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法典于1873年1月1日中午生效。

Section § 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法律不适用于在该法律通过之前发生的行为或情况,除非法律明确另有规定。

任何部分均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明确声明。

Section § 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解释《刑法典》时,无需遵循旧的、对刑法进行非常狭隘解释的规则。相反,你应该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解释它们,并有助于实现其预期目的,同时促进公平和正义。

Section § 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中的规则与现有法律非常相似,那么它们应被视为现有法律的延续,而不是全新的法律。

本法典的规定,只要它们与现有法规实质上相同,必须被解释为现有法规的延续,而非新的制定法。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一旦《刑法典》生效,只有本法典或其提及的特定法规或条例认定为非法的行为或不作为,才可被视为犯罪。如果某事在本法典颁布之前开始,仍可根据旧法律进行起诉,如同新法典不存在一样。

Section § 7

Explanation

加州《刑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法典中各种词语和短语的解释方式。现在时态的词语也涵盖未来情况,阳性词语包括阴性和中性含义。单数词语可以指复数,反之亦然。

重要的定义包括“人”(可以指公司)、“县”(包括市县)、“书写”(涵盖印刷和打字),以及“宣誓”等术语(包括确认或声明)。本节还定义了“签名”或“签署”的含义,包括不能书写者的标记。此外,它还详细解释了“故意地”、“疏忽”、“腐败地”、“恶意”、“明知地”和“贿赂”等词语在法律语境中的具体含义。

其他定义的术语包括“船舶”、“治安官”、“地方行政官”、“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月”、“白天”、“夜间”、“遗嘱”、“令状”、“传票”、“印章”、“州”和“节”等。本节旨在确保法典中的术语得到一致和准确的理解。

(a)CA 刑法 Code § 7(a) 本法典中使用的现在时词语包括将来时和现在时。阳性词语包括阴性和中性。单数词语包括复数,复数词语包括单数。
(1)CA 刑法 Code § 7(a)(1) “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CA 刑法 Code § 7(a)(2) “县”包括市县。
(3)CA 刑法 Code § 7(a)(3) “书写”包括印刷和打字。
(4)CA 刑法 Code § 7(a)(4) “宣誓”包括确认或声明,并且在宣誓或确认下作出的每种口头陈述都包含在“作证”一词中,每种书面陈述都包含在“作供”一词中。
(5)CA 刑法 Code § 7(a)(5) “签名”或“签署”包括标记,当某人不能书写时,由一名以证人身份书写自己姓名的人在其标记附近书写其姓名,但如果签名是以标记方式作出的,为了使其能够被承认或作为任何宣誓声明的签名,必须由两名证人见证,这两名证人应签署自己的姓名作为证人。
(b)CA 刑法 Code § 7(b)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本法典中下列词语具有本节赋予它们的含义:
(1)CA 刑法 Code § 7(b)(1) “故意地”,当用于行为的实施或不实施的意图时,仅指实施该行为或作出所指的不作为的目的或意愿。它不要求有任何违反法律、伤害他人或获取任何利益的意图。
(2)CA 刑法 Code § 7(b)(2) “疏忽”、“过失”、“疏忽的”和“疏忽地”指未能对行为或不作为的性质或可能后果给予一个审慎的人在处理自身事务时通常会给予的关注。
(3)CA 刑法 Code § 7(b)(3) “腐败地”指为行为或不作为的犯罪人或其他人获取或造成某种金钱或其他利益的不法意图。
(4)CA 刑法 Code § 7(b)(4) “恶意”和“恶意地”指意图烦扰、骚扰或伤害他人,或意图实施不法行为,并可通过证据或法律推定予以确立。
(5)CA 刑法 Code § 7(b)(5) “明知地”仅指知道存在使该行为或不作为符合本法典规定的事实。它不要求知道该行为或不作为的非法性。
(6)CA 刑法 Code § 7(b)(6) “贿赂”指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有价值或有利之物,或任何承诺或保证给予、索取、给予或接受的任何东西,意图以腐败方式非法影响受贿人在其任何公共或官方职务中的行为、投票或意见。
(7)CA 刑法 Code § 7(b)(7) “船舶”,当用于航运时,包括各种船只、汽船、运河船、驳船,以及任何适合从一地航行到另一地以运输货物或人员的结构,但在第 192.5 节和第 193.5 节中使用时,“船舶”一词指《港口和航运法典》第 651 节中定义的船舶。
(8)CA 刑法 Code § 7(b)(8) “治安官”指第 2 部分第 3 编第 4.5 章(自第 830 节起)中提及的任何一名官员。
(9)CA 刑法 Code § 7(b)(9) “地方行政官”指第 808 节中提及的任何一名官员。
(10)CA 刑法 Code § 7(b)(10) “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11)CA 刑法 Code § 7(b)(11) “不动产”与土地、租赁地产和可继承财产的范围相同。
(12)CA 刑法 Code § 7(b)(12) “动产”包括金钱、货物、动产、诉讼权利和债权凭证。
(13)CA 刑法 Code § 7(b)(13) “月”指日历月,除非另有说明;“白天”一词指日出与日落之间的时间段,“夜间”一词指日落与日出之间的时间段。
(14)CA 刑法 Code § 7(b)(14) “遗嘱”包括遗嘱附录。
(15)CA 刑法 Code § 7(b)(15) “令状”指以人民名义或法院或司法官员名义发出的书面命令或训令,“传票”指在司法程序中发出的令状或传唤。
(16)CA 刑法 Code § 7(b)(16) 当法律要求法院或公职人员的印章加盖于任何文件上时,“印章”一词包括仅在纸上或在附着于纸上且能留下可见印记的任何物质上的印章印记。私人印章可以同样方式制作,或通过笔的卷曲,或在其姓名旁书写“印章”一词。
(17)CA 刑法 Code § 7(b)(17) “州”,当用于指美国的不同部分时,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和各属地,“美国”可包括该特区和各属地。
(18)CA 刑法 Code § 7(b)(18) “节”,此后无论何时使用,均指本法典的某一节,除非明确提及其他法典或法规。
(19)CA 刑法 Code § 7(b)(19) “登记入册”指将逮捕记录在官方警方档案中,以及警方对被捕人员进行指纹和照片采集,或逮捕后的任何此类行为。
(20)CA 刑法 Code § 7(b)(20)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典》第297.5条的规定。
(c)CA 刑法 Code § 7(c) 词语和短语应根据上下文和语言的公认用法进行解释,但技术性词语和短语,以及任何其他在法律上已获得特殊和适当含义的词语和短语,应根据该特殊和适当的含义进行解释。
(d)CA 刑法 Code § 7(d) 赋予三名或更多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共同权力的词语,应解释为将该权力赋予他们中的多数,除非授予权力的法案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罪行的描述与定义该罪行的具体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任何混淆或冲突,具体法律条文应优先适用。该描述主要用于参考,除非明确表明该描述旨在限制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需要证明某人作为犯罪的一部分有欺诈意图时,只要证明他们计划欺骗任何个人、团体、政府或企业就足够了。

凡本法典任何条款规定,构成任何罪行需要有欺诈意图时,只要意图欺诈任何个人、社团、政治团体或法人团体,即为足够。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即使本法典没有明确提及对于根据本法典应受惩罚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或罚金,您仍然有权在民事诉讼或程序中寻求这些补救措施。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仅仅因为本法典没有明确列出丧失公职或信托职位的具体理由,并不意味着这种丧失资格或相关权力就不存在。它也不妨碍任何法律允许的、旨在执行对担任此类职位的人员进行弹劾、免职或停职的法律行动。

本法典未予明文规定或确认任何丧失公职、或法律授予的其他信托或特别权力的理由,或法律授予的弹劾、免职、罢免或停职任何公职人员或担任任何信托、职务或法律授予的其他特别权力的人的任何权力,不影响该丧失资格或权力,或法律授权执行该弹劾、免职、罢免或停职的任何程序。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本法典不限制法律赋予军事法庭或军事机关惩罚违法者的权力。此外,它通常不影响公共机构或官员惩罚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除非在另一个相关条款,即第19.2条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某项罪行的惩罚时,法院有责任在判刑时决定并执行该惩罚。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项罪行的惩罚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而是有一个范围时,由法院来决定每个案件的具体惩罚,并且必须遵守本法典所规定的限度。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作为证人作证时说了假话,那么这份虚假证词可以在另一起伪证罪案件中被用来指控他们。这意味着,仅仅因为某人是证人,并不能保护他们在作证时撒谎的情况下免受指控。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在加州,犯罪是指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做了被禁止的事情,还是没有做被要求做的事情。如果被定罪,后果可能包括死刑、监禁、罚款、失去政府职位,或者未来被禁止担任任何政府职务。

犯罪或公罪是指违反禁止或命令某事的法律而实施或未实施的行为,并且在定罪后,可附加以下任何一种惩罚:
1. 死刑;
2. 监禁;
3. 罚款;
4. 免职;或,
5. 取消在本州担任任何荣誉、信任或营利性职务的资格。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三种类型的罪行:重罪、轻罪和违规。重罪是严重的罪行,轻罪严重程度较低,而违规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犯罪和公诉罪行包括:
1. 重罪;
2. 轻罪;以及
3. 违规。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对犯罪进行分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某些犯罪可以被视为轻罪而非重罪。重罪是严重的犯罪,可能导致死刑、州立监狱或县立监狱的刑罚。未被归类为重罪或违规的犯罪是轻罪。

该法律概述了犯罪可能被视为轻罪的情况。例如,如果惩罚不涉及州立监狱,如果被告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如果缓刑被批准且法院宣布其为轻罪,如果检察官将其作为轻罪提起指控,或者如果治安法官在初步审查期间将其归类为轻罪。

如果少年从少年司法部门获释,某些犯罪可能会变为轻罪。在特定条件下,另一节中列出的一些犯罪可以被视为违规,其严重程度低于轻罪。重要的是,如果法律要求,法官不能阻止性犯罪者注册。此外,拖欠赔偿不影响减刑。

(a)CA 刑法 Code § 17(a) 重罪是指可处以死刑、监禁于州立监狱,或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于县立监狱的罪行。任何其他罪行或公诉罪均为轻罪,但归类为违规的罪行除外。
(b)CA 刑法 Code § 17(b) 当一项罪行可由法院酌情决定处以监禁于州立监狱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于县立监狱,或处以罚款或监禁于县立监狱时,在以下情形下,该罪行在所有情况下均视为轻罪:
(1)CA 刑法 Code § 17(b)(1) 在判决施加的惩罚并非监禁于州立监狱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于县立监狱之后。
(2)CA 刑法 Code § 17(b)(2) 当法院在将被告移交少年司法部门时,将该罪行指定为轻罪。
(3)CA 刑法 Code § 17(b)(3) 当法院准予被告缓刑,并在准予缓刑时,或此后根据被告或缓刑官的申请,法院宣布该罪行是轻罪。
(4)CA 刑法 Code § 17(b)(4) 当检察官向对轻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指控,指明该罪行是轻罪,除非被告在提审或答辩时反对将该罪行定为轻罪,在此情况下,指控书应修改为指控重罪,案件应按重罪指控书进行审理。
(5)CA 刑法 Code § 17(b)(5) 当在初步审查时或之前,或在根据第872条提交命令之前,治安法官认定该罪行是轻罪,在此情况下,案件应按被告已就轻罪指控书被提审的方式进行。
(c)CA 刑法 Code § 17(c) 当被告因一项可由法院酌情决定处以监禁于州立监狱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于县立监狱,或处以罚款或监禁于县立监狱不超过一年的罪行而被移交少年司法部门时,该罪行在被告从少年司法部门获释后,此后在所有情况下均视为轻罪。
(d)CA 刑法 Code § 17(d) 违反第19.8条中列出的任何法典条款,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均属于违规,须遵守第19.6条和第19.7条所述的程序:
(1)CA 刑法 Code § 17(d)(1) 检察官提起指控,将该罪行定为违规,除非被告在被提审时,在被告知其权利后,选择将案件按轻罪处理。
(2)CA 刑法 Code § 17(d)(2) 法院经被告同意,认定该罪行是违规,在此情况下,案件应按被告已就违规指控书被提审的方式进行。
(e)CA 刑法 Code § 17(e) 如果被告被指控的罪行根据第290条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且事实认定者已认定被告有罪,则本条不授权法官免除被告根据第290条注册为性犯罪者的义务。
(f)CA 刑法 Code § 17(f) 当法院根据本条行使其酌情权时,未履行的赔偿令或赔偿罚款不得作为拒绝减刑请求或申请的理由。

Section § 1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目标是采用限制最少的方案。

法院应探索监禁的替代方案,例如特殊法院项目、分流策略、恢复性司法或缓刑。

法官有权在法律框架和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内决定最佳判决。

(a)CA 刑法 Code § 17.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任何刑事案件的处置应采用可用的限制最少的手段。
(b)CA 刑法 Code § 17.2(b) 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应考虑监禁的替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协作司法法院项目、分流、恢复性司法和缓刑。
(c)CA 刑法 Code § 17.2(c) 法院应拥有根据相关法规和司法委员会的量刑规则决定适当判决的自由裁量权。

Section § 17.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侧重于社区矫正而非扩建监狱来持续致力于减少再犯。州政府承认,尽管惩教支出增加,但再入狱率仍然很高,因此需要改变公共安全的方法。

该法律强调投资于整合循证实践的地方社区计划,以改善低级别罪犯的结果。这包括居家拘禁、社区服务和药物滥用治疗等。目标是在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并追究其责任的同时,提高公共安全。

该法律还倡导司法再投资战略,以更有效地利用刑事司法资金,旨在产生可重新投入到有效公共安全战略中的节省资金,例如强化监督和恢复性司法计划。

最后,它将“社区惩罚”和“循证实践”定义为经科学研究支持的、旨在降低再犯率的方法。

(a)CA 刑法 Code § 17.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刑法 Code § 17.5(a)(1) 立法机关重申其减少刑事罪犯再犯率的承诺。
(2)CA 刑法 Code § 17.5(a)(2) 尽管过去二十年惩教支出大幅增加,全国范围内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入狱率保持不变或有所恶化。全国数据显示,约40%的获释人员在三年内再次入狱。在加利福尼亚州,曾服刑人员的再犯率甚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CA 刑法 Code § 17.5(a)(3) 依赖于建造和运营更多监狱以解决社区安全问题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不可持续的,并且不会带来公共安全的改善。
(4)CA 刑法 Code § 17.5(a)(4) 加利福尼亚州必须重新投入其刑事司法资源,以支持社区矫正计划和循证实践,从而为本州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巨额投资带来更好的公共安全回报。
(5)CA 刑法 Code § 17.5(a)(5) 将没有严重、暴力或性犯罪前科的低级别重罪犯重新安置到地方运营的社区矫正计划中,这些计划通过社区惩罚、循证实践、改进的监督策略和增强的保障能力得到加强,这将改善成年重罪犯的公共安全结果,并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6)CA 刑法 Code § 17.5(a)(6) 社区矫正计划需要地方公共安全实体与县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提供和扩大对低级别罪犯群体的社区惩罚使用。每个县的当地社区矫正伙伴关系(根据第1230条(b)款(2)项设立)应在制定计划和确保低级别罪犯获得适当结果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7)CA 刑法 Code § 17.5(a)(7) 财政政策和惩教实践应保持一致,以促进适合每个县的司法再投资战略。“司法再投资”是一种数据驱动的方法,旨在减少惩教和相关刑事司法支出,并将节省下来的资金重新投入到旨在提高公共安全的战略中。司法再投资的目的是更具成本效益地管理和分配刑事司法人口,从而产生可重新投入到循证战略中的节省资金,这些战略在提高公共安全的同时追究罪犯的责任。
(8)CA 刑法 Code § 17.5(a)(8) “社区惩罚”是指惩教制裁和计划,涵盖一系列监禁和非监禁措施,以应对犯罪或不遵守规定的罪犯活动。社区惩罚可由地方公共安全实体直接提供,或通过社区公共或私人惩教服务提供商提供,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7.5(a)(8)(A) 在监狱中短期快速监禁,期限不超过10天。
(B)CA 刑法 Code § 17.5(a)(8)(B) 强化社区监督。
(C)CA 刑法 Code § 17.5(a)(8)(C) 附带电子监控或GPS监控的居家拘禁。
(D)CA 刑法 Code § 17.5(a)(8)(D) 强制社区服务。
(E)CA 刑法 Code § 17.5(a)(8)(E) 恢复性司法计划,例如强制受害者赔偿和受害者-罪犯和解。
(F)CA 刑法 Code § 17.5(a)(8)(F) 根据第1208条,在休假计划中进行工作、培训或教育。
(G)CA 刑法 Code § 17.5(a)(8)(G) 根据第4024.2条,在工作释放计划中以工作代替监禁。
(H)CA 刑法 Code § 17.5(a)(8)(H) 日间报到。
(I)CA 刑法 Code § 17.5(a)(8)(I) 强制性住院或非住院药物滥用治疗计划。
(J)CA 刑法 Code § 17.5(a)(8)(J) 强制随机药物检测。
(K)CA 刑法 Code § 17.5(a)(8)(K) 母婴护理计划。
(L)CA 刑法 Code § 17.5(a)(8)(L) 社区寄宿计划,提供结构化管理、监督、药物治疗、酒精治疗、扫盲计划、就业咨询、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治疗,或这些及其他干预措施的任何组合。
(9)CA 刑法 Code § 17.5(a)(9) “循证实践”是指经科学研究证明可减少缓刑、假释或释放后监督下的个人再犯率的监督政策、程序、计划和实践。
(b)CA 刑法 Code § 17.5(b) 本法案的规定无意缓解州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

Section § 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帮助前囚犯成功重返社会的重要性,以减少他们再次犯罪(即再犯)的可能性。它列举了几项在其他州行之有效的支持策略,例如风险评估、住房、治疗项目和就业机会。最终目标是提升公共安全并减少监狱和看守所的人数。该法律建议在2014-15财政年度在加州启动一项计划,利用社区资源实现短期成功,并规划长期发展。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刑法 Code § 17.7(a) 通过实践和项目支持重新融入社会的罪犯的策略,例如标准化风险和需求评估、过渡性社区住房、治疗、医疗和心理健康服务以及就业,已被证明能显著降低其他州罪犯的再犯率。
(b)CA 刑法 Code § 17.7(b) 改善服刑期满后重新融入社区的罪犯的境况,将促进公共安全并减少加州的监狱和看守所人口。
(c)CA 刑法 Code § 17.7(c) 建立一个包含已知能降低再犯率策略的加州重返社会计划,需要在2014-15财政年度利用社区现有资源进行积极的短期启动,并为未来的预算年度制定一项全面的长期发展计划,旨在随着更多社区伙伴关系的确定和发展,扩大这些策略的可用性、影响力和可持续性。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重罪的常规处罚,适用于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刑罚的情况。通常,重罪可能导致在州立监狱监禁16个月、两年或三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未指定其他替代刑罚,重罪也可能被判处在县监狱监禁最长一年,或处以罚款,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某些罪行的最长监禁时间从一年改为364天,这意味着2015年1月1日之后被判刑的人,对于这些罪行,监禁时间不能超过364天。这项法律还具有追溯力,意味着它适用于过去的案件。如果有人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被判处一年监禁,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将刑期减至不超过364天。

(a)CA 刑法 Code § 18.5(a) 任何州法律规定可处以最长不超过一年县监狱监禁的罪行,应处以不超过364天的县监狱监禁。本条规定应溯及适用,无论案件在2015年1月1日是否已终结。
(b)CA 刑法 Code § 18.5(b) 在2015年1月1日之前被判处一年县监狱监禁的人,可向作出该案定罪判决的审判法院提交申请,将刑期修改为(a)款规定的最长期限。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州犯了轻罪,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惩罚,否则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最高六个月的县监狱监禁、最高一千美元的罚款,或者两者兼施。

Section § 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因轻罪定罪、缓刑期、民事藐视法庭或未能支付罚款,不能被关押在县或市监狱或类似设施中超过一年,除非他们因多项罪名被判连续刑期,或一项根据特定规则规定重罪处罚的罪行。但是,假释期间不计入此监禁期。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因轻罪定罪,或因重罪或轻罪定罪而作为缓刑条件,或因民事藐视法庭被羁押,或因重罪或轻罪定罪而未能支付罚款,或因任何原因(除非是因根据第1170条 (h) 款规定重罪处罚的罪行定罪,或因多项罪名定罪且判处连续刑期),被判处在县或市监狱,或在县或联合县劳教农场、公路营地、劳动营地或其他县成人拘留所监禁,或被移交治安官安置在任何县成人拘留所的,其羁押期限均不得超过一年;但是,假释期间不应计入监禁期限。

Section § 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项行为或不行为根据法规被视为公共犯罪,但没有明确规定其惩罚,它将被视为轻罪处理。

Section § 1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被指控犯有违规行为,你不会被判入狱。此外,你没有权利获得陪审团审判,并且除非你确实被捕,且没有根据出庭承诺、自身具结或缴纳保释金而被释放,否则你不会获得法院指派的律师。

违规行为不应处以监禁。被指控犯有违规行为的人无权获得陪审团审判。被指控犯有违规行为的人无权获得公设辩护人或其他由公共费用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除非其被捕且未因其书面出庭承诺、其自身具结或缴纳保释金而被释放。

Section § 19.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另有法律规定,适用于轻罪的规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违规行为。这包括警察可以做什么、哪些法院处理这些案件、启动和完成案件的时间限制以及在法庭上证明案件。

Section § 1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被归类为轻微违规行为的罪行,这些罪行受另一条款(第17条(d)款)的约束。这些罪行可能来自各种法律类别,包括《刑法典》条款、《商业和职业法典》条款、《政府法典》和《车辆法典》条款。轻微违规行为可处以最高250美元的罚款,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较低的罚款金额。

如果某人根据第17条(d)款被判轻微违规,通常不会导致吊销驾照,也不会影响他们的缓刑或假释,除非是与未出庭相关的特定严重违规行为。

(a)Copy CA 刑法 Code § 19.8(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9.8(a)(1) 以下罪行适用第17条(d)款:
(A)CA 刑法 Code § 19.8(a)(1)(A) 第193.8、330、415、485、490.7、555、602.13和853.7条。
(B)CA 刑法 Code § 19.8(a)(1)(B) 第532b条(c)款和第602条(o)款。
(C)CA 刑法 Code § 19.8(a)(1)(C) 《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5658条(b)款以及第21672、25661和25662条。
(D)CA 刑法 Code § 19.8(a)(1)(D) 《政府法典》第27204条。
(E)CA 刑法 Code § 19.8(a)(1)(E) 《车辆法典》第23109条(c)款以及第5201.1、12500、14601.1、27150.1和40508条。
(F)CA 刑法 Code § 19.8(a)(1)(F) 立法机关规定适用第17条(d)款的任何其他罪行。
(2)CA 刑法 Code § 19.8(a)(2) 除非明确规定了违反这些条款的较低最高罚款,否则作为违规行为的违反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美元)的罚款。
(b)CA 刑法 Code § 19.8(b) 除非另有规定处罚,否则被宣布为违规行为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美元)的罚款。
(c)CA 刑法 Code § 19.8(c) 除《车辆法典》第13202.5条(d)款和《车辆法典》第14601.1条中列举的因未出庭而导致的违规行为外,根据第17条(d)款被定为违规行为的罪行的定罪,不构成暂停、吊销或拒绝颁发执照的理由,也不构成撤销被定罪者的缓刑或假释的理由。

Section § 19.9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说,“强制监督”是被告人刑期中由县缓刑官监督的部分。这会按照量刑规则中的特定条款执行。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要认定某事为犯罪,必须同时存在行为和犯罪意图,或者该人必须存在刑事过失。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要被认定犯有犯罪未遂,你既需要有犯罪的意图,也需要已经采取了直接的行动去实施犯罪,即使最终没有成功。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颁发商业或专业执照的州机构,在犯罪行为与被许可人的工作职责或资格相关的刑事案件中介入。他们可以自愿或应法院命令提供信息和建议,以帮助法院决定缓刑条件或其他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共利益的事项。“执照”一词也包括许可证和证书,而“州机构”则包括颁发执照的委员会或理事会等机构。

在任何针对某人的刑事诉讼中,该人已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或《教育法典》或《脊骨神经医学倡议法案》的规定,由州机构颁发了从事某项商业或专业的执照,颁发该执照的州机构可以自愿出庭提供相关信息,就具体的缓刑条件提出建议,或提供任何其他必要协助以促进司法公正和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法院可以命令其这样做,如果所指控的罪行与被许可人的资格、职能或职责有实质性关联。
就本条而言,“执照”一词应包括由州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或证书。
就本条而言,“州机构”一词应包括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教育法典》或《脊骨神经医学倡议法案》的规定设立的任何州委员会、理事会、局或部门,旨在许可和规范从事特定商业和专业活动的个人。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您可以将这整部法律称为“《刑法典》”,如果需要,还可以加上具体的条文编号,以便准确指明某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