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加州议会或地方立法机构(例如市议会和学区)的任何成员提供、给予或企图给予贿赂是违法的。它还禁止使用威胁、欺骗或任何腐败手段来影响他们的投票或出席。违法者可能被判处两年至四年州立监狱监禁。

任何向州议会成员、市、县、市县合一、学区或其他特别区的立法机构成员行贿或企图行贿,或通过他人向该成员行贿,或企图通过威胁、欺骗、隐瞒真相或任何腐败手段,影响成员投票或不投票,或影响其不出席议会或其所属的任何委员会的人,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州立监狱监禁。

Section § 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议会或市、县、学区或特别区的立法机构的任何成员,如果收受或同意收受贿赂,并期望其影响他们的官方决策,可能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

它也适用于那些为了换取他人同样投票而给予或承诺给予投票的人。

如果未实际收受贿赂,可处以四千美元 ($4,000) 至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如果实际收受贿赂,罚款金额至少为实际贿赂金额或四千美元 ($4,000) 中的较高者,最高可达贿赂金额的两倍或两万美元 ($20,000) 中的较大者。

法院在设定罚款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支付能力。

立法机关任何一院的每位议员,或市、县、市县、学区或其他特别区的立法机构的任何成员,索取、收受或同意收受任何贿赂,并以此为条件,使其官方投票、意见、判断或行动受到影响,或以任何特定方式,或在任何其可能被要求以官方身份行事的特定问题或事项上,作出投票,或给予、提议或承诺给予任何官方投票,以换取立法机关的另一位议员,或市、县、市县、学区或其他特别区的立法机构的另一位成员在相同或不同问题上投此票的,应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州立监狱监禁,并且,在未实际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处以不低于四千美元 ($4,000) 且不高于两万美元 ($20,000) 的赔偿罚款,或者,在实际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处以至少为实际收受贿赂金额或四千美元 ($4,000) 中较高者,或不超过实际收受贿赂金额两倍或两万美元 ($20,000) 中较高者的赔偿罚款。
根据本条规定处以罚款时,法院应考虑被告支付罚款的能力。

Section § 8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立法机关的成员或地方立法机构(例如市议会或学区委员会)的成员被判犯有本节中提及的罪行,他们不仅会面临通常的法律惩罚,还会失去其职位,并被永久禁止在该州担任任何公职。

每一位立法机关成员,以及市、县、市县、学区或其他特别区的立法机构的每一位成员,凡被判犯有本篇所定义的任何罪行者,除受规定惩罚外,应丧失其职务,并永久丧失在本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担任任何职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