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1320.35(a) 立法机关颁布本节的意图是了解并减少审前释放决策中基于性别、收入水平、种族或族裔的偏见。
(b)CA 刑法 Code § 1320.35(b)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刑法 Code § 1320.35(b)(1) “审前风险评估工具”是指用于确定审前阶段个人相关风险的工具。
(2)CA 刑法 Code § 1320.35(b)(2) “审前服务机构”是指选择对个人进行审前风险评估并向法院提供评估信息的地方公共机构。
(3)CA 刑法 Code § 1320.35(b)(3) “释放条件框架”是指审前服务机构和法院用于对不同程度的风险进行分类的指南,目的是建议是否释放或拘留某人,是否对某人施加审前释放条件,以及关于这些条件的指导。
(4)CA 刑法 Code § 1320.35(b)(4) “验证”是指使用科学认可的方法衡量以下两项:
(A)CA 刑法 Code § 1320.35(b)(4)(A) 风险评估工具在评估 (i) 被评估人未能按要求出庭的风险和 (ii) 如果该人在其被指控的当前刑事犯罪判决前被释放,因实施新的刑事犯罪而对公共安全造成的风险方面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B)CA 刑法 Code § 1320.35(b)(4)(B) 风险评估工具中基于性别、种族或族裔的任何不均衡影响或偏见。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20.3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20.35(c)(1) 审前服务机构使用的任何审前风险评估工具应在2021年7月1日前进行验证,并在之后定期进行,但频率不得低于每三年一次。审前服务机构可与司法委员会协调验证审前风险评估工具。
(2)CA 刑法 Code § 1320.35(c)(2) 审前风险评估工具应使用审前服务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收集的最新数据进行验证,或者,如果该数据不可用,则使用加利福尼亚州内类似管辖区域的审前服务机构收集的最新数据。
(d)Copy CA 刑法 Code § 1320.35(d)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20.35(d)(1) 为了提高透明度,审前服务机构应就其使用的审前风险评估工具,公开以下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320.35(d)(1)(A) 该机构使用的每个审前风险评估工具的项目、评分和权重,以及每个项目如何评分的详细信息。
(B)CA 刑法 Code § 1320.35(d)(1)(B) 该机构使用的每个审前风险评估工具的验证研究。
(2)CA 刑法 Code § 1320.35(d)(2) 审前服务机构在选择使用哪种审前风险评估工具时,应确保如果选择该工具,该机构将能够遵守第 (1) 款的规定。
(e)CA 刑法 Code § 1320.35(e) 司法委员会应维护一份已满足 (c) 小节所述验证要求并遵守 (d) 小节所述透明度要求的审前服务机构清单。
(f)CA 刑法 Code § 1320.35(f) 从2021年6月30日或之前开始,并在之后每年的6月30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报告,其中包含与审前释放结果和潜在偏见相关的数据。该报告应至少包括:
(1)CA 刑法 Code § 1320.35(f)(1) 关于每个县审前释放计划的以下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320.35(f)(1)(A) 用于为法院的释放决策提供信息的审前风险评估工具的名称。
(B)CA 刑法 Code § 1320.35(f)(1)(B) 该县使用的释放条件框架。
(C)CA 刑法 Code § 1320.35(f)(1)(C) 审前服务机构是否正在进行访谈作为风险评估的一部分。
(2)CA 刑法 Code § 1320.35(f)(2) 大型和中型法院按高等法院划分的以下信息,否则按高等法院规模汇总:
(A)CA 刑法 Code § 1320.35(f)(2)(A) 提审前批准释放的比例和审前批准释放的比例,按性别、种族或族裔、居住邮政编码和犯罪类型汇总。
(B)CA 刑法 Code § 1320.35(f)(2)(B) 获释人员按要求出庭的百分比,按犯罪类型以及他们是保释释放还是根据风险评估释放进行汇总。对于根据风险评估释放的人员,此信息应按风险级别汇总。
(C)CA 刑法 Code § 1320.35(f)(2)(C) 在审前阶段未被指控犯有新罪行的获释人员的百分比,按犯罪类型以及他们是保释释放还是根据风险评估释放进行汇总。对于根据风险评估释放的人员,此信息应按风险级别汇总。
(D)CA 刑法 Code § 1320.35(f)(2)(D) 被评估人员的数量,按年龄、居住邮政编码、性别和种族或族裔划分。
(E)CA 刑法 Code § 1320.35(f)(2)(E) 按风险等级、居住邮政编码、羁押指控级别和释放决定划分的被评估个人数量。
(F)CA 刑法 Code § 1320.35(f)(2)(F) 按监督级别划分的接受审前监督的被评估个人数量和百分比。
(G)CA 刑法 Code § 1320.35(f)(2)(G) 按监督级别划分的未按要求出庭、在审前期间因新罪名被捕或审前释放被撤销的被评估个人数量和百分比。
(3)CA 刑法 Code § 1320.35(f)(3) 关于每种风险评估工具的以下信息:
(A)CA 刑法 Code § 1320.35(f)(3)(A) 按风险等级汇总的在审前阶段出席所有要求的庭审且未被指控新罪名的被释放个人百分比。
(B)CA 刑法 Code § 1320.35(f)(3)(B) 按种族或族裔、性别、罪行类型、居住邮政编码以及释放或羁押决定汇总的风险等级。
(C)CA 刑法 Code § 1320.35(f)(3)(C) 按性别、种族或族裔以及罪行类型划分的工具预测准确性。
(D)CA 刑法 Code § 1320.35(f)(3)(D) 风险评估得出的释放或羁押建议与司法官员作出的释放或羁押决定不同的案件比例。
(4)CA 刑法 Code § 1320.35(f)(4) 如果可行,司法委员会应提供关于工具中基于收入水平的任何差异影响的信息。
(g)Copy CA 刑法 Code § 1320.35(g)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20.35(g)(1) 审前服务机构和法院应向司法委员会提供由司法委员会确定的所需数据,以满足本节的要求。
(2)CA 刑法 Code § 1320.35(g)(2) 司法部应与司法委员会合作,提供履行本节要求所需的数据。
(3)CA 刑法 Code § 1320.35(g)(3) 司法委员会不得与任何外部实体共享任何个人层面数据,除非已与该实体签订用于研究目的的合同,并已建立隐私保护措施以匿名化数据。
(h)Copy CA 刑法 Code § 1320.35(h)
(f)Copy CA 刑法 Code § 1320.35(h)(f)款和(g)款的要求适用于根据与法院的合同协议执行风险评估的审前服务机构,包括以下所有机构:
(1)CA 刑法 Code § 1320.35(h)(1) 根据2019年预算法案获得资助的审前试点项目机构。
(2)CA 刑法 Code § 1320.35(h)(2) 由州政府以其他方式资助以执行风险评估的机构。
(3)CA 刑法 Code § 1320.35(h)(3) 其他执行风险评估的机构,只要向司法委员会、高等法院和审前服务机构提供充足资金,以确保其能够满足司法委员会设定的数据报告要求和标准。
(i)Copy CA 刑法 Code § 1320.35(i)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20.35(i)(1) 截至2023年1月1日,司法委员会应向法院和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减轻审前决策中偏见和差异影响的建议。
(2)CA 刑法 Code § 1320.35(i)(2)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