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54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以不同的方式受到惩罚,它只能根据其中一项法律受到惩罚。一旦某人因该行为被宣告无罪或被定罪,他们不能再根据另一项法律因同一行为受到审判。

然而,如果所适用的法律不允许缓刑,即使所选择的惩罚通常允许缓刑,也不能判处缓刑。

(a)CA 刑法 Code § 654(a) 依不同法律规定可处以不同方式惩罚的行为或不作为,可依其中任何一项规定惩罚,但在任何情况下,该行为或不作为不得依多于一项规定惩罚。依任何一项规定作出的无罪判决或有罪判决及量刑,排除依任何其他规定对同一行为或不作为的起诉。
(b)CA 刑法 Code § 654(b) 尽管有(a)款规定,依(a)款规定被判刑的被告,如果原本适用于该被告的任何规定禁止判处缓刑,则不得被判处缓刑。

Section § 6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公共高速公路上以个人票价计费的方式出售、提供或安排运输服务都是非法的,除非他们获得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或美国州际商务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许可证或证书的授权。简而言之,如果你打算提供像巴士或班车服务这样的运输服务,你需要获得官方许可才能这样做。

Section § 65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关于人员运输的另一项法律的例外情况,具体说明在满足某些条件时,该法律不适用。

如果运输没有报酬,或者用于农场或非营利组织员工上下班,则不适用。它也不适用于在一个城市或附近城市内的旅行,或者与其它交通方式结合的国家或州立公园内的乘车。

此外,它还排除了最多15人的工作拼车,只要其目的不是为了赚取超出运营车辆成本的利润。

《刑法典》第654.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出售、提供或安排任何人员的运输:
(a)CA 刑法 Code § 654.2(a) 当该运输未直接或间接支付或将支付任何报酬时。
(b)CA 刑法 Code § 654.2(b) 为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农场从事农业劳动的雇员提供或安排往返工作地点的运输。
(c)CA 刑法 Code § 654.2(c) 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任何法律组建的任何非营利合作社的雇员提供或安排往返工作地点的运输。
(d)CA 刑法 Code § 654.2(d) 运输人员完全或基本在一个单一市或相邻市的范围内。
(e)CA 刑法 Code § 654.2(e) 运输人员的路线完全或部分位于国家公园或州立公园内,且该运输与铁路旅行或定期运营的汽车客运系统或线路的旅行一并出售或作为其一部分。
(f)CA 刑法 Code § 654.2(f) 运输人员往返住家和工作地点,或具有共同工作相关出行目的的人员,在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容量为15名乘客或以下的车辆中,该车辆用于拼车目的,如《车辆法典》第522条所定义,且拼车是驾驶员其他目的的附带行为。如果运输这些人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营利,则本豁免不适用。本款所使用的“营利”不包括收回拥有和运营拼车车辆(如《车辆法典》第668条所定义)所产生的实际成本。

Section § 6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有人违反第654.1条的规定,每次定罪都将面临越来越严厉的惩罚。首次违规者可能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90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再次被捕,他们必须在监狱中服刑至少30天,最长180天。到第三次时,他们必须在监狱中服刑90天到一年,并且没有获得缓刑的机会。如果此人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违规行为,此规定将继续适用。

违反第654.1条规定属于轻罪,首次定罪,处罚应为不超过五百 (500) 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90天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处。第二次定罪,处罚应为不少于30天且不超过180天的监禁。第三次或后续定罪,处罚应为不少于90天且不超过一年的监禁,且被判三次或三次以上有罪的人不得获得缓刑,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均不适用。

Section § 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行为或不行为根据本法典构成犯罪,那么即使它也可能根据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受到惩罚,其犯罪性质不变。唯一的例外是法律中另有明确规定。

Section § 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加州因一项罪行受审,而他或她已经根据联邦法律或在美国其他州或属地,就相同的行为或不行为被判无罪或有罪,那么这足以构成强有力的辩护,可能避免就同一问题再次受审。

Section § 656.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加州被判犯有罪行,而该罪行已在另一个国家被审判过,那么他们可以获得在该国已服刑时间的抵免。他们还可以获得如果他们在加州服刑本可以获得的任何额外减刑时间。

Section § 65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不得仅仅为了引渡在外国因其在加利福尼亚州所犯罪行而被定罪的人,以便在此地起诉他们,而违反国际法或条约。

Section § 657

Explanation
这意味着,如果某行为构成犯罪,即使它同时被视为藐视法庭行为,仍然可以作为犯罪受到惩罚。藐视法庭行为不会取代刑事指控;两者可以分别成立并独立处理。

Section § 65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有罪并即将接受判决,如果该人已经因为藐视法庭的命令而因同一行为被罚款或监禁,法院可以决定减轻处罚。

Section § 6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个行为被认定为轻罪,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对建议或帮助他人实施该行为的惩罚,那么任何提供建议或帮助的人也同样犯有轻罪。

Section § 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通过寄送函件犯罪,那么一旦你将函件投入邮局或交给他人寄送,该罪行就正式成立了。

Section § 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未能妥善履行职责或违反其职位规定,可能会有具体的惩罚。但是,如果没有提到具体的惩罚,法院可以决定将其免职。

Section § 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做某事,但有其他人合法地替你做了,你就不会因此受到惩罚。

Section § 66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企图犯罪并最终实际实施了该犯罪,他们仍然可以仅被指控企图犯罪,除非法院决定终止当前审判,并就已实施的犯罪重新开始审判。

Section § 6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企图犯罪但未成功时的惩罚。如果企图实施的犯罪通常会导致监禁,那么企图犯罪的刑罚通常是原刑期的一半,但预谋谋杀未遂除外,这可能导致终身监禁。如果企图实施的犯罪涉及终身监禁或死刑,则适用其他具体的量刑规定。对于可判处县监狱监禁或罚款的犯罪,企图犯罪的刑罚也减半。当谋杀未遂涉及和平官员或消防员时,有特殊规定,允许更严厉的惩罚。对这些专业人员预谋的谋杀未遂,将判处 15 年至终身监禁,且在服刑 15 年之前不得提前释放。可处以罚款的企图犯罪,其罚款金额为实际犯罪通常施加的最高罚款的一半。总的来说,这项法律旨在对企图犯罪施加反映其严重性的惩罚,即使犯罪并未完全实施。

任何企图实施任何犯罪但未能成功,或在实施过程中受阻或被阻止的人,在法律未对该等企图规定惩罚的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受到惩罚:
(a)CA 刑法 Code § 664(a) 如果企图实施的犯罪可处以州立监狱监禁,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则企图犯罪者应分别处以州立监狱或县监狱监禁,刑期为所企图犯罪定罪后规定刑期的一半。但是,如果企图实施的犯罪是第 189 条所定义的蓄意、预谋和有预谋的谋杀,则企图犯罪者应处以州立监狱终身监禁,并有可能获得假释。如果企图实施的犯罪是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或死刑的任何其他犯罪,则企图犯罪者应处以州立监狱五年、七年或九年监禁。本节规定的针对蓄意、预谋和有预谋谋杀未遂的额外刑期,除非在起诉书中指控该谋杀未遂是蓄意、预谋和有预谋的,并经事实审理者承认或认定属实,否则不得施加。
(b)CA 刑法 Code § 664(b) 如果企图实施的犯罪可处以县监狱监禁,则企图犯罪者应处以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所企图犯罪定罪后规定刑期的一半。
(c)CA 刑法 Code § 664(c) 如果如此企图的犯罪可处以罚款,则企图犯罪的罪犯应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所企图犯罪定罪后可能施加的最高罚款的一半。
(d)CA 刑法 Code § 664(d) 如果一项犯罪分为不同等级,则企图实施该犯罪可以是其中任何一个等级,且企图犯罪的惩罚应按本节规定确定。
(e)CA 刑法 Code § 664(e)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对和平官员或消防员(这些术语的定义见第 190.2 条 (a) 款的 (7) 和 (9) 项)、羁押官员(该术语的定义见第 831 条 (a) 款或第 831.5 条 (a) 款)、羁押助理(该术语的定义见第 831.7 条 (a) 款),或警长部门的非宣誓制服雇员(其工作涉及在第 289.6 条 (c) 款所定义的拘留设施中看管或控制囚犯)实施谋杀未遂,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正在履行职责的和平官员、消防员、羁押官员、羁押助理或警长部门的非宣誓制服雇员,则企图犯罪者应处以州立监狱终身监禁,并有可能获得假释。
如果证明某人实施了直接但无效的杀害另一人的行为,且实施该行为的人怀有明确的预谋恶意,即非法杀害另一人的特定意图,则本款适用。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本段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
(f)CA 刑法 Code § 664(f)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在谋杀未遂中证明了 (e) 款的要素,并且经事实审理者指控、承认或认定该谋杀未遂是蓄意、预谋和有预谋的,则企图犯罪者应处以州立监狱十五年至终身监禁。第 3 部分第 1 编第 7 章第 2.5 条(自第 2930 条起)不适用于减少州立监狱中这 15 年的最低刑期,且该人不得在服满 15 年监禁期之前获释。

Section § 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试图犯罪但未成功,并且在此过程中最终实施了另一项不同的犯罪,他们仍然会因实际实施的犯罪而受到惩罚。无论他们最终实施的犯罪比他们试图实施的犯罪更严重还是更轻微,都无关紧要。

Section § 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之前曾因盗窃、入室盗窃或类似罪行被定罪,并为此服过刑,那么再次因轻微盗窃被定罪,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立监狱监禁。

它特别适用于那些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人,或者那些有暴力或严重重罪前科的人。

此外,这项法律并不妨碍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对累犯施加其他可能的法律后果。

(a)CA 刑法 Code § 666(a) 尽管有第490条规定,(b)款所述的任何人,如果曾被判犯有轻微盗窃、重大盗窃、依据第368条(d)款或(e)款的定罪、依据《车辆法典》第10851条的汽车盗窃、入室盗窃、劫车、抢劫或违反第496条的重罪,并为此在任何刑事机构服过刑,或作为该罪行的缓刑条件被监禁,且随后再次被判犯有轻微盗窃,则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立监狱监禁。
(b)Copy CA 刑法 Code § 666(b)
(a)Copy CA 刑法 Code § 666(b)(a)款适用于任何依据《性犯罪者登记法》要求登记的人,或有先前的暴力或严重重罪定罪的人,如第667条(e)款(2)项(C)分项(iv)款所规定,或依据第368条(d)款或(e)款有定罪的人。
(c)CA 刑法 Code § 666(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排除依据第667条(b)款至(i)款(含)或第1170.12条的起诉或处罚。

Section § 666.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有两次或更多与盗窃相关的犯罪前科,并且再次因轻微盗窃或商店扒窃被定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甚至州立监狱监禁。这适用于重大盗窃、入室盗窃、劫车等罪行。此外,他们可能有资格参加一个项目,该项目可能包括药物滥用治疗,而不是坐牢。

根据这项法律被捕后,在释放之前,法院必须审查释放他们是否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以及他们是否会按时出庭。即使他们根据其他法律被起诉,这项规定也适用。

(a)Copy CA 刑法 Code § 666.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66.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有两项或以上第 (2) 款所列罪行前科的人,如果被判犯有轻微盗窃或商店扒窃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罚。第二次或后续违反本条的定罪,可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州立监狱监禁。
(2)CA 刑法 Code § 666.1(a)(2) 本条适用于以下罪行,包括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定罪:
(A)CA 刑法 Code § 666.1(a)(2)(A) 轻微盗窃,如第488条或第490.2条所述。
(B)CA 刑法 Code § 666.1(a)(2)(B) 重大盗窃,如第487条、第487h条以及第1部分第13章(自第484条起)所述。
(C)CA 刑法 Code § 666.1(a)(2)(C) 盗窃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财物,如第368条所述。
(D)CA 刑法 Code § 666.1(a)(2)(D) 车辆盗窃或未经授权使用,如《车辆法典》第10851条所述。
(E)CA 刑法 Code § 666.1(a)(2)(E) 入室盗窃,如第459条所述。
(F)CA 刑法 Code § 666.1(a)(2)(F) 劫车,如第215条所述。
(G)CA 刑法 Code § 666.1(a)(2)(G) 抢劫,如第211条所述。
(H)CA 刑法 Code § 666.1(a)(2)(H) 接收赃物,如第496条所述。
(I)CA 刑法 Code § 666.1(a)(2)(I) 商店扒窃,如第459.5条所述。
(J)CA 刑法 Code § 666.1(a)(2)(J) 身份盗窃和邮件盗窃,如第530.5条所述。
(b)CA 刑法 Code § 666.1(b) 根据本条可能被起诉或已被起诉的人,可由检察官办公室或县缓刑部门转介至依照第1001.81条设立的盗窃转移或延期判决项目。如适用,被该项目接纳的人也可被转介至药物滥用治疗项目。
(c)CA 刑法 Code § 666.1(c) 因违反本条被捕后,法院应在释放前要求进行司法审查,以对公共安全风险和返回法庭的可能性进行个性化评估。
(d)CA 刑法 Code § 666.1(d) 本条不应解释为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进行的起诉或处罚。

Section § 666.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曾因某些与车辆或盗窃相关的重罪被定罪,并再次因类似罪行被定罪,他们将面临两到四年的监禁,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所涉罪行包括与车辆、拖车、特殊设备和船舶相关的罪行。

法院文件必须明确指出这些过去的罪行,并且必须由被告承认或在法庭上得到证实。

根据本法律,特殊施工设备和船舶只有在是机动的情况下才被考虑。

(a)CA 刑法 Code § 666.5(a) 任何曾被判犯有违反《车辆法典》第10851条的重罪,或曾被判犯有违反第487条 (d) 款或第487条原 (3) 款(该条款在经1993年第1125章第4节修订前)的涉及汽车的重罪盗窃罪,或曾被判犯有违反原第487h条的涉及《车辆法典》第415条所定义的机动车辆、第630条所定义的任何拖车、第565条所定义的任何特殊施工设备,或《港口和航海法典》第21条所定义的任何船舶的重罪盗窃罪,或曾被判犯有违反第496d条的重罪,无论该人是否曾因这些罪行实际服过刑期,而随后又被判犯有上述任何一项罪行者,应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两年、三年或四年监禁,或一万美元 ($10,000) 罚款,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b)CA 刑法 Code § 666.5(b) 就本节而言,“特殊施工设备”和“船舶”仅限于机动车辆和机动船舶。
(c)CA 刑法 Code § 666.5(c) 任何使某人适用 (a) 款规定的事实的存在,应在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予以指控,并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确立有罪,或由法院在无陪审团审理中确立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Section § 6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对有先前重罪或暴力重罪定罪的个人加重判刑的规定。如果你被判犯有重罪,并且之前也曾被判犯有另一项重罪,那么每项先前的定罪都会在你的刑期上额外增加五年。这些定罪的刑期将连续执行,这意味着它们是首尾相接,而不是同时执行。

连续判刑的总长度没有限制。有先前重罪或暴力重罪的人不符合缓刑或某些康复计划的条件,并且不能获得超过其刑期五分之一的提前释放抵扣。法律要求先前定罪必须在法庭上正式申明并证明。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对累犯处以更长的监禁刑期和更严厉的惩罚。

(a)Copy CA 刑法 Code § 667(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67(a)(1) 被判犯有重罪的人,如果此前在本州曾被判犯有重罪,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犯有包含任何重罪所有要素的任何罪行,除法院对当前罪行判处的刑罚外,还应就每项此类单独提起和审理的先前定罪,增加五年刑期。当前罪行和每项附加刑的刑期应连续执行。
(2)CA 刑法 Code § 667(a)(2) 当根据法律其他规定判处的刑罚将导致更长的监禁期时,本款不适用。本款的适用不要求先前曾被监禁或收押。
(3)CA 刑法 Code § 667(a)(3) 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其两院多数票通过的法规,增加本款规定的附加刑的刑期。
(4)CA 刑法 Code § 667(a)(4) 在本款中,“重罪”指第1192.7条 (c) 款所列的重罪。
(5)CA 刑法 Code § 667(a)(5) 本款不适用于被判犯有向未成年人出售、提供、施用或给予,或意图出售、提供、施用或给予任何甲基苯丙胺相关药物或任何甲基苯丙胺前体的人,除非先前的定罪是第1192.7条 (c) 款 (24) 项所述的重罪。
(b)CA 刑法 Code § 667(b) 立法机关制定 (b) 至 (i) 款(含)的意图是,确保对犯有重罪且此前曾被判犯有一项或多项重罪或暴力重罪的人处以更长的监禁刑期和更严厉的惩罚。
(c)CA 刑法 Code § 667(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被告被判犯有重罪,并且已申明并证明被告具有 (d) 款所定义的一项或多项先前重罪或暴力重罪定罪,法院应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CA 刑法 Code § 667(c)(1) 对于任何后续重罪定罪的连续判刑,不应有总刑期限制。
(2)CA 刑法 Code § 667(c)(2) 不得对当前罪行判处缓刑,也不得对任何先前罪行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
(3)CA 刑法 Code § 667(c)(3) 先前重罪或暴力重罪定罪与当前重罪定罪之间的时间长短不应影响刑罚的判处。
(4)CA 刑法 Code § 667(c)(4) 除州监狱外,不得收押至任何其他机构。不得批准转处,被告也不得有资格被收押至《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部第1章第2条(自第3050条起)规定的加州康复中心。
(5)CA 刑法 Code § 667(c)(5) 根据第3部第1编第7章第2.5条(自第2930条起)授予的抵扣总额不得超过所判处总监禁刑期的五分之一,且在被告实际被送入州监狱之前不得累计。
(6)CA 刑法 Code § 667(c)(6) 如果当前定罪涉及多项重罪,且这些重罪并非在同一场合实施,也并非源于同一套事实,法院应根据 (e) 款对被告的每项罪名连续判刑。
(7)CA 刑法 Code § 667(c)(7) 如果当前定罪涉及 (6) 项所述的多项重罪或暴力重罪,法院应依法对每项定罪判处的刑罚与被告可能被连续判刑的任何其他定罪的刑罚连续执行。
(8)CA 刑法 Code § 667(c)(8) 根据 (e) 款判处的刑罚应与被告已在服的任何其他刑罚连续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d)CA 刑法 Code § 667(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为了 (b) 至 (i) 款(含)的目的,先前重罪或暴力重罪定罪应定义为:
(1)CA 刑法 Code § 667(d)(1) 第667.5条 (c) 款定义为暴力重罪的罪行,或第1192.7条 (c) 款定义为本州重罪的罪行。为了 (b) 至 (i) 款(含)的目的,确定先前定罪是否为先前重罪定罪应以该先前定罪的日期为准,且不受所判刑罚的影响,除非该刑罚在初次判刑时自动将重罪转换为轻罪。以下处置不应影响确定先前定罪为 (b) 至 (i) 款(含)目的的先前重罪:
(A)CA 刑法 Code § 667(d)(1)(A) 暂停判决或刑罚的执行。
(B)CA 刑法 Code § 667(d)(1)(B) 暂缓执行刑罚。
(iv)CA 刑法 Code § 667(d)(1)(B)(iv) 被告曾犯有本节 (d) 款所定义的以下任何重罪或暴力重罪:
(I)CA 刑法 Code § 667(d)(1)(B)(iv)(I)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6600 条 (b) 款所定义的“性暴力犯罪”。
(II) 与未满 14 岁且比被告小 10 岁以上的儿童进行口交,如第 288a 条所定义;与未满 14 岁且比被告小 10 岁以上的其他人进行鸡奸,如第 286 条所定义;或与未满 14 岁且比被告小 10 岁以上的其他人进行性侵犯,如第 289 条所定义。
(III) 违反第 288 条,涉及未满 14 岁儿童的猥亵或淫荡行为。
(IV) 第 187 条至第 191.5 条(含)所定义的任何杀人罪,包括任何杀人未遂罪。
(V)CA 刑法 Code § 667(d)(1)(B)(iv)(V) 第 653f 条所定义的教唆谋杀罪。
(VI) 《第 245 条 (d) 款 (3) 项所定义的,使用机关枪袭击执法人员 或消防员。
(VII) 《第 11418 条 (a) 款 (1) 项所定义的,持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VIII) 在加利福尼亚州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任何重罪或暴力重罪。
(f)Copy CA 刑法 Code § 667(f)
(1)Copy CA 刑法 Code § 667(f)(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b) 款至 (i) 款(含)应适用于被告曾犯有 (d) 款所定义的一项或多项重罪或暴力重罪的每个案件。除非 (2) 项另有规定,检察官应申诉并证明每项先前的重罪或暴力重罪。
(2)CA 刑法 Code § 667(f)(2) 检察官可以根据第 1385 条为伸张正义而动议驳回或撤销先前的重罪或暴力重罪 指控,或者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先前的重罪或暴力重罪。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先前的重罪或暴力重罪,法院可以驳回或撤销该指控。本节不应被解读为改变法院根据第 1385 条享有的权力。
(g)CA 刑法 Code § 667(g) 先前的重罪或暴力重罪不得用于《第 1192.7 条 (b) 款所定义的认罪协商。除非 (f) 款 (2) 项另有规定,检方应申诉并证明所有已知的先前的重罪或暴力重罪,并且不得达成任何协议以撤销或寻求驳回任何先前的重罪或暴力重罪指控。
(h)Copy CA 刑法 Code § 667(h)
(c)Copy CA 刑法 Code § 667(h)(c) 款至 (g) 款(含)中提及的所有现有法规均指其在 2012 年 11 月 7 日时的版本。
(i)CA 刑法 Code § 667(i) 如果 (b) 款至 (h) 款(含)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这些款项中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这些款项的规定是可分割的。
(j)CA 刑法 Code § 667(j) 本节的规定不得由立法机关修订,除非通过在两院均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并载入议事记录的法规,且获得三分之二成员的同意,或通过仅在经选民批准后生效的法规。

Section § 66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道,对于某些刑事犯罪,法律条文中引用的具体法律将根据其在特定过去日期的文本进行解释。对于在2012年11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犯罪,这些法律将参照其在2012年11月7日时的版本。对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实施的犯罪,这些法规将参照其在2024年1月1日时的版本。

(a)CA 刑法 Code § 667.1(a) 尽管有第667条第(h)款的规定,对于在2012年11月7日或之后、但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所有罪行,第667条第(c)款至第(g)款(含)中所有对现有法规的引用,均指这些法规在2012年11月7日时的文本。
(b)CA 刑法 Code § 667.1(b) 尽管有第667条第(h)款的规定,对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实施的所有罪行,第667条第(c)款至第(g)款(含)中所有对现有法规的引用,均指这些法规在2024年1月1日时的文本。

Section § 667.2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如何帮助因2012年大选第36号提案而获释的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它指出,如果资金和空间允许,惩教与康复部可以提供过渡性住房和心理健康治疗等支持性项目。这些服务适用于根据第36号提案修订的某些条款获释的罪犯,前提是他们不受假释或释放后社区监督的约束。此外,该部门将建立一个程序,将这些罪犯转介至可用的服务,并且法院将获知这些选择。

(a)CA 刑法 Code § 667.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协助根据2012年11月6日全州大选通过的第36号提案获释的罪犯重新融入社区,将增加罪犯成功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b)CA 刑法 Code § 667.2(b) 在项目和服务有可用资金和空间的情况下,惩教与康复部可以向从该部门羁押中获释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罪犯提供项目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过渡性住房、心理健康和药物滥用治疗:
(1)CA 刑法 Code § 667.2(b)(1) 罪犯是根据以下任何规定获释的,这些规定经2012年11月6日全州大选通过的第36号提案(包括第2至第6条)修订或新增:
(A)CA 刑法 Code § 667.2(b)(1)(A) 第667条。
(B)CA 刑法 Code § 667.2(b)(1)(B) 第667.1条。
(C)CA 刑法 Code § 667.2(b)(1)(C) 第1170.12条。
(D)CA 刑法 Code § 667.2(b)(1)(D) 第1170.125条。
(E)CA 刑法 Code § 667.2(b)(1)(E) 第1170.126条。
(2)CA 刑法 Code § 667.2(b)(2) 罪犯不受以下任何一项的约束:
(A)CA 刑法 Code § 667.2(b)(2)(A) 根据第3部分第1篇第8章第3条(从第3040条开始)的假释。
(B)CA 刑法 Code § 667.2(b)(2)(B) 根据第3部分第2.05篇(从第3450条开始)的释放后社区监督。
(c)Copy CA 刑法 Code § 667.2(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67.2(c)(1) 惩教与康复部应与法院行政办公室协商,建立一个转介程序,供(b)款所述罪犯参与该部门已有合同提供的项目并接受服务。
(2)CA 刑法 Code § 667.2(c)(2) 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告知法院本节所述项目和服务的可用性。

Section § 6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以前曾入狱服刑,那么他们因新罪行而面临的刑期将会增加。如果新罪行是暴力重罪,例如谋杀或强奸,那么对于每次因暴力犯罪而服过的刑期,将额外增加三年刑期。对于其他重罪,如果过去的刑期是因性暴力犯罪而服的,则每次额外增加一年刑期。如果被告人在一定年限内(暴力犯罪为十年,性暴力犯罪为五年)未被监禁且未犯下重罪,则这些额外刑期不适用。法律详细列出了被视为暴力犯罪的具体罪行,例如抢劫或绑架。该法律还涵盖了刑期的定义方式,包括精神健康强制收治期或在联邦机构服刑的时间。额外的处罚必须在新罪行案件中得到证明才能适用。如果新罪行发生在被告人暂时离监期间,则全部刑期加重条款适用。

因之前服刑而对新罪行加重刑期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CA 刑法 Code § 667.5(a) 如果新罪行之一属于 (c) 款中规定的暴力重罪,则除了任何其他刑期之外,法院还应判处三年刑期,该刑期与任何其他刑期连续执行,针对被告人因之前犯有 (c) 款中规定的暴力重罪而服过的每一次单独刑期。但是,如果被告人在十年内未被监禁且未犯下导致重罪定罪的罪行,则根据本款规定,不应对在此十年期之前服过的任何刑期施加额外刑期。
(b)CA 刑法 Code § 667.5(b) 除 (a) 款适用情形外,如果新罪行是任何被判处监禁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判处县监狱监禁且未被缓刑的重罪,则除了任何其他刑期之外,法院还应判处一年刑期,该刑期与任何其他刑期连续执行,针对被告人因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6600 条 (b) 款中定义的性暴力犯罪而服过的每一次单独刑期,但如果被告人在五年内未犯下导致重罪定罪的罪行,且未被监禁或未被根据第 1170 条 (h) 款判处县监狱监禁或任何未被缓刑的重罪刑期,则根据本款规定,不应对在此五年期之前服过的任何刑期施加额外刑期。
(c)CA 刑法 Code § 667.5(c)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特定罪行在判刑时应予以特别考虑,以彰显社会对这些针对人身的特别暴力犯罪的谴责。就本条而言,“暴力重罪”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刑法 Code § 667.5(c)(1) 谋杀或故意杀人。
(2)CA 刑法 Code § 667.5(c)(2) 蓄意伤人。
(3)CA 刑法 Code § 667.5(c)(3) 第 261 条 (a) 款第 (2) 或 (6) 项或原第 262 条 (a) 款第 (1) 或 (4) 项中定义的强奸。
(4)CA 刑法 Code § 667.5(c)(4) 第 286 条 (c) 或 (d) 款中定义的鸡奸。
(5)CA 刑法 Code § 667.5(c)(5) 第 287 条 (c) 或 (d) 款或原第 288a 条中定义的口交。
(6)CA 刑法 Code § 667.5(c)(6) 第 288 条 (a) 或 (b) 款中定义的猥亵或淫荡行为。
(7)CA 刑法 Code § 667.5(c)(7) 任何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重罪。
(8)CA 刑法 Code § 667.5(c)(8) 任何被告人对非共犯之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重罪,且该伤害已根据第 12022.7、12022.8 或 12022.9 条(1977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的规定或根据第 213、264 和 461 条(1977 年 7 月 1 日之前)的规定被指控并证明,或任何被告人使用枪支的重罪,且该使用已根据第 12022.3 条 (a) 款或第 12022.5 或 12022.55 条的规定被指控并证明。
(9)CA 刑法 Code § 667.5(c)(9) 任何抢劫罪。
(10)CA 刑法 Code § 667.5(c)(10) 纵火罪,违反第 451 条 (a) 或 (b) 款。
(11)CA 刑法 Code § 667.5(c)(11) 第 289 条 (a) 或 (j) 款中定义的性侵入。
(12)CA 刑法 Code § 667.5(c)(12) 谋杀未遂。
(13)CA 刑法 Code § 667.5(c)(13) 违反第 18745、18750 或 18755 条。
(14)CA 刑法 Code § 667.5(c)(14) 绑架。
(15)CA 刑法 Code § 667.5(c)(15) 意图实施特定重罪的袭击,违反第 220 条。
(16)CA 刑法 Code § 667.5(c)(16) 持续性虐待儿童,违反第 288.5 条。
(17)CA 刑法 Code § 667.5(c)(17) 劫车,如第 215 条 (a) 款所定义。
(18)CA 刑法 Code § 667.5(c)(18) 协同强奸或性侵入,违反第 264.1 条。
(19)CA 刑法 Code § 667.5(c)(19) 勒索,如第 518 条所定义,构成违反第 186.22 条的重罪。
(20)CA 刑法 Code § 667.5(c)(20) 威胁受害者或证人,如第 136.1 条所定义,构成违反第 186.22 条的重罪。
(21)CA 刑法 Code § 667.5(c)(21) 任何一级入室盗窃罪,如第 460 条 (a) 款所定义,且被指控并证明在实施入室盗窃期间,除共犯外,有其他人在住所内。
(22)CA 刑法 Code § 667.5(c)(22) 任何违反第 12022.53 条的行为。
(23)CA 刑法 Code § 667.5(c)(23) 违反第 11418 条 (b) 或 (c) 款。
(24)CA 刑法 Code § 667.5(c)(24) 第 261 条 (a) 款第 (3) 项中定义的强奸,且被申辩并证明被告人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给受害者服用受控物质使其中毒,并意图对受害者进行性侵犯。

Section § 6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某些性犯罪的额外惩罚。如果某人被判犯有严重性犯罪,并且有类似的过往定罪,那么每项过往定罪都可能使其刑期额外增加五年。如果他们之前曾因这类犯罪服刑两次或两次以上,那么每次服刑都可能额外增加十年刑期。当这些犯罪涉及同一受害人且发生在同一时间时,可以判处完整、独立的连续刑期。

此外,如果犯罪涉及不同的受害人,或者涉及同一受害人但发生在不同场合,则必须判处独立的连续刑期。犯罪之间的时间长短不影响它们是否被视为发生在不同场合。还可能处以最高两万美元的罚款,其中部分资金将用于支持儿童虐待预防和受害人援助项目。

(a)CA 刑法 Code § 667.6(a) 被判犯有 (e) 款规定的罪行且曾被判犯有其中任何一项罪行的人,对每项此类前科应处五年加重刑罚。
(b)CA 刑法 Code § 667.6(b) 被判犯有 (e) 款规定的罪行且曾根据第 667.5 条的定义因其中任何一项罪行服刑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人,对每项此类前次服刑应处十年加重刑罚。
(c)CA 刑法 Code § 667.6(c) 如果犯罪涉及同一受害人且发生在同一场合,则可代替第 1170.1 条规定的刑期,对 (e) 款规定的每项罪行处以完整、独立且连续的刑期。如果某人被判犯有 (e) 款规定的至少一项罪行,则可根据本款处以连续刑期。如果根据本款处以连续刑期,则应与任何其他监禁刑期连续执行,并应从该人原本应获释的时间开始计算。该刑期不应计入根据第 1170.1 条进行的任何裁定。在该刑期之后判处的任何其他刑期不应合并其中,而应从该人原本应获释的时间开始计算。
(d)Copy CA 刑法 Code § 667.6(d)
(1)Copy CA 刑法 Code § 667.6(d)(1)  如果犯罪涉及不同的受害人或涉及同一受害人但发生在不同场合,则对 (e) 款规定的每项罪行应处以完整、独立且连续的刑期。
(2)CA 刑法 Code § 667.6(d)(2)  在根据本款确定对单一受害人实施的犯罪是否发生在不同场合时,法院应考虑在实施一项性犯罪与另一项性犯罪之间,被告是否有合理机会反思其行为,但仍继续实施性侵犯行为。犯罪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被告是否失去或放弃攻击机会,本身均不应成为确定所涉犯罪是否发生在不同场合的决定性因素。
(3)CA 刑法 Code § 667.6(d)(3)  该刑期应与任何其他监禁刑期连续执行,并应从该人原本应获释的时间开始计算。该刑期不应计入根据第 1170.1 条进行的任何裁定。在该刑期之后判处的任何其他刑期不应合并其中,而应从该人原本应获释的时间开始计算。
(e)CA 刑法 Code § 667.6(e) 本条适用于以下罪行:
(1)CA 刑法 Code § 667.6(e)(1) 强奸罪,违反第 261 条 (a) 款第 (2)、(3)、(6) 或 (7) 项。
(2)CA 刑法 Code § 667.6(e)(2) 强奸罪,违反原第 262 条 (a) 款第 (1)、(4) 或 (5) 项。
(3)CA 刑法 Code § 667.6(e)(3) 集体强奸或性侵犯,违反第 264.1 条。
(4)CA 刑法 Code § 667.6(e)(4) 鸡奸罪,违反第 286 条 (c) 款第 (2) 或 (3) 项,或 (d) 或 (k) 款。
(5)CA 刑法 Code § 667.6(e)(5) 猥亵或淫荡行为,违反第 288 条 (b) 款。
(6)CA 刑法 Code § 667.6(e)(6) 持续性虐待儿童罪,违反第 288.5 条。
(7)CA 刑法 Code § 667.6(e)(7) 口交罪,违反第 287 条或原第 288a 条 (c) 款第 (2) 或 (3) 项,或 (d) 或 (k) 款。
(8)CA 刑法 Code § 667.6(e)(8) 性侵犯,违反第 289 条 (a) 或 (g) 款。
(9)CA 刑法 Code § 667.6(e)(9) 作为 (c) 或 (d) 款下的现行罪行,意图实施特定性犯罪的袭击,违反第 220 条。
(10)CA 刑法 Code § 667.6(e)(10) 作为 (a) 或 (b) 款下的前科,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实施的、包含本款规定罪行所有要素的罪行。
(f)CA 刑法 Code § 667.6(f) 除根据 (a) 或 (b) 款施加的任何加重刑罚外,法院还可对根据这些规定判刑的任何人处以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根据本款处以并收取的罚款应存入受害人-证人援助基金,用于拨款资助根据第 13837 条设立的儿童性剥削和儿童性虐待受害人咨询中心及预防项目。如果法院根据本款命令处以罚款,则收取该罚款的实际行政费用(不超过所支付总额的 2%)可存入县财政总基金,供该县使用和受益。

Section § 66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那些犯下严重罪行并曾入狱的人的处理方式。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涉及严重伤害或使用巨大武力的重罪,并且他们之前已经因某些严重罪行(如谋杀或强奸)入狱两次,他们将被视为累犯或“惯犯”。如果他们服刑过两次先前的徒刑,他们必须被判处终身监禁,但有可能在20年后获得假释。如果他们因这些严重罪行入狱三次或更多次,他们将获得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本条不阻止法官在必要时判处死刑或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然而,如果一个人在服刑后连续10年没有再犯任何罪行,那么10年前服刑的徒刑将不予计算。要使这些规定适用,该人的过往徒刑必须在法庭上明确陈述,并由被告承认或由陪审团或法官证实。

(a)CA 刑法 Code § 667.7(a) 任何被判犯有重罪,且在该重罪中根据第12022.53条或第12022.7条规定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亲自使用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的人,曾根据第667.5条的定义服刑两次或两次以上单独的先前徒刑,且所犯罪行包括:谋杀;谋杀未遂;故意过失杀人;致残;通过武力、暴力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强奸;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口交;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实施的鸡奸;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违反第289条(a)款,且该行为是通过武力、暴力、胁迫、威胁或对受害者或他人造成即时非法身体伤害的恐惧而违背受害者意愿完成的;根据第208条原(d)款处罚的绑架,或为勒索、敲诈或抢劫而实施的绑架;涉及使用武力或致命武器的抢劫;涉及使用致命武器的劫车;意图谋杀的袭击;使用致命武器的袭击;使用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武力的袭击;意图实施强奸、鸡奸、口交、违反第289条的性侵犯或对儿童实施猥亵和淫荡行为的袭击;建筑物纵火;违反第4530条(a)款或第4532条,囚犯使用武力或暴力越狱或企图越狱;违反第18745条,意图谋杀而引爆破坏性装置;违反第18750条,引爆造成身体伤害的破坏性装置,或违反第18755条,造成致残或严重身体伤害;违反第18740条,意图伤害、恐吓或威胁而引爆破坏性装置;任何根据第12022.53条或第12022.7条规定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重罪;或任何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有或无假释可能)的重罪,均为惯犯,并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刑法 Code § 667.7(a)(1) 曾服刑两次单独先前徒刑的人,应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且在20年内不得假释,或根据第1170条对基础定罪判定的刑期(包括根据第2部第7篇第4.5章(自第1170条开始)适用的任何加重处罚),或根据第190条或第3046条规定的任何期限,以其中最长者为准。第3部第1篇第7章第2.5条(自第2930条开始)应适用于减少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州立监狱最低刑期,但在此之前,该人不得以其他方式获得假释。
(2)CA 刑法 Code § 667.7(a)(2) 任何被判犯有本款所列重罪,且曾根据第667.5条的定义,因本条(a)款所列罪行服刑三次或三次以上单独先前徒刑的人,应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b)CA 刑法 Code § 667.7(b) 本条不应妨碍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任何在一个人连续10年未被监禁且未犯下导致重罪定罪的罪行之前服刑的先前徒刑,不应用于此项认定。在本条中,因重罪定罪后被送往青少年管理局的羁押应构成先前徒刑。根据本条施加的刑期,仅当先前徒刑在本条的起诉书中被指控,且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无陪审团法庭审判确定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方可施加。

Section § 66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因某些性犯罪被定罪,并且为了实施犯罪而绑架了受害人,他们将面临额外的监禁时间。通常,绑架受害人会增加九年刑期,除非受害人未满14岁,在这种情况下,额外刑期会增加到15年。此外,刑罚可以根据受害人数量或所涉事件累加,并且这额外的刑期可以附加到绑架罪或性犯罪的刑罚中,但不能同时附加到两者。

(a)CA 刑法 Code § 667.8(a) 除(b)款另有规定外,被判犯有第261、264.1、286、287或289条或原第262或288a条重罪的人,为实施该性犯罪而违反第207或209条绑架受害人的,应处以九年附加刑期。
(b)CA 刑法 Code § 667.8(b) 被判犯有第286条(c)款、第287条(c)款或原第288a条,或第288条重罪的人,为实施该性犯罪而违反第207或209条绑架受害人(犯罪时未满14岁)的,应处以十五年附加刑期。本款不适用于第277、278或278.5条所禁止的行为。
(c)CA 刑法 Code § 667.8(c) 以下规定适用于根据本条施加的加重处罚:
(1)CA 刑法 Code § 667.8(c)(1) 每次事件中,每名受害人仅可施加一项加重处罚。
(2)CA 刑法 Code § 667.8(c)(2) 如果受害人有两名或以上,每次事件中,每名受害人可施加一项加重处罚。
(3)CA 刑法 Code § 667.8(c)(3) 该加重处罚可附加于以下两者之一的刑罚,但不能同时附加于两者:
(A)CA 刑法 Code § 667.8(c)(3)(A) 违反第207或209条。
(B)CA 刑法 Code § 667.8(c)(3)(B) 违反本条所列举的性犯罪。

Section § 66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针对弱势受害者实施某些严重犯罪的人,将加重刑罚。如果受害者是65岁或以上的老人,或有盲、聋等残疾,或是不满14岁的儿童,并且犯罪人明知或理应明知其状况,那么刑期将额外增加一年。如果犯罪人曾有同类犯罪前科,则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两年刑期。这些特定犯罪包括故意致残、绑架、抢劫、劫车,以及各种类型的性侵犯和入室盗窃。法律还进一步定义了“发育障碍”的含义,主要指影响主要生活活动的严重、持久性残疾。

(a)CA 刑法 Code § 667.9(a) 实施(c)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罪行的人,如果针对的是65岁或以上的人,或针对的是盲人、聋人、发育障碍者、截瘫患者或四肢瘫痪患者,或针对的是14岁以下的人,且犯罪人明知或理应明知该残疾或状况,则每项违法行为应处一年加重刑罚。
(b)CA 刑法 Code § 667.9(b) 实施(a)款所述违法行为且曾因(c)款规定的任何罪行被定罪的人,除根据第667条规定的刑罚外,每项违法行为应处两年加重刑罚。
(c)Copy CA 刑法 Code § 667.9(c)
(a)Copy CA 刑法 Code § 667.9(c)(a)款和(b)款适用于以下罪行:
(1)CA 刑法 Code § 667.9(c)(1) 故意致残罪,违反第203条或第205条。
(2)CA 刑法 Code § 667.9(c)(2) 绑架罪,违反第207条、第209条或第209.5条。
(3)CA 刑法 Code § 667.9(c)(3) 抢劫罪,违反第211条。
(4)CA 刑法 Code § 667.9(c)(4) 劫车罪,违反第215条。
(5)CA 刑法 Code § 667.9(c)(5) 强奸罪,违反第261条(a)款第(2)项或第(6)项。
(6)CA 刑法 Code § 667.9(c)(6) 强奸罪,违反原第262条(a)款第(1)项或第(4)项。
(7)CA 刑法 Code § 667.9(c)(7) 共同强奸或共同性侵犯,违反第264.1条。
(8)CA 刑法 Code § 667.9(c)(8) 鸡奸罪,违反第286条(c)款第(2)项或第(3)项,或(d)款。
(9)CA 刑法 Code § 667.9(c)(9) 口交罪,违反第287条或原第288a条(c)款第(2)项或第(3)项,或(d)款。
(10)CA 刑法 Code § 667.9(c)(10) 性侵犯,违反第289条(a)款。
(11)CA 刑法 Code § 667.9(c)(11) 违反第459条,即第460条所定义的一级入室盗窃罪。
(d)CA 刑法 Code § 667.9(d) 在本条中,“发育障碍”指一个人的严重、慢性残疾,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刑法 Code § 667.9(d)(1) 归因于精神或身体障碍,或精神和身体障碍的结合。
(2)CA 刑法 Code § 667.9(d)(2) 可能无限期持续。
(3)CA 刑法 Code § 667.9(d)(3) 导致在以下三项或更多生活活动领域中存在实质性功能限制:
(A)CA 刑法 Code § 667.9(d)(3)(A) 自我照护。
(B)CA 刑法 Code § 667.9(d)(3)(B) 接受性和表达性语言。
(C)CA 刑法 Code § 667.9(d)(3)(C) 学习。
(D)CA 刑法 Code § 667.9(d)(3)(D) 行动能力。
(E)CA 刑法 Code § 667.9(d)(3)(E) 自我导向。
(F)CA 刑法 Code § 667.9(d)(3)(F) 独立生活能力。
(G)CA 刑法 Code § 667.9(d)(3)(G) 经济自给自足。

Section § 66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犯罪者有前科,将加重特定罪行的惩罚。如果某人曾犯下第289条规定的罪行,之后又对特别脆弱的人群实施该罪行,那么每项罪行将额外增加两年监禁。脆弱人群包括65岁或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患有盲症、耳聋或发育障碍等残疾的人,且犯罪者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些情况。 此外,符合这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必须在法律指控中正式说明,并由被告承认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认定属实。

Section § 66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年人向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展示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内容,且意图引起性兴奋或引诱未成年人,那么如果他们还被指控犯有针对儿童的特定罪行,他们将面临额外处罚。如果他们实施或企图实施第288条规定的罪行,他们将获得额外一年的刑期。如果是第288.5条规定的罪行,他们将获得额外两年的刑期。这些额外处罚将与针对这些罪行的其他刑期连续执行。

任何成年人,在实施或企图实施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的行为之前或期间,向未成年人展示任何事项(该事项定义见第311.11条 (d) 款),且该事项的制作涉及使用14岁以下的人,明知该事项描绘了14岁以下的人亲自从事或模拟性行为(该性行为定义见第311.4条 (d) 款),意图唤起、吸引或满足该人或该未成年人的淫欲、情欲或性欲,或意图或目的在于引诱该未成年人,应按以下规定就违反本条的行为予以处罚:
(a)CA 刑法 Code § 667.15(a) 如果被判犯有实施或企图实施违反第288条的行为,该成年人应处以一年附加刑期,该刑罚应在对实施或企图实施违反第288条的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之外附加并连续执行。
(b)CA 刑法 Code § 667.15(b) 如果被判犯有实施或企图实施违反第288.5条的行为,该成年人应处以两年附加刑期,该刑罚应在对实施或企图实施违反第288.5条的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之外附加并连续执行。

Section § 667.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某些与欺诈相关的重罪(例如伪造或盗窃)被定罪,并且这些罪行是针对因自然灾害进行维修或改进期间欺诈财产所有者(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的计划的一部分,那么他们的刑期可以额外增加一年。这项额外刑期只有在被正式指控并在法庭上得到证实后才会适用。 这项加重处罚适用于州长或总统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但是,如果存在特定的减轻情节,并且法院为此决定提供了理由,法院可以选择不适用这额外的一年刑期。

Section § 667.1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犯重罪时违反了第538d条的规定,他们将在重罪本身的惩罚之上,额外获得一年的监禁。这额外的一年将取代第538d条通常会给予的任何处罚。

Section § 667.5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例如性虐待儿童(第288条或第288.5条),如果他们之前曾被判犯有相关罪行,包括特定的性犯罪,他们的刑期可能会被额外增加五年。

如果某人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判犯有这类罪行,并再次犯罪,他们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从州立监狱监禁15年到终身监禁不等。

(a)CA 刑法 Code § 667.51(a) 任何被判犯有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的人,因曾犯有(b)款规定的罪行,应处以五年加重刑罚。
(b)CA 刑法 Code § 667.51(b) 第261条、第264.1条、第269条、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第288条、第288.5条或第289条,原第262条或第288a条,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实施的任何包含本款中任何指定罪行的所有要素的罪行。
(c)CA 刑法 Code § 667.51(c) 违反第288条或第288.5条规定,且该人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判犯有(b)款规定的罪行,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15年至终身监禁的刑罚。

Section § 667.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对某些性犯罪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并根据具体情况强调更严厉的刑罚。如果某人被判犯有强奸或猥亵行为等罪行,并且存在某些加重情节,他们可能面临 25 年至终身监禁或 15 年至终身监禁。

加重情节包括使用武器、绑架、此前有类似罪行的定罪、多名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在入室盗窃期间实施犯罪。这些情况必须在法庭上得到证明。如果受害人是未满 14 岁的儿童,犯罪者可能面临无假释的终身监禁,具体取决于犯罪时的年龄。

这些罪行不允许缓刑和暂缓执行判决。如果多项罪行涉及不同的受害人或在不同场合实施,法律要求判处连续刑期。

(a)CA 刑法 Code § 667.61(a) 除 (j)、(l) 或 (m)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被判犯有 (c) 款所列罪行,且在 (d) 款所列一项或多项情形下,或在 (e) 款所列两项或多项情形下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 25 年至终身监禁的刑罚。
(b)CA 刑法 Code § 667.61(b) 除 (a)、(j)、(l) 或 (m)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被判犯有 (c) 款所列罪行,且在 (e) 款所列一项情形下的人,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 15 年至终身监禁的刑罚。
(c)CA 刑法 Code § 667.61(c) 本节适用于以下任何罪行:
(1)CA 刑法 Code § 667.61(c)(1) 违反第 261 节 (a) 款第 (2) 项或第 (6) 项的强奸罪。
(2)CA 刑法 Code § 667.61(c)(2) 违反原第 262 节 (a) 款第 (1) 项或第 (4) 项的强奸罪。
(3)CA 刑法 Code § 667.61(c)(3) 违反第 264.1 节的共同强奸或共同性侵犯罪。
(4)CA 刑法 Code § 667.61(c)(4) 违反第 288 节 (b) 款的猥亵或淫荡行为罪。
(5)CA 刑法 Code § 667.61(c)(5) 违反第 289 节 (a) 款的性侵犯罪。
(6)CA 刑法 Code § 667.61(c)(6) 违反第 286 节 (c) 款第 (2) 项或第 (3) 项,或 (d) 款的鸡奸罪。
(7)CA 刑法 Code § 667.61(c)(7) 违反第 287 节 (c) 款第 (2) 项或第 (3) 项,或 (d) 款,或原第 288a 节的口交罪。
(8)CA 刑法 Code § 667.61(c)(8) 违反第 288 节 (a) 款的猥亵或淫荡行为罪。
(9)CA 刑法 Code § 667.61(c)(9) 违反第 288.5 节的持续性虐待儿童罪。
(d)CA 刑法 Code § 667.61(d) 以下情形适用于 (c) 款所列罪行:
(1)CA 刑法 Code § 667.61(d)(1) 被告此前曾被判犯有 (c) 款所列罪行,包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实施的、包含 (c) 款所列罪行所有要素的罪行。
(2)CA 刑法 Code § 667.61(d)(2) 被告绑架了本案受害人,且受害人的移动显著增加了受害人受伤害的风险,超出了 (c) 款所列基本罪行固有的风险水平。
(3)CA 刑法 Code § 667.61(d)(3) 被告在实施本案罪行时,违反第 205 节或第 206 节,对受害人或其他人施加了严重致残或酷刑。
(4)CA 刑法 Code § 667.61(d)(4) 被告在实施第 460 节 (a) 款所定义的一级入室盗窃期间犯下本案罪行,意图实施 (c) 款所列罪行。
(5)CA 刑法 Code § 667.61(d)(5) 被告违反第 264.1 节、第 286 节 (d) 款,或第 287 节 (d) 款或原第 288a 节犯下本案罪行,且在实施该罪行时,任何人实施了本款第 (2)、(3) 或 (4) 项所述的任何行为。
(6)CA 刑法 Code § 667.61(d)(6) 被告在实施本案罪行时,违反第 12022.53、12022.7 或 12022.8 节,亲自对受害人或其他人造成了严重身体伤害。
(7)CA 刑法 Code § 667.61(d)(7) 被告亲自对未满 14 岁的受害人造成了身体伤害。
(e)CA 刑法 Code § 667.61(e) 以下情形适用于 (c) 款所列罪行:
(1)CA 刑法 Code § 667.61(e)(1) 除 (d) 款第 (2) 项另有规定外,被告违反第 207、209 或 209.5 节绑架了本案受害人。
(2)CA 刑法 Code § 667.61(e)(2) 除 (d) 款第 (4) 项另有规定外,被告在实施违反第 459 节的入室盗窃期间犯下本案罪行。
(3)CA 刑法 Code § 667.61(e)(3) 被告在实施本案罪行时,违反第 12022、12022.3、12022.5 或 12022.53 节,亲自使用了危险或致命武器或枪支。
(4)CA 刑法 Code § 667.61(e)(4) 被告在本案或多案中被判犯有针对多名受害人的 (c) 款所列罪行。
(5)CA 刑法 Code § 667.61(e)(5) 被告在实施本案罪行时,实施了捆绑或束缚受害人或其他人。
(6)CA 刑法 Code § 667.61(e)(6) 被告在实施本案罪行时,违反第 12022.75 节,给受害人服用了受管制物质。
(7)CA 刑法 Code § 667.61(e)(7) 被告违反第 264.1 节、第 286 节 (d) 款,或第 287 节 (d) 款或原第 288a 节犯下本案罪行,且在实施该罪行时,任何人实施了本款第 (1)、(2)、(3)、(5) 或 (6) 项所述的行为,或 (d) 款第 (6) 项所述的行为。
(f)CA 刑法 Code § 667.61(f) 如果仅指控并证明了(d)款或(e)款中规定的、适用(a)、(b)、(j)、(l)或(m)款所规定惩罚所需的最少数量的情形,则该情形或该等情形应作为判处(a)、(b)、(j)、(l)或(m)款中规定刑期的依据,以其中较重者为准,而不应被用于判处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惩罚,除非其他法律规定了更重的刑罚,或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惩罚可以附加于本条规定的惩罚。但是,如果(d)款或(e)款中规定的任何额外情形已被指控并证明,则最少数量的情形应作为判处(a)、(j)或(l)款中规定刑期的依据,任何其他额外情形应被用于判处任何其他法律授权的惩罚或加重处罚。
(g)CA 刑法 Code § 667.61(g) 尽管有第138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法院不得撤销对于受本条惩罚的任何人,(d)款或(e)款中规定的任何情形的指控、承认或认定。
(h)CA 刑法 Code § 667.61(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受本条惩罚的人,不得给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
(i)CA 刑法 Code § 667.61(i) 对于(c)款第(1)项至第(7)项(含)中规定的任何罪行,或(n)款第(1)项至第(6)项(含)中规定的任何罪行,如果犯罪涉及不同的受害者,或涉及同一受害者在不同场合实施的罪行,如同第667.6条(d)款所定义,法院应就根据本条定罪的每项罪行判处连续刑期。
(j)Copy CA 刑法 Code § 667.61(j)
(1)Copy CA 刑法 Code § 667.61(j)(1) 任何被判犯有(c)款中规定的罪行(第288条(a)款的违反除外),针对一名14岁以下儿童受害者,在(d)款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下,或在(e)款中规定的两种或多种情形下,应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如果该人在犯罪时未满18岁,该人应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监禁25年至终身。
(2)CA 刑法 Code § 667.61(j)(2) 任何被判犯有(c)款中规定的罪行,在(e)款中规定的一种情形下,针对一名14岁以下儿童受害者,应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监禁25年至终身。
(k)CA 刑法 Code § 667.61(k) 在本条中,“身体伤害”指因使用超出实施(c)款中规定的罪行所需武力而造成的任何实质性身体伤害。
(l)CA 刑法 Code § 667.61(l) 任何被判犯有(n)款中规定的罪行,在(d)款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情形下,或在(e)款中规定的两种或多种情形下,针对一名14岁或以上未成年受害者,应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如果被定罪的人在犯罪时未满18岁,该人应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监禁25年至终身。
(m)CA 刑法 Code § 667.61(m) 任何被判犯有(n)款中规定的罪行,在(e)款中规定的一种情形下,针对一名14岁或以上未成年人,应被判处在州立监狱监禁25年至终身。
(n)Copy CA 刑法 Code § 667.61(n)
(l)Copy CA 刑法 Code § 667.61(n)(l)款和(m)款适用于以下任何罪行:
(1)CA 刑法 Code § 667.61(n)(1) 强奸,违反第261条(a)款第(2)项。
(2)CA 刑法 Code § 667.61(n)(2) 强奸,违反原第262条(a)款第(1)项。
(3)CA 刑法 Code § 667.61(n)(3) 共同强奸或性侵犯,违反第264.1条。
(4)CA 刑法 Code § 667.61(n)(4) 性侵犯,违反第289条(a)款第(1)项。
(5)CA 刑法 Code § 667.61(n)(5) 鸡奸,违反第286条(c)款第(2)项,或违反第286条(d)款。
(6)CA 刑法 Code § 667.61(n)(6) 口交,违反第287条(c)款第(2)项或原第288a条,或违反第287条(d)款或原第288a条。
(o)CA 刑法 Code § 667.61(o) 本条规定的惩罚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d)款或(e)款中规定的任何情形的存在根据本条在起诉书中被指控,并且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事实认定者认定属实。

Section § 667.7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1998年6月3日之前被判犯有谋杀罪,且根据特定的量刑规定,他们只能根据另一法条(即第2931条)中的某些指导原则,获得可能减少其服刑时间的抵免。

任何被判犯有谋杀罪,且该罪行发生于1998年6月3日之前,并根据第667.7条(a)款第(1)项被判刑的人,仅有资格根据第2931条(a)、(b)和(c)款获得抵免。

Section § 66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针对的是被认定为惯犯性犯罪者的人,这意味着他们之前曾因某些性犯罪被定罪,现在又因类似罪行被定罪。

这类罪犯将被判处25年至终身监禁。

法律列出了使某人成为惯犯的特定罪行,包括各种形式的强奸、性侵犯、猥亵行为、儿童性虐待、鸡奸、口交、意图性犯罪的绑架以及严重性侵犯儿童。

法律还规定,任何法院都不得撤销之前的定罪,并禁止对这些罪犯给予缓刑或暂停执行刑罚。

要适用本节规定,必须正式指控犯罪者的身份,并在法庭上承认或证明其属实。

(a)CA 刑法 Code § 667.71(a) 就本节而言,惯犯性犯罪者是指曾被判犯有(c)款所列一项或多项罪行,且在本次诉讼中被判犯有其中一项罪行的人。
(b)CA 刑法 Code § 667.71(b) 惯犯性犯罪者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25年至终身监禁的刑罚。
(c)CA 刑法 Code § 667.71(c) 本节适用于以下任何罪行:
(1)CA 刑法 Code § 667.71(c)(1) 强奸,违反第261条(a)款第(2)项或第(6)项的规定。
(2)CA 刑法 Code § 667.71(c)(2) 强奸,违反原第262条(a)款第(1)项或第(4)项的规定。
(3)CA 刑法 Code § 667.71(c)(3) 共同强奸或性侵犯,违反第264.1条的规定。
(4)CA 刑法 Code § 667.71(c)(4) 猥亵或淫荡行为,违反第288条(a)款或(b)款的规定。
(5)CA 刑法 Code § 667.71(c)(5) 性侵犯,违反第289条(a)款或(j)款的规定。
(6)CA 刑法 Code § 667.71(c)(6) 持续性虐待儿童,违反第288.5条的规定。
(7)CA 刑法 Code § 667.71(c)(7) 鸡奸,违反第286条(c)款或(d)款的规定。
(8)CA 刑法 Code § 667.71(c)(8) 口交,违反第287条(c)款或(d)款或原第288a条的规定。
(9)CA 刑法 Code § 667.71(c)(9) 绑架,违反第207条(b)款的规定。
(10)CA 刑法 Code § 667.71(c)(10) 绑架,违反原第208条(d)款的规定(为实施特定性犯罪而绑架)。
(11)CA 刑法 Code § 667.71(c)(11) 绑架,违反第209条(b)款的规定,意图实施特定性犯罪。
(12)CA 刑法 Code § 667.71(c)(12) 严重性侵犯儿童,违反第269条的规定。
(13)CA 刑法 Code § 667.71(c)(13)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实施的罪行,包含本款所列罪行的所有要素。
(d)CA 刑法 Code § 667.71(d) 尽管有第138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对于受本节处罚的人,法院不得撤销对(c)款所列任何前科的指控、承认或认定。
(e)CA 刑法 Code § 667.71(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对受本节处罚的人准予缓刑,也不得暂停执行或判处刑罚。
(f)CA 刑法 Code § 667.71(f) 本节仅适用于被告的惯犯性犯罪者身份在起诉书中被指控,且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事实认定者认定属实的情况。

Section § 667.7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某些毒品相关罪行被定罪,并且之前已经因类似罪行服刑两次或两次以上,那么他可能面临终身监禁,并且至少17年内不得假释,或者法院判定的更长刑期,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不过,根据某些监狱规定,他们可以减少最低刑期。如果一个人在过去10年里既没有坐牢也没有犯下重罪,那么之前的刑期就不能被计算在内。之前的刑期包括因重罪在青年管理局度过的时期。要施加这种惩罚,必须正式指控之前的刑期,并由被告承认或在法庭上证明。

任何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3、11353.5、11361、11380或11380.5条而被定罪的人,如果曾根据第667.5条的定义,因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3、11353.5、11361、11380或11380.5条而服刑两次或两次以上单独的先前监禁刑期,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终身监禁,且17年内不得假释,或根据第1170条由法院对基础定罪确定的刑期,包括根据《第2部分第7篇第4.5章》(自第1170条起)适用的任何加重处罚,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第3部分第1篇第7章第2.5条》(自第2930条起)的规定应适用于减少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州立监狱最低刑期,但在此之前该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假释。任何在10年期间之前服刑的先前监禁刑期,如果该期间内该人既未被监禁也未犯下导致重罪定罪的罪行,则不得用于此项认定。如本条所用,在重罪定罪后被送往青年管理局的,应构成先前监禁刑期。根据本条施加的刑期,只有当先前监禁刑期在起诉书中根据本条被指控,并经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经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经法院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无陪审团审理确定有罪的情况下认定属实,方可施加。

Section § 667.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判犯有绑架或带走未满 14 岁儿童的罪行,且目的是永久剥夺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权,他们将在州立监狱额外服刑五年。

Section § 66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判犯有暴力重罪,并且他们拍摄了犯罪过程,目的是为了鼓励或协助犯罪,那么法官可以将该视频作为判处更严厉刑罚的理由。

Section § 66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其他州或国家被判犯有罪行,且该罪行类似于在加州可判处监禁的罪行,那么该前科可能会影响他们在加州实施任何新罪行时的惩罚方式。这可能包括增加刑罚或延长监禁期,就像加州内部前科所适用的情况一样。

任何在其他州、政府、国家或司法管辖区被判犯有罪行的人,如果该罪行发生在本州,根据本州法律可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则其在本州内实施的任何后续犯罪,应依法受到惩罚,其惩罚方式和程度与该前科发生在本州法院的情况相同。本条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规定基于前科或先前监禁期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而增加刑罚或监禁期的法规。

Section § 66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重罪定罪是根据特定的法典条款来指代的,那么它也应该包括任何与该定罪具有相同构成要件的早期法律。这对于那些根据之前的定罪或服刑期来加重处罚或延长监禁时间的规定非常重要。

Section § 669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当某人被判犯有多项罪行时,如何确定其刑期。如果一个人被判犯有多项罪行,法院会决定这些刑期是同时执行(并罚)还是一个接一个地执行(连罚)。如果涉及无期徒刑,任何其他固定期限的刑期必须先服完,并且不计入假释资格。如果法院在判决时不知道有先前的定罪,或者没有决定如何执行刑期,那么新的刑期默认将同时执行,除非法院在 60 天内作出决定。惩教与康复部必须告知法院被告所有尚未完全服完的先前刑期。如果任何一项罪行要求在州立监狱服刑,那么所有刑期都将在州立监狱服刑,即使其中一些原本可以在县监狱服刑。

Section § 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打击那些通过策划对受自然灾害损坏的房产进行维修或改进来欺诈房产所有者的人。如果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欺诈,特别是在州长或总统正式宣布灾害之后,惩罚可能会加倍。

如果某人之前曾因类似欺诈被判重罪,他们将面临额外一年的监禁。此外,法院必须命令向受害者全额赔偿,这可能会影响缓刑期限,使缓刑至少持续五年或直到赔偿付清。

此外,收取的任何罚款还可以用于支付调查和起诉费用。这项法规确保那些利用灾情谋取经济利益的人将受到严厉惩罚和赔偿要求。

(a)CA 刑法 Code § 670(a) 任何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158或7159条,或第7161条(b)、(c)、(d)或(e)款,或本法典第470、484、487或532条的人,如果其行为是欺诈住宅或非住宅结构所有者或承租人计划或方案的一部分,且与提供或实施对该结构或财产的维修或改进,或与此相关的场地增减有关,针对(b)款中规定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或破坏,应受(c)款和(d)款规定的处罚和加重处罚。任何使某人适用本条的事实的存在,应在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中予以指控,且由被告在公开法庭上承认,或由审理有罪问题的陪审团认定属实,或在通过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由法院无陪审团审判确定有罪的情况下,由法院认定属实。
(b)CA 刑法 Code § 670(b) 本条适用于州长根据《政府法典》第8625条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自然灾害,或美国总统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重大灾害的自然灾害。
(c)CA 刑法 Code § 670(c) 适用于本条的罪行的最高或规定罚款金额应加倍。如果该人曾被判犯有(a)款中规定的重罪,该人应在根据本款另行规定的任何重罪监禁刑期之外,再加判一年,且该加判刑期应连续执行。
(d)CA 刑法 Code § 670(d) 此外,法院应命令根据本条判刑的任何人向受害者作出全额赔偿,或根据该人的支付能力向受害者作出赔偿,支付能力定义见第1203.1b条(e)款。法院根据本款命令的赔偿金的支付,应作为法院对根据本条可处罚的罪行所判任何缓刑的条件。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缓刑期应至少为五年,或直至向受害者作出全额赔偿,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
(e)CA 刑法 Code § 670(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从根据本条定罪所处的任何罚款中收回其调查和起诉费用。

Section § 67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有罪,且该罪行没有明确规定罚款,法院可以选择额外处以罚款。轻罪的罚款最高可达一千美元,重罪的罚款最高可达一万美元,除了监禁刑罚之外。

对于任何可处以监禁(在任何监狱或看守所)的罪行,一旦定罪,如果本法未规定罚款,法院可以对犯罪人处以罚款,轻罪案件中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重罪案件中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除规定的监禁刑罚外。

Section § 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监狱、医院或任何政府设施等场所,使用残酷、体罚或不寻常的惩罚是违法的。它禁止使用紧身衣、口枷或拇指夹等惩罚方式。它还禁止任何可能损害被拘留者健康的治疗或忽视行为。违反这项法律或协助他人违反,均被视为轻罪。

在感化院、机构、监狱、州立医院或任何其他州、县或市机构中,使用任何残酷、体罚或不寻常的惩罚,或施加任何治疗或允许任何缺乏照护,从而损害或损害囚犯、被拘留者或被监禁者的健康,均属非法;特此禁止使用紧身衣、口枷、拇指夹、淋浴或吊起囚犯、被拘留者或被监禁者进行惩罚。任何违反本节规定或以任何方式协助、教唆或试图促成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Section § 6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日托中心的儿童照护者对其照护的儿童犯下某些严重罪行,例如性侵犯,他们将面临额外的监禁时间。如果他们与他人合谋犯罪,附加的惩罚会更长。这些附加的刑罚是在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其他法律后果之外的。

(a)CA 刑法 Code § 674(a) 任何在日托机构担任主要照护者的人,如果被判犯有第261、285、286、287、288或289条或原第288a条重罪,且犯罪受害者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法院、任何负责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共机构或缓刑部门委托其照护的未成年人,可处以两年附加刑期。
(b)CA 刑法 Code § 674(b) 如果(a)款所述的罪行是在自愿与他人协同作案时实施的,该被定罪者可处以三年附加刑期。
(c)CA 刑法 Code § 674(c) 本条授权的加重处罚可在任何其他规定或授权的加重处罚之外施加。

Section § 67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某些严重罪行被定罪,且该罪行涉及与未成年人进行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物品的交换,他们将面临额外一年的州立监狱监禁。这种额外惩罚可以在他们可能受到的任何其他处罚之上叠加。

Section § 67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根据财产价值确定犯罪的严重程度或其刑罚时,该价值必须以美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