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据第888.2条规定大陪审团成员人数为23人的县,除非至少14名大陪审员同意;在成员人数为11人的县,除非至少8名大陪审员同意;以及在所有其他县,除非至少12名大陪审员同意,否则不得提出起诉书。当起诉书如此成立时,应批注“真实起诉书”(A true bill),且该批注应由大陪审团主席签署。
诉辩状起诉书的认定与呈递
Section § 940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不同县的情况,正式起诉某人所需大陪审员同意的最低人数。如果一个县的大陪审团有23名成员,则需要至少14名陪审员同意。如果大陪审团有11名成员,则需要至少8名陪审员同意。在所有其他县,至少12名陪审员必须同意。一旦有足够多的陪审员同意,起诉书就会被标记为“真实起诉书”,并由大陪审团主席签署。
起诉书 大陪审团 同意
Section § 943
这项法律要求,当大陪审团决定起诉某人时,所有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的证人,或者他们的书面证词被大陪审团审阅过的证人,他们的名字必须在起诉书提交给法院之前,写在起诉书的底部或者在起诉书上注明。
当起诉书被提出时,在大陪审团面前接受讯问的证人姓名,或其证词笔录可能已在大陪审团面前宣读的证人姓名,必须在起诉书提交给法院之前,列在起诉书的底部或在起诉书上背书。
起诉程序 证人姓名 大陪审团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