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与审前程序认知发展障碍被告人分流
Section § 1001.20
本节定义了加州法律中与发育障碍人士相关的转移计划的关键术语。“发育障碍”符合区域中心使用的标准,区域中心是负责协调为这些人士提供关键服务的非营利机构。“转移相关治疗和康复”包括量身定制的服务,如治疗、教育和就业援助,旨在提高生活技能并满足他们的特定需求。“双机构转移”和“单机构转移”是指经法院批准的定制治疗计划。这些计划要么与缓刑部门联合管理,要么完全由区域中心管理,重点是针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个人的康复。
目标是通过提供一个结构化框架来帮助发育障碍人士,该框架不仅处理他们的刑事指控,还关注他们的整体福祉。
Section § 1001.21
这项法律涉及卷入刑事诉讼的发育障碍人士。如果一个人经过区域中心评估并被认定为发育障碍人士,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某些服务。法律允许这些人有机会参与转处计划,而不是走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但是,对于谋杀、强奸或儿童性虐待等严重罪行,不允许这样做。此外,如果某人在此法律下在过去两年内已被转处过,则不能再次进入转处计划。这项法规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1.2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如何处理因发育障碍而可能符合转处计划资格的被告人案件。法院必须与检察官、辩护律师、缓刑部门和区域中心等各方协商,以确定被告人是否符合资格。
如果被告人被怀疑患有发育障碍,他们需要同意该程序并放弃快速审判的权利。检察官、缓刑部门和区域中心必须准备相关报告。
区域中心评估被告人是否符合服务资格并提出转处计划。检察官提供被告人的法律历史并就转处治疗提出建议。缓刑部门评估被告人的各种个人因素,以建议他们是否会从该计划中受益。
所有报告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法院最终决定被告人是否进入转处计划。本节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001.2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对患有发育障碍的被告进行刑事诉讼分流的程序。如果法院发现被告患有发育障碍并符合服务条件,且所有相关方都同意分流项目,那么在被告同意并放弃快速审判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命令实施该项目。法院必须确信,如果被告在社区接受治疗,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风险。分流可以在双机构(区域中心和缓刑部门)或单一机构(区域中心)的监督下进行,并定期提交进展报告。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不会从分流中受益,刑事案件可以继续进行,或者暂停以供将来考虑。该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1.24
Section § 1001.25
Section § 1001.2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被告的转处计划被拒绝或后来被撤销,那么被告在缓刑调查期间提供的任何信息都不能在量刑时用来对付他们。
Section § 1001.27
Section § 1001.28
这项法律规定,当被告人被安排进入转处项目以避免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时,该项目不能超过两年。关于被告人进展的报告必须每六个月提交给法院和检察官。如果转处涉及两个机构,缓刑部门负责处理报告,并附上区域中心的意见。如果只涉及一个机构,则该机构(通常是区域中心)独自管理报告事宜。
Section § 1001.29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有人不遵守其分流计划(一种替代犯罪审判的方案)的规定会发生什么。如果该人不遵守规定,法院可能会加强监督。但是,如果该人被指控犯有新罪行,例如显示暴力行为的另一项轻罪或一项新重罪,或者其行为在其他方面不可接受,法院可以决定恢复原有的刑事诉讼程序。
如果有两个机构参与监督分流,其中任何一个机构都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以重新启动法律程序。如果只有一个机构参与,则只有法院或某些其他方可以要求举行此听证会。在举行任何听证会之前,他们必须通知相关人员。
如果听证会是由于新的重罪指控引起的,它将被推迟,直到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判。这项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01.30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正在参与一个分流项目(这种项目可以让他们避免传统的刑事起诉),他们可以随时决定停止参与。如果他们选择退出,被暂停的刑事程序可以重新开始,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