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谋杀定义为非法杀害人类或胎儿,并带有预谋的恶意(即“预谋恶意”)。然而,如果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符合特定的堕胎法律(例如《生殖隐私法》),或者是由持有执业证书的医生为避免孕妇死亡而实施的,或者该行为是孕妇本人的决定,则本法不适用。即便如此,其他法律仍可能适用于起诉涉及此类行为的个人。

(a)CA 刑法 Code § 187(a) 谋杀是非法杀害人类或胎儿,并带有预谋恶意。
(b)CA 刑法 Code § 187(b)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节不适用于实施导致胎儿死亡行为的任何人:
(1)CA 刑法 Code § 187(b)(1) 该行为符合前《治疗性堕胎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编第2部第2章(第123400节起)第2条)或《生殖隐私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编第2部第2章(第123460节起)第2.5条)。
(2)CA 刑法 Code § 187(b)(2) 该行为是由持有《商业与职业法典》所定义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实施的,且在医学上确定分娩结果将导致怀有胎儿的人死亡,或者尽管医学上不确定,但怀有胎儿的人因分娩而死亡的可能性很大或极有可能发生。
(3)CA 刑法 Code § 187(b)(3) 该行为或不作为是由怀有胎儿的人实施的,或经怀有胎儿的人请求、协助、教唆或同意的。
(c)Copy CA 刑法 Code § 187(c)
(b)Copy CA 刑法 Code § 187(c)(b)款不得解释为禁止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起诉任何人。

Section § 18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谋杀指控中“恶意”的含义。“明示恶意”是指某人蓄意杀人。“默示恶意”是指在没有重大挑衅的情况下,但情况表明极度鲁莽或“恶毒的心”。要被判犯有谋杀罪,该人必须怀有“预谋恶意”,这意味着他们决定怀有恶意行事。仅仅参与犯罪并不自动意味着某人怀有恶意。如果杀戮是故意的,并且涉及明示或默示恶意,则无需为谋杀指控证明其他心态。

(a)CA 刑法 Code § 188(a) 就第187条而言,恶意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1)CA 刑法 Code § 188(a)(1) 当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蓄意意图时,恶意是明示的。
(2)CA 刑法 Code § 188(a)(2) 当没有充分的挑衅出现,或当伴随杀戮的情形显示出丧失人性且恶毒的心时,恶意是默示的。
(3)CA 刑法 Code § 188(a)(3) 除第189条(e)款另有规定外,为被判犯有谋杀罪,犯罪主犯应怀有预谋恶意。恶意不得仅因某人参与犯罪而归咎于该人。
(b)CA 刑法 Code § 188(b) 如果证明杀戮是源于具有明示或默示恶意的故意行为,如(a)款所定义,则无需证明其他心理状态即可确立预谋恶意的心理状态。意识到遵守规范社会的一般法律体系的义务,以及尽管有此意识仍采取行动,均不包含在恶意的定义中。

Section § 18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加州的一级谋杀定义为任何涉及使用爆炸物、毒药、埋伏、或实施某些重罪(如纵火、强奸或抢劫)的谋杀。它还包括蓄意和有预谋的杀人,或从车辆内开枪并意图致死的行为。二级谋杀则包括不属于这些类别的所有其他类型的谋杀。

该法律明确指出,证明谋杀是预谋的,不要求证明行为人曾深入思考其行为。在导致死亡的重罪中,参与者如果属于实际杀人者、怀有杀人意图提供帮助者,或是对人的生命表现出极端漠视的主要参与者,也可能被控谋杀。然而,如果受害者是正在执勤的和平官员,且犯罪者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一点,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刑法 Code § 189(a) 所有通过破坏性装置或爆炸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明知使用主要用于穿透金属或装甲的弹药、毒药、埋伏、酷刑,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蓄意、预谋杀人而实施的谋杀,或在实施或企图实施纵火、强奸、劫车、抢劫、入室盗窃、致残、绑架、破坏火车,或根据第206、286、287、288或289条,或前第288a条可惩罚的任何行为过程中所犯的谋杀,或通过从机动车辆内向车外另一个人故意开枪并意图致死而实施的谋杀,均为一级谋杀。
(b)CA 刑法 Code § 189(b) 所有其他类型的谋杀均为二级谋杀。
(c)CA 刑法 Code § 189(c)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189(c)(1) “破坏性装置”的含义与第16460条中的含义相同。
(2)CA 刑法 Code § 189(c)(2) “爆炸物”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000条中的含义相同。
(3)CA 刑法 Code § 189(c)(3)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指第11417条中定义的任何物品。
(d)CA 刑法 Code § 189(d) 为证明杀人是“蓄意和预谋的”,无需证明被告人成熟且有意义地反思了其行为的严重性。
(e)CA 刑法 Code § 189(e) 参与实施或企图实施(a)款所列重罪并导致死亡的参与者,仅在证明以下任一情况时才对谋杀负责:
(1)CA 刑法 Code § 189(e)(1) 该人是实际杀人者。
(2)CA 刑法 Code § 189(e)(2) 该人不是实际杀人者,但怀有杀人意图,协助、教唆、建议、指挥、引诱、招揽、请求或帮助实际杀人者实施一级谋杀。
(3)CA 刑法 Code § 189(e)(3) 该人是基础重罪的主要参与者,并对人的生命表现出鲁莽的漠视,如第190.2条(d)款所述。
(f)Copy CA 刑法 Code § 189(f)
(e)Copy CA 刑法 Code § 189(f)(e)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被告人:受害者是在执行公务期间被杀害的和平官员,且被告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和平官员。

Section § 18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非法杀害他们,并且这种行为是故意且有预谋的,那么这将被视为一级谋杀。该法律还强调,这是对现有法律的澄清。

(a)CA 刑法 Code § 189.1(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所有蓄意、预谋和经过深思熟虑的非法杀戮,如果受害者是第830条所定义的执法人员,且在履行其职责时被杀害,同时被告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其职责的执法人员,则出于所有目的,包括罪行的严重性和对幸存者的支持,均被视为一级谋杀。
(b)CA 刑法 Code § 189.1(b) 本节声明现有法律。

Section § 189.5

Explanation

在加州的谋杀审判中,一旦证明被告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告必须证明任何能减轻罪行严重性、使其免责或使其正当化的情形。但是,如果控方的证据表明该罪行实际上是过失杀人,或者被告的行为有正当理由或可免责,那么被告可能就不需要证明这些。本条规定不影响法律其他部分下的某些特定程序。

(a)CA 刑法 Code § 189.5(a) 在谋杀审判中,一旦被告实施杀人行为已被证明,证明减轻罪责、正当化或免责情节的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被告,除非控方证据倾向于表明所犯罪行仅构成过失杀人,或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或可免责性。
(b)CA 刑法 Code § 189.5(b)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或不影响根据第190.3条或第190.4条进行的任何程序。

Section § 19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谋杀罪的惩罚。如果有人犯一级谋杀罪,惩罚可以是死刑、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者25年至终身监禁。对于二级谋杀罪,通常的刑期是15年至终身。但是,如果受害者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和平执法人员,刑期会更严厉:如果仅仅是杀害了该执法人员,刑期为25年至终身;如果被告有明确意图,例如杀害或严重伤害该执法人员,或使用了武器,则为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另一种导致更严厉惩罚的情况是,如果谋杀是通过从车辆内开枪并意图造成严重伤害而实施的,这将导致20年至终身监禁。在这些判决下,不允许提前假释。

(a)CA 刑法 Code § 190(a) 任何犯一级谋杀罪的人应处以死刑、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在州立监狱监禁25年至终身。所适用的刑罚应按照第190.1、190.2、190.3、190.4和190.5条的规定确定。
除(b)、(c)或(d)款另有规定外,任何犯二级谋杀罪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15年至终身。
(b)CA 刑法 Code § 190(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受害者是和平执法人员,其定义见第830.1条(a)款、第830.2条(a)、(b)或(c)款、第830.33条(a)款或第830.5条,且在执行其职务时被杀害,并且被告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和平执法人员,则任何犯二级谋杀罪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25年至终身。
(c)CA 刑法 Code § 190(c) 如果受害者是和平执法人员,其定义见第830.1条(a)款、第830.2条(a)、(b)或(c)款、第830.33条(a)款或第830.5条,且在执行其职务时被杀害,并且被告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和平执法人员,并且以下任何事实已被指控并查明属实,则任何犯二级谋杀罪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1)CA 刑法 Code § 190(c)(1) 被告人明确意图杀害该和平执法人员。
(2)CA 刑法 Code § 190(c)(2) 被告人明确意图对和平执法人员造成第12022.7条所定义之重大人身伤害。
(3)CA 刑法 Code § 190(c)(3) 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亲自使用了危险或致命武器,违反了第12022条(b)款。
(4)CA 刑法 Code § 190(c)(4) 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亲自使用了枪支,违反了第12022.5条。
(d)CA 刑法 Code § 190(d) 如果杀人行为是通过从机动车内向车外另一个人故意开枪,并意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而实施的,则任何犯二级谋杀罪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20年至终身。
(e)CA 刑法 Code § 190(e) 第3部分第1篇第7章第2.5条(自第2930条起)不适用于减少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刑期的最低期限。根据本条被判刑的人员,在服满本条规定的最低监禁期限之前,不得假释。

Section § 1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死刑案件的处理方式。整个过程分为几个阶段:首先,法院会决定被告是否犯有一级谋杀罪。如果被告有罪,法院还会审查与该罪行相关的任何“特殊情节”。如果这些特殊情节包括以前的谋杀定罪,则会进入另一个阶段来确认这些情节。 如果被告被认定犯有谋杀罪且特殊情节属实,法院会检查被告在犯罪时是否精神正常。如果被认定精神正常,则会进入另一个阶段来确定适当的刑罚,包括死刑是否合理。

Section § 190.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一级谋杀罪可能导致死刑或无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些情况包括为经济利益而故意谋杀、多次谋杀定罪或使用炸弹。它还涵盖受害者是执法人员、法官、政府官员,或因报复原因被杀害的案件。

如果有人在有杀人意图或漠视生命的情况下协助谋杀,并且这些特殊情况适用,他们也可能面临死刑或无假释的终身监禁。法律详细规定了何时允许施加这些严厉的刑罚,并明确了除实际杀人者之外,哪些类型的参与谋杀行为也可能导致此类判决。

(a)CA 刑法 Code § 190.2(a) 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的被告,如果根据第190.4条认定以下一项或多项特殊情况属实,其刑罚为死刑或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1)CA 刑法 Code § 190.2(a)(1) 谋杀是故意实施的,且是为了经济利益。
(2)CA 刑法 Code § 190.2(a)(2) 被告此前曾被判犯有一级或二级谋杀罪。就本款而言,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实施的犯罪,如果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实施将可判处一级或二级谋杀罪,则应被视为一级或二级谋杀罪。
(3)CA 刑法 Code § 190.2(a)(3) 被告在本次诉讼中已被判犯有多项一级或二级谋杀罪。
(4)CA 刑法 Code § 190.2(a)(4) 谋杀是通过在任何地点、区域、住宅、建筑物或结构中种植、隐藏或藏匿的破坏性装置、炸弹或爆炸物实施的,且被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其行为将对一个或多个人造成巨大的死亡风险。
(5)CA 刑法 Code § 190.2(a)(5) 谋杀是为了避免或阻止合法逮捕,或为了完成或试图完成从合法羁押中的逃脱而实施的。
(6)CA 刑法 Code § 190.2(a)(6) 谋杀是通过被告邮寄或递送、试图邮寄或递送、或导致被邮寄或递送的破坏性装置、炸弹或爆炸物实施的,且被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其行为将对一个或多个人造成巨大的死亡风险。
(7)CA 刑法 Code § 190.2(a)(7) 受害人是第830.1、830.2、830.3、830.31、830.32、830.33、830.34、830.35、830.36、830.37、830.4、830.5、830.6、830.10、830.11或830.12条所定义的执法人员,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故意杀害,且被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人是正在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或受害人是上述条款所定义的执法人员,或根据上述任何条款定义的前执法人员,且因其履行公务而被故意杀害。
(8)CA 刑法 Code § 190.2(a)(8) 受害人是联邦执法人员或探员,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故意杀害,且被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人是正在履行职责的联邦执法人员或探员;或受害人是联邦执法人员或探员,且因其履行公务而被故意杀害。
(9)CA 刑法 Code § 190.2(a)(9) 受害人是第245.1条所定义的消防员,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故意杀害,且被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人是正在履行职责的消防员。
(10)CA 刑法 Code § 190.2(a)(10) 受害人是犯罪证人,其被故意杀害是为了阻止其在任何刑事或少年诉讼中作证,且该杀害行为并非在其所作证的犯罪实施或企图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受害人是犯罪证人,且因其在任何刑事或少年诉讼中的证词而被故意杀害。在本款中,“少年诉讼”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602或707条提起的诉讼。
(11)CA 刑法 Code § 190.2(a)(11) 受害人是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任何地方或州检察官办公室,或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或前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且该谋杀是故意实施的,旨在报复或阻止受害人履行其公务。
(12)CA 刑法 Code § 190.2(a)(12) 受害人是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地方、州或联邦系统中的任何记录法院的法官或前法官,且该谋杀是故意实施的,旨在报复或阻止受害人履行其公务。
(13)CA 刑法 Code § 190.2(a)(13) 受害人是联邦政府,或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任何地方或州政府的选举或任命的官员或前官员,且该杀害是故意实施的,旨在报复或阻止受害人履行其公务。
(14)CA 刑法 Code § 190.2(a)(14) 该谋杀尤其令人发指、残暴或残酷,显示出极度堕落。在本节中,“尤其令人发指、残暴或残酷,显示出极度堕落”一词指无良或无情的罪行,对受害者造成不必要的折磨。
(15)CA 刑法 Code § 190.2(a)(15) 被告人通过埋伏的方式故意杀害受害者。
(16)CA 刑法 Code § 190.2(a)(16) 受害者因其种族、肤色、宗教、国籍或原籍国而被故意杀害。
(17)CA 刑法 Code § 190.2(a)(17) 在被告人实施、企图实施或在实施、企图实施以下重罪后立即逃离期间,被告人参与或作为共犯实施了谋杀:
(A)CA 刑法 Code § 190.2(a)(17)(A) 违反第211条或第212.5条的抢劫罪。
(B)CA 刑法 Code § 190.2(a)(17)(B) 违反第207、209或209.5条的绑架罪。
(C)CA 刑法 Code § 190.2(a)(17)(C) 违反第261条的强奸罪。
(D)CA 刑法 Code § 190.2(a)(17)(D) 违反第286条的肛交罪。
(E)CA 刑法 Code § 190.2(a)(17)(E) 违反第288条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猥亵或淫荡行为。
(F)CA 刑法 Code § 190.2(a)(17)(F) 违反第287条或原第288a条的口交罪。
(G)CA 刑法 Code § 190.2(a)(17)(G) 违反第460条的一级或二级入室盗窃罪。
(H)CA 刑法 Code § 190.2(a)(17)(H) 违反第451条(b)款的纵火罪。
(I)CA 刑法 Code § 190.2(a)(17)(I) 违反第219条的破坏火车罪。
(J)CA 刑法 Code § 190.2(a)(17)(J) 违反第203条的故意致残罪。
(K)CA 刑法 Code § 190.2(a)(17)(K) 违反第289条的器械强奸罪。
(L)CA 刑法 Code § 190.2(a)(17)(L) 如第215条所定义的劫车罪。
(M)CA 刑法 Code § 190.2(a)(17)(M) 为证明(B)项中的绑架罪或(H)项中的纵火罪的特别情形,如果存在具体杀人意图,则仅需证明这些重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如此确立,即使绑架罪或纵火罪主要是或仅仅是为了促成谋杀而实施的,这两项特别情形也应被认定为属实。
(18)CA 刑法 Code § 190.2(a)(18) 该谋杀是故意的,并涉及施加酷刑。
(19)CA 刑法 Code § 190.2(a)(19) 被告人通过投毒故意杀害受害者。
(20)CA 刑法 Code § 190.2(a)(20) 受害者是本州或任何其他州地方、州或联邦系统任何有记录法院的陪审员,且该谋杀是为报复或阻止受害者履行其公务而故意实施的。
(21)CA 刑法 Code § 190.2(a)(21) 该谋杀是故意的,并通过从机动车辆内开枪,故意射向车外一人或多人,意图致人死亡的方式实施。就本款而言,“机动车辆”指《车辆法典》第415条所定义的任何车辆。
(22)CA 刑法 Code § 190.2(a)(22) 被告人在作为犯罪街头帮派的活跃成员(如第186.22条(f)款所定义)期间故意杀害受害者,且该谋杀旨在推动该犯罪街头帮派的活动。
(b)CA 刑法 Code § 190.2(b) 除非(a)款中列举的特别情形明确要求杀人意图,否则根据第190.4条被认定特别情形属实的实际杀人者,在实施构成该特别情形的犯罪时,无需具有任何杀人意图,即可被判处死刑或在州监狱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c)CA 刑法 Code § 190.2(c) 任何非实际杀人者,如果具有杀人意图,协助、教唆、建议、指挥、引诱、唆使、请求或帮助任何犯罪人实施一级谋杀,且根据第190.4条认定(a)款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特别情形属实,则应判处死刑或在州监狱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d)CA 刑法 Code § 190.2(d) 尽管有(c)款的规定,任何非实际杀人者,如果对人命漠不关心并作为主要参与者,协助、教唆、建议、指挥、引诱、唆使、请求或帮助实施(a)款第(17)项中列举的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的重罪,并因此被判一级谋杀罪,且根据第190.4条认定(a)款第(17)项中列举的特别情形属实,则应判处死刑或在州监狱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刑罚应根据本节以及第190.1、190.3、190.4和190.5条的规定确定。

Section § 19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犯下构成仇恨犯罪的一级谋杀,他们将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要适用这项惩罚,仇恨犯罪必须被正式指控,并且要么被告承认,要么法院认定属实。法院只有在为了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能撤销这项指控,但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仇恨犯罪”的定义在法律的其他地方有规定。此外,这项法律不影响其他可能规定更严厉惩罚的法律。

(a)CA 刑法 Code § 190.03(a) 实施构成仇恨犯罪的一级谋杀者,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b)Copy CA 刑法 Code § 190.03(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90.03(b)(a)款授权的刑期,除非该指控已在起诉书中提出并经被告承认或经事实认定者认定属实,否则不适用。法院不得撤销该指控,除非为了司法公正,在此情况下,法院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撤销该指控的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90.03(c) 就本节而言,“仇恨犯罪”的含义与第422.55节中的含义相同。
(d)CA 刑法 Code § 190.03(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根据任何其他规定更重或更严厉处罚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Section § 1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某人被判犯有附带特别情况的一级谋杀罪或类似严重罪行时会发生什么。在此阶段,将决定该人是判处死刑还是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在此过程中,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与罪行性质、被告过往或品格相关的证据,以说明为何刑罚应更严厉(加重情节)或更轻(减轻情节)。被告的精神状况、暴力史或年龄等因素都可能被考虑。

然而,法律限制了某些证据,例如不涉及暴力或威胁的犯罪行为,以及被告已被宣告无罪的任何罪行。如果陪审团认为不利因素大于有利因素,则可判处死刑。否则,刑罚为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如果被告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且一项特别情况已被指控并被认定属实,或者如果被告在被判犯有违反《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1672条 (a) 款或本法典第37、128、219或4500条的罪行后可能面临死刑,事实认定者应确定刑罚是死刑还是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在关于刑罚问题的诉讼中,控方和被告均可就与加重情节、减轻情节和量刑相关的任何事项提交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前罪行的性质和情节、任何先前的重罪判决(无论该判决是否涉及暴力犯罪)、被告是否存在涉及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暴力,或涉及明示或暗示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的其他犯罪活动,以及被告的品格、背景、历史、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
但是,对于被告未涉及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暴力,或未涉及明示或暗示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的其他犯罪活动,不得采纳相关证据。本条所指的犯罪活动不要求有定罪。
但是,对于被告曾被起诉但被宣告无罪的罪行,其先前的犯罪活动证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纳。此证据使用限制仅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诉讼,无意影响允许此类证据用于任何其他诉讼的成文法或判例法。
除证明使被告面临死刑的罪行或特别情况的证据外,控方不得提交任何加重情节证据,除非在审判前,已在法院确定的合理时间内将拟提交的证据通知被告。为反驳被告提出的减轻情节证据,无需此类通知即可提交证据。
事实认定者应被告知,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的州立监狱刑罚,在判决下达后,将来可能由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减刑或修改为包含假释可能性的刑罚。
在确定刑罚时,事实认定者应考虑以下任何相关因素:
(a)CA 刑法 Code § 190.3(a) 被告在当前诉讼中被判有罪的犯罪情节,以及根据第190.1条被认定属实的任何特别情况的存在。
(b)CA 刑法 Code § 190.3(b) 被告是否存在涉及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暴力,或明示或暗示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的犯罪活动。
(c)CA 刑法 Code § 190.3(c) 是否存在任何先前的重罪判决。
(d)CA 刑法 Code § 190.3(d) 犯罪时被告是否处于极度精神或情绪困扰的影响下。
(e)CA 刑法 Code § 190.3(e) 受害人是否参与了被告的杀人行为或同意了杀人行为。
(f)CA 刑法 Code § 190.3(f) 犯罪时被告是否合理地认为其行为具有道德上的正当理由或减轻情节。
(g)CA 刑法 Code § 190.3(g) 被告是否在极端胁迫下或在他人实质性控制下行事。
(h)CA 刑法 Code § 190.3(h) 犯罪时,被告辨别其行为犯罪性或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能力是否因精神疾病或缺陷,或因醉酒影响而受损。
(i)CA 刑法 Code § 190.3(i) 犯罪时被告的年龄。
(j)CA 刑法 Code § 190.3(j) 被告是否是该罪行的共犯,且其在实施该罪行中的参与程度相对较轻。
(k)CA 刑法 Code § 190.3(k) 任何其他减轻罪行严重性的情节,即使它不构成该罪行的法律辩护理由。

Section § 190.4

Explanation

当某人被认定犯有一级谋杀罪并涉及特殊情节时,会有一个程序来确定这些特殊情节是否属实。如果存在疑问,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通常由陪审团决定,但如果放弃陪审团,则由法官决定。即使只有一项特殊情节属实,也会举行单独的量刑听证会,无论其他情节是否悬而未决或被认定不属实。

如果陪审团无法就某些特殊情节达成一致,可以要求新的陪审团来决定,但他们不会重新审理已经决定的问题。如果第二个陪审团仍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再次组建新的陪审团,或者判处25年监禁。如果法官定罪或被告认罪,则由陪审团决定刑罚,除非双方都放弃陪审团。

对于涉及死刑的案件,除非法院说明充分理由需要新的陪审团,否则同一陪审团将处理所有阶段。如果涉及同一陪审团,早期审判阶段的证据可以在后期使用。如果判处死刑,将自动进行复核,法官会根据证据和情况解释其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a)CA 刑法 Code § 190.4(a) 凡指控存在第190.2条所列举的特殊情节,且事实认定者认定被告犯有一级谋杀罪时,事实认定者还应就每项被指控的特殊情节的真实性作出特别认定。任何或所有特殊情节真实性的认定应由事实认定者根据审判中或根据第190.1条 (b) 款举行的听证会上提出的证据作出。
如对特殊情节是否属实存在合理怀疑,被告有权获得不属实的认定。事实认定者应就每项被指控的特殊情节作出属实或不属实的特别认定。凡特殊情节要求证明犯罪的实施或未遂,该犯罪应根据适用于该犯罪审判和定罪的一般法律进行指控和证明。
如果被告由法院在无陪审团的情况下定罪,事实认定者应为陪审团,除非被告和人民放弃陪审团,在此情况下,事实认定者应为法院。如果被告通过认罪被定罪,事实认定者应为陪审团,除非被告和人民放弃陪审团。
如果事实认定者认定第190.2条所列举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被指控的特殊情节属实,则应举行单独的量刑听证会,且无论是对任何剩余被指控特殊情节不属实的认定,还是如果事实认定者是陪审团,陪审团未能就任何剩余被指控特殊情节的真实性或不真实性达成一致,均不应妨碍举行单独的量刑听证会。
在任何被告已被陪审团认定有罪的案件中,如果陪审团未能就一项或多项被指控的特殊情节属实达成一致裁决,且未就所有被指控的特殊情节均不属实达成一致裁决,法院应解散该陪审团,并命令组建一个新的陪审团来审理这些问题,但该陪审团不应审理有罪问题,也不应重新审理前一陪审团一致裁定不属实的任何特殊情节的真实性问题。如果该新陪审团未能就其正在审理的一项或多项特殊情节属实达成一致裁决,法院应解散该陪审团,并可酌情命令组建一个新的陪审团来审理前一陪审团未能达成一致裁决的问题,或判处在州监狱监禁25年。
(b)CA 刑法 Code § 190.4(b) 如果被告由法院在无陪审团的情况下定罪,量刑听证会上的事实认定者应为陪审团,除非被告和人民放弃陪审团,在此情况下,事实认定者应为法院。如果被告通过认罪被定罪,事实认定者应为陪审团,除非被告和人民放弃陪审团。
如果事实认定者是陪审团,且未能就应判处的刑罚达成一致裁决,法院应解散该陪审团,并命令组建一个新的陪审团来审理应判处的刑罚问题。如果该新陪审团未能就应判处的刑罚达成一致裁决,法院可酌情命令组建一个新的陪审团,或判处在州监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c)CA 刑法 Code § 190.4(c) 如果认定被告犯有可判处死刑罪行的事实认定者是陪审团,同一陪审团应根据第1026条审议任何因精神错乱而作出的无罪抗辩、任何可能被指控的特殊情节的真实性以及应适用的刑罚,除非有充分理由,法院解散该陪审团,在此情况下应重新抽选陪审团。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支持认定充分理由的事实,并将其载入会议记录。
(d)CA 刑法 Code § 190.4(d) 在任何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在审判的任何先前阶段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第1026条因精神错乱而作出的无罪抗辩下的任何程序,应在审判的任何后续阶段予以考虑,如果先前阶段的事实认定者与后续阶段的事实认定者相同。

Section § 19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对犯有二级谋杀罪且此前曾因一级或二级谋杀被定罪者的刑罚。他们可能面临无假释可能性的终身监禁,或15年至终身监禁。之前曾犯谋杀罪的事实必须在法庭上得到证明,如果存在疑问,被告将获益。单独的量刑听证会将决定刑罚,并考虑犯罪情节和被告背景等因素。加重或减轻情节会影响是适用更严厉还是较轻的刑罚。证据必须在审判前共享,某些先前的犯罪活动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特别是如果这些活动导致了无罪判决。

(a)CA 刑法 Code § 190.05(a) 被判二级谋杀罪名成立且曾因一级或二级谋杀服刑的被告,其刑罚应为在州立监狱中监禁,处以无假释可能性的终身监禁,或在州立监狱中监禁,处以15年至终身监禁。就本条而言,一级或二级谋杀的先前服刑期是指被告在假释获释之前,因其罪行实际被监禁的时间段。
(b)CA 刑法 Code § 190.05(b) 就本条而言,谋杀罪的先前服刑期包括以下任一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90.05(b)(1) 在任何州立监狱或联邦刑事机构中服刑,包括在医院或其他机构或设施中被监禁,且该监禁在监禁地管辖区内被计为服刑时间,作为实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定义包含一级或二级谋杀所有要素的罪行的惩罚。
(2)CA 刑法 Code § 190.05(b)(2) 当某人受惩教署署长的羁押、控制和管教时,因一级或二级谋杀罪在青年管理局运营的设施中被监禁。
(c)CA 刑法 Code § 190.05(c) 一级或二级谋杀的先前服刑期事实应在起诉书中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不设陪审团审理而确定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d)CA 刑法 Code § 190.05(d) 如果对被告是否曾因一级或二级谋杀服刑存在合理怀疑,被告有权获得指控不属实的裁定。
(e)CA 刑法 Code § 190.05(e) 如果事实认定者认定被告曾因一级或二级谋杀服刑,则应在同一事实认定者面前举行单独的量刑听证会,但(f)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f)CA 刑法 Code § 190.05(f) 如果被告是由法院不设陪审团审理定罪的,则量刑听证会的事实认定者应为陪审团,除非被告和控方放弃陪审团,在此情况下,事实认定者应为法院。如果被告是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定罪的,则事实认定者应为陪审团,除非被告和控方放弃陪审团。
如果事实认定者是陪审团,且未能就刑罚达成一致裁决,法院应解散陪审团,并命令重新组建陪审团以审理刑罚问题。如果新陪审团未能就刑罚达成一致裁决,法院可自行决定命令重新组建陪审团或判处15年至终身监禁。
(g)CA 刑法 Code § 190.05(g) 审判任何先前阶段提交的证据,包括根据第1026条以精神失常为由作无罪辩护的任何程序,如果先前阶段的事实认定者与后续阶段的事实认定者相同,则应在审判的任何后续阶段予以考虑。
(h)CA 刑法 Code § 190.05(h) 在量刑问题程序中,控方和被告均可提交与加重情节、减轻情节和量刑相关的任何事项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任何先前的重罪定罪(无论该定罪是否涉及暴力犯罪)、被告是否存在涉及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暴力,或涉及明示或暗示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的其他犯罪活动,以及被告的品格、背景、历史、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
但是,不得采纳关于被告未涉及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暴力,或未涉及明示或暗示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的其他犯罪活动的证据。在本条中,“犯罪活动”不要求定罪。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采纳被告曾被起诉并宣告无罪的犯罪活动的证据。对此证据使用的限制仅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不旨在影响允许此类证据用于任何其他程序的成文法或判例法。
除用于证明犯罪或一级或二级谋杀的先前监禁刑期(该刑期使被告面临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刑罚)的证据外,除非在审判前,已在法院确定的合理时间内向被告发出拟提交证据的通知,否则控方不得提交任何加重处罚的证据。无需此类通知,即可提交证据以反驳被告为减轻处罚而提交的证据。
在确定刑罚时,事实认定者应考虑以下任何相关因素:
(1)CA 刑法 Code § 190.05(1) 被告在当前诉讼中被定罪的犯罪情节以及先前因谋杀罪的监禁刑期的存在。
(2)CA 刑法 Code § 190.05(2) 被告是否存在涉及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暴力,或明示或暗示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的犯罪活动。
(3)CA 刑法 Code § 190.05(3) 是否存在任何先前的重罪判决。
(4)CA 刑法 Code § 190.05(4) 犯罪是否在被告处于极度精神或情绪障碍影响下实施。
(5)CA 刑法 Code § 190.05(5) 受害人是否参与了被告的杀人行为或同意了该杀人行为。
(6)CA 刑法 Code § 190.05(6) 犯罪是否在被告合理认为其行为具有道德上的正当理由或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实施。
(7)CA 刑法 Code § 190.05(7) 被告是否在极端胁迫下或在他人实质性支配下行事。
(8)CA 刑法 Code § 190.05(8) 犯罪时,被告理解其行为的犯罪性或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能力是否因精神疾病或缺陷,或醉酒影响而受损。
(9)CA 刑法 Code § 190.05(9) 犯罪时被告的年龄。
(10)CA 刑法 Code § 190.05(10) 被告是否为犯罪的从犯,且其在犯罪实施中的参与程度相对轻微。
(11)CA 刑法 Code § 190.05(11) 即使不构成犯罪的法律免责事由,但能减轻犯罪严重性的任何其他情节。
在听取并接受所有证据,并听取和考虑律师的辩论后,事实认定者应考虑、权衡并参照本节提及的加重和减轻处罚情节,如果事实认定者认定加重处罚情节超过减轻处罚情节,则应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如果事实认定者认定减轻处罚情节超过加重处罚情节,则事实认定者应判处在州立监狱监禁15年至终身。
(i)CA 刑法 Code § 190.05(i)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根据第190.1、190.2、190.3、190.4和190.5节指控或认定任何特殊情况。

Section § 1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能被判处死刑。受审者必须证明自己的年龄。如果一名16或17岁的人被判犯有带特殊情况的一级谋杀罪,法院可以判处他们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者25年至终身监禁。此外,任何特殊情况都必须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核实。

(a)CA 刑法 Code § 190.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判处死刑。证明该人年龄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b)CA 刑法 Code § 190.5(b) 对于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的被告,在根据第190.4条认定第190.2条或第190.25条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特殊情况属实的情况下,且该被告在犯罪时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者,应判处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或由法院酌情判处25年至终身监禁。
(c)CA 刑法 Code § 190.5(c) 事实认定者应根据第190.4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任何特殊情况是否存在。

Section § 1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涉及死刑的死刑案件设定了具体的截止日期和目标。死刑判决下达后,首次上诉必须在七个月内启动,除非有充分理由延迟。如果庭审笔录非常长,这个时间框架会有所改变。目标是在所有文件提交完成后210天内对上诉或申请作出裁决。一旦所有法律程序完成,受害人有权期望死刑判决能迅速执行。司法委员会必须确保死刑案件的审查,包括人身保护令审查,在五年内完成。如果这些截止日期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能遵守,任何相关方都可以寻求法院的干预,尽管错过截止日期并不会使判决无效。

(a)CA 刑法 Code § 190.6(a) 立法机关认为,所有死刑案件的判决应迅速执行。
(b)CA 刑法 Code § 190.6(b) 因此,对于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判处死刑的所有案件,向上诉至州最高法院的首次上诉状,应在根据第190.8条 (d) 款完成记录认证或上诉人律师收到完整记录(以后者为准)后的七个月内提交,但有正当理由者除外。然而,在庭审笔录超过10,000页的案件中,简报应在司法委员会通过的法院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并按照其程序完成。
(c)CA 刑法 Code § 190.6(c) 对于在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判处死刑的所有案件,立法机关的目标是,在上诉简报完成后的210天内,对上诉作出裁决并提交一份涉及案情实质的意见书。然而,如果上诉和人身保护令状申请同时审理,则应在申请简报完成后的210天内对申请作出裁决并提交一份涉及案情实质的意见书。
(d)CA 刑法 Code § 190.6(d) 犯罪受害人获得迅速和最终结论的权利,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节 (b) 款 (9) 项所规定,包括在合理时间内执行死刑判决的权利。在本倡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司法委员会应采纳旨在加快死刑上诉和州人身保护令审查程序的初步规则和行政标准。在初步规则采纳或判决生效(以后者为准)后的五年内,州法院应完成死刑案件的州上诉和初步州人身保护令审查。司法委员会应持续监测死刑案件审查的时效性,并根据需要修订规则和标准,以在本款规定的五年期限内完成州上诉和初步州人身保护令程序。
(e)CA 刑法 Code § 190.6(e) 当事人或法院未能遵守 (b) 款规定的时限,不应影响判决的有效性,也不应要求驳回上诉或人身保护令申请。如果法院在没有特殊和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延迟合理的情况下未能遵守,任何一方或任何犯罪受害人均可通过提交强制执行令状申请寻求救济。受理该申请的法院应在提交后60天内对其采取行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28节 (c) 款 (1) 项关于强制执行受害人权利的诉讼资格的规定,适用于本款和 (d) 款。

Section § 1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死刑案件上诉中“完整记录”包含的内容。它包括通常要求的记录以及审判中的任何额外文件或笔录。这些可以是提交给法院的任何文件或在法庭上口头陈述的任何内容。然而,只要不与法律意图相悖,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关于死刑案件上诉记录内容和准备的具体规则。

(a)CA 刑法 Code § 190.7(a) 第190.6条所指的“完整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刑法 Code § 190.7(a)(1) 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中规定的、涉及被告对定罪判决提起的上诉的正常记录和补充记录。
(2)CA 刑法 Code § 190.7(a)(2) 提交或存放在高等法院或市法院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记录的副本,以及在高等法院或市法院记录的、涉及案件审理的任何其他口头诉讼程序的笔录。
(b)CA 刑法 Code § 190.7(b) 尽管有本条规定,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与第190.6条宗旨不冲突的规则,专门涉及在宣判死刑判决时上诉记录的内容、准备和认证。

Section § 190.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死刑案件上诉记录的认证流程,以确保其既全面又准确。死刑判决下达后,法院必须确保所有审判笔录迅速提供。审判期间在笔录中发现的错误必须报告给法院,但不会造成混淆的细微错误则无需更正。

审判法院有90天时间来认证记录的完整性,但对于大型案件,此期限可以延长。在此截止日期前,法院会与审判律师核对,以确保记录完整准确。之后,上诉律师会收到记录,然后法院必须在120天内认证记录的准确性,尽管可以延长。最高法院会监督超出这些时限的案件,司法委员会则将这些数据纳入其年度报告中。此流程仅适用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判处死刑的审判。

(a)CA 刑法 Code § 190.8(a) 在任何已判处死刑的案件中,上诉记录应分两个阶段迅速认证,第一阶段为完整性,第二阶段为准确性,均按照本节规定。审判法院可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遵守所有适用于死刑上诉记录认证的法规和法院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施加制裁。
(b)CA 刑法 Code § 190.8(b) 在判处死刑后30天内,高等法院书记员应向审判律师提供书记员笔录的副本,并应按照法庭速记员提供的笔录交付。如果审判律师在30天内未收到笔录,应立即通知法院。
(c)CA 刑法 Code § 190.8(c) 在寻求判处死刑的审判过程中,审判律师应提请法院注意在审判准备的正常过程中偶然发现的笔录中的任何错误。法院应在审判过程中定期要求审判律师提供审判笔录中的错误清单,并可就此举行听证会。
记录的更正不应要求包括不可能造成混淆的无关紧要的印刷错误。
(d)CA 刑法 Code § 190.8(d) 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审判法院应在死刑判决录入后90天内,按照 (c) 款的规定,对记录的完整性和所有更正的纳入进行认证。但是,对于审判笔录超过10,000页的诉讼程序,此期限可按照司法委员会通过的法院规则中规定的时间表,或根据其中规定的程序,因正当理由予以延长。
(e)CA 刑法 Code § 190.8(e) 在判处死刑后以及 (d) 款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审判法院应举行一次或多次听证会,供审判律师处理记录的完整性以及他们注意到的任何未决错误,并证明他们已审查所有案件记录表,以确保记录包含在任何法院案件过程中发生且需要报告的任何诉讼、听证或讨论的笔录,以及本法典和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要求的所有文件。
(f)CA 刑法 Code § 190.8(f) 审判法院书记员应向上诉律师交付上诉记录的副本,当书记员收到律师任命或聘用的通知时,或当记录根据 (d) 款被认证为完整时,以较晚者为准。
(g)CA 刑法 Code § 190.8(g) 审判法院应在记录交付给上诉律师后120天内对记录的准确性进行认证。但是,此时间可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法院规则中规定的时间表和程序予以延长。审判法院可为及时认证记录的准确性而举行一次或多次状态会议,具体按照司法委员会通过的法院规则规定。
(h)CA 刑法 Code § 190.8(h) 最高法院应书面告知司法委员会任何未达到 (d) 款规定的记录完整性认证时限或 (g) 款规定的记录准确性认证时限的案件,并应说明其已批准延期的案件及其理由。司法委员会应将此信息纳入其提交给立法机构的年度报告中。
(i)CA 刑法 Code § 190.8(i) 在本节中,“审判律师”指在已判处死刑的审判中,控方和辩方律师。
(j)CA 刑法 Code § 190.8(j) 本节应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法院规则予以实施。
(k)CA 刑法 Code § 190.8(k) 本节仅适用于已判处死刑且该审判于199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诉讼程序。

Section § 19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每次法庭程序都必须有法庭记者在场并记录。记者必须从初审开始,准备每日书面记录。如果控方决定寻求死刑判决,法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不迟于120天,除非根据法庭规则延长)命令转录并准备所有早期程序的记录。

所有程序都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转录设备进行记录。然而,未使用此类设备并不会导致审判结果无效。最后,制作的庭审记录必须符合另一法律条款(《民事诉讼法典》第 271 条)中规定的具体技术标准。

(a)Copy CA 刑法 Code § 190.9(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90.9(a)(1) 在任何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高级法院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包括所有会议和程序,无论是在公开法庭、法庭会议室还是法官办公室,均应有法庭记者在场并进行记录。法庭记者应准备并认证从初审开始的所有诉讼程序的每日庭审记录。初审之前的程序应予记录,但无需转录,直至法院收到第 (2) 款规定的通知。
(2)CA 刑法 Code § 190.9(a)(2) 在收到控方寻求判处死刑的通知后,书记员应按照司法委员会在法庭规则中规定的方式,命令转录和准备初审之前及包括初审在内的所有诉讼程序的记录。初审之前及包括初审在内的所有诉讼程序的记录应在收到通知后不迟于 120 天内由法院认证,除非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法庭规则延长时限。经认证后,所有诉讼程序的记录将并入高级法院记录。
(b)Copy CA 刑法 Code § 190.9(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90.9(b)(1) 法院应指派使用计算机辅助转录设备的法庭记者记录本节规定的所有程序。
(2)CA 刑法 Code § 190.9(b)(2) 未能遵守本节关于指派使用计算机辅助转录设备的法庭记者的要求,不构成撤销判决的理由。
(c)CA 刑法 Code § 190.9(c) 法庭记者根据本节规定制作的任何计算机可读的庭审记录,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 271 条的规定。

Section § 19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受害者是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者或工作人员(比如公交车司机或售票员),并且在履行职责时被杀害,那么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的人将被判处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这项法律也适用于那些帮助实施谋杀的人,即使他们不是实际的杀人者,只要符合相同的特定情况。本条款确保这些特定条件与其他谋杀法规保持一致,但不会阻止适用其他特别情况指控。

(a)CA 刑法 Code § 190.25(a) 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的被告,在任何符合以下特别情况并根据第190.4条被指控且特别认定属实的情况下,应处以在州立监狱无假释可能性的终身监禁:受害者是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缆车、无轨电车或其他陆上机动车辆(包括在固定轨道上运行或在空中悬挂轨道上运行的车辆)的运营者或驾驶员,该车辆用于载客营运;或者受害者是提供此类运输服务的实体的车站工作人员或售票员,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故意杀害,且该被告知道或理应知道该受害者是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缆车、无轨电车或其他陆上机动车辆(包括在固定轨道上运行或在空中悬挂轨道上运行的车辆)的运营者或驾驶员,该车辆用于载客营运,或者是提供此类运输服务的实体在履行职责的车站工作人员或售票员。
(b)CA 刑法 Code § 190.25(b) 任何被判犯有故意协助、教唆、建议、指挥、诱导、招揽、请求或帮助任何行为人实施一级谋杀罪的人,无论其是否为实际杀人者,在任何符合本条(a)款所列举的一项或多项特别情况并根据第190.4条被指控且特别认定属实的情况下,均应处以在州立监狱无假释可能性的终身监禁。
(c)CA 刑法 Code § 190.25(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根据第190.1、190.2、190.3、190.4和190.5条指控或认定任何特别情况。

Section § 19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某些严重的犯罪情形,犯罪的基本事实(即犯罪事实)可以通过被告在庭外所作的陈述来确立,而无需额外的独立证据。

尽管有第190.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第190.2条(a)款第(17)项所列举的基于重罪的特别情形的犯罪事实,无需独立于被告的庭外陈述进行证明。

Section § 1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旧的普通法规则中,将仆人杀害主人或妻子杀害丈夫的行为视为一种名为“小叛逆罪”的特殊罪行的做法已不再有效。现在,这些行为被简单地视为杀人罪,并依照本章规定,像其他杀人罪一样受到惩罚。

普通法中将仆人杀害主人以及妻子杀害丈夫的行为区分为小叛逆罪的规则已被废除,这些罪行现均为杀人罪,并依照本章规定的方式予以惩罚。

Section § 191.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两种醉酒驾车过失杀人罪。第一种是“醉酒驾车严重过失杀人”,指在酒驾时因鲁莽驾驶且存在严重过失而致人死亡。第二种是“醉酒驾车过失杀人”,不涉及严重过失。

刑罚如下:醉酒驾车严重过失杀人可判处4年、6年或10年监禁,而普通醉酒驾车过失杀人可判处最高1年县监狱监禁,或16个月、2年或4年的更长监禁。如果某人有相关前科,刑罚可达15年至终身监禁。

本法规不排除在被告对人生命完全漠视的情况下提起谋杀指控。导致更严厉刑罚的事实必须在法庭上明确陈述并被接受。

(a)CA 刑法 Code § 191.5(a) 醉酒驾车严重过失杀人是指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非法杀害他人,无预谋恶意,且该驾驶行为违反《车辆法》第23140、23152或23153条,同时该杀人行为是实施非法行为(不构成重罪)且存在严重过失的直接结果,或是以非法方式实施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且存在严重过失的直接结果。
(b)CA 刑法 Code § 191.5(b) 醉酒驾车过失杀人是指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非法杀害他人,无预谋恶意,且该驾驶行为违反《车辆法》第23140、23152或23153条,同时该杀人行为是实施非法行为(不构成重罪)但无严重过失的直接结果,或是以非法方式实施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但无严重过失的直接结果。
(c)Copy CA 刑法 Code § 191.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91.5(c)(1) 除(d)款另有规定外,违反(a)款的醉酒驾车严重过失杀人可处州立监狱监禁4年、6年或10年。
(2)CA 刑法 Code § 191.5(c)(2) 违反(b)款的醉酒驾车过失杀人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依照第1170条(h)款监禁16个月、两年或四年。
(d)CA 刑法 Code § 191.5(d) 被判违反(a)款且有一项或多项本条或本法第192条(c)款(1)项、第192.5条(a)款或(b)款前科,或被判违反《车辆法》第23152条(根据《车辆法》第23540、23542、23546、23548、23550或23552条可予处罚)或被判违反《车辆法》第23153条的人,应处州立监狱监禁15年至终身。第3部分第1篇第7章第2.5条(自第2930条起)应适用于减少根据本款施加的刑期。
(e)CA 刑法 Code § 191.5(e) 本条不得解释为禁止或排除根据第188条以显示肆意妄为和漠视生命的事实支持认定默示恶意而提出的谋杀指控,或以显示与加州最高法院在People v. Watson, 30 Cal. 3d 290案中的裁决一致的恶意的事实而提出的谋杀指控。
(f)CA 刑法 Code § 191.5(f) 本条不得解释为将任何并非实施非法行为(不构成重罪)或以非法方式实施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的直接结果的驾车或操作船只致人死亡的行为定为可处罚罪行。
(g)CA 刑法 Code § 191.5(g) 为适用(d)款的刑罚,(d)款所要求的任何事实的存在应在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事实认定者认定属实。

Section § 19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将“过失杀人罪”定义为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非法致人死亡。它解释了不同类型的过失杀人罪:故意过失杀人(发生在突发争吵或一时激情之下)、非故意过失杀人(发生在某人实施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时,或在实施合法行为但粗心大意时),以及车辆过失杀人(涉及车辆,如果鲁莽行为导致死亡,可能包括重大过失)。

法律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人表现出极度粗心大意,其行为就涉及“重大过失”,并举例说明,如参与飙车竞赛或驾驶速度超过每小时100英里。该法律还规定,与受害者的性别、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相关的挑衅,不能作为突发争吵或一时激情杀人罪的合理辩护理由。

过失杀人罪是指在无恶意的情况下非法杀害他人。它分为以下三种:
(a)CA 刑法 Code § 192(a) 故意过失杀人——因突发争吵或一时激情而致。
(b)CA 刑法 Code § 192(b) 非故意过失杀人——在实施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时;或在实施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时,以非法方式,或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本款不适用于驾驶车辆时实施的行为。
(c)CA 刑法 Code § 192(c) 车辆过失杀人——
(1)CA 刑法 Code § 192(c)(1) 除第191.5条(a)款另有规定外,驾驶车辆实施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且存在重大过失;或驾驶车辆实施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以非法方式,且存在重大过失。
(2)CA 刑法 Code § 192(c)(2) 驾驶车辆实施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但无重大过失;或驾驶车辆实施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以非法方式,但无重大过失。
(3)CA 刑法 Code § 192(c)(3) 驾驶车辆,涉及违反第550条(a)款(3)项,且该车辆碰撞或车辆事故是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成的,并直接导致任何人死亡。本项不排除以谋杀罪起诉被告。
(d)CA 刑法 Code § 192(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将任何驾驶车辆造成的杀人行为定为可惩罚的罪行,如果该杀人行为并非实施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的直接结果,或并非以非法方式实施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的直接结果。
(e)Copy CA 刑法 Code § 192(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92(e)(1) 本条所称的“重大过失”,不禁止或排除根据第188条提出的谋杀指控,如果事实显示肆意妄为和漠视生命以支持认定默示恶意,或事实显示恶意,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People v. Watson (1981) 30 Cal.3d 290案中的裁决。
(2)CA 刑法 Code § 192(e)(2) 本条所称的“重大过失”,根据具体情况的整体,可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A)CA 刑法 Code § 192(e)(2)(A) 根据《车辆法典》第23109条(i)款(2)项(A)分项的规定,参与非法街头表演。
(B)CA 刑法 Code § 192(e)(2)(B) 根据《车辆法典》第23109条(a)款的规定,参与机动车飙车竞赛。
(C)CA 刑法 Code § 192(e)(2)(C) 超速驾驶超过每小时100英里。
(f)Copy CA 刑法 Code § 192(f)
(1)Copy CA 刑法 Code § 192(f)(1) 为确定根据(a)款的突发争吵或一时激情,如果挑衅是由于发现、了解或可能披露受害者的实际或感知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取向而引起的,包括受害者对被告做出不情愿的非强制性浪漫或性示好,或被告与受害者曾约会或存在浪漫或性关系的情况,则该挑衅并非客观合理。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陪审团考虑所有相关事实,以确定被告是否确实受到挑衅,从而确立主观挑衅。
(2)CA 刑法 Code § 192(f)(2) 就本款而言,“性别”包括一个人的性别认同以及与性别相关的外表和行为,无论该外表或行为是否与该人出生时确定的性别相关联。

Section § 1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描述了涉及船只(即船或其他水上交通工具)的车辆过失杀人罪的情形,但并非故意杀人。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情境下。

一种情况是,如果某人驾驶船只不负责任,违反了《港口和航运法》中的特定法律,并且其行为因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他们以鲁莽的方式参与一项合法行为,导致死亡,同样存在重大过失。

如果驾驶员的行为没有重大过失,但涉及违法或以可能导致死亡的非法方式行事,仍被视为车辆过失杀人。此外,如果某人在造成此类事故后逃逸,一旦定罪,将面临额外五年的监禁。

根据第191.5条 (b) 款和第192条 (c) 款的规定,车辆过失杀人罪是指非法杀害他人,且无预谋恶意,并包括:
(a)CA 刑法 Code § 192.5(a) 驾驶船只违反《港口和航运法》第655条 (b)、(c)、(d)、(e) 或 (f) 款的规定,且在实施一项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时,并存在重大过失;或驾驶船只违反《港口和航运法》第655条 (b)、(c)、(d)、(e) 或 (f) 款的规定,且在以非法方式实施一项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时,并存在重大过失。
(b)CA 刑法 Code § 192.5(b) 驾驶船只违反《港口和航运法》第655条 (b)、(c)、(d)、(e) 或 (f) 款的规定,且在实施一项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时,但无重大过失;或驾驶船只违反《港口和航运法》第655条 (b)、(c)、(d)、(e) 或 (f) 款的规定,且在以非法方式实施一项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时,但无重大过失。
(c)CA 刑法 Code § 192.5(c) 驾驶船只实施一项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并存在重大过失;或驾驶船只以非法方式实施一项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并存在重大过失。
(d)CA 刑法 Code § 192.5(d) 驾驶船只实施一项不构成重罪的非法行为,但无重大过失;或驾驶船只以非法方式实施一项可能导致死亡的合法行为,但无重大过失。
(e)CA 刑法 Code § 192.5(e) 任何人在违反 (a)、(b) 或 (c) 款规定后逃离犯罪现场,一旦定罪,除法定刑罚外,并连续执行,应处以在州立监狱额外监禁五年的刑罚。除非该指控已在起诉书中提出并经被告承认或经事实认定者认定属实,否则不得施加此额外刑罚。法院不得撤销使某人符合本款规定或根据本款提出的指控的认定。

Section § 193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故意过失杀人罪,他们可能面临3年、6年或11年的州立监狱监禁。非故意过失杀人罪的刑期根据具体的量刑指南,可能介于2到4年之间。

车辆过失杀人罪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罚:其中一种可能导致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或在州立监狱监禁2到6年;另一种可能导致在县监狱监禁长达一年;而最严重的形式可能导致在州立监狱监禁4到10年。

(a)CA 刑法 Code § 193(a) 故意过失杀人罪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三年、六年或十一年。
(b)CA 刑法 Code § 193(b) 非故意过失杀人罪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可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的监禁。
(c)CA 刑法 Code § 193(c) 车辆过失杀人罪的处罚如下:
(1)CA 刑法 Code § 193(c)(1) 违反第192条(c)款第(1)项的,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四年或六年。
(2)CA 刑法 Code § 193(c)(2) 违反第192条(c)款第(2)项的,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3)CA 刑法 Code § 193(c)(3) 违反第192条(c)款第(3)项的,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四年、六年或十年。

Section § 19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操作船舶时犯下过失杀人罪的惩罚。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罚:

(a) 如果违反了另一项法律(第192.5条(a)款)的特定部分,当事人可能面临4年、6年或10年的州立监狱监禁。

(b) 对于另一种类型的罪行(第192.5条(b)款),处罚可能是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更长的刑期,即16个月、2年或4年的监禁。

(c) 第三种类型的违法行为(第192.5条(c)款)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者2年、4年或6年的州立监狱监禁。

(d) 最轻微的罪行(第192.5条(d)款)可能导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船舶操作期间的过失杀人罪处罚如下:
(a)CA 刑法 Code § 193.5(a) 违反第192.5条(a)款的规定,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4年、6年或10年。
(b)CA 刑法 Code § 193.5(b) 违反第192.5条(b)款的规定,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1170条(h)款的规定监禁16个月、两年或四年。
(c)CA 刑法 Code § 193.5(c) 违反第192.5条(c)款的规定,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四年或六年。
(d)CA 刑法 Code § 193.5(d) 违反第192.5条(d)款的规定,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Section § 193.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种严重的驾驶罪行(如第191.5条 (b) 款所述),并且在七年内曾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之前的驾驶定罪记录,他们将被标记为惯犯交通违规者。此项指定在定罪后持续三年。该人员还必须根据《车辆法典》的规定被告知此状态。

任何被判犯有第191.5条 (b) 款违规行为的人,如果该违规行为发生在七年之内,且其曾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单独违反《车辆法典》第23103条(如第23103.5条所规定)、第23152条或第23153条,或上述任何组合,并导致定罪的,则应被指定为惯犯交通违规者,自定罪之日起三年内须遵守《车辆法典》第14601.3条 (e) 款第 (3) 项的规定。该人员应根据《车辆法典》第13350条 (b) 款的规定被告知此项指定。

Section § 1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年车主或车辆控制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未成年人处于醉酒状态,而将车辆交给未成年人驾驶,则属违法。此外,如果该未成年人曾被判犯有某些驾驶违法行为,或者没有合法权利占有该车辆,该成年人也可能受到惩罚。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酒店或餐馆提供的租车或停车服务等情况。如果成年人违反此法律,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但他们不会被吊销驾驶执照,也不必参加酒驾教育项目。

(a)CA 刑法 Code § 193.8(a) 成年人,作为机动车的注册车主或占有机动车的人,在下列条件存在时,不得将车辆的占有权让与未成年人以供驾驶:
(1)CA 刑法 Code § 193.8(a)(1) 该成年车主或占有车辆的人在让与占有权时,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未成年人处于醉酒状态。
(2)CA 刑法 Code § 193.8(a)(2) 已有针对该未成年人的申诉被维持,或该未成年人曾被判犯有《车辆法典》第23103条(如第23103.5、23140、23152或23153条所规定)、或第191.5条、或第192.5条(a)款的违法行为。
(3)CA 刑法 Code § 193.8(a)(3) 该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权利占有该车辆。
(b)Copy CA 刑法 Code § 193.8(b)
(a)Copy CA 刑法 Code § 193.8(b)(a)款所述的罪行不适用于商业保管、机动车租赁或停车安排,无论是否收费,只要是由酒店、汽车旅馆或餐饮设施为其顾客、客人或其他受邀者提供的。就本款而言,“酒店”和“汽车旅馆”应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5503.16条(b)款中的相同含义,“餐饮设施”应具有《健康和安全法典》第113785条中的相同含义。
(c)CA 刑法 Code § 193.8(c) 如果成年人被判犯有(a)款所述的罪行,该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被判犯有(a)款所述罪行的成年人,不应被吊销或撤销驾驶执照,也不必参加针对酒驾或药驾人员的持证酒精或药物教育和咨询项目。

Section § 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将杀人行为定性为谋杀或过失杀人,受害者不必在受伤或致死原因造成后三年零一天内死亡。如果受害者在此期限之后死亡,则推定该杀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一推定可以在法庭上被推翻。控方必须证明情况并非如此。三年零一天的计算从导致死亡的行为发生之日开始。

要使该杀人行为构成谋杀或过失杀人,无需受害方在受到打击或致死原因施加后三年零一天内死亡。如果死亡发生在三年零一天之后,则应推定该杀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该推定可被推翻。控方应承担推翻此推定的举证责任。在时间计算中,实施行为的当天应被视为第一天。

Section § 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杀人行为可能被视为可免责,即不被视为犯罪行为。如果杀人行为是在合法活动中,因意外发生,且行为人已采取正常谨慎,并无任何恶意,则可免责。此外,如果杀人行为是在突然的激烈情境或打斗中因意外发生,只要没有占不当优势,没有使用危险武器,并且不是以残忍方式实施,也可免责。

杀人行为在以下情况下可免责:
1. 因意外和不幸而实施,或在以合法方式从事任何其他合法行为时,采取通常和一般的谨慎,且无任何非法意图。
2. 因意外和不幸而实施,在激情冲动下,因任何突然且充分的挑衅,或在突然的搏斗中,未占任何不当优势,亦未曾使用任何危险武器,且杀人行为并非以残忍或异常方式实施。

Section § 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执法人员或协助他们的人员实施的某些杀人行为可以是正当的。首先,如果杀人行为是遵从法院判决而发生的,那么它是正当的。其次,如果执法人员使用的武力符合第835a条的规定,那么由此导致的杀人行为也是正当的。

执法人员以及在其命令下提供协助和帮助的人员实施的杀人行为,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是正当的:
(a)CA 刑法 Code § 196(a) 遵从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判决。
(b)CA 刑法 Code § 196(b) 当杀人行为是由于执法人员使用符合第835a条规定的武力所致时。

Section § 1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哪些情况下杀人是合法正当的。这包括在面临谋杀、重罪或严重伤害威胁时,为自卫或保护他人而杀人。如果你为了保护你的家、财产或里面的人免受暴力或犯罪入侵,那么杀人也是正当的。正当杀人也包括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亲人面临危险时进行辩护,前提是曾努力避免冲突。它也适用于通过合法手段逮捕重罪犯、制止骚乱或维护和平的情况。

杀人行为在以下任何情况下由任何人实施时,也是正当的:
(1)CA 刑法 Code § 197(1) 当抵抗任何谋杀任何人、实施重罪或对任何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企图时。
(2)CA 刑法 Code § 197(2) 当为保卫住所、财产或人身而实施时,对抗明显意图或企图通过暴力或突袭实施重罪者,或对抗明显意图并企图以暴力、骚乱或喧哗方式进入他人住所,以对其中任何人施加暴力者。
(3)CA 刑法 Code § 197(3) 当 为合法自卫该人,或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主人、女主人或仆人而实施时,且有合理理由担心存在实施重罪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意图,并且该意图有迫在眉睫的实现危险;但该人,或为其进行辩护的人,如果他或她是攻击者或参与了互殴,则在杀人行为发生之前,必须真实且真诚地努力避免进一步的搏斗。
(4)CA 刑法 Code § 197(4) 当在尝试通过合法方式和手段逮捕任何犯有重罪的人,或在合法镇压任何骚乱,或在合法维护和保持和平时,必然实施时。

Section § 1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仅仅害怕某人可能犯罪,不足以证明为阻止犯罪而杀人是正当的。相反,情况必须足够严重,足以让一个理性人感到真正的恐惧,并且杀人者必须是出于真正的恐惧而采取行动。

Section § 198.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自己家中对非法强行闯入的入侵者使用致命武力,只要入侵者不是家庭成员,并且屋主知道或相信闯入是强行且非法的,法律就会推定屋主合理地担心自己的生命或安全。根据本法律,“重大人身伤害”指严重的身体伤害。

Section § 19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杀人罪,但事实证明该杀人行为是正当的或可赦免的,那么在审判中,他们必须被判无罪并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