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1.35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增加对精神健康障碍人士的分流项目的使用,以防止他们进入或重新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同时仍确保公共安全。它允许各县灵活创建满足其特定需求的项目。本章还强调提供符合每个个体独特需求的精神健康治疗和支持。

本章的宗旨是促进以下各项:
(a)CA 刑法 Code § 1001.35(a) 增加对精神障碍人士的转介,以减轻这些个人进入和重新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情况,同时保护公共安全。
(b)CA 刑法 Code § 1001.35(b) 允许各县在制定和实施对精神障碍人士在连续的护理环境中的转介方面拥有地方自由裁量权和灵活性。
(c)CA 刑法 Code § 1001.35(c) 提供满足精神障碍人士独特的精神健康治疗和支持需求的转介。

Section § 100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被告在接受治疗期间暂时避免起诉(称为审前转处)。要符合转处资格,被告必须患有已诊断的精神障碍,且该障碍对其犯罪行为有重要影响,并且法院必须认为他们适合接受治疗。

被告必须同意参与治疗,并被认为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危险。然而,转处不适用于谋杀或强奸等严重罪行。该计划对重罪最长可达两年,对轻罪最长可达一年。成功完成将导致指控被撤销,并且逮捕记录可以被封存。

未经同意,转处过程中的某些记录不得用于其他诉讼程序。如果被告构成危险,在转处期间他们可能会被限制拥有枪支。

(a)CA 刑法 Code § 1001.36(a) 对于指控犯有未在 (d) 款中列明的轻罪或重罪的控告书,如果被告符合 (b) 款中规定的审前转处资格要求,并且法院根据 (c) 款中规定的因素认定被告适合该转处,法院可酌情在考虑辩方和控方立场后,根据本条准予被告审前转处。
(b)CA 刑法 Code § 1001.36(b)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标准,被告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审前转处:
(1)CA 刑法 Code § 1001.36(b)(1) 被告已被诊断患有最新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中确定的精神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或创伤后应激障碍,但不包括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恋童癖。被告精神障碍的证据应由辩方提供,并应包括合格精神健康专家在过去五年内对已诊断的精神障碍进行的诊断或治疗。在认为被告患有符合条件的障碍时,合格精神健康专家可依赖对被告的检查、被告的医疗记录、逮捕报告或任何其他相关证据。
(2)CA 刑法 Code § 1001.36(b)(2) 被告的精神障碍是被指控罪行实施的重要因素。如果被告已被诊断患有精神障碍,除非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该精神障碍并非被告参与被指控罪行的动机因素、因果因素或促成因素,否则法院应认定被告的精神障碍是实施该罪行的重要因素。法院可考虑任何相关且可信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警方报告、初步听证会笔录、证人陈述、被告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的陈述、医疗记录、合格医学专家的记录或报告,或被告在犯罪时或犯罪前后表现出与相关精神障碍一致症状的证据。
(c)CA 刑法 Code § 1001.36(c) 对于符合 (b) 款中资格要求的任何被告,法院必须考虑被告是否适合审前转处。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标准,被告适合审前转处:
(1)CA 刑法 Code § 1001.36(c)(1) 根据合格精神健康专家的意见,导致、促成或驱动犯罪行为的被告精神障碍症状会对精神健康治疗产生反应。
(2)CA 刑法 Code § 1001.36(c)(2) 被告同意转处并放弃被告的快速审判权,或者被告已被认定为根据第 1370 条 (a) 款 (1) 项 (B) 分项 (iii) 目或 (C) 分项 (v) 目,或第 1370.01 条 (b) 款 (1) 项 (A) 分项,适合替代羁押的转处人选,并且由于被告精神失能,无法同意转处或无法明智且知情地放弃被告的快速审判权。
(3)CA 刑法 Code § 1001.36(c)(3) 被告同意遵守治疗作为转处条件,或者被告已被认定为根据第 1370 条 (a) 款 (1) 项 (B) 分项 (iii) 目或 (C) 分项 (v) 目,或第 1370.01 条 (b) 款 (1) 项 (A) 分项,适合替代羁押以进行能力恢复治疗的转处人选,并且由于被告精神失能,无法同意遵守治疗。
(4)CA 刑法 Code § 1001.36(c)(4) 如果在社区接受治疗,被告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的危险,如第 1170.18 条所定义。法院可考虑地方检察官、辩方或合格精神健康专家的意见,并可考虑被告的治疗计划、被告的暴力和犯罪历史、当前被指控的罪行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d)CA 刑法 Code § 1001.36(d) 对于以下当前被指控的罪行,被告不得根据本条被纳入转处计划:
(1)CA 刑法 Code § 1001.36(d)(1) 谋杀或故意杀人。
(2)CA 刑法 Code § 1001.36(d)(2) 某人若被定罪,将根据第 290 条被要求注册的罪行,第 314 条的违规行为除外。
(3)CA 刑法 Code § 1001.36(d)(3) 强奸。
(4)CA 刑法 Code § 1001.36(d)(4) 对 14 岁以下儿童的猥亵或淫荡行为。
(m)Copy CA 刑法 Code § 1001.36(m)
(1)Copy CA 刑法 Code § 1001.36(m)(1) 检方可以请求法院下达命令,禁止被告拥有或持有枪支,直到他们成功完成转处,因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3条(i)款的规定,他们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
(2)CA 刑法 Code § 1001.36(m)(2) 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以下两点均属实:
(A)CA 刑法 Code § 1001.36(m)(2)(A) 被告通过保管或控制、拥有、购买、持有或接收枪支,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重大危险。
(B)CA 刑法 Code § 1001.36(m)(2)(B) 该禁令对于防止被告或任何其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是必要的,因为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方案要么已被尝试并发现无效,要么对于被告的情况而言是不充分或不适当的。
(3)Copy CA 刑法 Code § 1001.36(m)(3)
(A)Copy CA 刑法 Code § 1001.36(m)(3)(A) 如果法院认定检方未达到该举证责任,法院不应命令禁止该人拥有、购买、持有或接收枪支。
(B)CA 刑法 Code § 1001.36(m)(3)(A)(B) 如果法院认定检方已达到举证责任,法院应命令禁止该人拥有或控制枪支,并应告知该人他们被禁止拥有或控制枪支,直到他们成功完成转处,因为他们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
(4)CA 刑法 Code § 1001.36(m)(4) 根据本款施加的命令应生效,直至被告已成功完成转处,或直至其枪支权利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103条(g)款第(4)项的规定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