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001.95(a) 审理轻罪案件的高等法院法官,可酌情决定,即使检察官反对,仍可根据本规定向被告提供转处。
(b)CA 刑法 Code § 1001.95(b) 法官可将转处案件的期限延长至不超过24个月,并命令被告遵守法官根据被告具体情况认为适当的条款、条件或计划。
(c)CA 刑法 Code § 1001.95(c) 如果被告遵守了所施加的条款和条件,在转处期结束时,法官应驳回对被告的诉讼。
(d)CA 刑法 Code § 1001.95(d)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未遵守转处的条款和条件,在通知被告后,法院应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应恢复刑事诉讼程序。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未遵守转处的条款和条件,法院可终止转处并命令恢复刑事诉讼程序。
(e)CA 刑法 Code § 1001.95(e) 对于以下任何当前被指控的罪行,不得根据本条向被告提供转处:
(1)CA 刑法 Code § 1001.95(e)(1) 任何罪行,如果被定罪,将要求根据第290条进行登记。
(2)CA 刑法 Code § 1001.95(e)(2) 任何涉及家庭暴力的罪行,如《家庭法典》第6211条或本法典第13700条(b)款所定义。
(3)CA 刑法 Code § 1001.95(e)(3) 违反第64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