判处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
本条规定不禁止任何真诚相信自己能够营救被扣押、监禁、诱骗、引诱、诱拐、绑架、藏匿、劫持或带走的人,且未参与或与此类监禁、诱骗、诱拐、绑架、藏匿、劫持或带走行为有任何关联的人,为获取金钱报酬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而提出营救或促使该人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