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状诉辩规则
Section § 949
Section § 950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控告性诉状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要求该文件列出法院名称和所涉当事人。此外,它应明确说明所指控的公共罪行或多项罪行。
Section § 951
本节提供了一份关于加利福尼亚州起诉书或告发书应如何构建的模板。它概述了这些文件必须说明被指控者是谁、他们被指控犯有什么罪行(如谋杀或入室盗窃)、指明是重罪还是轻罪,并包括 alleged crime 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此外,它必须详细说明导致指控的具体行为或不行为。
Section § 952
当指控某人犯罪时,指控书必须清楚说明此人被指控犯了什么罪。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就足够了,不需要技术性的细节。对罪行的描述可以沿用法律条文的原话,也可以使用任何其他足够清晰的措辞,让被指控者明白自己被控告了什么。对于盗窃罪的指控,只需说明此人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或劳动即可。
Section § 953
Section § 954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名为“控告书”的法律文件可以列出多项罪行,只要这些罪行相互关联或属于同类。如果相关,法院可以将此类文件合并。检方无需选择追究案件中的哪些指控,被告可能被判犯有任何所列罪行。每项有罪判决都必须在最终裁决中详细说明。但是,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更公正,它可以决定将指控分成不同组进行单独审理。对某些指控被判无罪,不意味着对其他指控也被判无罪。
Section § 954.1
这项法律允许将属于同一类型或类别的多项罪行在同一个法庭案件中合并审理。即使一项罪行的证据通常不能用于其他罪行,这些罪行仍然可以在一次审判中合并处理。
Section § 95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罪行涉及伤害某人或其财产,即使在关于谁受了伤、事情发生在哪里或哪项财产受到了影响的细节上存在错误也无妨。只要罪行在其他方面描述清楚,这些错误就不重要。
Section § 957
Section § 959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法律案件中,一份控告性诉状如何才算有效。它必须提交给正确的法院,即使没有明确说明法院的名称。如果是起诉书,必须由相关县的大陪审团提出。如果是公诉书,则必须由地区检察官提交。如果是控告书,则必须有人在有资格的官员面前宣誓。被告应被指明姓名,如果姓名不明,则应使用未知姓名进行描述。被指控的罪行必须适合提交诉状的法院审理,除非是初步审查。犯罪行为必须在诉状提交之前发生。
Section § 959.1
这项法律允许刑事诉讼通过向法院或治安法官电子提交文件(例如控告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来启动。这些文件必须由公诉人、执法机构或法院书记员发出。法院必须具备电子存储和复制这些文件的能力。
同样地,“出庭通知”(告知某人需要出庭的文件)如果由执法部门发出,也可以电子方式提交。它必须满足特定的存储和复制条件。
电子文件无需物理签署;相反,它们可以包含符合特定要求的电子或数字化签名。
Section § 960
这项法律指出,针对某人的法律指控不会仅仅因为存在一些次要的形式错误而失效,只要这些错误不损害被告的基本权利,也不影响案件结果的公平性。
Section § 961
Section § 962
当提交一份来自具有专门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律判决或裁定时,你不需要在最初的诉状中解释构成管辖权的事实。只需按判决或裁定发生的方式陈述即可。然而,在审判过程中,你需要证明赋予法院管辖权的事实。
Section § 963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在法律案件中援引一项私人法规或地方条例时,你不需要详细解释其全部内容。只需要提及它的名称和通过日期就足够了。之后,法院会自动承认并理解它,就像它对法律规定必须承认的事实一样。
Section § 964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的地方检察官、法院和执法机构建立一个系统,以对警方和法院文件中受害者和证人的个人信息保密。这包括地址、电话号码和社会安全号码等详细信息。该法律明确指出,它不干涉刑事案件中信息共享的现有法律,也不影响辩护律师或民事诉讼如何处理此类报告。
此外,本法不改变与线人保密或密封搜查令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965
Section § 966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指控某人犯伪证罪(宣誓作伪证)或教唆伪证罪(唆使他人宣誓作伪证)时,正式的指控书只需描述谎言的基本内容、发生地点以及由谁主持宣誓。指控书还必须声称该谎言是虚假的,并且主持宣誓的机构有权这样做。但是,指控书不需要包含所有详细的法律文件或主持宣誓机构合法权力的证明。
Section § 967
Section § 968
本法律规定,当某人被指控分发或持有淫秽或猥亵物品时,法律文件(起诉书)无需包含该物品中的确切文字或图像。它仅需概括性地说明该物品是淫秽或猥亵的即可。
Section § 969
Section § 96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起诉书或正式指控未包含被告人所有的过往重罪定罪,可以迅速更新以包含这些信息。此更新需要法院命令,但不需要大陪审团的批准。更新后,被告人将被带回法庭,对修改后的指控作出回应。
Section § 969
Section § 969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正确指控某人有与加州各种法典特定条款相关的过往定罪记录。它指出,只需简单陈述被告在当前罪行发生之前曾被判违反某项法律即可,无需额外细节。该法律要求提及法院名称以及先前被违反的法律的具体条款。
Section § 96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指控严重重罪。当一个人犯下严重重罪时,构成“严重重罪”的具体细节可以被写入法律指控中。但是,陪审团不会被告知该罪行被归类为严重重罪。如果被告拒不认罪,法院或陪审团将根据指控来决定该重罪是否确实严重。如果被告认罪,他们必须单独承认或否认该重罪是否严重。对于涉及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使用武器等行为的严重重罪,只需包含一项具体指控说明这些行为已经发生即可。
Section § 969.5
Section § 970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多人在同一份法律文件中被共同指控,每个人都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有些人可能被判有罪,而另一些人可能被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