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745(a) 国家不得基于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寻求或获得刑事定罪,或寻求、获得或施加刑罚。如果被告通过证据优势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则构成违规:
(1)CA 刑法 Code § 745(a)(1) 法官、案件律师、涉案执法人员、专家证人或陪审员因被告的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而对被告表现出偏见或敌意。
(2)CA 刑法 Code § 745(a)(2) 在被告的审判期间,在法庭上和诉讼过程中,法官、案件律师、涉案执法人员、专家证人或陪审员,使用了针对被告的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种族歧视性语言,或以其他方式因被告的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而对被告表现出偏见或敌意,无论是否有意。如果说话者是在转述他人使用的与案件相关的语言,或者说话者是在对嫌疑人进行种族中立且无偏见的身体描述,则本款不适用。
(3)CA 刑法 Code § 745(a)(3) 被告被指控或定罪的罪行比其他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被告(其行为类似且情况相似)更严重,并且证据表明,在寻求或获得定罪的县,检察机关更频繁地对与被告具有相同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人寻求或获得了更严重罪行的定罪。
(4)Copy CA 刑法 Code § 745(a)(4)
(A)Copy CA 刑法 Code § 745(a)(4)(A) 对被告施加的刑罚比对其他情况相似、被判犯有相同罪行的个人施加的刑罚更长或更严厉,并且在施加刑罚的县,对与被告具有相同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人施加该罪行的刑罚比对其他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被告更频繁地更长或更严厉。
(B)CA 刑法 Code § 745(a)(4)(A)(B) 对被告施加的刑罚比对其他情况相似、被判犯有相同罪行的个人施加的刑罚更长或更严厉,并且在施加刑罚的县,在受害者属于某一特定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案件中,对被告施加相同罪行的刑罚比在受害者属于其他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案件中更频繁地更长或更严厉。
(b)CA 刑法 Code § 745(b) 被告可以根据本条规定,或根据第1473.7节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动议,或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指控违反了(a)款。对于基于审判记录的申诉,被告可以在对定罪或判决的直接上诉中提出指控违反(a)款的申诉。被告还可以动议中止上诉并请求发回高级法院,以便根据本条规定提交动议。如果动议全部或部分基于法官的行为或陈述,法官应自行回避本条规定下的任何后续程序。
(c)CA 刑法 Code § 745(c) 如果在审判法院提交动议,并且被告初步证明违反了(a)款,审判法院应举行听证会。在审判中提出的动议应在被告得知涉嫌违规后尽快提出。未及时提出的动议,法院可酌情视为放弃。
(1)CA 刑法 Code § 745(c)(1) 在听证会上,双方均可提交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统计证据、汇总数据、专家证词和证人的宣誓证词。法院还可以指定一名独立专家。为本条规定下的动议和听证之目的,法院认为可信可靠的庭外陈述、统计证据和汇总数据可被采纳,但仅限于确定是否发生了(a)款的违规行为。
(2)CA 刑法 Code § 745(c)(2) 被告应承担通过证据优势证明违反(a)款的举证责任。被告无需证明存在故意歧视。
(3)CA 刑法 Code § 745(c)(3) 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应在记录中作出裁定。
(d)CA 刑法 Code § 745(d) 被告可以提交动议,请求向辩方披露州政府持有或控制的、与可能违反 (a) 款规定的所有相关证据。根据本节提交的动议应描述被告所寻求的记录或信息的类型。经证明有充分理由,法院应命令公布这些记录。经证明有充分理由,并且为了保护隐私权或特权,法院可以允许控方在披露前编辑信息,或可以使披露受制于保护令。如果法定特权或宪法隐私权无法通过编辑或保护令得到充分保护,法院不应命令公布这些记录。
(e)CA 刑法 Code § 745(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 (k) 款另有规定,或经选民批准的倡议,如果法院通过证据优势原则认定存在违反 (a) 款规定的行为,法院应从以下列表中对所发现的违规行为施加特定补救措施:
(1)CA 刑法 Code § 745(e)(1) 在判决作出之前,法院可以施加以下任何补救措施:
(A)CA 刑法 Code § 745(e)(1)(A) 如果被告请求,宣布审判无效。
(B)CA 刑法 Code § 745(e)(1)(B) 解散陪审团并重新组建新的陪审团。
(C)CA 刑法 Code § 745(e)(1)(C) 如果法院认定符合司法公正,驳回加重处罚情节、特殊情况或特殊指控,或减少一项或多项指控。
(2)Copy CA 刑法 Code § 745(e)(2)
(A)Copy CA 刑法 Code § 745(e)(2)(A) 在判决作出之后,如果法院认定定罪的寻求或获得违反了 (a) 款规定,法院应撤销定罪和判决,认定其在法律上无效,并命令按照 (a) 款规定进行新的诉讼程序。如果法院认定唯一违反 (a) 款规定的行为是基于 (a) 款第 (3) 项,法院可以将判决修改为较轻的包含罪名或较轻的相关罪名。在重新判刑时,法院不得施加比先前判决更重的刑罚。
(B)CA 刑法 Code § 745(e)(2)(A)(B) 在判决作出之后,如果法院认定只有刑罚的寻求、获得或施加违反了 (a) 款规定,法院应撤销该刑罚,认定其在法律上无效,并施加新的刑罚。在重新判刑时,法院不得施加比先前判决更重的刑罚。
(3)CA 刑法 Code § 745(e)(3) 当法院认定存在违反 (a) 款规定的行为时,被告不应具备死刑资格。
(4)CA 刑法 Code § 745(e)(4) 本节规定的补救措施不排除根据《美国宪法》、《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f)CA 刑法 Code § 745(f) 本节也适用于少年犯罪系统中的裁定和处置,以及将少年案件移交成人法院的裁定。
(g)CA 刑法 Code § 745(g) 本节不应妨碍根据第 422.6 至 422.865 条(含)起诉仇恨犯罪。
(h)CA 刑法 Code § 745(h)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刑法 Code § 745(h)(1) “更频繁地寻求或获得”或“更频繁地施加”是指所有证据表明,在寻求或获得定罪或施加刑罚方面,对从事类似行为且情况相似的个体进行比较时存在显著差异,且控方无法为这种差异提供种族中立的理由。证据可以包括统计证据、汇总数据或非统计证据。统计显著性是法院可以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并非建立显著差异的必要条件。在评估所有证据时,法院应考虑系统性和制度性种族偏见、种族貌相以及历史上种族偏见的警务和起诉模式是否可能导致或造成数据中观察到的差异,或影响了数据的整体可用性。种族中立的理由应是与指控、定罪和刑罚相关的因素,这些因素不受基于种族、民族或国籍的隐性、系统性或制度性偏见的影响。
(2)CA 刑法 Code § 745(h)(2) “初步证据”是指被告提供的证据,如果属实,则可证明存在违反 (a) 款规定的“实质可能性”。就本节而言,“实质可能性”要求不仅仅是“可能性”,但低于“更可能”的标准。
(3)CA 刑法 Code § 745(h)(3) “相关因素”,就该短语适用于判刑而言,是指《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中与判刑决定相关的因素,以及根据州法律以及州和联邦宪法在判刑时必须或允许考虑的任何额外因素。
(4)CA 刑法 Code § 745(h)(4) “种族歧视性语言”指在客观观察者看来,明确或隐含地诉诸种族偏见的语言,包括但不限于带有种族色彩或种族编码的语言、将被告比作动物的语言,或提及被告身体外貌、文化、族裔或民族血统的语言。某些词语或图像在被告属于特定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案件中被专门或不成比例地使用,这一证据与判断语言是否具有歧视性相关。
(5)CA 刑法 Code § 745(h)(5) “州”包括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或市检察官。
(6)CA 刑法 Code § 745(h)(6) “情况类似”指在指控和量刑中相关的因素是相似的,不要求比较组中的所有个体都完全相同。被告的定罪历史可能是指控、定罪或判决严重程度的相关因素。如果这是一个相关因素,并且辩方提供证据表明定罪历史可能受到种族定性或历史上存在种族偏见的警务模式的影响,法院应考虑该证据。
(i)CA 刑法 Code § 745(i) 被告可能与多个群体共享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被告可以汇总不同群体的数据以证明违反了 (a) 款。
(j)CA 刑法 Code § 745(j) 本节适用如下:
(1)CA 刑法 Code § 745(j)(1) 适用于所有判决尚未终审的案件。
(2)CA 刑法 Code § 745(j)(2)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案件,在根据第1473条 (e) 款提出本节项下主张的申请时,申请人被判处死刑,或根据第1473.7条提出动议的案件,因为定罪或判决涉及实际或潜在的移民后果,无论判决或处置何时终审。
(3)CA 刑法 Code § 745(j)(3) 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案件,在根据第1473条 (e) 款提出本节项下主张的申请时,申请人目前正在州监狱或根据第1170条 (h) 款在县监狱服刑,或因少年处置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无论判决或处置何时终审。
(4)CA 刑法 Code § 745(j)(4) 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根据第1473.7条或第1473条 (e) 款提交的案件,其中重罪定罪或少年处置导致自2015年1月1日或之后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的判决已终审。
(5)CA 刑法 Code § 745(j)(5) 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根据第1473.7条或第1473条 (e) 款提交的案件,其中判决是重罪定罪或少年处置导致被送往少年司法部门,无论判决或处置何时终审。
(k)CA 刑法 Code § 745(k) 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作出判决的案件中提交的申请,且仅限于这些案件,如果申请是基于违反 (a)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申请人有权获得 (e) 款规定的救济,除非州方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该违规行为未对判决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