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程序强制证人出庭
Section § 1326
传票是要求证人出庭的法律程序,可以由多种人员签发,例如治安法官、地方检察官、公设辩护人或他们的调查员。被告的律师也可以签发传票。刑事案件中的传票可以要求出示记录,但必须遵循《证据法》中的具体规定。
第(c)和(d)款规定,与性别肯定或敏感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医疗信息,在面对基于其他州法律的传票时,受到保护,不得披露。这些法律可能针对寻求受法律保护的医疗保健的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要求出示记录的传票必须遵守获取记录的程序,任何关于获取权限的争议都可能导致非公开的法庭听证会,以决定辩方有权查看哪些信息。然而,记录的可采性并不禁止在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自愿获取这些记录。
Section § 1326.1
本法律解释了警方在重罪调查中如何获取公用事业记录。只有在警官出示确凿理由证明这些记录对正在进行的重罪调查很重要时,法官才能下令出示这些记录。所需记录的详细信息和类型必须明确,并且除非法院将其保密最长一年,否则这些记录是公开的。公用事业记录包括电话通话记录或账单信息等,但不包括通话内容。公司可以告知客户该命令,除非法院阻止,并且没有人会因按命令发布记录而承担责任。这些记录只能用于相关调查。
Section § 1326.2
Section § 1327
本节规定了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签发传票的具体格式。传票是一种法律命令,要求某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该格式包括证人姓名、法院地点、出庭日期和时间等详细信息。传票可由法官或地方检察官等不同机构签发。如果需要特定文件,传票中也会列出这些物品。
如果需要书籍、文件或文献,传票中必须包含以下指示:“你还被要求携带以下物品”(清晰描述所需的书籍、文件或文献)。
Section § 1328
本节解释了刑事案件中传票必须如何送达。除了被告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送达传票外,任何人都可以送达传票。执法人员必须在其所在县内送达传票,并迅速提交书面送达记录。
对于未成年人,传票应送达给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找不到他们,则送达给任何负责该未成年人的成年人,或者如果未成年人年满12岁或以上,则直接送达给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处于儿童福利机构的照管下,传票也应送达给福利或缓刑监督部门。
如果需要执法人员作为证人,传票可以直接送达给他们本人,通过他们的上级,或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上级必须确认收到并及时转交给该执法人员。
如果送达过晚或怀疑无法及时送达,上级可以拒绝或通知无法送达。特别是对于加州公路巡警的警官,他们的上级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转交传票,但延迟不会使送达失效。
Section § 1328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何送达传票(即要求出庭的命令)。通常,传票需要亲自送达,但这项法律允许通过邮件、信使、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前提是被传唤人确认收到并提供一些身份信息,例如出生日期和驾驶执照号码。这种送达传票的方式与直接递交给本人具有同等效力。然而,如果被传唤人未出庭,不会自动被逮捕,但仍可能因不遵守传票而面临处罚。
如果有人因证人未出庭而需要推迟开庭日期,他们必须证明自己已遵循了正确的传票送达程序。任何获准的延期都只够用于尝试亲自送达传票。
Section § 1328.6
Section § 1329
如果你是刑事案件的证人,无论是收到传票、承诺出庭还是自愿出庭,法院都可以决定给你补偿。你每天出庭可以获得 12 美元,外加一笔合理的费用作为你的开支,这些费用由县里承担。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适用《政府法典》中的哪些规定,但有一个特定条款除外。
如果你还因为出庭而缺勤且没有拿到工资,法院可能会为你补偿每天最高 18 美元的工资损失,这笔钱也由县里支付。但是,你不能同时领取 12 美元的出庭费和工资损失补偿。
Section § 1329.1
Section § 1330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不必到其居住县以外的法院作证,除非法院离家不到150英里。但是,如果法官根据一份宣誓书(声明证人的证词对案件很重要)命令其出庭,则有例外。此外,如果传票不要求亲自出庭,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记录保管人或其他证人。
Section § 1331
如果有人无视传票,或者拒绝宣誓或作为证人作证,法院可以以藐视法庭罪惩罚他们。
如果被告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无视传票,他们可能需要向被告支付100美元,被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讨这笔钱。
Section § 1331.5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个人被传唤出庭,他可以与要求其出庭的一方达成协议,约定在不同于原定日期的时间出庭。如果他们未能按照新协议出庭,可能会被控藐视法庭,这是一个严重的后果。传票中应包含对此的警告。如果发生争议,可以使用宣誓书(一份宣誓声明)来证明协议和未出庭的事实。法院随后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延期或重新安排。
Section § 1332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法官认为证人可能不会出庭,除非有某种承诺,他们可以要求证人签署一份书面保证,同意出庭。如果证人拒绝,且是成年人,他们可能会被治安官羁押;如果是未成年人,则由缓刑官羁押,直到他们同意或合法获释。
如果有人因拒绝作证而被羁押,他们有权在两天内自动获得由另一位法官对其羁押的复核。如果他们必须继续羁押,可以在10天后要求再次复核。如果证人签署了协议但未出庭,他们的保证书将像保释金一样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