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因可能妨碍公正审判的利益冲突而取消地区检察官或市检察官/律师参与案件资格的程序。要提出此类动议,当事人必须至少提前10个法庭日提交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双方均可提交支持或反对动议的宣誓书,法官将决定是否需要举行证据听证会。只有在利益冲突被证实的情况下,动议才能被批准。取消资格的决定可以上诉,且任何取消资格的决定在上诉解决前暂停执行。上诉处理方式因案件是轻罪还是重罪而异。

针对市检察官或律师的动议必须与针对地区检察官的动议分开提交。

(a)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a)(1) 申请取消地区检察官履行授权职责资格的动议通知,应至少在动议听证会前10个法庭日送达地区检察官和总检察长。动议通知应包含一份事实陈述,阐明声称取消资格的理由以及动议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并应附有有资格就宣誓书中所述事实作证的证人宣誓书。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或两者,可以提交反对动议的宣誓书,并可以出席动议听证会,还可以向审理动议的法院提交一份关于取消资格问题的书面意见。法官应审查宣誓书并确定是否有必要举行证据听证会。除非证据表明存在利益冲突,且该冲突可能导致被告无法获得公正审判,否则不得批准该动议。撤换地区检察官参与任何程序的命令可以通过特别令状进行审查,或由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提出上诉。撤换地区检察官的命令在本节授权的任何审查待决期间应予中止执行。如果该动议在初步听证会时或之前提出,则不得在审判法院以在原动议提出时已提出或本可提出的事实为基础重新提出。
(2)CA 刑法 Code § 1424(a)(2) 对撤换命令或涉及可判处重罪指控的案件的上诉,无论该命令是在哪个法院作出的,均应根据第9编第1章(自第1235条起)的规定进行。对轻罪案件中撤换命令的上诉,无论该命令是在哪个法院作出的,均应根据第11编第2章(自第1466条起)的规定进行。
(b)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b)(1) 申请取消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履行涉及刑事案件的授权职责资格的动议通知,应至少在动议听证会前10个法庭日送达市检察官或市律师以及地区检察官。动议通知应阐明与声称取消资格相关的事实陈述以及动议方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地区检察官可以出席动议听证会,并可以向审理动议的法院提交一份关于取消资格问题的书面意见。除非证据表明存在利益冲突,且该冲突可能导致被告无法获得公正审判,否则不得批准该动议。
(2)CA 刑法 Code § 1424(b)(2) 撤换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参与程序的命令,可以由市检察官或市律师或地区检察官提出上诉。撤换市检察官或市律师的命令在本节授权的上诉待决期间应予中止执行。对轻罪案件中取消资格命令的上诉,应根据第11编第2章(自第1466条起)的规定进行。
(c)CA 刑法 Code § 1424(c) 申请取消市检察官或市律师以及地区检察官资格的动议应分别提出。

Section § 14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发现检察官故意隐瞒了可能对辩护有利的重要证据,法院可以通知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特别是如果此行为对案件结果产生了负面影响。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来确定是否存在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检察官存在恶意行为,法院可能会将他们从案件中撤职。此外,如果发现办公室其他员工明知并协助了这种不当行为,被告人可以请求取消整个检察官办公室的资格。

这项法律不限制向州律师协会进行其他形式的报告,或采取与相同不当行为相关的其他法律行动。

(a)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5(a)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5(a)(1) 在收到检察官可能故意且有意地隐瞒相关、重要的开脱罪责的证据或信息,从而违反法律的信息后,法院可以根据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如果法院认定存在此类违规行为,且检察官存在恶意行为,并且隐瞒行为导致了有罪判决、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或者,如果在审判结束前发现,严重限制了被告人提出辩护的能力,则法院应将该违规行为告知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
(2)CA 刑法 Code § 1424.5(a)(2) 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审议是否存在根据第 (1) 款发生的违规行为。
(b)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424.5(b)(1) 如果法院根据 (a) 款认定存在恶意违规行为,法院可以取消个别检察官参与案件的资格。
(2)CA 刑法 Code § 1424.5(b)(2) 法院根据第 (1) 款决定取消个别检察官资格后,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检察官办公室的其他员工明知且恶意参与或批准了故意隐瞒相关、重要的开脱罪责的证据或信息的行为,且该隐瞒行为属于一系列违规行为的模式和惯例,则被告人或其律师可以根据第 1424 条提出并送达动议通知,以取消检察官办公室的资格。
(c)CA 刑法 Code § 1424.5(c) 本节不限制法院或其他个人向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报告相同行为的权力、酌情权或任何要求,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他可用的法律权力、要求、补救措施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