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罪杀人罪
Section § 187
这项法律将谋杀定义为非法杀害人类或胎儿,并带有预谋的恶意(即“预谋恶意”)。然而,如果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符合特定的堕胎法律(例如《生殖隐私法》),或者是由持有执业证书的医生为避免孕妇死亡而实施的,或者该行为是孕妇本人的决定,则本法不适用。即便如此,其他法律仍可能适用于起诉涉及此类行为的个人。
Section § 188
本节解释了在谋杀指控中“恶意”的含义。“明示恶意”是指某人蓄意杀人。“默示恶意”是指在没有重大挑衅的情况下,但情况表明极度鲁莽或“恶毒的心”。要被判犯有谋杀罪,该人必须怀有“预谋恶意”,这意味着他们决定怀有恶意行事。仅仅参与犯罪并不自动意味着某人怀有恶意。如果杀戮是故意的,并且涉及明示或默示恶意,则无需为谋杀指控证明其他心态。
Section § 189
本法律将加州的一级谋杀定义为任何涉及使用爆炸物、毒药、埋伏、或实施某些重罪(如纵火、强奸或抢劫)的谋杀。它还包括蓄意和有预谋的杀人,或从车辆内开枪并意图致死的行为。二级谋杀则包括不属于这些类别的所有其他类型的谋杀。
该法律明确指出,证明谋杀是预谋的,不要求证明行为人曾深入思考其行为。在导致死亡的重罪中,参与者如果属于实际杀人者、怀有杀人意图提供帮助者,或是对人的生命表现出极端漠视的主要参与者,也可能被控谋杀。然而,如果受害者是正在执勤的和平官员,且犯罪者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一点,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18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非法杀害他们,并且这种行为是故意且有预谋的,那么这将被视为一级谋杀。该法律还强调,这是对现有法律的澄清。
Section § 189.5
在加州的谋杀审判中,一旦证明被告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告必须证明任何能减轻罪行严重性、使其免责或使其正当化的情形。但是,如果控方的证据表明该罪行实际上是过失杀人,或者被告的行为有正当理由或可免责,那么被告可能就不需要证明这些。本条规定不影响法律其他部分下的某些特定程序。
Section § 19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谋杀罪的惩罚。如果有人犯一级谋杀罪,惩罚可以是死刑、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者25年至终身监禁。对于二级谋杀罪,通常的刑期是15年至终身。但是,如果受害者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和平执法人员,刑期会更严厉:如果仅仅是杀害了该执法人员,刑期为25年至终身;如果被告有明确意图,例如杀害或严重伤害该执法人员,或使用了武器,则为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另一种导致更严厉惩罚的情况是,如果谋杀是通过从车辆内开枪并意图造成严重伤害而实施的,这将导致20年至终身监禁。在这些判决下,不允许提前假释。
Section § 190.1
Section § 190.2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一级谋杀罪可能导致死刑或无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些情况包括为经济利益而故意谋杀、多次谋杀定罪或使用炸弹。它还涵盖受害者是执法人员、法官、政府官员,或因报复原因被杀害的案件。
如果有人在有杀人意图或漠视生命的情况下协助谋杀,并且这些特殊情况适用,他们也可能面临死刑或无假释的终身监禁。法律详细规定了何时允许施加这些严厉的刑罚,并明确了除实际杀人者之外,哪些类型的参与谋杀行为也可能导致此类判决。
Section § 190.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犯下构成仇恨犯罪的一级谋杀,他们将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要适用这项惩罚,仇恨犯罪必须被正式指控,并且要么被告承认,要么法院认定属实。法院只有在为了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能撤销这项指控,但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仇恨犯罪”的定义在法律的其他地方有规定。此外,这项法律不影响其他可能规定更严厉惩罚的法律。
Section § 190.3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某人被判犯有附带特别情况的一级谋杀罪或类似严重罪行时会发生什么。在此阶段,将决定该人是判处死刑还是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在此过程中,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与罪行性质、被告过往或品格相关的证据,以说明为何刑罚应更严厉(加重情节)或更轻(减轻情节)。被告的精神状况、暴力史或年龄等因素都可能被考虑。
然而,法律限制了某些证据,例如不涉及暴力或威胁的犯罪行为,以及被告已被宣告无罪的任何罪行。如果陪审团认为不利因素大于有利因素,则可判处死刑。否则,刑罚为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Section § 190.4
当某人被认定犯有一级谋杀罪并涉及特殊情节时,会有一个程序来确定这些特殊情节是否属实。如果存在疑问,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通常由陪审团决定,但如果放弃陪审团,则由法官决定。即使只有一项特殊情节属实,也会举行单独的量刑听证会,无论其他情节是否悬而未决或被认定不属实。
如果陪审团无法就某些特殊情节达成一致,可以要求新的陪审团来决定,但他们不会重新审理已经决定的问题。如果第二个陪审团仍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再次组建新的陪审团,或者判处25年监禁。如果法官定罪或被告认罪,则由陪审团决定刑罚,除非双方都放弃陪审团。
对于涉及死刑的案件,除非法院说明充分理由需要新的陪审团,否则同一陪审团将处理所有阶段。如果涉及同一陪审团,早期审判阶段的证据可以在后期使用。如果判处死刑,将自动进行复核,法官会根据证据和情况解释其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Section § 190.0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对犯有二级谋杀罪且此前曾因一级或二级谋杀被定罪者的刑罚。他们可能面临无假释可能性的终身监禁,或15年至终身监禁。之前曾犯谋杀罪的事实必须在法庭上得到证明,如果存在疑问,被告将获益。单独的量刑听证会将决定刑罚,并考虑犯罪情节和被告背景等因素。加重或减轻情节会影响是适用更严厉还是较轻的刑罚。证据必须在审判前共享,某些先前的犯罪活动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特别是如果这些活动导致了无罪判决。
Section § 190.5
这项法律规定,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能被判处死刑。受审者必须证明自己的年龄。如果一名16或17岁的人被判犯有带特殊情况的一级谋杀罪,法院可以判处他们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者25年至终身监禁。此外,任何特殊情况都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核实。
Section § 190.6
这项法律为涉及死刑的死刑案件设定了具体的截止日期和目标。死刑判决下达后,首次上诉必须在七个月内启动,除非有充分理由延迟。如果庭审笔录非常长,这个时间框架会有所改变。目标是在所有文件提交完成后210天内对上诉或申请作出裁决。一旦所有法律程序完成,受害人有权期望死刑判决能迅速执行。司法委员会必须确保死刑案件的审查,包括人身保护令审查,在五年内完成。如果这些截止日期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能遵守,任何相关方都可以寻求法院的干预,尽管错过截止日期并不会使判决无效。
Section § 190.7
这项法律定义了死刑案件上诉中“完整记录”包含的内容。它包括通常要求的记录以及审判中的任何额外文件或笔录。这些可以是提交给法院的任何文件或在法庭上口头陈述的任何内容。然而,只要不与法律意图相悖,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死刑案件上诉记录内容和准备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90.8
本节规定了死刑案件上诉记录的认证流程,以确保其既全面又准确。死刑判决下达后,法院必须确保所有审判笔录迅速提供。审判期间在笔录中发现的错误必须报告给法院,但不会造成混淆的细微错误则无需更正。
审判法院有90天时间来认证记录的完整性,但对于大型案件,此期限可以延长。在此截止日期前,法院会与审判律师核对,以确保记录完整准确。之后,上诉律师会收到记录,然后法院必须在120天内认证记录的准确性,尽管可以延长。最高法院会监督超出这些时限的案件,司法委员会则将这些数据纳入其年度报告中。此流程仅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判处死刑的审判。
Section § 190.9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每次法庭程序都必须有法庭记者在场并记录。记者必须从初审开始,准备每日书面记录。如果控方决定寻求死刑判决,法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不迟于120天,除非根据法庭规则延长)命令转录并准备所有早期程序的记录。
所有程序都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转录设备进行记录。然而,未使用此类设备并不会导致审判结果无效。最后,制作的庭审记录必须符合另一法律条款(《民事诉讼法典》第 271 条)中规定的具体技术标准。
Section § 190.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受害者是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者或工作人员(比如公交车司机或售票员),并且在履行职责时被杀害,那么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的人将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这项法律也适用于那些帮助实施谋杀的人,即使他们不是实际的杀人者,只要符合相同的特定情况。本条款确保这些特定条件与其他谋杀法规保持一致,但不会阻止适用其他特别情况指控。
Section § 190.41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情形,犯罪的基本事实(即犯罪事实)可以通过被告在庭外所作的陈述来确立,而无需额外的独立证据。
Section § 191
这项法律规定,旧的普通法规则中,将仆人杀害主人或妻子杀害丈夫的行为视为一种名为“小叛逆罪”的特殊罪行的做法已不再有效。现在,这些行为被简单地视为杀人罪,并依照本章规定,像其他杀人罪一样受到惩罚。
Section § 191.5
本法规定了两种醉酒驾车过失杀人罪。第一种是“醉酒驾车严重过失杀人”,指在酒驾时因鲁莽驾驶且存在严重过失而致人死亡。第二种是“醉酒驾车过失杀人”,不涉及严重过失。
刑罚如下:醉酒驾车严重过失杀人可判处4年、6年或10年监禁,而普通醉酒驾车过失杀人可判处最高1年县监狱监禁,或16个月、2年或4年的更长监禁。如果某人有相关前科,刑罚可达15年至终身监禁。
本法规不排除在被告对人生命完全漠视的情况下提起谋杀指控。导致更严厉刑罚的事实必须在法庭上明确陈述并被接受。
Section § 192
这项加州法律将“过失杀人罪”定义为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非法致人死亡。它解释了不同类型的过失杀人罪:故意过失杀人(发生在突发争吵或一时激情之下)、非故意过失杀人(发生在某人实施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时,或在实施合法行为但粗心大意时),以及车辆过失杀人(涉及车辆,如果鲁莽行为导致死亡,可能包括重大过失)。
法律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人表现出极度粗心大意,其行为就涉及“重大过失”,并举例说明,如参与飙车竞赛或驾驶速度超过每小时100英里。该法律还规定,与受害者的性别、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相关的挑衅,不能作为突发争吵或一时激情杀人罪的合理辩护理由。
Section § 192.5
本法律描述了涉及船只(即船或其他水上交通工具)的车辆过失杀人罪的情形,但并非故意杀人。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情境下。
一种情况是,如果某人驾驶船只不负责任,违反了《港口和航运法》中的特定法律,并且其行为因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他们以鲁莽的方式参与一项合法行为,导致死亡,同样存在重大过失。
如果驾驶员的行为没有重大过失,但涉及违法或以可能导致死亡的非法方式行事,仍被视为车辆过失杀人。此外,如果某人在造成此类事故后逃逸,一旦定罪,将面临额外五年的监禁。
Section § 193
在加州,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故意过失杀人罪,他们可能面临3年、6年或11年的州立监狱监禁。非故意过失杀人罪的刑期根据具体的量刑指南,可能介于2到4年之间。
车辆过失杀人罪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罚:其中一种可能导致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或在州立监狱监禁2到6年;另一种可能导致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而最严重的形式可能导致在州立监狱监禁4到10年。
Section § 19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操作船舶时犯下过失杀人罪的惩罚。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罚:
(a) 如果违反了另一项法律(第192.5条(a)款)的特定部分,当事人可能面临4年、6年或10年的州立监狱监禁。
(b) 对于另一种类型的罪行(第192.5条(b)款),处罚可能是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更长的刑期,即16个月、2年或4年的监禁。
(c) 第三种类型的违法行为(第192.5条(c)款)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者2年、4年或6年的州立监狱监禁。
(d) 最轻微的罪行(第192.5条(d)款)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Section § 193.7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种严重的驾驶罪行(如第191.5条 (b) 款所述),并且在七年内曾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之前的驾驶定罪记录,他们将被标记为惯犯交通违规者。此项指定在定罪后持续三年。该人员还必须根据《车辆法典》的规定被告知此状态。
Section § 193.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年车主或车辆控制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未成年人处于醉酒状态,而将车辆交给未成年人驾驶,则属违法。此外,如果该未成年人曾被判犯有某些驾驶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合法权利占有该车辆,该成年人也可能受到惩罚。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酒店或餐馆提供的租车或停车服务等情况。如果成年人违反此法律,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他们不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也不必参加酒驾教育项目。
Section § 194
这项法律规定,要将杀人行为定性为谋杀或过失杀人,受害者不必在受伤或致死原因造成后三年零一天内死亡。如果受害者在此期限之后死亡,则推定该杀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一推定可以在法庭上被推翻。控方必须证明情况并非如此。三年零一天的计算从导致死亡的行为发生之日开始。
Section § 195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杀人行为可能被视为可免责,即不被视为犯罪行为。如果杀人行为是在合法活动中,因意外发生,且行为人已采取正常谨慎,并无任何恶意,则可免责。此外,如果杀人行为是在突然的激烈情境或打斗中因意外发生,只要没有占不当优势,没有使用危险武器,并且不是以残忍方式实施,也可免责。
Section § 196
这项法律解释说,执法人员或协助他们的人员实施的某些杀人行为可以是正当的。首先,如果杀人行为是遵从法院判决而发生的,那么它是正当的。其次,如果执法人员使用的武力符合第835a条的规定,那么由此导致的杀人行为也是正当的。
Section § 197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哪些情况下杀人是合法正当的。这包括在面临谋杀、重罪或严重伤害威胁时,为自卫或保护他人而杀人。如果你为了保护你的家、财产或里面的人免受暴力或犯罪入侵,那么杀人也是正当的。正当杀人也包括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亲人面临危险时进行辩护,前提是曾努力避免冲突。它也适用于通过合法手段逮捕重罪犯、制止骚乱或维护和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