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规范政府官员或任何负责公共资金的人员对公共资金的非法处理。如果有人将这些资金挪作私用、非法出借、伪造记录,或拒绝按法律要求支付或转移资金,都属于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将面临两到四年州立监狱监禁,并丧失担任公职的资格。本法保护的公共资金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债券或债务所得款项,但另一项法律允许的少量、附带的公共资源使用不属于本节的管辖范围。

(a)CA 刑法 Code § 424(a) 本州或本州任何县、市、镇或区的每位官员,以及其他负责接收、保管、转移或支付公共资金的任何人,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 未经法律授权,将公共资金或其中任何部分据为己有,或供他人使用;或,
2. 出借公共资金或其中任何部分;从中牟利,或将其用于任何未经法律授权的目的;或,
3. 明知故犯地保管任何虚假账目,或在任何与公共资金相关的账目中进行虚假记录或涂改;或,
4. 欺诈性地更改、伪造、隐瞒、销毁或抹去任何账目;或,
5. 在主管机关出示针对这些资金的汇票、指令或授权令时,故意拒绝或怠于按要求支付其手中的任何公共资金;或,
6. 当法律要求转移公共资金时,故意怠于转移;或,
7. 故意怠于或拒绝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支付义务所收到的任何资金支付给任何经法律授权接收该资金的官员或个人;—
将被判处两年、三年或四年州立监狱监禁,并丧失在本州担任任何职务的资格。
(b)CA 刑法 Code § 424(b) 在本节中,“公共资金”包括由任何市、县、区或公共机构的立法机构授权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销售所得的收益。
(c)CA 刑法 Code § 424(c) 本节不适用于《政府法典》第8314条授权的附带且微量的公共资源使用。

Section § 425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官员负责处理公共资金,但未能按照法律要求管理或转移这些资金,他们就犯了重罪。

任何负责收取、保管或支付公款的官员,如果疏忽或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保管和支付该款项,即犯有重罪。

Section § 4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公共资金”定义为不仅仅是现金。它包括由州或地方政府(如市或县)持有或应付给它们的债券和其他债务。当这些项目由政府官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时,也属于“公共资金”的范畴。

“公共资金”一词,如第424条和第425条所用,包括所有债券和债务凭证,以及属于州、或其中任何市、县、镇、区或公共机构的所有资金,以及由州、县、区、市、镇或公共机构官员以其官方身份接收或持有的所有资金、债券和债务凭证。

Section § 428

Explanation
如果你明知故犯地阻碍或干预正在为州政府收取税款或收入等款项的公职人员,你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4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故意不收取或不缴纳法律要求的费用,例如年费、电话服务附加费或申请备案费,他们将可能被控犯有轻罪。这些义务是《公共事业法典》中与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相关的多项条款所规定的。

Section § 43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使用或提供非法律规定的收据来支付人头税、道路税或任何执照费用,他们就犯了轻罪。此外,收取这些税费或执照费却不提供适当的收据,或者在一张收据上填写多个姓名,也是违法的。

任何使用或提供非法律规定收据作为支付人头税、道路税或任何种类执照费用的凭证,或收取此类税费或执照费但未交付法律规定收据,或在收据中填写多于一人姓名者,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43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持有空白执照或人头税收据,并意图分发或销售,且这些并非由州主计长或县审计员官方提供,则被视为犯有重罪。

任何持有非由州主计长或县审计员提供的空白执照或人头税收据,并意图流通或销售者,均犯有重罪。

Section § 436

Explanation
如果你作为拍卖师工作,但没有遵守加州的拍卖法律,你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轻微的犯罪。

Section § 4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为加州居民从一家非加州本地的保险公司获得或安排保险的行为,除非该公司或其代理人已按州保险法的规定缴纳了必要的保证金,否则构成轻罪。

Section § 4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负责处理州政府收入的政府官员,在被要求时拒绝允许审计长或总检察长查看其财务记录,则构成轻罪,即一种较轻的刑事犯罪。

负责本州任何部分收入的征收、收取或支付的任何官员,经要求,未能或拒绝允许审计长或总检察长检查其办公室相关的账簿、文件、收据和记录的,犯有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