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已经在加州监狱或看守所服刑,并且还有其他指控在法院等待处理,那么在你书面通知地区检察官后,他们必须在90天内将你提审或判刑。如果你或法院同意延期,90天的期限将重新计算。如果错过了这个期限且没有合理的延期,法院必须驳回这些指控。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你在服刑期间被提起新指控的情况;除非你同意延期,否则这些新指控也必须在你书面通知后的90天内处理。

当被告人已在本州任何法院被判犯有重罪或轻罪,并被判处在州立监狱服刑或已开始服刑,或被判处在县监狱服刑超过90天并已开始服刑,或作为缓刑条件被羁押在县监狱超过90天,或被羁押在受青年管理局管辖的机构中,或任何人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编第1章(自第3000条起)被羁押至惩教署署长监管下并已开始服刑,且在开始服刑或羁押时,本州任何法院尚有其他起诉书、告发书、控告书或任何刑事诉讼程序待决,被告人仍有待判刑的,则案件待决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应在该人向该地区检察官递交其监禁或羁押地点以及其要求受审或判刑的书面通知后90天内,将被告人提审或判刑,除非该人在公开法庭上请求或同意将审判或判刑延期超过90天,且该请求或同意已记入法院会议记录,在此情况下,90天期限应从同意或请求延期审判或判刑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被告人未在90天内被提审或判刑,则案件或判刑待决的法院应根据地区检察官、或被羁押在县监狱或被羁押至惩教署署长监管下的被告人或其律师、或惩教署、或青年管理局的动议或建议,或自行决定,驳回该诉讼。如果某人在本州任何州立监狱或县监狱服刑期间,或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3编第1章(自第3000条起)被惩教署署长羁押期间,或被羁押在受青年管理局管辖的任何机构期间,有新的指控对其提起,则指控提起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必须在该人向该地区检察官递交其监禁或羁押地点以及其要求就该指控受审的书面通知后90天内,将其提审,除非该人在公开法庭上请求或同意延期,且该请求或同意已记入法院会议记录,在此情况下,90天期限应从请求或同意延期审判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诉讼未在90天内被提审,则诉讼待决的法院应根据地区检察官、或被羁押至惩教署署长监管下或县监狱的被告人或其律师、或惩教署、或青年管理局的动议或建议,或自行决定,驳回该指控。治安官、看守人或监狱长应在被告人要求受审或判刑的书面通知上注明羁押原因、羁押日期和释放日期。

Section § 1381.5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加州的联邦监狱服刑,并且在加州法院有未解决的指控或判刑,地方检察官必须与监狱核实,了解此人何时可以被带到法庭。一旦获得联邦当局释放此人的许可,他们必须在90天内将其带到法庭,除非指定了更晚的日期,或者被告同意延期。如果此人未按要求被提审或判刑,则未解决的指控可能会被驳回。

凡被告人已被判有罪并已在本州联邦惩教机构服刑,且在该刑期开始时或服刑期间的任何时候,本州任何法院仍有待决的刑事起诉书、刑事告发书、刑事控告书或任何被告人尚待判刑的刑事诉讼程序,则该案件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在收到该被告人要求将其提审或判刑的请求后,应立即向该被告人被羁押的联邦惩教机构的典狱长或其他负责人询问该被告人是否以及何时可以被释放以受审或判刑。如果地区检察官收到联邦授权机构同意释放被告人以受审或判刑的通知,他应在收到该同意通知后90天内将其提审或判刑,除非联邦当局指定了90天之后的释放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地区检察官应在该指定时间将囚犯提审或判刑,或者除非被告人在公开法庭上请求并获得,或在公开法庭上同意延期,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在该请求或同意之日起90天内被提审或判刑。
如果被告人未按本节规定被提审或判刑,则案件所在法院应根据地区检察官、美国代表、被告人或其律师的动议或建议,驳回该诉讼。

Section § 13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刑事案件若未在特定时限内开庭审理,必须予以驳回。在重罪案件中,被告必须在提审后60天内受审。在轻罪或违规案件中,此期限通常为30至45天。如果被告放弃快速审判权或同意延期审理,这些截止日期可以延长。例外情况包括被告未出庭的情况。

如果被告没有律师代理,必须告知他们其权利以及同意更改审判日期意味着什么。

(a)CA 刑法 Code § 1382(a) 法院,除非有充分理由表明不应如此,否则应在以下情况下命令驳回诉讼:
(1)CA 刑法 Code § 1382(a)(1) 当某人因公共罪行被羁押候审,且未在15天内对其提起公诉(information)时。
(2)CA 刑法 Code § 1382(a)(2) 在重罪案件中,如果被告未在以下期限内受审:自被告因起诉书或公诉书被提审之日起60天内,或根据第二编第10章第6节(自第1367条起)恢复刑事诉讼程序之日起60天内;或在因审判无效(mistrial)、未上诉的新审判令、或从高等法院上诉后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中,自宣布审判无效、新审判令生效、或发回指令(remittitur)提交至审理法院之日起60天内;或在颁布实质上准予新审判的令状或命令后,自该令状或命令的通知提交至审理法院并送达给检察官之日起60天内;或在地区检察官选择在上诉或颁布撤销基于认罪答辩的定罪判决的令状后,于初步听证前重新提交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的任何案件中,自该令状或命令的通知提交至审理法院并送达给检察官之日起90天内。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得根据本款驳回诉讼:
(A)CA 刑法 Code § 1382(a)(2)(A) 被告对60天审判要求作出一般性豁免。对60天审判要求的一般性豁免,使高等法院有权设定或延期审判日期,而不会因案件未能在设定的审判日期进行而受到驳回的制裁。如果被告在适当通知所有当事人后,在高等法院公开撤回其豁免,则被告应在该撤回之日起60天内受审。在公开撤回一般性时间豁免后,应设定审判日期,并适当通知所有当事人该日期。如果未明确作出一般性时间豁免,则适用分段 (B)。
(B)CA 刑法 Code § 1382(a)(2)(B) 被告请求或同意将审判日期设定在60天期限之后。在被告未明确作出一般性时间豁免的情况下,或在撤回一般性时间豁免后,法院应设定审判日期。无论何时,如果案件因被告的请求或同意(明示或默示)而设定在60天期限之后进行审判,且未作出一般性豁免,则被告应在设定的审判日期或其后10天内受审。
无论何时,如果被告对60天审判要求作出一般性豁免,或根据本款请求或同意(明示或默示)将审判日期设定在60天期限之后,法院不得批准被告撤销已设定的审判日期并设定更早审判日期的动议,除非所有当事人均已适当收到通知且法院认定批准该动议有充分理由。
(3)CA 刑法 Code § 1382(3) 无论何时提交起诉书,如果轻罪或违规案件的被告未在以下期限内受审:如果被告在提审或认罪(以后发生者为准)时被羁押,则自提审或认罪(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30天内;在所有其他案件中,则自被告提审或认罪(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45天内;或在因审判无效、未上诉的新审判令、或从轻罪或违规案件判决上诉后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中,自宣布审判无效、新审判令生效、或发回指令提交至审理法院之日起30天内;或自根据第6章(自第1367条起)恢复刑事诉讼程序之日起30天内。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得根据本分节驳回诉讼:

Section § 1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被告人尚未被起诉或审理,且有充分理由延迟的情况下,推迟其审判。在此期间,法院可以将被告人从羁押中释放,条件是他们承诺稍后出庭,通常需要保释金作为担保。

Section § 1384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命令撤销案件,那么如果被告在监狱里,他们就会被释放;如果他们是保释出狱的,保释协议就会被取消;任何作为保释金支付的钱都会退还给他们或为他们支付保释金的人。

Section § 1385

Explanation

加州《刑法典》第 1385 条允许法官在为了司法公正的情况下,驳回案件或取消额外刑罚。这可以由法官主动提出,也可以应检察官请求提出。如果提供理由,应在法庭上明确说明并记录在案。但是,驳回案件的理由不能是那些可以作为对指控提出法律异议的理由。

该法律赋予法院选择权,如果符合司法公正,特别是如果能避免不公平的后果,法院可以取消与加重处罚相关的额外刑罚。可能导致驳回的一些因素包括:加重处罚导致歧视性种族影响、单一案件中存在多项加重处罚、可能导致超过 20 年的刑期,以及与精神疾病或过往受害经历的关联。童年创伤或非暴力犯罪历史的证据也可能影响判决。但是,如果驳回加重处罚会构成公共安全风险,则该加重处罚可能会保留。

这项自由裁量权适用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量刑。精神疾病和受害经历有明确定义,并且它们与罪行的关联必须是实质性的才能被考虑。

(a)CA 刑法 Code § 1385(a) 法官或治安法官可以主动或应检察官申请,为了司法公正,命令驳回诉讼。驳回的理由应在记录中口头说明。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请求,或在任何未进行电子记录或未由法庭记者记录的案件中,法院还应在会议记录中以命令形式载明理由。不得因任何可构成对指控性诉状提出异议的理由而驳回诉讼。
(b)Copy CA 刑法 Code § 1385(b)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85(b)(1) 如果法院根据 (a) 款有权撤销或驳回加重处罚,法院可以转而为了司法公正,并符合 (a) 款规定,撤销该加重处罚的额外刑罚。
(2)CA 刑法 Code § 1385(b)(2) 本款不授权法院撤销任何无法根据 (a) 款撤销或驳回的加重处罚的额外刑罚。
(c)Copy CA 刑法 Code § 138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1385(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驳回加重处罚是为了司法公正,法院应驳回该加重处罚,除非任何倡议性法规禁止驳回该加重处罚。
(2)CA 刑法 Code § 1385(c)(2) 在行使本款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时,法院应考虑并高度重视被告提供的证据,以证明 (A) 至 (I) 项中的任何一项减轻情节存在。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此类情节,将极大地支持驳回加重处罚,除非法院认定驳回加重处罚会危及公共安全。“危及公共安全”是指驳回加重处罚可能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其他严重危险。
(A)CA 刑法 Code § 1385(c)(2)(A) 适用加重处罚将导致第 745 条 (a) 款 (4) 项所述的歧视性种族影响。
(B)CA 刑法 Code § 1385(c)(2)(B) 单一案件中被指控存在多项加重处罚。在此情况下,除一项加重处罚外,所有其他加重处罚均应驳回。
(C)CA 刑法 Code § 1385(c)(2)(C) 适用加重处罚可能导致超过 20 年的刑期。在此情况下,该加重处罚应予驳回。
(D)CA 刑法 Code § 1385(c)(2)(D) 当前罪行与精神疾病有关。
(E)CA 刑法 Code § 1385(c)(2)(E) 当前罪行与先前受害经历或童年创伤有关。
(F)CA 刑法 Code § 1385(c)(2)(F) 当前罪行不属于第 667.5 条 (c) 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
(G)CA 刑法 Code § 1385(c)(2)(G) 被告在实施当前罪行或任何先前罪行(包括刑事定罪和少年司法裁决)时是未成年人,这些罪行触发了当前案件中适用的加重处罚。
(H)CA 刑法 Code § 1385(c)(2)(H) 加重处罚基于一项超过五年历史的先前定罪。
(I)CA 刑法 Code § 1385(c)(2)(I) 尽管在当前罪行中使用了枪支,但该枪支无法使用或未装弹。
(3)CA 刑法 Code § 1385(c)(3) 尽管法院可以在量刑时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本款不阻止法院在审判前、审判期间、审判后或认罪后行使自由裁量权。
(4)Copy CA 刑法 Code § 1385(c)(4)
(2)Copy CA 刑法 Code § 1385(c)(4)(2) 款中列出的情形并非排他性的,法院仍有权根据 (a) 款驳回或撤销加重处罚。
(5)CA 刑法 Code § 1385(c)(5) 就 (2) 款 (D) 项而言,精神疾病是指《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最新版中确定的精神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或创伤后应激障碍,但不包括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边缘型人格障碍和恋童癖。如果法院在审查任何相关和可信的证据后(包括但不限于警方报告、初步听证会笔录、证人陈述、被告精神健康治疗提供者的陈述、医疗记录、合格医学专家的记录或报告,或被告在犯罪时或犯罪前后表现出与相关精神障碍一致症状的证据),认定被告的精神疾病实质性地促成了被告参与实施该罪行,则法院可以认定被告的精神疾病与该罪行有关。
(6)CA 刑法 Code § 1385(c)(6) 就本款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Section § 13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不得驳回或不予理会刑事案件中的任何“特殊情况”,如果该情况已通过认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承认,或者由陪审团或法院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第190.1条至第190.5条)认定存在。这意味着案件中某些可能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一旦通过这些方式确立,就必须予以考虑,不能被忽视。

尽管有第138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官不得撤销或驳回任何经认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承认的,或经陪审团或法院依照第190.1条至第190.5条(含)的规定认定的特殊情况。

Section § 1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种名为“不予起诉”(nolle prosequi)的法律程序,即检察官可以撤销对某人的指控,已不再被允许。总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都不能停止起诉公共罪行的案件,除非另一项具体法律,即第 (1385) 条允许这样做。

Section § 13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已终止的法律诉讼何时能阻止对同一罪行进行另一次起诉,以及何时不能。如果重罪或相关轻罪案件被驳回,通常不允许再次起诉,除非发现新证据、证人受到恐吓,或出现证人未出庭等特定问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驳回以及听证前驳回的案件,有特定的规则适用。即使案件被驳回,被告精神失常或法律顾问出现问题等情况也可能允许进一步起诉。

(a)CA 刑法 Code § 1387(a) 根据本章或第 859b、861、871 或 995 条终止诉讼的命令,构成对同一罪行进行任何其他起诉的障碍,如果该罪行是重罪,或者如果该罪行是与重罪一并指控的轻罪且该诉讼已根据本章或第 859b、861、871 或 995 条被先前终止,或者如果该罪行是未与重罪一并指控的轻罪,但以下重罪案件,或轻罪与重罪一并指控的案件除外,在这些案件中,重罪或轻罪被驳回后,法官或治安法官发现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1387(a)(1) 控方发现了大量新证据,这些证据在诉讼终止时或之前,通过尽职调查是无法得知的。
(2)CA 刑法 Code § 1387(a)(2) 诉讼终止是由于对重要证人进行直接恐吓所致,且有优势证据证明。
(3)CA 刑法 Code § 1387(a)(3) 诉讼终止是由于控方证人未出庭所致,该控方证人已在根据第 243 条 (e) 款或第 273.5、273.6 或 261 条提起的诉讼中被亲自传唤,且该控方证人是被告的配偶,或涉及原第 262 条。本款仅适用于诉讼最初驳回后的六个月内,且在每项诉讼中只能援引一次。本条不排除被告有资格获得转处。
(4)CA 刑法 Code § 1387(a)(4) 诉讼终止是由于控方证人被裁定藐视法庭所致,如《民事诉讼法典》第 1219 条 (b) 款所述。本款仅适用于诉讼最初驳回后的六个月内,且在每项诉讼中只能援引一次。
(b)CA 刑法 Code § 1387(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根据本章终止诉讼的命令不构成对同一罪行进行另一次起诉的障碍,如果该罪行是基于家庭暴力行为(如第 13700 条 (a) 和 (b) 款所定义)的轻罪指控,且诉讼终止是由于控方证人未出庭所致,该证人已被亲自传唤。本款仅适用于诉讼最初驳回后的六个月内,且在每项诉讼中只能援引一次。本款不排除被告有资格获得转处。
(c)CA 刑法 Code § 1387(c) 如果在初步听证开始前驳回了控告,以支持根据第 944 条提交的起诉书,且该起诉书所依据的事项与被驳回的控告、信息或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项相同,则终止诉讼的命令不构成起诉的障碍。
但是,如果先前的终止是根据第 859b、861、871 或 995 条进行的,则后续终止诉讼的命令不构成起诉的障碍,如果:
(1)CA 刑法 Code § 1387(1) 有正当理由表明为何未在提审或答辩之日起 60 天内举行初步审查。
(2)CA 刑法 Code § 1387(2) 根据第 995 条提出的动议因以下任何原因获得批准:
(A)CA 刑法 Code § 1387(2)(A) 被告目前精神失常。
(B)CA 刑法 Code § 1387(2)(B) 被告选择自行辩护而非由指定律师代理后,缺乏律师。
(C)CA 刑法 Code § 1387(2)(C) 律师的无效协助。
(D)CA 刑法 Code § 1387(2)(D) 辩护律师的利益冲突。
(E)CA 刑法 Code § 1387(2)(E) 因辩护律师无法出庭而违反时限。
(F)CA 刑法 Code § 1387(2)(F) 被告撤回初步审查豁免的动议。
(3)CA 刑法 Code § 1387(3) 根据第 995 条提出的动议在治安法官根据第 871 条驳回诉讼后获得批准,并根据第 739 条重新指控。

Section § 1387.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暴力重罪案件已经因为可原谅的错误(例如法院或证人的错误)被驳回了两次,检方将获得一次额外机会重新提起指控。但是,如果检方是出于恶意行为,他们就不能重新提起指控。

Section § 138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控方和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审理对被告的现有法律指控,而不是结束案件。案件被视为此前已结案。被告必须就此指控重新出庭,并根据特定规则重新计算法庭诉讼的时间线。

Section § 1388

Explanation

如果针对被告的重罪案件被驳回,但检察官决定就同一罪行再次提起指控,并且被告之前已获准免保释(自行具结释放),那么地方检察官必须寄送一封信函通知被告新的指控,除非被告在重新提起指控时在场。这封信将包含新的开庭日期的详细信息。

如果被告未能按期出庭受审,法院可在其未能出庭后20天内签发逮捕令。如果被告之前已获准自行具结释放,并且他们出席了新的提审,他们应再次按相同条件获释,除非法官认为情况已发生变化并决定设定保释金。

(a)CA 刑法 Code § 1388(a) 任何根据本章规定,对重罪案件作出驳回裁定的情况下,且被告在该案件中已获准自行具结释放,如果检察官就同一罪行对同一被告再次提起控诉,除非被告在重新提起控诉时在法庭上,否则地方检察官应向被告的最后已知住所寄送一封信函,并向备案律师寄送一份副本,说明案件已重新提起,并载明重新提审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刑法 Code § 1388(b) 如果被告未能按规定出庭受审,或未能按被告律师和地方检察官随后商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庭,则法院应在其未能出庭后20天内签发并送达逮捕令以执行逮捕。
(c)CA 刑法 Code § 1388(c) 如果被告因原指控已获准自行具结释放,则如果他按照 (a) 和 (b) 款的规定出庭,他应因重新提起的指控而获准自行具结释放,除非有证据表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此情况下,保释金应由法官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