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3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一套规则的名称,这套规则旨在帮助传唤州外证人到刑事案件中作证。

Section § 1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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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刑法典》的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明确指出,“证人”是指在法律程序中(例如大陪审团调查或刑事审判)需要其证词的任何人。“州”一词指美国任何州、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大陪审团调查”是指大陪审团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调查。“每日津贴”被描述为用于支付个人开支(如食宿)的款项。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刑法 Code § 1334.1(a) “证人”包括在大陪审团的任何程序或调查中,或在任何刑事诉讼、起诉或程序中,需要其证词的任何人。
(b)CA 刑法 Code § 1334.1(b) “州”指美国任何州或领地以及哥伦比亚特区。
(c)CA 刑法 Code § 1334.1(c) “大陪审团调查”指任何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大陪审团调查。
(d)CA 刑法 Code § 1334.1(d) “每日津贴”指一笔用于支付个人开支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食宿。

Section § 1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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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美国任何州的法官,请求加利福尼亚州的重要证人到其州内的刑事案件或大陪审团调查中出庭。法官必须签发一份证明,确认证人的必要性、其免于逮捕的保护,并承担旅行和每日费用。

如果确认证人是必要的且不会给证人造成不当困难,加州法官可以签发传票,要求证人前往作证。未遵守传票的证人将受到与加州法院任何传票不服从者相同的处罚。

此外,如果情况需要,法官可以命令拘留证人以确保其出庭。但是,如果另一州的诉讼涉及对在加州法律下合法的性或生殖保健(如堕胎或性别肯定护理)处以惩罚,则本法律禁止发出此类命令。

(a)CA 刑法 Code § 1334.2(a) 除 (f)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任何州的备案法院法官(该州法律规定可命令该州内人员到本州出庭作证)签发一份加盖法院印章的证明,证明该法院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正在进行大陪审团调查,证明本州内某人是该诉讼或大陪审团调查的重要证人,并且其出庭将需要特定天数,那么,在向该人所在县的备案法院法官出示该证明后,法官应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且法官应发出命令,指示证人出席听证会。
(b)CA 刑法 Code § 1334.2(b) 如果在听证会上,法官认定证人是重要的且必要的,并且强制证人到另一州的诉讼或大陪审团调查中出庭作证不会给证人造成不当困难,并且正在进行诉讼或大陪审团调查的州的法律将给予证人免于逮捕和民事及刑事传票送达的保护,并且如果证人选择陆路旅行,将预先向证人支付每英里 (0.10) 美分的路费,或者如果证人选择航空旅行,将支付最低往返定期航班票价,外加飞行两端必要地面交通每英里 (0.20) 美分,并且,除第 1334.3 条 (b) 款另有规定外,证人作为证人旅行和出庭的每天将获得 (20) 美元的每日津贴,并且命令证人出庭的法院法官将命令支付法律授权的证人出庭每天的证人费,以及报销命令证人出庭的法院法官认为合理和必要的任何额外证人费用,则法官应签发传票,并附上证明副本,指示证人在传票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正在进行诉讼或大陪审团调查的法院出庭作证。在任何此类听证会上,该证明应作为其中所述所有事实的初步证据。
(c)CA 刑法 Code § 1334.2(c) 如果证明建议立即拘留证人并将其移交给请求州的官员,以确保证人在该州出庭,法官可以不通知听证会,而直接命令立即将证人带到法官面前进行听证。
(d)CA 刑法 Code § 1334.2(d) 如果听证会上的法官确信拘留和移交的必要性(对此必要性的认定,该证明应作为初步证据),法官可以不签发传票,而命令立即拘留证人并将其移交给请求州的官员。
(e)CA 刑法 Code § 1334.2(e)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被传唤的证人,在收到或被适当授权人员支付本条规定的款项或票价以及每日津贴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传票指示出庭作证,该证人应按照本州备案法院签发的传票不服从者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
(f)CA 刑法 Code § 1334.2(f) 如果刑事诉讼所依据的是另一州的法律,该法律授权对实施、接受、支持或协助实施或接受性或生殖保健(包括但不限于堕胎、避孕或性别肯定护理)的个人处以刑事处罚,且该性或生殖保健在本州法律下是合法的,则法官不应根据本条发出命令指示证人出庭。

Section § 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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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官要求其他州的证人来加州刑事案件或大陪审团调查中作证。法官会签发一份证明,确认需要该证人,这可能导致证人被拘留以确保其出庭。证人会获得旅行和每日费用补偿,除非他们是囚犯,这种情况下他们将获得食宿。证人无需停留超过规定期限,不遵守传票可能导致类似于在加州无视法院命令的惩罚。

(a)CA 刑法 Code § 1334.3(a) 如果任何州(其法律已规定可命令其境内人员在本州的刑事诉讼或大陪审团调查中出庭作证)的某人,是本州记录法院待审诉讼或大陪审团调查中的重要证人,则该法院的法官可签发一份加盖法院印章的证明,说明这些事实并指明证人所需的天数。该证明应提交给证人所在的其他州的县级记录法院的法官。
如果证明建议立即拘留证人并将其移交给本州的一名官员,以确保其在本州出庭,则法官可指示立即将证人带到其面前。如果法官确信拘留和移交的必要性(该证明应作为初步证据),他或她可命令立即拘留证人并将其移交给本州的一名官员。该命令应作为官员拘留证人的充分授权,除非并直到证人通过保释、具结保证或签发证明的法官的命令获释。
如果证人被传唤到本州出庭作证,如果证人选择陆路旅行,他或她应获得每英里十美分 ($0.10) 的费用;如果证人选择航空旅行,则应获得最低往返定期航班票价,外加飞行两端必要陆路旅行每英里二十美分 ($0.20) 的费用;并且,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他或她作为证人需要旅行和出庭的每一天,应获得每天二十美元 ($20) 的日津贴。证人被命令出庭的法院法官应命令支付法律授权的证人出庭每一天的证人费,外加法院法官认为合理和必要的证人的任何额外费用。按照传票规定出庭的证人,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不应被要求在本州停留超过证明中提及的期限。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传票指示出庭作证,他或她应按照本州记录法院签发的传票不服从者的惩罚方式受到惩罚。
(b)CA 刑法 Code § 1334.3(b) 如果被传唤到本州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其被要求出庭作证时是州监狱、县监狱或其他刑事设施的囚犯,则该证人作为证人出庭本州期间,应在其出庭法院所在县的监狱或其他适当刑事设施中获得食宿,且该刑事设施的食宿应替代 (a) 款中规定的日津贴。

Section § 1334.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传票传唤来加州作证,那么在他们因该传票抵达加州期间,不能因为他们来加州之前发生的行为而被逮捕或送达法律文书。

Section § 1334.5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为一份法律命令而途经加州去另一个州作证,那么你不会因为在你根据该命令进入加州之前发生的事情,而在加州被逮捕或被起诉。

Section § 133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应以实现其主要目标的方式阅读和理解它:在采纳类似法律的各州之间建立一致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