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217.1(a) 除 subdivision (b) 另有规定外,任何对美国总统或副总统、任何州或属地的州长、任何地方、州或联邦备案法院的任何法官、审判员或前法官、任何备案法院的任何专员、仲裁员或其他下属司法官员、美国或任何州或属地的任何行政机构或部门的秘书或主管、或美国或任何州或属地担任民选职务的任何其他官员、任何市长、市议会议员、县监事、警长、地方检察官、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任何地方、州或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前检察官或助理检察官、任何地方、州或联邦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公设辩护人或助理公设辩护人、任何地方、州或联邦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前公设辩护人或助理公设辩护人、任何市警察局的警察局长、任何和平官员、任何地方、州或联邦备案法院的任何陪审员、或上述任何官员的直系亲属实施任何袭击,且该袭击是为了报复或阻止受害者履行公务,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 Section 1170 的 subdivision (h) 处以监禁。
(b)CA 刑法 Code § 217.1(b) 尽管有 subdivision (a) 的规定,任何试图对 subdivision (a) 中列出的任何人实施谋杀,且该行为是为了报复或阻止受害者履行公务的人,应在州监狱监禁,刑期为15年至终身。Part 3 的 Title 1 的 Chapter 7 的 Article 2.5 (从 Section 2930 开始) 的规定应适用于减少根据本节施加的任何15年州监狱最低刑期,但该人在此之前不得以其他方式假释。
(c)CA 刑法 Code § 217.1(c) 就本节而言,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217.1(c)(1) “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继子女、兄弟、继兄弟、姐妹、继姐妹、母亲、继母、父亲或继父。
(2)CA 刑法 Code § 217.1(c)(2) “和平官员”指 Section 830.1 的 subdivision (a) 或 Section 830.5 中指定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