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让居住在加州以外的关键证人出庭为其作证。但是,执行此过程必须遵循本章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当对起诉书或公诉书中的事实问题进行辩论时,被告可以要求任何居住在州外的重要证人,按照本章规定为其接受询问,不得以其他方式。

Section § 1350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的关键证人居住在加州以外,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许可,通过一种称为“委托调查”的正式程序对该证人进行询问。

Section § 135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托书”是一种由法院启动的正式程序,其中一名被指定为“专员”的人被授权对证人进行宣誓询问。专员必须按照随附的问题进行提问,并记录证人的回答。这些回答随后会经过认证,并根据委托书中的指示送回。

委托书是指由法院盖章、书记员签署签发,并指定给某人作为专员(或“受托人”)的令状,授权其根据所附询问书对证人进行宣誓询问,记录并认证证人证词,并按照委托书中的指示将其返还。

Section § 1352

Explanation

根据本条规定提出请求时,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经宣誓的声明),其中必须包含具体细节:被指控的罪行、法律程序的当前阶段、存在一个重要的事实争议、一名对辩护具有关键信息的证人姓名,以及确认该证人居住在州外。

该申请必须以宣誓书形式提出,并说明:
1. 被指控罪行的性质;
2. 诉讼程序的阶段,以及其中已存在事实争议;
3. 证人的姓名,以及其证词对该诉讼的辩护至关重要;
4. 证人居住在州外。

Section § 1353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根据本法律提交申请,您需要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地方检察官。您可以将申请提交给法院,也可以直接提交给法官。

申请可以向法院或其法官提出,并且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地方检察官。

Section § 13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法院认为所提交的事实属实,并且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有必要听取证人证词,法院可以下令签发委托书来收集该证词。法院还可以暂停审判一段适当的时间,以便该程序得以进行并完成。

Section § 1355

Explanation
当刑事案件中下达委托书(一种正式的书面证词请求)时,被告必须迅速向地方检察官提供他们计划附上的问题(质询书)副本,并提前两天通知何时将这些问题提交给法官。地方检察官也可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告送达问题(反质询书),并附带类似的通知。双方都可以包含相关问题,当提交给法官时,法官将调整任何问题以符合证据规则,并通过将其附于委托书来正式批准它们。

Section § 1356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法院或法官负责指示一份法律委托书应如何返还。法院可以决定是通过邮件还是其他方式寄送,并且必须将其寄送给相关法院的书记员,同时注明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地点。

Section § 13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专员在根据委托书进行询问时应遵循的步骤。首先,专员会要求证人宣誓,确保他们承诺说出真相。之后,证人的陈述会被记录下来,由证人签字,并以证人自己的语言核对准确性。如果证人拒绝回答问题,这一事实及其理由将被记录在案。证人出示的任何文件都必须附在其书面证词中。专员必须在每一页上签字,密封文件,并按照指示寄回。如果需要邮寄,必须立即办理。本节的副本应随委托书一并附上。

专员,除非另有特别指示,可按以下顺序执行委托:
(a)CA 刑法 Code § 1357(a) 他或她应公开向证人宣誓,证人对质询书的回答应是事实、全部事实,且只有事实。
(b)CA 刑法 Code § 1357(b) 他或她应促使证人询问笔录并由证人签署。
(c)CA 刑法 Code § 1357(c) 他或她应尽可能以证人作答的语言记录证人的回答,并在记录后向证人宣读每个回答,然后进行更正或补充,直至其符合证人声明的事实。
(d)CA 刑法 Code § 1357(d) 如果证人拒绝回答问题,应说明该事实以及他或她拒绝的理由。
(e)CA 刑法 Code § 1357(e) 如果有任何文件或文书在他或她面前出示并经证人证明,则这些文件或文书,或其副本,应附于由证人签署并由专员证明的证词。
(f)CA 刑法 Code § 1357(f) 专员应在证词的每一页上签署他或她的姓名,并将证词连同经证人证明的文件和文书,或其副本,附于委托书,然后盖章密封,并按照其上的批注指示寄送。
(g)CA 刑法 Code § 1357(g) 如果委托书上指示通过邮件寄回,专员应立即将其投递至最近的邮局。如果当事方书面同意,或法院或法官在委托书上就其寄回作出任何其他指示,专员应遵守该指示。
本节的副本应附于委托书。

Section § 13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份名为“委托书和回执”的法律文件由专员交给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将其交付给指定的书记员,或交付给案件正在审理的法官。代理人必须通过宣誓书声明,他们直接从专员那里收到该文件,并且自收到以来未被启封或更改。这有助于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如果委托书和回执由专员交付给代理人,则代理人必须将其交付给指定的书记员,或交付给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法官。在代理人宣誓证明其直接从专员手中收到该文件,且自收到以来未被启封或更改后,该文件方可由书记员或法官接收并启封。

Section § 1359

Explanation

如果代理人因死亡或生病而无法递送法律文件,其他人可以代为递送。代为递送的人必须宣誓声明文件是从代理人那里获得的,代理人无法亲自递送,并且文件自他们收到或自专员处发出以来未被篡改。

如果代理人已死亡,或因疾病或其他意外无法亲自递送委托书及送达回证(依照上一节的规定),则书记员或法官可从任何其他人处接收该文件,但该人必须作出宣誓书,声明他从代理人处收到该文件;声明代理人已死亡,或因疾病或其他意外无法递送该文件;声明自宣誓人收到该文件以来,该文件未被开启或更改;并且他相信自该文件从专员手中发出以来,未被开启或更改。

Section § 1360

Explanation

当书记员或法官收到与起诉相关的某些法律文件时,他们必须立即将这些文件归档到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其中包括特定的宣誓书。如果文件通过邮件送达,书记员负责从邮局领取、启封,并确保它们被归档到适当的办公室,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否则这些文件将保留在那里。

收到并启封委托书和回执的书记员或法官,应立即将其连同第1358条和第1359条中提及的宣誓书,归档至起诉书待决的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如果委托书和回执通过邮件寄送,收件书记员应从邮局接收,并在其办公室启封并归档,除非法院或法官另有指示,否则必须保留在此。

Section § 1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委员会的记录和调查结果始终对相关当事人开放查阅。如果他们需要副本,可以在支付所需费用后向书记员获取。

Section § 1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庭外宣誓证词(即在法庭外宣誓作出的证词)可以在审判中使用,前提是证人无法亲自出庭作证,具体情况依据另一法律(《证据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法律还明确,对这些宣誓证词中的问题或回答提出的任何异议,都将与证人实际在法庭上作证时提出的异议受到相同的处理。

依委托书取得的宣誓证词,如果法院认定该证人根据《证据法典》第240条的规定属于无法出庭作证的证人,则任何一方均可在审判中作为证据宣读。对质询书中的问题或宣誓证词中的回答可以提出相同的异议,犹如证人已在法庭上接受口头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