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文书或诉讼程序存在格式错误或不符合规定,这些错误并不会导致文件或程序无效,除非它们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实质性权利,或对被告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法典就任何诉状或诉讼程序所规定的形式或方式的偏离,或其中存在的错误或失误,均不使其无效,除非该偏离或错误已实际损害被告的实质性权利,或有损害其权利之虞。

Section § 1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判重罪且目前正在服刑的人,如果他们认为 DNA 检测可以证明其无罪,可以请求进行 DNA 检测。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律师费,可以请求指定一名律师协助此过程。如果该人的请求完整且被认定为贫困(无力支付),法院可以指定律师。

请求必须包括他们为何声称无罪以及 DNA 检测将如何帮助证明这一点等详细信息。如果法院批准请求,将指定检测哪些证据以及由哪个实验室进行检测。如果该人无力支付,检测费用可能由州政府承担。

本法规规定了 DNA 检测过程的各种标准和程序,例如确保证据未被篡改、犯罪实施者身份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以及确保检测方法经过科学批准。如果获准进行 DNA 检测,双方必须充分披露结果和记录。请求的驳回或批准不能上诉,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由上级法院审查。

(a)CA 刑法 Code § 1405(a) 被判犯有重罪且目前正在服刑的人,可以根据 (d) 款规定,向对其案件作出定罪判决的审判法院,提出书面动议,要求进行法医脱氧核糖核酸 (DNA) 检测。
(b)Copy CA 刑法 Code § 140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05(b)(1) 贫困的被定罪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书面请求,要求指定律师,以便根据 (d) 款准备动议。该请求应包括该人声明其并非犯罪实施者,并应解释 DNA 检测如何与其无罪主张相关。该请求还应包括该人关于其此前是否曾根据本条获得指定律师的声明。
(2)CA 刑法 Code § 1405(b)(2) 如果请求中缺少 (1) 款所要求的任何信息,法院应将请求退还给被定罪人,并告知他们,缺少这些信息,该事项将无法审议。
(3)Copy CA 刑法 Code § 1405(b)(3)
(A)Copy CA 刑法 Code § 1405(b)(3)(A) 经认定该人贫困,其已包含 (1) 款所要求的信息,且此前未根据本款指定律师的,法院应指定律师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本条提出 DNA 检测动议,并仅为根据本条获得 DNA 检测之目的代表该人。
(B)CA 刑法 Code § 1405(b)(3)(A)(B) 经认定该人贫困,且此前已根据本款指定律师的,法院可以酌情指定律师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本条提出 DNA 检测动议,并仅为根据本条获得 DNA 检测之目的代表该人。
(4)CA 刑法 Code § 1405(b)(4) 本条不规定在定罪后附带程序中指定律师的权利,也不为任何此类权利设定先例,除非是为贫困被定罪人提供代理,且仅限于根据本条提出和辩论 DNA 检测动议的有限目的。
(c)CA 刑法 Code § 1405(c) 应被定罪人或其律师的请求,法院可以命令检察官尽一切合理努力获取,并命令警察机构和执法实验室尽一切合理努力提供,如果存在以下文件,且这些文件在其占有或控制之下:
(1)CA 刑法 Code § 1405(c)(1) 针对案件中生物证据的实验室检测而准备的 DNA 实验室报告副本,附带原始记录,包括生物物质存在的推定检测、血清学检测和微量证据分析。
(2)CA 刑法 Code § 1405(c)(2) 证据记录副本、证据保管链记录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生物证据当前位置的记录,以及证据销毁记录和报告。
(3)CA 刑法 Code § 1405(c)(3) 如果证据已丢失或销毁,记录保管人应向检察官和被定罪人或其律师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为寻找证据所做的努力。如果证据在丢失或销毁前的最后已知或记录位置是在执法机构控制的区域,报告应包括对该区域进行实物搜查的结果。如果有证据销毁确认记录,报告应包含销毁确认记录的副本,以代替对该区域进行实物搜查的结果。
(d)Copy CA 刑法 Code § 140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05(d)(1) DNA 检测动议应由被定罪人以伪证罪处罚的风险下核实,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刑法 Code § 1405(d)(1)(A) 声明其无罪且并非犯罪实施者。
(B)CA 刑法 Code § 1405(d)(1)(B) 解释为何犯罪实施者的身份在案件中是或本应是一个重要问题。
(C)CA 刑法 Code § 1405(d)(1)(C) 尽一切合理努力识别应检测的证据和所寻求的特定 DNA 检测类型。
(D)CA 刑法 Code § 1405(d)(1)(D) 结合所有证据,解释如果 DNA 检测结果在定罪时已可获得,所请求的 DNA 检测如何会合理地提高被定罪人的判决或刑罚会更加有利的可能性。
(E)CA 刑法 Code § 1405(d)(1)(E) 披露如果已知,由控方或辩方此前进行的任何 DNA 或其他生物检测的结果。
(F)CA 刑法 Code § 1405(d)(1)(F) 说明此前是否曾根据本条提出任何检测动议,以及如果已知,该动议的结果。
(2)CA 刑法 Code § 1405(d)(2) 动议通知应送达总检察长、定罪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以及(如果已知)持有待检测证据的政府机构或实验室。任何答复应在总检察长和地区检察官收到动议之日起90天内提交,除非因正当理由获准延期。
(e)CA 刑法 Code § 1405(e) 如果法院发现证据此前曾由控方或辩方进行过DNA或其他法医检测,应命令进行该检测的当事方,向所有当事方和法院提供与DNA或其他生物证据检测相关的实验室报告、基础数据和实验室记录。
(f)CA 刑法 Code § 1405(f) 如果法院认定被定罪人已满足(d)款第(1)项的(A)至(F)分项的所有要求,法院可根据需要,命令就该动议举行听证会。审理该案件或接受被定罪人认罪或不抗辩答辩的法官应主持听证会,除非主审法官认定该法官无法出席。经任何一方请求,法院可为了司法公正,命令被定罪人出席该动议的听证会。任何一方经请求,可要求额外60天时间就(g)款中提出的问题提交简报。
(g)CA 刑法 Code § 1405(g) 如果法院认定已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应批准DNA检测动议:
(1)CA 刑法 Code § 1405(g)(1) 待检测证据可用,且其状况允许进行动议中请求的DNA检测。
(2)CA 刑法 Code § 1405(g)(2) 待检测证据已受到充分的保管链控制,足以证明其未被替换、篡改、更换或在任何实质性方面被改变。
(3)CA 刑法 Code § 1405(g)(3) 犯罪实施者的身份在案件中是或本应是一个重要问题。
(4)CA 刑法 Code § 1405(g)(4) 被定罪人已初步证明,待检测证据对于确定被定罪人是导致定罪或判刑的犯罪、特殊情况或加重指控的实施者或共犯的身份问题至关重要。被定罪人只需证明其寻求的DNA检测与身份问题相关,而非决定性的。被定罪人无需证明有利结果将最终确立其无罪。
(5)CA 刑法 Code § 1405(g)(5) 所请求的DNA检测结果将合理地表明,考虑到所有证据,如果DNA检测结果在定罪时可用,被定罪人的判决或刑罚会更加有利。法院可酌情考虑任何证据,无论其是否在审判中提出。在确定被定罪人是否有权获取可能开脱罪责的证据时,法院不应裁定,即使假设DNA检测结果对被定罪人有利,他们是否有权获得某种形式的最终救济。
(6)CA 刑法 Code § 1405(g)(6) 待检测证据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刑法 Code § 1405(g)(6)(A) 该证据此前未被检测。
(B)CA 刑法 Code § 1405(g)(6)(B) 该证据此前已被检测,但所请求的DNA检测将提供合理地更具区分度和证明力的结果,以证明实施者或共犯的身份,或有合理可能性与先前的检测结果相矛盾。
(7)CA 刑法 Code § 1405(g)(7) 所请求的检测采用相关科学界普遍接受的方法。
(8)CA 刑法 Code § 1405(g)(8) 提出该动议并非仅仅为了拖延。
(h)Copy CA 刑法 Code § 1405(h)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05(h)(1) 如果法院批准DNA检测动议,法院命令应明确待检测的具体证据和将使用的DNA技术。
(2)CA 刑法 Code § 1405(h)(2) 检测应由符合联邦调查局局长质量保证标准,并经总检察长或地区检察官与提出动议的人共同同意的实验室进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指定一个符合联邦调查局局长质量保证标准的实验室。经以下实体认证的实验室已被认定符合此要求:美国实验室认可协会 (A2LA)、美国刑事实验室主任协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 (ASCLD/LAB) 和法证质量服务 (ANSI-ASQ 国家认可委员会 FQS)。

Section § 14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述了将法院命令的DNA检测所产生的DNA档案上传至州和国家DNA数据库的流程。如果一个人获准进行DNA检测,并且检测结果产生了未知贡献者的档案,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应将其添加到州和全国DNA索引系统。这只有在DNA与犯罪嫌疑人相关联、档案符合所有必要的收录要求,并且所有相关方(包括执法部门和地方检察官)在听证会前至少30个法院工作日收到通知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还规定,上传DNA档案必须遵守数据库的现有规则和规定。

(a)CA 刑法 Code § 1405.1(a) 当法院根据第1405条批准DNA检测动议,并且生成了未知贡献者的DNA档案时,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该DNA档案是否应上传至州索引系统,并在适当情况下,上传至全国DNA索引系统。法院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才能发布命令指示将DNA档案上传至州索引系统,并在适当情况下,上传至全国DNA索引系统:
(1)CA 刑法 Code § 1405.1(a)(1) DNA档案的来源可归因于该罪行的推定犯罪人。
(2)CA 刑法 Code § 1405.1(a)(2) 该档案符合所有要求,无论是技术性的还是其他方面的,以便永久收录到州索引系统,并在适当情况下,收录到全国DNA索引系统,这些要求由司法部、联邦调查局、联邦法律和加州法律确定。
(3)CA 刑法 Code § 1405.1(a)(3) 被定罪人或被定罪人的律师应在决定DNA档案是否应上传至州索引系统,并在适当情况下,上传至全国DNA索引系统的听证会前30个法院工作日,向司法部的加州联合DNA索引系统(CODIS)州管理员、总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提供书面通知。
(b)CA 刑法 Code § 1405.1(b) 法院不得命令将DNA档案上传至州索引系统或全国DNA索引系统,如果此举违反任何CODIS或州的规则、政策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