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程序因怠于起诉或其他情形驳回诉讼
Section § 138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已经在加州监狱或看守所服刑,并且还有其他指控在法院等待处理,那么在你书面通知地区检察官后,他们必须在90天内将你提审或判刑。如果你或法院同意延期,90天的期限将重新计算。如果错过了这个期限且没有合理的延期,法院必须驳回这些指控。这项规定也适用于你在服刑期间被提起新指控的情况;除非你同意延期,否则这些新指控也必须在你书面通知后的90天内处理。
Section § 1381.5
如果某人在加州的联邦监狱服刑,并且在加州法院有未解决的指控或判刑,地方检察官必须与监狱核实,了解此人何时可以被带到法庭。一旦获得联邦当局释放此人的许可,他们必须在90天内将其带到法庭,除非指定了更晚的日期,或者被告同意延期。如果此人未按要求被提审或判刑,则未解决的指控可能会被驳回。
Section § 1382
本法律规定,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刑事案件若未在特定时限内开庭审理,必须予以驳回。在重罪案件中,被告必须在提审后60天内受审。在轻罪或违规案件中,此期限通常为30至45天。如果被告放弃快速审判权或同意延期审理,这些截止日期可以延长。例外情况包括被告未出庭的情况。
如果被告没有律师代理,必须告知他们其权利以及同意更改审判日期意味着什么。
Section § 1383
Section § 1384
Section § 1385
加州《刑法典》第 1385 条允许法官在为了司法公正的情况下,驳回案件或取消额外刑罚。这可以由法官主动提出,也可以应检察官请求提出。如果提供理由,应在法庭上明确说明并记录在案。但是,驳回案件的理由不能是那些可以作为对指控提出法律异议的理由。
该法律赋予法院选择权,如果符合司法公正,特别是如果能避免不公平的后果,法院可以取消与加重处罚相关的额外刑罚。可能导致驳回的一些因素包括:加重处罚导致歧视性种族影响、单一案件中存在多项加重处罚、可能导致超过 20 年的刑期,以及与精神疾病或过往受害经历的关联。童年创伤或非暴力犯罪历史的证据也可能影响判决。但是,如果驳回加重处罚会构成公共安全风险,则该加重处罚可能会保留。
这项自由裁量权适用于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量刑。精神疾病和受害经历有明确定义,并且它们与罪行的关联必须是实质性的才能被考虑。
Section § 1385.1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不得驳回或不予理会刑事案件中的任何“特殊情况”,如果该情况已通过认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承认,或者由陪审团或法院根据法律的特定条款(第190.1条至第190.5条)认定存在。这意味着案件中某些可能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一旦通过这些方式确立,就必须予以考虑,不能被忽视。
Section § 1386
Section § 1387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已终止的法律诉讼何时能阻止对同一罪行进行另一次起诉,以及何时不能。如果重罪或相关轻罪案件被驳回,通常不允许再次起诉,除非发现新证据、证人受到恐吓,或出现证人未出庭等特定问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驳回以及听证前驳回的案件,有特定的规则适用。即使案件被驳回,被告精神失常或法律顾问出现问题等情况也可能允许进一步起诉。
Section § 1387.1
Section § 1387.2
Section § 1388
如果针对被告的重罪案件被驳回,但检察官决定就同一罪行再次提起指控,并且被告之前已获准免保释(自行具结释放),那么地方检察官必须寄送一封信函通知被告新的指控,除非被告在重新提起指控时在场。这封信将包含新的开庭日期的详细信息。
如果被告未能按期出庭受审,法院可在其未能出庭后20天内签发逮捕令。如果被告之前已获准自行具结释放,并且他们出席了新的提审,他们应再次按相同条件获释,除非法官认为情况已发生变化并决定设定保释金。