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48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文书的书写方式以及对其充分性的评判,都必须遵循本法典中设定的规则。

Section § 949

Explanation
在加州高等法院的重罪案件中,控方首次正式提交的法律文件可以是起诉书、控告书,或者是在特定条件下移送的诉状。对于轻罪或违规案件,通常以诉状开始,除非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而对于根据《政府法典》第3060条进行的程序,控方则以指控书启动。

Section § 9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控告性诉状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要求该文件列出法院名称和所涉当事人。此外,它应明确说明所指控的公共罪行或多项罪行。

控告性诉状必须包含:
1. 诉讼的标题,指明提交该诉状的法院名称,以及当事人的姓名;
2. 其中指控的公共罪行或多项罪行的陈述。

Section § 951

Explanation

本节提供了一份关于加利福尼亚州起诉书或告发书应如何构建的模板。它概述了这些文件必须说明被指控者是谁、他们被指控犯有什么罪行(如谋杀或入室盗窃)、指明是重罪还是轻罪,并包括 alleged crime 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此外,它必须详细说明导致指控的具体行为或不行为。

起诉书或告发书可大致采用以下形式:加利福尼亚州人民诉 A. B.。在加利福尼亚州____县高等法院。____县大陪审团(或地方检察官)特此指控 A. B. 犯有重罪(或轻罪),即:(写明罪名,如谋杀、入室盗窃等),因其于 19__ 年____月____日或前后,在加利福尼亚州____县,(此处插入行为或不行为的陈述,例如“谋杀了 C. D.”)。

Section § 952

Explanation

当指控某人犯罪时,指控书必须清楚说明此人被指控犯了什么罪。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就足够了,不需要技术性的细节。对罪行的描述可以沿用法律条文的原话,也可以使用任何其他足够清晰的措辞,让被指控者明白自己被控告了什么。对于盗窃罪的指控,只需说明此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或劳动即可。

在指控犯罪时,每项罪名应包含,且如果其实质上包含一份陈述,即指控被告人犯有其中指明的某种公诉罪行,则应视为充分。该陈述可以使用普通简洁的语言作出,无需任何技术性主张或任何无需证明的事项指控。该陈述可以使用描述罪行或宣布某事为公诉罪行的法规原文,或任何足以告知被告人其被指控的罪行的措辞。在指控盗窃罪时,只需指控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的劳动或财产即可。

Section § 95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以虚假或不正确的姓名被指控犯罪,并且在法律程序中发现了他们的真实姓名,那么在所有未来的法律文件中都必须使用正确的姓名。文件中还应提及该人最初是以不同姓名被指控的。

Section § 9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名为“控告书”的法律文件可以列出多项罪行,只要这些罪行相互关联或属于同类。如果相关,法院可以将此类文件合并。检方无需选择追究案件中的哪些指控,被告可能被判犯有任何所列罪行。每项有罪判决都必须在最终裁决中详细说明。但是,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更公正,它可以决定将指控分成不同组进行单独审理。对某些指控被判无罪,不意味着对其他指控也被判无罪。

控告书可指控两项或多项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关联的不同罪行,或同一罪行的不同表述,或两项或多项同类罪行或犯罪,分别列为不同罪状;如果同一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的两份或多份控告书,法院可命令将其合并审理。检方无需在控告书中列出的不同罪行或罪状之间进行选择,但被告可被判犯有被指控的任何数量的罪行,且被告被判有罪的每项罪行必须在判决书或法院裁定中载明;但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了司法公正并有充分理由时,可酌情命令将控告书中列出的不同罪行或罪状分别审理,或分成两组或多组,每组分别审理。对一项或多项罪状的无罪判决不应被视为对任何其他罪状的无罪判决。

Section § 9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属于同一类型或类别的多项罪行在同一个法庭案件中合并审理。即使一项罪行的证据通常不能用于其他罪行,这些罪行仍然可以在一次审判中合并处理。

在同一份指控书中合并指控两种或两种以上属于同一类别的不同罪行或违法行为,或者合并审理两份或两份以上指控同一类别罪行或违法行为的指控书的情况下,在合并指控的罪行可以在同一事实认定者面前合并审理之前,关于一项或多项罪行的证据无需对其他罪行具有可采性。

Section § 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指控某人犯罪时,犯罪的确切时间不必包含在官方文件中,除非了解确切时间对该罪行本身至关重要。

Section § 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罪行涉及伤害某人或其财产,即使在关于谁受了伤、事情发生在哪里或哪项财产受到了影响的细节上存在错误也无妨。只要罪行在其他方面描述清楚,这些错误就不重要。

当一项罪行涉及实施或企图实施侵害他人,且在其他方面描述足够明确以识别该行为时,关于受害人或意图受害人、犯罪地点或犯罪所涉财产的错误指控,并非实质性的。

Section § 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个人被指控犯罪时,正式指控中使用的词语应按照人们在日常语言中的通常理解来解释。但是,如果某些词语是法律明确定义的,那么它们就应该在法律语境下被理解。

Section § 9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规中定义了公共犯罪时,在正式的法律指控中无需使用确切的措辞。相反,可以使用含义相同的不同词语。

Section § 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律案件中,一份控告性诉状如何才算有效。它必须提交给正确的法院,即使没有明确说明法院的名称。如果是起诉书,必须由相关县的大陪审团提出。如果是公诉书,则必须由地区检察官提交。如果是控告书,则必须有人在有资格的官员面前宣誓。被告应被指明姓名,如果姓名不明,则应使用未知姓名进行描述。被指控的罪行必须适合提交诉状的法院审理,除非是初步审查。犯罪行为必须在诉状提交之前发生。

控告性诉状如果能从中理解以下内容,即为充分:
1. 该诉状提交至有权受理的法院,即使未说明法院名称。
2. 如果是起诉书,则由法院所在县的大陪审团认定;如果是公诉书,则由法院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签署并提交给法院。
3. 如果是控告书,则由某个自然人制作并签署,并在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宣誓。
4. 被告已具名,或者如果其姓名不明,则以虚构姓名描述,并说明其真实姓名对大陪审团、地区检察官或控告人(视情况而定)而言是未知的。
5. 其中指控的罪行可在提交诉状的法院审理,但提交给治安法官进行初步审查的控告书除外。
6. 罪行发生于控告性诉状提交之前的某个时间。

Section § 9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刑事诉讼通过向法院或治安法官电子提交文件(例如控告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来启动。这些文件必须由公诉人、执法机构或法院书记员发出。法院必须具备电子存储和复制这些文件的能力。

同样地,“出庭通知”(告知某人需要出庭的文件)如果由执法部门发出,也可以电子方式提交。它必须满足特定的存储和复制条件。

电子文件无需物理签署;相反,它们可以包含符合特定要求的电子或数字化签名。

(a)CA 刑法 Code § 959.1(a) 尽管有第740、806、949和959条或任何其他相反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可以通过向治安法官或有权接收的法院以电子形式提交指控性诉状来启动。
(b)CA 刑法 Code § 959.1(b) 在本条中,指控性诉状包括但不限于控告书、起诉书和大陪审团起诉书。
(c)CA 刑法 Code § 959.1(c)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治安法官或法院有权接收和备案电子形式的指控性诉状:
(1)CA 刑法 Code § 959.1(c)(1) 指控性诉状以公诉人或执法机构的名义发出并由其传输,该机构根据第5c章(第853.5条起)或第5d章(第853.9条起)提交,或由法院书记员针对因未出庭、未缴纳罚款或未遵守法院命令的罪行而发出的控告书传输。
(2)CA 刑法 Code § 959.1(c)(2) 治安法官或法院具备在法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电子存储指控性诉状的能力。
(3)CA 刑法 Code § 959.1(c)(3) 治安法官或法院有能力在要求时并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以纸质形式复制指控性诉状。
指控性诉状在被治安法官或法院接收时,应被视为已提交。
以电子形式传输时,指控性诉状应免除由自然人签署的任何要求。如果诉状或其任何部分确实经过宣誓,并且电子形式表明诉状的哪些部分经过宣誓以及主持宣誓的官员姓名,则足以满足任何要求,即指控性诉状或其任何部分需在有权主持宣誓的官员面前宣誓。
(d)CA 刑法 Code § 959.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司法委员会批准的表格上发出的出庭通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由法院以电子形式接收和备案:
(1)CA 刑法 Code § 959.1(d)(1) 出庭通知由执法机构发出和传输,该机构根据本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篇第5c章(第853.5条起)或第5d章(第853.9条起),或《车辆法典》第17部第2章(第40300条起)提起诉讼。
(2)CA 刑法 Code § 959.1(d)(2) 法院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A)CA 刑法 Code § 959.1(d)(2)(A) 能够以电子格式接收出庭通知。
(B)CA 刑法 Code § 959.1(d)(2)(B) 具备在法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电子存储出庭通知的电子副本和数据元素的能力。
(C)CA 刑法 Code § 959.1(d)(2)(C) 有能力在要求时并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以打印形式复制出庭通知的电子副本和这些数据元素。
(3)CA 刑法 Code § 959.1(d)(3) 发出机构有能力在要求时并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以纸质形式复制出庭通知。
(e)CA 刑法 Code § 959.1(e) 根据(d)款接收的出庭通知,在被法院接受并采用司法委员会批准的格式时,应被视为已提交。
(f)CA 刑法 Code § 959.1(f) 如果以电子形式传输,出庭通知如果包含被告在出庭通知上的数字化签名副本,则应被视为已被被告签署。根据(d)款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出庭通知无需由传唤警官签署。电子提交的出庭通知无需由传唤警官以伪证罪处罚声明进行核实,如果电子形式表明通知的哪些部分通过该声明进行了核实以及作出声明的警官姓名。

Section § 9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针对某人的法律指控不会仅仅因为存在一些次要的形式错误而失效,只要这些错误不损害被告的基本权利,也不影响案件结果的公平性。

任何指控性诉状均不得因形式上的任何缺陷或不完善而被认定为不足,审判、判决或其上的其他程序亦不得因此而受影响,前提是该缺陷或不完善并未实质性损害被告的实体权利。

Section § 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法律文件(比如起诉书)指控某人犯罪时,撰写这份文件的人不需要在其中列出那些普遍被认为是事实,或者法官会自然而然了解的法律规则。

Section § 962

Explanation

当提交一份来自具有专门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律判决或裁定时,你不需要在最初的诉状中解释构成管辖权的事实。只需按判决或裁定发生的方式陈述即可。然而,在审判过程中,你需要证明赋予法院管辖权的事实。

在诉请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或官员的判决、其他裁定或在其面前进行的诉讼程序时,无需陈述构成管辖权的事实;但判决或裁定可按其作出或下达的方式陈述,或按其进行的程序陈述。然而,构成管辖权的事实必须在审判中确立。

Section § 9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在法律案件中援引一项私人法规或地方条例时,你不需要详细解释其全部内容。只需要提及它的名称和通过日期就足够了。之后,法院会自动承认并理解它,就像它对法律规定必须承认的事实一样。

在诉讼中援引一项私人法规,或一项县或市的条例,或从中产生的权利时,仅需提及该法规或条例的名称及其通过日期即可,法院必须随即对此予以司法认知,其方式与法院对《证据法》第452条所列事项进行司法认知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9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的地方检察官、法院和执法机构建立一个系统,以对警方和法院文件中受害者和证人的个人信息保密。这包括地址、电话号码和社会安全号码等详细信息。该法律明确指出,它不干涉刑事案件中信息共享的现有法律,也不影响辩护律师或民事诉讼如何处理此类报告。

此外,本法不改变与线人保密或密封搜查令相关的规定。

(a)CA 刑法 Code § 964(a) 在每个县,地方检察官和法院,经与任何希望提供信息或其他协助的当地执法机构协商,应当建立一个双方同意的程序,以保护包含在警方报告、逮捕报告或调查报告中关于任何证人或受害者的机密个人信息,如果其中一份报告由检察官提交以支持刑事起诉书、大陪审团起诉书或公诉书,或由检察官或执法人员提交以支持搜查令或逮捕令。
(b)CA 刑法 Code § 964(b) 就本节而言,“机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电话号码、驾驶执照或加州身份证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出生日期、工作地点、员工识别号码、母亲的娘家姓、活期存款账户号码、储蓄或支票账户号码,或信用卡号码。
(c)Copy CA 刑法 Code § 964(c)
(1)Copy CA 刑法 Code § 964(c)(1) 本节不得解释为损害或影响第2部分第6篇第10章(自第1054条起)的规定。
(2)CA 刑法 Code § 964(c)(2) 本节不得解释为损害或影响《证据法》第1040条至第1042条(含)规定的有关线人披露的程序,或改变如People v. Hobbs (1994) 7 Cal.4th 948案所规定的有关密封搜查令宣誓书的程序。
(3)CA 刑法 Code § 964(c)(3) 本节不得解释为损害或影响刑事辩护律师根据法律授权查阅未经修订的报告,或提交支持民事诉讼的文件。
(4)CA 刑法 Code § 964(c)(4) 本节作为加州法院规则2.550的例外适用,如该规则(a)款第(2)项所规定。

Section § 96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指控犯有伪造罪,且涉案文件已被其销毁或藏匿,那么只要销毁或藏匿的事实已在法庭上得到证实,即使在法律诉讼中对该文件的描述不准确也无关紧要。

Section § 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指控某人犯伪证罪(宣誓作伪证)或教唆伪证罪(唆使他人宣誓作伪证)时,正式的指控书只需描述谎言的基本内容、发生地点以及由谁主持宣誓。指控书还必须声称该谎言是虚假的,并且主持宣誓的机构有权这样做。但是,指控书不需要包含所有详细的法律文件或主持宣誓机构合法权力的证明。

在伪证罪或教唆伪证罪的控告书中,足以列明罪行所涉争议或事项的实质内容,以及被指控为虚假的宣誓是在哪个法院和在谁面前进行的,并且该法院或主持宣誓的人有权主持宣誓,并对伪证罪所指控事项的虚假性作出适当指控;但控告书无需列明与宣誓相关的诉状、记录或程序,也无需列明伪证罪发生时法院或主持宣誓的人的职权或权力。

Section § 9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被指控盗窃金钱、股票或有价证券,或串谋骗取这些财产时,指控中的细节无需具体说明涉及何种类型的金钱或证券。仅需说明盗窃或串谋涉及某种类型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即可。

Section § 9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某人被指控分发或持有淫秽或猥亵物品时,法律文件(起诉书)无需包含该物品中的确切文字或图像。它仅需概括性地说明该物品是淫秽或猥亵的即可。

指控展示、出版、传播、销售、要约销售或怀有此种意图持有任何淫秽或猥亵的书籍、小册子、图片、印刷品、卡片、纸张或文字的起诉书,无需列明该书籍、小册子、图片、印刷品、卡片、纸张或文字上所使用的任何语言或所显示的任何图形的任何部分;仅需概括性地陈述其淫秽或猥亵的事实即可。

Section § 969

Explanation
当指控某人有重罪前科、企图犯重罪或盗窃罪时,只需简单说明被告在当前犯罪发生前已在某个特定法院被判有罪即可。不需要很多细节,只需基本信息。如果有多个前科,可以列出这些判决的日期,并且应该列出所有已知的前科,无论它们发生在哪里。

Section § 9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起诉书或正式指控未包含被告人所有的过往重罪定罪,可以迅速更新以包含这些信息。此更新需要法院命令,但不需要大陪审团的批准。更新后,被告人将被带回法庭,对修改后的指控作出回应。

凡发现待决的起诉书或控告书未指控被告人在此州或其他地方被定罪的所有先前重罪,该起诉书或控告书可立即修改以指控该先前定罪或多项定罪,且如果进行此类修改,应根据法院命令进行,且大陪审团(在起诉书的情况下)的任何行动均无必要。被告人应立即就经修改的该控告书或起诉书重新提审,并被要求对此进行答辩。

Section § 9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使用来自监狱、看守所或劳教所的记录作为法庭证据,以证明某人曾被定罪并服过刑。这些记录必须由负责保管它们的人员认证。这用于证明被告具有与其当前审判相关的犯罪记录。

Section § 9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正确指控某人有与加州各种法典特定条款相关的过往定罪记录。它指出,只需简单陈述被告在当前罪行发生之前曾被判违反某项法律即可,无需额外细节。该法律要求提及法院名称以及先前被违反的法律的具体条款。

在指控先前违反《渔猎法典》第 5652 条,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3001 或 13002 条,或违反《刑法典》第 374b 或 374d 条,或违反《车辆法典》第 23111、23112 或 23113 条的定罪事实时,仅需陈述:“被告在实施本案所指控的罪行之前,已在(注明作出定罪的法院名称)被判犯有违反(指明所违反的条款)的行为。”

Section § 9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指控严重重罪。当一个人犯下严重重罪时,构成“严重重罪”的具体细节可以被写入法律指控中。但是,陪审团不会被告知该罪行被归类为严重重罪。如果被告拒不认罪,法院或陪审团将根据指控来决定该重罪是否确实严重。如果被告认罪,他们必须单独承认或否认该重罪是否严重。对于涉及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使用武器等行为的严重重罪,只需包含一项具体指控说明这些行为已经发生即可。

(a)CA 刑法 Code § 969(a) 凡被告犯有第1192.7条 (c) 款所定义的严重重罪,构成该罪行的事实可在起诉书中指控。但是,该罪行不得被称为严重重罪,陪审团也不得被告知该罪行被定义为严重重罪。如果提出此指控,应将其添加到指控该罪行的起诉书中的一项或各项指控中,并成为其一部分。如果被告对指控其犯有严重重罪的任何一项指控拒不认罪,则被告是否如指控所称犯有严重重罪的问题,应由审理无罪抗辩问题的法院或陪审团审理。如果被告对所指控的罪行认罪,则被告是否如指控所称犯有严重重罪的问题,应由被告单独承认或否认。
(b)CA 刑法 Code § 969(b) 在指控使被告适用第1192.7条 (c) 款第 (8) 项或第 (23) 项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行为时,就 (a) 款而言,诉状中载明以下内容即为足够:
“进一步指控,在实施和企图实施上述罪行中,被告____,亲自[对他人(共犯除外)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使用枪支,即:____,][使用危险致命武器,即:____,],属于《刑法典》第667条和第1192.7条所指的范围。”

Section § 969.5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已经认罪,但控告书没有列出其所有的先前重罪,那么控告书可以更新以包含这些罪行。之后会询问被告是否曾有这些先前定罪。 如果被告否认这些定罪,通常会由陪审团来决定,除非双方同意让法官来处理。然而,在确定被告与先前定罪相关的身份时,法官将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Section § 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多人在同一份法律文件中被共同指控,每个人都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有些人可能被判有罪,而另一些人可能被判无罪。

当一份控告书(或起诉书)中指名数名被告时,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均可被定罪或宣告无罪。

Section § 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那些帮助策划犯罪的人(事前从犯)和实际实施犯罪的人(主犯)之间的法律区别不再存在。法律对所有参与犯罪的人一视同仁,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像主要参与者一样被指控、审判和惩罚。在指控某人犯罪的法律文件中,除了指控主犯所需的信息外,无需详细说明他们的具体角色。

Section § 97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某人协助他人实施重罪(从犯),即使实施该罪行的主要人员(主犯)未被指控、审判,或被判无罪,该从犯仍可被起诉和惩罚。

Section § 9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指控某人犯罪的法律文件丢失或损毁,法院必须允许提交并使用副本替代。检察官或被告均可提出此项请求。该副本随后将被视为原件处理。

如果任何刑事诉讼中的指控性诉状此前已丢失或损毁,或此后将丢失或损毁,法院必须根据检察官或被告的申请,命令提交该诉状的副本以替代原件,并且,根据本条规定提交并替代后,该副本应具有与原诉状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