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程序委托讯问证人
Section § 1349
这项法律允许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让居住在加州以外的关键证人出庭为其作证。但是,执行此过程必须遵循本章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351
本节解释了“委托书”是一种由法院启动的正式程序,其中一名被指定为“专员”的人被授权对证人进行宣誓询问。专员必须按照随附的问题进行提问,并记录证人的回答。这些回答随后会经过认证,并根据委托书中的指示送回。
Section § 1352
根据本条规定提出请求时,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经宣誓的声明),其中必须包含具体细节:被指控的罪行、法律程序的当前阶段、存在一个重要的事实争议、一名对辩护具有关键信息的证人姓名,以及确认该证人居住在州外。
Section § 1353
如果您想根据本法律提交申请,您需要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地方检察官。您可以将申请提交给法院,也可以直接提交给法官。
Section § 1354
Section § 1355
Section § 1356
Section § 1357
本法律规定了专员在根据委托书进行询问时应遵循的步骤。首先,专员会要求证人宣誓,确保他们承诺说出真相。之后,证人的陈述会被记录下来,由证人签字,并以证人自己的语言核对准确性。如果证人拒绝回答问题,这一事实及其理由将被记录在案。证人出示的任何文件都必须附在其书面证词中。专员必须在每一页上签字,密封文件,并按照指示寄回。如果需要邮寄,必须立即办理。本节的副本应随委托书一并附上。
Section § 135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名为“委托书和回执”的法律文件由专员交给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将其交付给指定的书记员,或交付给案件正在审理的法官。代理人必须通过宣誓书声明,他们直接从专员那里收到该文件,并且自收到以来未被启封或更改。这有助于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Section § 1359
如果代理人因死亡或生病而无法递送法律文件,其他人可以代为递送。代为递送的人必须宣誓声明文件是从代理人那里获得的,代理人无法亲自递送,并且文件自他们收到或自专员处发出以来未被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