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20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检察官或法院书记官在刑事案件中收到款项,但合法所有者不明,那么这笔钱应存入县财务官处。两年后,如果这笔钱仍无人认领,则必须在当地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两周,以告知公众有关这笔无人认领的款项。

Section § 1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发出通知,其中需包含刑事案件中收到的款项详情,包括金额、相关案件、款项存放地点,以及该款项将成为县财产。这一变更将在通知首次发布后45至60天内生效。

该通知应载明款项金额、地区检察官或法院书记员收到该款项的刑事诉讼或程序、存放该款项的基金,并提议该款项将在通知首次发布后不早于45天且不晚于60天的指定日期成为县的财产。

Section § 1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某个截止日期前,没有人向县内法院提起正式诉讼,要求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项,那么这笔钱将自动成为县的财产。诉状也必须在截止日期前送达县财务主管。如果届时未采取任何行动,财务主管会将这笔资金转入县的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